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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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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第1篇】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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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内容及意义

所得税是以个人及经济组织的所得为纳税对象的赋税。“所得”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将土地产品视为人民“所得”,中国古老的田赋也可以称为“所得税”[1]。当代税制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流转税[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法制度、所得税法制度和财产、行为与资源税法制度,其中,所得税又是直接税[3]的一个主要门类。

所得税是当代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也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但从统计数据看[4],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远不如发达国家。从长远看,所得税是税制建设的重点,逐步提高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是税收发展趋势。所得税也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从课税模式的选择到课税所得范围的划定,再到税率的设定和抵免规定,可供研究的方向很多。当代国内学者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成果甚丰,有从财政学角度研究的,也有从实务操作角度研究的,还有以经济理论模型为切入点研究的。其中,从财政学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的研究最多,问题集中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采取的措施上,如课税模式的改变、税率的重新设定及税收征管的改进等内容。相对而言,对所得税进行历史分析的作品较少,从法律角度研究所得税的作品也多以政策精解为主。鉴于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研究现状,本书选定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考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

当代的学者研究所得税,多从改革开放以后谈起,有的甚至认为,我国的所得税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5],这是不全面的。中国推行所得税的发端是在民国,尽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得税制发展尚不成熟,但不能就此抹杀所得税在民国的发展历程。在探讨现代所得税的文献日渐丰富的同时,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仍不成规模,在不多见的民国所得税研究中,学者也多是从历史的视角(如税收制度史、思想史)来对其进行考察的。故此,本书在从法律史的视角论述所得税发展的前提下,选择了民国所得税作为研究主题。

“民国所得税”研究的时间范围,是从清末筹议所得税开征到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所得税制度逐渐完善时期。[6]“民国所得税”的研究重点,是所得税制建立过程中的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由于北京政府时期,所得税的筹议试办并不成功,因而可将其视为所得税法制的形成时期,写作重点则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反映了人类对社会物质财富公平分配的理想,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更是所得税法中第一重要的原则。[7]以“公平原则”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意在将税法基本原则和所得税的发展相结合,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清晰的脉络梳理。

清末民初一味仿效西方的习惯到今天都有影响,当代学者通常就改革谈改革,多强调西方经验而往往忽视了中国历史与传统民情。在谈论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问题时,不乏“所得税国际化”“所得税国际比较”这样的词语。学者也经常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所得税制度为模板,来设计、改进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这些多是对改革的误读。中国经济的发展的确离不开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可是离开中国现有国情空谈国际化,再谈财政税收改革,显得既突兀又生硬。笔者认为,要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就不能只看国外、不谈民情,也不能只顾借鉴、不看国情。“公平”的税收负担思想自古就有,我国古代思想家始终把政权稳定作为征收赋税的最重要的前提,而赋税超出人民负担过多则往往造成社会动荡。在“薄税敛”原则之外,“负担均平”是历朝历代最重要的税收原则,尽管这种“均平”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并对这些法律文本作出评述。最后,本书对税法“公平原则”在所得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作出总结,希望能够为当代的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方向。

[1]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所得税”和古代的“税赋”大体是相同的概念,课税纳赋都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

[2]即商品劳务税,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3]税制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负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没有第三者介入,如所得税、保险税、财产税等。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为间接税,在国家和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

[4]2023年,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26.2%,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美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比例是47.59%;加拿大是45.83%;日本是48.29%;英国是35.59%;数据来源,oecd-data,https://data.oecd.org/tax/tax-oncorporate-profits.htm#indicator-chart。

[5]马静.单一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践.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7:3.

[6]从严谨的学术角度来说,“民国”的范围不应该包括“清末”,但中国最早的“所得税”提法应溯源至清末。“清末”的所得税只处于“筹议”阶段,时间很短,内容也较为简单,因此,不宜将“清末”所得税发展情况单列作一节,故在此将“清末”所得税发展历程纳入“民国”所得税制沿革中,仅为了说明二者有渊源关系。

[7]税法的基本原则有许多,本书选取“公平原则”作为视角来研究民国所得税,最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所得税自开征伊始,就被冠以“税负均平”的“最优之良税”,从北京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时也无不以“公平”为主要宣传着眼点;二是所得税既然是政府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税额负担公允的重要手段,其“公平原则”属性就成了民国的学者、专家重点论述的对象,当时有关所得税的研究,可谓无不提“公平”之意者。

二、基础文献材料

1.学术论著

当代学者对民国所得税做专门研究的,并不多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作品,为曾耀辉的博士毕业论文《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2023年),因作者为经济学博士,故其论文在历史资料整理的基础上,注重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知识交叉,并运用了统计分析方法,论文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有较详细的记述,但其论文整体的着眼点不在法律方面。除此之外,有不多的学术论文对民国所得税制有相关的介绍,较具代表性的有:赵元成、胡荣明的《民国时期所得税法的亲属伦理取舍与启示》(2023年)、曾耀辉的《民国推行所得税的成败得失及对当代的启示》(2023年)、陈勇勤的《所得税与国民党政府财政》(1996年)等,但此类论文多是从具体的问题入手,篇幅较短,亦无法律的研究视角。

对民国所得税制,研究最多的为民国时期的学者,有所得税理论方面的专著,如:吴广治的《所得税》(1936年)、郭卫的《所得税暂行条例释义》(1936年)、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1936年)、胡毓杰的《我国创办所得税之理论与实施》(1937年)、张森的《中国现行所得税释义》(1938年)、杨骥的《现行所得税改进论》(1939年)、刘振东的《中国所得税问题》(1941年)、高秉坊的《中国直接税的生长》(1943年)、《中国直接税史实》(1943年)、杜岩双的《中国所得税纲要》(1944年)、杨昭智的《中国所得税》(1947年)、朱偰的《所得税发达史》(1947年)、费文星的《中国直接税概要》(1947年)、张保福的《中国所得税论》(1947年)等。有所得税纳税实务方面的著述,如:杨荫溥、王逢壬的《所得税纳税须知》(1936年),潘序伦、李文杰的《所得税原理及实务》(1937年),李彬的《所得税纳税便览》(1937年),徐永祚、陆善炽的《所得税与会计》(1938年)等。盖所得税在民国时期为初次开办推行,关于其理论方面的专著,内容大同小异,基本都包括当时的所得税法律法规释义、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概要、中国所得税制沿革、现行税制的问题(或检讨)、可改进的方面(或结论)等内容。而关于所得税实务方面的专著,多为解决纳税环节的具体问题而著,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的相关会计问题、各种类型的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等)的计算、报缴及纳税指南等,部分专著还会对所得税的减免、税率、计算、报告等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总体来说,以上民国学者的专著,无论其理论深度如何,都是了解民国所得税制度最直接的著述。

