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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免税农产品有哪些
导读:免税农产品有哪些?没有发票,要怎么抵扣?这个会计内容小编也不是很了解,所以特地去咨询了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的答疑老师,以下是老师们的解答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免税农产品有哪些?没有发票,要怎么抵扣?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即可抵扣13%,不需要税票。
收到免税苗木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出,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
【第2篇】免税农产品账务处理
确认免交时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各种地方附加确认减免:
借:应缴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营业外收入
农产品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销售时是根据情况免税,并不是每款农产品销售都免税。具体免税项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3、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第3篇】农产品企业增值税免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4篇】免税农产品的抵扣
关键词: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
#1
在目前增值税税制下,抵扣链条可以说是增值税能够环环征收且不重复征税的最大保障,抵扣链条不完整,对增值税本身避免重复征税就有影响。
增值税的链条是指在流转过程中,上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成为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再成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每个环节的销项减去进项就形成本环节的应纳税额,这样每一个环节的进销项相互连接,环环相扣,就像一个链条,形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一般上游交税,下游才抵扣,上游免税,下游无税可抵。
#2
特殊情况下,上游免税,下游可以抵扣,这个是国家给的特殊政策,目的是为了扶持特殊行业。
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虽然是免税了,但是下游取得了依然可以计算抵扣。
这个就是国家直接给的特殊政策了,目的是扶持农业生产者。
正常情况下,农业生产者如果按9%交税,对于从农业生产者(环节1)购进的批发商(环节2),同样的含税采购价格,其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相应其利润就是91.74,如图:
而如果国家给农业生产者免税了,对于从农业生产者(环节1)购进的批发商(环节2),因为上游没交税,下游不能抵扣,同样的含税采购价格,相应其利润就是83.49,如图:
而这个时候你会发现国家整体收的增值税是没变化的,免税让农业生产者获利,让批发环节(环节2)利润受损了,那么市场是竞争的,这种受损自然会通过价格机制倒逼生产者调整销售价格,最终结果就是国家给的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政策倾斜也起不到任何扶持生产者的作用。
所以国家允许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发票,购买方可以计算抵扣,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真正让出了税收,既保证了环节2购买方的利益,也保证了对农产品生产者免税的真正落实到位。
#3
除了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开具的免税发票,购买方可以计算抵扣外。
其他情况的销售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购买方是不能抵扣的。
这里就包括
1、批发环节享受的蔬菜、鲜活肉蛋免税,开具的免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在特殊期间销售农产品享受免税,开具的免税发票。
所以,问的今年小规模开具的农产品免税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吗?
这里回答就是如果小规模是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
如果小规模是享受的批发环节免税开具的免税农产品发票,购买方不能抵扣。
如果小规模是享受的4月1日-12月31,适用3%征收率免税政策而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也是不能抵扣的。
所以一定要关注是否是自产农产品,这才是能否抵扣的关键,税务局也是重点关注这方面。
那么对于不能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其实国家给免税政策是提高了免税环节销售方的价格优势,但是同样也影响了购买方的利益,如果国家不整体让利增值税,那这部分利益仅仅是在购销双方转移,而这个转移就涉及到市场的价格谈判了,需要购销双方的博弈。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5篇】免税农产品的税率
常用增值税税率有四档:13%、9%、6%、0%,征收率有两档:3%、5%;还有发票税率栏特殊情况的税率:免税、不征税、“***”、“*”的情形。
一、免税税率
1、指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但国家出台政策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义务,比如农户农产品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2、免税税率只能开具普票,会计核算不用价税分离,全额计入收入,在税率或征收栏填写“免税”,不可以填0%税率。
二、不征税税率
指纳税人产生的收入尚未达到增值税应税确认条件,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由于对方要求开票,只能开具“不征税”税率普票,常见有房地产、建筑业服务预收款、预付卡充值,开票编码601-616。
三、“***”税率
常见如差额征税,销售额扣除一定金额后纳税,有劳务派遣、旅游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物业公司转售水电等,会计核算时按全额确认收入,扣除部分确认成本,发票税率栏显示“***”,备注栏有“差额征税”字样。
四、“*”税率
通讯服务费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和税额栏是*号,是电信行业特殊开票方式,不是免税业务。
五、0%税率
用于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是法定征税税率,不是税收优惠,在计算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所以才有出口货物退税。
【第6篇】餐饮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如何报税
现行会计处理办法是,如果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可以入账为固定资产,按“电子产品”5%的净残值率计提折旧。购入时:借:固定资产贷:现金计提折旧时借:营业费用-折旧费贷:累计折旧如果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按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购入时借:低值易耗品贷:现金领用时借: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贷:低值易耗品摊销报废时借: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贷:低值易耗品摊销。
免税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纳税?
