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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发票怎么认证(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3%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3%税率发票怎么认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3%税率发票怎么认证

【第1篇】3%税率发票怎么认证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有学员及所服务公司的助手咨询我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的相关问题,在这里我就以深圳市为例一并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勾选认证以及认证过程中常见故障排除的问题。

从事会计行业的财务人员都清楚,一般纳税人收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后必须勾选认证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勾选认证目前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认证,认证步骤及方法如下:

1、打开电脑,插上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证书;

2、选择ie8及以上浏览器,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如下图:

3、输入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证书密码,如果出现登录提示页面(如下图),则点击'首次访问请下载驱动程序和应用客户端':

进入如下图页面后,点击'税务证书应用客户端'进行下载及安装

安装完成后,电脑会自动弹出如下页面,重新打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并输入密码登录就可以了

注意:如果您是初次登录还要下载'根证书'并安装、其次还要根据你所使用的开票系统下载并安装相应的驱动程序。

4、进入综合服务平台后(如下图),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

5、进入下图页面后,在开票日期栏输入需要查找的进项发票开票日期期间,点击'查询'则下面会出现索要查询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注意:这个方法针对的发票类别是增值税发票,如图中蓝色框所示)你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勾选索要认证的发票,完成后点击'提交'。

6、回到首页,点击'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如下图:

在弹出如对话框中后,点击'申请统计',进入如下图页面,(注意:目前,每月认证日期为下月初的1~15号-即增值税申报期间)在可认证期间内,点击'申请统计'后,下图中红色框内会出现'确认'字样。

确认你所勾选的发票没有错误后,可以点击'确认',认证完成,认证汇总表如下图:

如果你想导出认证明细表的话,在下图中点击'查询明细下载',然后点击红色框内'打开'或'另存'就可以了。

7、如果你公司所需认证发票很多,则可以在下图中选择'发票批量抵扣勾选',然后在开票日期栏输入需要查找的进项发票开票日期期间,点击'查询'

在下图中点击'全部勾选'-'上传',剩下的步骤同上。

8、如果你公司属于进出口企业,有海关缴款书的话,如下图,'发票类别'选择'海关缴款书',认证步骤同增值税发票基本相同,这里就不再赘述。

感谢您的关注!如有未尽事项欢迎批评指正!

【第2篇】新增值税税率2023

新版税率、征收率、预征率、扣除率记忆总结!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征收率、预征率

01

一、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二、最新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

一)征收率

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二)预征率

预征率有3档,2%,3%和5%。

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

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

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3%

02

增值税税率记忆口诀

(一)关键字记忆

1、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03

征收率记忆口诀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3、两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

理解记忆: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04

预征率记忆口诀

预征率共有3档,2%,3%和5%。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05

扣除率记忆口诀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23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3、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9、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0、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4、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5、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6、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7、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五)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23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本文来源:税政第一线,每日言税,小颖言税,国家税务总局。由锐观财税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消息。】

【第3篇】高新技术企业税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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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企业的价值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年税率已从25%降至15%,这相当于标准税率降低了40%。在三年期结束时,你可以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批准后的三年内继续享受税收抵免。

2、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

获得认定后,将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批准文件,便于获得国家、省、市的资金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参与财政支持和贷款等多项政策考核的条件之一。

3、国家级企业荣誉

高科技产品本身就是最容易获得的国家资质,其影响力与中国品牌产品、中国知名品牌、全国性的未经检验的产品处于同一水平。

4、树立企业品牌形象

产品和服务是公司的标签,但高崎的代言将大大提升品牌的形象,无论是广告还是产品推广项目,都是非常有利的。

5、转型升级里程碑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一项指导性政策,引导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实现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抓住了最佳的机会,利用了这一飞跃。

除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详情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将带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申请和应用,引导企业依靠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意味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了认可,这对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影响力也十分有帮助,申报高企可以为自己的企业带来极大的优势

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政策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拥有知识产权;

(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四)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最近三个财务年度的总销售收入(如果实际活动期少于三年,则按实际活动期计算,下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应满足如下要求:

