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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合作社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3.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

作者:刘文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已于2023年7月8日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实施好财务制度,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财务行为,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业实现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快速发展,以及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原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以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财务制度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范围,以及对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求等。

2.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主要对合作社成员出资、接受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3.资产及运营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的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运营管理作出规定。

4.收入成本费用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管理作出规定。

5.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盈余分配、公积金提取与使用、可分配盈余的确定等作出规定。

6.财务清算:主要对合作社解散、破产时的流程、财务清算等作出规定。

7.财务监督:主要对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审计、信息公开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等作出规定。

8.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解释权与施行日期等。

三、新制度要点解析

(一)适用范围

针对近年来新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形式,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独立的法律地位,需要在财务管理上予以进一步明确。财务制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制度适用范围,为加强联合社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对支持和引导联合社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财务清算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相关事项的规定,财务制度新增“财务清算”内容(第六章),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明确了财务清算的流程与要求、清算组职责、破产申请等,以规范合作社解散、破产时的财务清算工作。

(三)财务监督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参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财资〔2019〕25号)等有关要求,财务制度新增“财务监督”内容(第七章),从内部审计、财务公开、违法违规情形及罚则等方面,指导合作社做好财务监督相关工作。

(四)财务会计人员

相较于原制度总则第三条“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等相关规定,财务制度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聘任作出相应要求,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同时,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避免财务管理风险,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等相关规定,财务制度第五条明确了“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五)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记载于各成员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财务制度第八条规定了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设立以及记载事项,同时对联合社成员账户的设立进行了明确。

(六)出资方式

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成员出资方式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财务制度新增对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并对不能出资的方式进行了简单说明。

同时,财务制度对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作了相关规定,成员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合理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有相关凭据的,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具体实务操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生物资产

原制度中将“农业资产”作为合作社的一类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随着合作社业务规模发展和类型增多,“农业资产”已经不能涵盖目前所有农业生物资产类型,同时无法很好地对应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为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便于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对农业生产相关生物资产的表述和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引入“生物资产”的分类,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是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同时,财务制度对生物资产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资产的核算及管理,并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确定为其成本的5%,合作社应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部分在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八)固定资产

财务制度将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从原制度规定的500元以上,提高到2000元以上,同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关规定,明确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此外,财务制度明确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成员;第五十三条规定,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财务制度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成员。同时,合作社应当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应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护,严禁挤占、挪用、侵占、私分。此外,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盈余及盈余分配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财务制度对合作社盈余管理提出了要求,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规范盈余分配。这就要求合作社应当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同时,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相关规定,财务制度明确,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需要说明的是,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计入成员账户。

(作者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3年10期

【第3篇】专业合作社的税收

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三农问题是必提也是重点提的。国家连年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目前,许多农民都注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农户还是不清晰。现重点梳理: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操作办法:纳税人可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④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操作办法:纳税人在季度或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上填写“不征税收入”栏即可。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如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操作办法:纳税人在季度或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在季度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填报对应的行次。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操作办法: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5)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操作办法:纳税人可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②土地权属证明。

③上年度财务报表。(其它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

④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⑤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申请停产停业减免的,提供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申请重点建设扶持项目减免的,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鼓励类产业减免的,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房产税困难减免操作办法:纳税人可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房屋权属证明。

③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材料。

国家对农业方面的各项政策,越来越好,需要我们去合理科学的去用,从而助力我国的乡村振兴战略。

【第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 民合作社是什么?有什么补贴和优惠政策吗?又该如何报税呢?当这些问题一股脑出现时,相信大多数人都没办法精准的回答出来。但是,大家可要注意啰,可千万不能小瞧了合作社。随着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加入或者成立合作社都能带来很多好处。本期小农人就特地邀请到了专业人士,围绕大家最关心的内容专业合作社具体的优惠政策、报税和补贴等。这份最全指南,收好了,欢迎收藏和转发!

一、农民合作社介绍

农民合作社指的是在农村范围内,将土地、大型农具、耕畜等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工具投入到集体所有,有农民进行一起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合作社很好的推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既能帮助农民创造更高的收益,也能更高效的利用好土地资源,更能很好的提高我国的农业经济。

二、农民合作社“优惠政策”出台

为了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那么农村民作社优惠政策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瞧瞧吧!

1、农民合作社补贴政策

农民合作社补贴包括农机补贴、种粮补贴、贷款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其中草原生态保护补贴是国家重点进行的一项补贴,往后对于这些补贴会增加,主要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2、农民合作社水电费优惠

我们都知道农民合作社在种植或者养殖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水费和电费,这些都是按照农用电收费标准来统一征收,这是国家对于农民合作社专门给的一项福利。

3、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

合作社成员销售农产品或者是合作社直接销售农资,农产品和机,政府都将取消增值税的收取。而且消费者购买合作社农产品时,都会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税额!

