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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拍卖税费新规(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2 15:17:01 查看人数: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房产拍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房产拍卖税费新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房产拍卖税费新规

【第1篇】房产拍卖税费新规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阅读提示:司法拍卖中涉及的税费负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之一。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法院在拍卖税费负担上多采取“一脚踢”模式,把一般交易行为中应由出卖人支付的各项税负和费用,统一要求由买受人负担。此模式下,《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一般会有类似的规定:“除需要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外,办理登记所产生的税款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处置时所发生的的全部费用和税费。”“买受人应自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除明确由出卖人缴纳的费用,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这些载明事项是否有效呢?网络司法拍卖中标的物过户产生税费到底应由谁承担呢?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可以就司法拍卖过程中税费的承担标准进行约定,但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就《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关于税费的规定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

案情简介

一、2023年7月,施维依据已生效的执行证书申请珠海中院执行许惠成财产,珠海中院随后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许惠成所有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施维与许惠成签订《抵押还款协议书》,约定“许惠成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2023年11月,珠海中院根据施维申请,裁定将拍卖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价抵偿给施维。该裁定主文载明“办理上述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三、2023年8月,施维对该裁定关于利息计算方法及本息偿还顺序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异议。后经复议、发回重新审查、再复议,广东高院2023年于裁定驳回施维的请求。

四、珠海中院根据广东高院的裁定,向许惠成、施维发出变更后的计算标准和结果。被执行人许惠成认为拍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确认的应由其承担存在错误,故向珠海中院提出异议,后珠海中院予以驳回。许惠成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广东高院裁定变更原一审裁定。

五、施维不服广东高院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承担转让方的税费,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

裁判要点

本案中,在案件当事人对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涉及的税费负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珠海中院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税费承担标准的执行裁定,即参考在一般房地产买卖交易中,买受人与出卖人承担税费的一般规则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虽认为当事人可以就税费的负担进行约定,但如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或就已有约定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现有一般民事交易规则对于司法拍卖双方的税费负担重新进行安排。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该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税费的承担规则。虽然《网拍规定》专门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但鉴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已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形式之一。通过其他形式进行的司法拍卖行为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应当与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持一致性,不应因司法拍卖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由于本案的裁判日期为2023年,发生在《网拍规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就已经有约定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作出支持珠海中院裁定就可以理解了。

实务经验总结

首先应当进行说明的是,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给予明确规范。但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拍规定》第三十条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中税费的承担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不可否认的是,根据文义理解,该条规定仅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这一形式。

从《最高人民法院<网拍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并未明确区分网络司法拍卖和司法拍卖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观点以及上文分析,我们认为,在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规则无明确规定时,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考《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所以,我们需要准确理解该条文的内容以指导对于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的理解:

1. 2023年1月1日前未完成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拍卖程序中标的物过户等程序产生的相应税费承担规则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分别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2. 《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仅是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标准作出的规定,对于拍卖物在拍卖之前由于欠缴等原因形成的税费未作出规定。

另外,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不动产的税费内容及主要承担主体,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进行了梳理,具体请见下表:

编号

税种

法律依据

纳税主体

1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屋出卖方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屋出卖方

3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房屋出卖方

4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屋出卖方、房屋买受方

5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屋出卖方

6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房屋出卖方

7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屋买受方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在各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在进行的拍卖程序中,《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均存在较多规定拍卖程序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或者对于税费承担规则表述模糊的情形,分析背后的原因,一则是因为各地、各级执行法院对于《网拍规定》第三十条存在错误理解与适用的问题;二是不排除执行法院考虑个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作出的规定。

本所律师建议,在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背景下,对于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竞买人而言,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 由于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情况,不能及时监督、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相应税费;房管部门仅对买受方纳税情况做要求,对于出卖方(即被执行人)纳税情况缺乏制约,在对出卖方纳税规则规定不明晰、对买受方规定较为明晰的情况下,买受人更容易成为最后缴税义务的“买单人”。

2. 竞买人应当警惕,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时查无下落或者不参与到法院强制拍卖过程的可能性,如果拍卖物本身就存在欠缴税费的情形,未来极有可能由买受人买单。

