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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印花税含税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购销合同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购销合同印花税含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购销合同印花税含税吗

【第1篇】购销合同印花税含税吗

实务中,企业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一般会遇到这些问题,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吗,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呢?

印花税所称的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10项)、产权转移数据以及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应税产权转移数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以及资本公积的合计数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如果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没有列明金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价格确定。10项合同,以及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涉及到购销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了不含税金额以及增值税税额,则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此时对于销售方企业而言,即为账务上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金额;如果合同中没有单独列示销售金额和增值税,即合同是以价税合计数列示,或者合同并未约定销售价款,则按照实际结算价款确认,此时就是含税销售收入,对应的账务上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非劳务类)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的合计数。

印花税10项合同的具体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载明的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分别明确金额和增值税税额的,则以实际结算收入,即含税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财产租赁合同,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是否含税判断标准如上;

货物运输合同,取得运输费,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输货物的金额、装卸费以及保险费等;

仓储保管合同,以取得仓储保管费为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按照借款本金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按照保险费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技术合同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依据,如果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则以合同所记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需要注意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贴花完税的,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有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所以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一定和销售收入一致,因为合同如果不兑现,或则兑现金额和合同约定金额有差异的,都是按照合同金额来缴纳印花税。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计税依据一般为主营业务收入和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的征收比例确认计税依据。

所以,一般情况下,印花税是按照销售收入缴纳,但是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始终是合同列明金额在前,没有的情况下,才以结算金额确定,而实务中实际销售收入和合同载明金额是有差异的,比如签订合同,但是最终没有成交,依然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却没有形成企业的销售收入。

【第2篇】零售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

问:零售企业零售环节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综上所述,零售企业在零售环节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第3篇】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率

在实务过程中,哪些需要交印花税,哪些不需要交印花税是个头疼的问题,另外印花税因为金额小通常被纳税人忽视,结果往往会被税务局找上麻烦,今天“蘑菇税观”就来说一说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

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

1.合同(共10类)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其他

第一类是大家遇到最多的,也是最难判断,税率最复杂的一类,为了方便大家记忆,我给大家将10类分成四小类。

a.狗见鸡(购销、建安、技术合同)在晚上(万三)

b.猪宝宝(财产租赁、保管、财产保险合同)要迁移(千一)

c.看懒货(勘察、承揽、货运合同)到晚五(万五)

d.借款合同属最小,万分之零点五

第二类往往也会涉及合同,容易混淆,一定要注意分类,如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在10类合同中。为方便记忆,开个财务人员的玩笑,有些单位财务部也叫计财部,是个辛苦容易上火的部门,所以请注意,口诀来了:

计财上板砖(专有技术使用权、财产权、商标权、版权、专利权)

区分要点是拳(权)

税率看懒货

第三类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资金账簿看懒货,其他一本五块。

第四类证照记住是“房地两商一专利”(房产证、土地证、商标注册证、工商执照、专利证)一证五块。

【第4篇】购销合同印花税80

前言

营改增后,会计人员越来越意识到签订合同对于纳税的重要性;

毫不夸张地说:签订合同,就是一张通往天堂和地狱的门票,签好了就成了纳税筹划的天堂,签不好将成为偷税漏税的地狱;

也可以这样说:税不是会计算出来的,而是合同签出来的,怎么签合同就会怎么交税;

总之:合同影响流程、合同影响业务、合同影响税收。

案例

合同签订方式一: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7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1700万元*0.03%=35100元

合同签订方式二: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7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节省印花税=35100元-30000元=5100元

总结

对于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在2023年9月21日答复纳税人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的提问,再次回复明确,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第5篇】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税金额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截止2023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3.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

4.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5.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

6.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415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8.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1]118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公告)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法规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0)025号请示收悉.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41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法规,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1]1187号):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三条自2023年1月4日起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法规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此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

“鉴于各地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二、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四、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公告):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的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政策总结:

1.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

2.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

3.计税依据包括: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4.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5.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6.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7.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8.直销企业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应征印花税。直销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经销商、销售代表为直销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环节,不征印花税。

9.免税项目有: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三者之间,及三者与各分、子公司间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第6篇】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作为性子最冷淡的税种,它虽然只是小税种,却难倒了无数英雄好汉。

税率:各有不同

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自2023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印花税)。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23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经历

