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政策的确定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据澎湃新闻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将在两会提交《关于提高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提案。她建议,一是加快对平台经济的税制调研与相关税收政策出台。二是在有关政策出台前,对由于政策不清晰而导致的涉税争议秉持审慎包容立场予以处理。三是针对特定行业编制纳税辅导手册,指导从业人员遵从税法。四是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全面展现执法逻辑等。
实事求是地讲,蒋颖委员不愧为财务会计界的专家,所提提案很有水准,不仅指出了目前平台经济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到了问题产生的症结,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的提案,应当越多越好。因为,如果在税收问题上,政策都不具有确定性,那么,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征收机关,都会在如何纳税和征税方面面临困惑,征管的矛盾就会加剧,也不利于税法的执行和征管工作水平的提升,不利于发挥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就平台企业从业人员而言,目前出现的税收方面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除了已经公布的薇娅、雪莉等巨额偷逃税案件外,很多小额税收案件也很多。每当遇到这样的案件,税务部门在处理时,就会感到很为难。因为,相当一部分税收案件,都处于模糊地带,而不像薇娅、雪莉那样,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到底收还是不收,太需要靠智慧了,也太伤脑子了。
这也意味着,要想确保平台企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确保平台企业从业人员规范经营,在税收方面,确实需要提高政策的确定性,用“该”还是“不该”来明确平台经济的税收政策,而不是“这样也行”、“那样也行”,如果这样,既可能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也可能会让守法者吃亏。譬如薇娅们,如果不是检查,就有可能使这些社会财富进入到她们的个人腰包,而那些严格依法纳税者,则“吃亏”了。
如何才能提高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最急需做的,就是先对平台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查,看看全国到底有多少平台企业从业人员,这些从业人员的经营规模如何,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偷逃税现象。如果对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的现状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彻底,所制定的政策就容易有出入,容易形成拍脑袋的现象,也会成为瞎子摸象,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最终仍然是一盘散沙,仍然无法使平台企业按章纳税。
要在全面摸查的基础上,对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找出问题症结。不同企业的不同人员,暴露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大型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可能小问题不存在,大问题不少。原因就在于,大型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业务量大,对小利是看不上的,看上的,都是大利益。小型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则是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少,如何避免,需要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自然,所制定的政策就不能“一刀切”,而是依据不同类型企业不同人员实施不同的政策,以便于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
政策的制定,一定要科学,要客观,要多多听取平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意见,然后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要闭门造车,尤其不能想当然。蒋委员建议要提高平台经济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如果制定出来的税收政策,不是经过深入调查和认真分析制定出来的,也就不可能有确定性,或者确定性有了,但方向不正确、不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因此,加强调研,是制定政策、提高政策确定性非常重要的方面。
正如蒋委员建议的,在政策调研、制定过程中,如果发现涉税方面的问题,甚至是比较大的问题,可以给予一定的包容和宽容,不给予过严处罚,而是审慎处理,以便于让其吸取教训,今后严格守法。不仅自己守法,还能警示他人守法。同时,依据新的政策,加大政策的宣贯力度,让平台及其从业者都能全面了解税收政策,认真执行税收政策。
蒋委员还建议,定期公布典型案例,这也是警示纳税人、提醒纳税人非常重要的手段,因为,通过对典型安全的分析,也能找出税收违法违规问题的规律,找出税收征管和稽查中的漏洞,从而筑牢篱笆,强化监管,堵塞漏洞,确保平台经济在税收方面能够规范有序,推动平台健康发展。
总之,提高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税收政策确定性,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有关方面应当加快调研,形成方案,提供管理层决策。因为,从近年来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不断增长的情况来看,确实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需要在政策上完善与提升。
【第2篇】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重点】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例题 多选题】下列利息所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2014 年) a.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b.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c.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d.外国银行的中国分行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答案】abc【解析】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 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情形
税收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二免三减半。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 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五免五减半。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经认定后,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二免三减半。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 成电路设计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 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三免三减半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 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四)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其他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篇】一带一路税收政策指南
1 我国采取什么方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答: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 我国现行的抵免方法有几种?