3. 如果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后反悔,或者拍卖过程中参与拍卖各方对于税费承担规则有争议的,即使在竞拍成交后,由于无人缴纳税费,标的物产权过户将无法完成。如果竞买人先行垫付税费,未来也需要大量精力投入在先前垫付款项的追回上。

4. 关于《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载明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事项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398页)中认为:该类载明事项无效。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的载明条款而发生转移;二是,《国家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明确要求:“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意思就是,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款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优先从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扣除。所以,如果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2023年1月1日前未结束的,竞买人可以主张适用《网拍规定》第30条的规定,主张《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载明的诸如“司法网络拍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事项无效,应适用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负。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四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关于以物抵债过户中税费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施维在申请中提出,根据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其在以物抵债过户中垫付的所有费用均为实现债权的费用,都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本案中,案涉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施维主动向珠海中院提交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案涉房产,以物抵债。珠海中院作出(2009)珠中法执字第161号之四裁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施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裁定第三项载明:“办理上述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据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对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承担规则予以明确。无论之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费用作何约定,一旦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且未对该生效裁定提出异议,即可视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认可并接受该裁定确立的税费承担规则。

目前,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较为常见且相对合理。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其法律地位即相当于买受人一方。本案中,广东高院按照珠海中院(2009)珠中法执字第161号之四裁定确定的税费承担规则,结合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出具的《房地产转让税费征免证明》,最终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转让方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个人所得税、一部分印花税),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契税、另一部分印花税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费、交易服务费)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施维提出的上述由买受方承担的税费均为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应由买受方即申请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包括契税319839.71元和前述一部分印花税6878.65元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费、交易服务费7608.76元,共计334327.12元。施维代缴的所有费用减去其应承担的费用,则为被执行人许惠成应缴的费用770610.72元。抵债价10661323.2元减去许惠成应缴费用770610.72元,则为2023年12月12日许惠成的还款数额9890712.48元。因此,广东高院(2016)粤执监193号执行裁定对许惠成还款数额予以纠正,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施维、许惠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324号】

延伸阅读

1. 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对税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的,法院认可其约定的效力。

案例1:《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行燕郊支行提出变更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税费承担的主张,思菩兰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变更为由其承担相应的过户税费。思菩兰公司与宏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书》并征得农行燕郊支行同意后,思菩兰公司已经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合同主体,在合同相对方农行燕郊支行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后,思菩兰公司予以同意,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依据该合同条款可以变更。”

2. 买卖双方约定税费由一方实际承担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处分。

案例2:《泰安保洁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市康乾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讼中,出卖人保洁公司、康乾拍卖行、买受人赵建均认可康乾拍卖行已经将税费承担问题告知买受人。故应认定康乾拍卖行已经将税费承担问题告知买受人,康乾拍卖行不存在违约行为,保洁公司要求康乾拍卖行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等属于销售房地产后取得收入一方应缴纳的税费,本案税务机关也将保洁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这属于行政事项,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买卖双方约定由一方实际承担,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保洁公司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税费应由买受人承担,可向买受人主张。”

3. 在不动产交易税费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动产交易方不能主张不动产交易税费从资产评估中扣除。

案例3:《丹东国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3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国贸大厦提出的将不动产交易税费从资产评估中应予扣除的问题。虽然国贸大厦主张在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为市场交易价值的前提下,相关交易税费应在评估价值中扣除。但是,其一,国贸大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本案类型的资产评估作出强制计算税费的要求;其二,国贸大厦所主张应缴纳的税费是在国贸大厦主楼及裙楼对外销售的假设前提下,而本案审理期间并未发生有效交易,未实际产生相关税费,将来是否必然发生产权变动亦未确定。即便产权变动亦不能确定是采取买卖、拍卖、变卖何种方式,以及税费数额、标准,还有负担主体必然为国贸大厦,因此,税费数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国贸大厦主张评估报告应予扣除不动产交易税费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

【第2篇】法院房产拍卖税费

法院拍卖房产免税费吗?对于一般的房屋过户,是需要缴纳必要税费的。法院拍卖的房产也不例外,公司企业拍卖房产交税和正常房屋交易一样。如果一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那么,法院拍卖房产如何交税?法院拍卖房产过户需要缴纳税费多少钱呢?

