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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免税的报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0 18:13:03 查看人数:8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农产品免税的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农产品免税的报告

【第1篇】关于农产品免税的报告

专栏 | 农业产业互联网

农产品流通主要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农产品由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的过程,包括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是促进农业再生产的一种经济活动。按照农产品种类,农产品流通可以分为粮油流通、肉禽蛋流通、水产品流通、蔬菜流通、干鲜果品流通、棉麻土畜及烟叶流通及其他。按照组成环节分类,农产品流通又可分为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销售。

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1978-1984年)、发展阶段(1985-2023年)、转型阶段(2023年至今)。

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将持续保持上升趋势,预计2024年市场规模可实现23833.7亿元。其中,水产品、蔬菜、干鲜果品三类农产品市场成交额占比最大,占市场份额62%左右,蔬菜成交量又格外突出,市场摊位数达17.2万个,成交额达39723.3亿元。

尽管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但流通效率较为低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农产品流通行业环节较多,虽然农超对接模式已经大规模的普及,但尚不完善。其次,农产品流通行业存在严重的供给性结构失衡,农户作为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供给的主要主体,尚不能做到与下游消费者有效的对接,造成了部分农产品过剩,部分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结构性供给失衡的现状。最后,我国冷链物流技术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运输过程中损耗率均值维持在10%的水平,阻碍了农产品流通行业的进一步扩张。

农产品流通行业供应链

农产品流通行业的上游主要是农产品供应商,中游主要是农产品流通企业,下游是零售终端。

上游农产品供应商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其中,农民生产合作社大多是以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为主。农场则可分为国有农场和家有农场,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全国国有农场的数量在2003年达到峰值,高达1967家,此后国有农场数量逐年下降,到2023年已经降至1758家,虽然2023年国有农场数量有所回升,但整体呈下降趋势。

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国有农场农业机械总动力逐年稳步增加,到2023年已达到316亿千瓦,国有农场中大中型农用拖拉机数也在稳定增加,说明目前我国国有农场集中度在不断提升,机械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基地是经过集中投资并建成的农产品集中生产地区,多依据农产品种类进行划分,包含粮食生产基地、油料生产基地、渔业生产基地、蔬菜生产基地等类型。近年来,农超直接对接模式兴起,有效的减少了流通环节,提高了农产品的流通效率,农产品生产基地已逐渐发展成为上游农产品供应商的主流模式。中游农产品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以粮油、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肉禽蛋等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为交易对象,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商品集散、信息公开、结算等服务的交易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采用b2b的模式,客户群体极为稳定,信誉度高,因此成为我国整个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核心,我国近七成的农产品均通过批发市场进入流通领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农产品综合市场数量在2023年达到峰值,全国共有715家农产品综合市场。虽然如此,但农产品流通企业极重视资产运营,具有很强的商业地产性质,盈利模式单一,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如今电商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量逐年降低,业绩增长困难,预计未来市场份额将大幅下降。

其他领域企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超以及新进入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大型物流、电商企业。随着农超对接模式应用范围的扩大,在大型超市如沃尔玛、家乐福的带动下,预计将由越来越多的超市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除此之外,大型物流如顺丰,大型电商平台如京东、淘宝凭借其先进的冷链物流技术,庞大的用户基础,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预计未来会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成为农产品流通企业未来主要的盈利增长点。下游涉及的零售终端则可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模式。线下主要包括大型商超、农贸市场以及餐饮行业。其中大型商超如沃尔玛、家乐福、华润万家等在主要城市已经形成销售网,且目前农超对接模式盛行,早在2007年,家乐福就开始开展农超对接项目,直接向农民或农业生产合作社采购瓜果蔬菜,截至2023年,家乐福已经与超过550家农业生产合作社,120万余名农民合作,预计未来合作会持续增加。相比之下,农贸市场则主要存在于乡镇,像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的城市商业规划中已经不再布局农贸市场。在乡镇农贸市场也正逐渐被超市所取代。接下来是餐饮行业,对于餐饮业来说,农产品的需求较为稳定,特别是在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对食品安全质量要求日益提高,对生鲜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目前,在农产品流通企业成功开展农超对接项目后,一些餐饮企业也在积极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试图通过直接对接的方式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保障食品质量,提高收益。线上渠道主要包括垂直电商以及综合电商两大类。垂直电商包括每日优鲜、盒马鲜生等生鲜类垂直电商平台。2005年,易果网上线,我国垂直类生鲜电商平台开始发展。后来,随着综合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上线生鲜频道,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加上“半日达”“次日达”的强大吸引力,我国生鲜电商平台的线上规模逐步扩大。但由于人们的消费习惯短时间难以改变,截至2023年农产品流通线上渠道市场份额仅占三成左右,远不及预期。不过,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居家隔离政策的实施,所有的物资必须实现“零接触”配送,用户群体增大,有助于培养用户形成线上购买,线下配送的消费习惯,进而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线上线下渠道的融合发展。

