【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
嚯!原来是税收优惠政策图文详解!
国家为了宏观调控经济发展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扶持鼓励企业发展,今天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总部经济招商的有限公司返税和个独核定政策。
总部经济招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很多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是基本没有行业限制的普惠政策,企业不用离开经营地可以选择注册式入驻,只要企业依法正常经营纳税,就能享受到产业园区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
1.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返税优惠政策:
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用新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去承接业务或者主体公司业务分流,然后在园区正常纳税,就能享受当地政府的财政返还奖励,一般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地方留存是50%,企业所得税40%,然后根据留存返还50-80%的比例。按照企业正常缴纳增值税500万,企业所得税500万,来算的话,企业可以得到多少的返还奖励?
增值税奖励:500*50%*80%=200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500*40%*80%=160万
共计奖励:200+160=360万
所以,最高返还可达360万,而且这360万以营业外收入的方式记账,不计入年底汇算清缴,重复纳税。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个或者多个个人独资企业,用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分包主体公司的业务,与主体公司业务往来,可以正常开票,解决企业缺票问题,然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纳税,降低企业税负,因为核定税率很低一般在0.5-2.1%之间,综合的税负率可降低至3%以内。
两种方式都是可以实际应用的,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复合筹划,当然园区内要求所有的业务往来都必须真实存在,而且“三流合一”,即合同流、银行流、票据流一致,所有操作的合法合规,不能虚构业务和虚开发票,才能合理合法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总部经济园区的有限公司返税政策、核定征收政策都能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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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方法
目前,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我国慈善事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比,仍不尽如人意。究其主要原因,首先,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改善。部分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对慈善事业在全局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与中央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无论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时慈善力量的参与,还是常态下的慈善工作,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具体事项支持、对爱心企业和爱心个人的精神激励方面,关注不够。在日常行政监管中,“严管有余,厚爱不足”,普遍存在“重规范、轻促进”和“重原则、轻程序,重防范、轻培育,重管制、轻服务,重准入、轻监管”问题。其次,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法规在促进措施上过于宽泛、缺乏刚性,鼓励倡导多、具体措施少;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吸引力不足;企业捐赠仅减免所得税,未减免增值税;个人捐赠超限额部分尚不能跨年结转;捐赠物资价值评估办法不够完善;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尚未出台;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还不明确,等等。最后,与慈善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遗产税、赠与税尚未开征,不利于引导社会财富流向慈善领域;慈善税收优惠申报程序繁琐;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措施不够具体;尚未把慈善捐赠、慈善服务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慈善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尚不健全,慈善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支持不够,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缺乏相应规定;国家层面的慈善表彰制度尚未落实。另外,已有政策法规的落实也存在薄弱环节。修订慈善法,虽然难以毕其功于一役解决全部问题,但应立足于直面问题、突出重点、激发活力、依法规范,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优化顶层设计,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和支持力度。
如何加大对慈善事业的促进力度?其中一个主要措施是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最有力的政策杠杆,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巨大作用,有效激励个人和企业投身慈善捐赠,引导社会财富流向公益领域。通过修法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意义重大,也是社会各界特别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慈善法第80条,对企业捐赠超额部分准予结转3年,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予以确认。这一政策较好平衡了稳定税收和鼓励捐赠的关系,有力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为30%,超出部分不可结转。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结转的规定不一致,不仅造成税制失衡,也不利于我国个人捐赠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考虑到个人慈善捐赠的感情色彩更浓、道德属性更强、社会示范效应更大,为调动高收入群体大额捐赠积极性,改善慈善捐赠结构和财富分配格局,应当比照企业捐赠给予个人捐赠超额部分结转2年的税收优惠,或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从30%提升至50%。若允许个人捐赠超额部分结转2年,税收减免每年约为11.04亿元,若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30%提高至50%,税收减免约为4.9亿元,成本不高,但影响巨大。另外,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或主动放弃等原因,捐赠者未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达80%以上,因此“税收优惠对慈善更多的是象征性激励作用”。此外,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其中经合组织(oecd)38个成员国有28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这两税,有利于完善税制和调节收入分配,是各国的主流选择,我国也应尽快研究出台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等直接税的税收制度,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相配套的收入财产再分配税制体系,引导更多社会群体投身慈善事业,从而达到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共同富裕的目的。
其次,进一步拓展税收优惠范围。进一步完善股权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有价虚拟物品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现已在重大灾害救助中实施的减免增值税的政策,拓展为常态下企业实物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坚持慈善法第84条规定的“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后扶贫时代,将脱贫攻坚期的扶贫捐赠税前全额抵扣政策和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减免“三税两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在虽已摆脱绝对贫困,但仍属相对贫困或发展滞后的“三区三州”等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的慈善捐助活动中,成为常态化的特殊优惠政策。
