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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如何辟节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际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际税收如何辟节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际税收如何辟节税

【第1篇】国际税收如何辟节税

国际避税方法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分析这其中的差异、漏洞、特殊性或者缺失的地方,避开纳税者的缴税责任,不用纳税或者能够少纳税。

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的方式,是指跨国的纳税人,有意降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出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等业务的收入,或者故意提升海外公司向我国当地关联公司卖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降低关联公司的利润,转到税率较低地区的关联公司去。

国际避税地避税

是指为了招商吸引外资注入,加强发展的力度,补足该国资金缺乏和改善国际盈利情况,或把外国的一些较为先进的技术引进来,允许外国人在一些特定地区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这就提供了一种极为常见的避税方式: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拟设置某些经营机构或场所来转移收入利润。

乱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各国为防止双向收税都要作出某些约束和让步的,从中组成了各缔约国居民都适用的优惠条款。

但国际避税方法是无孔不入的,一些本来没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应用某些手段,如直接利用双边关系实现用较低的股权控股着整个公司,却享受着税收协定的优势待遇,从而减少其要交的税。

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形成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是得到实现了,也使得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方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这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没法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这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國際反避税的新研究课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避税方法啦。更多税务相关知识介绍,可咨询小编。

【第2篇】国际货运代理税收政策

货运代理基本概念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得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

1、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船代、货代含义区别特点

(1)船务代理:船务企业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有关业务。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提供服务、进行在港船舶有关的法律行为。

(2)货运代理:接受货主的委托,代理货主办理有关货物业务。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检验、交接、分拔、仓储、包装、转运、订舱业务。

1) 可以安全、迅速、经济地组织货物。

2) 能控制货物的全程运输。

3) 能够提供咨询。

4) 对国内、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

5) 把小批量的货物集中成成组货物。

6) 影响到新的运输方式的创造。

(3)租船代理租船人委托的经纪人代表承租人在租船市场上为其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

船东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进行船舶租赁业务。

(4)船东经纪人船东委托的经纪人,代表船东寻找货源或需要长期租用船舶的租船人。他是船东的代理。

2.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1)代表发货人

依照发货人的指示,选择航线、运输方式、合适的承运人、订舱。

审查信用证条款,研究各国的货物运输的政策和法规,准备必要的单据,收货并签发有关单据。

有必要时,安排货物的仓储、称重、检尺、短途运输。

运输货物到港,进行报检验、通关,发货人有要求,代办运输保险。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各项费用,必要是安排转船。

索要已签发的提单交发货人,以便及早结汇。

监管货物运输直到交给收货人。

发生货损、灭失,要注明情况,协助委托人索赔。

(2)代表收货人

l依照委托人指示,代表收货人监管货物运输、收取并检查有关的单证。

l从承运人处接受接受货物,有必要时支付运费。

l安排通关,并向海关、有关当局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

l必要是安排货物过境仓储、运输。

l向收货人交付已清关的货物、协助收货人进行仓储、代运、分拨货物。

l发生货损和灭失,应协助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

(3)其他服务

(4)特殊货物

l运输工程货物,需要按计划以确保及时交货。

l服装挂箱。

l海外展品运输。

3.委托协议与运输单证的当事人

(1)委托协议:委托人与代理人

(2)运输单证:托运人与承运人

注意:不能把两组关系混淆

4.货运提单转让的规定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5.代理报关出示的文件

(1)授权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委托书。

(4)其它有关文件。

6.我国对代理企业的业务的规定?

企业概念业务范围管理规定其他

货物运输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义务,收取报酬的行业。(1)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卸、拆箱、分拔、中转(3)报关、报检验、保险(4)缮制签发有关单据。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受船舶所有人委托,负责照管和代理属于委托人所有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在港业务的行业。(1)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2)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3)受船长、委托人的委托,代签提单。(4)代理货物的托运、转运、多式联运。(5)组织货载,为货主订舱位。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接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1)空运销售委托代理合同报备(2)销售代理的手续费标准是:平等互利原则。(3)对空运销售代理签订合同有严格的规定。分为:(1)一类空运销售代理(国内)、(2)二类空运销售代理(国际)。

代理报关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事宜,依照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1)为委托企业办理承揽、承运的报关纳税事宜。(2)异地报关

【第3篇】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方式

2023年3月2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邢慧娜在主持发布会时介绍说,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家都非常关注,今天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先生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先生、总审计师饶立新先生、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先生。

王道树在回答香港中评社记者关于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和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方面的经验、成果以及未来的考虑等问题时介绍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税务总局倡导建立并不断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这是国际税收领域第一个由中国主导建立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平台。它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了“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交流、经验分享和跨境合作,也有力促进了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较好成效,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一整套机制。在北京设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设立了“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上线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官方网站,创立了《“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还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了“一带一路”专席。

二是开展了一系列活动。2023年,在浙江举办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正式建立征管合作机制。2023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不仅没有因为疫情而中断,而且创新形式,组织召开13场线上会议,助力抗疫情、促发展,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疫情特殊背景下创造了一个交流平台。

三是取得了一连串成果。2023年,“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了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联合发布了《乌镇声明》,并制定了税收征管合作行动计划。同时,还建立了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网络。

四是收到了一揽子成效。截至去年底,共举办了20期国际税收征管业务培训,来自71个国家和地区的789名财税官员参加培训,切实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能力的共同提升。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涉税争端,为跨境企业消除了重复征税。着力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为跨境贸易投资者带来了便利。

王道树强调,目前“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合作网络,拓展朋友圈;分享税收征管实践,推动各方税收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各国企业共同发展,将合作机制打造成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合作平台典范,更好地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4篇】企业节税国际税收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企业在做税务筹划之前,需要确定业务的真实性,而不是想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一些中小型企业能合理运用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少税金支出。而不是给某些企业用来偷逃税款的工具。

