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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消费税是什么意思(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抵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抵扣消费税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抵扣消费税是什么意思

【第1篇】抵扣消费税是什么意思

在营改增完成以后,增值税和消费税就成为了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频率最高的税了。对于增值税,我们还是比较了解的。但是,对于消费税大家了解得就比较少了。

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企业在销售特定产品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从这一点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比增值税小得多。

具体来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1、引导消费

我们日常生活使用的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贵重首饰、金银珠宝都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从而引导大家理性地进行消费,不购买奢侈品。

其实消费税在开始征收时,更像一种“奢侈税”!只要享有奢侈生活的消费者,从需要承担消费税。

2、保护资源

对于一些稀缺资源,需要缴纳消费税。通过消费税的征收,达到人民爱好资源的目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一些对于污染环境以及一次性具有战略意义的商品征收消费税。比方说,我们比较熟悉的石油。

当然,消费税的征收也能使企业更好持续发展下去。可以说,消费税的征收意义还是很大的。

消费税主要在什么环节征收?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主要有: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以及销售环节。

消费税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有时代的特点的。毕竟,消费税只是单一环节征税。在所有环节当中,只有生产环节最容易监控了。

当然,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的讨论以比较多。可以说,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肯定是大趋势,但是时机尚未成熟呀!对于这个问题,虎虎在原有的文章中,也讨论过。

消费税虽然相互抵扣,但是在委托环节,购进的消费税在部分产品中间也是可以抵减的。

进口的商品涉及消费税时也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比方说,进口的超豪华小汽车,也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销售环节属于比较特殊的存在。在消费税15个税目当中,只有金银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需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征税环节只在零售环节,而超豪华小汽车是在生产环节的基础上,又在零售环节加征了一次消费税。

消费税的特点是什么?

消费税的特点是:征税环节的单一性、税负的转嫁性、税收调节的特殊性。

1、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比较单一,一般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这一点和消费税的区别最明显。

2、税负的转嫁性

消费税是价内税,不管在哪个环节征收,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就是最终的消费者。当然,由于消费税本身的特殊性,我们消费者对此并没有实际的感受。

3、税收调节的特殊性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大类,实际涉及的税率更多数量众多。可以说,消费税的税率还是有很多的差异性的。这也能体现消费税调节税收的特殊性。

不仅如此,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和增值税组合在一起对一些特殊商品进行双重征税。这样,可以达到调节税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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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柴油的消费税抵扣

能源供给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及人类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石油替代能源的开发早已被提上议程。生物柴油作为一种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逐渐引起各国的关注,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生物柴油行业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然而,受制于立法的滞后性,生物柴油行业的消费税政策适用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都颇不明朗,实践中,企业与税务机关对生物柴油消费税的征免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导致了税务争讼。本文作为生物柴油行业消费税合规专题系列文章之一,将阐明生物柴油行业的消费税征免风险,并提出合规建议。

案例引入:x省a公司因生产“生物重油”未申报消费税被要求补税千余万元

x省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生产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的制造,非食用废弃油脂的回收,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橡胶、塑胶、塑料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

(一)税务处理和复议:要求企业补税千余万元

2023年9月3日,y市国税稽查局对a公司展开消费税专项税务检查。2023年8月7日,y市国税稽查局认定a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生产销售“生物重油”14,767.426吨,未作消费税应税产品申报纳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按燃料油消费税税率补缴消费税11,991,149.91元。

a公司不服,以y市国税稽查局作为被申请人,向y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10日,y市国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y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二)两审判决:a公司败诉

a公司向z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z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z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y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12日,y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x04行终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z区人民法院和y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明确了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需要符合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案中,a公司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生物重油”符合免税条件。y市国税稽查局对a公司销售的涉案“生物重油”按燃料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适用法律正确。

(三)再审判决:因复议主体违法,撤销原判和复议决定,责令将复议申请移送x省税务局处理

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29日,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x行再7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2017)x04行终6号行政判决和(2015)z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y市税务局将a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移送x省税务局处理。

