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资料怎么导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出口退税资料怎么导出
问:反馈信息无法读入申报系统,提示反馈中的社会信用代码与申报系统不符
答:看一下提示的是反馈信息中有社会信用代码还是申报系统中已经录入了社会信用代码:如果是反馈中包含社会信用代码,则数据备份,重装系统,登记企业信息时录入社会信用代码;如果是申报系统中包含社会信用代码,而反馈中没有的话,则数据备份,重装系统,登记企业信息时不要录入社会信用代码
问:升级或打补丁后再次打开退税申报系统出现:系统出现异常!如影响正常操作或操作受限,请与客服人员联系!
答:1.安装控件“应用安全支撑平台安全客户端控件”
2.若为windows操作系统,设置兼容性。鼠标点退税申报系统图标后,点右键,进入“属性”-“兼容性”中,选择“兼容模式”并选择xp系统
3.断网状态下进入退税申报系统,进入“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常规设置”里,把“最新资讯显示”勾选掉
问:升级或安装补丁后,打开退税系统是提示:系统文件损坏,请尝试重新安装申报系统。错误号9006
答:在下载安装系统或补丁时、在安装或打补丁时一定要先把防火墙、杀毒软件关掉,而且在每次使用退税申报系统时也关掉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出现此类提示的属于安装时未关掉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导致的,需要卸载重装。在升级时一定注意要先备份数据,如果忘记备份的,可以在出现这种提示时先进安装目录中找到“jsdotnet.db”这个文件拷贝,卸载重装后再导入即可
问:安装后打开退税系统,或者导入备份数据时提示:系统与数据库文件不匹配,请升级到最新系统或请联系客服人员!
答:这种提示分两种情况:
打补丁后,打开系统出现这个提示的,说明在打补丁时未关掉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只能卸载重装;或者对于升级补丁的,直接下载完全系统重装,不要打补丁。不论是打补丁还是重装一定要注意关掉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打开系统后,导入备份时出现这个提示的,说明该备份是跨版本备份无法导入新系统。导入的备份必须是最近的上一个版本所备份的数据,如果未取得上一版本备份的,可以去税局考取备份导入。
问:读入税局反馈时出现格式错误,读入失败!
答:出现这个问题有两种:
退税系统未升级,导致读入反馈无发接收。升级系统即可
系统升级了还是出现这个提示,说明反馈数据有问题,需要重新获取反馈
【第2篇】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出口一定要退税吗?
.退税归税务部门管理,退税率不是零的商品,企业可以放弃退税,只要按免税申报收入,进项做转出即可;
出口不退税常见问题:
1、已经出口报关完成,但是不退税,要不要工厂开增值税发票呢?
2、如果要开增值税发票,要做内销处理吗?
3、要是做了内销处理,这个增值税发票要做抵扣处理吗?
4、如果做抵扣处理,要以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处理出口不退税吗?
答:只要是已经出口报关的产品,倘若为0退税税产品(或取消退税率)不是免税的商品,就不用做出口退税申报,须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倘若为免税的产品,也不用做出口免税申报,只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间填写免税销售额,把对应进项税额转出算入成本就行。
如果不是上述两种状况,不申报出口退税的、逾期的出口退税(在出口日期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日期的次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做出口免税申报,也就是增值税申报表上填上免税销售额;超出以上退免税申报期的)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零退税产品出口,工厂是要开发票,但也不规定一定要是增值税发票,若是工厂开增值税发票则视同内销处理。此外零退税产品税务局规定要做补税的,详细怎么操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国税。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出口不退税的话,还可以运用国家2023年推行的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进行出口,可以实现以免征不退的方式来进行出口,找广州立量多出口代理就行了。
出口退税要提供的资料。
1.出口的提单2.报关单3.销售合同4.ci形式发票5.出口时的pl装箱单6.工厂增值税发票7.再做一份货物出口明细表
出口退税流程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2.系统录入,打印报表
3.上传数据,确认申报
4.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审核
出口退税计算方式:
一、退增值税:退税金额=出口金额*增值税退税率
1、外贸企业采购货物,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借:物资采购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
2、销售: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4、转成本的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原抵扣进项税额-退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二、退消费税退税金额=出口金额*消费税退税率
1、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退还的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例子: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购进服装的进项税额=7.75万元*17%=13175元,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13%=10075(元)
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
购进货物时,
借:物资采购 7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175
贷:银行存款 90675
货物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77500
贷:物资采购 775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04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500
贷:库存商品 775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1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 10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75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75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0075
2、根据购进货物,填报所属期201602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此处是重点内容,很容易会形成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请大家注意!!!