减税降费是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这几年由于疫情原因,使得很多中小企业面临倒闭风险,受到市场冲击。也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通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属帮扶措施等等。

其中,减免政策指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从25%降至15%征收;退税措施指的是企业在某地设立企业,在当地注册经营纳税,可以享受当地的退税政策;帮扶措施,又是指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减少部分税费支出。

那么,小编给各位着重讲解一些退税和帮扶措施政策。

一、产业扶持政策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来地方纳税,联合当地税务局出台了退税政策,也是一种产业扶持项目,企业通过注册式入驻到园区内,正常经营纳税,可以享受园区内的退税政策。

增值税,享受全额地方留存50%,园区会退税地方留存的70-90%;

企业所得税,享受全额地方留存40%,园区会退税地方留存的70-90%。

纳税越高,园区的退税比例也会越高,当月纳税,次月就退还。

二、核定征收政策

在某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正常情况下,企业纳税应该是查账征收,但是为了帮扶小规模企业发展,部分地区才能申请核定征收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核定个税在0.6-1%,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税,核定个税在0.3-0.45%,可以开450万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可以用新成立的企业来承接主体企业的一些烂账或坏账,将主体企业的税负压力转移到新办企业上,而新办企业则可以运用一些税收优惠来节税。

企业在节税的同时,是需要真实业务作为支撑,一旦大额资金转移被税务局稽查到,肯定是会约你去喝茶,哈哈,因此,节税避税可以,偷税漏税可不行哦。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5篇】国际税收递延纳税报告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概述】

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6.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修订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财税字〔1999〕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7.《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77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

a06777《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3

a0678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4

a0677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5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报送,并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6

股权激励计划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7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8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9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10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2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3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报送资料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第6篇】2023年国际税收

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行业结构、收入资产等的特征在逐渐发生变化,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学习借鉴国外关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有利于实现税源精细化管理,提升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在激励高质量发展中“做大蛋糕”“分好蛋糕”,从而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

01 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

发达国家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一般都具有明确标准,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界定口径。

第一种是仅以净资产作为认定依据,如英国将净资产超过2000万英镑的自然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加拿大将净资产超过5000万加元的自然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

第二种是以净资产或收入作为认定依据,如美国将净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或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自然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

第三种是同时将净资产和收入作为认定依据,如葡萄牙将净资产超过2500万欧元且收入超过500万欧元的自然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

第四种是综合考虑资产、收入、与大企业相关联等因素认定,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主要有西班牙、新西兰等。

02 打造完善的税号使用制度

许多发达国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现信息管税,有效提升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质效。

这其中,主要是得益于针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身份采用了完善的税号制度

在英国,纳税人的税号与保险号码同时与工商登记、银行信用、社保缴纳等紧密连接,凭借税号就可以找到纳税人的银行信用记录、社保缴纳等情况,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税号查询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涉税信息。

在美国,个人身份证号、社会安全号和纳税人识别号三者统一,纳税人除了零星交易和小额交易外,所有交易都需要经过银行转账,个人所有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查询。这些制度保证了美国国内收入局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经济交易的有效监控,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

瑞典的税号使用制度也很完善,瑞典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所有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向银行了解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财产信息,及时掌握其涉税状况。

03 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

尽管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群体的规模不大,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庞大,征管难度也比较大,因此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

如部分发达国家设置了专职管理机构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采取专业化管理。

在oecd成员国中,美国、日本、英国等超过半数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这些机构主要负责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登记注册、税收审计、纳税服务等业务,工作重点是开展税务审计和纳税服务

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还成立不同的调查组加强税收征管,其中一般调查组主要针对年收入大于100万英镑并有多种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特别调查组主要处理年收入高于500万英镑的企业和个人的税务欺诈行为。

一些未专门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的国家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比如,加拿大推动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与企业使用同一个数据库,便于税务部门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与其控股、参股的企业关联管理,从而更为准确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信息。

04 建立高质量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由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流动性强,税务部门需要通过建立高质量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其财产收入情况,尽早发现其税收筹划行为。

发达国家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有共同之处,其中瑞典、韩国等国家较为突出。

瑞典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十分发达,不仅在税务部门内部实现联网,还与海关、银行等许多部门实现联网,税务部门可以随时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及时掌握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涉税信息。韩国重视“电子税收”理念,依靠信息化系统的支撑,注重第三方信息的采集与获取。

韩国国税厅利用电子税收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韩国还颁布《课税资料提交法》,以立法的形式对社会第三方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资料的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要求,明确税务部门可以从政府部门、公共机关和国家下属团体获取资料,从而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收入和资产的监控。

05 提供较为成熟的纳税申报服务

由于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制较为复杂,因此税务代理服务被广泛推行。税务代理服务可以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纳税申报提供第三方帮助。

在德国,《税收咨询法》明确规定税务代理的资质、程序和监管,只有法律授权的专业税务代理人和公司才有权提供代理服务。德国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广泛使用税务代理服务,税务代理公司通过信息数据库系统为纳税人代理纳税申报。

美国国内收入局对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管理、合作等方式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提高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美国税务代理机构形式多样,包括专业代理人、专业税务代理公司等,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通常寻求专业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进行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高层次的税务代理。

06 重视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

各国十分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采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税务审计等方法加强税务风险的应对

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建立了一套风险评估系统,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每一项收入和支出进行风险识别,通过开发数据统计模型、归类整理数据,对纳税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划分不同风险等级。

部分国家采取税务审计的方式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进行风险应对。从审计范围看,大部分国家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审计不是抽样审计,而是全部审计。如爱尔兰将审计范围覆盖到全体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从审计方法看,一些国家的审计不只局限于纳税申报资料,如美国更加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全面税务审计,采用“企业法”对自然人和关联企业实施全面审计。