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原y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曾对a公司一案作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因此,a公司本应以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的原y市国税局为被申请人,向原y市国税局上一级税务机关原x省国家税务局(现x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因原y市国税局并非适格的复议机关,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撤销。

(四)问题的提出:生物柴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本案历经5年有余,终于取得了对a公司有利的判决,但需注意到再审判决并未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仅仅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复议决定,要求x省税务局对a公司就处理决定提起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也就是说,本案的争议焦点——a公司销售的涉案“生物重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尚无定论。

本文将结合对生物柴油消费税政策的梳理,明确生物柴油消费税的征免范围,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观点。

一、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政策的历史沿革

(一)个案批复: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税

我国于1994年正式开征消费税,油类产品中,只有汽油、柴油两种应税消费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11月发布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2005年1月和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为题,分别致函四川省国税局(国税函〔2005〕39号)及青岛市国税局(国税函〔2006〕1183号),明确了“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在这一阶段,由于生物柴油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其并未被《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关于“柴油”的定义所明确涵盖,故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个案批复形式,将“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排除在应税消费品之外。

(二)政策明确: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征税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第167号),将柴油的定义修改为“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该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同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5〕39号和国税函〔2006〕1183号两个批复。

在这一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认识到生物柴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生产,其一是原两个批复中所描述的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其二是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对于以第二种方式生产的生物柴油,财税〔2008〕第167号明确应当缴纳消费税。对于第一种方式生产的生物柴油,由于两个批复被废止,其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成为遗留问题。但是,根据公法“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基本原则,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第一种方式生产的生物柴油属于应税消费品,国家就无权对其课征消费税。

(三)补充规定:以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税

为解决前述遗留问题,202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明确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该文溯及到2023年1月1日生效。其中,“纯生物柴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2023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明确了“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

202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2016)》(财税〔2016〕35号),明确了财税〔2010〕118号中的“《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物柴油(bd100)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于2014、2023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与《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gb/t 25199-2015)合并,形成了《b5柴油》(gb 25199-2017)。原生物柴油(bd100)的国家标准作为《b5柴油》(gb 25199-2017)的附录c《bd100生物柴油》呈现。

在这一阶段,可以发现生物柴油的消费税征收逻辑已经实现了“不征税”——“部分征税”——“原则征税,部分免税”的转变。即生物柴油原则上属于应税消费品,只有以符合规定的“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的符合两个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可以免予缴纳消费税。

(四)小结

由于财税〔2010〕118号追溯到2023年1月1日生效,生物柴油消费税政策实际上以2023年1月1日为界限划分成了两个阶段,如表1所示。

表1 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范围的变化

生物柴油消费税征收逻辑的转变,对企业产生了以下重大影响:

1、以2023年1月1日之后生产生物柴油应作消费税申报

2023年1月1日前,生产生物柴油不课征消费税,故企业无需作消费税申报。2023年1月1日后,生产生物柴油原则上课征消费税,只有符合财税〔2010〕118号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免征消费税,故无论企业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否属于免税范围,企业都需要先申报消费税,如果企业认为可以免税的,应在申报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在a公司的案例中,正是因为a公司没有作消费税纳税申报,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被选定为检查对象。

2、以2023年1月1日之后需要就免税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023年1月1日前,生产生物柴油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如果税务机关主张征税,应当举证证明企业生产的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2023年1月1日后,法规以二分法的方式明确了只有符合条件的生物柴油可以免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征税,故企业主张免征消费税的,应当举证证明其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财税〔2010〕118号规定条件。

在a公司的案例中,正是因为a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生产的“生物重油”符合免税条件,在两审中均承担了不利后果。

