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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国税备案资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国税备案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退税国税备案资料

【第1篇】出口退税国税备案资料

知识

1、报关单的原件;

2、出口货物发票的原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原件,也可以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件;

5、如果有代理业务的话,那么出口公司还需要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协议的原件;

6、《外贸企业进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7、出口退税(免税)申报软件中生成的电子数据;

8、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

9、所需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操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免税)中要认真细致,出口退税操作流程要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要依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流程如下:

网上申领核销单一去外管局领取核销单—核销单备案—企业交单—网上核销——登录退税系统认证发票信息并录入退税申报数据且生成申报软盘——携带所需单证去国税局退税一对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进行备案。

【第2篇】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搜航网获悉,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提高了近1500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给正在复工复产的外贸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

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具体来说15号公告一是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其中:出口退税率由10%提高至13%的有979项,由6%提高至13%的有103项,由免税和征税调整至13%的各1项

二是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由6%提高至9%。

实施时间

15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及其以后的上述1464种出口货物适用新的出口退税率。今明两天出口的货物比两天后出口的同产品编码的货物普遍要少退3个税点,如有可能,可做好税收筹划,尽可能享受退税政策红利。

注意事项

原来已经放弃出口退税,选择免税或征税的出口货物,由于这次新政策提高了其出口退税率,觉得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比免税或征税划算,则可以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不受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不得重新选择恢复出口退税的政策限制。

附:具体商品清单

自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密集发布了多项稳外贸措施,还有大量新的政策利好在路上。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在2023年全国进出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商务部进一步完善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陆续出台多项举措,会同相关地方和部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工复产。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力争早日实现由“企业复工复产”到“全产业链复工达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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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代理出口退税方是谁

一、案情简介

该案系当地公安部门接到公安部云端打击指令立案侦查,基本案情如下:h进出口贸易公司系外贸企业,z公司系农产业公司均于2023年12月27日成立的公司,d系农业合作社,t系农业合作社,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h进出口贸易公司分11次从税务机关取得出口退税款共计350万元;h进出口贸易公司取得所有进项发票均由z农业公司开具。z农业公司所取得进项发票大部分由上述农业合作社开具或者散户果农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因该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经当地经侦部门侦查,现已经查明果农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仅存在向其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上述合作社也未向z农业公司供应水果也仅存在开票及资金过账行为,z农业公司表面也不曾见到有水果向h进出口公司供应,而经查明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的水果系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的水果,外商将外汇结算给h进出口贸易公司后,再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将水果款支付给甲市水果商高某某、徐某、李某。而对于高某、徐某、李某而言因个人无出口资质,其收到自己预先与外商谈好的水果款即可其不管由谁来向他们支付。h进出口贸易公司因出口取得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为了享受退税政策赋予的退税权,h进出口贸易公司必须要有进项发票,而高某、徐某、李某个人无法向其开具进项税额发票,因此只能由z农业公司向h进出口贸易公司开具相应的销项发票来核算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进项税额。然z 农业公司开出大量的销项税额发票,就需要有相应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否则就面临高额的增值税,为了使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平衡,z农业公司安排大量的散户果农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用于计算z农业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使z农业公司从果农处采购水果显的更为真实,z农业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显示水果购销证明、资金过账、资金回流等均已查明是虚假行为足以证明z农业公司没有从这些开票散户果农处收购过水果。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h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假自营,真代理”行为。第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第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的损失结果?

三、坤税律师分析

(一)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

何为“假自营,真代理”?字面意思指的是通过进出口代理公司出口,即委托方出口,但为了退税和操作的方便,委托方与代理方即签订了代理协议,又签订销售合同,伪造成是委托方把货物销售给代理方,代理方在自营出口的业务。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对“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而且认为如果符合假自营真代理行为不应当享受退税权。本案从表面形式上看即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出口代理合同,也看不到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购销合同。如果是代理行为那么高某、徐某、李某的水果的报关费用、运费、外商谈判、购销合同签订、出口代理费等均应当由高某、徐某、李某承担。如果是购销关系那么自然是由h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这一切费用与高某、徐某、李某就没有任何关系,高某、李某、徐某只管取得其卖水果的货款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旨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发点基于以上业务多与骗税相关。本案中,表面形式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却是高某、徐某、李某与外商直接谈好价格的货物”。在该种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就一定是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存在骗税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3】民提字第73号)对此问题给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该案所涉出口业务项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退税主体是与外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作协议》约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贸合同项下的出口退税款后,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全部退税款支付给博创公司,是当事人之间就民爆公司依法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再行分配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民爆公司有权处分该笔款项。出口退税是我因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由此可见,我们不应仅从形式要件片面理解“假自营、真代理”而且并不能与骗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

