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组织收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收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差额征收的设计不合理
相关绿色税收的税种多采用差额征收的税率设计,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这些税种的性质共同决定的,绿色税种采用差额征收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这主要取决于是否能适应当地的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开展的税种,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我们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
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税额标准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而固体废物、噪声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实施较低标准并不符合贵州经济发展的情况。
相比其他地区,贵州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较大的依靠资源,依赖第二产业,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来说,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最主要的排污物质,而贵州只按照最低征收标准的2倍进行征税,将无法对企业形成约束,不利产业转型升级。
而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在这两类物质上多采用5、6、8和10的倍数去征收环保税,巨大的税收差距将会给贵州带来污染转移,这并不利于贵州省生态文明的建设。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税在在主要污染物质上多采用较低的税率差额征收,虽然这是在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和经济发展情况后制定的。
但如此低的排污成本,并不足以发挥绿色税收的创新效应,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当税收成本远不足以弥补私人成本,便会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从而使环境保护税的环保效应不能充分发挥。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开展的税种,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我们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
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税额标准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而固体废物、噪声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实施较低标准并不符合贵州经济发展的情况。
相比其他地区,贵州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较大的依靠资源,依赖第二产业,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来说,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最主要的排污物质,而贵州只按照最低征收标准的2倍进行征税,将无法对企业形成约束,不利产业转型升级。
而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在这两类物质上多采用5、6、8和10的倍数去征收环保税,巨大的税收差距将会给贵州带来污染转移,这并不利于贵州省生态文明的建设。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税在在主要污染物质上多采用较低的税率差额征收,虽然这是在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和经济发展情况后制定的。
但如此低的排污成本,并不足以发挥绿色税收的创新效应,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当税收成本远不足以弥补私人成本,便会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从而使环境保护税的环保效应不能充分发挥。
绿色环保效应不明显
税种没有绿色环保效应是由我国是由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税制设计上多是围绕着增值税和财产税,并没有把排污行为纳入到征税的范围内,所以在一段的时间内中国政府、企业、个人都没有环保理念。
二〇一八年,我国开征了首个以环保为目的设立的环境保护税,但在实际征收中也存在征收范围窄,税率低,环保效应不明显的问题。贵州省生态环境极为脆弱,而且仍然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当前绿色税收的环保效应并不显著。
唯一能引起环保理念,以纳税人的排污行为为征税税目的环境保护税在相关绿色税种上占比仅有0.86%,还不足1%,表明环境保护税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税种,并没有发挥引领绿色发展、树立绿色理念的主体作用。
而具有明显绿色税制的资源税在贵州相关绿色税收里面仅有4.5%的占比,这并不能引起人们对资源的足够重视,而且较低的税收成本也无法有力约束企业用技术创新代替排污,在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方面还缺少力度。
消费税在贵州相关绿色税收的占比虽然很大,将近40%,但消费税目前的设计理念是引导消费,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而且贵州作为白酒之乡,占据中国30%的白酒市场,光白酒一项就为贵州带来了将近200亿的消费税,占消费税收入的56%。
所以贵州省的消费税很大一部分是由白酒行业带来的,如果不考虑白酒带来的消费税,剩下的具有环保性质的税目和税收收入已经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更不能发挥环保作用。
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相关节能减排的优惠措施多是配合主税种展开实施的,这就要求政府要跨税目、跨税种的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多税种之间的相互衔接,目前贵州在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上还存在着各种问题。
首先是优惠政策较少、力度较小。贵州现行支持经济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实施循环节能经济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设备按照购置额的10%抵减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循环发展企业和处理垃圾企业,产生的所得实行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比其他省按投资额50%左右的比例抵扣所得额、免税年限高达10年、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以及按研发支出的100%进行补贴,贵州现行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不仅政策少,而且力度不够,对发展绿色经济激励作用有限;其次是税收优惠政策分布零散。
贵州目前在节能减排、低碳循环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税收优惠体系,各种优惠政策零散的分布在各种规章文件里,并且多以所得税和直接补贴为主,在间接补贴和递延抵扣上不仅政策不明确、内容较多,而且限制条件也多,无法真正惠及企业;再次是退出机制不完善。
有的企业在之前申请了税收优惠,但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在符合条件,但由于相关部门缺乏相应审核机制和退出程序,即使该企业进行高耗能、高排放的生产,仍然享受税收优惠,导致税负不公,阻碍相关清洁、绿色产业的发展;
最后是一些税收优惠在更新上较为滞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多年仍未修改,导致一些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绿色生产的积极性。