1. 企业近一年销售收入水平低于5,0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不低于5%;

2. 企业近一年销售收入水平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不低于4%;

3. 企业近一年销售收入水平在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的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企业总收入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在申请认可的前一年,没有发生过重大的安全或质量事故或严重的环境违规行为。

2023年广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政策

1、广州市:①在完成了加计扣除的前提下,研发费<200万,补贴30万;1000万>研发费≥200万,补贴50万;研发费≥1000万,补贴100万。②纳入统计的规上企业奖励100万。

2、南沙区:奖励30-135万。

3、增城区:①高企认定:规模以下的30万,规模以上的100万;②高企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以上、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奖励。

4、海珠区:奖励20万。

5、天河区: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统计的,经统计部门核算反馈,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6、白云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纳统”,对我区纳入“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一个自然年且营业收入增速达15%,年度纳税总额保持正增长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7、荔湾区:对2023年1月1日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且年营收超过50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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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哪些企业增值税税率13%

建筑业企业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复杂的,因为不仅仅有建筑业本身的税率,还涉及到上下游企业等整个产业链。同时,建筑业企业类型复杂,服务主体多样化,提供的服务名目繁多,不认真加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

在服务主体上,既有大型的建筑公司,也有小规模企业,这两者一个是使用增值税的9%税率,另一个是使用3%的征收率;在服务项目上,既有建筑服务,也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技术服务,还有些有形动产租赁的服务,这就可能涉及到9%,6%,13%等不同的税率。

自从2023年进行“营改增”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发生了几次变化,对建筑业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了解,我们先从增值税的历史沿革着手。

一、 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及其对建筑业的影响

在2023年的5月1日,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建筑业也正式加入了'营改增'的大军。

2023年5月1日,对建筑业的意义也很重大。建筑行业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1%变为了10%。而与之相对应的,制造业企业的税率从17%变为了16%。这就意味着,建筑业的税率降低了,同时货物采购的税率,也随之降低了。

2023年4月1日,在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浪潮中,建筑业的税率进一步由10%降为了9%。此时,制造业企业的税率也由16%降为了13%,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进项,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减税并档的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还可能迎来新的变化。近年来,建筑业的销项税率不断降低,但由于其他行业的税率也发生了变化,对建筑业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分析建筑行业的税率,我们不是孤立地只看建筑业本身,而是要结合上下游全产业链来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 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9%的税率

9%的税率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这是由最开始的11%的税率降档而来。

适用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业务是指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服务范围是否在以上之列。

3%征收率

3%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适用于3%征收率的情形有两种。

增值税计税方法

(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那就是适用3%的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3%的简易计税。

这些情形比较多,需要纳税人主动关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这些项目对应的进项较少或者难以取得,所以适用或者选择简易征收也是对纳税人税负的平衡。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6%的税率

一般来说在建筑服务当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辅助的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是属于现代服务或者鉴证服务的类别,那么就会适用6%的税率。所以在提供建筑服务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所涉及到的服务类别。

6%税率适用项目

比如我们的工程设计服务就是属于现代服务当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就是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如果有工程造价鉴证的项目,那么就是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这些都是适用6%的税率。

13%的税率

13%的税率是由之前17%的税率降档而来,这是传统的增值税中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对应的税率。建筑服务当中可能会涉及到购进原材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都可能会涉及到这个税率。

13%税率适用项目

此外,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可能会用到2%的征收率。

三、从案例解析看建筑业税收筹划的方向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说涉及到的这几种税率,并从案例当中,来看看建筑业的企业有哪些税收筹划的思路。

案例:老王有个建筑公司abc, 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接到一个单子,1500万的工程合同,需要自行采购材料。老王向一般纳税人x公司采购了主料、并租赁了设备,不含税价格总共为500万,向小规模纳税人y公司采购了辅料200万。同时请w公司来做了一个工程设计,不含税价为100万。因此,老王的这些业务可能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有: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1500*9%=135万