答: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是月经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
与处置固定资产收入无关,关键是报税时要分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区分所售固定资产之前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
如果之前抵扣过,则按17%计算销项税,即7/1.17.
如果之前未抵扣过,则按4%计算销售额后按2%征收,即7/1.04*0.02。
【第7篇】农产品所得税免税政策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以下六种: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第8篇】农产品减免税政策
原标题:优化绿色通道政策 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市场与贸易研究室主任翟雪玲访谈
记者: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政策的出台如何有助于鲜活农产品流通?翟雪玲:《通知》的出台对于长期以来围绕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回应了广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相同或者相似品种不同待遇的问题。一是《通知》中新增了品种名称与别名和商品名的对照表,增补了个别市场需求量大、与目录内产品名称或外形相近、区分难度大、经常出现争议的品种,如樱桃番茄(圣女果)、香菇、粉蕉(苹果蕉)、大蕉、金香蕉、鸽蛋、火鸡蛋、鸵鸟蛋等,解决了菠萝与凤梨、樱桃与车厘子等产品的关系认定问题。二是规范了部分品种的表述,解决了实际存在的很多争议。《通知》根据学名对目录原有品种进行了规范表述,对存在问题的名称进行了更正,如将“西红柿”调整为“番茄”、“鲜牛奶”调整为“生鲜乳”,“蘑菇”调整为“双孢蘑菇”等,减少了以往品种认定中存在的争议空间。三是增加了部分产品名录。按照“大众化、入口吃,易腐烂、不耐放,种植广、销量大”的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比如增加了油麦菜、芥菜等消费量较大的品种。统一规范“鲜活”“深加工”的判断标准。鲜红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定,运输的必须是新鲜农产品,但以前对新鲜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如何科学认定鲜活农产品“新鲜”与否取决于主观判断,导致各地收费站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红萝卜在长途运输、受天气干燥等影响,导致外面一层被风干而无法免费”的负面舆论事件。本次《通知》中规范了“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例如判断“鲜活”可参照“蔬菜叶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泽和水分,没有发生萎蔫现象”;“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进行判断,确保所有符合标准的鲜活农产品正常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统一规范了“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2005年的《实施方案》中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标准,执行起来困难较大。本次《通知》中对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进行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生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其他农产品混装,要求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仓栅式货车暂以实心栏板高度计算车厢容积),参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记者:优化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翟雪玲: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已经形成了区域化生产、全国性消费的格局,大市场、大流通的特点非常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优化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于农产品稳供保价、畅通循环、降低流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都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进一步畅通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政策回应了广大居民的诉求,解决了部分突出问题,对于畅通菜篮子产品流通将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二是有助于提高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水平。《通知》提出,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技术研究应用攻关,充分利用安装数字辐射透视成像检测设备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加快探索全链条全过程的智慧检测机制,实现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精准识别、高效检测和优质服务。客观上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记者: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翟雪玲:“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对保障市民菜篮子、促进鲜活农产品的流通,降低运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2023年至2023年,全国收费公路共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2610亿元,其中2023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通行费的车辆达到8573.5万辆次,金额274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湖南省是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大省,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196.38亿元,其中,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减免15.09亿元,占通行费收入的7.7%。湖南省在2011—2023年间高速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车辆累计3940.77万辆,占货车总流量的6.2%,减免车辆通行费150.49亿元,占通行费收入的8.0%。记者: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出台以来一直受到农业经营主体的关注,政策也随着形势发展不断的优化完善。请您介绍一下该项政策出台以来历经了哪些变化?翟雪玲:为支持“菜篮子”工程,保障各地鲜活农产品及时送到居民的餐桌,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和公安部联合组织建设了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先后开通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寿光至哈尔滨4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这拉开了建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开端。2005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全国建设“五纵二横”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明确各地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降低或免收通行费。202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提出在2005年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2023年11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明确从2023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2023年8月,为协调防疫新冠肺炎疫情和保障广大居民农产品需求,交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作者:刘月姣
编辑:李雅洁
监审:姜玉桂
【第9篇】农产品流通环节免税
某一般纳税人近日取得一张附带销售清单的发票。
这张发票和清单又蕴含着什么信息呢?