4、农民合作社补贴项目

每年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农村合作社补贴项目有哪些,其实每年的补贴范围也是比较广的,只要属于农业合作的项目,都可以纳入到合作社申报的范畴内,也能获得相关补贴。比如水产养殖基地和蔬菜标准园都有扶持资金的。

5、农民合作社流通政策

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销售也是一个关键点,销售不出去就会导致腐烂而且还没钱赚,所以国家针对这一现象,积极引导合作社与连锁超市、学校食堂、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展开全方位的合作,这也是国家做出的一项优惠政策之一,保障了农民收益。

三、农民合作社的报税方式和时间

1.农民合作社的税收报税方式和企业是一样的,可以在大厅申报,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上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大部份是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月度申报,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在第二年的5月31日前申报完。

2.按税务局规定,每月15日前要申报完月度需要申报的税种(遇节假日顺延)。

值得注意的所有的税种核定都是由税务机关来定的,所有的税务申报必须按相关规定的数据来报,不能乱报、错报、漏报都是属于违法违规操作,如对财务不懂的合作社朋友,可以把财务交给代账公司来做,一般他们比较了解各个行业的最新政策、补贴、税率,价格也比请一个会计来的实在,市面上大概2000-3000元左右就能包含一整年的财务管理。

四、农民合作社项目补贴标准是多少?

1.农民合作社的粮食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将进行整合,并且统一发放,平均补贴标准是120元一亩,具体实际补贴标准以当地政府补贴的情况为准。

2.农民合作社的农机补贴也会进一步增加,在2023年的时候各地政府也有发布相关政策,其中普通农机补贴达5万元,合作社种植户购买大马力的农机,最高可以领取15万元的补贴!

3.大规模种植的合作社,也将领到更多的补贴。不过地区不同,补贴标准也会有所差异。通常补贴标准能达到40-80元一亩。

4.农产品、经济林和水产养殖的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产品生产加工的龙头企业,政府给予100-300万不等的补贴,一般农业合作社在50-100万左右。

虽说办合作社有很多优惠政策,但需要一定的经验和管理技巧,加上每个地方的补贴政策都不一样,每年可拿到的钱不好说,所以开办农民合作社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办理机构,全面了解不同地区、不同农业版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政策,帮助大家借助国家精准扶贫的大方向通过农业发展致富。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大家如果在具体经营中有什么问题,可以给小农人留言,把你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告诉我,小农人一定会竭尽所能来为你找专家解难释惑,记得关注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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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合作社最新税收政策

作为全球最大的群岛国家,印度尼西亚地跨南北半球,横卧两洋两洲,扼守马六甲等重要国家贸易航道,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首倡之地。

借此,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双边关系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投资,也成为双边经贸合作的最大亮点。

根据印尼2023年官方统计,中国企业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涉及农业、矿冶、电力、房地产、制造业、产业园区等多个领域,直接投资达47亿美元,产能合作取得显著成效。

在此背景下,突然爆发的疫情对双边经贸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最不能忽视的就是企业报税工作。

印尼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建筑物税、离境税、印花税、娱乐税、电台与电视税、道路税、机动车税、自行车税、广告税、外国人税和发展税等。

其中,印尼最重要的间接税是增值税(vat),由《商品和服务增值税法》和《奢侈品销售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印尼《所得税法》规定,对在印尼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或在印尼拥有常设机构的所有法人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人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办事处、养老基金和合作社等。

税收居民的标准:企业在印尼境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的,并从印尼或海外取得收入后,即成为居民企业纳税人。

税率:一般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 22%。

流通股比例不低于40%和满足其他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享受额外3%的优惠,即按19%计算。

年度总收入不超过48亿印尼盾的特定企业应按总收入的0.5%缴纳最终税。

中、小、微型企业可以享受减免50%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前可扣除项目、亏损弥补、不可扣除项目、折旧与摊销、免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

印尼针对个人与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均适用同一部《所得税法》。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计算方式与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

判断标准:在印尼居住累计超过183天的,或居住在印尼并打算继续留驻印尼的个人,被视为居民。

征收范围:就业收入、生产经营与职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注:5000万印尼盾约等于2万3千人民币

2亿5000万印尼盾约等于11万5千人民币

三、增值税

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个人、公司或政府机构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

· 增值税纳税人在印尼境内提供应税货物

· 进口应税货物

·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使用位于印尼境外的无形应税货物

· 在印尼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

·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

·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税率:印尼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0%,根据不同货物可调整范围为5%-15%。

其中,印尼的出口应税货物适用0%的增值税,包括:

(1)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有形货物

(2)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无形货物

(3)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税收优惠:如果货物或服务为非应税货物或服务,则该交易免征增值税。

①以下货物的供应免征增值税:

· 采矿和钻探产品(除煤炭外),直接从源头征收

· 公共日常必需品

· 在酒店、餐厅和其他地方供应的食品和饮料

· 货币,金条和有价证券

· 寄售商品

②以下服务免征增值税:

· 医疗、保健服务

· 社会服务

· 使用邮票的邮递服务

· 金融服务

· 保险服务

· 教育服务

· 艺术和娱乐服务

四、奢侈品销售税

奢侈品销售税是增值税的附加税,只在制造商销售奢侈品或进口商进口货物时征税,对出口货物不征奢侈品销售税。

奢侈品分为两类,即机动车和除机动车外的货物。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200%。但目前根据货物的类型适用的税率在10%到125%之间。

五、关税

关税是指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税收优惠:

1.国外贷款和拨款资助的政府项目,其贷款或拨款产生的收入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2.在综合经济开发区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报税存储区域: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展览区、免税店、保税拍卖区、保税回收区、保税物流中心

4.自由贸易区(ftz):进入进入ftz以及在ftz企业之间交付的货物可享有税收优惠

5.经济特区(kek): 在经济特区中开展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工业区:工业区的认定和牌照由政府规定,可申请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决于工业区内的工业发展区。

7. 出口免税和退税优惠:

①kite免税

该税收优惠针对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大部分原材料和样品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中小型企业可享受更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即原材料、样品和机械的进口也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或奢侈品销售税,且其申请条件更为宽松。

①kite退税

该退税优惠规定如果进口原材料用作制造随后用于出口的成品,则已缴纳的原材料进口关税可以申请退税。

六、消费税

消费税是针对因其销售和消费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货物而征收的。目前,印尼征缴消费税的产品包括酒精和烟草制品。

七、土地与建筑税

土地与建筑物税是对所有土地或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根据地方政府每年签发的《应纳税额征缴函》进行课征,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土地和建筑物。

以下其他法规管辖的除外:林业,种植业,矿产和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矿区,位于国家海域上并在领土外的其他产业。

税率:根据《地方税收和处罚条例》,土地与建筑物税的税率最高为0.3%。

八、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

转让者(卖方)将土地或建筑物产权转让至受让人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

注:该税还未全额缴纳前,公证人不得在产权转让契约上签字。

税率:

设定为总转让价值(计税依据)的2.5%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廉价房屋和廉价公寓的,税率为1%

九、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

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也会为受让一方带来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bphtb)应纳税额。bphtb 作为地方税收的一部分需遵循《地方税收和处罚条例》,适用税率5%

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应在相关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契约公证前缴清。

在企业并购、合并或扩张情况下,应纳税额应在并购、合并或扩张的文件签署时缴清。在拍卖情况下,应纳税额应在拍卖公告签署当日缴清。

十、印花税

印花税的金额极小,且自2023年1月1日起是以固定金额1万印尼盾附于特定文件上缴纳。

需课征印花税的文件如下:

(1)协议书和用于证明某项行为、事实或民事性质的其他文件

(2)公证书及其副本

(3)由特定土地公证员出具的契约书

(4)所有包含款项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文件

(5)用于法庭证据的文件

以上就是印度尼西亚现行运用最多的税收政策,其中关于中国企业出海投资涉及最多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和土地建筑税。

声明:以上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代表熊猫出海正式意见。如需咨询相关业务,请关注熊猫出海,并与专业团队取得联系。

【第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2023年7月8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2

第三章 资产及运营管理……………………………………5

第四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8

第五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9

第六章 财务清算……………………………………………10

第七章 财务监督……………………………………………11

第八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

第八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一条 权益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员投入的股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增加、减少或转让出资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合作社应当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护,严禁挤占、挪用、侵占、私分。

第十六条 债务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以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明确债务资金筹集的目的、项目、内容等,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筹资决策,控制债务比例,签订书面合同,并制定还款计划,诚信履行债务合同。

合作社筹集债务资金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单据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优先选择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注意担保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的匹配性。

第十八条 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付及暂收款项管理制度,完善款项审批手续,及时入账,定期对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适时付款和提供产品及劳务。合作社应当对成员往来、应付及暂收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付及暂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付及暂收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确保款项的安全。

第三章 资产及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合作社应当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票据和印章管理。货币资金收付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审批人等签名,严禁无据收付款。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数交给出纳。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挤占挪用、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制度,对成员往来、应收及暂付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收及暂付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履约情况,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存货入库时,应当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填写入库单,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存货领用或出库时,应当办理出库手续,填写领用单或出库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合作社应当明确销售、采购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章程规定办理销售、采购业务,及时做好销售、采购记录,严格销售和采购合同、出库和入库凭证、销售和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核对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资产的成本、增减、折旧、出售、死亡毁损核算及管理。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预计净残值率按照其成本的5%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

购建、使用、折旧、处置管理,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明确固定资产购建的决策依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和预决算、付款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合作社的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验收交付使用。

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财务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台账,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摊销制度,确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是指合作社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合作社应当明确对外投资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外投资评估、决策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计划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四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对收入及时结算,切实加强管理,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等制度,控制和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得虚列虚报。

合作社的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工作规范流程,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后,经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财务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监督。大额支出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不得承担属于成员和经营管理者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购物、招待、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成本管理。

第五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规范盈余分配。

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编制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案,确定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合作社提取及使用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合作社财务清算,应当对合作社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合作社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十九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散、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合作社的债权。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实向本社成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或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合作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修正的。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作社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合作社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6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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