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500*13%=65万

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200*3%=6万

工程设计的进项:100*6%=6万

增值税=135-65-6-6=58万

在此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9%的税率,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13%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以及现代服务纳税人6%的税率。

同时我们做进一步的细化分析:

1. 供应商的选择

如果我们采购的辅料也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获得,而不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获得的,那么我们的进项就会变为200*13%=26万,而不是6万,足足可以多20万的进项。

因此,在可以选择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业企业,需要进行上游供应链的管理,尽可能选取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果碰到有些地区就地取材,只有小规模供应商的,那么可以在进行价格测算后,进行重新议价,尽可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清税率,享受优惠

由于建筑业企业采购的货物或者劳务品种繁多,税率各不相同。因此,该分开核算的要分开核算,不要混在一起。同时,要注意可以运用的税收优惠。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也就是货物是按照13%,而提供的安装劳务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该分开的要按规定分开算,才能适用相应的优惠政策。

3.简易计税注意选择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简易征收计税,比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有些情况下,是企业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比如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的,可以选择3%征收率。但是,是不是需要选,看企业自身的进项情况。同时,也要注意简易计税一经选择原则上36个月不得变更,在选择简易计税之后,取得相应的进项也不能再抵扣了,所以纳税人要经过税收的综合测算,再确定是否要申请简易征收。

此外,简易征收是针对每一个项目的,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不符合的还是要选择一般纳税,对于同一个施工项目来说,不能同时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四、 总结

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相对比较复杂。企业要搞清每个税率和征收率所对应的项目,才能有的放矢。在实际的业务中,要注意供应商的选择,税率的划分和简易计税的选择。针对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相关的税收测算,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合理节税。

【第5篇】企业税率表2023

各位财务小伙伴们,你还在为分不清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发愁吗?别急,小编为您搞定这些难题。

点击图片,看大图

1

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

适用20%税率

概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3

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4

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第6篇】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那新税率的发票怎么开呢?有什么注意事项?

1税率变化情况一览表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到底怎么操作呢?朝下看~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先看开票软件省升级了么

一、确定开票软件已升级

金税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2.33.190318

税控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0.29.190318

提示:请自行对照查看!

3了解开票软件升级后变化

01

金税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至3日,进入开票软件,系统自动弹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1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将10%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请遵照执行!”的提示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升级后在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时税收分类编码自动更新至最新版本号32.0。

3.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更新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适用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4.月度统计表和发票资料统计中增加对13%和9%税率的汇总统计。

02

税控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4月3日登录开票系统均会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16%和1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请遵照执行”,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税收分类编码版本更新到32.0。

3.13%与9%税率的调整

发票填开界面的税率,调整后的税率排在前面,调整前的税率依然存在。

4.汇总表设置税率处,新增13%与9%两栏。

4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开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金税盘用户,可以在开票软件中选择13%或9%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

对于2023年4月1日之后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界面没有16%和10%税率可以选择,所以妥妥地不会选错税率哦!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

提醒:

① 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哦!

② 如果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2023年5月1日前,也是可以开具17%或11%税率发票的哦!

5税率下调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先认识下税率调整后对应的行业品目

我们还是用快速记忆法:

6%

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

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3%

剩下的,都属于它~~

二、接下来就是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一)新税率的执行时间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就要按新税率开票,而纳税义务在2023年3月31日及以前发生的,仍可以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各位亲在开具时一定要注意。

(二)针对已经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控开票软件内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未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请尽快升级。

(三)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呢?简单来说,当月作废,次月冲红,简单吧!

那如何正确的开具呢?