答:抵免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
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饶让抵免: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3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答:依据现行规定,居民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都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具体而言,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4 在境外缴纳的各种税收都可以回国抵免吗?
答:企业能够申请回国抵免的应当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境外已纳税款中既包括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也包括所得税性质以外的税款,企业应清楚划分其中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金额,无法划分的不能申请税收抵免。
5 在不同国家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时,有什么限制或要求吗?
答: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原则,即“一带一路”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后进行抵免,油气开采企业除外。
6 “一带一路”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答: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1)营业利润。“一带一路”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2)股息。“一带一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
(3)利息。“一带一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
(4)特许权使用费。“一带一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
(5)财产收益。“一带一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7 “一带一路”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一带一路”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首先要看其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署并执行有税收协定(安排),其次在有生效的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下,“一带一路”企业应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相关待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一带一路”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8 “一带一路”企业有没有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义务?
答: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公告)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按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9 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又分项”的抵免原则,即在分国别(地区)归集的基础上,还应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后计算抵免限额进行抵免。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 如果产生国际税收争端,有什么解决机制?
答:产生国际税收争端后,纳税人可以向当地国家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转自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第4篇】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第一季度已经过去了一大半。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2023年1月期间的税差不多申报完了,还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执行。2023年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文了解一下。
1、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专项票和普通票全部纳入15万定额,超过一分钱的都要全额申报纳税。
2、分阶段减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继续执行1%的增值税税率政策。自2023年起,将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降为1%征收率。享受两年后,此政策继续延长一年。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100万元以内的实际税率只有2.5%。至于小型盈利企业是否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员工不超过300人。
4)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4、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无论收藏方式如何都可以享受。
2.提前缴税就可以享受了。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收减免-其他政策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1-50%)。
5、年终奖单独递延。
为不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收入,按月换算税率单独征税至2023年底。
6、继续实施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则是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三大税种的优惠政策是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企业在运用之前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条件及要求,再去合理利用。
【第5篇】减税降费政策税收宣传总结
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减税降费座谈会,总结近些年来减税降费成效,就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减税降费听取意见建议。会议指出,当前受国际国内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出现新的下行压力,要加强跨周期调节,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针对市场主体需求,抓紧实施新的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确保一季度经济平稳开局、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3年做到“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正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内容。 “十三五”以来,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8.6万亿元,规模庞大。规模性减税降费促进了经济稳定增长。“六保”“六稳”都离不开减税降费政策的支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配合,政府在减税降费的同时,压减开支,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带来了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本轮积极财政政策始于2008年,起先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选择。2008年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在稳定经济预期上发挥了其他政策难以替代的作用。积极财政政策在实施中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作了相应优化。就减税而言,最初强调的是“结构性减税”,既有减税,又有增税;近年来更多强调的是大规模减税降费,减税力度总体加强。
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逆周期调节和跨周期调节有机协调。宏观调控方式不断创新,让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得到更好发挥。2023年新冠疫情让中国经济遇到严峻挑战,正是积极财政政策以及其他政策的实施,让中国成为当年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经济体。
疫情冲击尚未消除,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压力很大。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让经济不确定性因素进一步增多。这凸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有特殊意义。
无论如何,中国经济仍然需要增长。当然,经济增长必须是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是高质量的。中国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中国不能为短期经济增长而付出中长期代价。中国经济增长,一方面是赶上发达国家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没有一定的经济增速,就不会有充分就业,各种社会问题就可能产生。
保市场主体,才能真正保就业。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就业大户,强化对他们的支持,就是在保市场主体。保市场主体,要在塑造大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生态上下功夫。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不少中小微企业围绕着大企业而生存和发展。
2023年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就体现了政策对企业发展良好生态形成的支持,体现了政策保市场主体的意图。新的减税降费政策,一方面要延续一些到期的政策,延续实施2023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另一方面要有新的举措,优化减税降费政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还要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等特殊困难行业,研究精准帮扶的减税降费措施。