除专著外,这一时期有大量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较具代表性的有:徐沧水的《所得税条例改正问题》(《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9号),叔仁的《施行所得税之我见》(《钱业月报》,1928年第8卷第6期),贾士毅的《财政部修正所得税条例草案之要旨》(《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邵德厚的《所得税问题》(《中国经济月刊》,1934年第2卷第4期),孔祥熙的《所得税的特点及政府筹办的情形》(《孔庸之先生演讲集》,1936年9月),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国立北平研究院院务汇报》,1936年第7卷第3期),沈立人的《关于所得税问题之管见》(《会计杂志》,1936年第8卷第3期),崔敬伯的《从间接税到直接税》(《国闻周报》,1937年第14卷第25期),高秉坊的《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王抚洲、崔敬伯的《改进所得税制度拟议》(《大公报》,1948年1月6日)等。此时期关于所得税的学术论文相较专著来说,数量相当可观,但也不乏主要观点近似、内容结构相对固定的情况。毛起鹒在《中国所得税问题》(《经济学季刊》,1933年第4卷第2期)中将所得税的问题分为课税范围、定率问题、计算方法、免纳条件、征收考成、实施问题、征收方法等,其文内容结构完整,论述条例清晰。而同时期的学术论文中,亦有不少讲述所得税税率、计算、免征问题的,其侧重点或有不一,但代表性不强。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期的学术论文中值得重视的,是当时的财政专家、财政官员或参与立法的学者的著述,如贾士毅、高秉坊、朱偰、崔敬伯、刘振东、孔祥熙等的作品,从中可以看出立法的渊源与当政者的考虑,较有研究价值。举例来说,朱偰在《中国今日征收所得税问题》(《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11号)中,不仅对中国当时试行所得税的成败做了总结与剖析,还对各国实行所得税的条件和由收益税系统过渡至所得税的办法进行了总结,提出我国实行所得税的其他困难、过渡办法及对当时中央党部征收所得捐的处理意见,其理论研究较为深刻,对实务亦有指导意义。高秉坊在《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中,则详分五条原因,阐述了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意旨,清晰地说明了当时政府的宣传导向与立法目的,对于今天的研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除专门著述外,关于所得税的论述还散落在各税收通史的书籍中,如:殷崇浩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税制》(1988年)、《中国税收通史》(1991年),孙翊刚的《中国赋税史》(1996年),付志宇的《中国近代税制流变初探》(2007年),黄天华的《中国税收制度史》(2023年)等。此类著述中,关于所得税的记述所占篇幅并不多,但对了解民国时期整体税制概况不无裨益。

2.资料汇编

最近二三十年,有关民国税制史的资料汇编中,最为著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该丛书由《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1996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税务管理卷》(1998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盐税卷》(1999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2001年)和《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大事记》(1994年)组成。该丛书自1982年开始编写,历经十余年,至90年代后期才出版。其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抽调各省市税务局一百余人查阅相关资料,仅史料的收集整理就用了十年的时间。同步出版的还有江苏省民国税史编写组协同第二历史档案馆完成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5辑)。这些文献大量引用第一手资料,可以说史料丰满,叙事完整。当代学者关于民国税制的文章著作中,均使用其中的资料与数据,其在中国近代税收史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其中,《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以工商税收为重点,按照时经事纬的方法阐述民国税制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税制结构与税种配置的变化、税收管理体制的演进等问题,对各税种在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的重要变革作逐一说明,直观而简明地勾勒出民国主要工商税收的演变轨迹。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关省市地方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为主,档案资料不全的,则以从各地图书馆、大专院校收集到的政府公报、法规汇编、财政税务机关出版的各种期刊、年鉴、实录、当时著名的报纸杂志、专著和我国台湾地区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加以补充。资料分所得税篇、过分得利税篇、遗产税篇和印花税篇。该书以民国直接税从试办到逐渐成熟的过程为脉络,记述了关于直接税的法规、训令、机构与人事、稽征管理等内容。

此外,在以下一些资料汇编中,也有关于民国税收的数据资料,不过从专业性来说,其资料完整程度不如“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这类资料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撰的《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1~5辑)(1991—1994年)、重庆市档案馆编撰的《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规》(1992年)、孔庆泰编选的《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资料选编》(1994年)、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199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2023年)等。

三、研究方法概览

1.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研究民国时期的税制,自然需要掌握大量的历史资料,对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也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本书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史的研究。一般在通史性的著作中,都会有对民国税制的介绍,这部分内容虽然不多,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它有助于我们了解民国税制的整体情况,知悉其在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地位。二是民国所得税的档案资料,如当时的法律文本、判例要旨等。此部分资料多见于民国政府官方公报,如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另外,民国时期的众多期刊对于当时的法律文本等亦有转载,可作为间接资料使用。三是关于民国税制的专著和论文。学者对民国税制的研究有两个主要时期,分别为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20世纪80年代后,这两个时期的文献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相关著作均带有较浓厚的阶级色彩,不是本书所关注的重心。四是对税制做论述的财政著作。关注的重心是税制的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税制的运行体系,这部分虽不是文献资料搜集的重点,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2.历史的分析与归纳

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所得税是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制的发展相当完善。中国现代的所得税制度可溯源至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后期逐步成熟完善,其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史的研究以史实为基础,但不是单纯的“就史论史”,其对历史的分析应是动态的,可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将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加以联系和比较,总结并归纳出所得税制度发展中的一般性规律和原则,以弄清其实质,揭示其发展趋势。规律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关于“税法公平原则”对所得税的重要性,只有在动态的历史视角下进行分析归纳,才能还原其本来面目。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论,是可以追溯其历史根源的,只有在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分析所得税发展的整体历程,把关注焦点放在当代所得税改革最集中的问题上,才能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法。

3.功能比较的限定

历史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而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总是会有惊人的相似点。本书所述民国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时间范围为1911年至81949年,这一段时间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通过对这四个阶段的社会背景、立法概况、征收概况和公平情况进行比较论述,可以准确地把握民国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方向,并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供当下参考。虽然当代财政税收改革离不开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但不能离开历史民情,空谈“国际化”“现代化”,更不能所有改革模式都以美、英、日、德等国为蓝本。因此,本书的比较分析不是对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而是对本国的历史阶段进行有益比较,比较的方法限定于“功能比较原则”。对法律原则、法律执行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对有益经验进行提炼和论证,并不是为了寻求普适性的法律规则或最好的解决方案,而是通过比较进一步认识现行的法律制度,确定有益的法律原则。