如果片面认定出口企业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与骗税犯罪行为相关,是不合规的退税行为,仅从形式要件就作出追缴已退税款的决定或者定罪量刑的话,其忽视了最核心的因素,即交易的真实性。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向z农业公司支付了货款,z农业公司向李某、高某、徐某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退税,侦查机关对货物的真实交易和出口并无异议,仅从高某、徐某、李某、h进出口贸易公司、外商的表面关系的外在形式要件作出其涉嫌出口骗税罪的结论,其实质亦违背增值税出口退税原理和损害了企业的出口退税权。

(二)z农业公司向h公司开票行为是否构成挂靠开票行为?

退一步而言,如果高某、李某、徐某与z公司账面凭证不能体现双方之间有购销法律关系,或者说仅有z农业公司向高某、李某、徐某转账支付水果货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购销法律关系。那么是否也不能排除h进出口贸易公司直接向高某、徐某、李某购置水果并为了符合退税政策而挂靠在z农业公司名下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怀疑。如果按照挂靠开票的这种可能性来分析是否构成虚开虚抵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予以了确认,即“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该《复函》还认为,“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因此,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挂靠开票或者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机关不能排除该案中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的挂靠开票、代位开票的合理怀疑。

(三)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国家税款被骗。

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对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给予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侦查机关在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企业虚假出口、存在出口退税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反而证实货物已真实出口的事实。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一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二是报关离境;三是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四是已收汇并经核销,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本案存在真实水果出口前提下,为了达到能取得出口退税权而变通的做法,那么该种变通的做法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呢?从国家鼓励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大层面而言农产品出口后应当享受相应的退税优惠,在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机关是需要支出该笔退税税款的,因此,从国家退税政策而言,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国家不存在税款损失。

综上,虽本案中h进出口贸易公司与高某、徐某、李某符合“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要件,但h进出口公司、z农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实其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侦查机关所侦查所调取的报关单等也有力的说明其认可h进出口公司出口交易真实的客观事实,为避免涉诉成本和潜在出口退税法律风险,建议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申报退税,保证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有关司法机关在认定企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不应将此出口业务模式与税收违法行为与骗税犯罪行为划等号,应从交易和货物出口的真实性角度去保障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贸易战的影响下,更应从保障出口企业权益出发,为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提供良法执法环境。

【第4篇】各类产品出口退税率查询

出口退税率调整了哪些?税率调整之后,很多人都对出口退税率有了疑问,出口退税率要怎么适用呢?从4月1日起就要适用13%、9%的退税率吗,别急,现在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下具体内容。

在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一则关于税率的报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对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业内人士表示,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将对部分大宗商品出口贸易产生利好影响。

一、有利于促进传统大宗出口商品的产业结构优化

二、有利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减少贸易摩擦

三、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纳税人请注意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来源:天天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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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出口退税备案的流程和资料

近年来,因为市场需求变化和疫情影响,外贸订单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性化需求日益提升,消费偏好追求细小品类,越来越多的终端销售商喜欢通过电商平台小批量采购中国商品去销售。

由此对外贸易方式正在向小单化、碎片化发展。同时疫情期间线上交易模式的发展催生了跨境电子商务b2b的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新业态发展,9710海关监管出口方式应运而生。

目录:

什么是9710?

与一般贸易、跨境零售出口方式的区别?

9710出口备案材料有哪些?

9710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企业可享受哪些通关便利?

企业如何申请退税?

01、什么是9710?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02、与一般贸易、跨境零售出口方式的区别?

03、9710出口备案材料有哪些?

9710备案所需材料:

申请报告;

跨境电商信息登记表;

跨境电商平台店铺资质页面截图(显示店铺网址、公司名称等信息)、店铺成交记录截图(部分)、店铺后台实地认证完成页面截图、店铺后台显示工商注册信息页面截图(所有的截图都要截出网址)、平台服务合同(需在服务期内);

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企业基础资料;

县(市、区)商务部门书面意见。

注:以上材料每页盖章!