二、生物柴油各类制备工艺如何与消费税征免范围相衔接

(一)根据制备工艺的不同对生物柴油进行分类

生物柴油的制备工艺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物理法,即将天然油脂与石油柴油直接混合或制成微乳液,降低天然油脂的黏度,提高其挥发性,使其成为机械的替代燃料。其二是化学法,即利用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主要成分为脂肪酸甘油酯)与甲醇或乙醇等低碳醇在碱性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酯交换反应,生成相应的脂肪酸甲酯或脂肪酸乙酯(生物柴油的主要成分),再经洗涤干燥,制备生物柴油。目前,生物柴油行业通常使用化学法制备生物柴油,考虑到原料成本,多以甲醇为原料进行酯交换反应。其化学方程式如图1所示。

图1 以甲醇为原料进行酯交换反应的化学方程式

通过化学法制备的生物柴油可以单独或与石油柴油混合使用,单独使用的生物柴油可用bd100表示,适用《b5柴油》(gb 25199-2017)的附录c《bd100生物柴油》的技术标准。混合使用的生物柴油,根据生物柴油在混合油品中的体积占比,分别以b1-b99表示。例如在我国,以5%的生物柴油与95%的石油柴油混合而成的生物柴油调合燃料表示为b5,适用《b5柴油》(gb 25199-2017)正文的技术标准。

表2 根据制备工艺对生物柴油的分类

(二)不同制备工艺下生物柴油的消费税征免范围

结合表2可知,对于物理法制备的生物柴油,以及化学法制备的与石油柴油混合使用的生物柴油,均属于“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应当缴纳消费税。对于化学法制备的单独使用的生物柴油,仍需考察两个条件:其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的所占比重是否不低于70%;其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如果两个条件都满足,则免予缴纳消费税,否则应当缴纳消费税。

通过对生物柴油行业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目前国内企业基本都采用化学法制备生物柴油。此外,几家大型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审计报告中,“应交税费”科目均无“消费税”这一税项。这些情况反映出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可能存在隐性的消费税风险:

一方面,对于以化学法制备的生物柴油,企业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消费税免税范围,如果判断错误,则可能引发补税风险。例如企业将纯生物柴油与石油柴油调合成混合燃料(如b5柴油),就不能适用免税政策,如果企业对此认识错误,就可能被要求补缴消费税。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2023年1月1日后,生物柴油生产企业都应当作消费税纳税申报。对于完全没有消费税这一税项的企业,如果未曾作消费税申报,同样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引发稽查风险,a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三、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政策的问题及对消费税法的立法展望

(一)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政策的问题

从现有的生物柴油消费税政策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斟酌探讨:

1、免税条件苛刻

根据财税〔2010〕118号,目前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的条件有二,一是原材料条件,二是技术标准条件。这两个条件过于苛刻,有不当加重纳税人义务之嫌。

原材料条件要求,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首先,这一条件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制备工艺。目前通过酯交换反应生产生物柴油,需要使用大量的甲醇原料,限制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比,可能无法适应现有的生物柴油制备工艺。同时,国家也没有出台配套法规明确如何证明生产耗用的原材料比重,使得免税政策难以落实。其次,财税〔2011〕46号还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作出了限制,这一做法有待斟酌。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的,现实中可能出现无法归入到财税〔2011〕46号列举范围的新型废弃动植物油,如果严格执行财税〔2011〕46号,利用新型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将无法享受免税政策,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最后,立法没有明确“用量”是指质量还是体积,存在模糊性,容易引发纳税争议,不利于纳税遵从。

技术标准条件要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首先,引用的文件名称有误,尽管财税〔2016〕35号作出修订,明确了《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但目前看来仍有不妥之处。2023年,纯生物柴油的国家技术标准已经与b5柴油合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已经不复存在,然而税收立法并未及时跟进,对引用的文件名称作出调整,实践中可能给纳税人造成困惑,不能准确适用相关政策。其次,纯生物柴油的国家技术标准是国家推荐性标准(gb/t),而非国家强制性标准(gb),税收政策引用非法律渊源的技术标准而且是推荐性标准,作为免税的强制条件,其合理性有待斟酌。