对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优化,可以更好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让市场主体不因税收政策的实施而额外增加现金流压力,从而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化,可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减税降费政策对于税收可持续发展也是有利的。减税降费政策是在培育税源,扩大税基。要进一步转变减税降费观念,减税降费政策不只是在减少政府收入。减税降费政策确实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会导致政府收入的下降,但这是静态考虑问题。现实更需要动态视角的分析。
只要多深入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减税降费政策催生市场主体,扩大税基,这样,减税降费政策并不见得就一定以政府收入减少为代价。而且,减税降费政策是在保市场主体,是政府在与市场主体共渡难关,从而让市场活力更好地得到释放。减税降费要协调好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的关系,要处理好制度性减税降费与阶段性减税降费的关系。改革和制度建设与减税降费政策方向一致,是最理想的选择。
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仅仅减税降费政策是不够的。经济稳定发展还需要其他政策的配合。市场主体不仅要活下去,而且要活起来。市场主体的活力,才是经济稳定增长最需要的。没有市场主体的积极作为,经济无论如何也增长不起来。因此,还要进一步分析各种束缚市场主体活力的因素,特别是影响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的因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投资。(责任编辑:乐水)
【第6篇】销售返利税收政策规定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下面详细的说说:
①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豆浆机30台,赠配豆浆机1台;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
收到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②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让利2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由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数)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数)1700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1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数)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00
【第7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解析
大家都知道,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文,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助力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今天咱们就来探讨一下小微企业到底减免哪些税?怎么减免?
第一点,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从业人数小于300人,企业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其中就包括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点,小微企业主要缴纳哪些税?小微企业主要缴纳的税有增值和所得税,以及其他的附加税、印花税、工会、残保。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其中的关键,所以咱们主要论述这两个税种的减免。
第三点,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减免。
1、按照最新税率规定,小微企业中的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销售额的3%采取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
2、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2019.1.1-2021.12.31.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2021.4.1-2022.12.31.
5、总结: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增值税减免政策为每月销售额在15万以内,季度销售额45万以内,年销售额180以内,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2022.12.31. 年销售额180万-300万的部分,按照1%简易征收增值税,截止时间2021.12.31.
第四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1、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年应纳税=年收入-年度合理成本-3500*12费用,然后按照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税率25%。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20%=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50%*20%=10%。
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总结: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税率为5%;100-300万的部分,税率为10%,300-500万的部分,按照各自正常对应的税率计算。
2021.9.18
【第8篇】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
如何降低增值税?关键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压力,比如经营发展的压力、高额税负的压力,要想在这个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代存活下去并且有好的发展,是非常困难的。而那些发展好的企业是怎么做的呢?提前给企业做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压力,把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还能有各种成本抵扣,而面对高额的增值税我们该怎样税务筹划,合理合法的降低增值税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政策
部分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会特别设立一些园区,这些园区都有一些产业扶持政策,企业可以通过迁移或者拆分业务成立新公司的形式入驻到优惠园区,在保证业务真实而且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正常纳税后当地财政会根据留存金额按比例以奖励的方式扶持给企业,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50%-80%奖励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50%的增值税,留存40%的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缴纳一千万增值税,一千万企业所得税,能得到四百万增值税奖励,三百二十万企业所得税奖励,一共奖励七百二十万,以营业外收入的方式入账,不重复纳税,而且优质园区的政策稳定,当月纳税次月当地财政就能奖励给企业。
税务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合法性,目的性以及一定风险性,了解企业自身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方案能更好的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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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前方高能!税收优惠政策ing
税收筹划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过多方的总结,可以进行如下定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该定义体现了三个含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体现了其合法性,这也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性;通过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体现了其计划性;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就体现了其目的性。由此可见该定义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计划性和目的性,是比较准确的。
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很多,常见的就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部分地区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地企业到当地发展,其中个独核定政策,是在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税率非常低,个税税率在0.5-2.1%之间,然后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综合税率在3%左右,也不用提供成本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直接核定。降低企业税负压力的同时也解决了成本票缺失的问题。
例如:在园区成立3家个人独资企业,开票450万,应交税费为:
个税:450*10%*30%-4.05=9.45万
增值税:450*1%=4.5万
附加税:4.5*6%=0.27万
总计:9.45+4.5+0.27=14.22万
三家总计14.22*3=42.66万,一共1350万缴纳42.66万的费用,税负担率为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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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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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行业主要缴纳这几种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附加税。商贸行业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为20%,附加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缴纳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商贸行业的税负压力是相当大的。那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商贸行业的税负压力呢?
