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营改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后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营改增后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
个人和公司发生了业务,公司需要个人提供发票,个人去税局代开3%的普通发票(3月-5月降低税率为1%)那么这个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金是多少?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这个个人的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9个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3年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理(试行)》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的不包括上面的 经营所得!
意思是如果不是属于经营所得的其他情况,都是需要企业帮助个人实行代扣代缴义务!由企业方直接代缴个人的所得税。比如平时的工资,都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但是其实企业在给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时候都应该形式代扣义务,需要给这个自然人完税。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在实际发生了业务的时候,我们怎么去定义是不是发生经营所得?企业到底给不给这个个人实行代扣义务呢????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广告,展览,介绍服务,经济服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书画,审稿,翻译,咨询,会计,法律,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所得:
1,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咨询,医疗及其他有偿服务产生的经营所得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营所得收益。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实还是比较模糊的,个人的判断是很有局限性。那么我们就把这个事情交给税务机关来判定,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时候会按照税目代扣个税,完税凭证上面也会提现!
比如上述的发票就是划入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由代开个人直接在税务大厅完税。企业拿到发票以后就可以直接入账,不需要在承担代扣义务。
经营所得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是可以按照两种形式,要么五级累进制,要么是税局直接给的一个固定税率计算,查账征收。
然而个人去税局代开,是有权利享受到核定征收的,(个人没有健全的财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不能反应企业的真实利润,故而核定征收)由主税务机关给予核定,核定的税率在0.5%-2%。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的小编当地的税局代开的发票核定的就是0.5%个人经营所得税!!!!
企业拿到发票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如果个人去税局开出来的发票属于劳务报酬,那么会出现个人预扣税的情况(i56-b379-z735)
上述的发票其实税局预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到才缴纳了87.38元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收到这种发票的时候就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申报!!后面税务又出台了政策,及个人在税局代开发票属于劳务报酬等,经营所得除外的其他形式,税务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代扣代缴和全额申报。
【第2篇】营改增后的定额发票
5月份以来,全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点,营业税将逐渐淡出人们生活。原来的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增值的部分征税。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的一类,也在试点范围内。所以5月1日起,餐饮企业正式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后,餐饮业的发票究竟会有哪些变化呢?今后外出就餐时,您可以仔细观察拿到手的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会发现餐厅提供的发票和以往有三个明显不同:
第一、红色的监制章由原来的地税局监制改成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第二、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和税额是分开,所以你能从机打发票上清楚看到实际消费了多少,同时缴纳了多少税款,为“国库”做了多少贡献;
第三、对于有发票刮奖乐趣的消费者来说有些遗憾的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不再有刮奖区。
但是市面上定额发票和机打发票依然都会存在,因为一些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具备联网条件的餐馆,仍会使用手撕的定额发票。
营改增为餐饮业带来了福利,不光商家“减负”较多,消费者也会受益。以前缴纳营业税时,税率为5%,现在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按3%征收,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则为6%,因为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例如餐厅购进的蔬菜、瓜果等原料食材都可抵扣税负,所以餐饮业的减负效果明显。对消费者而言,因为进项抵扣环节的加入,餐饮业使用增值税发票后,更有利于追溯食品原料的来源,消费者吃得更放心。
【第3篇】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发票管理
所谓的费用,主要是指利润表中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大期间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明细内容:福利费、办公费、会务费、电话费、邮递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咨询费、广告费、修理费、物业费、运输费、服务费等。全面营改增以后,理论上发生上述费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是不是一定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呢?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呢?分析如下:
1、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费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根据2023年第39号公告规定,从2023年4月1日起允许抵扣)、贷款服务(包括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
处理方法:对于此类费用,对方一般不会开具专用发票,企业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计入有关费用科目即可;如果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防止滞留票的产生,正常认证(选择不抵扣勾选),认证后按价税合计金额计入有关费用科目。
2、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费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处理方法: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从费用内容上区分,而应从用途上进行区分,具体处理如下:
(1)对于发生时即可以明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费用,比如租入集体宿舍或公寓;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中心发生的费用;发放过节物品;接待发生的会务费、住宿费、礼品费等;奖励职工的物品;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等,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2)初始发生时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且已抵扣,以后发生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应在发生当月,将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无法确定对应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无一般计税项目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某一期间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则该企业(包括机关和项目部)对应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的费用,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即可,省去了认证的过程,省时又省力。
4、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明确区分某项费用属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处理方法同第3条;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某项费用的用途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总而言之,对于费用类发票,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最好取得专用发票,享受进项税抵扣;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费用,无需取得专用发票,取得普票即可,不用认证,省时省力。
【第4篇】营改增后定额发票还能报销费用吗
导读:发票报销是公司日常必不可少的动作,在报销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对此,本篇文章将会给您主要讲述的是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详细内容请您参考如下,相信您看完后就会有一定的了解了。
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有哪些呢?