2、征税范围过宽

根据财税〔2010〕118号,只有“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才可能免征消费税,这一规定有其历史渊源。早在2006年8月召开的全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的陈德铭同志就强调,“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要……做到……不与农争地、不与民争粮”。由于当时使用能源作物、能源植物为原料制备生物柴油的工艺尚不成熟,而国家又不提倡使用可食用农作物生产生物柴油,导致行业目光更多投向了废弃的动植物油领域。

然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3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610号)明确指出,要“开发以小桐子、油桐、黄连木、棉籽等油料植物(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技术”。也就是说,国家对于以能源作物、能源植物提炼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持鼓励态度。

近年来,随着技术不断进步,从能源作物、能源植物中提炼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已经成为可以推广的技术,这类生物柴油的主要成分同样是脂肪酸甲酯,属于环境友好型能源。财税〔2010〕118号将免税范围限制在“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缺乏合理性,也与国务院出台的方针政策相悖。

3、缺少不征税范围不合理

现有的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政策仅区分了征税范围和免税范围,没有规定不征税范围,这一做法与消费税立法目的相左。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指出,“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同时考虑对一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将选择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消费税在创设之初被赋予了两大职能,其一是财政收入职能,即拓展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其二是经济调控职能,即出于特殊调节目的,对特定消费品加征消费税,使得其价格上升、需求回落,从而控制产量。其中,对成品油课征消费税,主要为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经济调控之目的。

对于有较大污染的石油柴油,以及石油柴油调和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并无不当。对于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其本身属于环保、清洁、可再生能源,其生产和推广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导向,对其课征消费税有违消费税立法目的。这类生物柴油本身不具有可税性,应作为不征税对象加以明确。

(二)对消费税法关于生物柴油征免范围的立法展望

现行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政策问题的根因在于法律位阶太低。202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的消费税立法进入最终阶段。然而,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仍未涉及到生物柴油征免范围的问题,体现出现阶段消费税立法对生物柴油的关涉不足。

税收应当遵循中性原则,即税收应当尽可能避免对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避免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而税收的经济调控职能与税收中性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为了避免消费税过分强调经济调控,忽视了税收中性的要求,消费税的调控范围应当严格受到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制,从而平衡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之间的矛盾。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目、税率等课税要素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实践中,《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亦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尽管《立法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可以就税收基本制度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但《立法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对于包括课税要素在内的税收基本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明确,或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明确,不应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哪些项目属于消费税课税对象作出规定,否则有违《立法法》的规定。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未来出台的消费税法应当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加以完善,明确各项税目的具体范围,并特别关注生物柴油与成品油的关系,完善生物柴油消费税征免政策,避免关于课税要素等税收基本制度的解释权旁落。

1、调整生物柴油消费税的征收逻辑,引入不征税范围

以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本身不具有可税性,应当完全从应税消费品中剔除,而非给予其免税优惠。因此,《消费税法》应当明确对这类柴油不征收消费税,相关企业无需作纳税申报。在税收执法中,如果税务机关主张对企业征税,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以污染性为标准对生物柴油分类,明确生物柴油的征收范围

如前所述,对成品油课征消费税,应当把握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对于生物柴油,应当以污染性为标准加以分类,明确各类生物柴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于以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无论原料是否是废弃油,产成品都属于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应当明确其均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而不宜作区别对待。对于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确有一定的污染性,但是研究表明,相较于石油柴油,其污染量已经大大降低。这类生物柴油与石油柴油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明显有别,将其直接纳入成品油当中显然有悖公平。因此,这类生物柴油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如果选择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中,一方面应在税率上作出与石油柴油有别的对待,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消费税抵扣制度,以立法形式明确以柴油调合生产生物柴油,可以抵扣原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四、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如何防范消费税征免风险及合规建议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由于现行立法对生物柴油采用了“原则征税,部分免税”的征收逻辑,a公司必须就其提出的“生物重油”符合免税条件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a公司在税务稽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均未能提出相关证据,导致其在实体审理上处于不利地位。尽管a公司以程序违法为由扳回一城,但除非其能提供新证据支持其主张,否则原处理决定仍然难以撤销。本案给予我们很大启发,实践中,生物柴油行业应更加关注税务合规问题,把握以下措施,有效防范消费税征免风险。