解决商贸行业税负压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代开,而是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三是税收返还。
1. 自然人代开
商贸行业在一些支出上,很难获取相关的成本票,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利润虚高,会加剧企业的税负压力。这时,就可以在园区申请自然人代开。在园区申请代开,税率为0.75%—1.5%。不需要自然到场,只需要相关的资料即可。
2. 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
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就是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注册一家企业即可享受。核定个税税率为0.3%—1.2%。企业可开专票,也可开普票。能解决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压力。
3. 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即企业在税收洼地内,注册一家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纳税,把税收也留在园区内,享受园区的税收返还政策。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是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还30%—80%。当月缴纳,次月返还。缴纳的越多,返还的比例越高。
以上几种税收优惠政策,都能有效解决商贸行业的税负压力。
【第11篇】劳务派遣税收政策
近日网上看到一份行政处罚文书,称某路桥公司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税所得税被罚。
具体如下:
01#
很显然,这份处罚书里面,某路桥公司是用工的一方,而这些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路桥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看看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代理人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全职规定相同)。
如图:
这种模式下,用人单位当然不需要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且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实际支付劳务公司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根据取得的劳务派遣发票直接计入相关费用。
02#
那么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说用人单位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劳务派遣的操作,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实际上,究其原因,公司除了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劳务费用外,还应单独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的相关报酬。
这部分是在文章中介绍劳务派遣人员和业务人员绩效薪酬这部分。
际上,这部分绕过了劳务派遣公司,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劳务费用自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这里的纳税人是用工单位,也就是本文中的路桥公司,所以公司不代扣税款肯定是有风险的。
03#
国税局是怎么发现这件事的?
事实上,从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数据是通过比较各个返回值之间的数据而找到的。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支出为19,684,002元,企业所得税前工资费用为25,294,906.28元。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应缴纳的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性支出是有关系的,而且这两个数据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有大的差别,肯定是有原因的。。
税务局拿到了申报单,一看是几百万,自然要追查到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用人单位的所有费用都经过劳务派遣公司,那么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表一栏就不会包含这部分费用,同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不包含这一费用,自然是能够勾上。
现在,因为没有劳务公司,这部分支出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在税前扣除的。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工资调整表栏目,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不包含这部分内容,差异自然暴露出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34号公告)[2015],国税总局)规定: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照规定分为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按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各项费用,应作为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费用和职工福利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4#
企业是否不填写这部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资不会暴露。
其实不然,你填到其他地方去扣,不按工资税前扣除,说明受其他如人工成本的影响,仍然存在代扣代缴税款的风险,而没有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抵扣风险。
所以这部分的问题,只要税务局发现了数据的痕迹,刨根问底就会把问题翻过来,毕竟本身就有问题。
所以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你是想给工人多点钱,还是去劳务公司比较省心。
【第12篇】企业重组合并印花税税收政策
一、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现状
基于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我国对企业重组采取了金积极支持引导的税收政策导向,并针对重组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如图1 灰色部分标识)。
●对特定重组事项予以分期课税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对税款分期还是所得分期,都可以有效缓解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暂时纳税能力不足问题。
●对某些重组交易的税收减免主要体现在财产行为税的规定中,比如对重组业务涉及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既有减半征收契税的规定,也有免征契税的情形。
●不予征税的待遇包括不属于课税范围和暂不予征税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某项重组不属于具体的征税范围,并没有发生相应的纳税义务,本质上并不属于税收优惠,如税法规定企业产权的整体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相对而言,暂不征税则属于应税范围,只是基于特定目的对应税所得或税款进行了递延,并没有免除重组主体的纳税义务,具体又包含普遍适用和限定适用两种情况。
总体而言,这些优惠方式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对各类企业重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构建起了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相配合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体系和多种穗税收优惠方式,企业重组的税收环境趋于优化,但是仍存在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1、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结构失衡
●从政策数量上看,企业所得税是出台重组政策数量最多的,占比接近40%。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占比约为20%。两个所得税累计占比约六成,是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主体。再次是契税,占比为17% 左右。排在第四位的是增值税,占比为13%,如果考虑营改增过程中增值税对营业税重组政策的替代,则这一比例为15%。最后是土地增值税,占比为4%。