一、购进环节:
常见的填报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
外贸企业将用于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认证的当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当中,参与抵扣。在发生出口业务时,再做进项税转出。此种方法我们不建议采用!!!
如果采用此种方法:
第一,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第二,对于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的企业来说,在发生出口业务时,是否会及时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存在一定问题。如果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未将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及时做转出处理或根本就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且在发生内销业务时将出口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就会造成“一票两用”(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存在既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又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规定。
第二种方法:
外贸企业将用于出口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在认证的当月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十六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当中,待发生出口业务时,将对应的未申报抵扣税额转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二十八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当中。
如果本期未发生出口业务,则填入第二十七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我建议使用第二种填报方法!!!
二、出口环节: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2、按照实现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填报对应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对应主表:
对应附表一:
三、申报退税环节:
根据在出口退税部门申报,形成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此环节形成的退税款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任何填报,有些企业会误将形成的应退税款填入到主表的第十五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此栏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形成应退税款进行填报,不适用于外贸企业。
画圈地方不要填写!!!
编辑于 2018-08-13
【第3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分录
出口退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不论是何种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二、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增值税)核算
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一)购进出口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二)确认外销货物的销售收入,根据外币金额和选定汇率确定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三)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将不可退的进项税计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五)货物出口后,根据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六)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三、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消费税)核算
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消费税。
(1)货物出口后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出口金额*消费税退税率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2)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例题:a外贸公司2023年5月向国外b公司出售日用化妆品一批,fob价格为20万美元,退税率为13%。采购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采用即期汇率1美元=6.5元人民币,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
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退增值税税额=1000000×13%=1300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30000=40000(元)
应退消费税税额=1000000×30%=300000(元)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30000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4)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5)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6)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7)计算出应收消费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8)收到消费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第4篇】出口退税业务疑点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采用“免退”办法,退税计算依据为采购货物的专票或进口货物的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书。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第二单位及企业报关时根据合同所申报的申报单位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同申报退税的专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即外贸企业开进来用于申报退税的专票上的单位应在对应的报关单上找得到,找不到的不符合退税要求不得办理退税。
在新金税三期申报系统下,对应专票单位跟报关单上的单位完全不一致的,在数据自检时会有疑点提示,提示“申报发票的计量单位与出口报关单数据计量单位不符”,如图:
但该疑点设置为可挑过,在实务中许多外贸企业在使用单位跟报关单不一致的发票申报退税时,遇到该疑点并没有重新开具发票,一些税局也给审核了,这就给外贸企业造成一个假象,以为申报退税的专票上的单位与报关单上单位不一致时也能退税,这是不正确的。
特例:如千克和kg,千克和公斤,克和g等可以通用或字符表示的,虽然发票开了kg,但报关单上显示千克,这类符合退税应予以挑过。
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票,如果其单位在报关单上找不到,应要求供货商重新开具符合退税要求的发票办理退税,防止后续产生损失。
来源:进出口财税通
【第5篇】出口退税收汇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省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第6篇】出口退税申报的纳税申报
会计看:适用免抵退计算方法的企业,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操作方法!
步骤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然后点击“我要办税”,接着点击“出口退税管理”,看到“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进去即可看到申报页面。
步骤二:看到免抵退税申报点击“在线申报”按钮,会跳转至下个页面!
步骤三:操作人员要“确认汇总表”
步骤四:操作人员要检查这些内容:检查所属期、默认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再点击“确认”即可!