07 实施严厉的税收处罚制度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在偷逃税时通常会考虑违法成本,而发达国家的税收处罚都非常严厉,纳税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往往会承担巨额的罚款甚至受到监禁

因此,发达国家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法遵从度非常高。具体而言,各国的税务处罚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法院判决的刑事处罚,主要针对逃税等行为;另一种是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主要针对错误的纳税申报行为。

如瑞典对纳税人错误的申报行为按照申报收入的40%征收税收附加税。对于逃税的行为,各国主要采取罚金和监禁的形式。

法国的税收刑事处罚区分初犯和累犯,对于初犯处以37500欧元的罚金和5年的监禁,对于累犯最高可处以10万欧元的罚金和10年的监禁。

为了打击税务犯罪,韩国国税厅还开设了“隐匿资产举报中心”,对于主动提供纳税人隐匿资产有效线索的举报人,根据所欠税款金额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08 设置紧密的国际协同管理机制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不仅具有复杂性,有时还具有跨国性,其财富分布、家族成员多具有国际化特点。因此,许多发达国家都非常注重加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协同管理。

德国十分重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换与协同管理,签署一系列双边协议,并且致力于在欧盟内部实现所有成员国的多边信息交换。

美国联邦政府于2023年3月通过《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该法案主要针对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银行账户或拥有金融资产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规定此类人员必须将金融资产和取得的收入依法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报纳税,防止这部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将资产转移到海外。

韩国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作为中长期战略之一,强化国际合作,预防境外逃税。海外金融账户报告制度是韩国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该制度于2023年通过立法并被写入《国际税收事务协作法》。韩国居民纳税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报告其在境外开设的账户情况,不准确报告或报告不完整的纳税人将被按照未报或少报账户金额的10%给予处罚。

09 实行信息披露政策

根据披露的强制程度,披露政策可以分为自愿披露政策强制披露政策大多数国家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采用自愿披露政策。

oecd成员国中有18个国家制定了自愿披露政策,鼓励税法遵从。

如加拿大税务局鼓励纳税人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主动发现并改正错误,对于以前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的行为,只要纳税人主动披露并补充涉税资料,税务机关就可以免除其税收滞纳金等处罚,纳税人只需支付所欠税款和利息。

瑞典也推行自愿披露政策,纳税人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错误的申报信息,自愿披露信息可涉及前6个纳税年度信息。

在少数实行强制披露政策的国家中,英国要求所有纳税人主动披露财务信息,税务机关对主动披露信息的纳税人处罚力度轻于其他未披露信息的纳税人。美国、韩国等国家也实行强制披露政策,对未及时披露准确信息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给予严厉的处罚。

我国高收入高净值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01 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高收入高净值是一个相对概念,其界定标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

在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尚未确立统一的判断标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税总发〔2016〕99号)中提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然而,该办法并未划定“超过一定额度”的具体数值。2023年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23年第14号)对高净值账户作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的相关定义,但该办法依旧没有对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进行确定。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定位重点监控人群。

02 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源监控不到位

收入根据不同来源可分为劳动性收入资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三种类型。

劳动性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资本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性收入包括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在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及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下,许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可通过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隐匿收入来逃避税收,导致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国税务年鉴(2021)》的数据显示,2023年劳动性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62.16%,而作为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的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仅为35.89%。

03 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与数字经济不匹配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与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同,数字经济下交易形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交易双方通过数字化平台达成交易

数字经济将不同行业结合在一起,将产品与服务融入互联网市场,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带来更广泛的收入来源,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性质。

同时,数字经济也突破传统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多元化、雇佣关系的灵活化也模糊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下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判定。同时由于数字经济涉税业务复杂,加之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收入的来源地与交易的发生地通常不同,税务机关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地,因此也难以划分税收管辖权。

04 税务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往往还涉及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且交易方式也不仅局限于现金和银行转账,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税源分散且具有隐蔽性。目前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与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导致税源监控存在漏洞。

05 国际协同机制不完善

自然人的流动性比法人的流动性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更是如此。税务部门在面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跨境业务收入确认以及资产分布的问题上,需要与国际紧密协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除了通过直接移民转移资产的手段避税外,也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长期不作利润分配等方式避税。

虽然我国在2023年12月正式加入oecd主导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但目前还有部分国家未加入crs,这些未加入crs的国家就成为我国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监管的灰色区域,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转移等方式逃避税负。

完善我国高收入高净值税收征管的建议

01 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分级分类管理

一、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综合考虑全国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高收入自然人的收入来源以及纳税人从事的行业等因素,制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具体界定标准

在明确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税务部门成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及时监控重点人群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效减少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源流失问题。

二、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分级分类税收管理

明确重点管理人群和行业,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集中的行业设立专项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源监控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一是对纳税人合理分类,依据纳税人的行业、收入规模、风险特征等标准划分类别,并针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是对同类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依据其涉税的复杂程度划分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如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划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将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中低净值自然人划分为非重点管理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02 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

一、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税收数据库

首先,全面推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是以数治税的重要保障,应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与身份证号、社保账号等相关联,要求自然人在从事大规模金融活动、合同签订、不动产转让等经济活动时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其次,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收集和完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财产信息,并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实时监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与收入来源,避免税源流失。

二、制定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征管政策

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冲击,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需要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从“依靠经验或外部举报”转向“依托税收大数据进行监管”,形成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规范和调节。

在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数据库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可与平台企业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确保从源头上掌握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信息。平台企业将涉税信息分享给收入来源地与交易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确保各地税务机关掌握涉税信息,从而准确划分税收管辖权。

三、结合大数据加强税务稽查力度

税务部门应结合大数据识别与评估,建立针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专项稽查制度,制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常规化稽查和高风险移送稽查标准程序,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增强税收执法刚性,并加强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惩治力度和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

03 健全加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

一、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涉税信息共享力度

由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信息不一定准确,而税务机关受管理资源的限制,往往不能获取完全的信息。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依靠第三方来获取涉税信息。目前我国金税四期工程正在建设中,应在金税四期工程的建设中加强第三方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比对功能,明确政府部门、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等的信息交换义务,为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

二、完善并加强国际税收协同管理

首先,可以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签订等方式,增强国际间的涉税信息共享,追踪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资产变化情况,特别是财产转让、遗产获赠、股息所得等,及时更新和同步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境外信息,解决国际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堵塞国际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避税的税收征管,如加强对纳税人利用避税地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oecd. tax administration 2019:comparative information on oecd and other advanced and emerging economies[r].paris:oecd,2019.