再次,明确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从国际经验看,慈善信托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特点和慈善发展规律的慈善公益形式,能够兼顾慈善事业使命价值与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在我国慈善信托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慈善法专门设立了“慈善信托”专章,明确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但没有具体规定优惠内容和适用情形,导致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挂空。在修法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慈善信托的监管,完善慈善信托内部治理法律规制,将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授权民政、财政、税务、银监等部门制定慈善信托年度公益慈善支出比例和管理费收取标准,促进慈善信托收益尽力投入慈善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应加大支持慈善信托发展的力度,简化备案程序,改事前备案为事后备案;明确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将慈善信托委托款物视作慈善捐赠;设立慈善信托专用票据,赋予从事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开具慈善信托专用票据资格;允许设立慈善信托专用账户等,确保相关优惠落地落实。
从次,进一步加大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的税收优惠力度。现行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但“主要与捐赠行为有关,与国外慈善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直接针对慈善组织的增值税制度存在法律规定较为匮乏、慈善组织自身享有的税收优惠不足等问题”。通过修法,应对慈善组织投资收益增值税实行减免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将慈善组织的工作设备等大项办公用品购置纳入减免税范围。此外,还应对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作出原则性规定,进一步促进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提供慈善服务参与慈善活动。
最后,进一步完善非货币慈善捐赠标的物价值评估制度。慈善捐赠标的物价值评估是非货币捐赠税收优惠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对非货币慈善捐赠物品的估值虽可参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但仍有许多资产类型未被覆盖,比如知识产权、期权、无形资产和古董、艺术品等,缺乏系统完备、统一权威的评估标准。在实物接受捐赠中,大多是按市场销售价或捐赠方报价计算,存在价格虚高问题。现有的部分评估标准不尽科学,如房产、股票按照历史成本确定价值,存在低估或高估价值,有失公允。在修法中,应当适应慈善捐赠标的物多样化的实际,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系统权威的慈善捐赠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客观公正评价捐赠者贡献,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权益,支持鼓励个人和其他法人以多种形式进行慈善捐赠。
文章来源:社会治理期刊,作者宫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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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各行业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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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大多企业都进入一年中最忙碌的阶段,需要总结一年的结果,制定未来一年的计划。许多企业都会发现自己缺少许多相关业务的成本票,缺少成本票,就会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加剧企业的税负问题。我们都知道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以及附加税,这些税种综合起来,企业的税负压力是相当大的,那么缺少成本进项,可以怎样减轻这些税负压力呢?
除了国家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
1. 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在这些地方园区里面,都可申请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个税为0.3%—1.2%。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不是特别大,就开对公账户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开具对公账户,而个体工商户是根据自身的需求。
2. 自然人代开
企业有时候会与个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支付给了个人相关的报酬,个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这时也会出现成本缺失等问题。就可以在园区内,申请自然人代开,代开综合税率为1.75%—2.7%。在园区代开,开票品目没有太大的限制,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之外,基本上都能代开。代开也不需要自然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资料即可。
【第4篇】小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
,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问答
我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如果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80万元,此次新政策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假设你公司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照新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进一步降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简便算法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2.5万元(100×2.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9万元[(280-100)×5%],加在一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若按照原政策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100×2.5%)+(280-100)×10%]。因此,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多减免企业所得税9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5篇】小型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23年给出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的公告,同时还给出了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掌握好这些优惠政策我们能更好的经营企业,详细的政策解说,请看下方。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公告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依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同时,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3号公告同时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社保的相关政策
以上就是2023年餐饮行业增值税、社保等方面的一些政策,大家在阅读的时候一定仔细看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不懂可以留言咨询哦~
【第6篇】开曼群岛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作者:税滴石穿
《税滴石穿》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法的减轻税负压力!