还是举个例子吧。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销售,该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6%。在2023年3月-4月期间,共发生了2笔业务,根据情况不同,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a业务:甲企业3月28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4月1日前已经开具发票。但是在4月1日后,因为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这时候就应该按照原适用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

b业务:甲企业4月1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并同时开具发票,但在开具发票时误将税率选择为16%,且5月份才发现开票有误。这时候甲企业需要先按照原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13%的蓝字发票。

(四)补开发票相关涉税提醒

先看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再举个例子,甲企业3月20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且税款所属期3月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但是一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4月20日,丁企业要求甲企业开具发票,那么甲企业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16%补开。

此处应特别注意:

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之前,但未开票,4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必须要申报未开票收入。也就是说必须在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1日前申报了未开票收入的部分,才可以补开发票。

6发票开具热点问题

1、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3、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4、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5、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7、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2023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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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增值税税率2023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小陈税务整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和抵扣率,特别感谢严颖老师!欢迎大家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附: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s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来源:xiaochenshuiwu

【第8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的有

一般纳税人中的货物销售不一定适用13%的增值税率!接下来我们通过5个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析:

【案例一】一家蛋糕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场制作蛋糕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12月份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案例二】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既有堂食也有外卖,12月份外卖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三】一家餐饮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12月份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答复: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16-05-20):

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四】一家民办培训学校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学员教材,12月份销售给学员教材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 3%?

答复:提供教育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学员教材,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五】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12月份施工中材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这部分施工用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3%?9%?6% 3%?

答复: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包含着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如果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应视同为混合销售。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第9篇】2023差额征税税率

差额征税是对特定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特定项目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计税办法。在营业税下,差额征税就已存在,以解决典型业务的重复征税问题,如建筑业营业额允许扣除分包额,分包人以分包额计征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由于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计税下特定行业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等税法和征管因素,为了适应营改增试点的需要,差额征税的运用变得更为广泛。本文对差额征税的税务、会计处理、发票开具、取得进项税额的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 差额征税的增值税计征

差额征税业务销售额为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扣除特定项目金额(含税)后的余额,再进行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若该应税行为适用税率(征收率)与扣除项目税率(征收率)不一致的,不影响上述计算。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一张凭证不能既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又用于差额扣除。上述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境外单位或人的签收单据、完税凭证、财政票据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例1:某旅行社系一般纳税人,1月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合计30万元,支出景点门票费用5万元、餐饮费6万元、住宿费8万元,并取得景点门票金额5万元,餐饮费6%税率的专用发票6万元,住宿费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2万元和6%税率的普通发票5万元,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问: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尽管旅行社支付住宿费合计8万元,由于其中1万元未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因此只能就剩余的7万元作差额扣除。尽管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适用税率为6%,取得发票中有3%征税率发票,但计算时全部按含税价作差额扣除,无需考虑税率和征收率的差异问题。此外,门票也属于发票的一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30-5-6-2-5)÷(1+6%)=11.320万元。

因为取得的专用发票金额作为差额在销售额中予以了扣除,因此进项税额为0。为了避免滞留票的出现,企业仍需将发票作认证,再予以进项税额转出。

应纳增值税额=11.32×6%=0.679万元。

旅行社也可选择一般性的计税办法,由于餐饮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门票和5万元住宿费发票为普通发票,因此将上述发票金额用作差额扣除,取得的住宿费专用发票则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该旅行社1月份增值税销售额=(30-5-6-5)÷(1+6%)=13.208万元。

销项税额=13.208×6%=0.792万元。

进项税额=2÷(1+3%)×3%=0.058万元。

应纳税额=0.792-0.058=0.734万元,与第一种处理办法相差了0.055万元。

可见,若应税服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和取得凭证税率(征收率)不相同的,不同计税办法之间会略有差异。

二、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承接上例,旅行社购买上述服务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9万元

取得发票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019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19万元

若旅行社就取得专用发票的住宿费部分不选择差额征税,则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94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58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8万元

取得发票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0.9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0.906万元

可见,差额征税业务会计处理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中的销售额是不相同的。

三、 差额征税的开票和受票人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可分为两种方式,包括全额开票和差额开票。差额开票又包括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和差额征税开票两种。若税法就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差额开票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法漏洞,防止税收套利行为。若差额扣除的金额未纳增值税(如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的签证费、认证费),或该项目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支付的各种利息费用),如果允许差额征税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导致上游累计缴纳增值税小于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承接上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得全额开具发票。若旅行社选择全部的18万元作差额扣除的,则可以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其中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扣除额18万元,发票税额为0.679万元((30-18)÷(1+6%)×6%),该金额也为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旅行社也可以选择就12万元(含税)开具专用发票,18万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受票人取得进项税额同样为0.679万元。

