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烟的消费税从量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烟的消费税从量税
电子烟终于成“烟”了。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将自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税率标准为36%(生产)+11%(批发)。
这一消息被认为是针对电子烟行业强监管的“最后一只靴子落地”。
202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正式被纳入传统烟草监管。
今年,《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两大监管措施的相继施行,也意味着对电子烟的监管逐步向传统烟草看齐。
而开征消费税,则是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烟的合法身份,对企业接下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保障。
不过随征税而来的成本激增,也令电子烟的“暴利神话”难以为继,甚至带来行业的重新洗牌。
征税
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23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此前,中国对电子烟仅按照普通消费品征收13%的增值税。
图/视觉中国
在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敖伟诺看来,这是一次意料之中的征税。“行业内其实早有心理准备,而且涨幅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在我国,卷烟实施从量税与从价税相结合的征税方式。
生产环节,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或以上/条)按照56%的从价税及0.003元/支的从量税征收,乙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元/条)则按照36%的从价税及0.003元/支的从量税征收;批发环节,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税率标准都是11%的从价税与0.003元/支的从量税。
由此可见,此次电子烟消费税是参考乙类卷烟税率进行,不过并没有增加从量税。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与经济政策合作中心主任、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郑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把电子烟纳入消费税的征管体系,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也是出于控烟的需要。
202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综观各国实践,在诸多控烟措施中,税收与价格措施被公认为最有效果的措施,而消费税又是控制烟草消费最重要的税种。
“通过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利于抑制当前电子烟消费快速增长的势头,尤其是对青少年群体,从而实现电子烟‘寓禁于征’的目的。”郑榕表示。
此外,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还有望形成一笔可观的税收收入,成为税收的重要增量。
资料显示,烟草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2023年,中国烟草实现工商利税总额1.36万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6.7%。根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发布的《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2023年我国电子烟零售市场规模达1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
新政还进一步鼓励电子烟出口。敖伟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消费税征税范围仅针对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免征收本政策涉及的消费税,并且还享受原来退税13%政策。
《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显示,2023年电子烟国内市场规模(零售)预计为1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同期中国电子烟出口总额达到1383亿元,同比增长180%。
“海外出口才是国内电子烟产业的重头。”敖伟诺指出。
洗牌
不过消费税的开征,势必会提高电子烟的成本,进而压缩电子烟的利润空间,而品牌商首当其冲。
根据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换言之,品牌商和批发商需要承担的税率分别是36%、11%。
而且随着成本上涨向上下游传导,电子烟的最终成本远不是增加“36%+11%”这么简单。电子烟行业专家、国内电子雾化行业专业媒体“蓝洞新消费”主编陈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生产环节涨价后,各环节的成本都会有所增加。
图/视觉中国
中泰证券曾以生产环节消费税率36%,批发环节消费税率11%对电子烟利润的影响进行过测算。以一颗终端售价33元的烟弹测算,征税前各环节总税负为4.3元,征税后增量税负可达到8.2-14.2元,也就是税负最高变为原先的3倍多。
因此,市场纷纷猜测,电子烟接下来是否会迎来涨价潮。
在陈中看来,涨价是铁定的,不涨价的品牌一定会经营不下去的。“如果不涨价,意味着各环节的毛利率会掉一半,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活下去。”
于是,涨价成为必答题,问题是涨多少。对此郑榕指出,涨价并非单纯的成本转嫁,不是税负涨多少,批发价就涨多少,需要考虑多重因素。“一是企业在市场所处的地位,二是企业在供应链中的话语权。”
此次开征消费税的新规只给了电子烟品牌两天时间思考调价。根据交易平台发布的通知,27日之前需要将包含增值税和电子烟消费税的产品原出厂价进行调整,填报,并通知批发企业;批发企业接受报价后,点击价格确认调整,会形成含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批发价。
之后,品牌还需要在28日22点之前在建议零售价调整模块进行填报,最终形成平台建议价,新价格将在1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国新闻周刊就调价问题咨询悦刻、yooz柚子等电子烟品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据陈中了解,国内43家持证电子烟品牌已在27日晚12点前完成出厂价填报,涨价幅度大约在30%-40%,“这样基本上能够对冲掉征税带来的冲击。”
涨价的同时,电子烟市场或将重新洗牌。
对于头部品牌来说,涨价反倒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巩固自己的优势地位。陈中解释道,大品牌稍微涨点价,用户还是能接受的,但小品牌可能越涨价越不好卖。
国盛证券也认为,龙头企业可凭借规模化、自动化、议价能力强等多重优势平抑加税影响,伴随中小企业率先清退,行业集中度预计持续提升。
但不管怎么说,消费税开征后,电子烟将彻底告别“暴利时代”。
以雾芯科技与思摩尔国际为例,财报显示,2023年与2023年上半年,雾芯科技的毛利率分别为43.09%与41.41%,思摩尔国际的毛利率分别为53.6%与47.9%。
而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未来
近十年,电子烟行业如同坐上过山车,在“市场”和“政策”的双重推动下,经历了数次大起大落。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电子烟市场规模为5.5亿元,2023年市场规模增至83.8亿元,8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72.5%。中国电子烟企业数量也从2023年的4.54万家快速增长至2023年16.84万家。
然而伴随行业“野蛮生长”,电子烟的问题也开始暴露——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无证经营等行业乱象频现。为此,我国不断加大电子烟监管力度,近两年更是迎来政策密集发布期。
图/视觉中国
202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以来,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体系监管。
随后,行业最重要的两份规范性文件《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于今年5月1日和10月1日落地实施。
根据新规,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符合条件才能被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另一方面,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被禁止销售。
至此,电子烟从“蛮荒时代”正式进入“合规世代”,安全与合规成为未来的行业主旋律。
不过随着电子烟的“紧箍咒”越收越紧,带来的行业“阵痛”也逐步显现。
企查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新增电子烟相关企业1.76万家,同比减少65.89%,这是电子烟新增企业数量在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后首度迎来下降。
头部企业的收入也应声下滑。雾芯科技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39.48亿人民币元,同比下跌20.07%。同期思摩尔国际营业收入为56.53亿元,同比减少18.7;经调整净利润为14.36亿元,同比下降51.7%。
但从长期看,开征消费税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烟的合法身份,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持续发展有保障意义。
事实上,国内电子烟市场发展潜力依然巨大。《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指出,中国烟民数量超过3亿,全球第一。
但从渗透率的角度来看,中国电子烟还处于初期阶段。智研咨询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电子烟市场渗透率为1.5%。同期美国电子烟的市场渗透率为38%,日本为30.3%,英国为20.9%。随着未来渗透率的提升,中国市场具有巨大的成长空间。
敖伟诺表示,对于品牌方来说,合规是第一位的,企业需要思考如何理解监管、配合监管,其次则要加快技术研发,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
天风证券认为,电子烟产品本质为替代传统卷烟产品,未来电子烟或回归口味还原度、抽吸体验等烟草本源属性,具备技术研发实力公司有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从这个角度看,开征消费税其实推高了电子烟的行业门槛。
作者:余源
【第2篇】电子烟开征消费税!出厂价或提升30%-40%
电子烟终于成“烟”了。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将自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税率标准为36%(生产)+11%(批发)。
这一消息被认为是针对电子烟行业强监管的“最后一只靴子落地”。
202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正式被纳入传统烟草监管。