商贸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还有20%的股东税。所以说商贸行业面临的税负压力是非常大的,那么针对商贸行业来说企业自身该如何去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商贸企业税负压力一般来自哪些方面呢?
1、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资金周转有时候比较困难,波动性比较大;
2、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完善,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3、商贸行业的增值税税率高,有13%,所得税税率25%,还有股东分红税20%;
4、商贸行业有时候因为价格原因选择和小的供货商合作,但是往往这种小的供货商无法提供票据,造成抵扣缺失税负压力变大。
二、商贸企业如何减轻税负压力?
商贸行业因为增值税为13%,在不计算抵扣的情况1000万就要缴纳130万的增值税还不算25%的所得税和20%的股东分红税。所以现在许多的企业都会选择去做税负筹划来减轻自身的压力。比如熟知的阿里巴巴就将企业注册在开曼群岛。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国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做税务筹划。
三、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适合商贸类企业呢?
有限公司返税
企业可选择入驻园区享受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用实体入驻,不用改变现在的运营方式就可以享受
增值税:地方全额留存的60%-85%的税收返还
企业所得税:地方全额留存的60%-85%的税收返还
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商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充分选择和利用好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关注公众号【税滴石穿】
【第7篇】国税推动税收优惠政策
《税朝朝》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目前,国家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会单独允许地方政府出台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最有优势的税收优惠政策则是总部经济招商政策,这项政策是地方政府建立经济开发区,吸引企业入驻园区,企业只需要将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在对应园区,经营业务产生的税收就可以享受当地财政奖励,这样既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也能通过企业纳税给予地方政府很大一部分的财政收入,达到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双赢的局面。
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一是一般纳税人税收返还奖励扶持。
这项政策针对的企业规模不同,若公司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可以享受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核定,核定产业利润率的10%,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五级累进制,税率在0.5%-2.1%,综合税率为3.16%。不需要在缴纳其他税额。这样大大增加了企业主的利润。
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种是公司将注册地址迁移至税收洼地的园区,公司不需要实地入驻园区,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经济模式和经营地址不会改变,也可以享受税收洼地开发区内的优惠政策,外省企业均可以享受。另一种是主体公司可以在园区成立服务类型的子公司、分公司来承担主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子公司可享受税收洼地中的优惠政策,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
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到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奖励如下:
增值税部分:地方财政留存税收总额百分之五十,返还奖励在地方留存基础上占比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税收总额百分之四十,返还奖励在地方留存基础上占比70%-90%。
财政奖励按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下月到账。
如若是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注册流程也非常简单,只需两步就可解决:
第一步,核查企业名称,此时企业需要提供五到八个的名称。
第二步,通过预约时间,在园区所在地方办理营业执照、国税申报和开设银行账户。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朝朝》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可关注了解~
【第8篇】2023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第9篇】崇明税收优惠政策
崇明注册公司返税优厚政策:
1.返税比例:崇明是上海唯一“海岛郊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加快崇明生态岛建设的指示精神,凡注册我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返税奖励,奖励比例为:营业税最高奖励40%,企业所得税最高奖励16%,增值税奖励7%,此税收奖励比例在全市各区中最高。
2.返税方式:主要以转账形式转到公司基本账户或纳税账户
3.返税时间:一季一返,先交后返。
崇明注册公司的好处:
1、开发区享受当地财政扶持,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税收返回。
2、开发区可以免费提供给企业注册场地。
3、一站式登记、开业、税务、等服务,方便企业落户。
4、代理费及开业费用的部分减免。
5、后期申报、纳税公司跟进。
6、开发区、经济小区、园区及中介代理共同搭建招商平台,互补资源,服务企业,惠利客户。
注册上海公司在开发区的优点
1、开发区自有房屋,充分利用招商平台,为企业提供免费注册场地服务。
2、财政补贴办证费,不收代理费,降低您创办公司的成本。