例2:某建筑公司为一房产提供建筑业劳务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含税总包金额8000万元,同时将防水保温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含税分包金额100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则该公司增值税销售额为6796.12((8000-1000)÷(1+3%))万元,应纳增值税203.88(6796.12×3%)万元。应纳增值税由于税法未规定该事项不能全额开具发票,因此该公司可就全部的含税价款8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款233.01(8000÷(1+3%)×3%)万元,受票方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为上述金额233.01万元。在该业务中,开票人缴纳的增值税虽然少于受票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但差额征税部分已由分包人缴纳增值税,所以税法允许全额开票。

四、 房企一般计税下差额征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财税[2016]140号),房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下销售自行开发房产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下简称“收取价款”),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收益和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综上所述: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二)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中的土地成本

相较于会计核算结果,土地增值税中应税收入和成本同时增加了抵减销项税额部分的金额,但殊途同归,两种核算办法下利润的计算结果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土地增值税中土地成本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并作为加计扣除和开发费用的扣除基数,无需扣除差额征税抵减的销项税额,现举例说明。

例3:某房企开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截至清算时,累计取得销售价款10000万元(含税),项目支付土地价款1120万元,假设未取得其他进项税额。

1. 抵减的销项税额=1120÷(1+11%)×11%=110.99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1120)÷(1+11%)×11%=880万元

2. 收入的确认

会计确认营业收入=10000÷(1+11%)=9009.01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0-(10000-1120)÷(1+11%)×11%=9120万元

3. 土地成本的确认

土地成本为1120万元,无需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8000(9120-1120)万元(不考虑土地成本加成扣除)。按照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就上述事项取得利润为8000(9009.01-(1120-110.99))万元。会计核算的利润额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增值额保持一致。相反,若土地增值税下土地成本扣减110.99万元的,则两种核算办法结果不相一致,计算错误。

【第10篇】煤炭增值税税率2023

前 言

中国是世界上煤炭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公开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煤炭探明总储量在17096亿吨左右,位居世界第三。2023年,我国煤炭总储量在17588亿吨左右。

2010-2023年中国已探明煤储量趋势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煤炭产业采取“大中小煤矿并举”的鼓励性政策,由此掀起了大办乡镇煤矿的热潮,小煤矿日渐成为煤炭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煤炭企业积极推进联合重组,并购核心业务,全国煤矿数量大幅减少,大型现代化煤矿已经成为全国煤炭生产主体。

近几个月,因疫情影响,煤炭价格出现持续下跌。从实际交易来看,煤炭现货价格跌破470元/吨临界点。受累于煤炭价格和销量下行,煤炭行业利润普遍下降,致使小型煤矿无以为继,间接推动了中小煤矿企业的兼并、收购。

背景:煤炭行业专项整治已经进入问题核查阶段

2023年2月以来,针对一批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煤炭行业经营过程中矿产交易、股权变更等环节中的税收违法问题逐步显露。

5月6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明确提出“专项整治已经进入问题核查阶段”,要求“从看似没有问题的情况中找出问题,从已经发现的问题中找出背后更大更深层次的问题,从线索里面挖出新的线索”,因此我们推断,煤炭行业涉税违法问题预计在今年下半年至2023年集中爆发

华税结合多年税务代理经验,对煤炭行业涉税风险作出预警,向相关企业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以期帮助煤炭行业实现涉税风险的有效管控。

一、煤炭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不健全

对于煤炭行业而言,根据现行政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在企业开办初期,煤矿企业往往选择会计要求较低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随着经营的扩大,一些煤矿企业营业收入已经远超40000万元,应当及时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所适用的会计政策备案。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面临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面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错误执行会计制度,导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易引发偷税法律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松散