今年,《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两大监管措施的相继施行,也意味着对电子烟的监管逐步向传统烟草看齐。
而开征消费税,则是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烟的合法身份,对企业接下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保障。
不过随征税而来的成本激增,也令电子烟的“暴利神话”难以为继,甚至带来行业的重新洗牌。
征税
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23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此前,中国对电子烟仅按照普通消费品征收13%的增值税。
图/视觉中国
在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敖伟诺看来,这是一次意料之中的征税。“行业内其实早有心理准备,而且涨幅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在我国,卷烟实施从量税与从价税相结合的征税方式。
生产环节,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或以上/条)按照56%的从价税及0.003元/支的从量税征收,乙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元/条)则按照36%的从价税及0.003元/支的从量税征收;批发环节,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税率标准都是11%的从价税与0.003元/支的从量税。
由此可见,此次电子烟消费税是参考乙类卷烟税率进行,不过并没有增加从量税。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与经济政策合作中心主任、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郑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把电子烟纳入消费税的征管体系,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也是出于控烟的需要。
202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综观各国实践,在诸多控烟措施中,税收与价格措施被公认为最有效果的措施,而消费税又是控制烟草消费最重要的税种。
“通过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利于抑制当前电子烟消费快速增长的势头,尤其是对青少年群体,从而实现电子烟‘寓禁于征’的目的。”郑榕表示。
此外,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还有望形成一笔可观的税收收入,成为税收的重要增量。
资料显示,烟草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2023年,中国烟草实现工商利税总额1.36万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6.7%。根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发布的《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2023年我国电子烟零售市场规模达1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
新政还进一步鼓励电子烟出口。敖伟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消费税征税范围仅针对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免征收本政策涉及的消费税,并且还享受原来退税13%政策。
《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显示,2023年电子烟国内市场规模(零售)预计为1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同期中国电子烟出口总额达到1383亿元,同比增长180%。
“海外出口才是国内电子烟产业的重头。”敖伟诺指出。
洗牌
不过消费税的开征,势必会提高电子烟的成本,进而压缩电子烟的利润空间,而品牌商首当其冲。
根据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换言之,品牌商和批发商需要承担的税率分别是36%、11%。
而且随着成本上涨向上下游传导,电子烟的最终成本远不是增加“36%+11%”这么简单。电子烟行业专家、国内电子雾化行业专业媒体“蓝洞新消费”主编陈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生产环节涨价后,各环节的成本都会有所增加。
图/视觉中国
中泰证券曾以生产环节消费税率36%,批发环节消费税率11%对电子烟利润的影响进行过测算。以一颗终端售价33元的烟弹测算,征税前各环节总税负为4.3元,征税后增量税负可达到8.2-14.2元,也就是税负最高变为原先的3倍多。
因此,市场纷纷猜测,电子烟接下来是否会迎来涨价潮。
在陈中看来,涨价是铁定的,不涨价的品牌一定会经营不下去的。“如果不涨价,意味着各环节的毛利率会掉一半,这种情况下企业很难活下去。”
于是,涨价成为必答题,问题是涨多少。对此郑榕指出,涨价并非单纯的成本转嫁,不是税负涨多少,批发价就涨多少,需要考虑多重因素。“一是企业在市场所处的地位,二是企业在供应链中的话语权。”
此次开征消费税的新规只给了电子烟品牌两天时间思考调价。根据交易平台发布的通知,27日之前需要将包含增值税和电子烟消费税的产品原出厂价进行调整,填报,并通知批发企业;批发企业接受报价后,点击价格确认调整,会形成含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批发价。
之后,品牌还需要在28日22点之前在建议零售价调整模块进行填报,最终形成平台建议价,新价格将在1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国新闻周刊就调价问题咨询悦刻、yooz柚子等电子烟品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据陈中了解,国内43家持证电子烟品牌已在27日晚12点前完成出厂价填报,涨价幅度大约在30%-40%,“这样基本上能够对冲掉征税带来的冲击。”
涨价的同时,电子烟市场或将重新洗牌。
对于头部品牌来说,涨价反倒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巩固自己的优势地位。陈中解释道,大品牌稍微涨点价,用户还是能接受的,但小品牌可能越涨价越不好卖。
国盛证券也认为,龙头企业可凭借规模化、自动化、议价能力强等多重优势平抑加税影响,伴随中小企业率先清退,行业集中度预计持续提升。
但不管怎么说,消费税开征后,电子烟将彻底告别“暴利时代”。
以雾芯科技与思摩尔国际为例,财报显示,2023年与2023年上半年,雾芯科技的毛利率分别为43.09%与41.41%,思摩尔国际的毛利率分别为53.6%与47.9%。
而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未来
近十年,电子烟行业如同坐上过山车,在“市场”和“政策”的双重推动下,经历了数次大起大落。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电子烟市场规模为5.5亿元,2023年市场规模增至83.8亿元,8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72.5%。中国电子烟企业数量也从2023年的4.54万家快速增长至2023年16.84万家。
然而伴随行业“野蛮生长”,电子烟的问题也开始暴露——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无证经营等行业乱象频现。为此,我国不断加大电子烟监管力度,近两年更是迎来/span>
图/视觉中国
202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以来,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体系监管。
随后,行业最重要的两份规范性文件《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于今年5月1日和10月1日落地实施。
根据新规,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符合条件才能被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另一方面,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被禁止销售。
至此,电子烟从“蛮荒时代”正式进入“合规世代”,安全与合规成为未来的行业主旋律。
不过随着电子烟的“紧箍咒”越收越紧,带来的行业“阵痛”也逐步显现。
企查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新增电子烟相关企业1.76万家,同比减少65.89%,这是电子烟新增企业数量在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后首度迎来下降。
头部企业的收入也应声下滑。雾芯科技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39.48亿人民币元,同比下跌20.07%。同期思摩尔国际营业收入为56.53亿元,同比减少18.7;经调整净利润为14.36亿元,同比下降51.7%。
但从长期看,开征消费税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烟的合法身份,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持续发展有保障意义。
事实上,国内电子烟市场发展潜力依然巨大。《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指出,中国烟民数量超过3亿,全球第一。
但从渗透率的角度来看,中国电子烟还处于初期阶段。智研咨询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电子烟市场渗透率为1.5%。同期美国电子烟的市场渗透率为38%,日本为30.3%,英国为20.9%。随着未来渗透率的提升,中国市场具有巨大的成长空间。
敖伟诺表示,对于品牌方来说,合规是第一位的,企业需要思考如何理解监管、配合监管,其次则要加快技术研发,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
天风证券认为,电子烟产品本质为替代传统卷烟产品,未来电子烟或回归口味还原度、抽吸体验等烟草本源属性,具备技术研发实力公司有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从这个角度看,开征消费税其实推高了电子烟的行业门槛。
作者:余源
【第3篇】电子烟消费税征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一、烟
1.卷烟
(1)工业
①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 30元/万支
②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 30元/万支
(2)商业批发 11% 50元/万支
2.雪茄烟 36% —— 支
3.烟丝 30% —— 千克
4.电子烟
(1)工业 36% ——盒
(2)商业批发 11% ——盒
其他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第4篇】香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第5篇】烟叶税消费税新规
在写烟叶税前思考良久,该如何用一句话概括这个税种?最后反复琢磨概括为最后一个与农业有关的税种。
之所以这么说有两点原因,其一烟叶税本身就是农业税的一种,自从国家2006年1月1日全面废除农业税之后,烟叶税就作为仅存的农业税保留下来。其二虽然我国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也会涉及农业,但基本涉农的都是以减免税的形式存在。所以可以说目前与农业相关且实际存在并真金白银征收的就只有烟叶税了。好了,闲话不说咱们言归正传。
一、什么是烟叶税?