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维度指数测算结果
贵州的协调指数上升缓慢,但绿色指数显著上升,表明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仍是贵州面临的最大问题。
虽然贵州实施了大扶贫政策,帮助贫困地区走出贫困,带来了贵州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原因,贵州目前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除贵阳、遵义之外的其他州市协调指数相差不大,但相比贵阳和遵义却有着不小差距,这也说明贵州要注意经济发展的区域性,要把政策、资金、技术等资源往其他地区倾斜,以提高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毕节、六盘水和铜仁大幅上升的绿色指数,说明这三个地区在绿色方面拥有较大的优势,而贵州九个市州在绿色方面都有很高的指数,虽然这得益于贵州天然的生态,但这也表明贵州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绿色优势,在西部大开发闯新路的同时又守好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
【第2篇】完成各项税收组织收入
(藤县融媒体中心2月7日讯)2023年,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县坚定不移增收节支,广泛培植税源,持续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精准把控用财之度,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竭尽全力保障全县重点支出,圆满完成了2023年财政收支目标任务。
2023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32亿元,完成年初预算任务的101.07%,同比增加9279万元,增长8.15%,增幅位于全市第一。其中:税收收入完成6.75亿元,非税收入完成5.57亿元。
2023年,全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52.27亿元,民生支出完成40.88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的85.29%,其中:教育支出16.06亿元,同比增长1.5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28亿元,同比增长9.89%;卫生健康支出4.09亿元,同比增长5.63%;农林水事务支出10.00亿元,同比增长10.39%;科学技术支出5266万元,同比增长27.60%;灾害防治及应急支出8729万元,同比增长38.91%,各项民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人民幸福感显著提升。
记者:岳柱健
通讯员:县财政局 蒙田颖 黄自锦
编辑:肖桥
【第3篇】税收组织收入原则
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指国家税收制度所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原则;2、平等原则;3、公正原则;4、经济效率原则;5、税收透明原则;6、税收稳定原则;7简洁明了原则;8、合理原则;9、合规原则;10、用原则。
具体如下:
1、法定原则:税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规定税种、税率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2、平等原则:税收应该按照纳税人的能力和财产状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平等征收,避免贫富差距扩大。
3、公正原则:税收征收必须公正合理,避免偏袒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
4、经济效率原则:税收征收应该遵循经济效率原则,即在确保税收收入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促进经济增长。
5、税收透明原则:税收征收应该透明,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的具体征收方式和用途,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
6、税收稳定原则:税收政策应该具有稳定性,避免频繁调整和不确定性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7、简洁明了原则:税收征收应该简单明了,税收法规的内容应该简洁易懂,避免出现繁琐复杂的税收法规导致的不便和误解。
8、合理原则:税收负担应该合理,税种和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公平原则来制定。
9、合规原则:税收征收应该合法合规,纳税人应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法规。
10、用原则:纳税人的诚信记录应该成为纳税人获得税收优惠和享受税收服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应该对违法纳税行为进行处罚。
税收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指导原则,有助于保障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来说,税收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公正、合理、高效和稳定,确保税收制度的顺利运行,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从而推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4篇】做好税收分析加强组织收入
面对组织税收收入形势的异常严峻,区税局坚持以税收数据采集为抓手,加强税收监控,深化重点税源及行业的税收分析和数据应用,着力提升税收收入质量。
一是注重开展重点税源摸底调研。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经济税收形势的摸底分析,准确掌握税收增减因素,把握经济税源变化和重大经济税收政策对组织收入的影响情况,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
二是注重横纵向信息沟通。横向,密切与区财政、统计等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经济动态及发展趋势,以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为基础分析税收走势;纵向,加强局内各业务科室、各税务分局间的联系,及时准确通报重点税源变化情况,保持信息畅通。
三是注重运用科学分析方法。运用重点税源信息系统及ctais系统,定期将动态数据进行整理剖析,采用宏观税负、税收弹性分析等多种方法,由表及里地进行综合分析,努力使分析结果科学合理,并充分运用分析结果来促进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分析与税收征管良性互动。
【第5篇】税收组织收入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规范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统筹推进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法律。具体主要是两个大的部分,一大部分是针对所有行业的普惠性政策,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角度系统梳理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企业财务人员都能依据该法律法规学习了解并应用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大部分是针对特殊行业制定的促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等。本文所研究电子信息产业中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将会汇编在其中。
(二)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在统一制定全国性统一的政策后,合理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专门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定期评估更新并报中央备案。
(三)针对性解释政策。最后,针对纳税人及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对政策的具体内容、期限、程序不清楚的地方,专门制定一章进行解释,提高政策预期,为建设建成创新型国家奠定税法基础。总之,未来需要统一现在分散的各项激励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公告、规定、办法,提升立法层次,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让全社会真正重视企业研发投入。