行业驱动因素

1. 人口消费的结构化转型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消费升级,生鲜已经从只面向少数人的奢侈品变成大多数家庭餐前餐后的必需品。而生鲜占农产品流通的绝大比重,生鲜市场的快速发展,必然带动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2. 信息化建设

我国目前农产品流通依旧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结构性供给失衡的问题,农民作为农产品供给的主要主体,在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尚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商务部建设了“农村商务信息工程”,“新农村商网”等工程,这两项工程的建成可以更有效的实现产品供给端和需求端的对接,有利于农民及时掌握市场需求,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解决结构性供给失衡的问题,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快速发展。

3. 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印发《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开始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年1月、2023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两次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行的这些优惠政策一直延续至今,有效降低了农产品流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2. 乡村振兴政策202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明确提出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的发展目标。2023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乡村产业体系健全完备,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明显等发展目标。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从供给端发力,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4. 新冠疫情的爆发

新冠疫情爆发以前,受制于农产品保质期短,尤其是生鲜易腐烂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线下消费,线上平台模式营业收入一直低于预期水平。但新冠疫情的爆发,居家隔离政策的实施,无接触配送的需要倒逼人们选择线上购买,线下配送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扩大了消费群体,推动了线上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发展障碍

1. 供给不确定因素多

农产品及时供给是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得以运行的前提,但农产品的生产又经常面临自然灾害风险,比如气象风险、病虫害风险、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通常会直接导致农产品的歉收,供给不足。

2. 产品滞销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还存在着结构性供给失衡,经常会面临部分农产品过剩的问题,影响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3. 食品安全风险

农产品尤其是生鲜类产品,最为重要的就是食品安全,质量,但农产品保质期短,且目前我国冷链运输尚不成熟,相较于发达市场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依靠冷链运输的水果损耗率高达10%以上,蔬菜损耗率高达20%以上,而发达国家的损耗率却已经维持在5%的低位。冷链运输环节的不足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直接影响农产品下游的销售。

【第2篇】免税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吗

增值税是根据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差额作为交税依据,再乘以相应的税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发票并不是都能计算进项税进项抵扣的,还是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购进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11%(现在已经变为10%了)。购进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现在已经变为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17%(现在变为16%)的产品,则按照13%(现在变为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第3篇】免税农产品进项税

导读:本文围绕着购入零税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的详细内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为大家一一整理清楚,若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点击窗口的答疑老师进行咨询。

购入零税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

购买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是可以按照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农产品生产的是17%税率的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作分录怎么做?

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

借: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4篇】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按照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7〕37号、财税海〔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或10%的扣除率(建筑业扣除率为9%)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也就是,不按照前述折算的方法。

【第5篇】销售免税农产品账务处理

作者:项莉

账务处理是简单的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全部列入成本费用,会导致产品毛利偏低,多缴纳增值税问题,比如以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加工的企业。

akd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的调味品中需要使用大量的新鲜鸡蛋,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和保

障鸡蛋的新鲜,akd和附近养殖场签订了采购新鲜鸡蛋合同,养殖场根据合同要求给akd供货、开票,akd定期转账付款。

akd公司财务在账务处理时,因为收到的是养殖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根据发票金额列入生产成本,导致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严重不足,增值税税负率瞬间拔高,次月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金额巨大,akd负责人开始追问原因。

