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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

【第1篇】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

疑问

我一般纳税人公司账面上有一辆汽车(假设原值10万元,累计折旧8万元),现在按照1.13万元过户转让给老板个人了,如何做账?如何纳税?

答复

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来核算。(1)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2万元累计折旧 8万元贷:固定资产 10万元(2)收到出售款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3万元(3)结转清理账户借:营业外支出 1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 1万元

提醒

由于你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汽车,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目前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因此你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13万元/1.13*13%=0.13万元注意1:你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车辆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因此销售的旧车不得享受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注意2:若是你公司当时购进车辆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旧车的,则可以享受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注意3:若是你公司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汽车,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则也可以享受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注意4:由于你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汽车,跟正常销售货物一样,既可以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不需要发票的个人客户,也应做无票收入来进行纳税处理。

【第2篇】一般纳税人的抵扣

1. 火车票

票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票价/(1+9%)*9%

2. 飞机票

票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公路水路等客票

票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客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票价/(1+3%)*3%

4. etc电子普票

直接根据发票上发票上标注的税额进行抵扣,无需计算

5. 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

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时,开具收购发票或是取得销售发票的,以发票票面标注金额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收购单位购进用于继续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农产品的,则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意见。可以在评论区讨论留言。

【第3篇】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是月报还是季报

创业养成手册第15步:明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该缴纳的税种及时间!

在我国,能够成立的公司类型多达20多种,不过用简单的话来讲大部分老板们注册的公司就是分为三种: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以及个体户。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就是一个企业,由2人起步,没有上限;而个体户就是自己开店做个小生意,满足自己的自由的职业规划还有赚钱。

那么无论是选择哪一种类型,都会涉及纳税的事件,毕竟一个人打工一个月的工资超过一定的额度还是要纳税,因为纳税是我们全体公民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那么这篇文章就由老账人来为各位老板们讲解一下这些公司到底要纳哪些税种呢?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公司每一个月要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这五个税种是要在每一个月的15号之前由公司的会计应该完成的事情。

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的公司还有季报,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财务报表,要在季度15号之前完成,也是由会计担任的事情。

另外还有年报,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和营业执照年检,需要在6月30号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在5月31号之前完成。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区别于一般纳税人,所以公司的规模会相对来说比较小,也就决定了收入和支出的额度不会很高。因为月报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税种均为季报。

现在国家也是在大力地扶持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比如企业所得税,可以直接在网上填写一些基本的信息,其他的信息就可以自动识别填写,省去了繁琐的填写问题。

当然,这只是一些技术上的操作简便,那么对于纳税的额度也是有所减缓。比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可以免征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可以减半征收等等。

三、个体户

个体户不是成立公司的模式,而是开启一间小小的店铺营生,所以跟公司是有很大的区别,是无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这三种公司的选择类型还是靠老板们自己的个人远见、本身的智慧、自身的资本等等一系列的原因决定到底要成立的是什么类型的公司或者是开一家小小店铺,在平平凡凡中过出幸福的生活。

更多创业知识,请多关注老账人!

【第4篇】一般纳税人减免政策

一般纳税人企业,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能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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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是什么?

目前江苏省就已明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六税两费”。

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吗?

其实在3月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原来的“六税两费”的减征范围进行了调整,最新范围如下:

也就是说,如果想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判定标准就是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只要把握住这一点,就能享受政策优惠。

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六税两费”减免如何适用?

其他常见问题

特别提醒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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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税务师顾姐、每日税讯、会计联兴财税,税小课整理发布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第5篇】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

抄报流程

7月为大征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需要申报。

征期日历

7月征期截止日期为7月1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抄报税。

税控盘抄报方法

第一种方法: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8月16日左右。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手工抄报

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②步: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申报系统客服热线

第③步: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第④步: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税务ukey操作方法

第一种方法: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8月16日左右。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手工抄报

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②步: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申报系统客服热线。

第③步: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第④步: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金税盘抄报方法

操作方法

①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系统自动进行汇总上传。

②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

确认方法

操作流程: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次汇总报送日期:2023年07月01日00时00分

汇总报送起始日期:2023年08月01日汇总报税资料:无或者您只看锁死日期更新到2023年08月,汇总报税资料“无”此状态说明您2023年07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7月新政