[2]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

[3]方东霖,杨沛民.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21(7):137-140.

[4]杜小娟.大数据视域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21(9):135-140.

[5]马念谊.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国际经验与启示[j].税务研究,2017(8):78-81.

[6]方佳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问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9(2):105-108.

[7]李菁.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思考[j].甘肃金融,2020(9):30-32.

[8]梁季.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分析、借鉴与思考[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40-49.

[9]黄燕飞.美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特征及对中国的启示[j].财政科学,2018(12):138-146.

[10]蒋震.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研究[j].国际税收,2022(1):13-22.

[11]冯俏彬,宋恒,白雪苑,等.共同富裕视角下加强税收对高收入调节作用的研究[j].社会治理,2022(2):43-51.

[12]李文,王佳.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对公平的偏离及优化取向[j].税务研究,2020(3):22-28.

作者单位: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温彩霞)

作者:

高明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余雅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石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投稿及合作:xiaoyao@caifuguanl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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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税收管辖权

1、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 ——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具体情形:

( 1 )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2 )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 3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

1 地域管辖权 —— 属地原则,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2 居民管辖权 —— 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3 公民管辖权 —— 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二)国际重复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 1 )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 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 进行的重复征税。

( 2 )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 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 进行的重复征税。

【提示】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对利润和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经济性 国际重复征税。

( 3 )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 因各国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

注意】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 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 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1 .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模式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2 .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

(1) 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 2 )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 3 )互相交换税收情报, 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

3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 1 )协定适用范围

1)适用的纳税人 —— 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

2)适用的税种 —— 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 类。

( 2 )基本用语的定义

基本用语主要有 “ 人 ” 、 “ 公司 ” 、 “ 缔约国一方企业 ” 、 “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 、 “ 国际运输 ” 、 “ 主管当局 ” 以及 “ 居民 ” 、 “ 常设机构 ” 等。

( 3 )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国际认可的所得主要有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四大类,其中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是税收协定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重点项目 。

( 4 )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种方法要在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

( 5 )税收无差别待遇

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资本无差别等待遇。

( 6 )防止国际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

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

【注意】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广义的公民概念。

【提示】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缔约国各方对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都必须要在协定中明确规定,而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免除重复征税方法的规定。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的表现:

( 1 )通过迁出或虚假迁出或不迁出高税国,进行人员流动,以避免税收管辖,实现国际避 税;

( 2 )通过把资金、货物或劳务转移或不转移出高税国,进行课税客体的流动,以实现国际避税;

( 3 )利用有关国家或国际税收协定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避税;

( 4 )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

【提示】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引起了全球政治领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 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 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提示】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 1 )由 g20 领导人背书,并委托 oecd 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 2 )中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签署的重要公约,即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

2013 年8月,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g20成员至此已全部加入这一公约。

2023年12月16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该协议依据经合组织于2023年发布,并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经当年 g20布里斯班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简称 aeoi标准)中的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2023年6月7日,我国与德英法印俄等全球 66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的多边公约》 (简称《 beps公约》 )。《 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为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走向深入的世界大环境下,以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的形式增强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携手打击和防范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

【 本章小结 】 本章内容繁杂,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比较明显的考点包括:

( 1)税法的特点;

( 2)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 3)税收法律关系;

( 4)税法要素;

( 5)税收立法机关;

( 6)我国税法的制定;

( 7)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8)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与范围;

( 9)税收收入划分;

( 1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监管;

( 11)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 12)国际税收协定。

【第8篇】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小编是国贸的学生,为大家整理了国际经济学的名词解释。

是李坤望版本的《国际经济学》哦

《国际经济学》-李坤望

可以初步了解一下国际经济学,也可以当做考试的复习材料哦

重商主义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是财富的惟一形式,在一国范围内这种财富不会增加,因为在一国范围内,一些人的所得就是一些人的所失,所以一国要使财富的绝对量增加必须进行国际贸易,并且在这种对外贸易中保持出口大于进口。重商主义在15—18世纪中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理论中占有主导地位,但它混淆了手段和目的。积蓄黄金和其他货币并不能提高一国的生活水平,货币的价值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它能从其他国家买到些什么。

自由贸易论自由贸易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国际贸易对所有的参加国都是有利的,贸易的利益是“非零和”的,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支持自由贸易的政策,或不干预的对外贸易政策。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主张都包含了这样一个基本命题。

绝对优势论绝对优势论认为,国际贸易产生于各国之间生产商品的技术水平的绝对差别;贸易是建立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参加贸易的国家都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

比较优势论比较优势论是指在两国都能生产同样两种产品的条件下,其中一国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劳动生产率均高于另一国。该国可以专门生产优势较大的产品,处于劣势地位的另一国可以专门生产劣势较小的商品。通过国际分工和贸易,双方仍然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利益。简而言之,“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

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在生产两种产品时,增加一单位某种产品的生 产所放弃的另外一种产品的价值或数量。放弃一种产品一定数量的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释放出一定的生产要素或经济资源,以生产另外一种产品。

机会成本递增机会成本递增是指在生产两种产品的条件下,为增加其中一种产品的生产量而不得不放弃另外一种产品的产量,它不是不变而是不断增加的。这种机会成本的递增是由资源的稀缺性造成的

生产可能性边界生产可能性边界是经济学用来描述在生产资源被充分使用的条件下,一个经济社会所能生产的两种产品的最大可能组合点的连线。在机会成本递增条件下,生产两种产品的各种组合点的连线即生产可能性边界是向原点凹的

斯托珀-萨缪尔森定理:某一种商品价格的上升,将导致该商品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名义和实际价格或报酬提高;而另一种的生产要素名义和实际价格或报酬下降.