步骤五:点击“退税申报”按钮,会看到“生成申报数据”字样,点击后再点击确认!如下图所示:
步骤六:对话框弹出“正式申报”,点击确认即可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暂时到这里了。有关出口退税的操作,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上面的是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步骤和流程。
【第7篇】出口退税企业风险管理体制
生产企业硬要求,自制生产要保留。
生产资质要备全,后期核查就不难。
出口退税享优惠,政策实行免抵退。
申报时间别错过,每月机会就一个。
单一窗口已上线,申报简化易实现。
生产企业环节少,出口退税风险小。
出口退税企业特点(生产企业)
【第8篇】出口退税又难又复杂?出口退税申报流程,详细讲解每一步操作
都说出口退税又难又复杂,但其实出口退税只包含三个环节:免、抵、退;详细了解这三个环节操作步骤,出口退税操作并不难!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整理好的关于这三个环节的申报流程,每个环节流程都非常详细,新手看完也可以直接上手操作,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出口退税系统申报业务讲解
目录
系统升级调整变化
出口退(免)税业务介绍
(一)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介绍
(二)出口退税管理
1、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1.1出口退税管理
在“我要办税”下“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等四类业务功能。
在“我要办税”下“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业务功能。
在“我要办税”下“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业务功能。
1.2备案业务数据采集
......
1.3备案申报流程
1.4备案业务数据申报
1.5备案业务数据打印
1.6备案业务数据查询
2、出口退(免)税申报
3、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4、出口退税自检服务
......
好了,篇幅有限,剩余内容就不再一一展示了。
【第9篇】代理出口退税方是谁
一、案情简介
该案系当地公安部门接到公安部云端打击指令立案侦查,基本案情如下:h进出口贸易公司系外贸企业,z公司系农产业公司均于2023年12月27日成立的公司,d系农业合作社,t系农业合作社,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h进出口贸易公司分11次从税务机关取得出口退税款共计350万元;h进出口贸易公司取得所有进项发票均由z农业公司开具。z农业公司所取得进项发票大部分由上述农业合作社开具或者散户果农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因该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当地经侦部门侦查,现已经查明果农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仅存在向其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上述合作社也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也仅存在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z农业公司表面也不曾见到有水果向h进出口公司供应,而经查明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的水果系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的水果,外商将外汇结算给h进出口贸易公司后,再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将水果款支付给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而对于高某、徐某、李某而言因个人无出口资质,其收到自己预先与外商谈好的水果款即可其不管由谁来向他们支付。h进出口贸易公司因出口取得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为了享受退税政策赋予的退税权,h进出口贸易公司必须要有进项发票,而高某、徐某、李某个人无法向其开具进项税额发票,因此只能由z农业公司向h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具相应的销项发票来核算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进项税额。然z 农业公司开出大量的销项税额发票,就需要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否则就面临高额的增值税,为了使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平衡,z农业公司安排大量的散户果农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用于计算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使z农业公司从果农处采购水果显的更为真实,z农业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显示水果购销证明、资金过账、资金回流等均已查明是虚假行为足以证明z农业公司没有从这些开票散户果农处收购过水果。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第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第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的损失结果?
三、坤税律师分析
(一)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
何为“假自营,真代理”?字面意思指的是通过进出口代理公司出口,即委托方出口,但为了退税和操作的方便,委托方与代理方即签订了代理协议,又签订销售合同,伪造成是委托方把货物销售给代理方,代理方在自营出口的业务。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对“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而且认为如果符合假自营真代理行为不应当享受退税权。本案从表面形式上看即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出口代理合同,也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购销合同。如果是代理行为那么高某、徐某、李某的水果的报关费用、运费、外商谈判、购销合同签订、出口代理费等均应当由高某、徐某、李某承担。如果是购销关系那么自然是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这一切费用与高某、徐某、李某就没有任何关系,高某、李某、徐某只管取得其卖水果的货款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旨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发点基于以上业务多与骗税相关。本案中,表面形式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却是高某、徐某、李某与外商直接谈好价格的货物”。在该种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就一定是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存在骗税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3】民提字第73号)对此问题给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该案所涉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民爆公司依法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再行分配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民爆公司有权处分该笔款项。出口退税是我因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由此可见,我们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而且并不能与骗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
