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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优惠政策(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农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具体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业产品(11)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牧产品(3)动物皮张(4)动物毛绒(5)其他动物组织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四)符合规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六)符合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可以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2篇】农业生产者免税收入

一、案例:长沙税务部门要求长沙医学院就学生学费、住宿费补税3.5亿

2023年4月1日晚,长沙医学院官网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贫困助学金5%都计征税,还有学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后,据媒体报道,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载明,要求该校补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各项税款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

上述文章称,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沙医学院全体师生强烈申请税务局依法履职,依法征税,法无授权不可为。4月2日,该文已被长沙医学院被删除。

当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了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李宏剑局长回应,长沙医学院发布的消息属于断章取义。稽查局稽查该校后,发现该校收的学费、住宿费不属于民政收入,便上报给市局、省局、总局。申报之后,发现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以才下达处理决定。

在企业所得税条款中,公办学校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只是公办学校所受的学费住宿费需要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外监控,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每年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同样是要交税的。那民办学校没有上缴财政,都是自收自支,不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便不能享受优惠。他称,总之,不管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要交税。

稽查局也曾回复校方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你单位取得的学费住宿费收入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依法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一律免税?

二、法律分析: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入并非一律免税

学校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为非营利性组织,民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

当前,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分税种来看:

(一)增值税

1、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所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均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所谓学历教育服务收入,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2、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及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取得的收入(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企业所得税

1、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一般的公司一样,应依法纳税。

2、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补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最常见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伙食费、教育费、保育费等,以及向其他机构或学生收取的商铺租金、非学历培训费、延时服务费、服装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办、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耕地占用税

公办、民办学校办公、教学用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1、《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契税

非营利性学校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1、《契税法》第六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三条: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六)印花税

赠与学校的财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数据,免征印花税;与高校学校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1、《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整理自一品税悦、祥顺财税俱乐部、

虎嗅app、九派新闻

【第3篇】农业设备税收优惠

农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 中药材的种植;

④ 林木的培育;

⑤ 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 林产品的采集;

⑦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 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

② 香料作物的种植;

③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案例:幸福公司准备投资于中药材的种植或者香料作物的种植,预计种植中药材前三年每年投资10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投资150万元。前三年没有任何收入,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获得销售收入2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以后每年投资额约500万元,利润总额可以保持在300万元。如果投资于香料作物,前六年的状况与种植中药材基本相当,以后每年利润总额可以保持在320万元。该企业应当选择哪项业务进行投资?

分析:

(一)如果幸福公司投资于中药材,

(1)则前六年总投资=100×3+150×3=750(万元),

(2)销售收入=200+300+300=800(万元),

(3)利润总额=800-750= 50万元。

(4)由于投资于中药材的所得可以免税,因此,该企业第六年的净利润(税后利润)为50万元,

(5)以后每年的净利润为300万元。

(二)如果幸福公司投资于香料作物,

(1)则前六年总投资=100×3+150×3=750(万元),

(2)销售收入=200+300+300=800(万元),

(3)利润总额=800-750= 50万元。

(4)由于投资于香料作物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第六年的净利润=50-50×25%×50%=43.75(万元),低于中药材净利润50万元

(5)以后每年的净利润=320一320×25%×50%=280(万元)。低于中药材的净利润300万元。

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该企业应当投资于中药材。

【第4篇】农业公司税收减免政策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新近出台,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为了帮助广大农业企业紧跟国家政策方向,小编特别整理了2023年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共4大方面67项,供大家参考。

内容索引

01 农业支持保护

02 资源环境保护

03 产业发展

04 农村改革及其他

01|农业支持保护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覆盖2.2亿农户。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依据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补贴旨在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政策信号,稳定市场价格预期。一次性补贴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2023年以来,国家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各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明确,到2023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30年建成12亿亩高标准农田。2023年机构改革后,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共同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目前项目实施区域为全国范围内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条件的耕地,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防护林网等。

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2004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截至2023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582亿元,扶持近4000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近5000万台(套),大幅提升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有力推动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的快速发展。202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要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完善农机性能评价机制,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籽收获等农机,推广大型复合智能农机。

