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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的房产税率是多少钱(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8 19:01:02 查看人数: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厂房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厂房的房产税率是多少钱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厂房的房产税率是多少钱

【第1篇】厂房的房产税率是多少钱

房产税在之前一直是我们茶余饭后谈资,不过很多人都是不明所以,甚至会把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混淆,认为它们是一样的。其实这一字之差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

傻傻分不清楚?

虽然“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就差了1个字,但他们真的不是一回事,好多人其实都吧这二者混淆了!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包含了针对房地产所征收的所有税种,比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持有期间进行征收的税种。它是包括在房地产税里面的,目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就是这个税种。

按征税环节梳理的房地产涉税税种:

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是针对房产征收的所有税目的总称,其中覆盖房产税在内的很多税种。也就是说所有与房产相关的税都叫房地产税。

房产税只是针对房地产税的一个分支,征收对象只是房产,所以说房产税是包含在房地产税之内的。因此最近大家口中的房产税只是和房产的持有相关的税。

房产税税率

1

一般来讲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为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

12%为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

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或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注意: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义务时间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注意: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4

纳税地点

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6

应纳税额

1.依据房产计税原值征税的: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每次应纳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

重点:如果某建筑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8000/20000=0.4。因为0.4小于规定的宗地容积率。

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该工厂的厂房主要用于生产某金属制品,该工厂为一般纳税人,该地区原值减除比例为30%,该工厂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综上所述,该工厂全年应缴纳房产税为16000万元×(1-30%)×1.2%=134.4万元

7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此项优惠政策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将某闲置的房产出租给某餐饮企业,租金为每月8000元。该公司2023年不转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8000×12%×12=11520元。

但是由于该农业发展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房地产减征收,因此最终的房产税应纳税额=11520×50%=5760元。

目前最全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除个别是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他的都是总局文件,全国通用。浙江省的房产税已减化到每年交一次

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体育场馆税收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2号修改)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五、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三)执行日期

自2023年8月24日起执行。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七、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1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一)政策内容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九、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五、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九、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第二条办理,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一、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7月2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三、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免缴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六、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

三十一、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每日言税、重庆税务、税来税往、万盛经开税务、吉林税务

【第2篇】转让厂房营业税税率

房地产营业税税率是多少?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各种税率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可能不会太注意这一点。其实认真学习真的会让我们学到很多知识,生活处处都是学习,房地产转让的税费是什么?

房地产转让税费

(1)增值税:税率5.55%,由卖方支付。它还提供了:

非普通住房买卖未满2年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对于非平常住宅购买或出售超过2年或普通住宅购买或出售小于2年,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区别两个事务;

一般住宅买卖满2年免征增值税;

出售的非住宅物业,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不论营业执照是否通过2年,均须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交易总额的1%或两笔交易差额的20%,由卖方支付。

征收房产税有两个条件:一是家里只有一处房产,二是购房时间在5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递延转移

如果你自己的房子还不到两年,就会有很多相关的税务费用。此时,要想合理实现二手房避税,就必须掌握正确的方法。避税行为的递延转移不超过两年是一个很好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避税效果非常好,每个人在转移时都可以少交税。一般来说,二手房可以延期2年以内,2年后可以合理避税,这样可以合理避税,减少税收支出。

【第3篇】厂房租赁税率是多少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 (包括仓库)及土地使用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厂房及场地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包括仓库)及土地使用权座落在(以下简称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证明。

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用房。

第二条 租赁使用性质和生产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及场地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建筑砖加工的产品生产。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从事上款约定之外的其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五年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当年的租金。剩余合同期内,租金每年支付元(大写:元整),应在每年月日之前付清。逾期支付的,则乙方需承担年租金的20%的违约金责任。

第五条 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水、电、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要求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间,该厂房和有关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维护该厂房和有关附属设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除厂区内任何建筑和设备,如乙方擅自拆除厂区内任何建筑和设备,则应按2300元/每平米或设备估值赔偿。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和有关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甲方有权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增设变电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租赁厂房期间,需对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需要其他装修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负担。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不能拆除任何装修物品,上述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厂房及场地返还时的状态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10日内返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和有关设施设备,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乙方返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甲方有权进行验收。

第八条 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

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5天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用途或者转租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该厂房严重损坏的;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该厂房进行装修或改变建筑结构的;

承租人在该厂房及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按照实际租金按租赁天数计算,退还乙方租金。 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额外的赔偿。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乙方在租赁厂房期间,遇如政府部门对该厂房拆迁或依法征用,则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乙方将地上建筑物补偿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该厂房在租赁期内被鉴定为危险厂房,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第九条 其它规定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4篇】厂房出售税率是多少

房产税在之前一直是我们茶余饭后谈资,不过很多人都是不明所以,甚至会把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混淆,认为它们是一样的。其实这一字之差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

傻傻分不清楚?