除了国家正在制定的印花税立法,对于印花税的减免政策也是一波接一波,2023年5月就对印花税有过减免政策: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一、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二、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三、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这次相比于我市原核定比例,此次主要调整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具体如下:

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

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

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为15-7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很多人都以为,只要签订合同就要交印花税,其实这是对印花税的误解哦,合同只是印花税的应收凭证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交印花税。

【第7篇】购销合同印花税缴纳

购销合同要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到底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购销合同如何签订更省印花税?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1

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

取决于你的合同签订

提醒: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2

购销合同要这样签订

才最省印花税

营改增后,会计人员越来越意识到签订合同对于纳税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签订合同,就是一张通往天堂和地狱的门票,签好了就成了纳税筹划的天堂,签不好将成为偷税漏税的地狱。

也可以这样说:税不是会计算出来的,而是合同签出来的,怎么签合同就会怎么交税;总之:合同影响流程、合同影响业务、合同影响税收。

案例:

合同签订方式一: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7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1700万元*0.03%=35100元

合同签订方式二: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7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节省印花税=35100元-30000元=5100元

总结:

对于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在2023年9月21日答复纳税人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的提问,再次回复明确,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3

印花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第8篇】购销合同印花税取消审批

2023年1印花税有两个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将于2023年7月1日

2日正式实施。印花税申报从2023年6月开始开始简化,让我们看一下细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将于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10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自1988年开始实施33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税法的历史阶段

印花税虽小,但适用范围广,影响大。让我们看看新法律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 :

(1) 税席已经减少 在原有条例之中的“权利许可证”和“商业账簿”之中的其他帐簿将不再征税,也就是说,按5元的原征征收的税项已经被取消。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2)固定税不多。一次只卖5元。但这很麻烦。纳税人总是忘记付款。税务机关在看到它时不能忽视它。他们认为它的存在对税务和企业都造成了极大的麻烦。从收集成本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不经济的。

(3)新税法的取消给人们带来了一种鼓舞和快乐,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已经正常化。虽然从数量之上看,它基本上占了印花税年度入库金额的一半,但由于它不像非婚生子女一样,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因此没有严肃的标题。此外,你可能因为出生而自卑。你易怒易变。一旦你改变,你会让股市流血。2007年5月30日,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突然上调,数千股股票跌停,导致股市著名的530悲剧

2、立法之后,税率稳定,不会随意改变。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它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有利于维护市场信心

3、明确税基

印花税的税基是否包括增值税是一个咨询频率很高的问题,这一点在新法律之中得到了明确。即“合同金额不含所列增值税”,即合同之中所列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含税,但合同之中未列明增值税的,印花税需全额计算

4、原《暂行条例》之中关于尾数的规定已废止,税收尾数有一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10美分的,免征印花税;应纳税额超过10美分的,不含5美分的尾数;超过5美分的,按10美分计算缴纳。”这项规定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购买车票贴纸的便利措施。然而,人们通过转账支付并不方便,而且需要花费人力和金钱。纳税人可能不太关心他们转移了多少钱。然而,对于税务检查来说,这确实是一个非常麻烦的存在。直接计算税款是不可能的。在检查和补充印花税时,需要对每个时间段的应纳税额进行四舍五入,然后进行累加,多加一分和少加一分是错误的。我不知道做这些毫无意义的工作需要多少精力才能确保正确性

谁会想到之前的便利政策现在会成为劳工规则。幸运的是,这一规定在新法之中被废除了

5、改变了税目并降低了税率

原加工合同更名为合同,税率从510000降低到310000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已包含在建设工程合同之中,税率从510000降到310000

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510000降到310000

根据原产权转让文件,下列没有子目录,新法律对该税目进行了细化。其中,“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文件的税率已从510000降至310000

对于商业账簿,只征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税费,税率将从510000降至2.510000

可以说,原来按510000征税的税目已经全部或部分减少。目前,只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产权转让证书之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证书”和“股权转让证书”需按510000

6、征税,明确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期限和申报期限,在实践中给收税人和纳税人带来了很多困惑和争议

新法的详细规定,即印花税应按季度、年度或分次征收。

按季度或年度征收的,纳税人应在季度或年度结束之后15天之内申报纳税;按次征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日开始15天之内申报纳税。