1、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说明属于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开票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适用税总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经检验,税号填写无误。
2、发票品名为「(详见销货清单)」,「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均为空白,说明属于清单开票方式,详见销货清单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判断真伪?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名称正确,「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均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致,初步判断,属于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
5、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发票和清单同时进行验伪,核查无误。
6、税率为「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名称为蔬菜,销售方单位名称为「xx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说明发票业务属于流通环节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税率、税额填写无误。
7、发票类型为普通发票,且不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购买方应以买价作为采购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31433.55
贷:银行存款 31433.55
9、再仔细看一遍,发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售方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属于不合规清单,应联系对方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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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来源:何博士说税
【第10篇】购入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吗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11篇】关于农产品免税的报告
专栏 | 农业产业互联网
农产品流通主要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农产品由生产领域转向消费领域的过程,包括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是促进农业再生产的一种经济活动。按照农产品种类,农产品流通可以分为粮油流通、肉禽蛋流通、水产品流通、蔬菜流通、干鲜果品流通、棉麻土畜及烟叶流通及其他。按照组成环节分类,农产品流通又可分为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销售。
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1978-1984年)、发展阶段(1985-2023年)、转型阶段(2023年至今)。
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将持续保持上升趋势,预计2024年市场规模可实现23833.7亿元。其中,水产品、蔬菜、干鲜果品三类农产品市场成交额占比最大,占市场份额62%左右,蔬菜成交量又格外突出,市场摊位数达17.2万个,成交额达39723.3亿元。
尽管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但流通效率较为低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农产品流通行业环节较多,虽然农超对接模式已经大规模的普及,但尚不完善。其次,农产品流通行业存在严重的供给性结构失衡,农户作为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供给的主要主体,尚不能做到与下游消费者有效的对接,造成了部分农产品过剩,部分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结构性供给失衡的现状。最后,我国冷链物流技术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运输过程中损耗率均值维持在10%的水平,阻碍了农产品流通行业的进一步扩张。
农产品流通行业供应链
农产品流通行业的上游主要是农产品供应商,中游主要是农产品流通企业,下游是零售终端。
上游农产品供应商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以及农产品生产基地。其中,农民生产合作社大多是以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为主。农场则可分为国有农场和家有农场,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全国国有农场的数量在2003年达到峰值,高达1967家,此后国有农场数量逐年下降,到2023年已经降至1758家,虽然2023年国有农场数量有所回升,但整体呈下降趋势。
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国有农场农业机械总动力逐年稳步增加,到2023年已达到316亿千瓦,国有农场中大中型农用拖拉机数也在稳定增加,说明目前我国国有农场集中度在不断提升,机械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基地是经过集中投资并建成的农产品集中生产地区,多依据农产品种类进行划分,包含粮食生产基地、油料生产基地、渔业生产基地、蔬菜生产基地等类型。近年来,农超直接对接模式兴起,有效的减少了流通环节,提高了农产品的流通效率,农产品生产基地已逐渐发展成为上游农产品供应商的主流模式。中游农产品流通企业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以粮油、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肉禽蛋等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为交易对象,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商品集散、信息公开、结算等服务的交易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采用b2b的模式,客户群体极为稳定,信誉度高,因此成为我国整个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核心,我国近七成的农产品均通过批发市场进入流通领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农产品综合市场数量在2023年达到峰值,全国共有715家农产品综合市场。虽然如此,但农产品流通企业极重视资产运营,具有很强的商业地产性质,盈利模式单一,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如今电商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量逐年降低,业绩增长困难,预计未来市场份额将大幅下降。
其他领域企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超以及新进入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大型物流、电商企业。随着农超对接模式应用范围的扩大,在大型超市如沃尔玛、家乐福的带动下,预计将由越来越多的超市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除此之外,大型物流如顺丰,大型电商平台如京东、淘宝凭借其先进的冷链物流技术,庞大的用户基础,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预计未来会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成为农产品流通企业未来主要的盈利增长点。下游涉及的零售终端则可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模式。线下主要包括大型商超、农贸市场以及餐饮行业。其中大型商超如沃尔玛、家乐福、华润万家等在主要城市已经形成销售网,且目前农超对接模式盛行,早在2007年,家乐福就开始开展农超对接项目,直接向农民或农业生产合作社采购瓜果蔬菜,截至2023年,家乐福已经与超过550家农业生产合作社,120万余名农民合作,预计未来合作会持续增加。相比之下,农贸市场则主要存在于乡镇,像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的城市商业规划中已经不再布局农贸市场。在乡镇农贸市场也正逐渐被超市所取代。接下来是餐饮行业,对于餐饮业来说,农产品的需求较为稳定,特别是在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对食品安全质量要求日益提高,对生鲜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目前,在农产品流通企业成功开展农超对接项目后,一些餐饮企业也在积极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试图通过直接对接的方式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保障食品质量,提高收益。线上渠道主要包括垂直电商以及综合电商两大类。垂直电商包括每日优鲜、盒马鲜生等生鲜类垂直电商平台。2005年,易果网上线,我国垂直类生鲜电商平台开始发展。后来,随着综合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上线生鲜频道,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加上“半日达”“次日达”的强大吸引力,我国生鲜电商平台的线上规模逐步扩大。但由于人们的消费习惯短时间难以改变,截至2023年农产品流通线上渠道市场份额仅占三成左右,远不及预期。不过,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居家隔离政策的实施,所有的物资必须实现“零接触”配送,用户群体增大,有助于培养用户形成线上购买,线下配送的消费习惯,进而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线上线下渠道的融合发展。
