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万以下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规模纳税人9万以下免税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小规模纳税人9万以下免税政策
案例: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按月缴纳增值税。2023年2月,取得收入14万元,其中5万元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9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a公司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答:a公司开具专票部分不能免税,因此开具专票的5万元应按3%缴纳增值税;另外开具普票的9万部分未超过10万,免税。
因此a公司2月应纳增值税=50000*3%=1500元
【实操指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2023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解答也正面回答了,无论自开还是代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申请退还。也就是,只有红冲或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适用免税规定。
为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明明也属于销售额,却不适用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呢?
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可以抵扣购买方的应交增值税的,在税收实践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现金,如果专票能够免税,那么国家整个增值税链条中就有一部分税款损失了(农产品免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政府取得的土地适用的计算抵扣,以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加计抵扣,虽然也损失了增值税链条中的一部分税款,但这部分有专门的政策,本身就属于特殊的优惠政策,与免税不可一概而论)。
(1)如果本例改为:取得收入10万元,其中5万元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结论不变,依然是5万普票不交税,5万专票交税。
(2)如果本例改为:取得收入14万元,全部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样根据2023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a公司应纳税款=140000*3%=4200元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3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解答:“[ 网友19451 ]代开专票的交税,自开专票的怎么收。都不超10万?[ 2019-03-15 10:16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卫 ]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网友19780]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线访谈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190315fangtan/index.html
【第2篇】一般纳税人月收入3万以下免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围绕这个政策
小编提醒大家注意这几个点
一、政策适用主体
第一,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
第二,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能享受免税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四、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税率,不适用此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符合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但符合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开票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3篇】月收入三万以下免税
深圳公司成立之后得定期维护,是需要着手记账报税。这个时候有一些注册了深圳公司的创业者会说记啥账报啥税,理由是小企业月收入3万以内都可以免税。
这老板您就算能享受免税政策,这不记账又不申报,咋证明你月收入3万以内呢?既然不用交税了,还需要报什么税呢?这些老板还是了解一些财税政策的,知道“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月收入3万元以下可以免税”,但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准确,真正的政策要求又是什么?深圳公司注册今天华瑞财税来跟各位老板说说。国家税务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者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深圳公司注册华瑞财税负责任告诉大家:不记账不报税,不但享受不了优惠还得被罚款!不记账不报税的话,这些优惠政策都只是空谈!只有按时申报才能享受免征优惠,不然税务逾期,不管你理论上该不该缴税,罚金肯定都少不了!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3万以下免税是含税收入吗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