根据财税2019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kd购进鸡蛋用于生产13%税率的调味品,在账务处理时,涉及初级农产品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根据发票金额*10%扣除率计算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10%)计入加工成本,从而将增值税税负率和产品的毛利率维持在正常的水平。

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账务处理是,应根据业务的内容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列入进项税额的金额和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第6篇】农产品企业增值税免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7篇】免税农产品增值税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为全面掌握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一定困扰。因此,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归纳,希望能帮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和免税范围。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第8篇】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税吗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我们将两年前购入的一批苗木进行栽培后销售是否可以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贵公司购入苗木栽培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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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

问题描述:购进和销售水产品是不是农产品,税率是10%吗?要求备案吗?有没有免税政策?

答:是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水产品的购进是11%的税率,销售是生产环节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零售环节是按照11%税率缴税的。如果是生产环节减免税是需要备案的(国税有的要求在云厅自己备案,有的需要到大厅填表备案,详情以所属税务局政策为准)。

【第10篇】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率是

农产品抵扣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有点懵,纠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企业平时接触的比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确实有其特殊性。

特殊性在那里呢?

首先,我国现行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凭票扣除体系,一是核定扣除体系,两者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纳税人纳入了核定扣除体系,就不得再凭票扣除。

其次,凭票扣除,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我们购进、进口商品取得专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销售方销售这些商品肯定是按规缴纳了增值税的。正常情况下,销售方缴纳多少增值税,我们就能抵扣多少。

如果他们享受免税政策,没交增值税,当然是没法给开具专票的,所以购买方这种情况没法抵扣,但是农产品不一样,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发票却可以抵扣,更神奇的是,购买方还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抵扣。

如果销售方是小规模开具了专用发票,缴纳了3%增值税,正常购买方也只能抵扣3%,但是农产品却不同,你可还以按专票金额的9%来抵扣。

这些都还不算,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13%的货物,还可以加计抵扣。

所以,不经常使用,又有这么多特殊的政策,懵个圈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

1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梳理学习一下,4月1日税率下调后,我们购进农产品的最新抵扣政策,我们站在购进方的角度,来逐一看看。

企业可以从哪些地方购进农产品呢?首先思考一下。

无非就是三个来源

1、从生产者手里直接购进

2、从流通环节,也就是从二道贩子手里购进

3、从国外进口

从生产者手里直接购进

理论上应该和我们从其他产品生产者手里购进一个道理,那就是你给我开专票,我抵扣就完事了。但是农产品特殊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既然有免税政策,销售方当然就没法给你开专票,如果换其他商品,你这肯定没法抵扣的。但是农产品却不同。

你可以计算抵扣,这个时候你的抵扣凭证有两种,一种是农产品销售发票,一种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适用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这里包括农民自产农产品代开的免税发票。

凭证样式:目前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载体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6栏、8a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领用当期,1%加计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抵扣期限: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

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凭证样式:

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抵扣方式:计算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6栏、8a栏

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抵扣期限: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从流通环节购进农产品

这个比如说你在市场购买的,你在超市购买的,这些都是在流通环节,也就是批发零售环节购进的。

这种理论上也是很简单的,那就是别人给你开专票,那你就抵扣,不给你开专票你就没法抵扣,就这么简单。

那这个环节,有没有像购进自产农产品的政策呢?也就是销售方销售特殊的比如蔬菜、鲜活肉蛋享受了免税,购买方能抵扣吗?