1、煤炭进项虚开风险

由于煤炭采掘业务中,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仅购进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购进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了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的问题,因此小型煤矿在对外销售自采掘煤炭时,通常以较低的价格“不带票”销售。而煤炭加工经销企业(化工企业)为了解决购进煤炭“不带票”问题,往往采取寻求第三方合作,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

对于具有采矿权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在自采掘煤炭时同样面临进项不足问题。一般而言,大中型煤矿企业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以弥补税负过高导致的利润缩水,一旦地方优惠政策废止、失效,其增值税税负将陡增。此时大中型煤矿企业亦会采取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缓解税负压力。

在上述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采购/采掘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2、煤炭销项虚开风险

对于一些享受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进项有盈余时可能在真实销售煤炭产品时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一定费用,从而造成“票货分离”现象。同时,此类企业凭上述销售业务的开票情况向地方政府申请财政、税收返还,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而追究虚开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运输发票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

鉴于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特征,除大型煤矿企业能够组建自有车队外,大部分煤矿企业依赖于个体车辆承接运输工作。受制于资质限制及代开发票手续繁琐等因素,个人营运车辆往往采取挂靠经营模式开展业务。但是,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规范

随着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结束,相当一部分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企业冒用,“被”发工资而不知情。一旦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处理”平台中发现大量针对某一企业身份冒用的异议申诉,或将引发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的调查,企业仅凭一张工资表根本无法真实用工的真实性。

我国煤炭产业仍处于劳动密集型发展阶段,对劳动力的需求较大,虚列工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在行业小范围内仍然存在。但是,在信息互联互通的征管手段下,任何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规范的行为均极易引发偷税的法律风险。

(四)小税种管理制度缺位

由于煤矿地处较为偏远,行政监管较为薄弱,煤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占地、建房、用水的现象,一旦面临税务稽查,或引发小税种的大规模追征,主要涉及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资源税等。

以水资源税为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用水的,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由于煤矿企业用水量较大,且煤矿往往地处缺水地区,因此用水成本极大,一旦超额采用地下水,面临被征收普通采水地区2-15倍的高额水资源税,加之税收滞纳金、罚款,超额采取地下水违法成本极高。

在日常经营中,煤炭企业往往对占比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较为关注,但对小税种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导致小税种疏于申报、欠缴,常年累积后滞纳金可能超过税款本身。

二、煤炭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自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从钢铁、煤炭行业入手“去产能”以来,至2023年底煤炭产业已经去产能1.1亿吨,全国煤矿数量缩减为5268处,煤炭配额的减少促使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快。

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有以现金、股权、资产等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股权。对于煤矿企业而言,主要资产一是煤矿采掘、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二是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且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极高。

但由于我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制定了专门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并且将审批权提升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或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的程序较为繁琐。因此,煤炭企业倾向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兼并重组,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一并转让。

但是,通过上述方式规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查,其合法性受到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质疑,同时股权转让行为易引发涉税风险。根据转让方身份不同,股权转让涉及主要税种为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等。

(一)无形资产价值未充分体现,引发税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目标企业拥有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但转让目标企业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探矿权、采矿权价值未充分体现,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而重新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以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进行处罚。

(二)无形资产价值减损,已纳税款税局不予退税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目标企业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嗣后因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减损的,转让方就以纳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以“不存在法定退税理由”而拒绝退税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开判例中税务机关胜诉与纳税人胜诉均有出现。因此在就股权转让所得纳税时应当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能否退税。

(三)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未及时纳税,税局以偷税处罚

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日,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转让方以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条款未实现、股权转让价格未确定为由而不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仅对受让方前期支付的部分现金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或追究其偷税的行政责任。

(四)对股权转让事项的调查引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稽查

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将调取企业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等财务、税务、业务资料,从而引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稽查,或将企业历史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全面发掘,牵涉其他涉税事项。

三、煤炭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一)认定偷税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两个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构成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却未能予以明确。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四种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主观故意”实则已经内化,无须考虑。但如果纳税人账簿和记账凭证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同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只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认为自己无须申报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看来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则不应当认定纳税人“偷税”。