虽然“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就差了1个字,但他们真的不是一回事,好多人其实都吧这二者混淆了!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包含了针对房地产所征收的所有税种,比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持有期间进行征收的税种。它是包括在房地产税里面的,目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就是这个税种。

按征税环节梳理的房地产涉税税种:

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是针对房产征收的所有税目的总称,其中覆盖房产税在内的很多税种。也就是说所有与房产相关的税都叫房地产税。

房产税只是针对房地产税的一个分支,征收对象只是房产,所以说房产税是包含在房地产税之内的。因此最近大家口中的房产税只是和房产的持有相关的税。

房产税税率

1

一般来讲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为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

12%为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

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或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注意: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义务时间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注意: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4

纳税地点

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5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6

应纳税额

1.依据房产计税原值征税的: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每次应纳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

重点:如果某建筑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8000/20000=0.4。因为0.4小于规定的宗地容积率。

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该工厂的厂房主要用于生产某金属制品,该工厂为一般纳税人,该地区原值减除比例为30%,该工厂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综上所述,该工厂全年应缴纳房产税为16000万元×(1-30%)×1.2%=134.4万元

7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此项优惠政策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将某闲置的房产出租给某餐饮企业,租金为每月8000元。该公司2023年不转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8000×12%×12=11520元。

但是由于该农业发展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房地产减征收,因此最终的房产税应纳税额=11520×50%=5760元。

目前最全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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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别是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他的都是总局文件,全国通用。浙江省的房产税已减化到每年交一次

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体育场馆税收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2号修改)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五、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三)执行日期

自2023年8月24日起执行。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七、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1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一)政策内容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九、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五、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九、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第二条办理,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一、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7月2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三、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免缴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六、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

三十一、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5篇】厂房租赁增值税税率

会计处理一

购买土地及缴纳的相关税费的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会计处理二

企业为购买土地从某银行贷款而支付的贷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会计处理三

企业购买土地计提的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0.5万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会计处理四

企业购买的土地按年摊销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20万元

贷:累计摊销 20万元

注意:

如果用于厂房建造,建造期间可以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摊销 200万元

贷:累计摊销 200万元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会计处理五

企业厂房建造支出取得建筑公司工程款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180万元

会计处理六

企业厂房建造完工结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厂房 22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2200万元

注意:

当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厂房或办公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依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地上建筑物则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而无需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房屋建筑物成本转入固定资产。

参考: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对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来的折旧额。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七

企业厂房建造过程中厂区围墙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万元

结转:

借:固定资产-围墙 1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100万元

会计处理八

企业厂房或者办公房按期折旧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期限。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会计处理九

企业厂房或者办公房按期计提房产税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参考: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6篇】厂房租金收入税率是多少

答:租赁厂房需要缴纳税种分别是:

增值税(2023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23年5月1日前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前的自建厂房,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出租2023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及以后的自建厂房,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023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2023年5月1日前,房屋租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依照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个人住房出租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7%(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3%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2%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5、房产税:按厂房租赁收入销售额的12%计算交纳(注意: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财税〔2008〕24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4%计算交纳房产税)

6、印花税:按照厂房租赁合同金额1‰计算交纳。

7、企业所得税:收取厂房出租租赁收入扣除以上税费后的余额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什么是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又称为业务租赁,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司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租赁业务。出租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租物仓库,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用户按租约交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设备。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经营租赁是为满足承租人临时或季节性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赁。它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只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并没有添置资产上的企图。经营租赁泛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剩余经济寿命低于其预计经济寿命25%的租赁,也视为经营租赁,而无论其是否具备融资租赁的其他条件。

【第7篇】厂房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工业厂房契税税率是多少?

契税有1.5%和3%两种。契税征收税率的多少是由房屋是否为普通住宅来决定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全部满足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非普通住宅则按3%税率征收契税。

1、工业厂房转让需要交的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房屋买卖契税按成合同交额的3%缴纳。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屋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单位房转让增值税按差额的5.6%缴纳(单位自建房按全额缴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都要缴纳土地税,土地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3、土地税按一定的比例缴纳(50%以内按30%,100%以内按40%,200%以内按50%,200%以上按60%);境内单位转让房产,由单位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按合同金额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交国税的企业在交易时可不交)。 4、工业厂房转让需要交的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产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住宅交易费每平方10元(交易双方各半);房产登记费550元/幢;印花税0.1%(双方各半);土地登记费0.08元/平米;土地交易费3元/平米(双方各半)。

工业厂房过户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过户税费算法是:

卖方税:1、个人所得税:(评估价-原价)*20%。

2、增值税:(评估价-原价)*5.5%。

3、土地增值税:(评估价-原价)*30%至60%。(注:此点税率为四级累进,按差价越大税率越高,税率分别是30%、40%、50%、60%)

买方税:1、契税:评估价*3%。

双方税:各一仟左右。

以上算法均需提供原价的购房发 票,或在房管局调档调出原购房发 票复印件。

【第8篇】厂房出租增值税税率

不动产租赁

老项目:2023年4月30日及以前取得的不动产;

新项目:2023年4月30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

1、一般纳税人出租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新项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10%。

重点: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5%,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不动产销售

1、自建老项目(简易办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5×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5×5%(扣除预缴

2、自建新项目(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0%(扣除预缴)

3、非自建老项目(简易办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05×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05×5%(扣除预缴)

4、非自建新项目(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1×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1×10%(扣除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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