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行,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一般机具测算比例不超过30%。补贴范围确定上,优先保障粮食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受益信息和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可登录各省(区、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各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补贴申请手机app常年开放,农民购机后可按规定随时申请补贴,也可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录入。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实行限时办理,整个周期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2023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快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享受报废补贴的机具为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械,包括依法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水稻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铡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等。拖拉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1000元到12000元不等,联合收割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3000元到20000元不等。其他机械的报废补贴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同类机械购机补贴额的30%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6.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

2023年,国家继续实行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免征拖拉机号牌费(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用)、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5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将农机驾驶证考试费、培训费、保险费纳入免征或财政补贴范围,鼓励免费为上道路行驶的农机具粘贴反光贴或悬挂反光警示旗。免费监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7.耕地深松补助政策

2023年,国家实行耕地深松补助政策,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深耕)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松(深耕)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深松(深耕)技术模式、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8.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23年,启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此后连续三年召开现场会推进相关工作。创建活动围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引导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2023年,农业农村部确定第三批119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名单。2023年,继续深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探索利用线上答辩方式验收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遴选确定第四批100个创建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对帮扶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指导交流活动等,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带动作用。

9.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的目标是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或者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者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为超级产粮大县,在获得常规产粮大县奖励的基础上,再获得超级产粮大县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入围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10.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1.稳生猪增牛羊政策

稳定生猪生产政策。贷款方面,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保险方面,保险保额继续执行能繁母猪1500元、育肥猪800元标准,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并扩大生猪收入保险,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环保方面,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环评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环评审批。补贴方面,继续在生猪养殖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使用生猪良种精液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

增加牛羊生产政策。开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在北方11个省份,选择基础母牛存栏量较大的县,采用“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在南方8个省份选择肉牛肉羊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域,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符合项目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实施牧区良种补贴项目。在内蒙古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购买使用优良种公畜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开展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试点项目县开展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主要开展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建设,促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根本性改变。

12.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2023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2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1.15元,比2023年提高2分钱。2023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1.24元、1.29元、1.31元,早籼稻比上年提高2分钱,中晚籼稻、粳稻均比上年提高1分钱。国家继续对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13.东北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2023年,国家取消东北三省一区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加生产者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统筹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玉米实际种植者。2023年国家将东北三省一区大豆目标价格政策调整为生产者补贴政策,统筹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2023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一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

14.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从2023年开始,国家在新疆实行为期3年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每年的目标价格水平按照“成本+基本收益”的方法调整确定。自2023年起,在新疆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目标价格三年一定,2017-2023年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通知》,保持政策框架总体稳定,保持支持力度总体不减,保障棉农收益稳定,实现政策常态化、长效化。从2023年起,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同步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视情况调整目标价格水平。

15.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023年,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一是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指导地方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对按照规定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安排补助经费。自主采购疫苗的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各地继续实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

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半年结算一次。目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强制扑杀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三是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综合生猪养殖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等因素,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细化确定补助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此外,2023年起,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标准由地方畜牧兽医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确定。

16.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等4大类,覆盖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主粮作物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青稞、牦牛、藏系羊等品种。地方财政支持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超过260个。

2023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出新的规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种植业分别补贴45%和35%;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养殖业分别补贴50%和40%;中央财政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补贴50%和30%;中央财政对涉藏特定品种补贴40%。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小麦等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一是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以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二是开展大灾保险政策试点。2023年,在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产粮大县三大主粮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2023年,进一步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实施区域扩大到13个粮食主产省的500个产粮大县。三是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2023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要求在前期6个省24个产粮大县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展至覆盖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所有产粮大县。2023年,已覆盖粮食主产省份大约60%的产粮大县。2023年,将实现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同时,协调启动糖料蔗、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落实好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保险。四是2023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五是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2023年,中央财政出台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在内蒙古、海南、甘肃等10个省(区)开展试点。2023年,中央财政出台了扩大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政策范围,从10个省(区)扩大至20个省(区),每个试点省份的试点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两种增加至三种。2023年,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支持力度。

17.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成。在上下关系上,省级和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直接开展担保业务,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主要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等服务。在运作方式上,全国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资本金注入、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形式予以支持。在业务范围上,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