(一)作消费税税种核定

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范围,正确核定应纳税种,便于后续作纳税申报。在2023年1月1日前,生物柴油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相关企业无需作消费税税种核定。在2023年1月1日后,由于征收逻辑发生改变,新设立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当注意作消费税税种核定。对于跨越两个阶段持续经营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而言,也需要注意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作消费税税种核定。如果未作核定,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招致税务稽查。

(二)自行判断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否可以免征消费税

以化学法制备的纯生物柴油,是否能够适用免税政策,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必须单独使用,不能与石油柴油或其组分混合使用;其二,必须符合财税〔2010〕118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是否单独使用,主要受制于企业的销售政策,如果企业所处产业链的下游是化工行业(例如增塑剂生产行业)等以纯生物柴油作为原材料的行业,企业生产的纯生物柴油一般直接售出,属于单独使用的范围。如果企业下游是运输行业等以调合油作为燃料的行业,企业生产纯生物柴油后一般还需调合石油柴油再售出,属于混合使用的范围。

是否符合财税〔2010〕118号规定的免税条件,实体上取决于企业的制备工艺,能否满足原料占比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程序上要求企业能够及时留存相关资料作为证据,证明免税主张。

实践中,企业应当自行判断生产的生物柴油是否可以免征消费税,并作相应的后续处理。

(三)及时申报消费税并作免税申请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免税不同于不征税,免税对象本身具有可税性,基于国家政策的特殊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现实中,对于特定对象是否符合国家免税政策规定,可能会出现税企争议,故享受税收减免需要得到征税机关的认可。就生物柴油行业来说,企业仍然需要按规定作纳税申报,同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财税〔2010〕118号规定的免税条件,从而申请免征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等相关规定,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作消费税免税申报时,应当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减(免)性质代码” 栏中填列“02064001”,在“减(免)数量”栏中填列当期纯生物柴油的销售数量,在“适用税率(从量定额)” 栏中填列“1.2元/升”,在“本期减(免)税额”栏中计算填写正确的免税金额。

如果企业同时有应税生物柴油和免税生物柴油的生产销售,应当注意分别核算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可能被要求一律缴纳消费税。

(四)积极提供免税申报资料并留存作为证据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申报资料,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不甚详尽,例如部分税务机关只是笼统的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前,应当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明确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我们认为,关于财税〔2010〕118号规定的第一个条件,较为合适的做法是提供以下凭证:

1、原材料采购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运输单据、过磅单、入库单等,证明企业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材料是废弃的动植物油。

2、关于制备工艺的说明

证明企业生产生物柴油所用原料中,废弃动植物油的占比达到70%以上。

关于财税〔2010〕118号规定的第二个条件,较为合适的做法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五条的规定,由企业提供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物柴油达到《b5柴油》(gb 25199-2017)的附录c《bd100生物柴油》标准的检验证明,企业应当注意一并提供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生物柴油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等。

(五)咨询或聘请税务律师以应对风险

生物柴油消费税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即便企业不特别关注,可能也不会具象化。但风险一经爆发,轻则是大额的补税处理决定,重则是天价罚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生物柴油作为一个非传统行业,大部分行外人员对其知之甚少,而税法问题本身又是一项极为专业的法律问题。特殊行业与专业问题的结合,使得生物柴油消费税风险把控变得复杂、棘手,缺少税务律师的参与,问题将难以得到有效率的解决。