答:小编了解到,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这样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
那么,对于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会计学堂给您整理了如下:
一、普通发票
1、通用机打发票
(1)卷式
(2)平推式
(3)医疗门诊发票
2、通用手工发票
3、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交通类发票
1、公共交通发票
2、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4、专业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5篇】营改增运费发票抵扣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
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管理要点:
(1)2023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6%;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6%、运费10%。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6%;
(2)外租周转材料:16%;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0%。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0%;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6%、分包10%;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人工费
分以下几种:
管理要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6%。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0%。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0%,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0%;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0%,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0%,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0%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0%;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0%;
(2)汽车租赁费:16%;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6%。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0%;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0%;(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6%。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0%;
(2)办公设备维修:16%;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6%。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6%;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6%。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0%;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0%、3%;
(2)研发设备、材料:16%;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6%。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0%。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二、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三、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第6篇】营改增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营改增后,现在仍可以使用的发票票种有哪些?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在用的发票票种除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和六联)、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和五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普通发票票种如下: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式)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卷式)
通用定额发票(八个版面)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八个版面)
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含门票和过桥过路费发票等)可继续使用。”
2.北京哪些区局可以办理全市通办业务?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文件规定,涉税事项全市通办,自2023年8月8日起,在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大兴、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开发区、燕山国税局范围内运行,上述区(地区)国税局可办理全市通办业务。2023年11月起,全市纳税人可以到全市行政区域国税机关办理全市通办业务。
3.北京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文件规定,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纳税咨询等7大类375个办税事项
【第7篇】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几种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建筑业新增5%征收率
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不适用该项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 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和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计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此项规定不含销售旧货)。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行为:
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适用3%征收率,现减按2%计税的行为: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征税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注:从2023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非试点地区2023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此项规定不含销售旧货)。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7.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8.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
9.提供的仓储服务。
10.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
11.提供的收派服务。
12.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4.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5.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3%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l日,按应纳税额的50%代征),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17.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在2023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2023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以上各项,除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发票有单项规定的外,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的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上述2种情形,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
发生以上8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至今未作调整的特殊征收率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此项系国务院在199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的征收率,2023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征收率时未涉及。
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
1. 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文所述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征税方法的简要回顾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这几年来,增值税简易计税规定的变化不小,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相继发布,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新增规定了诸多重要的简易计税项目。
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4. 金融商品转让。
5.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7.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相关费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自行或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和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租赁不动产、转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劳务派遣差额纳税适用5%的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新增5%征收率:
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一)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不适用该项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 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劳务派遣服务
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融资租赁、提供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行为:
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一)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二)租赁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转让土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不动产融资租赁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公路收费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减征税款的行为:
(一)以下行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注:从2023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非扩围抵扣试点地区2023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扩围抵扣试点地区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一)公路收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建筑业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营改增项目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4.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四)原增值税项目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3.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3%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l日,按应纳税额的50%代征),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4.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在2023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2023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的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五、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但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
9.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至今未作调整的特殊征收率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此项系国务院在199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的征收率,2023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征收率时未涉及。
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
1. 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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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营改增后定额发票还能使用吗