同时,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予以明确,但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已经表明了其对偷税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的肯定态度。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均认为偷税应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并且,司法裁判中法院也多支持该观点。

(二)案件已逾税款追征期、税务行政处罚期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限定了税务机关税款追缴期限的三种情形:(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者五年;(3)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前已述及,因错误理解税收政策而导致的“未申报”、“错误申报”不属于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无限期追征。

对于“未申报”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即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对于“错误申报”情形,我们认为则属于纳税人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同样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当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未申报”、“错误申报”行为的查处超过五年的,税务机关不仅丧失税款追征权,同样丧失行政处罚权。

(三)违法行为产生时间的确定

在税务机关调查煤炭企业“未申报”、“错误申报”而未缴或少缴税款时,往往认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直至企业补缴税款更正申报错误之时,方起算五年税款追征时效、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但是我们认为此种确定违法行为产生时间的方法错误。

我们认为,煤炭企业或存在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种可以跨越纳税年度的连续行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煤炭企业或存在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即实现了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并且,若按照税务机关的观点,将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从最后一个单独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则违背了追究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煤炭企业应及时建立涉税风险管理机制

(一)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书面留存合同

无论在煤炭购销环节还是运输环节,煤炭企业应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业务审批,避免具体经办人员的违法行为牵涉企业。在具体业务中,注重书面合同的留存,关注合同签字人是否为经对方公司授权的代表,核对合同盖章是否真实,同时避免框架性合同。

购进煤炭或者接受运输服务时,特别关注卖方是否存在挂靠现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出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说明文件、对方的挂靠协议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

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要对开具发票的类型、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需要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任何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二)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应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

3、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凭证录入数据系统保存,实现自动归档、验证,方便财务部门查阅。

(三)妥善设计股权转让涉税条款,与税局积极沟通消除争议

对于目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且在总资产中占比较大的,转让方应当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区间,若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可以作为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的重要依据。

同时,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应当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拟转让股权的相关事项,咨询纳税事项,获得税局指导,并留存税局作出纳税指导的相关证据,若事后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明自身无偷税故意的重要证据。

【第11篇】个人所得税税率2023

随着两会的结束,今年很多惠民福利是多项叫好,从民法典的发布,但允许合法化摆地摊盘活经济,国家可谓是相当给力,在税务方面也是如此,大家好,我是小优,以下就是小优会大家总结的常规最新税率的汇总,实操干货,一起来聊聊吧

01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02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是不是有时候分不清企业所得税?今天以后不用怕了!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详解: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03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降低税率、减并增值税税率是近年来增值税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本次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但并未提及增值税税率兼并。目前,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有13%的基本税率和9%、6%两档低税率。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对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值得关注的是,推进直接税改革,由以间接税为主体逐步向以直接税为主体转变,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实现直接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也是未来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今天的知识点get了吗?还有不明白伙伴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下一趴为你而讲,关注税优宝,让企业经营不迷路,记得双击么么哒~

【第12篇】2023化妆品税率消费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13篇】2023汽车进口关税税率

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在征收关税时,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关税不包括在内。

海关代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包括关税在内。

关税的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关税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该物品的所有人

推定为所有人

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税法规定,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适用相关税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贸易协定,对我国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14篇】2023年运输发票税率

大家都知道纳税人纳税是根据发票税率进行的,所以开具出来的发票税率越高,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就越多,所以公司在纳税的时候是一定要把握住发票税率的,也就是说,公司要保证自己拿到的发票上的税率是正确的。

提到发票税率,最近小编就遇到了一位客户咨询类似问题。这位客户手上有一家建筑公司,因为是建筑公司,所以自然就需要采购相关的建筑材料,因此这位客户就会选择和其他运输公司进行合作。

本来运输货物这件事,只要找到靠谱的货物运输公司进行合作就行了啊,可是问题就出在这位客户找了两家公司,但是两家的发票税率却是不一样的。

这位客户第一家找的公司是甲公司,这家甲公司的运输经验很丰富,在最后关头,客户询问了这家公司的发票税率是多少,甲公司回答发票税率是9%。

而后客户又联系了第二家运输公司,也就是乙公司,客户也是咨询了乙公司开具出来的发票税率是多少,但是乙公司回答说,自己公司的发票税率是6%。

这下,这位客户彻底迷糊了,同样都是运输公司,但是为什么最后的发票税率差别会这么大?