如果片面认定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与骗税犯罪行为相关,是不合规的退税行为,仅从形式要件就作出追缴已退税款的决定或者定罪量刑的话,其忽视了最核心的因素,即交易的真实性。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z农业公司支付了货款,z农业公司向李某、高某、徐某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退税,侦查机关对货物的真实交易和出口并无异议,仅从高某、徐某、李某、h进出口贸易公司、外商的表面关系的外在形式要件作出其涉嫌出口骗税罪的结论,其实质亦违背增值税出口退税原理和损害了企业的出口退税权。
(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
退一步而言,如果高某、李某、徐某与z公司账面凭证不能体现双方之间有购销法律关系,或者说仅有z农业公司向高某、李某、徐某转账支付水果货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购销法律关系。那么是否也不能排除h进出口贸易公司直接向高某、徐某、李某购置水果并为了符合退税政策而挂靠在z农业公司名下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怀疑。如果按照挂靠开票的这种可能性来分析是否构成虚开虚抵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予以了确认,即“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该《复函》还认为,“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因此,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挂靠开票或者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机关不能排除该案中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的挂靠开票、代位开票的合理怀疑。
(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
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对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给予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侦查机关在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企业虚假出口、存在出口退税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反而证实货物已真实出口的事实。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二是报关离境;三是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四是已收汇并经核销,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本案存在真实水果出口前提下,为了达到能取得出口退税权而变通的做法,那么该种变通的做法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呢?从国家鼓励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大层面而言农产品出口后应当享受相应的退税优惠,在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是需要支出该笔退税税款的,因此,从国家退税政策而言,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国家不存在税款损失。
综上,虽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要件,但h进出口公司、z农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实其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侦查机关所侦查所调取的报关单等也有力的说明其认可h进出口公司出口交易真实的客观事实,为避免涉诉成本和潜在出口退税法律风险,建议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申报退税,保证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有关司法机关在认定企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不应将此出口业务模式与税收违法行为与骗税犯罪行为划等号,应从交易和货物出口的真实性角度去保障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贸易战的影响下,更应从保障出口企业权益出发,为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提供良法执法环境。
【第10篇】出口到香港可以退税吗
出口退税流程图
退税流程:
一、
无进出口权的公司,客人又要求需要报关出口的,可找进出口公司代理报关。代理公司一般只收取收款金额一美元几分钱的手续费,客人的款汇入代理公司账户,代理公司结汇成人民币后汇入出口公司账户,出口公司需开同等金额增值税发票给代理公司;出货后一般三到七天左右代理公司就会扣除相应手续费退回退税款(这退税款可直接汇入出口公司私户亦可汇入公司账户一起开票,具体看双方合同细节)。
出口退税
二、
1.刚申请进出口权的公司,外经局批下来后,需到工商、外汇、税局、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备案及办理电子口岸卡等,缺一不可。一般申请进出口权会找事 务所办理或者公司专业财务人员办理,流程等财务人员都会知道的。
2.出货前需办理如下事项:银行开立外币账户;税局增加税种及申领出口发票;电子口岸无纸化签约。一定要在出货前甚至是生产前办理好,客人打订金时是需要汇入公司外币账户的;出货时是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现在也改为在系统里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了);需要无纸化签约后才能报关。
3.最重要的一点:出口报关单上的币别金额一定要和收到款的币别金额一致,同样也可以收人民币和报人民币,只是一定要是境外汇过来的。有些时候可能实际收到的款与报关单金额有偏差,如果差别大于二三百美金,则要在下次出货时将报关单金额调整。这样利于外管局查核和税局退税查核。年底如果同一客人没有返单,而实际收汇又少于报关单金额,可以相办法从香港打点款过来,这仅限于金额差别较大。
4.另外将每票货的提单、司机纸、报关单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以便财务部留底备查,一般第一次退税税局都会来核查。
5.如果公司还有内销,而且外销金额不大的情况下,退税额基本是抵内销了,就不存在实际退税。但从税局备案出口的第二个月起,不管有没出货,都要在免抵退系统进行申报。这些申报是按月进行的,假若公司进项票不够,手上的报关单也不一定要申报,最迟可以到第二年4月份申报完即可。
这些工作都是财务部会完成的。只是对于新申请进出口权的公司来讲,外贸人员有必要了解这些并提醒老板和公司财务人员,因为并不是每位财务人员都懂的。