4.学科交叉的探索

本书以法律史为视角,从税法公平原则方面研究民国所得税,自然离不开对所得税的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介绍,以及有关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内容、本质、特点和作用的研究。但是,所得税制毕竟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分支,而税收制度属于财政学研究的领域,这就要求作者有相关的财政学知识。如果仅从财政学角度着手,所得税的研究就一定会包括数字、图表、公式、曲线和趋势,缺少历史和法律范畴;如果仅从法律史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研究,则会忽略历史变迁对财税制度的影响。因此,将法律史和财政学相结合,可以同时避免技术主义倾向和史学属性至上,能够更客观地描述民国所得税的成就,而不是为了借鉴而高估其影响或者为了批判而低估其作用。对于梳理文献、辩证考据等史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来说,法律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史学研究的窠臼,而将法律史和其他学科相结合,则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其研究视野和范围,但此种学科交叉的探索应以不牵强附会为前提,效果上应力求简约而避免草率。

四、研究框架说明

本书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导论、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清末民初所得税法制的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逐步完善、结论。

“导论”部分,首先介绍研究内容及意义,再对学界关于民国所得税的研究概况进行总结评述,接着分述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创新与不足之处。研究所得税不能就所得税谈所得税,否则会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所得税是税收体系中一个具体的税种,从类型上说,属于直接税的范围。要了解民国所得税,首先要了解当时的税制体系,对直接税体系有完整的了解;其次,还要把税收体系放到整个财政体系中去,分析当时税收对国民经济体系的贡献和作用;最后,在横向分析之后,还要对中国税制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纵向发展脉络有个清晰的认识。以上内容都涵盖在文献搜集的范围内。

所得税改革是当代中国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从课税模式到税率选择,从个人所得税到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现代化到所得税国际化等,都是学者们乐此不疲讨论的内容。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并非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当代所得税制发端于清末,经北京政府筹议,南京国民政府试办、正式开办,逐渐发展成熟。本章通过对研究思路的介绍,阐述文章的创新点。

第一章“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分为所得税的历史追溯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两部分。税收从其起源的第一时间起,就打上了规范性和制度性的烙印,而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点则决定了其必须由上升为国家统治意志的“法”来保障实施。我国的税收历史悠久,文献中可找到关于夏商周时期“贡赋”的记载;田赋、徭役、专卖、工商杂税与税收管理,通常构成各朝代完整的赋税体系。关于税收法律的记载散落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典籍中,“律”中对违反国家赋税制度的行为作出了惩罚规定,对于“赋税”制度的规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渊源中,如“令”“会典”等。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随着工业革命的出现而产生,中国的所得税最早可溯源至清末。

“公平”一词的内涵颇多,其既是法的价值,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本书中所述“公平原则”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为避免概念混淆,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公平原则”的含义,论述其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如公平价值与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与税法的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公平的误区等,本书的“公平原则”专指税法的公平原则。

民国所得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民初所得税的形成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阶段”和“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阶段”。民国所得税的资料包括很多内容,从立法到具体实施,从确定税率到税率变更,从稽征方式到管理改革,可谓应有尽有,统计数据更是琳琅满目。本书的写作重点在立法、税率确定的方法、征收管理等原则性问题上,较少讨论课税级距、精确税率等细节问题。

第二章就第一阶段来展开,包括清末和北京政府时期(1910年至1927年)。所得税为清末民初中国引进西方税制中的新税种,因此需对所得税的产生背景作出详细的分析。北京政府的财政困难、中国民族资本经济的发展、中央地方财政的划分,都是所得税在近代中国发展的重要原因。北京政府对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尝试,并成立了全国所得税处,但所得税的筹议试办结果并不理想,各界不断提出质疑,政府不断让步,最终征收的所得税寥寥无几,中央试行所得税的尝试遂以失败告终。

第三章就第二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年至1934年)。此时期北伐战争完成,全国政权逐渐统一。孙中山先生在民生主义中明确提出通过推行直接税来达到“节制资本”的目的,以所得税和遗产税为手段,多取税源于资本家。国民政府第一次财政会议召开后,国地两税重新划分,所得税确认为将来国家之新税。为试办所得税,财政部两次修订《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但在受到广泛质疑后,为求稳妥,没有开征所得税。此时期国民党中央党部正式开征所得捐,实为党内捐款,为党员抚恤之用,与所得税性质类似但有区别。

第四章就第三阶段来展开,为抗战中前期(1934年至1942年)。在此期间,所得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已具雏形。所得税开征没有多久就爆发了抗日战争,所得税作为极具“伸缩性”的税种,充分发挥了筹措政府经费的功能,在国民政府的积极宣传下,征收效果颇为理想。此时期有关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文件为《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由于推行时间不长,法律条文设置得过于简单,因而各类法规相互间多有交叉,未能完全分割。另外,这一时期所得税征收手续繁杂,偷漏税行为较多,财政部遂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就第四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后期(1942年至1949年)。在这一时期,《所得税法》颁布,财产租赁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得以正式开征。至1943年《所得税法》公布前,所得税已开征7年,政府积累了丰富的稽征经验,经过慎重考虑,1946年正式颁布《所得税法》并开征综合所得税,在分类征课的基础上,对总收益课税。至此,所得税制趋于完善,基本实现了“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的税收公平合理目标。然而,抗日战争结束后,经济形势尚未好转,内战又开始了,物价波动幅度很大,国民政府不得不频繁修订税法以适应经济极速震荡的情势。朝令夕改使商民无所适从,所得税制形式上的完备与执行中的失调相冲突,最终失去了税法的公平要义。

第六章“结论”。民国所得税制度研究于当代的启示又回到了本书的写作初衷上,即本书的写作意义是什么,可以解决什么问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通过对民国所得税历史沿革的概述、民国所得税发展特点的总结,可以提炼出一些于当今税制改革值得借鉴的内容,但此种借鉴只是就原则思想来说,不涉及具体的细节问题。本书通过对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分析评述,认为对于“所得税”这一具体的税种来说,“税法的公平原则”应为其首要的法律原则,当代所得税制改革只有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所得税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为一身的所得税制体系。

五、创新与不足

1.创新之处

第一,国内目前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研究成果,首先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关于近代税制改革的研究专著中,在这些专著中,所得税的研究多以一个或几个章节的篇幅存在。其次,在很多经济史(尤其是财税史)的通史专著中,对民国所得税的发展有概括性的记述。最后,也有针对民国所得税的某些问题而撰写的学术论文。虽然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准确评价所得税的历史与实践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但其数量较少。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税制改革的进程,所得税已成为当代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当代所得税的文献也日渐丰富,但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本书以“民国所得税”为主题,希望能够为当时这一具体税种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

第二,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本原理的部分内容。当代学者多重视税法的实务研究,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则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相关的税法书籍中常常被著者寥寥几笔带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书通过阐明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将税法基本原则与民国所得税的发展联系起来,在对公平原则进行深入探讨的同时,从公平角度对民国税收法制建设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制建设的指导意义,以期能总结出相关的历史经验。希望这种将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税制建设结合起来的研究方式,能够展示出全新的学术视角,以供参考。