消费税风险的爆发是环环相扣的,从税务检查、稽查、处罚通知和听证、处罚决定、复议、行政诉讼、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刑事诉讼,任何一个环节企业都有机会翻盘,也有极大风险被推入下一个环节。越早采取措施,将风险化解在前端的机会就越大。建议企业面对风险时,不要犹豫、拖延,浪费最佳辩护机会,应当尽早聘请税务律师,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或在诉讼阶段提出恰当的辩护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应对,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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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进口消费税怎么抵扣

导读:进口海关增值税如何抵扣?关税和增值税涉及到的知识点有很多,今天会计学堂主要为大家解析如何抵扣的内容。如果你也对这一类型的财务问题感兴趣,不妨仔细阅读下文中小编有针对性的介绍。

进口海关增值税如何抵扣?

答:可以.进口货物符合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抵扣条件时,其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按照海关完税凭证金额抵扣.

为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适当的使用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也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本国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增值税.

进口关税、增值税会计处理

1、进口关税一般计入货物的成本,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税额,在计算上,关税应根据货物的归属,选择适用关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关税,根据海关完税单据,去税务局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采购价+关税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大家通过阅读上述文章中会计学堂的分析整理,想必已经了解了关于进口海关增值税如何抵扣的相关内容.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敬请关注官网的更新!

【第4篇】成品油消费税怎么抵扣

导读: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时刻都在消费,也就是说只要消费就会有消费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却不是消费者本身,而是生产销售的企业。下面,请大家和会计学堂小编我一起来看一下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

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以上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基本内容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23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哪些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那就是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大家记住了吗?

【第5篇】增值税和消费税抵扣

问题一

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取得了异常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增值税,是否必须转出?

答复:

是的,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然若是业务是真实交易(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也是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的。

说明一:

若是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按照总局2023年第38号公告规定,可以先不作进项转出,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说明二:

这是针对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进行的特别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给予了特殊待遇,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这相当于给予诚实守信单位一个较宽松的待遇,体现出国家鼓励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导向。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问题二

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取得了异常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如何转出?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

转出: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元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及其政策解读,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问题三

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取得了异常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增值税已经转出了,企业所得税必须要纳税调增吗?

答复:

对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取得的异常凭证无法查证的,也无法证明受票方接受虚开,而开票方确已走逃失联成为非正常户的,这种情况下凭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中的三项必备资料,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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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外购已税燃料油消费税抵扣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基本规定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非正常情况:

1.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受到行政处罚,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2.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1)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在考试中一般需要自行计算(顺序组价)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顺序组价

1.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但是范围多一条: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

第八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2.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3.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5%。(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价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售价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同增值税

(1)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纳税人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征收范围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

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税率

11%加0.005元/支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概念界定

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以上

纳税人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及税率

零售环节,10%

加征消费税计算

1.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第九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及管理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一)基本要素

纳税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进口应税消费品总值

税率

同国内

征收管理

报关时海关代征,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15日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与第八章“关税”法定减免基本相同

1.暂时进境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无代价抵偿物。

3.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进口环节增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自2023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三税)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二)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三)税率

1.限值以内: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1)进口关税:0%(限值以内进口)。

(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限值: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第十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及管理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政策

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购进应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价格×退税率

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了解)

1.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2.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一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特有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三、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代销自产消费品

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第7篇】委消费品为什么准予抵扣消费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二、自2023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8篇】增值税消费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和消费税扣除分别构成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减项。增值税抵扣,是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消费税扣除,是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增值税抵扣与消费税扣除有相似之处,但存在本质不同,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利于规避涉税风险。

1

范围不同

增值税抵扣范围,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首先要看“人”的范围,即纳税人身份及采用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定情形下,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其次要看“票”的范围,即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目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等。

最后要看“用”的范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用途。税法采用反列举法,列举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消费税扣除范围,主要包括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税法对消费税扣除范围采用正列举法,部分税目如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等不属于扣除范围。税法对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予以具体明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是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货物。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等。二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非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用于生产另一指定税目的货物。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等。