同时,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要求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服务对象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300万元之间(生猪养殖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2023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指导开展“双控”业务规模确认,降低担保费率至0.8%以下,脱贫地区为0.5%以下。修订下发农业担保绩效评价评分指引,将评价结果与“一奖一补”政策挂钩。目前,除西藏、上海和深圳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完成组建,并通过分公司、办事处等向基层延伸服务,加快推动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充分发挥好全国农业担保体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的支撑作用。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2023年,国家把种业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任务和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的主攻方向,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的需要,遵循种业创新发展规律,破卡点、补短板、强优势,打好种业翻身仗要迈出坚实步伐。

一是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深入推进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加快推进新收集资源的鉴定评价和整理入库等工作。启动实施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加快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面上调查以及青藏高原区域5省(区)及新疆部分地州县重点调查。完成国家级地方猪品种遗传材料采集,支持畜禽遗传资源活体和遗传材料保种工作,扶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开展猪、牛、羊、家禽、蜜蜂等地方品种保护利用,带动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畜牧业。

二是扎实推进国家种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推动配套服务区和高标准农田等政策项目落实,统筹谋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做好后续项目储备。深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按照《“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布局建设一批资源保护场(区)、育种创新基地、品种测试中心、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加大制种大县奖励,优化种业基地布局,推动优势基地和优势企业结合共建,提升制种基地建设水平。

三是加快绿色优质新品种选育和示范推广。深入开展国家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四大作物和油菜、马铃薯等11种特色作物育种联合攻关,挖掘节水、节肥、抗逆等绿色性状种质和基因资源,加快培育推广肥水高效利用、适宜机械化轻简化栽培的绿色优质品种。构建展示网络,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艺农机融合、线上线下联动,加快新一轮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继续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基地、站),实施畜禽核心场测定项目,加快基因组选择等育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持续推进生猪、奶牛等6种畜禽育种联合攻关,系统开展引进品种的本土化选育,大力培育畜禽新品种,提升畜禽种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是加大优势企业扶持力度。积极推动种业制种保险、信贷、税收支持等政策落实,支持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深化种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企业搭建科研平台和创新联合体,牵头承担科研攻关任务,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

五是推进种业服务信息化。完善种业大数据平台,优化公共服务渠道,实现简单问题大数据答、复杂问题专家答,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可对当前市场流通品种、生产经营者或门店相关信息进行多角度查询,实现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让农民购种用种更加放心。

六是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调用。安排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推动省级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根据救灾和生产需要,及时组织调拨发放救灾备荒种子,确保补种、改种和平抑市场需求。

19.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为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扩大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聚焦粮油、果茶、蔬菜、中药材(食药同源)、畜牧、水产六大品类,选择一批地域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重点围绕特色资源发掘、特色产业发展和农耕文化发扬三个方面开展建设。2023年,支持245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延伸产业链、完善供应链、提升价值链。2023年,继续支持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保护,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02|资源环境保护

20.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政策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门,先后评估认定了79个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各先行区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突出问题,积极创新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总结凝练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示范引领全国农业绿色发展。

目前,先行区已成为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综合性试验平台。2023年,继续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指导先行区全域开展农业生产“三品一标”试点示范,持续推进农业资源保护、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生态修复、绿色低碳产业链打造、绿色技术创新等重点任务。适时组织科研单位开展先行区建设成效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优进劣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先行区系统总结技术应用、体制机制创新等成果,遴选推介一批不同生态类型和不同作物品种的典型案例,集成创新一批绿色生产技术模式,推动制修订一批农业绿色生产标准。

21.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政策

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既是综合技术的集成,也是管理方式的创新转变。通过示范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引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求,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稳产高产、优化供给、提质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聚焦主产区和优势作物,选择一批生产基础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县,选择水稻、小麦、玉米、大豆、薯类、油菜、花生、小宗粮油等品种,以及棉花、甘蔗、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集成技术、挖掘潜力,提高品质、示范带动,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引领生产方式转变,持续提升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政策

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2019-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一是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从2023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以奖补方式支持和引导各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实现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二是实施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整县推进项目。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每个县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2023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等重点任务,并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23.轮作休耕政策

2023年,国家启动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此后,试点规模不断扩大,区域不断拓展,成效逐步显现,初步探索了有效的组织方式、技术模式和政策框架。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轮作休耕工作,每亩补助150元,主要在东北地区、黄淮海地区、长江流域、北方农牧交错区和西北地区开展粮、棉、油等轮作模式,以及开发冬闲田扩种冬油菜;支持在西北、黄淮海、西南和长江中下游等适宜地区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休耕每亩补助500元,主要在河北、新疆地下水超采区。