第三,所得税改革,是当代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的学者大多是纯经济学、财政学专业方向的。他们在论述我国当前的所得税改革问题时,多将我国当代的所得税改革与西方的理论、做法联系起来,就得出结论该如何改革,基本不考虑我国税收的历史情况和传统民情。法律史学科的特点在于,在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明的形成、发展和演变后,批判地继承历史上的法制文明成果,为各部门法学科提供理论指导。本书从法律史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制度,便是希望能在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法律移植与比较法研究更加合乎国情,为当代的所得税改革提供可以借鉴的方向,这也是本书最大的创新之处。

2.不足之处

第一,税法的公平原则贯彻得如何,除了仔细研究法律文本的内容外,还需要分析法律执行中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允,这是本书所欠缺的。本书主要是通过对所得税制发展的每一阶段立法沿革的叙述,分析所得税法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对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略有提及,但没有深刻论述。最明显的缺失,是缺少对当时所得税诉讼案例的系统研究。[1]以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看,关于直接税的诉讼纠纷较多,其中亦有不少涉及所得税的诉讼案例。不过,要分析诉讼案例,只有将其较多地加以引用,并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方有说服力。限于资料搜集过程的种种限制,未能对所得税诉讼案例进行完整的系统论述,留作另文讨论。

第二,有关当代中国的所得税制发展问题,在本书中未有具体涉及。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对其在公平方面的缺失进行剖析,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研究的目的既然是想让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精髓对当代有所帮助,自然离不开对当下中国实行的所得税制进行分析探讨,但此部分内容范围较广,难以在本书中展开论述,故只做概况性描述。同时,进行历史比较的研究,也不宜将历史经验强行嫁接,总结出可供借鉴的思路原则即可。至于当代所得税制的发展问题,可作为笔者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1]目前公开可查阅到的完整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裁判,被收录到《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资料中,但数量较少,更多的所得税初审诉讼案例因档案资料对外开放受限未能完成搜集。故本书引用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仅限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第2篇】经营所得减免税代码

概述

美国童子军有一条简单的军规:让营地比你来时更干净。当梳理代码时,坚守此军规:每次 review 代码让代码比你发现它时更整洁

一位大神说过:“衡量代码质量的唯一有效标准:wtf/min”,并配了一个形象的图:

通过别人在 review 代码过程中,每分钟 “爆粗” 的次数来衡量这个代码好的程度。

代码整洁的必要性

好的代码就是为了更美好的生活! clean code == good code == good life!

为了把自己和他人从 糟糕的代码维护生活 中解脱出来,必由之路 就是写 整洁的代码。于个人来说,代码是否整洁影响心情;于公司来说,代码是否整洁,影响经营生存(因为代码写的烂而倒闭的公司还少吗?)。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坏味道的代码

开始阅读之前,大家可以快速思考一下,大家脑海里的 好代码坏代码 都是怎么样的“形容”呢?

如果看到这一段代码,如何评价呢?

if (a && d || b && c && !d || (!a || !b) && c) { // ... } else {// ... }

上面这段代码,尽管是特意为举例而写的,要是真实遇到这种代码,想必大家都 “一言难尽” 吧!大家多多少少都有一些 坏味道的代码 的 “印象”,坏味道的代码总有一些共性:

那坏味道的代码是怎样形成的呢?

上一个写这段代码的程序员经验、水平不足,或写代码时不够用心;

业务方提出的奇葩需求导致写了很多 hack 代码;

某一个模块业务太复杂,需求变更的次数太多,经手的程序员太多。

当代码的坏味道已经 “弥漫” 到处都是了,这时我们应该了解一下 重构。接下来,通过了解 圈复杂度 去衡量我们写的代码。

圈复杂度

圈复杂度 可以用来衡量一个模块 判定结构复杂程度,数量上表现为 独立现行路径条数,也可理解为覆盖 所有执行路径 使用的 最少测试用例数

圈复杂度(cyclomatic complexity,简写cc)也称为 条件复杂度,是一种 代码复杂度衡量标准。由托马斯·j·麦凯布(thomas j. mccabe, sr.)于1976年提出,用来表示程序的复杂度。

1. 判定方法

圈复杂度可以通过程序控制流图计算,公式为:

v(g) = e + 2 - n

e : 控制流图中边的数量

n : 控制流图中节点的数量

有一个简单的计算方法:圈复杂度 实际上就是等于 判定节点的数量 再加上 1。

2. 衡量标准

代码复杂度低,代码不一定好,但代码复杂度高,代码一定不好。

圈复杂度

代码状况

可测性

维护成本

1 - 10

清晰、结构化

10 - 20

复杂

20 - 30

非常复杂

>30

不可读

不可测

非常高

3. 降低代码的圈复杂度

3.1. 抽象配置

通过 抽象配置 将复杂的逻辑判断进行简化。

优化前

if (type === '扫描') { scan(args) } else if (type === '删除') { delete(args) } else if (type === '设置') { set(args) } else { other(args)}

优化后

const action_type = { '扫描': scan, '删除': delete,' '设置': set } action_type[type](args)

3.2. 方法拆分

将代码中的逻辑 拆分 成单独的方法,有利于降低代码复杂度和降低维护成本。当一个函数的代码很长,读起来很费力的时候,就应该思考能否提炼成 多个函数

优化前

function example(val) {if (val > max_val) {val = max_val}for (let i = 0; i < val; i++) {dosomething(i)}}

优化后

function setmaxval(val) {return val > max_val ? max_val : val}function getcirclearea(val) {for (let i = 0; i < val; i++) {dosomething(i)}}function example(val) {return getcirclearea(setmaxval(val))}

3.3. 简单条件分支优先处理

对于复杂的条件判断进行优化,尽量保证 简单条件分支优先处理,这样可以 减少嵌套、保证 程序结构清晰

优化前

function checkauth(user){if (user.auth) {if (user.name === 'admin') {dosomethingbyadmin(user)} else if (user.name === 'root') {dosomethingbyroot(user)}}}

优化后

function checkauth(user){if (!user.auth) {return}if (user.name === 'admin') {dosomethingbyadmin(user)} else if (user.name === 'root') {dosomethingbyroot(user)}}

3.4. 合并条件简化条件判断

优化前

if (fruit === 'apple') {return true} else if (fruit === 'cherry') {return true} else if (fruit === 'peach') {return true} else {return true}

优化后

const redfruits = ['apple', 'cherry', 'peach']if (redfruits.includes(fruit) {return true}

3.5. 提取条件简化条件判断

晦涩难懂 的条件进行 提取并语义化

优化前

if ((age < 20 && gender === '女') || (age > 60 && gender === '男')) {// ...} else {// ...}

优化后

function isyounggirl(age, gender) {return (age < 20 && gender === '女'}function isoldman(age, gender) {return age > 60 && gender === '男'}if (isyounggirl(age, gender) || isoldman(age, gender)) {// ...} else {// ...}

重构

重构一词有名词和动词上的理解。

名词:

对软件内部结构的一种调整,目的是在不改变软件可观察行为的前提下,提高其可理解性,降低其修改成本。

动词:

使用一系列重构手法,在不改变软件可观察行为的前提下,调整其结构。

1. 为何重构

如果遇到以下的情况,可能就要思考是否需要重构了:

重复的代码太多

代码的结构混乱

程序没有拓展性

对象结构强耦合

部分模块性能低

为何重构,不外乎以下几点:

重构改进软件设计

重构使软件更容易理解

重构帮助找到bug

重构提高编程速度

重构的类型

对现有项目进行代码级别的重构;

对现有的业务进行软件架构的升级和系统的升级。

本文讨论的内容只涉及第一点,仅限代码级别的重构。

2. 重构时机

第一次做某件事时只管去做;第二次做类似的事会产生反感,但无论如何还是可以去做;第三次再做类似的事,你就应该重构。

添加功能:当添加新功能时,如果发现某段代码改起来特别困难,拓展功能特别不灵活,就要重构这部分代码使添加新特性和功能变得更容易;

修补错误:在你改 bug 或查找定位问题时,发现自己以前写的代码或者别人的代码设计上有缺陷(如扩展性不灵活),或健壮性考虑得不够周全(如漏掉一些该处理的异常),导致程序频繁出现问题,那么此时就是一个比较好的重构时机;

代码检视:团队进行 code review 的时候,也是一个进行重构的合适时机。

代码整洁之道

代码应当 易于理解,代码的写法应当使别人理解它所需的时间最小化。

代码风格

关键思想:一致的风格比 “正确” 的风格更重要。

原则:

使用一致的 代码布局命名

让相似的代码看上去 相似

把相关的代码行 分组,形成 代码块

注释

注释的目的是尽量帮助读者了解到和作者一样多的信息。因此注释应当有很高的 信息/空间率

1. 好注释

特殊标记注释:如 todo、fixme 等有特殊含义的标记

文件注释:部分规约会约定在文件头部书写固定格式的注释,如注明作者、协议等信息

文档类注释:部分规约会约定 api、类、函数等使用文档类注释

遵循统一的风格规范,如一定的空格、空行,以保证注释自身的可读性

2. 坏注释

自言自语,自己感觉要加注释的地方就写上注释

多余的注释:本身代码已经能表达意思就不要加注释

误导性注释(随着代码的迭代,注释总有一天会由于过于陈旧而导致产生误导)

日志式注释:日志本身可以体现出具体语意,不需要多余的注释

能用函数或者变量名称表达语意的就不要用注释

注释掉的代码应该删除,避免误导和混淆

有意义的命名

良好的命名是一种以 低代价 取得代码 高可读性 的途径。

1. 选择专业名词

单词

更多选择

send

deliver, despatch, announce, distribute, route

find

search, extract, locate, recover

start

launch, create, begin, open

make

create, set up, build, generate, compose, add, new

2. 避免像tmp和retval这样泛泛的名字

retval 这个名字没有包含明确的信息

tmp 只应用于短期存在且临时性为其主要存在因素的变量

3. 用具体的名字代替抽象的名字

在给变量、函数或者其他元素命名时,要把它描述得更具体,而不是让人不明所以。

4. 为名字附带更多信息

如果关于一个 变量 有什么重要的含义需要让读者知道,那么是值得把额外的 “词” 添加到名字中。

5. 名字的长度

在小的作用域里可以使用短的名字

为作用域大的名字采用更长的名字

丢掉没用的词

6. 不会被误解的名字

用 min 和 max 来表示极限

用 first 和 last 来表示包含的范围

用 begin 和 end 来表示排除范围

给布尔值命名:is、has、can、should

7. 语义相反的词汇要成对出现

add

remove

create

destory

insert

delete

get

set

increment

decrement

show

hide

start

stop

8. 其他命名小建议

计算限定符作为前缀或后缀(avg、sum、total、min、max)

变量名要能准确地表示事物的含义

用动名词命名函数名

变量名的缩写,尽量避免不常见的缩写

简化条件表达式

1. 分解条件表达式

有一个复杂的条件(if-elseif-else)语句,从 if、elseif、else 三个段落中分别提炼出 独立函数。根据每个小块代码的用途,为分解而得到的 新函数 命名。对于 条件逻辑,可以 突出条件逻辑,更清楚地表明每个分支的作用和原因。

2. 合并条件表达式

将这些一系列 相关联 的条件表达式 合并 为一个,并将这个条件表达式提炼成为一个 独立的方法

确定这些条件语句都没有副作用;

使用适当的逻辑操作符,将一系列相关条件表达式合并为一个;

对合并后的条件表达式实施进行方法抽取。

3. 合并重复的条件片段

在条件表达式的每个分支上有着一段 重复的代码,将这段重复代码搬移到条件表达式之外。

4. 以卫语句取代嵌套条件表达式

函数中的条件逻辑使人难以看清正常的执行路径。使用 卫语句 表现所有特殊情况。

如果某个条件极其罕见,就应该单独检查该条件,并在该条件为真时立刻从函数中返回。这样的单独检查常常被称为 “卫语句”(guard clauses)。

常常可以将 条件表达式反转,从而实以 卫语句 取代 嵌套条件表达式,写成更加 “线性” 的代码来避免 深嵌套

变量与可读性

1. 内联临时变量

如果有一个临时变量,只是被简单表达式 赋值一次,而将所有对该变量的引用动作,替换为对它赋值的那个表达式自身。

2. 以查询取代临时变量

以一个临时变量保存某一表达式的运算结果,将这个表达式提炼到一个独立函数中。将这个临时变量的所有引用点替换为对新函数的调用。此后,新函数就可被其他函数使用。

3. 总结变量

接上条,如果该表达式比较复杂,建议通过一个总结变量名来代替一大块代码,这个名字会更容易管理和思考。

4. 引入解释性变量

将复杂表达式(或其中一部分)的结果放进一个 临时变量,以此 变量名称 来解释表达式用途。

在条件逻辑中,引入解释性变量特别有价值:可以将每个 条件子句 提炼出来,以一个良好命名的 临时变量 来解释对应条件子句的 意义。使用这项重构的另一种情况是,在较长算法中,可以运用 临时变量 来解释每一步运算的意义。

好处:

把巨大的表达式拆分成小段

通过用简单的名字描述子表达式来让代码文档化

帮助读者识别代码中的主要概念

5. 分解临时变量

程序有某个 临时变量 被赋值 超过一次,它既不是循环变量,也不是用于收集计算结果。针对每次赋值,创造一个独立、对应的临时变量

临时变量有各种不同用途:

循环变量

结果收集变量(通过整个函数的运算,将构成的某个值收集起来)