04、9710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企业将所有材料递交至市商务局,商务局收到材料后出具书面意见。

企业将所有纸质材料(每页盖章)提交至当地海关进行备案审核。

海关审核完成后,企业完成跨境电商资质注册(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操作)。

企业联系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杭州分中心,申请新ic卡和传输id等数字证书,进行系统对接,测试成功后,开展申报业务。

此外,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05、企业可享受哪些通关便利?

报关全程信息化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新增便捷申报通道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综试区简化申报

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物流和查验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06、企业如何申请退税?

出口退(免)税备案

进入电子税务局,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具备相应资质,准备相关材料

首次出口退税申报请注意,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已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登记的企业可以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海关报关单向采购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退税勾选(生产企业抵扣勾选),大数据综合各方信息进行比对,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有发票信息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候税务机关受理后安排上门实地核查;经核查符合退税条件的,予以同意退税。

单证备案

在申报出口退税后15日内完成单证备案。2023年9月份起数字化电子单证备案正式推行,单证包括:海关电子口岸下载的海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外贸企业采购合同等。

部门流转

税务局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审核报关单、进项发票等相关数据资料,经流程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再次复核后报送人民银行金库安排退税。

end

【第6篇】出口退税都是退什么税

“免、抵、退”税是税收的一种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特别注意哦!“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使用的退税方法,而“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使用的退税方法,这两者税收征管对象和计算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别,希望大家不要混淆了。

1

如何理解“免、抵、退”税三个字的含义。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2

“抵”税到底是怎么“抵”的?

“免”税和“退”税比较容易理解,而“抵”税的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一点,这也是在政策概念困扰纳税人的地方,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理解一下“抵”税到底是怎么“抵”的?

“抵”税实际是一种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额或者称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简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

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所以“财税〔2002〕7号”规定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3

“免、抵、退”税应该如何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①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比如:某制药企业是一家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223.75万元。

(2)当月内销药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50万元。

(3)出口药品取得收入205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为1:6.2)

已知企业出口退税率为13%,请计算该制药企业10月应退的增值税是多少万元?

【解析】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5×6.2×(17%-13%)=50.84(万元)

(2)应纳增值税=550×17%-[223.75-205×6.2×(17%-13%)]=-79.41(万元)

即该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9.41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205×6.2×13%=165.23(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79.41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65.23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79.41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65.23万元-当期应退税额79.41万元=85.82万元

实际上就是进行比较,那个数值低,采用哪个数值为当期实际退税额。

来源:厦门税务

【第7篇】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作者: 康茜 (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随着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全国各地均响应号召,先后有天津、吉林、山东、湖北等地发布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从全行业角度促进了融资租赁以及金融租赁行业的加快发展。

2023年度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细分问题,给予政策支持,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以结息日起90天为节点,差别缴纳增值税;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来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

各项政策概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3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三年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今年1-6月,4个自贸试验区99%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纸质材料减少90%,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受到广泛认可。

《征求意见稿》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关于简政放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关于放管结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关于协同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备案机构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就天津等4个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称,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通知指出,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财税部门明确纳税新政 金融租赁公司增值税迎利好政策

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

2023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的境外维修检修费用,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八条审价征税;在飞机退租时,承租人因未符合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的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用,或为满足飞机交机条件而开展的维修检修所产生的维修检修费,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飞机租赁结束后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对其日常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以下统称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予以终止审查。

商务部: 研究建立融资租赁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上,商务部介绍了商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隐患、防范非法集资的举措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考虑。商务部表示,将完善行业法律法规、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以及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隐患。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首先,《办法》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将动产抵押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动产抵押信息。其次,《办法》规定了抵押登记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为节省时间,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中介公司进行抵押登记,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可以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或中介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研究制定国内短缺、有待突破的原料药重点产品目录,对目录中化学结构清晰、符合税则归类规则、满足监管要求的原料药,研究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医药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