罗伯津斯基定理:在商品相对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某一要素的增加会导致密集使用该要素部门的生产增加,而另一部门的生产则下降。

要素禀赋论生产要素禀赋论是用各国生产要素丰裕度的差别进而是成本的差别说明国际贸易原因的理论。在各国生产要素存量一定的情况下,一国将生产和出口较密集地使用其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进口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品。

要素密集度在生产一定产量的某种产品时,两种生产要素投入的比例就是生产某种产品的要素密集度。在生产不同产品时,依据使用的或投入的比例最大的那种生产要素来描述该产品的要素密集度。如果生产某种产品数量一定时,劳动投入量在两种生产要素中的投入比例较大,我们就称之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果资本投入的比例较大,我们就称其为资本密集型产品。

里昂剔夫之谜根据赫克歇尔一俄林模型,美国应该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然而美国经济学家里昂剔夫用投入一产出法计算了美国出口品和本国与进口相竞争的产品(代替进口产品本身)的要素含量,进而对进出口产品的要素含量进行比较。他发现,美国实际上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这显然有悖于生产要素禀赋论。这一由里昂剔夫通过实证发现,并有悖于直觉的现象被称为“里昂剔夫之谜”。

ho定理由于各国要素禀赋的不同,导致了要素供给能力的差异,进而引起商品相对价格的不同。根据比较优势原理,一国应出口密集使用其丰裕要素的产品,进口密集使用其稀缺要素的产品。

悲惨性增长当一国的经济积累偏向出口部门,导致出口的产量激增,这时如果国际市场需求不变,会导致贸易条件恶化,当贸易条件恶化带来的损失超过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时,该国的福利水平降低,即为悲惨性增长

要素价格均等化在贸易之前两国丰裕要素的价格均低,稀缺要素的价格均高。随着贸易的开展,两国丰裕要素密集的商品价格不断上涨,两国稀缺要素密集的商品价格不断下降,则导致两国丰裕要素的价格则不断提高,稀缺要素的价格则不断下降。当商品价格达到均等时要素的价格亦达到均等

特定要素是指一种要素的用途通常仅限于某一个部门,而不适用于其他部门的需要

重叠需求论两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密切程度是由两国的需求结构与收入水平决定的。两国之间收入水平越接近,消费结构就越相似,则两国之间进行贸易的基础就越雄厚,贸易量就越大。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各种投入要素在成本中的相对重要性也将发生变化。由于各国在各种投入上的相对优势不同,因此各国在该产品不同阶段是否拥有比较优势取决于各种投入在成本中的相对重要性。根据该理论,工业最发达国家出口那些包含新的更高级技术的非标准化产品,同时进口那些包含旧的和已普遍应用技术的标准化产品。

规模经济投入增加一定的比例,产出增加超过这个比例;即平均成本随着产出的增加而递减

外部规模经济外部规模经济: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行业中厂商数目的增加而减少。即单位产品的成本取决于行业规模而非单个厂商的规模。

内部规模经济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厂商生产规模的增加而减少。即单位产品的成本取决于单个厂商的规模而非行业规模。

有效保护率有效保护率也称实际保护率,是指关税对某一个特定工业生产的保护程度。它是该行业生产或加工中增加的那部分产品价值(增加值)受保护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关税的有效保护率高于名义关税率。

进口配额所谓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工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进口配额的分配方法主要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全球配额规定该国对某种商品在一定时间内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它适用于来自任何一国的商品进口。国别配额是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规定不同的进口配额。

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鼓励某种商品的出口,对该商品的出口所给予的直接补助或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现金补助或津贴。间接补助是政府对选定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税收上的优惠。

倾销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它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价格或成本向国外销售商品的行为。倾销行为主要分为持续性倾销和掠夺性倾销两种。持续性倾销是指出口商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持续地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掠夺性倾销是指为打败竞争对手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消除竞争者以后,重新提高价格,控制市场。

自愿的出口限制自愿的出口限制是指商品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之下,自愿地限制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或出口金额。一般情况下,自愿的出口限制的数量是进口国和出口国通过谈判确定的。

最佳关税最佳关税是指使本国福利达到最大的关税水平。确定最佳关税的条件是进口国由征收关税所引起的额外损失与额外收益相等。

幼稚产业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

穆勒标准当某一产业规模较小、其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时候,如果任由自由竞争,该产业必然亏损。如果政府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使该产业能够发展壮大,以充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陈根,以致最终该产业能够完全面对自由竞争,并且获得利润,那么该产业就可以作为幼稚产业来加以扶植。

巴斯坦布尔标准判断一种产业是否属于幼稚产业,不仅要看将来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还要看该产业未来所获得的预期利润的贴现值能否弥补保护成本。

坎普标准如果某一产业能够产生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即使该产业在保护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大于该产业预期的贴现值,但只要其在保护之后,能够产生显著的外部经济效应,则仍然有保护的必要。

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获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关税同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共同市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不仅实现了自由贸易,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经济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在进一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完全经济一体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在实现了经济联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统一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贸易创造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贸易规模的扩大和福利水平的提高。

贸易转移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并建立共同对外关税所带来的相互贸易代替了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形成贸易方面的转移。

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是经济尚比较落后,面临经济发展的艰巨任务,处在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和地区。根据世界银行1996年的标准,发展中国家是指那些在1994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8956美元的国家和独立行政区。按人均收入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又可进一步分为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