如果临时变量承担多个责任,它就应该被替换(分解)为 多个临时变量,每个变量只承担一个责任。

6. 以字面常量取代 magic number

有一个字面值,带有特别含义。创造一个 常量,根据其意义为它 命名,并将上述的字面数值替换为这个常量。

7. 减少控制流变量let done = false;while (condition && !done) {if (matchcondtion()) {done = true;continue;}}

像 done 这样的变量,称为 “控制流变量”。它们唯一的目的就是控制程序的执行,没有包含任何程序的数据。控制流变量通常可以通过更好地运用 结构化编程而消除

while (condition) {if (matchcondtion()) {break;}}

如果有 多个嵌套循环,一个简单的 break 不够用,通常解决方案包括把代码挪到一个 新函数

重新组织函数

一个函数尽量只做一件事情,这是程序 高内聚,低耦合 的基石。

1. 提炼函数

当一个过长的函数或者一段需要注释才能让人理解用途的代码,可以将这段代码放进一个 独立函数

函数的粒度小,被 复用 的机会就很大;

函数的粒度小,覆写 也会更容易些。

一个函数过长才合适?长度 不是问题,关键在于 函数名称函数本体 之间的 语义距离

2. 代码块与缩进

函数的缩进层级不应该多于 一层两层,对于 超过两层 的代码可以根据 重载 或函数的 具体语意 抽取的的函数。

3. 分离查询函数和修改函数

某个函数既 返回对象状态值,又 修改对象状态。建立两个不同的函数,其中一个 负责查询,另一个 负责修改

4. 函数参数优化

函数参数格式尽量避免超过 3 个。参数过多(类型相近)会导致代码 容错性降低,导致参数个数顺序传错等问题。如果函数的参数太多,可以考虑将参数进行 分组归类,封装成 单独的对象

5. 从函数中提前返回

可以通过马上处理 “特殊情况”,可以通过 卫语句 处理,从函数中 提前返回

6. 重复代码抽取公共函数

应该避免纯粹的 copy-paste,将程序中的 重复代码 抽取成公共的函数,这样的好处是避免 修改删除 代码时出现遗忘或误判。

两个方法的 共性 提取到新方法中,新方法分解到另外的类里,从而提升其可见性

模板方法模式是消除重复的通用技巧

7. 拆分复杂的函数

如果有很难读的代码,尝试把它所做的 所有任务列出来。其中 一些任务 可以很容易地变成 单独的函数(或类)。其他的可以简单地成为一个函数中的逻辑 “段落”。

检查函数的 命名 是否 名副其实,梳理函数的思路,试图将顶层函数拆分成 多个子任务

将和任务相关的 代码段变量生命 进行 聚类归拢,根据依赖调整 代码顺序

各个子任务 抽取成 单独的函数,减少 顶层函数 的复杂性

对于 逻辑仍然复杂子任务,可以进一步细化,并利用以上原则(结合重载)继续剥离抽取

对于 代码复杂性内聚性 本身比较高,代码可能 复用 的代码,抽取成单独的 类文件

对于单独抽取 类文件 或者 方法 后仍然复杂的代码,可以考虑引入 设计模式 进行 横向扩展曲线救国

【第3篇】税务局贯彻落实减免税政策

新华卫视新媒体中心湖南讯(通讯员 赵凯平) 自国家出台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新邵县税务局高度重视政策落地落实,通过电话辅导、税企微信群互动等方式,多渠道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开展面对面、点对点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税惠“红包”精准送达纳税人手中,为企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2023年新政策的出台将减免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2023年1-2月“六税两费”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需办理退抵税。新邵县税务局第一时间成立减税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小组,同时建立问题响应和减税退税协同工作机制,以“退税减税工作周报”的形式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掌握,确保“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红利精准落入纳税人的口袋中。

截至目前,新邵县税务局共为今年政策出台前已申报1-2月六税两费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281家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了减免退税。在着力保证应享税费优惠企业准享、快享税费红利的同时,该局不断强化风险管理,严防退税风险。在办理退税过程中,中安安华(湖南)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六税两费”退税金额298万多元,因单个纳税人金额较大,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新邵县税务局查验了该公司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资产总额存在风险疑点。经核实提醒后,企业管理者认识到财务报表的错误,及时做了调整,并表示:“今后一定加强财务核算,严格财务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感谢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精心辅导。”

下阶段,新邵县税务局将持续深化“放管服”要求,坚持税企直连减负增效,畅通咨询沟通渠道,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加大减税降费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通过减负担、简流程、优服务,把政策红利快速兑现到纳税人,为小微企业加速前行赋能助力,为新邵经济社会发展积蓄新动能。

【第4篇】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内容来源:企易税,中小企业的税务管家

一、增值税减税、免税优惠备案项目

1.国际运输代理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a.海上直航: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b.空中直航: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金融资本市场

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4款

【起止时间】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起止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2月1日起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

【起止时间】

2006年7月1日起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起止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买国债、地方债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2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3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

3.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合同;

3.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需提供);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批复(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1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5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4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合同;

3.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需提供);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批复(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合同;

3.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需提供);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批复(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二、三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第三条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具体内容】

无偿划转部分资产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二条

【起止时间】

永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具体内容】

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起止时间】

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三

【具体内容】

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理、处置。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4项、第三条第4项、第四条第4项

【起止时间】

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之四

【具体内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起止时间】

永久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4.保险产品费率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4款

【起止时间】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具体内容】

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起止时间】

2000年6月20日起

养老基金投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9月20日起

3.救灾及储备粮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起止时间】

1999年8月1日起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五条

【起止时间】

1999年8月1日起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

【起止时间】

1999年8月1日起

4.军转择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由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5.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8.职工名单;

9.安置随军家属名单;

10.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1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7.职工名单;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

9.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2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我省定为14400元)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发〔2019〕1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发〔2019〕1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重点群体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我省定为14400元)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 《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发〔2019〕1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我省定为7800元)

【办理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3.《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发〔2019〕1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社会福利机构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纳税人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5.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复印件,以及本人提出不再缴纳家政服务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的书面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7.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附件3);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①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②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①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8.边销茶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2月31日止

9.残疾人相关优惠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六)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残疾人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第八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10.文化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提供);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技师学院提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2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3.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高校学生公寓或食堂经营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二、三条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三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四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五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起止时间】

2004年1月1日起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之六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永久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起止时间】

永久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三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起止时间】

永久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二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三)、(四)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第三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11.住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5项

【起止时间】

2000年7月10日起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个人将购买年以上(含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起止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购买和出租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12.蔬菜、鲜活肉蛋流通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13.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3.科技企业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14.节能环保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起止时间】

2001年7月1日起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5.飞机制造

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二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17.交通运输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起止时间】

2001年1月1日起

18.拍卖货物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永久

19.已使用固定资产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具体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20.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出让土地所有权或归还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1.自然资源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属于政府性基金的提供);

3.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

4.已开具财政票据存根;

5.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3.商品储备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属于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及其直属企业的证明文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24.无偿援助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货方的免税文件复印件;