按照正常流程来说,运输业的正常税率的确就是9%,那么是不是说乙公司的税率是虚假的呢?

其实并不是哪家公司说谎了,而是这两家公司的业务虽然都是为他人运输货物,但是他们各自的业务是两个概念。

甲公司的业务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而乙公司的业务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这两项业务看起来差距不大,实际上这两项业务的相应流程和具体操作都是非常不一样的,因此发票税率才会不同。

甲公司的运输流程中一共存在三方,简单来说,a是运输代理承运方,b是货物托运人,c是实际承运人。而a实际上并没有运输工具,但是a 以自己的名义跟b签订了货物托运合同,a会给b开运输发票。而后a会找到有运输工具的c托运货物,用自己的名义和c签订合同,c会开运输发票给a。

过程中两项发票的税率都是9%,这就是甲公司的业务内容。

而乙公司的运输过程中也有三方,乙公司在其中也是代理服务方的存在,但不同于甲公司的是,乙公司是被委托方,乙公司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代理费,这时乙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是6%。但是承运人开给乙公司的发票税率是9%,这一点需要清楚。

【第15篇】2023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例·综合题】(2023年考题节选)甲公司2023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50万元,与之对应的预计负债贷方余额为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甲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 5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23年8月,甲公司向非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

资料二:2023年9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产品保修费用300万元,同时冲减了预计负债年初贷方余额200万元,2023年年末,保修期结束,甲公司不再预提保修费。

资料三: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180万元。

【要求及答案】

(1)计算甲公司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9 520+500-200+180=10 000(万元)

2023年的应交所得税=10 000×25%=2 500(万元)

(2)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项分析说明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项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如无影响的,也应明确指出无影响)。

资料一,属于非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无影响。

资料二,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减少20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50万元。

资料三,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增加18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45万元。

(3)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笔编制甲公司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资料二:

借:所得税费用 50(200×25% )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资料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180×25% )

贷:所得税费用 45

(4)计算确定甲公司利润表中应列示的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

甲公司利润表中应列示的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2 500+50-45=2 505(万元)。

【知识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确认的资产、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①免税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购买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假定达到税法中规定的免税合并的条件,则计税时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购买方对于交易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承继其原有计税基础。比较该项企业合并中取得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有关差异产生于企业合并,且该企业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影响确认的同时,将影响合并中商誉的确认。

【例·判断题】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形成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合并商誉在初始确认时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应税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合并报表认可购买日子公司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即在合并报表层面,子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购买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评估增值的部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判断题】(2023年考题)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确认的资产、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对于合并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合并形成的商誉或者营业外收入。

3%税率发票怎么认证(15个范本)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有学员及所服务公司的助手咨询我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的相关问题,在这里我就以深圳市为例一并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勾选认证以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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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税种,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收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最新印花税 ...[更多]

  • 2023税务法(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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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强力推出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同时伴随既有政策延续执行。如今2022年已过半,为方便纳税人了解这些政策,对照自查,本文根据政策施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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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属于股东所拥有的民事权利之一。对于股权转让的情况,有必要多一些了解,避免弄不清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而触犯法律。那么,股权转让有 ...[更多]

  • 2023地税组织收入原则(9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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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面对“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地方主体税种消失、经济下行压力巨大、新增税源不足等复杂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全市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和自治区地税局 ...[更多]

  • 限期缴纳税款期限3日(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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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做税务工作的小伙伴,都遇到过纳税评估或者税务稽查,一般纳税评估或稽查的期限都是向前查3年,许多小伙伴可能以为这是税务稽查的惯例,其实这个“惯例”后面是税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