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情况说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情况说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纳税情况说明
01【税务通知书】
通知内容:你(单位)申报2023年度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自行更正申报。
02【书面说明模板】
**公司成立****年**月**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主营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我司20**年**季度/**月,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元,具体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元
经营情况简单叙述
(一)增值税收入确定说明
增值税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说明
企业所得税税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说明
总结,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的具体说明。
二、....
【举例说明】
(前言 略)
一、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元差异说明
客户b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提前预付货款10万元,并且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约定该货物将在2023年7月10日-20日期间发出:
(一)增值税收入确定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司于2023年6月25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应在当期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2023年6月还未发货,即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所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
综上述,我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并于2023年6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6月,即确认增值税收入10万元;2023年6月还未发货,所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进而产生2023年6月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元差异。
本文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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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纳税信用复评情况说明
今年以来,山东、河南、天津、广东、湖南等地,陆续发布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其中大多涉及纳税信用,广受纳税人关注。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线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7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相关咨询约15000余条,其中信用补评、复评(核)和修复等内容咨询相对较多。
信用补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参评?
实务中,银行、保险、物流、建筑等行业集团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众多,若其下属分公司拥有较高的纳税信用级别,除在发票领用、日常办税方面享受便利外,还可以在政府评优、招投标和融资等业务中获得“加分”。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但不包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2023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参评,是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满足主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主体条件方面,1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设立要求、登记确认和核算方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程序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46号公告附件1),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纳税信用补评属于“非接触式”办税事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提交申请。
在实务中,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常咨询有关申请时间方面的问题,如能否申请2023年度之前的信用评价?在此提醒,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掌握申请参评时间与评价年度的关系。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15号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处于2023年度至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间,因此公告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23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举例来说,某物流有限公司a地分公司,2023年6月参加投标活动,需要a地分公司提供2023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那么,a地分公司应在2023年度纳税信用结果发布前(一般为2023年4月前),申请获得其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在a地分公司参评后,后期无须再每年提交申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具体时间节点见下图)。
此外,根据46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参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企业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可关注受理时间,动态关注评价结果。
信用复评:有异议如何及时处理?
据统计,1月1日~7月31日,江苏税务12366热线受理3500余条信用复评(核)相关问题。其中,纳税人较为关注复评(核)申请时间和完成时限。通俗来讲,信用复评,是纳税人在看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对评价的得分计算等有异议,提交税务机关对其异议情况进行重新评价;信用复核,则是纳税人在可以看到上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后,但无法看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前(一般在3月),对指标情况等有异议,在每年3月可提出申请重新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根据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举例来说,2023年7月底,甲企业查询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指标情况,对已评指标有异议。根据46号公告规定,甲企业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复评申请。根据规定,甲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复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甲企业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关于信用复评程序,企业需提交相关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46号公告附件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已废止,自2023年11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15号公告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复核,改变了只能在评价结果发布后申请复评的情况。
根据1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具体时间节点见下图)。
例如,乙企业为建筑行业企业,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利于企业融资,因此企业十分关注纳税信用管理。2023年3月,税务机关已经开展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但尚未发布结果,乙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到2023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对评价指标存在异议。
根据规定,乙企业可在3月提交《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2023年度评价时,根据乙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审核调整。那么,4月正式发布的乙企业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复核通过后的指标情况确定。评价结果发布后,乙企业如果仍有异议,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复评。
信用修复: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申请?
当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希望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此类咨询有620余条。但在实务中,一些纳税人对“信用修复”的概念较为陌生,误以为所有的失信行为带来的信誉损害都可以修复。
殊不知,只有满足条件的主体,才能申请信用修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明确了三类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第一类是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第二类是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第三类是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纳税人必须通过主动申请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第一类纳税人需要根据失信行为是否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判断是否需要主动申请修复。
对于第一类纳税人而言,如果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如果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此外,第二类和第三类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当前,纳税信用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已经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因此,纳税人应结合自身特点,关注税务风险点,以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例如,日常关注各税种申报期限,若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情况,应主动纠错尽早补办,可更多地挽回扣分损失。企业应保持持续经营,尽量避免出现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零申报和负申报的情况。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线高频咨询:纳税信用如何补评、复评和修复?》, 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3篇】企业纳税自查情况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
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査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现金结算的未开票销售是否作为无票销售申报纳税。
2、往来账户的自査
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取得的销售收入或已完工的工程收入挂在“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负债类的科目,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推迟收入确认时时间或者不确认收入。
3、价外费用的自査
是否存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是否与销售的货物适用相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否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4、视同销售的自查
将产品用于偿债、投资、发放福利、赠送客户、分配利润、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査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是否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是否未申报纳税?
6、印花税的自査
企业签订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销售合同的有关票据、账薄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是否错用税率少缴印花税?有无未交印花税的应税合同等?
7、以物易物的自査
企业发生的以物易物、以旧换新是否分别按销售和购进货物进行税务处理
8、关联交易的自査
判定的关联关系是否正确?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应该提交同期资料的是否提交了同期资料?对外支付的费用是否公允?对方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服务价值是否与对外支付的费用相匹配?
9、废料、废渣的自査
生产产品形成的废料废渣,销售后取得的销货款是否申报纳税
10、其他成本的自查
结转成本的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发票是否真实合规?成本利润率是否过高?是否有预估的成本?是否倒挂?
【第4篇】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个人所得税[奸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消费税 [奸笑]
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迸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例如,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可爱]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①原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这种方法下,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时应交纳的増值税额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③不动产分期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⑤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⑥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⑦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⑧转出多交増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増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増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増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科目。
⑨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预缴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増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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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纳税情况说明怎么写
在持续经营较长一段时间后,很多企业都会有一部分应收款项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造成长期挂账,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对于这些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大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不会主动去清理,因为在相关资料不齐备的情况下,即使会计上做了处理,也未必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包含在企业资产损失中,目前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执行的文件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该文件对企业坏账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是如此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通过阅读以上条款,可以得出第二十二条罗列的是不同情况形成的坏账应提供的证据,往往就是难以取得这些证据造成很多无法收回的款项长期挂账,得不到及时处理。但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况是无需取得二十二条中所列的证据材料的,在我看来二十二条与二十三、二十四条不是包含和递进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正是因为考虑到有些证据材料企业难以取得,但又确实存在实际坏账,从企业角度出发,对一些时间较长,金额较小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了简化处理。对符合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在税前扣除要做三项工作:1、会计上已作账务处理(如:借:营业外支出 贷: 应收账款);2、要有相应的说明材料,材料应尽量详细,并有相关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签字,由企业负责人审批(或以董事会、决议方式),3、出具专项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以上仅代表个人关系点,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