行业驱动因素
1. 人口消费的结构化转型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消费升级,生鲜已经从只面向少数人的奢侈品变成大多数家庭餐前餐后的必需品。而生鲜占农产品流通的绝大比重,生鲜市场的快速发展,必然带动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2. 信息化建设
我国目前农产品流通依旧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结构性供给失衡的问题,农民作为农产品供给的主要主体,在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尚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商务部建设了“农村商务信息工程”,“新农村商网”等工程,这两项工程的建成可以更有效的实现产品供给端和需求端的对接,有利于农民及时掌握市场需求,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解决结构性供给失衡的问题,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快速发展。
3. 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印发《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开始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年1月、2023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两次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推行的这些优惠政策一直延续至今,有效降低了农产品流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2. 乡村振兴政策202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明确提出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的发展目标。2023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乡村产业体系健全完备,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明显等发展目标。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从供给端发力,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4. 新冠疫情的爆发
新冠疫情爆发以前,受制于农产品保质期短,尤其是生鲜易腐烂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线下消费,线上平台模式营业收入一直低于预期水平。但新冠疫情的爆发,居家隔离政策的实施,无接触配送的需要倒逼人们选择线上购买,线下配送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扩大了消费群体,推动了线上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发展障碍
1. 供给不确定因素多
农产品及时供给是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得以运行的前提,但农产品的生产又经常面临自然灾害风险,比如气象风险、病虫害风险、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通常会直接导致农产品的歉收,供给不足。
2. 产品滞销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行业还存在着结构性供给失衡,经常会面临部分农产品过剩的问题,影响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
3. 食品安全风险
农产品尤其是生鲜类产品,最为重要的就是食品安全,质量,但农产品保质期短,且目前我国冷链运输尚不成熟,相较于发达市场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依靠冷链运输的水果损耗率高达10%以上,蔬菜损耗率高达20%以上,而发达国家的损耗率却已经维持在5%的低位。冷链运输环节的不足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直接影响农产品下游的销售。
【第12篇】免税农产品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从农村合作社购入农产品后直接销售,请问我公司此项业务的销售收入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你公司从农村合作社购入农产品后直接销售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税知识】
【第13篇】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税吗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我们将两年前购入的一批苗木进行栽培后销售是否可以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贵公司购入苗木栽培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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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免税农产品进项税
导读:本文围绕着购入零税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具体的详细内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为大家一一整理清楚,若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点击窗口的答疑老师进行咨询。
购入零税率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账务处理?
购买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自产农产品,是可以按照买价和11%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农产品生产的是17%税率的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作分录怎么做?
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
借: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15篇】购进免税农产品怎么抵扣进项
作者:会计思 2023年5曰8日 北京 晴多云
2023年4曰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了财税[2017]37号文,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税率13%变11%,同时还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要分以下这些情况分别处理:
一、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农户、农村合作社、政府机关等)购进农产品,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这里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而不是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如食堂、送礼),进项税抵扣分以下具体情况(以下所称发票金额均为不含税价):
1、销售方是个人农户,且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金额的13%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销售方是农村合作社,可以开具合作社自产品发票,合作社免税,购买方按照合作社发票金额的1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的,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免征增值税的,征收率3%,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7、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免征增值税的,税率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抵扣;
8、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