24.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政策

为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2019-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8个省份,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兼顾农田面源污染治理、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和秸秆农膜资源化利用,推进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打造典型示范样板。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明确将支持范围扩大到黄河流域,以流域内水环境敏感区为主要实施区域,菜单式遴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池塘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等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整县推进、示范带动,促进重点流域全要素全链条综合防治。

25.长江“十年禁渔”政策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生动实践。2023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自2023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一口”(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两大通江湖泊,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支持地方统筹用于长江禁捕退捕渔民捕捞许可证权、渔船、渔具回收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险保障等方面支出。农业农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制定出台9项安置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做实做细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技能培训、就业帮扶、公益岗位安置等工作。

同时,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格局,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和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方案》明确,聚焦长江流域“一江一口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地区,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建设、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26.退化耕地治理试点政策

2023年,国家启动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实施面积280万亩,在全国13个省(区、市)耕地酸化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酸化耕地综合防治技术模式试验示范,在全国8个省(区、市)耕地盐碱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轻、中度盐碱耕地综合防治技术模式试验示范。同时,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构建完善退化耕地综合防治技术模式体系,通过加强集中连片示范区建设,促进综合防治技术模式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27.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政策

2015-2023年,中央支持在41个县(市、区、旗)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实施面积3150万亩次。重点推广第三积温带以北质地黏重黑土“玉米—大豆—大豆”(每三年一周期)轮作培肥、西部干旱半干旱丘陵漫岗区薄层黑土“玉米—大豆”轮作培肥、平原区“玉米连作”黑土保护培肥、稻田黑土培肥等4大类17种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因地制宜开展肥沃耕层培育、耕地土壤侵蚀治理。2023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启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围绕黑土耕地侵蚀、盐碱内涝等突出问题,统筹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相关政策,利用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培育肥沃耕层。

28.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政策

保护性耕作是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2023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组织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的适宜区域,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以玉米生产保护性耕作为重点,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023年东北4省(区)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8000万亩,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的农业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标准由各地综合考虑本辖区工作基础、技术模式、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实施,鼓励“优质多补”,提高补贴实施效率和作业质量。

29.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政策

2023年,继续在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以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鼓励创新机制、培育主体、壮大市场、连接种养两端,畅通种养循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30.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政策

为推动系统解决传统地膜回收难,替代成本高的问题,有效治理农田“白色污染”,2023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实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从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和全生物降解地膜替代两个方向协同发力、有序推进,加快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促进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与乡村生态振兴。2023年,在河北、内蒙古等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支持引导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及生产回收企业等实施主体,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使用效率,降低使用强度。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逐步构建多元化回收机制,健全废旧地膜回收网络体系,提升地膜资源化再利用能力。严格补贴地膜准入条件,禁止使用不达标地膜。

3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在13个牧区省份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个省(区)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资金按要求直补到户。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可实施“一揽子”政策,资金用于推动草食畜牧业生产转型,提高现代化发展水平。

3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723个项目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探索有效治理机制,实现了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同时,支持“非畜牧”大县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支持250个以上项目县整县推进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并提出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继续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96个符合条件的县开展建设。

03|产业发展

33.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支持政策

2018-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1109个镇(乡)聚焦主导产业,建设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发展壮大镇域经济。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新创建200个农业产业强镇。在主导产业上,支持建设乡镇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聚焦1个优势明显的农业主导产业。在建设任务上,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在资金支持上,采取批准建设时补助300万元、通过认定再奖补700万元的方式,调动地方主动作为、加大投入的积极性,提升建设效果。

34.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和乡村产业振兴的平台载体。2023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6年对产业园建设作出部署。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支持创建了200个全产业链发展、现代要素集聚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其中已认定130个,带动构建了国家、省、市、县产业园建设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产业园为抓手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2023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安排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在主导产业上,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支持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花生、牛羊、生猪、天然橡胶、棉花、食糖、乳制品、种业、设施蔬菜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适当兼顾对农民增收有突出作用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在重点品种上,倾斜支持大豆和油菜生产,拟选择部分种植规模大、扩种基础好的县区,创建大豆和油菜产业园。在建设任务上,重点推进全产业链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促进产村融合发展。在资金支持上,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1亿元和7000万元两个档次,对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年度予以支持。在建设区域上,产业园应布局在县域内,区域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不得整县或跨县创建。