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涉票虚开案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办法》自2021 年5月1 日起试行,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实施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则的变化点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第6篇】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票上的税率栏,可以是数字、汉字或字符。显示数字的情形,除了税率之外就是征收率。征收率如果不正确,对于销售方而言,税额计算就会错误,导致多缴、少缴税款;对于购买方而言,税率栏填写错误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存在不得下账列支等风险。实务操作中,财税人员对征收率的关注度一直比较高,但是征收率的规定,散见于20多年的许多文件中,简易计税既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也有必须简易计税的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有全额计税也有差额计税的情形。简易计税时,征收率有5%、3%、2%、按5%减按1.5%、按3%减按2%。想理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在借鉴总局官方资料的基础上,查阅原文件规定,融汇相关事项的散见规定,逐项仔细求证,修订完善补充,分类归纳整理,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应用有所帮助。

一、纳税人的种类和简易计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特定情形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适用征收率3%,特殊情况下适用5%、2%的征收率,还有3%减按2%、5%减按1.5%。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非选择情形

(一)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7种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一般纳税人的)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免税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6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纳税人销售旧货。

注1: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注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四)项)

注3:《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按5%、减按1.5%的情形,10种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二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3.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发〔1994〕114号)

4.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

5.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购买不足两年的,全额按5%;两年及以上,北上广深地区,非普通住宅,差额后按5%。

注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注2: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五条)

6.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7.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8.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9.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四条)

1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中外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栏”按价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国税发〔1994〕114号)

(四)适用2%征收率的情形,共1种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注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财税〔2009〕9号)

注2: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七条)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按规定纳税。

注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总结】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共有40项,其中:原增值税业务10项,营改增业务30项。这些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中选择。选择一般计税时,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选择简易计税时,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原增值税业务10项

1.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6.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0.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23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二)营改增业务,共30项

1.公共交通及物流辅助,征收率3%(4项),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仓储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装卸搬运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4)收派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文化体育、教育、动漫、电影播映,征收率3%;(5项)

(1)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

注: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财税2016〕140号)

(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3)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辑、形象设计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财税〔2016〕36号附件2)

(5)电影放映服务。(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建筑业,征收率3%;(5项)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4)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涉农金融服务(3项)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5.商务辅助服务(3项)差额后,按简易计税办法5%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按照经纪代理服务(注:不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结】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对比:

(1)销售额方面:劳务派遣的销售额可以是全额或选择差额;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就是差额后。

(2)差额时,劳务派遣可扣项目中有福利,而人力资源外包可扣项目中没有提及福利。

6.租赁业务(6项)

(1)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征收率均为5%(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均适用

(2)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第4、5点),征收率3%。

(3)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征收率5%(财税〔2016〕47号)

(4)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征收率3%(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86号)

(5)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征收率5%(不动产经营租赁)(财税〔2016〕47号)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5%,不是选择)(财税〔2016〕68号)

:以上三种属于经营租赁

7.销售房、土(3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是按照5%)

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

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5%。(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3)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后,5%。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全额适用3%和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之间进行选择。

(三)非企业单位的特定业务的(1项):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注:免税),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

:非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放弃免税,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

【总结】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共9种:

四、差额计税的征收率总结

适用简易计税,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有以下6种。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差额计税。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7篇】怎么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公式中不论行业和企业性质,公式“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都是3%。

另外各地方关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规定不一样,如江苏地税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所属期2023年1月-2023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合计÷(1+3%),即所属期2023年1月-2023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合计为515万元(含)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例】深圳地税某建筑企业纳税人2023年1月-2023年12月提供建筑服务(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营业额680万元,可扣除分包营业额260万元,虽然应缴纳营业税(680-260)×3%=12.6万元,但未扣除前的营业额680÷(1+3%)>500万元,应当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即自然人不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4.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继续变成“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不达标准的纳税人也可以“主动申请”变成一般纳税人

6.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7.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还需要提醒的是:从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从2023年5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开始计算,以前年度的营业额不列入计算范围。

8.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销售货物销售额、销售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登记后所有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标准执行。

【例】某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提供应税销售额470万,生产销售额货物年销售额40万,两项年销售额合计510万,但那项年应税销售额都没有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9.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10.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12.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办理,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

13.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实务中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资料还可以选择以下其一:当地国税局网站上查询或对方近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一栏非3%和5%)的扫描件。

1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目前,总局尚未发布不适用上述办法的特殊情况。

15.对应当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登记的(如: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xiaochenshuiwu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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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一般纳税人缴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9篇】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只看文件不好理解啊,下面举例说明哈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别