2

时点不同

增值税抵扣时点在购入环节,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时点。进项税额的抵扣时点首先取决于扣税凭证的取得,如未按规定取得扣税凭证,即便交易已经发生,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二是认证(勾选确认)时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23年7月1日起,认证期限由180日延长至360日。

消费税扣除时点一般发生在已税消费品生产领用环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应纳消费税已纳的消费税款。

把握消费税扣除时点,需要关注三个问题:

一是消费税扣除不适用于零售环节,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二是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在销售环节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三是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是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在销售环节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

3

方法不同

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一般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抵扣金额。如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抵扣金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抵扣金额;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以从税务机关或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抵扣金额。

消费税实行领用扣税法,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款按当期消费品实际生产领用金额(数量)计算。税款扣除的计算方法按照不同行为主要分两类。

一是外购、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单位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二是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如:某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原材料期初库存买价150万元,当月购进360万元,期末库存买价180万元。原材料均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取得当月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6%。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7.6万元(360×16%)。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为49.5万元(150+360-180)×15%。

来源:北京税务报,会计圈那点事儿整理发布。

【第9篇】消费税汽车不能抵扣吗

汽车的发票怎么抵扣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购车,发票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要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后才可以抵扣.

2023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但前提是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票).

如果你买的车是自用的话,只能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只有拿着机动车销售发票才可以上牌),符合抵税规定的车,同样可以抵扣增值税;

如果你购入汽车作为商品买卖,那可以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

2,如是企业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还需要填证号.

如是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汽车是无法落户了.

3,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如果你购买的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那就是允许抵扣的,去让商家开给你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是卖车的,应该是一般纳税人,开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你拿着到国税局抵扣就可以了.

如果你这车是专门用于运输自己货物的,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你用这车跑运输做业务是不允许抵扣的,到国税,问起的时候就说自己经营用,不对外用.

具体分录: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票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要去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如果你购买的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你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那就是允许抵扣的,去让商家开给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卖车的应该是一般纳税人,开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你拿着到国税局认证抵扣就可以了.

要注意:如果你这车是专门用于运输自己货物的,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你用这车跑运输做业务是不允许抵扣的,到国税,问起的时候就说自己经营用,不对外用.

【第10篇】成品油消费税抵扣

涂料生产企业消费税如何抵扣?

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消费税的抵扣在税法上是采用列举抵扣法,即只有是税法列举规定可以抵扣的情形才可以抵扣.即: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也就是说只有这9种是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的情况,其他的是不能抵扣的.另外消费税的抵扣只是在生产环节,在批发环节、零售环节交纳消费税时是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的.

拓展知识: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征收范围:

1、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第11篇】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不一样,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抵扣范围较大。而 消费税的抵扣范围较小,有自身的特点!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 15 个税目中,除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 8 个税目有扣税规定:

a、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 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c、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首饰)

d、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f、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g、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h、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成品油中不包括溶剂油、航空煤油

i、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j、在消费税 15 个税目中,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 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均不含增值税

例1:甲高档化妆品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6 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收入 300 万元,销项税额 39 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 22.6 万元,当月生产领用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 50 万元(不含税)作为原料生产高档化妆品。

解:应纳消费税=[300+22.6÷(1+13)]×15%-50×15% =40.5(万元)

例2:乙卷烟厂从甲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50 万元;使用60%用于生产 a 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 a 牌卷烟 80 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400 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 56%加 150 元/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

解: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400×56 +80×0.015)-50×60%×30%=216.2(万元)

例3:丙卷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 15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9.5 万元,购进的烟丝数量共计 5 吨。本月生产领用外购烟丝 4 吨用于生产卷烟,期初无库存烟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

解:本期可以扣除的烟丝消费税=150÷5×4×30%=36(万元)

3、 扣税环节:

a、对于在 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 不得扣除

b、对于双环节加征纳税的 卷烟(批发环节)、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c、结论: 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在扣税范围内的列举项目按生产领用可扣除已纳消费税。

4、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特殊)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工业企业,其销售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 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1、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 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2、扣税范围、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基本相同。