烟叶税顾名思义即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概念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点,上述的烟叶仅包含两种类型,即晾晒烟叶、烤烟叶。其他均不属于烟叶税征收对象。
第二点,上述提到纳税人为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注意是单位并非个人,且不是生产销售烟叶的单位,而是收购烟叶的买家。
二、烟叶税税率及计算
烟叶税的税率实行20%的统一比例税率。其计算比较简单,即用纳税义务人实际支付价款总额乘以税率20%即可。注意此处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因为我国目前烟叶生产销售单位主要就是农户种植,为进一步补贴低收入人群故在要求收购价款之外,会按照价款额外给予10%的补贴。
此处可能有朋友要说了,又是价外补贴又是烟叶税的,那收购单位成本岂不是高了很多吗?不是压缩人家的利润空间了吗?
这个其实根本无需大家担心,而且烟叶收购单位一点也不心疼,因为他们会将所有付的钱一股脑的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然后加上他们的利润全部转嫁出去,也就是说烟草公司人该赚多少赚多少,烟叶税及价外补贴和人的利润没有半毛钱关系。反正最后这些和消费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等全部由最终消费者,也就是广大烟民承担了,我在消费税哪一篇最后专门介绍香烟的成本费用,大家感兴趣可翻阅一下。
最后还是那句话,奉劝吸烟的朋友们尽早戒烟吧,抽烟抽的不是烟,也不是寂寞,是钞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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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散神不散,我是散人已。
【第6篇】卷烟消费税计税方法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从价计征方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内容
(1)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含消费税)+价外费用
提示: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白酒销售价的组成部分。
(2)销售额中不包括:
①代垫运费;
②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
包装物销售收入,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对于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根据不同情形,判断是否应将押金并入销售额。
(2)包装物不作价,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①酒类的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之外),无论是否返还,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所以包装物押金不作为计税依据
(3)一般包装物押金
①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内,未逾期的,不计税;
②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内,已逾期的,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③未逾期,但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上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4)既作价随同消费品销售,又单独收取押金的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的消费品包括:啤酒、黄酒、成品油。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认
销售:为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为收回的数量
进口: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1.适用的应税消费品
(1)卷烟(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和批发环节);
(2)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从价消费税+从量消费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销售额(★★★)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的,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
(二)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核定方法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各采集点的批发价格之和÷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之和
3.计税销售额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和核定计税价格孰高确定。
(三)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生产企业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核定方式
(1)企业上报、税务机关核定。
(2)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销售额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和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孰高确定。
(四)套装产品(★★)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
(五)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7篇】卷烟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额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a、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 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b、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c、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d、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计税依据 均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计税依据 均含消费税。
例1: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2 月生产实木复合地板 70万平方米,销售给甲企业 22 万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额 154 万元、送货收入 6 万元(运输业务不单独核算)。消费税税率 5%
解:销售实木复合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54+6)÷(1+13%)×5%=7.08(万元)
2、包装物
a、 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纳消费税。
b、 只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此项押金则 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 已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应 并入销售额,按照 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c、包装物 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不予退还的,应 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d、对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总结: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例2:消费税纳税人销售货物一并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计入消费税计税依据的有(cd)。
a.增值税税款
b.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而收回的代垫运费
c.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d.价外收取的返还利润
二、销售数量规定
1、 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有 啤酒、黄酒、成品油。
2、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数量 。
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移送使用数量。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复合计税方法
1、适用范围: 复合计税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2、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3:乙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白酒 20%及 0.5 元、斤;啤酒单位税额 220 元/吨)。2021 年 2 月:
(1)销售粮食白酒 60000 斤,取得不含销售额 105000 元;另外,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 4520 元;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 9040 元。
解: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60000×0.5+105000×20%+(4520+9040)÷1.13×20%=53400(元)
(2)销售啤酒 150 吨,每吨不含税售价 2400 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 1160 元。
解:啤酒应纳消费税=150×220=33000(元)
(3)计算该酒厂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05000×13%+(4520+9040)÷1.13×13%+150×2400×13%=6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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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卷烟业消费税出口退税
