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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税收优惠政策(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此外,据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显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2篇】基金地方基金税率

对创投行业而言是一次重要的政策突破。

文丨陶辉东

来源丨投中网

2023年4月1日,基石资本和深创投各有一只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在深圳完成商事登记,深圳开放契约型私募基金注册的试点正式落地。

这是中国首次实现契约型基金的“实名登记”,对创投行业而言是一次重要的政策突破。

契约型基金在海外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形式之一,但因为没有“名分”,在国内过去基本上只被运用于私募证券基金。历史上因为新三板,契约型基金曾大量出现在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上。因为契约型基金属于“三类股东”之一,很多曾在新三板挂牌过的企业,后来在上市前都经历了痛苦的股东清理过程。

因此,深圳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商事登记试点落地,对于深圳市乃至全国风投创投行业发展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契约型基金深受高净值个人lp欢迎,或将为当下深受募资难困扰的创投机构们打开重要的新募资渠道。

契约型基金终于有了“名分”

2023年4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显示,一只名为“领誉基石专项投资私募基金”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出现在了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名册上。

同时,另一只名为“深创投租赁型住房投资基金一期”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出现在了深圳市安居智汇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上。

这两处看似不起眼的工商登记信息更新,意味着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曾经颇受个人lp欢迎的契约型基金,将重新迎来春天。

因为对“三类股东”问题的担忧,过去几年创投业内已经很少发行契约型基金,对于存量基金也是能改则改。以深圳为例,数据显示到2023年末深圳市仅有849只契约型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基金,总规模1445.62亿元,大约是同期深圳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基金产品总规模的10%。

基石资本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杨杰向投中网表示,契约基金之前受限于三类股东身份,因无商事登记程序,不被上市监管部门完全认可,导致契约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的情况较少,试点后,契约基金的身份更加类似于实体企业,有望解决三类股东的困境。

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孔令艺表示,能够在法定效率上实现产品的实名登记,能够减免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的投资者的质疑。

深圳此次首批试点的两只契约型基金,深创投的“深创投租赁型住房投资基金一期”是一只不动产基金,基石资本的“领誉基石专项投资私募基金”则是基石资本旗下另一只基金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这只基金是基石资本pe五期基金,目前已经投资了华大智造、迈瑞医疗、豪威科技、insta360、第四范式等26家企业。其中华大智造、insta360等企业均已申请科创板,insta360已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据了解,为进一步发挥试点政策效用,基石资本正计划设立中的pe七期也将适时接纳更多股权类契约基金作为联结基金。

杨杰还建议:“目前来讲,我们只是实现了股东名称之中含有的契约基金。那么,我们希望后续在与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之中,契约基金投资人的名单也能够在工商系统,也能够在咱们的监管部门之中有相应的一个备案,能给契约基金的投资人更多的一种保障,也更好的解决被投企业上市股东穿透核查的问题。”

创投基金告别35%税率?

202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在相关文件中正式同意深圳市率先组织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这是深圳市私募基金行业综合改革试点中“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改革事项的具体落地。

这次试点的核心政策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非法人产品”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用一句话来概况就是,深圳将允许契约型基金被登记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相当于在商事登记上给了契约型基金一个“名分”。过去,因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契约型基金无法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正因为没有“名分”,契约型基金尽管在海外是vc/pe基金的主流形式之一,但在国内创投业界却被打入了冷宫。

实际上,契约型基金拥有许多合伙制基金不具备的优点。杨杰向投中网表示,契约型基金无需设立实体企业主体,相比于合伙制、公司制企业,以合同形式存在运营,设立效率高、维护成本低、客户接受度高。同时,契约基金的税制较之于合伙及公司制有优势,有利于向高净值自然人募资,增加自然人投资者的创投基金认购意愿,推动解决行业社会募资难问题。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财税〔2019〕8号文件,合伙制创投基金的lp在缴税时要么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按20%税率计税;要么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由于按单一基金核算存在基金管理费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亏损不能跨年度结转等劣势,实践中多数创投基金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就是5%-35%单店超额累进税率,实际税负接近35%。

相比之下,契约型基金20%的税率就要友好多了。

一位头部机构合伙人向投中网坦言,如果站在lp的角度,他也更推荐lp们去投资股票基金,因为私募证券基金是契约型的,即便基金业绩完全相同,交完税的实际到手回报也要比股权基金高20%多。而此次深圳的试点意味着,这种“不平等竞争”有望成为历史。

另外,在实践中合伙制基金一般要求lp的所得税由gp进行代扣代缴,而契约型基金则没有类似要求,所得税由lp自行申报。这也更有利于高净值的个人lp进行综合税收筹划。

深圳的此次试点解决了“名分”的问题,有望释放出契约型基金的巨大潜力,为当下深受募资难困扰的创投行业注入活水。投中网采访多家创投机构人士均表示,在契约型基金配套政策健全之后,有意在募资时采用契约型基金。未来,契约型基金成为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之一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综合来看,本次试点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长线资金供给科技创新战略,有效优化被投企业ipo或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并购重组的法律机制等。对深圳而言,杨杰认为,试点政策实施有利于推动全国优秀管理人集聚深圳,推动深圳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

【第3篇】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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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税原则做了一些调整。

(2)股权投资基金的销项

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3)进项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二、所得税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不再赘述。

2、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参看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1、所得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四、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和持有期间的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