3、为企业解决:纳税申报、年检、变更等工商、税务等所有事宜。
4、注册在开发区的企业享有退税、奖励政策。
5、注册在开发区的企业比实地型企业在税务监管力度上相对来说宽松些。
6、开发区供顾问式咨询,一站式服务,我们是您企业的管家,让客户享受高端的服务。
崇明注册公司确定公司类型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适当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来注册。
【第10篇】近期税收优惠政策
税筹问题千千万,《懂税帝》为你找答案
其实现在有很多政策,针对不同的行业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发展。还有一些地方的招商政策可能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先做简单介绍。
一、有限公司财政奖励政策
财政奖励政策即奖励我们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奖励比例根据纳税额确定,纳税额越高,得到的奖励比例越大。当月纳税,次月就能得到奖励,直接以营业外收入入账,可以直接用来扩大再生产经营,还能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二、个人独资和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个税核定征收,批发零售业核定个税1%,服务业核定个税2%,建筑业核定个税3%,个体户减半征收,分别是0.5%、1%、1.5%。
三、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个税也能核定征收,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税率0.5%-1.5%,地方不同,缴纳的个税也不相同。
要享受这些政策,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只需要保证业务真实即可。从注册到注销全程不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包括自然人代开也是一样,不需要本人到场,只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即可。个体户和个独的核定征收政策,所有有政策的园区都一样,是有容量限制的,招满即停。
【第11篇】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到《税虾虾》
1. 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两种企业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估计都知道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500万)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本的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销售额的25%,而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缴纳这一部分税收的,一下就减轻了这一部分的税负压力。针对增值税这一块,在河南,重庆,山东等园区,个体工商户年度开普票500万以内,增值税是免征的,这是今年4月份国家出的优惠政策,所以说在这些园区年度开普票500万以内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原本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大概在20%,而在我们园区成立个体工商户之后,个体经营所得税的税率在0.75%。
2. 税收返还或者是税收奖励。这是针对有限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的缴纳的税款并不是全部交给中央,地方也要留存一部分。增值税是国家拿走50%,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国家拿走60%,地方留存40%。在我们的山东园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就能够享受这个政策,返还是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30%-80%。这个税收返还政策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我们企业的税负压力。
3. 自然人代开。当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后,需要成本票去减轻一部分的税收压力,而个人只能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的税率在20%。而在我们园区自然人真实业务,代开发票的税率低至0.85%。
感谢大家观看小编的文章!!
【第12篇】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最近有很多人在问,个体户核定征收到底有哪些好处?个体户核定可以解决什么问题?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今天就让博宇会计的小博给大家详细讲讲。
图源:pixabay
一、个体户核定征收到底有哪些好处?
1、安全性。个体核定征收一般是安全的,为啥呢?因为你的账是税局帮你核定的,你没有账,基本上不会有税务稽查,而且你该交的税也都交了,还是税局代开的。所以它是安全的。
2、核定征收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不找发票,不建账,比较省事方便。在税务上面,按照我们的销售,确定一个固定的销售额,或者一个固定的征收率来征收税。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是增值税,增值税是全国统一的;另外一个就是我们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在平时个体最大优势就是核定征收,核定啥?核定的就是个人经营所得税。
增值税,现在小规模企业开征收率为3%的普票都是免税的,所以不管我是10万也好,还是超过10万也好,都是免增值税。
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像现在我们海南现在是可以核定的,在核定范围内,一个月的销售额小于10万,年营业额不超过120万,个人经营所得税是免的。如果大于10万,它就给了你一个核定了一个固定的征收率。比如:我每个月销售额20万,核定税率为0.25%,20万*0.25%=500元,那我只要交500元就行了。
所以如果能够核定的情况下,我们既不用建账,也不用找票,税收成本还非常低,是很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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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户核定征收可以解决什么问题?