35.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支持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全产业链开发,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经济带。截至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建设10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激发了各地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的积极性,集中力量锻造产业长板、补齐发展短板、延长产业链条,有力提升了主导产业的发展活力和综合竞争力,对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和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形成重要支撑。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继续支持各地建设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通过补短板强弱项,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提高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形成利益联合体或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36.农产品初加工税收减免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种植业类的粮食、林木产品、园艺植物(含水果、蔬菜、花卉初加工)、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茶叶、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热带和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牧业类的畜禽类、饲料类、牧草类初加工,渔业类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将继续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7.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优惠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依法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约0.5元/千瓦时;而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1.0元/千瓦时。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适时修订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指导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初加工享受农业生产用电政策。

38.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政策

为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2023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在混合型产业用地范围、用地空间布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盘活存量用地和优先增量用地、优化用地手续等5个方面有突破。尤其是在用地空间布局上,提出县域、乡镇和村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主要类型。引导盘活存量用地和每年新增用地向乡村产业项目和乡村产业聚集区倾斜。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推动各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落实落细。

39.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采取有力有效政策措施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引导各地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多县一带”,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布局不断优化,集聚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区域资源得到合理高效利用,资源优势逐渐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一是新认定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加大力度培育主导产业突出、创业创新活跃、联农带农紧密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引导发展布局集中、规模适中、特色鲜明、效益明显的乡村产业微型经济圈,形成一村带数村、多村连成片的发展格局。二是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品牌。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要求,以质量信誉为基础,创响一批乡村特色知名品牌,扩大市场影响力。2023年,将发掘推介一批乡土特色鲜明的乡村特色产品和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乡村工匠,编印2023年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和乡村工匠目录,讲好产品、产业和乡土工匠故事,创响“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品品牌。引领农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40.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

国家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目前,全国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超过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959家。加快培育龙头企业牵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广大农户参与的产业化联合体,已形成7000多个联合体。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继续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开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淘汰、递补一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介2023年度农业产业化头部企业,发布主要品牌商标,形成典型案例模式。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为“指挥棒”,指导各地培育一批省、市、县级龙头企业,形成“四级联动”的龙头企业发展格局。

二是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制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标准,开展国家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共同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意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联合体发展融资难题。

三是引导龙头企业助力共同富裕。重点加大脱贫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带动当地产业提档升级,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结合脱贫地区重点产业、重要基地,组织发达地区龙头企业到脱贫地区考察对接,促进投资兴业、产销衔接;组织脱贫地区龙头企业到发达地区开展学习交流,开拓视野,提升能力。

41.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支持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优化乡村旅游业,聚焦重点区域、注重品质提升、实施精品工程、提升服务水平。2023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生态农业为基、田园风光为韵、村落民宅为形、农耕文化为魂,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进一步做精做优乡村休闲旅游业。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深入发掘农业的食品保障、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促进农业与休闲、旅游、康养、生态、文化、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丰富乡村产业的类型,提升乡村经济价值,推动乡村休闲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打造精品工程。遴选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动产村融合发展,带动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价值提升;推介一批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一批乡村休闲旅游优势品牌和城乡居民休闲旅游“打卡地”;建设一批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打造乡村休闲旅游先行区。

二是提升服务水平。完善餐饮、住宿、休闲、体验、购物、停车、厕所等设施条件;研究制定休闲农业行业服务指南,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落实金融支持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行业发展情况调查。

三是创新发展业态。发掘地方文化、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资源,开发研学教育、田园养生、亲子体验、拓展训练等项目,引导有条件的休闲农业园建设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生学农劳动实践基(营)地。

42.农村创业创新支持政策

2023年6月,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退役军人部和银保监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引导返乡农民工,入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以及在乡能人创业创新。到2025年,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100万以上,基本实现农业重点县的行政村全覆盖。支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建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建立“一对一”“师带徒”培养机制。鼓励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平台载体,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地就近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3年11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企业为重点,依托现有相关园区存量资源,配套创业服务功能,争取到2025年,在全国县域建设1500个功能全、服务优、覆盖面广、承载力强、孵化率高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基本覆盖农牧渔业大县(市)和劳务输出重点县(市),吸引300万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2023年,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加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训,认定一批全国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优化农村创业创新环境,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在乡创业创新。