进口替代进口替代是指通过发展本国的工业,实现用本国生产的产品逐步代替进口以满足国内需求,以期节约外汇,积累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战略。

二元经济指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内,比较先进的、资本密集型且工资水平相对较高的工业部门和传统的落后农业并存的经济结构。

出口导向战略指发展中国家通过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积累发展资金并发展经济的战略。发展中国家利用本国的自然资源优势发展产品的出口,带动经济增长的战略被称为初级产品出口导向战略或初级导向战略。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调整各国关税与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协定。它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为原则,是一个带有组织性的多边贸易协定。

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个缔约国的一切贸易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同样五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

国民待遇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及产品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产品的同等待遇

乌拉圭回合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是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谈判,是一揽子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问题阶段的多边贸易谈判。参加谈判的各国部长们达成了总体的政治承诺,它共有两大部分,即:(1)货物贸易的谈判;(2)概述了服务贸易规则新框架的目标。这次谈判致力于将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都包括在一个贸易组织的约束之下,进而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机构设在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是调节国际贸易,特别是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约束各成员国之间贸易规范和贸易政策使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原则相一致的国际贸易组织。由于它是组织形式和职能的统体,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贸易体系。

想要word文件的可以私信回复“国际经济学”给我哦

【第9篇】办理国际税收业务

近日美国财长耶伦表示,要对在国际市场上有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追缴税款,此税款名为“国际业务税款”,征缴额为15%。而且强调,欧洲也会密切监督中国企业执行国际税法的情况。

简而言之,,对中国企业追缴税款,联合欧洲对中国企业进行监督。

在这个时期,美国财长此言一出,很是咄咄逼人,舆论哗然。 尤其国内自媒体大咖的评论区各种言论都有。

美国财长的这种说法从哪里说起呢?

全球最低税率的概念最早是由经合组织提出的,并未引起太多关注。

2023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的企业税率分别为32%、29.9%、27.8%、29.7%和19%。 虽然新加坡税率为17%,但是有效税率可能低于15%。

2023年企业税率低于15%的国家包括塞浦路斯、爱尔兰、卡塔尔等,以及泽西岛、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企业税率为零的避风港。这些地方俗称“避税天堂”。

在此之前,许多跨国企业通常会迁往低税率国家,从而避免缴更高的税。

经合组织提出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协议。2023年7月1日,经合组织发布公告表示其协调谈判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已得到13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支持。经合组织计划2023年10月完成税改框架剩余技术性工作,并于2023年落实计划。

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协定:支柱之一是将大型跨国企业部分征税权从企业注册地重新分配至企业经营与盈利地;另一支柱是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15%,结束各国企业税逐底竞争。

为什么要国际税改?简单来说一是防止跨国公司被双重收税,二是防止跨国公司避税, 三是防止各国以低税率竞争。

2023年g7财长在英国伦敦就税务改革进行谈判并发表声明,支持把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

今年是2023年,也算是把经合组织的计划落到实处。

中国在此期间也参与相关讨论,并且制订了应对措施。

其实15%的税率对中国整体来说,影响不大,反而还有一些正面影响,可以说弊大于利吧。

中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其对中国税收制度不会有显著影响。但增值税为中国主要税收来源,若实施最低税率15%政策,现存的出口贸易等税收优惠政策或将计入与实际税率有关的技术性判定,或将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损害,虽然前期采取了措施,现在自贸区的税收还会降低。

那些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注册的中国公司可能有影响,另外会削弱中国香港全球离岸中心的功能,改革澳门的税收机制。还有一些在大陆设厂,以税收优惠实际缴税低于15%的区域会有影响,会被要求补缴到15%。

这样来说,真正受影响的是低于15%的企业!

这些企业有哪些?可以在关注一下。

减税

税收

税收具体细节

【第10篇】直接抵免计算国际税收

导读:说起抵免法,相信大家很多在外企的人会经常接触到,在国企的有海外业务的可能也会接触到,抵免法主要是有两个国家收入的公司该怎么缴税的问题?今天会计学堂小编来为大家分享抵免法有哪些具体计算方式哦。

抵免法有哪些具体计算方式?

答:按计算方式的不同,抵免法又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全额抵免法是指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就来源于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计算缴税时,可以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在向本国政府应缴的税款中全额扣除。

限额抵免法是指本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国内、国外的所得汇总向本国政府计算缴税时,可以扣除其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但扣除的限额应是其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答: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抵免法有哪些具体计算方式?”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该怎么计算了,,抵免法是涉及到国内外收入与缴税的时候所用到的一种方法,如果大家在工作中有任何问题的话,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寻求解决方法哈。

【第11篇】国际税收风险分析

这是某家企业收到的风险等级为的说明,从资料中可以看到,该企业风险等级低源于两大方向的数据比对分析。

1.企业清缴申报的收入vs 货劳税申报的销售额

所谓货劳税申报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的销售额,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一定会等于企业清缴中的收入额么?

