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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2023年7月8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2
第三章 资产及运营管理……………………………………5
第四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8
第五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9
第六章 财务清算……………………………………………10
第七章 财务监督……………………………………………11
第八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
第八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一条 权益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员投入的股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增加、减少或转让出资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合作社应当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护,严禁挤占、挪用、侵占、私分。
第十六条 债务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以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明确债务资金筹集的目的、项目、内容等,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筹资决策,控制债务比例,签订书面合同,并制定还款计划,诚信履行债务合同。
合作社筹集债务资金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单据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优先选择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注意担保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的匹配性。
第十八条 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付及暂收款项管理制度,完善款项审批手续,及时入账,定期对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适时付款和提供产品及劳务。合作社应当对成员往来、应付及暂收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付及暂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付及暂收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确保款项的安全。
第三章 资产及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合作社应当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票据和印章管理。货币资金收付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审批人等签名,严禁无据收付款。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数交给出纳。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挤占挪用、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制度,对成员往来、应收及暂付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收及暂付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履约情况,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存货入库时,应当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填写入库单,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存货领用或出库时,应当办理出库手续,填写领用单或出库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合作社应当明确销售、采购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章程规定办理销售、采购业务,及时做好销售、采购记录,严格销售和采购合同、出库和入库凭证、销售和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核对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资产的成本、增减、折旧、出售、死亡毁损核算及管理。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预计净残值率按照其成本的5%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
购建、使用、折旧、处置管理,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明确固定资产购建的决策依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和预决算、付款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合作社的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验收交付使用。
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财务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台账,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摊销制度,确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是指合作社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合作社应当明确对外投资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外投资评估、决策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等,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计划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四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对收入及时结算,切实加强管理,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等制度,控制和节约各项费用支出,不得虚列虚报。
合作社的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工作规范流程,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后,经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财务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监督。大额支出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不得承担属于成员和经营管理者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购物、招待、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成本管理。
第五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规范盈余分配。
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编制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案,确定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合作社提取及使用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合作社财务清算,应当对合作社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三十九条 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散、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合作社的债权。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实向本社成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或者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合作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修正的。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作社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合作社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农 民合作社是什么?有什么补贴和优惠政策吗?又该如何报税呢?当这些问题一股脑出现时,相信大多数人都没办法精准的回答出来。但是,大家可要注意啰,可千万不能小瞧了合作社。随着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加入或者成立合作社都能带来很多好处。本期小农人就特地邀请到了专业人士,围绕大家最关心的内容专业合作社具体的优惠政策、报税和补贴等。这份最全指南,收好了,欢迎收藏和转发!
一、农民合作社介绍
农民合作社指的是在农村范围内,将土地、大型农具、耕畜等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工具投入到集体所有,有农民进行一起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合作社很好的推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既能帮助农民创造更高的收益,也能更高效的利用好土地资源,更能很好的提高我国的农业经济。
二、农民合作社“优惠政策”出台
为了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那么农村民作社优惠政策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瞧瞧吧!
1、农民合作社补贴政策
农民合作社补贴包括农机补贴、种粮补贴、贷款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其中草原生态保护补贴是国家重点进行的一项补贴,往后对于这些补贴会增加,主要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2、农民合作社水电费优惠
我们都知道农民合作社在种植或者养殖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水费和电费,这些都是按照农用电收费标准来统一征收,这是国家对于农民合作社专门给的一项福利。
3、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
合作社成员销售农产品或者是合作社直接销售农资,农产品和机,政府都将取消增值税的收取。而且消费者购买合作社农产品时,都会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税额!
4、农民合作社补贴项目
每年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农村合作社补贴项目有哪些,其实每年的补贴范围也是比较广的,只要属于农业合作的项目,都可以纳入到合作社申报的范畴内,也能获得相关补贴。比如水产养殖基地和蔬菜标准园都有扶持资金的。
5、农民合作社流通政策
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销售也是一个关键点,销售不出去就会导致腐烂而且还没钱赚,所以国家针对这一现象,积极引导合作社与连锁超市、学校食堂、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展开全方位的合作,这也是国家做出的一项优惠政策之一,保障了农民收益。
三、农民合作社的报税方式和时间
1.农民合作社的税收报税方式和企业是一样的,可以在大厅申报,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上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大部份是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月度申报,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在第二年的5月31日前申报完。
2.按税务局规定,每月15日前要申报完月度需要申报的税种(遇节假日顺延)。
值得注意的事:所有的税种核定都是由税务机关来定的,所有的税务申报必须按相关规定的数据来报,不能乱报、错报、漏报都是属于违法违规操作,如对财务不懂的合作社朋友,可以把财务交给代账公司来做,一般他们比较了解各个行业的最新政策、补贴、税率,价格也比请一个会计来的实在,市面上大概2000-3000元左右就能包含一整年的财务管理。
四、农民合作社项目补贴标准是多少?