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式,而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站在增值税的角度,普通纳税人一般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虽然都是增值税,但在征收管理方式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们知道,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款制度,客观上要求企业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但在现实中,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是不具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简化增值税是计算和征收,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登记管理办法的不同。一般纳税人登记,主要包括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时限。即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信息,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企业。

二、税率和征收率的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分别适用13%、9%、6%和零税率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分别适用3%或5%的征收率。征收率是对特定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和销售额的比率。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不同。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法计税。其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法是间接计税法,也就是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

销项税额是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则是购买方的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含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相比,其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比较简单,而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计算就复杂了很多。

四、优惠政策的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45万元,也就是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免税的。而一般纳税人没有该项税收优惠。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虽然都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在登记管理、税率(征收率)、计税方式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征收管理方式,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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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

【第11篇】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价格

甲公司2023年1月转让位于市中心商铺一套,合同载明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甲公司2023年1月1日购买,已提折旧160万元,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甲公司缴纳契税12万元,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计算该项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23年度盈利,无可弥补的亏损)的影响。

解析:

一、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1000-400)÷1.05×5%=28.57(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

(一)计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转让该商铺土地增值税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该商铺是甲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购买的(营改增前取得的),转让时间是2023年1月,按照上述规定,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8×5%=56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

3.转让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1000×5‱=0.5(万元)允许扣除;

4.假设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0.5=15.9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60+15.93=575.9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75.93=395.5(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95.5÷575.93=68.67%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95.5×40%-575.93×5%=129.4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项第三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甲公司转让商铺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971.43-成本252-税费133.33=586.10(万元),企业所得税586.10×25%=146.53(万元)。

四、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2

累计折旧 160

贷:固定资产 412

2.实际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8.57

固定资产清理 971.43

3.计提税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1.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29.4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86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57

应交税费——印花税 0.5

4.固定资产清理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6.10

贷:资产处置损益 586.10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第12篇】一般纳税人报表填写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04日,版次:07,作者:郭立江,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3篇】一般纳税人认定

2023年作为新的开始,很多事务都发生了不晓得变化,税务问题在如今更是变化颇多。那么2023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下面和我们钇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首先可以是在其注册公司的时候就将公司类型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公司,或是其每年应该缴纳的营业税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此外该纳税人的应该有稳定的营业地点,并按照要求对营业流水,账目严格要求,保证其真实有效,能够在纳税时准确提供其相关的纳税材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哪些内容

1、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2、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利好政策,特别是商贸、房地产等综合税负都高的行业,或者是一些缺少进项的企业)

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到园区,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扶持。

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例如收益是1000万,核定的行业利润率是10%,就相当于我们企业的利润就是100万,然后按照100万的利润来交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按照正常的对应的行业税率来完税,但是正常缴纳增值税之后,是可以享受实际缴纳税金的10%的奖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3年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请关注我们钇财税官网。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4篇】一般纳税人资格

公司在注册的时候需要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其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身份可以选择,该公司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后经过了解,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

1、小规模企业销售金额超过标准后,税局责令企业申请,企业必须申请。

2、新设立的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满足以上2个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

1、先到管理所(或者是税务局专门设立的“全程代理窗口”等机构)提出申请;

2、填表准备资料,交回申请表发送单位;

3、等待有关部门上门检查,主要是检查帐薄的设立情况、生产经营能力等事项,由检查人员出报告,然后审批后上报局流转税科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发给企业批复和一般纳税人的证书(时间一般也是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

【第15篇】一般纳税人查询网

申报类问题

1.4-6月环保税如何更正申报?

答:征期内电子税务局支持更正税源信息及申报,征期外只允许修改税源信息。请先通过电子税务局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模块中对4-6月环保税税源进行修改,如若在征期内,修改后再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模块进行更正申报;如若在征期外,请前往税务机关修改申报。

信息报告类问题

1.我公司为总公司,新增一家分公司,请问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如何操作?

答:第一步:请您先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在该模块查询是否需要新增分支机构信息。如果未带出该家分支机构,请先完成新增。第二步: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完成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

2.请问如何查询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答: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模块查看“纳税人资格”信息。

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15个范本)

疑问我一般纳税人公司账面上有一辆汽车(假设原值10万元,累计折旧8万元),现在按照1.13万元过户转让给老板个人了,如何做账?如何纳税?答复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通过“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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