二、重视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一)增加间接税收优惠方式。除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可以允许研发风险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扩大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之外。可延长电子信息产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试点亏损甚至可以向前结转,激励正在成长期的中小规模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研发投入活动。
(二)完善电子信息产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如统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加计扣除中的核算口径。提高电子信息产业整体加计扣除比例至100%,引领制造业转型升级和科学技术变革。借鉴加拿大、英国、美国和日本等采用的税收抵免政策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我国可以选择前述外国经验借鉴中美国的税收抵免方式。
企业当年研发支出超过前3年研发投入均值的50%的部分按12%的比例进行税收抵免;或者选择日本的研发费用按10%的比例抵免应纳税额。因此,我国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产业的类型设置差异化的加计扣除比例,可先以某些行业或区域进行试点,逐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式过渡到国际普遍通用的与研发费用增量相关的税收抵免方式,并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抵免政策。
(三)考虑延长优惠年限。因为我国规定如果企业当年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最长可追溯3年,但外国可以追溯7年甚至5年,所以我国政府可以考虑适当延长该加计扣除政策的结转年限。
三、放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
(一)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比例标准。可以依据不同规模,并设置不同的认定标准。例如,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为大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设为中小规模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大规模企业在原比例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以保持原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活力。高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降低为50%;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标准分别降低原5%降低为4%,原4%降低为3%,原3%降低为2%;科研职工比例可以维持原比例或适当提高。
对于中小规模的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为了鼓励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低税率,在企业的萌芽和发展期应采用宽松的税收政策,待其后进入成熟期再提高为大规模企业的标准,所以目前其比例要更加低于大规模企业标准的下限。例如高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在40%至50%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标准分别在大规模企业的基础上再降低1%:4%降低为1%,3%降低为2%,2%降低为1%;科研职工比例降低在5%至10%之间。
(二)降低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门槛。现有集成电路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都要求企业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可以考虑将经营期限的限制条件统一降低为10年;降低投资额,如80亿降低为60亿,150亿降低为120亿等。让更多的企业享受该“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增加企业现金流,促进企业研发投入,集中力量攻克cpu、fpga等高端通用芯片领域的技术瓶颈。
(三)扩大电子信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如把软件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年限最小为两年、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优惠范围到电子信息产业。把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等政策扩展到电子信息产业其他领域中。
(四)拓宽小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印花税:对电子信息产业的研发相关合同采取免税政策;关税:政府对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因为国内没有满足需求的高性能设备而进口并且以研发、培训为目的的设备采取免税政策等。
四、完善关于降低研发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建立研发风险准备金扣除制度。借鉴韩国和德国的规定建立研发风险准备金制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以为3%或5%,还能限制年限。因此,我国可以规定:研发风险准备金可以从企业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种提取一定比例并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要设置提取比例范围、最高限额和使用期限、相应的作假行政处罚措施,税务机关联同银行共同管理监督存放准备金的账户。
(二)增加投资抵免方式。目前我国只有对创投企业投资满两年的当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该优惠范围,扩大到电子信息产业中的企业,甚至将70%的税前扣除比例逐渐提高至100%。如果创投企业因为研发失败等原因出现投资亏损,其可以将投资损失弥补本企业亏损;如果研发成功得到风险投资收入,可以规定该收入的一部分免税,例如美国规定企业风险投资收入的60%免税。
五、简化税收征管提高效率
(一)政府精简审批材料和简化审批程序。政府要公开行政审批清单并制定“负面清单”。共同成立行动小组,商讨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申请所需材料文件,还有精简在各类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系统中的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等改进措施。
(二)加强多部门沟通合作。电子信息产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企业向多个部门申请,但是各部门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所以各自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结果不同,有可能使企业不能享受与鼓励研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让税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如海关、科技部、发改委共同参与,商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搭建大数据平台并坚持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相互配合联合审批让纳税人在短时间尽快申请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可通过微信、官方网站等,利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到辖区内每家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