3.销售合同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起止时间】

2001年8月1日起

25.肥料饲料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营进口免税饲料,应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申请免税附列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

【起止时间】

2001年8月1日起

26.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2.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增加)

【起止时间】

1.营改增试点期间

2.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供货合同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起止时间】

1999年11月1日起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增加)

【起止时间】

2000年7月10日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二)、(七)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27.支持三农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小额贷款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起止时间】

2002年6月1日起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起止时间】

1998年1月1日起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二、三条

【起止时间】

2008年7月1日起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具体内容】

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23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起止时间】

永久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四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生产企业提供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3.批发零售企业提供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起止时间】

2007年7月1日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或发包土地使用权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28.资产重组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一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第一、二条

【起止时间】

永久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二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第一条

【起止时间】

永久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之三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第三条

【起止时间】

永久

29.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免征增值税

【具体内容】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30.其他

其他

【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二

增值税优惠备案流程(减税、免税项目)增值税优惠备案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办理材料】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9.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10.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1.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6.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8.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9.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3.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4.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5.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无《就业创业证》的纳税人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6.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7.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8.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9.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3.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4.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7.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8.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9.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0.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3、01045304、01045305、01045306、010453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1.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4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47.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8.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9.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5.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8.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0.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6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 保险产品费率表。

6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6.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8.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9.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1.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6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7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4.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7.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0.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3.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9.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0.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1.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2.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3.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4.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5.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6.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8.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9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0.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3.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5.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1政策依据:财税〔2017〕3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 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8.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0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0.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3.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4.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5.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16.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复印件。

11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0.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1.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2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4.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5.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0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6.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9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7.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8.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9.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0.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1.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5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4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5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6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7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76.《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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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减免税款年底需要结转吗

减免税款结转会计分录

((一)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抵扣凭证已认证,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销售货物时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根据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计算填列.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进项税额与减免税额需要结转吗?

一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

二、月末需要把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一起进行结转,这样才知道需要交多少税.

结转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6篇】减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

想必大家都知道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在收入总额中,总要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那么,你知道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吗?各自的范围又是什么呢?

什么是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在国外,捐赠的款项都会计入免税范围或退税,在国内,捐赠的对象必须得是政府认定或指定的国有非盈利组织或基金,才能进行免税,其他任何民营或私营组织或基金都不会免税。

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人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8)其他免税收入。指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了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什么样的限制条件?

不征税收入在税法当中的限制主要是二个方面:

1、对应不征税收入支出时,相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如果取得后60个月内花不完,需要并入所得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是什么?

相同特点:都不需要交税。免税收入是属于征税范围,但是国家给予优惠,免于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

例如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本来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国债利息,国家给予优惠,免税,这个国债利息就是免税收入;而财政拨款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所以是不征税收入。

不同特点(具体对应范围不同)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谓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于支出的税前扣除差异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hzcqr

【第7篇】电子税务局里面减免税费怎么查询

1、我单位为山东省外建筑企业,在山东省经营的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预缴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报验管理登记信息当前为有效状态,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经营方式属于“建筑安装”或“装饰修饰”的报验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建筑企业异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模块,预缴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

您可根据报验登记情况,在有效期内选择按月或按季预缴项目部企业所得税。

2、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房产交易申报,选择增量房房源进入申报表,申报完成后,发现快速折算率选错了,需要作废报表重新申报,但在房产交易申报作废模块,查询不到申报记录,怎么办?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房产交易申报表后,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将发起审批流程,需经税务机关完成审批后,才能查询到已申报信息及进行其他操作。请等待税务机关完成审批后,再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作废。

3、我单位更正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时填写的土地面积是5092.25平米,发现报表中的“计税依据”显示为424.35平米,请问系统显示是否正确,是如何计算的?

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的计算办法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应税土地面积除以12个月,再乘以当期申报的月份数”,根据您填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应税明细,“有效期起”是2023年9月1日, 因此2023年第三季度申报时,只有9月这一个月需要申报,因此根据您在税源采集信息中填写的“应税土地面积”5092.25,按照规定的计算办法,系统自动出来的“计税依据”为424.35(即5092.25÷12×1=424.35),因此系统显示的“计税依据”栏数据是正确的。

4、我单位2023年招用了退役士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我单位符合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上个月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中,该项减征的期末余额数据为4***.*6,这个月打开该表期初余额数显示是0,怎么办?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期初余额”栏,是与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相关联的,如您上期存在期末余额,在本期申报时,请先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系统将自动带出该项目的期初余额数据,如下图所示:

5、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报表选择时,无法勾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怎么办?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面向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有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类型的纳税人开放,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填写,报表选择时,系统自动检索税(费)种认定信息,您也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看认定情况:

如您单位发生了此类业务需要申报时,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此类税(费)种信息认定,然后再进行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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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印花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是企业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同样不能忽视。对于企业来说,只要是涉税事项,都没有小事!

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有关印花税的相关知识。

2023年印花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需要注意这里面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

2、“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在2023年1月1日-6月30日之间减半征收,即按照0.25‰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这里需要注意,不是说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税率将会发生变化,而是说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资金账簿”的法定税率就是0.25‰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会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印花税怎么计提?

印花税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企业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

印花税虽小,但是企业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可以。即使印花税的金额不大,如果发生欠税的情况,同样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印花税除了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进行计提以外,也可以直接购买印花税。企业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企业在处理印花税的相关事项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然,企业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企业只要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处理即可。

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印花税的税率很很多种,不同的涉税行为,征税的税率并不相同。具体来说,印花税的税率分别为:0.05‰、0.25‰、0.3‰、0.5‰、1‰。

0.05‰

印花税的税率差异还是很大的,印花税税率最低的只有0.05%,即借款合同。这个税率只有最高税率的二十分之一。

当然,借款合同的金额都比较大,实际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并不少。

0.25‰

之所以把0.25‰的印花税单独拿出来说,就是因为在《印花税法》里面,“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已经在法律层面变成了0.25‰。

不过,在《印花税法》还没有实施之前,我们在说“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时,还是需要按照0.5‰的减半征收进行描述。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注册资金已经从实缴制变成了认筹制。这也意味着,企业的注册资金在没有实际缴纳之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3‰

印花税里面税率是0.3‰的情况还是有很多的,具体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都是0.5‰。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在《印花税法》已经由0.5‰下降为了0.3‰。

1‰

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和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是1‰。可以说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都与财产有直接的关系,而证券交易是资本市场不可忽略的情况。

这里面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在征收时比较特殊。我们都知道印花税都是双向征收,即买方和卖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不是双向征收,而是单向征收。

即只对卖方(继承、赠与股票、股票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9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直以来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很受会计人员的关注。减免税额实际上是对一些纳税人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就针对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减免增值税是否还需要计提附加税?