本文参考书目:《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相关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服务,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如下,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等。
第二章 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4.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7.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8.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9. 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二、相关规定
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外,目前,部分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1.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16)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8)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9)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2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1)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
(2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劳务。
(23)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9)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以及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其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除适用增值税零税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9)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2)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服务,改按免税申报但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 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 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 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 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 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 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 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 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免退税办法
(一)免退税办法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服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第四章 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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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税〔2018〕93号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4. 财税〔2018〕123号(调整部分产口出口退税率)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基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产品科技水平、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等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基本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按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按低于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两高一资”等产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格局。目前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包括13%、10%、9%、6%、0五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二、特殊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退税率还包括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口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
1.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 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 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 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 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 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 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
第六章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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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
2. 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外贸综服退税)
二、相关规定
为促进外贸新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 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 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 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章 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出口服务放弃退(免)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企业出口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章 暂不予退税、暂缓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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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2.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3. 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相关规定
1.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 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手续时限的限制:
(1)不符合《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服务退(免)税申报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终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十章 实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的部分,是指拿它和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金相冲,也是构成一个少交税的事实: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
三、一般贸易
例1: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和外销,征税率16%,出口退税率为13%,2023年2月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价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不考虑汇兑损益)。计算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6%-13%)=3.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6000
2、当期应纳税额=12.8-(16 -3.6)-20=-19.6(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56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
5、当期免抵税额=0
6、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19.6-15.6=4(万元)
四、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类似于国内业务的委托加工,它是由国外的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加工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者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商往往是成品承受人。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税不退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国内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加工费免征增值税的,加工过程中所耗的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免税加工费对应的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联想: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软件产品。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7.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l0%。2023年9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计算过程:
1、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3%-l0%)=3.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00
3、当期免抵退税额=110×10%=11(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3-(60-18-3.3)-3=-28.7(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7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1万元)
6、结转下期留抵税额=28.7-11=17.7(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为=0。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1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000
五、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通俗地说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含的税都退掉,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所以出口时也不用退,但加工完的离岸价中包含这些成本,要将不退的减去,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进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并退税政策,加工耗用的国内料件的进项税,要退给出口企业的,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1)“实耗法”: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购进法”: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3:某化工生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与外销,202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采购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2、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
3、内销货物不含税价格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0%,上期留抵税额2万元。
计算该企业免抵退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13%-10%)=1.5(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0%)-1.5=2.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80×13%-(13-2.1)-2=-2.5(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10%=5(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20×10%-5=7(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2.5=4.5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5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0000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增值税率13%,退税率10%。2023年9月外购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货已入库。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25万美元,采用实耗法,其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75万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商品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该厂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假设美元比人民币的汇率为1︰6.4,该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该厂当期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过程: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60%;
2、耗用进口料件金额=75×60%=45(万美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3%-10%)=5.76(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的留抵进项税额=80×13%-(26-5.76)-5=-14.84(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0%=19.20(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14.8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9.20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9.20-14.84=4.3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48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36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2000
六、综合案例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23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征税率为13%,退税率13%未调整),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人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人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 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 -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人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 (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 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 (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 -(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 (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 (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 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2.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1)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2)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3)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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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颖言税
【第9篇】进口卷烟定额消费税
①确定税率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卷烟的条数
【注意1】上式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比例税率固定为36%。
【注意2】此时,算出的a是每条的价格,所以,公式算出总的组成计税价格后,记得换算成每条价格,同时,为确定适用税率,此时算出的单位要以元表示。
②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b=(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注意】如果a≥70元,此公式中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56%,如果a<70元,则此公式中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36%。
③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b×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例题1·计算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2023年7月从国外进口卷烟32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价款20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万元,保险费用8万元。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20%,请计算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①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卷烟条数=[(2000000+120000+80000)×(1+20%)+320×150]÷(1-36%)÷(320×250)=52.5(元)
52.5元<70元,则公式②中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36%。
②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2000000+120000+80000)×(1+20%)+320× 150]÷(1-36%)=4200000(元)
③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4200000×36%+320×150=1560000(元)。
【第10篇】卷烟消费税缴税环节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1、指定环节 一次性缴纳消费税;
2、除另有规定外,批发、零售环节一般不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是受托方。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加征消费税);