43.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2023年,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加快补齐发展短板,提高设施运营效率。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并择优支持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开展整县推进。依托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具体由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主体(不含农垦农场)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

44.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到2025年创建500个左右示范区,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去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经县级政府申请、省级部门择优遴选、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后,已将北京市平谷区等100个县(市、区)列入首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2023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再创100个左右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并持续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一是加强指导服务。推动首批承担示范区创建任务的县(市、区)细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促进示范区建设整体上水平。二是加强政策扶持。指导各地用足用好中央三农支持政策,加快把政策转化为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推动各地统筹用好财政资金,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向示范区集中,支持示范区创建。三是加强监测评估。完善创建工作监测指标体系和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跟踪调度各示范区机制建设、工作进展、政策落实等方面情况,加强对示范区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建设水平评价。

45.推进农业对外合作园区建设政策

2023年,农业部作为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单位,牵头启动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遴选认定工作。2023年,认定10个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10个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开展首批建设试点。2023年和2023年,推动潍坊国家农业对外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和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获批设立。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深入推进相关工作,依据《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加强试验区规范管理和政策先行先试,启动新一批试验区认定工作。视情开展新的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的指导和宣传,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实现高质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对外开放发展。

46.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和建设。2023年,启动新一轮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认定,持续推进基地建设,夯实农业外贸基本盘、示范引领农业高质高效发展,以农产品贸易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一是开展机制化片区活动。结合行业和市场特点分类指导,聚焦规则精解、突出实操运用、强化观摩体验、促进同业对接,增强活动实用性和吸引力。二是强化国际标准认证。强化国际高标准认证认可服务,给予企业系统、持续、可及的指导,提升出口产品美誉度,为国内农产品企业出口赋能。三是培优培强自主出口品牌。继续为基地企业提供出口品牌商事认证服务,2023年将扩大服务覆盖面,全方位、分品类、分市场宣传推介。四是发挥贸易促进平台服务作用。支持国贸基地参加国内外高质量展会,助力抓订单、拓市场。涉外展会对国贸基地给予展位分配倾斜,组织更大规模的集体参展,具备条件的开辟展示专区,协调国内外专业采购商定向集采。五是做细做实出口公共服务。聚焦产品创新、国际认证、国际营销、关税筹划和业态模式创新,推出一批可学、可鉴、可用的国贸基地最佳实践案例。用好外媒、外嘴,增强优质产品品牌对外传播力。

47.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持续发展支持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以深入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为抓手,突出全产业链开发、龙头企业带动和联农带农机制,强化工作协调统筹、任务督促落实,推动政策持续优化、投入持续加大、要素持续集聚,切实发展壮大一批能更多带动就业的特色优势产业,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做实产业规划。指导脱贫县编制好“十四五”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组织脱贫地区开展规划审查,确保规划质量。发布脱贫县“一主两辅”特色主导产业目录,引导各类资源要素集聚主导产业,打造“一县一业”。

二是落实帮扶政策。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占比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脱贫地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开发特色产业险种。

三是做强产业全链。制定实施《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升行动方案》,引导脱贫地区聚焦主导产业,围绕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产业园区等,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引导龙头企业到脱贫地区布局加工产能,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把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产业链增值收益留给脱贫群众。

四是优化服务保障。继续组织开展产业技术专家组服务,支持脱贫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选派科技特派团,建立产业技术顾问制度。健全脱贫县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快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持续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推动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脱贫地区建立稳定产销关系。强化脱贫地区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覆盖。对脱贫地区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优先办理并减免费用。加大脱贫地区农业品牌公益宣传,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农业品牌一对一帮扶。

五是打造典型样板。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联农带农效果明显的脱贫地区,整县或整市创建一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向引领区倾斜,示范带动全国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48.脱贫地区产销对接支持政策

2023年以来,农业农村部深入开展贫困地区产销对接工作,聚焦重点地区,创新对接形式,取得了积极成效。牵头组织系列贫困地区产销对接活动,四分之三以上贫困县参加,累计签约额超500亿元。搭建全国农产品产销对接公益服务平台,有力推动了贫困地区树立市场意识、拓宽销售渠道、打造知名品牌、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产业质量,成为产业扶贫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聚焦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织开展系列产销对接活动,依托大型电商、行业协会完善长期网上销售平台,加强脱贫地区品牌农产品宣传推介,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支持,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区域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滞销监测预警和多方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关注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时段,编制农产品产销形势报告,探索建立脱贫地区产销对接长效机制。