证券印花税交易应每周支付一次。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之内申报税款和银行结清的利息。已于2023年6月开始实施印花税简化申报公告,2021统一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及其他九项税务职能采用一种格式,并且在申报印花税以前必须收集税源信息,这实际上是主要的变化点将具体步骤进行分解,二哥会给你一个简单的演示。如果你进入电子税务局,没有单独的印花税申报条目,它被称为财产税和行为税的合并纳税申报。单击要输入的声明。

a.先征收税源

b.此项征收是为了填写您当前纳税的详细信息和详细信息

c.一旦征收,您可以在之下一步直接申报,申报表之中的数据直接基于收集的内容新申报表实施之后,图片非常简单

许多人不明白定期申报和定时申报的区别

1、定期(每月)申报印花税和定时申报有什么区别

简而言之,月度申报是对企业当月签订的合同等应税文件按不同税目汇总纳税,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按月)申报,月度申报是对签订的每份合同和其他应税文件进行纳税申报,他们必须首先确定税种;纳税认定之后,即使没有纳税义务,也应零申报;纳税期限可以是一个月

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时间申报,则无法识别纳税类型。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就不能申报。纳税期限只能选择某一天,即应纳税凭证签发(收到)的日期。

以前,税务局还必须核实按时间申报的印花税。

现在基本上没有批准。你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按时间申报

纳税人可以按计划(月)申报部分印花税项目,也可以同时按计划申报部分印花税项目

2、我如何选择按计划(月)或按时间申报

纳税人可以决定是否申报每月或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进行

如果创业者有大生意,订单突发,他当然会选择每月申报,或者每个月都有应税行为,甚至每月签署两次超过同一税目的应税证明,还建议选择每月申报一次。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多少业务,也没有签署多少应税凭证,可以按时申报。

对于一些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本账户账簿,无需申请定期申报,否则,当您没有印花税时,您将不得不每月申报零税率。

3、如何查询公司的印花税是按计划(月)申报还是按时间申报。

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税(费)识别信息,然后您可以查看它。

4、如何处理定期(每月)印花税申报答:您可以通过电话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获取定期(每月)印花税申报标识。

5、印花税申报时已经办理了定期(月度)印花税申报,为什么只能将购销合同的税目添加到税源之中,而不能添加其他税目?

您应该只办理购销合同的定期申报。印花税按特定税目的时间表(月)申报和确认。因此,在按计划(月)征收税源时,未确认的税目不能按计划(月)申报和增加,只能按次申报和增加。如果你想按计划(月)增加印花税,你需要按计划(月)申报和确认印花税项目。目前,印花税项目有13个,包括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物业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贷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让文件、业务账簿、权利和许可证。(注:《印花税法》的税目发生了变化,但要到2023年7月才会实施)

6、如果决定按期(月)申报印花税,您是否需要征收零申报税源

是的。财税、银行税合并申报之后,税源征收是申报的前提,没有税源征收就不能申报。

定期(按月)申报印花税的,进入税源征收界面,“纳税期”将带来“每月”选项。输入纳税前夕,系统将显示当前前夕应申报的收款项目(税目)。默认税基为零。点击〖保存〗-〖确认〗按钮,跳转到申报界面

如果印花税申报未按计划(按月)确认,则进入税源征收界面,“税期”将不显示“按月”选项。

【第9篇】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未申报

摘要:金税四期即将到来,势必会监管越来越严!很多公司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例如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不可忽视,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增加相应的印花税税目,遇到无法新增印花税申报表怎么处理呢?不要着急跑税务,让会易网小编教您轻松解决,具体操作细节如下:

金税四期即将到来,势必会监管越来越严!很多公司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例如印花税是每个企业都会涉及的一个税种。虽然不如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重要,但是也不容忽视。小编负责的福建某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的税种认定表只有印花税-资金账薄和印花税-购销合同,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中可以查看,如下图所示:

但是实际开展业务中a公司还会涉及到技术服务、房屋租赁以及账本的印花税,财务人员需要去增加这些印花税税目。增加税种途径有以下两种方式: 1、找企业主管税务员,通过发送企业信息告知其要增加的印花税税目及时间。 2、带上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去所属税务局柜台办理增加印花税税目手续。

a公司财务人员选择携带资料亲自去所属的税务局柜台增加以上印花税税目,2023年10月开始季度申报印花税,电子税务局中“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显示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a公司在增加印花税-技术合同、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前已申报申报印花税-购销合同但未缴纳其税款。在印花税-技术合同、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后进入系统发现无这些税种申报表,点了重置申报清册也不存在怎么办?如下图所示:

通过以下操作就可以轻松解决无法显示新增印花税报表的问题: 第一步,进入a公司“电子税务局”-“申报作废”-选择日期-点击“查询”-选择要作废申报表点—点击“申报作废”-填写错误原因—点击“作废提交”-跳出作废成功对话框点击“确定”,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回到申报按期应申报界面,点击“重置申报清册”,就会看到印花税-购销合同栏显示“填写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在印花税栏次点击“填写申报表”,可以看到表中仍然只有印花税-购销合同。只需要点击申报表右上角“重置”,跳出对话框点“确定”后,其它新增加印花税-技术合同、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都会出现在申报表上,填写数据申报即可,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若增加为按次申报就不需要作废已申报的印花税,业务发生几次就选择报几次,但是它不体现在每月或者季度的“按其应申报”界面,财务人员容易遗漏申报印花税,按次申报路径,如下图所示:

【第10篇】印花税是购销合同的

营改增后,会计人员越来越意识到签订合同对于纳税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签订合同,就是一张通往天堂和地狱的门票,签好了就成了纳税筹划的天堂,签不好将成为偷税漏税的地狱。

也可以这样说:税不是会计算出来的,而是合同签出来的,怎么签合同就会怎么交税;总之:合同影响流程、合同影响业务、合同影响税收。

案 例

合同签订方式一: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7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1700万元*0.03%=35100元

合同签订方式二:

上海斐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700万元。

提醒: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节省印花税=35100元-30000元=5100元

总 结

对于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参 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局长信箱栏目在2023年9月21日答复纳税人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包含增值税税额吗?”的提问,再次回复明确,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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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香港购销合同印花税率

今天资本市场最大的新闻就是:香港特区政府上调股票印花税,由现时买卖双方按交易金额各付0.1%,提高至0.13%。增加印花税对资本市场毫无疑问是巨大利空。老股民应该对2007年530半夜鸡叫事件记忆深刻,2007年5月,a股市场已经有传言会上调印花税,但财政部出面澄清,然后就在30日凌晨,财政部突然宣布上调印花税从千分之一上调至千分之三,于是投资者就用脚投票,导致股市在短短一周内从4300点一路狂泄至3400点。

很多人以为是港交所提高印花税,其实港交所哪有这么大的权力提高税率。对于香港准备加印花税,港交所官方表示:对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决定感到失望。因为对于交易所而言,提高税率会影响自己的业绩,让自己少赚钱,于是在港交所上市的香港交易所,放量大跌8.8%,南向资金流出200亿。所以你说港交所会不会傻到自己去提高税率,开赌场肯定希望来玩的人越多越好。

…………

上证指数大跌2%,创业板跌3.3%,还是白马被砸盘了,所以我又吃面了。长假就盼着开门,开门就一直吃面吃到现在,tmd不科学。今天谁亏钱的,可以想一下我,我一直为大家护盘,大家是不是好过一点了^_^。

昨天文章说现在是卖点,没有买点,今天就直接大跌,很给面子。而且今天这一跌速度很快,主跌的时候最好不要去抄底。好的买点是在二次探底降速形成的背离。不过大家也不要慌,反弹要来了

…………

1、热搜第一,女员工实名举报:中国人寿造假。

2、选股要看看管理层有没有维护股价的决心。前面有上市公司自己撬开跌停板,但是像中石油这种,任你股价跌,管理层稳坐钓鱼台,就应该直接排除在选股池外。昨天家电茅——美的集团抛出了a股最大的140亿回购计划。从2023年,美的每天都有几十亿的回购,这种公司还真难得。从前两年的时间来看都是2月下旬出回购计划,照这个时间,明年2月份会不会……。

…………

没操作,仓位70,继续为大家护盘。

【第12篇】印花税是购销合同

前言

购销合同要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到底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取决于你的合同签订!