●从政策质量看,关于重组事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也是最为系统和完备的,涵盖了重组交易的几乎所有类型,既明确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税收待遇,还针对重组业务设计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对而言,重组业务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仍存在比较明显的欠缺,仍然没有出台特殊性的税务处理规定。同时,为数不多的重组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条款过于简单和笼统,判断标准不够具体明确,影响了政策的理解和执行。
2、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层级整体偏低
回顾近年来所颁布实施的重组税收政策,绝大部分都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约占四成;其余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国税函”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的文件规定,其中还有一些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重组个案请示问题的答复,实践中却作为正式的政策规定加以执行,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由于政策层级不高,财税部门有权制发、废止和修改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导致政策变动较为频繁,造成新旧政策的衔接不够紧密顺畅。以重组的契税规定为例,2008 ~2023年前后一共颁布了4 个,几乎每年一调整,税收政策的随意性比较大,反映了重组税收政策制定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3、企业重组税收管理相对弱化
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应该包括重组事项的税务处理和相应的税收管理两个方面。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税收实体性规定较多、管理性规定偏少,而且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有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中,侧重于重组税务处理方面的政策性、实体性规定占比高达82% ;而对于政策执行和后续处理的程序性、管理性规定明显偏少,只占到18%。这反映出我国重税收政策制定、轻税收管理监督的现状,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务部门对企业重组前的情况缺乏必要了解,难以准确把握企业重组的真实动机,也导致参与重组的经济主体对于重组事项的税务程序和管理要求缺乏明确合理的预期;
●二是在企业实施重组过程中,税务部门缺乏及时有效获取重组涉税信息的渠道,对具体重组事项的税务处理缺少过程监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税收风险;
●三是在重组交易完成后,后续税收管理弱化,特别是对享受了递延纳税和税收优惠的重组业务缺少动态跟踪管理,甚至导致税款源流失,违背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初衷。
所以,通过政策梳理发现,我国采取了多种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方式,但相关税收政策仍存在结构失衡、层级偏低和管理弱化等问题。
附:企业重组政策集锦及税收指引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9、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1、财税[2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6、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7、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1、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2、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3、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4、财税[2018]17号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5、《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第13篇】各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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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在的企业能享受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国家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企业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就是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许多的企业入驻到当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税收洼地也就是税收优惠园区,纳税人可以在园区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获得更多的利润。现在比较常见的就是企业的税收返还政策,核定征收政策以及个人的自然人代开政策,都能有效解决纳税人的税负问题。
现在社会上有许多的自由职业者,他们以个人的名义承接相关的业务,其中就包括居间业务。个人在居间业务中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当个人获得相关的报酬之后,企业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个人就需要在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个人获得的报酬,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税务机关都是按时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进行征税,税率为20%—40%,对于个人而言,税负压力是相当的大的。这时,就可以享受地方园区的自然人代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综合税率在2.65%及以下。只需要保证业务真实,三流合一,提供一些基本资料即可代开。相对比而言,能有效解决纳税人的税负压力。
【第14篇】中央财政税收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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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针对小规模企业,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什么一般纳税人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两者有什么样的区别呢?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超过500万就属于一般纳税人。相比较而言,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抗压能力也较强一些。利润也相对来说,高一些。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率也比小规模企业的税率高一些。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13%;小规模企业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相比较而言,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压力,是相当大的,那么针对这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呢?合理合法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解决这些税负问题,可以在税收洼地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享受园区的返税政策。也就是在企业缴纳了税款之后,当地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将缴纳的税款,返还一部分给企业。
这是由地方政府所推出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以及财政,为了拉动当地的经济,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到当地,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相应的企业也能减轻一部分的税负压力。
返还是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还30%—80%。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注册企业不需要法人到场,全程都有专人负责。能有效的解决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税负压力。
【第15篇】小规模税收减免政策
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重点: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季度开普票不超过3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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