出口退税
外贸出口
【第11篇】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举例说明:
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第12篇】一般贸易企业出口退税
一、退税方式
我国出口企业分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型”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政策,“外贸型”出口企业适用“免退”政策。
二、主管部门
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由区县级税务局负责退税,外贸型出口退税企业由市级税务局负责退税。
三、申报方式和流程
生产型企业每月需要办理退税申报,即便退税额为“零”也需要进行零申报。外贸型企业只需要在存在退税的月份办理出口退税即可,无退税的月份不需要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上,外贸型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比生产型相对简单。
四、税负情况
无论是“免抵退”政策还是“免退”政策,其申请退税或抵免税的最大限额均为增值税发票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同的是,“免抵退”政策中“不得抵扣和退还的税额”的计算价格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即可以理解为销售价格,而“免退”政策中“不得退还的税额”的计算价格依据为购买价格。通常情况下,企业出口货物的过程中销售价格必然大于购买价格,因此,同等条件下,“免退”政策与“免抵退”政策相比退税额更高。
五、退税计算方式
(一)生产型“免抵退”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二)外贸型“免退”
外贸出口退税额=不含税进项金额x退税率
【第13篇】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平台
智软科技开发的巜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2019.1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软件著作权证书,截止2022.4.22全国范围内安装电脑总台数21473台,使用企业户数15612家,深受广大岀口企业认可。
为积极服务广大出口企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留存方式,直接为企业减负降本增效。新版巜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重磅升级为最新版本,版本号:2.0.1.9。
升级后,出口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落实退税管理制度,更轻松简单便捷,省时省力省钱省心。
一.智能生成申报资料,正式退税申报后下载申报表后,可智能化生成数字化的报关单、进项发票、出口发票图片,按所属期自动成册,可一键电子化归档。
二.智能生成《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表》,直接将日常归集的备案单证电子化关联归档,也可在申报后十五日内,完成所属期备案单证电子化留存。单证备案化繁为简,无需纸制装订,可生成数据包网上传税局,也可成册打印成纸质资料上报税局。
三. zr电票管家功能,实现企业一站式智能化发票管理。提供电/纸发票相关的开具、存储、签章、查验、下载等服务,为企业提供多种全新开票方式,实现更便捷、更智能的发票开具及管理体验。
四.使用报关单数据,或预录入报关单数据,快开出口发票,避免人工录入差错,并自动关联到所属期归档,设好参数自动生成备注项内容,自动换成fob价格人民币金额开票,确认出口收入更规范。
五. 上传税局资料功能,可按要求标准化制作生成,可按年度!按季度、按所属期,按关单号灵活生成数据包上传。出现一级疑点可向导式生成核查资料,带疑点申报更轻松。
.企业可时实加密存储,全部进、销项发票数据、退税申报数据和岀口报关数据。设置条件调取应用。为企业搭建了智能化大数据库,永久性安全管理。
.电子档案室功能可自定义资料类别,加密存储业务资料,企业全部业务资料建档保存更便捷化规范化。
.数据可视化功能,为财务工作的创新和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力推财务走向业务,业财融合,数据共享,挖掘价值,服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九. 进岀口货运险,为企业保驾护航,一键投保,极速出单,线上报险,效率高,服务好。欢迎升级使用新版巜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
【第14篇】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会计的纳税申报退税流程分别是什么样的呢?快来学习一下吧!
1.出口生产企业会计纳税申报退税流程
注意事项:
1. 生产企业无出口时无须进行纳税申报,无信息时不申报,报送税务机关(15日之前报送),。
2.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出口货物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申报企业留存)
3.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2.出口外贸企业会计纳税申报退税流程
注意事项:
1.事前材料报送、装订顺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无纸化申报企业留存)
2.事后备案资料:打印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含: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银行收汇水单。
3.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有出口有申报,没出口没申报,无信息没申报,一个月的征期内可以多次预申报,多批正申报。
最后给大家补充一个知识点,让我们能更好地进行纳税申报,看看出口退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出口退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第15篇】企业怎么出口退税
都说出口退税又难又复杂,但其实出口退税只包含三个环节:免、抵、退;详细了解这三个环节操作步骤,出口退税操作并不难!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整理好的关于这三个环节的申报流程,每个环节流程都非常详细,新手看完也可以直接上手操作,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出口退税系统申报业务讲解
目录
系统升级调整变化
出口退(免)税业务介绍
(一)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介绍
(二)出口退税管理
1、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1.1出口退税管理
在“我要办税”下“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等四类业务功能。
在“我要办税”下“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业务功能。
在“我要办税”下“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业务功能。
1.2备案业务数据采集
......
1.3备案申报流程
1.4备案业务数据申报
1.5备案业务数据打印
1.6备案业务数据查询
2、出口退(免)税申报
3、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4、出口退税自检服务
......
好了,篇幅有限,剩余内容就不再一一展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