【第8篇】一笔业务出口后怎么办理退税

中国税务报: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准备好,办理退税更便利

2023年12月23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王文清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更大力度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我国外贸保持平稳运行,进出口总值38.34万亿元,同比增长8.6%。其实,围绕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力举措,特别是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以下简称“备案单证”)进行了优化,为纳税人更顺畅地享受出口退(免)税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备案单证类型发生重要变化

9号公告改变了传统的备案单证管理模式,解决了以往主要依靠纸质单证管理的不便,顺应了出口退(免)税智能化管理的趋势。

实务中,纳税人首先需要注意的是,9号公告对备案单证类型进行了优化完善。比如,在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中,增加了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在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中,新增了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并将原政策中的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改为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新增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把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列入备案单证,用以引导纳税人增强风险防控意识。

针对出口货物通关数字化转型的要求,9号公告结合海关管理的实际,取消了“出口货物装货单”这种备案单证,不再要求纳税人将其作为备查种类,简化了相关备案手续。对此,纳税人应及时掌握备案单证种类、内容等变化情况,避免出现少备、错备、漏备等情形。

举例来说,某外贸型出口企业a公司从国内b企业购进服装,委托c货代公司(主要负责报关业务)通过海运以fob价(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在青岛港报关出口至位于菲律宾的d公司,国内运输费用由a公司承担。那么,a公司需要备案的单证包括:与菲律宾d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从国内b企业购进服装的合同,出口服装至菲律宾d公司的海运提单,a企业承付国内费用的运输发票,委托c货代公司的报关协议及代理服务发票,共5种单证。由于a公司按fob价报关出口,不存在有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及发票,不需备案。如果国内运费并非由a公司承付,也不需要备案国内发生的运输发票。

备案单证保管方式调整优化

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相关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在留存方式上,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如果选择纸质化方式,需要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与原来的政策相比,9号公告不再要求固定备案单证存放地点,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三种留存方式自行存放保管,这有助于纳税人提高单证收集与管理质效、降低留存保管成本。对于纳税人而言,在畅享便利的同时,应当提高实操技巧,严格按照9号公告的要求留存保管备案单证。

举例来说,生产型出口企业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一批货物至加拿大,9月28日以进料加工方式报关出口一批货物至青岛保税物流园区(b型),9月29日以跨境贸易方式为美国客户提供软件服务。m公司的这三笔业务均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该公司于10月10日收齐单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出口退(免)税。

对此,m公司须在15日内(即10月25日前),妥善保管出口加拿大和青岛保税物流园区(b型)的出口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海运提单、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委托报关单据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单证。由于m公司为美国客户提供软件服务属于跨境应税服务的范围,不需要备案单证。m公司在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时,应注明单证存放方式,并且在5年内不得损毁。

出现不法行为或将面临处罚

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9号公告还明确,纳税人无法取得相关备案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可以说,这些规定既强调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又彰显执法温度,体现出对纳税人的信任。

基于此,相关纳税人更应主动增强合规意识,提升自身遵从能力,切实按规定做好单证备案。倘若出现不法行为,将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还可能面临相应处罚。比如,某税务机关在风险防控抽查中发现,k生产企业有一笔已办理25万元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缺少备案单证,并且也没有相似内容的佐证资料。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k公司购进货物及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均为真实业务,不过根据相关政策,由于k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而其已经申报的退(免)税,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对此,税务机关对k公司已申报25万元出口退(免)税款进行了负数冲减,并依法对其未按规定留存保管备案单证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第9篇】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c

上海出口企业_增值税_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注意!日前,财政部等三部门已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你们关心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过渡期”等问题已经明确。

进出口企业可准备做5件事:

1、了解3月21日政策退税率及增值税率变化;

2、为避纠纷,声明合同条款细节(见下文);

3、4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4、升级出口退税率文库至2019b版;

5、谈降价。

合同最好增加一个条款

4月1日增值税下调 律师提醒:今天起合同最好增加一个条款

根据商业惯例,企业报价一般为含税价格,在税率没有调整前,对于企业来说,通常是已知的固定的税率,据此我们可以推算商品不含税的价格,即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从2023年4月1日起制造业税率下调后三个百分点后,如果含税价格仍然不变,意味着不含税价格上升。

举个例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买卖双方的影响:

1、如果a公司,卖了一批16%税率的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含税售价为580万元

(1)16%税率下:

b公司则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580万/(1+16%)*16%=80万

(2)税率降至13%后:

b公司仍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变成:580/(1+13%)*13%≈66.7万

a公司获利80-66.7=13.3万,意味着b公司可抵扣的税款减少13.3万。

2、同样的a、b公司,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

(1)16%税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额为:580万

(2)13%税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万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万元!