1、投资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即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则要自行申报,税率也是20%。

2、资于合伙企业基金

若为法人合伙人,收入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按前述方法缴纳。

3、投资契约型基金

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若为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五、税收优惠

1、税收返还

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和大部分地区不同,西藏的财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较大。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在西藏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对于地方财力,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

2、税收政策

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当然,这里说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一个相关标准,具体大家可以看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然后,对于证券投资类的企业,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大家可以做进一步了解。

(上文来源:2016-09-01,法融汇俱乐部)

知税:在税收上,由于税收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资管产品一直是税收监管的“薄弱地带”。(一)所得税方面。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带来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需要做好规划。目前,国家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对个人投资者各地纷纷出台了个税财政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示的是,从税收法定的角度看,面临较大的风险。(二)流转税方面。根据最新的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里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因此,3%的税负最终由谁承担,需要在投资协议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法律纠纷。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水利基金税率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8.应纳税额计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9.预缴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六)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七)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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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地税的水利基金税计算方法

导读:交印花税和水利基金税会计分录怎么做,在印花税中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印花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全文,希望本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交印花税和水利基金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1、印花税

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印花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没有明确是否先计提再交纳,很多地方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印花税是根据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税率直接计算缴纳的,这时很多企业就会先通过“应交税费”计提本月的印花税,次月实际缴纳时再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2、水利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两个准则的核算原则: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否计提参照印花税。

交印花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交纳印花税会计分录处理,通常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一、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如果金额比较小,比如定额贴花的营业账簿和产权许可证照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关键点),如果金额小购买时直接减少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即可。实际缴纳的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二、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印花税是根据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税率直接计算缴纳的,这时很多企业就会先通过“应交税费”计提本月的印花税,次月实际缴纳时再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比如,根据豫地税发[2005]第43号文件《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当然,不同的省份规定是不一样,所以企业在实际计算缴纳印花税的时候一定要先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计提本月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三、缴纳以前年度印花税的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做如下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注释: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本文中关于交印花税和水利基金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堂小编已经介绍完毕了,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点击会计学堂的窗口咨询专业的会计老师。

【第6篇】房屋维修基金税收政策

我们买房子的时候除了房款外,还有需要缴纳一些税费,比如说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等。在这些税费里面契税和维修基金金额比较大,往往需要几万块钱,这对普通人来说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所以有些购房者就在网上提问,说只交契税不交维修基金可以吗?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多少钱?

一、只交契税不交维修基金可以吗

只交契税不交维修基金是不可以的,因为契税和维修基金的缴纳都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条件,如果不交纳维修基金则不能办理房产证,但时候危害的还是购房者自己的利益。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共维修基金又称“房屋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此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二、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多少钱

根据住房出售有关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

其中,房屋比例为多层时,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房屋为高层时,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综上所述,买房时维修基金必须要交,只有有了维修基金的缴纳凭证才能办理房产证。维修基金虽然比较贵,但想想这是以后保障维修房子的钱,大家应该就能理解了吧。以上就是“只交契税不交维修基金可以吗?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多少钱?”全部内容。

【第7篇】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2023年3月23号,财政部,国家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因此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而因此私募投资基金增值税税收政策也经历多次变更,除增值税外,私募投资基金还涉及所得税,一税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各项税费,因一税两费和印花税对于企业影响成本较低,本文主要从私募投资基金税收问题详解。

一、税收情况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由此,各类型基金所涉及的税收情况也不尽相同。本文将逐一对各类型基金的税收情况进行说明。

(一) 合伙型基金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讲,合伙型基金因其有合伙企业作为法律登记实体,对外进行经济行为均可以基金名义签署相关文件;从应税法律行为角度讲,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范畴,因此基金层面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

1.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如为自然人,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如合伙企业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人如为法人企业,因其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该法人企业仍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增值税

私募基金运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行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服务范畴,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因合伙企业自身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并不适用前述规定。合伙企业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纳税主体为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纳税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均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如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3%。

(二) 契约型基金

1. 所得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为自然人投资者,则取得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如果为法人投资者,获得收益后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即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行为,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

(三) 公司型基金

1. 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基金取得的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股权转让等其他基金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为自然人投资者,则取得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如果为法人投资者,获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公司型基金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主体,需缴纳增值税。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缴纳与合伙型基金相同,均适用金融服务类6%税率。

二、需注意事项

(一) 自然人合伙人税率问题

《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发布时,合伙企业仅指普通合伙企业,2006年8月27日修订时,合伙企业的范畴中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发布时间为2000年9月19日,发布时合伙企业尚未修订,因此,有观点认为,财税[2000]91号文规定的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适用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各地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规定出现了“20%”及“5%-35%”两种情形。

(二) 超额管理费属于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

超额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限合伙人的收益超出一定比例后,超出部分由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按约定进行分配。因超额管理费在合同约定上,有时表述为超额管理费,有时表述为超额收益或超额投资收益,因此在界定为基金管理费还是合伙人投资收益时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因超额收益是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也是投资者基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分配的费用,从本质上看是与基金管理行为相关的,并非与基金管理人所投资金相关,因此应界定为基金管理费而非投资收益,应按照金融服务类6%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免税范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因目前各地税务局只认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免税,因此实践中还无法将免税政策适用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公开信息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除此之外,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总结讲话时指出,贯彻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的精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事关专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基金税收优惠政策(7个范本)

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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