通常两者数字相等,但是不绝对。

两者的数据监控中,企业清缴申报的收入额大时不会触发风险,但是小时会触发预警,产生如上述案例的风险提示。

如有存在下列六种情形,可以通过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解除预警。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5)“买一赠一”销售货物;

(6)处置固定资产。

2.业务招待费

每家企业多多少少都会有些餐费发生,企业清缴中业务招待费属于必然会调增的项目。

由于餐费比较容易开具,所以很多企业在发生某些无票支出时也会采用开餐费的方式冲抵,殊不知,这种乱开其实也是一种风险隐患。

该企业就是如此,因为员工报销的原因,不论是否是真正的报销都开好餐费发票备着后期报销,员工人数较多,导致进入税务系统的该公司抬头的餐费远大于会计列支的招待费用的数字。

大家都知道,关于税务数据在后台端口已经形成了一张强大的数据分析网,通过表表比对,票表比对,都会触发风险预警,金税四期上线,风险分析系统更加强大。

以上案例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要避免清缴后期的风险应对,需要充分做好事前的数据管理。

【第12篇】税务局国际税收工作宣传

“小微企业政策好,放宽条件覆盖广。人数资产应税额,三项指标要符合……”舞台上,快板声清脆悦耳,两位税务青年干部一唱一和,将税收优惠政策娓娓道来。舞台下,观众一边喝着大碗茶,一边频频鼓掌,这是发生在万载古城茶馆里的一幕。

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宣传月又将至。3月31日晚,万载县税务局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主题,在万载古城茶馆里举行了第32个税收宣传月暨税宣春风润古城活动启动仪式,正式拉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晚上八时许,万载古城人头攒动,从泉茶馆里宾客满座。万载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简要向“万载老表”介绍了税惠民生作用和县税务局工作,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工作进行支持与监督;税收宣传小分队走到群众中间发放了政策宣传册,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社保费缴纳等事项,进行了一对一详细辅导,帮助下载个税app并进行相关演示操作;税收知识趣味问答环节把活动推向了高潮,现场群众踊跃参与,纷纷举手抢答,好不热闹。在一片欢声笑语中,启动仪式圆满落下帷幕。大家纷纷点赞表示这样宣传税收政策很“接地气”,很“恰噶”。

万载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该局将继续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开展好税收宣传,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两批次举措,以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搭好“国计”与“民生”之间的“连心桥”。(陈佳强)

来源:“ 万载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许佳慧

编审:罗素静

监制:游静

【第13篇】国际税收风险管控

一、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二、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观点来源 我的恩师肖太寿博士《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控》)

【第14篇】国际税收业务实务

习题 1·计算问答题

我国境内某生产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甲国设立一全资子公司,2021 年境内产品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300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105万元,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940万元),管理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境外子公司股息所得120万元,子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该子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本题不考虑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105-1000-700-200=995(万元)

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940万元,需纳税调增40万元。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995+40=1035(万元)。

(2)计算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子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则实际按照10%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10%)=133.33(万元)。

(3)计算该企业2023年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33.33×25%=33.33(万元)。

(4)计算该企业2023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实际缴纳税额=133.33×10%=13.33(万元)

由于题目交代不考虑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所以境外所得的实际抵免税额为13.33万元。

该企业2023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35×25%+(33.33-13.33)=278.75(万元)。

习题 2·计算问答题

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3月1日对我国境内b公司投资4000万元,持有b公司20%的股权,2023年12月1日又追加投资1500万元,增加5%股权。2023年3月1日a公司与我国境内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b公司15%的股权作价3500万元转让给c公司,协议约定c公司分别于7月30日和11月1日支付价款17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生效,转让时b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

c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实际于2023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3500万元。12月15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2023年12月与居民企业d签订一项新型设备销售合同并提供安装、培训劳务,该设备净值为9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款合计1200万元,未单独列明安装、培训劳务的金额。a公司派遣员工在境内负责该项业务并对其工作成果承全部责任和风险,但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其在境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对其劳务部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本题不考虑其他税费)

(1)如何确认a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12月15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计算a公司转让股权所对应的成本。

首先应求出全部股权的成本,然后再计算转让部分的股权成本,

a公司转让股权的成本=(4000+1500)÷25%×15%=3300(万元)。

(3)计算a公司就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另外a公司适用10%的税率。

a公司就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3500-3300)×10%=20(万元)。

(4)税务机关对于未准确列明的安装、培训劳务收入,应如何进行核定?按最低标准核定的劳务收入是多少?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未单独列明上述劳务的金额并且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认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所以税务机关应该核定的劳务收入=1200×10%=120(万元)。

(5)计算安装、培训劳务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派遣员工提供劳务并且该员工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的,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税率适用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120×20%=2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25%=6(万元)。

习题 3·计算问答题

a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a公司通过其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

a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b公司于2023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3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香港a公司分配股息1500万元。

(2)6月20日,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2000万元、咨询费600万元,7月30日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a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0月20日,a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8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b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500×10%=15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计算b公司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2000+600+50)÷(1+6%)×6%=150(万元)。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计算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1+6%)×10%=188.68(万元)。

提供劳务所得,所得来源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母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所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指出b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万美元=5×6.8=34(万元人民币)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高于34万元人民币,所以应当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5)判断a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习题 4·计算问答题

2023年境外a公司出资8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b公司。a公司、b公司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400万元。2023年1月20日,b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60万元。

(2)2023年2月10日a公司决议将b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c,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b公司转入c公司账户。

(3)2023年3月20日,b公司支付160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2023年4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8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a公司分得利润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理由: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人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2)如果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话,其享受的金额是多少?

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分配股利的金额为260万元。

(3)回答b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计算b公司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税额。

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830÷(1+6%)×6%=46.98(万元)。

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830÷(1+6%)×10%=78.3(万元)。

(5)说明b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第15篇】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序言

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都要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而且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跨国法人和跨国自然人财产征税的协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所得征税,协议内容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转让财产的收益、财产净值征税,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

1、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对于跨国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由非居住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中外税收协定采用了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报酬,可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时,应仅由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 纳税人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同英国的协定限于“有关会计年度中”,同挪威、白俄罗斯的协定限于“任何12个月中”,同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协定限于“任何连续的12个月期间”,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协定限于任何365天中);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②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场所所负担。在中国境内,上述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免税待遇,仅适用于短期停留人员,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任职、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无论在何地由谁支付,都不适用于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

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举例:美籍籍人士鲍勃2023年1-12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20000元人民币(以1月份为例)。