三、消费税抵扣总结

消费税扣税图示

例4:2021 年 10 月丁首饰厂从某商贸企业购进一批珠宝玉石,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 50 万元,增值税税款 6.5 万元,打磨后再将其销售给首饰商城,收到不含税价款 90 万元。已知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 10%。

解:丁首饰厂应缴纳消费税=90×10%-50×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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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准予抵扣的消费税

1.(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13%税率的是( )。

a.提供建筑服务

b.销售天然气

c.销售无形资产

d.销售淀粉

2.(单选题)某酒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23年10月该酒厂共生产啤酒150吨,当月将其中100吨由总机构移送到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用于销售,当月门市部实际对外销售啤酒80吨,则该酒厂当月就上述业务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啤酒销售数量为( )吨。

a.150

b.100

c.80

d.0

3.(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计算白酒的消费税时,应并入白酒计税销售额的有( )。

a.品牌使用费

b.包装费

c.包装物押金

d.包装物租金

4.(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准予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

a.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

b.外购已税素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c.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d.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判断题)张某将位于北京的一处购买3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

以下为答案解析:

1. 正确答案:d

考点:增值税适用税率

解析:选项ab: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天然气适用9%的税率。选项c: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

2. 正确答案:c

考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消费税

解析:无。

4. 正确答案:bcd

考点:准予抵扣的应税消费品

解析:选项a: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 正确答案:×

考点:个人转卖非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解析: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位于北、上、广、深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位于其他地区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第13篇】消费税汽车不能抵扣

【导读】:现在社会中,汽车基本普及到了家家户户,那企业也更需要车了,需要车送货,接待客户,那在企业购进汽车时,货、汽车的增值税可以一次性抵扣吗,下面我们就和会计学堂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汽车的增值税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企业购买货车用途不同,抵扣的情况也不同.

购入的货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职工搬家的情况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中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自用货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货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汽车的增值税可以一次性抵扣吗'和'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自用货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了很充分的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4篇】化妆品消费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和消费税扣除分别构成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减项。增值税抵扣,是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消费税扣除,是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增值税抵扣与消费税扣除有相似之处,但存在本质不同,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利于规避涉税风险。

范围不同

增值税抵扣范围,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首先要看“人”的范围,即纳税人身份及采用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定情形下,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其次要看“票”的范围,即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目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等。

最后要看“用”的范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用途。税法采用反列举法,列举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消费税扣除范围,主要包括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税法对消费税扣除范围采用正列举法,部分税目如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等不属于扣除范围。税法对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予以具体明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是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货物。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等。二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非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用于生产另一指定税目的货物。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等。

时点不同

增值税抵扣时点在购入环节,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时点。进项税额的抵扣时点首先取决于扣税凭证的取得,如未按规定取得扣税凭证,即便交易已经发生,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二是认证(勾选确认)时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23年7月1日起,认证期限由180日延长至360日。

消费税扣除时点一般发生在已税消费品生产领用环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应纳消费税已纳的消费税款。把握消费税扣除时点,需要关注三个问题:一是消费税扣除不适用于零售环节,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二是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在销售环节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三是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是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在销售环节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

方法不同

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一般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抵扣金额。如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抵扣金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抵扣金额;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以从税务机关或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抵扣金额。

消费税实行领用扣税法,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款按当期消费品实际生产领用金额(数量)计算。税款扣除的计算方法按照不同行为主要分两类。一是外购、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单位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二是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如:某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原材料期初库存买价150万元,当月购进360万元,期末库存买价180万元。原材料均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取得当月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6%。该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7.6万元(360×16%)。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为49.5万元(150+360-180)×15%。

【第15篇】汽车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抵扣消费税是什么意思(15个范本)

在营改增完成以后,增值税和消费税就成为了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频率最高的税了。对于增值税,我们还是比较了解的。但是,对于消费税大家了解得就比较少了。什么是消费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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