49.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

按照《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2023年继续在110个县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引导市场主体建立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推动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实现优质优价带动农民增收。充分发挥益农信息社深入农村、联系农民的优势,结合“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发挥当地产业优势,做好优质特色农产品上行。

50.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

2023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推进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现经营质量效益、物质装备水平、产业支撑能力、组织服务提升小农功能稳步增强,在稳粮扩油中充分发挥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主体支撑。

一是加快提升主体素质。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宣传培训,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章程制度,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提升民主管理水平。建立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制度,探索构建“一场一码、一码通用”的管理服务机制。开发推广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引导家庭农场实现财务收支、生产销售等信息化。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专题培训班,开展针对性、实操性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提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切实增强主体竞争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支持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任务。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再联合、搞联盟,统一生产标准和供货标准,统一采购农资和产品销售,以规模优势增强市场话语权。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探索延长产业链条、整合资源要素、创新组建方式、健全规范管理、加强利益联结的有效路径,推广一批成熟经验和模式。

三是深入推进社企对接。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遴选更多优质企业,通过优化社企对接机制、匹配优质市场资源、跟进配套指导服务,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市场营销、品牌培育、融资保险、技术集成应用等共性难题。

四是创新指导服务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以省为单位启动“千员带万社”三年行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鼓励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引导有意愿、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服务中心,提供运营指导、事务代办、交流培训、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扎实开展第三批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提升试点县域农民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深入开展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遴选推介第四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典型案例。

51.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推动主体壮大、模式创新、领域拓展、资源整合、行业规范,更好地引领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主体培育,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要求,引导支持各类服务主体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创新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围绕试点任务,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在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的有效方法路径。整合服务资源,鼓励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主体的迫切需求,为其提供集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农机作业、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服务于一体的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解决方案,探索建设联盟、协会、指导服务中心等多种类型的行业组织,破解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做不了、做不好的共性难题。规范行业发展,指导各地分行业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建立县级服务组织名录库,探索形成服务主体监管有效机制。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遴选推介,总结推广一批典型服务模式、服务标准、综合解决方案等。指导各地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52.粮改饲试点支持政策

2023年以来,国家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17个省份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粮改饲政策,选择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实施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收贮的粮改饲补贴。在主推青贮玉米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苜蓿、燕麦、甜高粱等优质饲草料品种。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收贮服务组织,提高优质饲草料商品化供应能力,持续增加优质饲草料有效供给。

2023年,继续在试点区域内实施粮改饲政策,以农牧交错带区域为重点,补助对象为收贮利用优质饲草料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料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品种包括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以及其他优质饲草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当地有使用习惯、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品种纳入补贴范围,但不包括采收籽粒以后玉米秸秆或其他作物秸秆。补贴方式为各地根据收贮主体实际收贮饲草料的数量核算发放补贴资金规模,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绩效目标基础上,可探索实施贷款贴息、支持收贮设施设备建设等创新方式。各地可支持大型收贮主体开展跨县域优质饲草料收贮。

53.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为提高奶牛生产效率和生鲜乳质量水平,2012-2023年,国家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支持苜蓿种植、收获、运输、加工、储存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提升,增强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供给能力。2019-2023年,支持的苜蓿面积扩大到100万亩,并在准入面积、实施周期等方面给予放宽。2023年,重点支持达到行业标准1级以上的优质苜蓿干草与青贮苜蓿推广应用。

54.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

为落实《“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启动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择优支持奶业大县发展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应用先进智能设施装备,推进奶牛养殖和饲草料种植配套衔接,选择有条件的奶农、农民合作社依靠自有奶源开展养加一体化试点,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

5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方向安排资金支持。增殖放流物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增殖放流工作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选定增殖放流水域和物种,加快苗种供应体系建设,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完善苗种招标采购、放流跟踪监测等制度。

56.渔业发展补助政策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政策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构建与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新时代渔业支持政策体系,为渔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其中,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以及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