那么,对于2023年4月1日之前签署的合同,并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由于税率的调整,意味着买方可以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作为买方,是否可以依法少付相应的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在此笔者不发表意见,欢迎大家留言发表评论!

因此,在增值税下调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含税价对于卖方来说比较合算,不含税价对买方来说比较合算,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可考虑增加一个特别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或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企业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而定。注意不是合同不含税,是单价分为含税单价和不含税单价,如果是不含税单价,那么合同价=不含税金额+税额。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上海出口企业_增值税_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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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出口退税的条件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以下简单以四点概况: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区别于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不能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第二、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及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登记。简单的说就是企业要申请进出口权和办量退税备案。

第三、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产品要有出口这个流程,报关单作为出口的凭证.

第四、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生产货物的厂家,或者是厂家供应商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11篇】出口退税过期怎么办理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关键字: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物件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画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货价,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 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营改增进度提速 5%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第12篇】出口退税税务申报表

出口退税过渡期截止6月30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23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附最新增值税思维导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新纳税申报表该怎么填?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税率调整后加计抵扣、发票衔接怎么办?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

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发票?

对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日以后因履行跨期销售业务合同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说一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志,在税率调整前实现的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调整前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以该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在税率调整即新税率施行之日起,实现的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新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

二是,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但是也有例外,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业务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因种种原因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相应的销售额又没有作“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三是,至于履行合同的问题,关键还是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是签订的以含税价格还是以不含税价款交易。如果是以含税价格交易又未约定税率调整对交易价格的相关影响事项,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那就是以原含税价款按新税率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是约定以不含税价格交易,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则应以新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再以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加增值税为价税合计价款。

总之,对于税率调整后如何开具跨期销售业务的发票(税率),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决定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再以此来决定发票开具的税率及计算销项税额,也就是该项销售业务(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如何适用税率计税就如何开具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但还应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问题。

此外,提醒注意,4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跨期销售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之,这个4月,应该是会计人忙且充实的一个月了!且忙且珍惜吧!

【第13篇】出口退税系统查退税率

根据社会同行的惯例和国情,中国制定了并且也实施了出口货物退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只要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出口的货物,可凭相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那么出口退税率是什么意思?退税流程?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出口退税流程;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以上内容是对出口退税率是什么意思做出的详细回答。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务部每年都是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时分配给各省、市执行、是不允许超计划退税。

【第14篇】出口退税提供资料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2)出口销售发票。

(3)进货发票。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企业在退税过程具体流程步骤如下:

(1)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进行填写,并在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随后,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至此,出口退税办理基本完成。

【第15篇】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我们很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或多或少都是会遇到出口退税的问题,有的小伙伴可能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如果你还不知道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也不清楚出口退税怎么操作,本文就给大家来详细说说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介绍。

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大家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出口退税这个词,可能有的小伙伴还不知道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也不了解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还有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那么出口退税怎么操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吧。

一、出口退税是什么意思?出口退税概念介绍!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最高可以退销售额的16%。

二、出口退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毛利,还可促进财务规范。一般跨境电商的热销品的退税率都在11%-16%之间,利润可以提高2-16%的利润。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需要什么资质?

最首要的,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其次,企业具有进出口权限并已经做好退税备案;第三,供应商可以给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退税申报流程操作是什么?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

1、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办理进出口经营备案

3、 开立外币账户

4、出口退免税备案

5、报关物流(取得报关单及运输单据)

6、找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收取外汇

8、退税申报(首次申报退税要核验经营场地及财务核算情况)

9、税局审批通过(中途可能会对供应商进行函调)

10、等待税款到账

对于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出口退税如何办理以及基本流程的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有国内出口运输需要的话,可以使用迪沅集运的中国出口全球的国际物流运输服务。

出口退税国税备案资料(15个范本)

知识1、报关单的原件;2、出口货物发票的原件;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原件,也可以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件;5、如果有代理业务的话,那么出口公司还需要提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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