我公司 6 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 能否还可以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地税机关 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 2016 年 8 月 31 日。具体使用期限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 12366 热线。 所以现在收到的地税发票都是违规过期发票,即使定额的地税发票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
1.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 60 天内。如果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 中止日后六十天内。
2.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 归档。
【例题 单选题】在归档审计工作底稿时,下列有关归档期限的要求中,a 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是( )。(2011 年) a.在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 b.在审计报告日后九十天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c.在审计报告公布日后六十天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 d.在审计报告公布日后九十天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答案】a【解析】选项 a 正确。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 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期限(★★★)
1.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
2.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例题 单选题】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为集团审计目的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15 日,集团项目组出具集团审计报告的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5 日。下列有关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保 存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4 年)a.应当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b.应当自 2014 年 2 月 15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c.应当自 2014 年 3 月 5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d.应当自 2014 年 4 月 16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答案】c【解析】为集团审计目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应当自集团审计报告日起,不少于十 年,选项 c 正确。
【第9篇】营改增的发票税率
【案情简介】
电子工程第二建筑工程中标了某生物有限公司实验室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合同专用条款12.2.5条约定,本合同价款不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合同适用税率3.48%,为固定税率,国家税收变化价款不予调整。工程施工期间,正好遇到国家“营改增”。“营改增”之前适用的是营业税,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综合税率为3.48%,为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税率。“营改增”以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生物公司向第二建筑公司发送了确认函,内容为我司按照“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执行,望贵司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我司造成损失。请贵司确认自己的计税方法和适用税率。第二建筑公司回函“我司可以按照营改增后的计税方法执行,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可向贵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第二建筑工程认为应当按营改增以后11%的税率调整合同价款。生物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国家政策变化,税率调整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律师分析】
1、发包人要求明确计税方法和税率的确认函属于合同变更
按照生物公司与第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适用固定税率为3.48%,税率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款。即税率变化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而并非发包人;税率降低,承包人获得利益;税率提高,承包人的利益受损。本案中,要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税率是否调整,首先要认定“营改增”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税率变化不予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答案是否定的。“营改增”并非是简单的税率变化,“营改增”是将原来征收的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是用一种税收取代了另一种税收。无论从税种,还是从征收方式、计税方法来看,增值税都不同于营业税,因此,“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率变化。比如将税率从11%降至10%,属于税率变化。而“营改增”则不属于本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税率变化的情形,因此,“营改增”应当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生物公司向第二建筑公司发函确认征收方式和税率,第二建筑公司给予回函确认。此行为,视同双方对“营改增”后的适用税率作出了变更,变更为11%,并且达成了一致的合意。因此,从合同变更角度来讲,“营改增”应当调整工程结算价款。
2、“营改增”后是否必须适用11%税率,调整工程价款的税金?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营改增”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营改增”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本案中,生物公司与建筑第二公司的合同签订于“营改增”以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双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的按照销售额(即工程价款)乘以征收率3%计税,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除了增值税3%的征收率之外,再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近、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综合税率与“营改增”之前的3.48%基本一致。若按照此开票结算,双方不用调整结算价款。但生物公司与建筑第二公司在确认函中,以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计税开票,形成了合意,由此引发了工程结算时要调整税款的问题。
【第10篇】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发票怎么开
劳务派遣是施工企业用工的一种主要方式,作为密切的人工合作方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工程会计也要一定清楚对方开具发票税率和正确的开票方法。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
a. 选择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全额开具6%的专票 ,下游企业可以进项抵扣;下游企业只需要普票,也可以开具6%的普票
b.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5%的专票计算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就专票部分进项抵扣 ,扣除部分开具零税率普票,即:专票+普票两张票。
备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说明此处工资属于用工单位应支付的工资,社保及个税属于用工单位负责。
c .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开票功能,只能就差额后部分开具一张5%的普票,差额部分在备注栏显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
a.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不含税销售额的3%的征收率开具普票
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用工企业需要专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差额部分,开具零税率的普票。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现实情况是:这块开票乱象很多,比如说开票公司全额差额无服务费收入显示不纳税,比如说发票摘要开成”经纪代理服务”,而且这类票虚假开具居多,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区域,能不能干?能干,需要可靠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要求。
【第11篇】营改增后广告费发票税率
营改增后大家消费的时候记得一定要发票哦,因为有的发票除了是报销的凭证还可以抵扣呢↓↓↓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注意: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要注意。
另外,具体可抵扣的增值税税率为:办公用品 17%; 电子耗材 17%; 车辆租赁 17%; 印刷 13%; 水费/电费 13%/17% ;房屋租赁 11% ;物业管理 6% ;邮电费 11%/6% ;手续费 6%; 咨询费 6% ;会议费 6%; 培训费 6% ;住宿费 6% ;劳务派遣费 6%。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微信公众号
【第12篇】营改增后企业费用发票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如何使用是试点纳税人十分关注的问题。全面推开试点近两个月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提问,总结出了常见的30个问题,估计你也碰到过,赶紧收藏,工作中用得上。
一般问题:
1、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2、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4、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5、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7、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8、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9、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10、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11、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2、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13、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行业问题
(一)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
15、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6、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17、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先填写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在备注栏内填写另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19、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二)金融服务
20、贷款服务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2、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2016〕62号)规定,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23、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及交易所的证监费、经手费、过户费等收费,交易所结算公司是开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还是开给各家营业部?
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流向开具发票,交易所结算公司开具发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开具发票给营业部,营业部开具发票给客户。
(三)现代服务
24、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四)生活服务
25、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
答: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五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26、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7、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价外费用:
(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
(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8、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体育服务,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0、如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可以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行填列住宿费和餐饮费,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提供餐饮服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