许多企业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税负问题。一般企业税负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成本票,企业利润虚高。怎样才能合理合法的获取成本票呢,现在大多企业都在用核定征收解决这方面的税负问题。
核定征收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在近些年管控得相当的严格,都是小规模企业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企业都是不能享受的。所以现阶段有许多的人都在注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独资企业,再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
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公司的一些无票支出,可以用来解决成本、企业所得税、分红、以及高管工资等等问题。它还可以用来解决个人在外承接的一些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转换成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直接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转换成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税率。
图源:头条号
三、个体工商户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商业经济体,是市场经济中的不可或缺组成部分。
(一)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来说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从小规模纳税人角度来看一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3%免税与季度45万免税优惠
(1)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留抵退税优惠
在2023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三)保险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四)其他税种
(1)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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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房改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
1.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可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可差额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项
(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项
(六)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七)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八)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
(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共租赁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二、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五条、第八条
三、个人所得税
1.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2.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
3.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4.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六条
5.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6.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四、房产税
1. 关于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5项
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
3.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
4.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上述所称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七条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关于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5项
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
3.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
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一条
六、印花税
1.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
2.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
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三条
七、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
3.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4.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5.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
6.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
7.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5项
8.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9.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
八、契税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二条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
4.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5. 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572号)
6.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
7. 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3项
8. 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9.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三条
10.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11.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
12.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
13.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
14.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15.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16.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第四条
1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18.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三条
【第14篇】非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不容错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在减轻税收压力、获得资金得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得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税务局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当地财政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的税收政策。返税一般是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种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的地方性政策,鼓励企业到当地发展带动经济。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留存金额的50-80%的比例进行奖励返还,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公司是北京一家贸易企业,销项收入为5000万,购货进项3000万元,进销项不含税。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附加税6%,企业所得税25%,该公司应交税为:
增值税:2000*13%=260万
附加税:260*6%=15.6万
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有限公司返税:
增值税:260*50%(地方留存)*80%=104万
企业所得税:500*40%(地方留存)*80%=160万
最高返还可达264万元,安全合法节省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个独核定征收政策,就是把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转为核定征收,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新注册的都是以查账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的话就要求有成本发票,收入减成本等于利润,再用利润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选择核定征收,以销售额乘以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利润,一般为10%,核定后税率一般在0.5-2.1%,也不需要提供成本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比一般企业优势大很多,既可以帮企业降低综合税负,也可以帮企业解决成本票缺乏的问题。这种核定征收政策一般在特定的税收优惠园区出现,选择稳定合适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安全的降低企业综合税负解决更多问题。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移步
【第15篇】餐饮业税收优惠政策
背景:a企业是一家新式的餐饮连锁公司,以中餐为主。力求将产品标准化,后端有供应链、中央厨房,中央厨房职能是为门店提供半成品、净菜、酱料。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a企业未来目标也是要走向资本化,于是a公司找到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在合规的基础上如何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收益最大化?
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从以下两个方面给a公司提出了一些筹划思路:
一、享受优惠:
1、调整业务模式,成立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初加工公司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2、在洼地成立贸易销售中心,贸易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政府财政返还。
3、门店享受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5%税收优惠政策。
筹划思路:职能部门公司化,后端中央厨房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能公司化,半成品、酱料独立成立一家深加工公司。净菜独立成立一家初加工公司。供应链在洼地成立一家贸易公司。
调整架构后,业务流程图如下:
二、初加工公司如何解决成本合规问题:
专家建议合理应用农产品抵扣政策: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应用以上政策,初加工公司合规成本较低。基地采购的生鲜、蔬菜、肉、蛋取得普票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批发市场购买,取得供应商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金额9%进项抵扣。同时门店也可以享受进项加计15%。初加工公司增值税按政策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但对于连锁企业,增值税放弃免税,利用农产品进项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收益是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