57.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政策

天然橡胶是国家战略资源,在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海南、云南、广东等主产区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建设。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在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实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聚焦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兴产业提效益,进一步提升天然橡胶基础支撑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绿色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我国天然橡胶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支持内容包括胶园生产基地建设、初加工和产地仓储能力建设和产业链重点支撑等工程建设。2023年,国家将继续安排资金用于海南、云南、广东等主产区更新、定植、抚管胶园,建设胶园道路、储胶池、管护用房等胶园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橡胶初加工厂和落后设备,建设天然橡胶科技创新中心和试验示范基地等。

04|农村改革及其他

58.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业农村领域继家庭承包制后又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2023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要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2023年12月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专节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了具体规定,赋予土地经营权入股、融资担保的权能。2023年,农业农村部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方式、程序等相关规定。

59.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2023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60.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23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2023年,围绕加强宅基地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布局、标准、申请、审批、使用等作出规范。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宅基地申请审批等工作,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61.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5批试点,覆盖全国所有涉农县(市、区)。

截至2023年底,31个省(区、市)已基本完成阶段性任务,全国核实集体资产7.7万亿元,集体土地等资源65.5亿亩,确认成员约9亿人,全国建立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96万个(其中村级57万个),初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扶持10万个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持续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会同财政部修订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下一步,一是制定出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试点。二是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使用权入股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三是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修订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四是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

62.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近年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关于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的指示精神,主动对标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要求,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瞄准束缚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试验区进一步加强改革试验工作,加大推进力度,改进方式方法,强化成果提炼转化,当好农村改革的先行军、排头兵。一是深化拓展改革试验内容。主动承接中央新部署的农村改革试验事项,着眼于农村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沿性问题,加强对各试验区试点方案指导和把关,统筹推进关联度强、相关性高的试验任务,适度延展试验主题和内容,推动试验区从少数领域单项改革向多领域综合改革转变,实现相关试验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二是加强改革试验调研指导。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赴试验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改革试验进展,调度试验任务落实情况,推动解决试点试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总结提炼改革试验成果。分专题归纳推广做法成熟、适用性强的试点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推动向政策转化。筛选制度设计完整、改革成效明显、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典型案例,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示范。加强基层改革典型宣传,讲好试验区改革创新故事,营造深化改革试验工作舆论氛围。

63.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经费支持在全国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一是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聚焦全产业链技能水平提高,以培育质量效果提升为关键,以选育用一体化培育为路径,重点推进稳夏粮丰收、大豆油料扩种、东北黑土地保护、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培育和职业能力提升等专项培训行动;大力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人才保障。二是推进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继续实施百万乡村振兴带头人学历提升计划,开展首届涉农职业院校“名课名师征集活动”。推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培养农业农村急需实用人才。三是多平台支持农民发展。加强科教云平台建设,完善在线培育和服务功能,为农民搭建云课堂。推进农民培育与金融担保、电商营销等服务相衔接,提供技术、政策、信息等综合性服务。选树高素质农民发展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64.实施“神农英才”计划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要求,2023年实施“神农英才”计划。围绕生物育种、智慧农业等事关粮食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和奖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的涉农科技人才。自2023年起每年遴选一批领军英才和青年英才,给予政策、经费等综合支持,力争用5年时间打造一支国际一流的农业科技创新队伍,引领带动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跨越式提升。

65.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要求,自2023年起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每年原则上为每个县培育10名“头雁”,全国每年培育约2万名,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10万人规模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带动全国500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雁阵”,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66.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经费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各地提高农业技术服务水平、改善推广条件,强化基层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履行。完善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等为平台,聚焦粮食稳产增产、大豆油料扩种、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根据全国不同区域自然条件和生产方式,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支持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围绕加快县域农业科技现代化,大力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在县域层面落地转化推广应用。加强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农技推广”app作用,实现专家、农技人员和农民在线互动,实时解答生产技术难题。继续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支持各地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继续在广大脱贫地区深入实施特聘农技员计划,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相衔接。

67.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政策

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是农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政策举措,目标是促进农场增强发展活力和壮大经济实力,加快实现全面振兴。2023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列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的六项任务之一,重点支持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及生产生活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并明确了资金项目管理、绩效评估考核等政策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实施农垦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重点是围绕农场资源禀赋,稳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重,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夯实壮大发展能力,促进农场和职工群众增收致富,加快农场全面振兴步伐。

来源:中再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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