近几年来,许多国家在国内法中规定,对外国人来本国短期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时,给予一系列优惠待遇。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为促进文化交流,有利于引进人才,对我国有关部门聘请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外国文教专家,对其本国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还规定,“援助国派来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指的是个人从事的专业性劳务,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从事独立个人劳务者,其居住国对其取得的收益可独享征税权,但如果该个人通过设在另一国的固定场所从事劳务活动的,该固定场所所在国政府可以对仅属于该固定场所或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还增加了两条内容:

① 如果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在来源国有关财政年度中的停留期累计不少于183天,即使没有固定场所,但对其进行劳务活动的所得,来源国也可以征税,但应仅对在该国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征税;如果没有设立固定基地且停留不超过183天,在该国不纳税。

② 如果某人在来源国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超过了一定数额(具体数额应由双边谈判确定),所得来源国可以征税,但前提条件是该项报酬是由来源国居民支付或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场所负担。我国对外税收协定一般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劳务的所得,仅由缔约国一方(即居住国)征税。但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缔约国另一方(即来源国)也可征税。

对财产收益的征税,各国在立法上不尽一致,有的国家是单立税种征税,也有的国家是单定税率征税。目前我国对财产收益没有单独设立税种或税率征税,对企业转让的财产收益,并入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财产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这类征税对象的协调有如下一些规定:

(1)对不动产的转让所得,以财产的位于地为所得来源地,由来源地国家优先征税。

(2)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场所财产,以常设机构或固定场所的所在地为所得的来源地。无论是单独转让,还是随同整个企业或基地一起转让,只要是转让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财产所取得的收益,都可以由该机构场所的所在国征税。

(3)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转让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仅由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即由居住国独占征税权。

1、不动产及其所得或收益的征税

各国在签订税收协定时,把坐落在非居住国境内的不动产所得,列入允许由非居住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范围,基本上都能取得一致意见。以不动产的位于地,即所在地或坐落地为准;对动产及其收益的征税,以实际发生地或者是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场所有关为准。这些原则要解决的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涉及与财产有关的征税问题,与此同时,这些原则并不影响该缔约国一方按照居民管辖权征税的原则,对其居民位于对方国家的财产或从对方国家取得的财产所得或收益征税。

2、财产净值征税

对财产净值征税的协调条款,只有在缔约国实行全面财产税制度时,才有必要列入协定之中。我国还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税制度,城市房地产税虽具有财产税的性质,但对居民境外的财产不征税。因此,我国除了同个别国家,如德国、挪威、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等国外,在税收协定中一般都不列入有关财产净值征税的条款。

对以转让股份的形式转让公司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如何行使地域管辖权,中外税收协定一般有三种处理情况:

①把重要股权定为控股不少于25%的,可由该公司为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如中美、中法、中比、中挪、中新(新加坡)等协定;

②只明确转让不动产的股权,对转让其他公司的股票未加明确,如中加、中马、中芬等协定;

③对以股票形式转让公司的财产未加明确,如中日、中德、中英等协定。对转让协定未加明确的其他财产收益的征税,我国对外谈判、签订税收协定都坚持了收益来源地国家的地域管辖权原则,即可以由来源地国家对其征税。

1、股息所得

考虑到股息的性质,将股息的征税权归于居住国,即股息受益人的居住国,是合理的。但是,要排斥非居住国即股息支付人所在国的征税权,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它们都保留了非居住国的征税权,但规定可由缔约国双方协商确定比正常预提税税率较低的限制税率,以促进国际投资。

当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国内税法的税率的,执行协定税率;当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国内税法的税率时,可以按国内法律规定的税率执行。我国和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泰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性所得的限制税率为15%,高于我国国内税法的10%.因此,当这些国家的居民从中国境内居民公司取得股息所得时,我国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可以采用国内税法的10%的税率,而不必采用税收协定的15%的税率。

税收协定对于享受协定限制性低税率时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差异的,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所有的情况下,股息性所得都按一个限制性税率征税。比如,我国和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及中国香港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中,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居民从中国境内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我国征税的税率都是5%.

(2)如果要享受限制性税率,则收益所有人必须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比如,根据我国和委内瑞拉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要享受5%的优惠税率,委内瑞拉公司至少要持有中国境内居民公司的股份为10%,而这个比例在中新(新加坡)税收协定中为25%.所以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时,不仅要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还要注意在有些协定中对于享受限定税率还有持股比例的限制。

2、利息所得

利息作为权利所得应归属于动产所得一类。它与股息的不同点,在于它不是经济性双重征税。利息的纳税人应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否则,就等于是债务人支付的一笔附加利息。但是,鉴于来源国扣税的方法被广泛使用,以致对利息的征税权究竟属谁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因此,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即利息除了应在居住国纳税以外,也可在非居住国纳税,但需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课征。

3、特许权使用费

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特许权使用费的国际支出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它们都十分重视调整与缔约国之间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支平衡。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坚持对特许权使用费从源征税,特别是对那些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技术经验的纯进口国。

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希腊和芬兰等国在与别国的税收协定中,都保留对特许权使用费课税的限制税率不低于10%。在很多税收协定中,缔约国各方往往较大幅度地降低对版权从源征税,而对专利、许可证交易的课税都不肯轻易降低税率。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把对从源征税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税率控制在20%~25%之间。美国对特许权使用费制定了较高的标准税率(30%),而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限制税率一般为10%~15%。我国对外商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则一般降低按10%的限制税率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对待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般均是遵循一种分享收入的原则来处理。即把非居住国对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所行使的地域管辖权,限制在不超过一定征税比例的范围之内,这个比例可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其目的是为了使居住国一方,在对同一笔所得征税时、通过抵免掉非居住国已征税款以后,仍保证有一部分税收可得。为了防止协定被滥用,当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不是受益所有人时,必须认定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才能享受协定限制税率的优惠待遇。

按照中国税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而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都规定以限制税率征税,使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征税都不得超过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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