1.农民合作社的粮食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将进行整合,并且统一发放,平均补贴标准是120元一亩,具体实际补贴标准以当地政府补贴的情况为准。
2.农民合作社的农机补贴也会进一步增加,在2023年的时候各地政府也有发布相关政策,其中普通农机补贴达5万元,合作社种植户购买大马力的农机,最高可以领取15万元的补贴!
3.大规模种植的合作社,也将领到更多的补贴。不过地区不同,补贴标准也会有所差异。通常补贴标准能达到40-80元一亩。
4.农产品、经济林和水产养殖的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产品生产加工的龙头企业,政府给予100-300万不等的补贴,一般农业合作社在50-100万左右。
虽说办合作社有很多优惠政策,但需要一定的经验和管理技巧,加上每个地方的补贴政策都不一样,每年可拿到的钱不好说,所以开办农民合作社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办理机构,全面了解不同地区、不同农业版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政策,帮助大家借助国家精准扶贫的大方向通过农业发展致富。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大家如果在具体经营中有什么问题,可以给小农人留言,把你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告诉我,小农人一定会竭尽所能来为你找专家解难释惑,记得关注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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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
作者:刘文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已于2023年7月8日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实施好财务制度,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财务行为,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业实现集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快速发展,以及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原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以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财务制度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范围,以及对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求等。
2.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主要对合作社成员出资、接受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3.资产及运营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的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运营管理作出规定。
4.收入成本费用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管理作出规定。
5.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盈余分配、公积金提取与使用、可分配盈余的确定等作出规定。
6.财务清算:主要对合作社解散、破产时的流程、财务清算等作出规定。
7.财务监督:主要对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审计、信息公开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等作出规定。
8.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解释权与施行日期等。
三、新制度要点解析
(一)适用范围
针对近年来新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形式,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独立的法律地位,需要在财务管理上予以进一步明确。财务制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制度适用范围,为加强联合社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对支持和引导联合社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财务清算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相关事项的规定,财务制度新增“财务清算”内容(第六章),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明确了财务清算的流程与要求、清算组职责、破产申请等,以规范合作社解散、破产时的财务清算工作。
(三)财务监督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参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财资〔2019〕25号)等有关要求,财务制度新增“财务监督”内容(第七章),从内部审计、财务公开、违法违规情形及罚则等方面,指导合作社做好财务监督相关工作。
(四)财务会计人员
相较于原制度总则第三条“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等相关规定,财务制度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聘任作出相应要求,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同时,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避免财务管理风险,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等相关规定,财务制度第五条明确了“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五)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记载于各成员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财务制度第八条规定了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设立以及记载事项,同时对联合社成员账户的设立进行了明确。
(六)出资方式
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成员出资方式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财务制度新增对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并对不能出资的方式进行了简单说明。
同时,财务制度对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作了相关规定,成员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合理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有相关凭据的,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具体实务操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生物资产
原制度中将“农业资产”作为合作社的一类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随着合作社业务规模发展和类型增多,“农业资产”已经不能涵盖目前所有农业生物资产类型,同时无法很好地对应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为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便于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对农业生产相关生物资产的表述和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引入“生物资产”的分类,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是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同时,财务制度对生物资产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资产的核算及管理,并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确定为其成本的5%,合作社应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部分在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八)固定资产
财务制度将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从原制度规定的500元以上,提高到2000元以上,同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关规定,明确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此外,财务制度明确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成员;第五十三条规定,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财务制度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成员。同时,合作社应当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应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护,严禁挤占、挪用、侵占、私分。此外,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盈余及盈余分配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财务制度对合作社盈余管理提出了要求,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规范盈余分配。这就要求合作社应当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同时,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相关规定,财务制度明确,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需要说明的是,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计入成员账户。
(作者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3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