拍卖房屋过户各项税费

1、契税:1-3%【住宅:首套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1.5%;二套90平以下1%,90平米以上1.5%,三套及以上3%;商业:3%】

2、增值税:5.6%(住宅:满2年免征;非住宅:差额征收8%)

3、个人所得税:3%(拍卖)

4、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平米

5、印花税:双方各万分之五

各地城市税费有差异,广州拍卖房的税费,中山司法拍卖房屋税费等请以各地房管局公布的标准为准。

法院拍卖房产税费由谁承担?

司法拍卖房产,如无特别规定过户税费是双方各付各税的话,全部过户税费都由买家承担。但实际上,有约定的情况依约定,无约定的拍卖房税费一般由买受方承担。

法院拍卖房产税费办理?

1、拍卖成功支付全款后,在5工作日之后前往房管大厅领取法院相关文书(该文书由法院直接递交至房管局)

2、房管大厅提取房屋信息全档

3、房管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拍卖房产过户税费如何计算?

法院拍卖房产是指哪些债务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法院对名下房产进行拍卖的一种行为,如果竞拍者手气好可以低于市场价获得较好的房屋,如果在法院拍卖房产中竞拍了一套房屋,那么房屋的过户费用有不有特别的规定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23年法院拍卖房产过户税费如何计算。

一、法院拍卖房产流程

1、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房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卖行的名义主持拍卖。

2、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是拍卖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核定房产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3、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底价过高会导致拍卖失败,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

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审查竞买人资格

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8、组织拍卖会实施

拍卖会由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负责记录的记录员、监督拍卖实施的监拍员及协助实施拍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房产一旦成交,拍定人交付拍卖款和佣金,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即完成了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买受人从拍卖行或执行法院领取房产权利转移证明后,就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2023年法院拍卖房产过户税费如何计算

1、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费用一般都是由买家交付的,拍卖的房产除了过户的手续与普通的房产交易有所差别以外,税费方面都是一样的。

2、拍卖的房产产权没有满五年的,费用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是房屋拍卖价格的1%;土地税是房屋拍卖价格的1%,税是房屋拍卖价格的5.5%;契税是房屋拍卖价1%至3%之间,具体的比例由房屋的建筑面积而定;房屋交易费是面积乘以6元每平米单价;房屋评估费是房屋拍卖价的0.5%;登记费是80元。

3、以上的税费情况单指出售房屋的一方只有一套房产和买家没有其他房产的情况。拍卖的房产房屋的产权满五年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税、土地税三项税费。

4、其他的费用还有相关部门所收的房产没有缴纳的生活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入住费等费用,这些也都是由买家支付的。

以上就是一灯说税小编整理的关于2023年法院拍卖房产过户税费如何计算全部内容,法院拍卖的房产过户费用一般都是由买家交付的,拍卖的房产除了过户的手续与普通的房产交易有所差别以外,税费方面都是一样的。

【第3篇】企业房产拍卖税费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企业购买拍卖资产承担税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企业购买拍卖资产承担税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问题背景】

很多法院的法拍资产、抵债资产经常会约定,拍卖资产过户环节,应由原产权所有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即使承担了这部分税费,税务局完税凭证仍然是按税法规定开具的抬头是纳税人(即原产权人)。那对于这部分买受人实际承担的原因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税费,能否在买受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现实中一般有三种口径。

口径一:不得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由于完税凭证抬头是产权所有人,买受人应该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口径二:允许在资产折旧环节摊销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按照会计规定可以作为买入资产的成本,在税收上在资产折旧环节摊销扣除。

口径三:允许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应作为对原产权人的应收款,而该款项无法收回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对于以上处理方式,部分税务机关给出了不同的答复口径,如近日天津税务局在线答疑中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是第二个答复口径,而原宁波国税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复中,采取了第三个答复口径。

【天津税务局口径】:

原文链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500/050002/20200306168265007.shtml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了一项资产,并且按照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了相关的税费,请问这些税费支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2020-03-06 09:53:51]

[陈林峰] 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2020-03-06 09:54:29 ]

【原宁波国税口径】

1.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

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被法院处置拍卖资产,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企业购买拍卖资产承担税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003/2006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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