2、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3、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 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及人员(加征消费税)。
例1: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d )。(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例2: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d)。(选项 ab,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选项 c,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a.连锁超市零售卷烟
b. 4s 店销售大型商用客车
c. 食品加工厂将自产啤酒用于生产熟食制品
d.百货公司零售金基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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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生产销售电子烟要不要交消费税
10月25日,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来源:财政部官网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12篇】批发卷烟的消费税
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征税范围: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不含雪茄烟和烟丝。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是纳税人之间批发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注】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事烟草批发需要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般都是烟草公司,工商企业办不下来的。所以,纳税人之间批发属于烟草公司之间调拨,不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
3.应纳税额=批发环节不含税销售额×11%+从量税0.005元/支(250元/箱)
(1)纳税人应将批发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否则在批发环节全部征税。
(3)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如果既生产又批发的,需要同时缴纳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两道消费税。
4.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案例】甲卷烟批发企业某月批发销售卷烟500箱,其中批发给另一卷烟批发企业300箱、零售专卖店150箱、个体烟摊50箱。每箱不含税批发价格为13000元。
【案例分析】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3000×(150+50)×11%+(150+50)×250=336000(元)。
【第13篇】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
导读:卷烟的定额税率是多少?我国烟草类的消费税征收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对这个问题比较陌生的新手们仔细阅读下文中的整理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在下文中找到自己满意的答案。
卷烟的定额税率是多少?
答:我国对烟草的纳税率除了正常的增值税17%(烟叶收购是13%)以外,就是消费税了,税率分别是:
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同时规定:从2001年6月1日开始,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十销售额×比例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卷烟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税?
答:生产出厂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比例税率:甲类卷烟56%,乙类卷烟36%,定额税率:每支0.003元;
批发环节(指批发商向零售商出售):比例税率:11%,定额税率0.005元每支
【第14篇】烟丝的消费税税率
对于香烟,想必每个人都十分熟悉。这是一种日常消费品,卷烟税收也是我国主要税收之一。那么销售烟丝消费税怎样计算?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销售烟丝消费税怎么算?公式是什么?
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作为委托方,应当提供烟叶,而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及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若是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则不再征收消费税。若是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则应纳消费税按照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来计算抵扣。
对于委托加工的烟丝,纳税时应当按照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如果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纳税。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税?
答: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这两个环节进行征收。
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时,企业需要交纳定额税、56%或36%从价税。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时,需要交纳11%的从价税,加0.005元/支。如果是批发商之间销售,则无需交纳消费税。
烟叶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烟叶尚未提回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烟叶税
烟叶提回入库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在途物资
缴纳烟叶税时
借:应交税费——烟叶税
贷:银行存款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5篇】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
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一起学注会(税法-消费税计税依据)
【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纳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2.销售数量规定: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有啤酒、黄酒、成品油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3.复合计税方法:复合计税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最高销售价格计税:纳税人用于 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 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 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3.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1)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 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核定权限: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发布。
(3)核定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白酒——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 低于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纳税人将 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 低于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4.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1)只在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10%)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3)计税依据一般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
销售业务
计税依据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 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 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 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同增值税规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表述,错误的是()。
a.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b.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c.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d.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6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规定正确的有()。
a.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b.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不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c.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d.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委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选项d,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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