提醒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参考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如有相关问题,请点击“了解更多”。

【第13篇】购销合同收入印花税80

哪些属于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1. 供应合同是组织间为落实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所签订的合同。

2. 采购合同是商业、工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而订立的合同。

3. 预购合同约定将来履行的合同。购销结合合同是在购买对方货物的同时向对方销售某些货物的合同。

4. 协作合同是双方为了各自需要交换物资的合同。

5. 调剂合同是双方调剂余缺而订立的合同。

购销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其中供应合同要依国家计划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取决于合同签订。对于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下,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何避免被重复征税?

避免重复征税,结合《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签订购销合同上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价格内容即:

“本合同不含税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大写人民币:,价格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第14篇】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金额

吉林市商品销售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公式(进销扣除比例是多少)

印花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据实和核定,如果合同健全零星的合同没有也是可以按据实缴纳的,而且目前提倡是据实缴纳,如果是据实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万分之三;大型购销建议签订购销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果确实合同管理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按照收入和采购的核定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参照主管税局为企业核定的比例,各地不一。

吉地税发[2004]5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四、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列举三种情形之一或违反本通知第一 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经核准(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准表附后),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式样附后)。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项规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一)工业、商业企业购销合同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240 号)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结算收入 10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建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材料采购金额 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购销合同,按照房屋销售收入100%的 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资格的,分别适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合同的核定比例。

(四)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运输收入 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行发票控税管理,对运输企业印花税进行源泉控管的,可暂不执行核定征收。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核定比例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例上下浮动 20%执行。

各地如对上述核定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未列入核定范围的其他应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贴花。

【第15篇】购销合同中运费印花税

——导图引言

购销行为发生时,暂无法确定交易金额,要不要缴印花税?怎么缴印花税?这是个长期困扰会计的税收问题,算是疑难杂症系列。

需要解决困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

1.明确执行政策

目前我们仍然执行的印花税政策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新颁布的《印花税法》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要解决现阶段发生的印花税应税行为税收问题,仍应该以《印花税暂行条例》为核心来分析处理。

2.明确是否征税

如果购销行为能够明确判断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那么,不管能不能明确交易金额,都应该毫无疑问的确定应该要缴印花税。(如果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可以携带相关凭证,找税务局鉴别)。

这个问题,搞清楚后,可以从源头消化纳税风险。什么意思呢?当你清楚应该缴税时,即便算错、迟缴,只要缴税了,对税务而言,就是诚实守规的纳税人。

3.明确纳税时间

明确应该缴税后,接着应该解决什么时候缴税的问题。这是一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的问题。印花税纳税义务时间,暂行条例明确为“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书立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规定我们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1)什么是书立呢?书立,是指以书面的形式产生的各种合同,字据,账簿等。也就是签订合同、协议的行为。

(2)什么是合同呢?《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明确指根据《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目前《民法典》颁布执行后,合同法失效,《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什么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呢?《印花税暂行条例细则》明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这类凭证,税务局针对具体业务做了些官方明确,这里梳理如下:

(4)综上我们可以判断,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从印花税角度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分析,应该是印花税只认可在完成书面形式的书立动作时,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换句话说,合同关系成立,并不一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怎么理解呢?

举个例子,比如导图财税公司4月1日打电话向张三公司订买了5台打印机,当天收到张三公司交付的打印机,4月3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和供货确认清单,4月5日付清货款。具体判断为:

合同成立生效日为4月1日。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3日。

4.明确计税依据

怎么计算印花税呢?大概思路就是,计税基数基本就等于实际交易价。如果要更为细致的处理,我们可按以下不同情形具体操作:

(1)有合同的,但金额不明确的

情形

计税依据

有单价,有预估数量

单价×预估数量

仅有数量

国家牌价×数量

市场单价×数量

政府指导价×数量

仅有单价

先按定额5月缴税

结算确认实际成交价时,再按实际成交价计税(实际缴税=应交税额-5元)

(2)无合同的

不用多虑,直接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计税依据。

其他说明

笔者所述以上内容,目的只是单纯的希望从可操作性上根本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的资料堆积和分类,难免有些错误。朋友们可以参考、鉴别享用。更欢迎朋友们后台留言指错。实务中,如有差异,应该以国家政策和当地税务部门要求为准。

以下为相关政策内容整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法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印花税法》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项,合同(指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一条 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号)

第一条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第二条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505号)

第一条 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一、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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