答:减免增值税不用计提附加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不超过9万,免交增值税的同时,附加税也免除。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和独立税是相同的,但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作为前提和依据

内资企业的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如果是市区,则按照增值税的7%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县镇,则按照增值税的5%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乡村的,则按照增值税的1%计算缴纳城建税。对于教育费附加,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对于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2%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数,由于增值税已经减免,所以也就不需要计提与缴纳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3、季度末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怎么做?申报明细表怎么填?

以上就是关于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减免的增值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0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专栏,10个三级专栏中,包括六个借方专栏,即记在借方,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减少,四个贷方专栏,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增加。

六个借方专栏,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以及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按照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部分。具体会计分录: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冲减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用来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比如以1、3、5、10、15为 一个纳税周期的:具体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用来核算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要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主要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专栏包括四个: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时计算的退税最高限额,即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额(实行免退税办法)。

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为例,会计分录:

应退税额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抵顶内销环节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没有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来核算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购进货物、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服务以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纳的增值税,多缴纳了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属于这里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11篇】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国家税务总局传送门:http://www.chinatax.gov.cn/

【第12篇】2023年减免税货物、修理物品、退运货物等进出口贸易新政策

2023年1月9日,锋信环球举办“主要特殊进出口贸易方式的含义、通关操作、监管要求等实务解读”线上小班课程,我们邀请了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一级关务督察的查老师。查老师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国际商务单证、报关报检实务、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与研究,编撰参编多部国际经贸类著作。

通过半天的时间,查老师介绍了无代价抵偿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物品等十多种特殊贸易方式的合规监管及案例解析,帮助学员对各类特殊贸易方式了解和区分,从而在进出口业务中更加熟悉和清晰地选择合规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保证货物顺利通关。

一.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定义: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原因,由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申报单证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税款缴款书或《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征税管理: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提条件是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此外,查老师还梳理了申报时限、报关单填制以及进口无代价抵偿的一般规定和申报资料等内容,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加强理解和应用。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

基本定义:经海关批准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或运出境外并需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2600。

申报单证:申报时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其中,暂时进境货物如属于我国加入的货物暂准进口国际公约中的货物,可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

税款担保: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暂不缴纳税款。

后续监管:6个月内按照原状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如需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典型案例中,查老师提醒大家注意货物未按时进出境且未按时纳税的,海关除征收税款外还加收滞纳金。另外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引起重视。

三.减免税货物

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2023年

监管年限: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3年(原先5年)。

审核确认:减免税手续应在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对已申报进口并已办理纳税手续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后续监管

严格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原则等海关监管要求进行使用和处置。

到期后,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如海关要求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监管年限到期后1年内,申领解除证明。

查老师列举了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案、抵押案、融资租赁案、企业性质变更和企业资本变更案等更多具象案例进行解析,从各个角度提醒大家注意。

四.进出境修理物品

定义: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

申报资料

五.货样广告品

定义及注意要点

有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a(监管方式代码3010),无经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b(3039)。

货样广告品必须基于贸易所需,同时必须具有货样广告品的真实贸易背景。

税收征管: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样广告品,可以不缴纳进出口环节税款。

六.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

定义:指除已具体列名的以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税收征管: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应照章征税。

七.退运货物

定义: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

申报资料

原进(出)口报关货物的相关资料:原进(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买卖双方间的退货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退运的书面申请;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入境的,经海关审核,能够认定原状复运进境货物确属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的,可不再要求企业专门申请第三方机构检测;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应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其他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

八.不作价设备等加工贸易相关贸易方式

不作价设备

定义: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方式向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前提: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备案设立手册

经主管海关审核后予以备案,核发d类电子手册,然后报关进口。企业凭加工贸易手册号码办理不作价设备(0320)进口通关手续。

涉证管理

不作价设备如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以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件;

如属于旧机电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如属于无线电设备,应提交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件。

后续监管及解除

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内,企业每年1月份向海关报告使用情况,海关会定期核查。

监管期限未满需监管解除的,一退运出境,二内销征税;

监管期满解除的,一退运出境,二不退运向海关申请放弃,三不退运并留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申请海关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四不退运不自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1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近日,备受关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明确。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政部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对该公告的解读,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图/ic

具体来看,相关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冠疫情以前的2023年,中国就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加强,但在具体政策上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年间也有一些微调: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对疫情三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相比2023年,2023年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万元调回到了10万元,去年免税九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起或将重新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相比疫情前仍可享受优惠税率(征收率),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今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似乎在减弱,并不意味着今年的相关优惠的减税规模一定小于去年,因为,减税的基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征税标准,有税需交。2023年,受疫情多发、封控措施不断加强以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很可能一部分此前年度需要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额下滑甚或关门、封店,2023年一些月份或季度根本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没有减税额。随着近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今年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回升,反而可能正在享受到减税。因此,考虑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最终还是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财政部1号公告”还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予以明确: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此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单纯从政策上看,优惠力度似乎也弱于之前。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同样不代表今年该项政策的实际减税规模一定低于去年。

发于2023.1.16总第10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明确

作者:王晓霞

【第14篇】增值税减免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不得享受此优惠。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才可以享受。发生在3月31日之前的应税收入不享受该政策。

3、仅仅是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而适用5%征收率等的小规模纳税人则不享受该政策。

4、必须要开具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是开具不是免税字样的发票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16个提醒

1、免征增值税后,会计处理的时候销售额为含税收入,不需要价税分离,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00

当然这样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免征了增值税,但是免征的增值税计入了收入中,无形中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需要继续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预缴增值税。

3、享受这个免税政策,应当开具普通发票,票面税率栏体现“免税”字样,不要开具成0税率。

4、2023年4月1日后,征收率1%取消了。以后开具专用发票,则只能按照3%征收率开票。

5、享受免税的应税收入,必须是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之后,发生在3月31日之前的应税收入不享受该政策。

6、只有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才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而适用5%、0.5%的小规模纳税人则不享受该政策。

7、​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是客户要求开具3%的专票的,照样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就可以,但是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若是客户不需要专票抵扣的,需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4月1日后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了,可以部分放弃免税,也可以全部放弃免税。取得征收率为3的收入若是放弃免税的,只能开具3%的专票。

9、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仍然适用原征收率降为1%的政策。

10、关于纳税申报表填报注意2种情况:

(一)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小规模企业填写本栏)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写本栏)栏次。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由小规模企业填写,“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由个体工商户填写。

(二)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1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

1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3%征收率收入的增值税免征,相应的就没有了附加税费。

13、小规模季度销售额45万免税政策,个别财务人员以为这个政策过期了,并不是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只是针对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如果企业有适用5%征收率的,比如出租不动产,此政策仍然适用。

1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5、之前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这部分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这里用了“可”字,是给了纳税人选择的权利。

16、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个全面增值税的优惠不是一个长期的优惠政策,是阶段性的,也是暂时性的。从目前政策来看,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作者:郝守勇

【第15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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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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