对不起这也是不能的。

这里你要记住,你要抵扣就取得专票。

凭证样式:

开具方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具体如下图。

抵扣方式:扫描认证抵扣或勾选确认抵扣

申报表填写栏次:附表二,第2、35栏

认证期限: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特殊情况

这里有个特殊的,那就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取得其自开或者代开的3%专票,你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进行抵扣,而不是以发票票面的税额抵扣。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的专用发票,需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税〔2017〕3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从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它销售农产品给您代开了征收率为3%的专票含税价103块,即,金额为103÷(1+3%)=100元,税额为100×3%=3元。

您取得这张专票以后,不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3元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100元乘以9%计算抵扣,即税额为9元。

如果你按照3元抵扣,同样支付103,你的成本就增加了,就吃亏了。

申报表填写

把9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3%的专票认证抵扣同期转出。

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如下:

同时做进项转出处理,将发票票面抵扣的3的进项税进项转出处理。

借:成本 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3

进口的农产品

进口农产品抵扣就很简单,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抵扣就完事了。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

凭证样式:

开具方式:海关开具

抵扣方式: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申报表填写:附表二,第5栏

申报稽核通过后,次月申报时候直接将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表2第5栏。

抵扣期限: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所以,在凭票抵扣政策下,如果你拿到一张农产品的发票,首先你的看票面是不是免税,如果是免税,你又需要进一步看看是否是自产免税,如果是,那可以抵扣,如果是流通环节的比如蔬菜、鲜活肉类免税,那不能抵扣。

对于专票一定是可以抵扣的,具体抵扣方法要看税率,3%税率的,比照销售发票计算抵扣;9%税率的,凭票载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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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还有特殊的核定扣除政策,在这个政策下,抵扣不再与扣税凭证挂钩。

财税2023年38号文规定从2023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工作。

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5号又对38号文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和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按照3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023年全面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虽然38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来计算。但是目前,各省其实都有自己规定选择执行的核定扣除办法以及扣除标准,在行业的试点选择上也不尽相同。

核定扣除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投入产出法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不是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或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或使用成本法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并不是意味着抵扣进项抵扣不再需要发票了,发票仍是入账的凭据,只不过不凭票抵扣罢了。

在所得税方面,业务不仅需要真实合理,购进农产品也需要有合法的凭证,农产品成本列支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觉得增值税核定扣除了,所得税关于农产品的成本也可以依照扣除,不要混为一谈。

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还需要报送具体采用计算方法的明细表和汇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11篇】自产农产品增值税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农产品不免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不包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第12篇】免税农产品的抵扣吗

增值税是根据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差额作为交税依据,再乘以相应的税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发票并不是都能计算进项税进项抵扣的,还是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那么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能抵扣吗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购进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11%(现在已经变为10%了)。购进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现在已经变为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17%(现在变为16%)的产品,则按照13%(现在变为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第13篇】农产品所得税免税政策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以下六种: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第14篇】农产品销售免税文件

今天有同学遇到问题联系大白菜,问公司销售外购的鸡肉能不能免税?针对这个问题,大白菜详细的和大家谈谈。

一、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产品属于征税产品。

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最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农产品(含粮食),税率为11%。

二、农产品的范围:具体可以参见财税[1995]52号文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支持农产品,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财税[1995]52号指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大总结,目前政策销售农产品免税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6大情形: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采取“公司+用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指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除了以上实质和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环节,在流通环节销售农产品免税的政策目前只有2种: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最后,回到同学的这个问题-

首先,判断鸡肉属于征税农产品的范围吗?答案:属于!

再判断,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的规定?答案:不是自产农产品,但是符合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所以这个同学的问题答案是可以免税!

最后的福利,大白菜给你一个大总结:免税农产品范围表

序号

具体范围

1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

采取“公司+用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3

制种企业在指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6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到大白菜会计学堂,学更多财税政策,做更优秀的会计!

【第15篇】免税农产品怎么免

税务政策上的农产品,定义比较广泛,他包括了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初级产品”圈起来要考,深加工的就不免了。

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产品因为免税的比征税的多,所以有一个专门的“征税范围”进行反向列举。大家详细可以看那个文件: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下面还是讲我们免税的农产品有哪些,以及一些难以判断的特殊情况。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自产”圈起来要考,外购再销售的,加工完仍属于免税名单上的农产品,这些情况一般都是不能免销项税的,有特殊政策的可以免。

1.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2.制种企业在下面两种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之列免征增值税。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3.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只有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他们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他们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部分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部分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不吃野味,人人有责!

关于农产品免税的报告(15个范本)

专栏|农业产业互联网农产品流通主要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农产品由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的过程,包括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是促进农业再生产的一种经济活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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