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申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10月税款申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10月税款申报期
6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6月申报纳税期限
顺延至6月20日
需要注意的是
一些地方受疫情影响
申报纳税期限有调整
温
馨
提
醒
由于各地疫情影响,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工作,有些地方税务局将申报纳税期限继续延长。提醒相关纳税人密切关注各地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公告。
如:上海市税务局通知: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4、5、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征期 · 要点
1
6月申报期: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3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填报要点:
● 退税进度加快!两部门出台最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
6月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填报要点:
● 办理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这些变化
● 个税年度汇算政策问答: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捐赠和税收优惠、境外所得
● 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手册
关注六月实施的新政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将更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自2023年6月21日起,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图片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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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2023年税款申报期
前一段一个刚入职房地产行业朋友说,涉及到以前营改增以前的房产开发项目,房产企业收到未完工项目预收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必须开具首付款部分的发票。开的是3%的普票,还有的是5%的普票。
上个月朋友开的0%的普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这部分不征税开票数据由开票系统的数据是自动带到申报表上,显示在增值税申报表的“免税销售额”一栏内。然后就不知道怎么在申报表上做处理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第九条的第十一款明确: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到的预收款,应该在增值税开票系统里,选择发票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中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出来的发票上不显示税率,显示的是“不征税”,票面也不显示税额的普票。
具体的开票及申报处理是:
第一步:在纳税申报时,先按照当期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的预缴入库。
第二步: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这部分不征税开票数据,不应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显示。开票系统的数据是自动带到申报表上的,显示在增值税申报表的“免税销售额”一栏内。如果是这样的话,直接将该“免税销售”修改为0后保存,票表比对不通过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异常处理岗,开具“白名单”处理。
目前增值税申报系统对这部分不征税的开票金额,系统自动带入到“免税销售额”,不符合免税销售额的条件,也没有那个税法文件规定这部分不征税销售额是免税的。害怕票表比对不通过,将错就错,直接按照免税保存。然后按照系统提示,又填写了《增值税免税申报明细表》,然后保存、上报。开具5%或3%的预收款普票,先将该数据修改填报在应税销售额栏,然后在该栏对应的“未开票收入”一列,用负数冲回后,保存上报。这样的处理是有待商榷的!应该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开通“白名单”来强制通过。
第三步:在项目完工,房屋交付业主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实现,再开具征收率5%或者税率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将实际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填写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内,并计算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步:抵减已经预缴的税款,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四)的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栏次。
这里就有个问题,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增值税,能不能相互抵缴?有朋友说了,可以。因为不管是那个项目的,总之是预缴的,就能抵。说法虽然是对的。但是,如果一个未完工项目预缴的税款,被已经完工的项目抵减了,那么,未完工项目的应预缴税额,是不是没有预缴够?是不是还需要再预缴?想一想这个道理,干脆直接在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里,抵减完工项目应抵减的那部分得了。减轻当期资金压力,先抵了再补预缴。不征税发票其实就相当于一个收款凭证而已,没有产生应税销售额,所以不需要后期再冲回。
如果是以前收到预收款,没有按照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而是开的3%或者5%的应税发票,先将以上开具错误的“应税发票”冲回,然后再开一张正确的“不征税发票”。如果开的是3%的应税发票,发票开错了,税款没有少缴。本应该按照“预缴”性质缴纳的税款,按照“应缴”入库了。也可以暂时不用处理,等到房屋完工交付时,先把这份错误的3%的应税发票开具负数发票,然后再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即可。
【第3篇】税款申报期后如何更正申报
财务人员在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税时,发现往期申报错误怎么办? 别急,教程来了!
01
往期个税申报错误
这样更改
第一步:启动更正
(1) 进入扣缴端,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
(2)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4申报表报送】查看当前月份申报状态,只有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情况下才允许启动更正申报。
(3)点击【更正申报】按钮,启动更正申报,系统提示往期错误更正申报成功后,需要对后续税款所属期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进行逐月更正。
启动往期更正(后面税款所属期存在申报成功记录)时,系统会自动导出一份当前有效的申报记录供纳税人留存备用并提示保存路径(默认为桌面),每次导出的备份文件可根据时间不同进行区分。如果需要取消/启用本功能,可以在【系统设置】-【申报管理】-【更正申报备份】中设置。但因取消而导致无法找回原始记录的,扣缴单位需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步:报表填写
点击【1收入及减除填写】,系统提示往期错误更正,不能新增人员和修改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选择需要修改的所得项目。
需要更正的人员,双击相应数据进入编辑界面修正错误数据。(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不允许修改,如需修改,需前往办税服务厅);需要删除的人员,勾选相应数据后删除。
第三步:税款计算
完成申报表本期数据的更正后,点击【2税款计算】,重新计算更正后的应补(退)税额。
第四步:附表填写
【1收入及减除填写】中如果填写了“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或“税延养老保险”,需要在【3附表填写】中完善附表信息。
第五步:申报表报送和税款缴纳
报表填写完成后,可按照正常申报流程通过【4申报表报送】功能进行报送。报送成功后,如果有新的应征信息产生时,可通过【税款缴纳】菜单完成税款的缴纳。
若报送时提示报送不成功的,应按提示信息修改后重新报送或到办税服务厅处理。
第六步:撤销更正
如果在报送申报表之前,发现原申报数据无误,可点击【撤销更正】按钮,撤销更正申报。但成功报送申报表后,则无法撤销更正。如需要使用原申报数据,可查看系统自动导出备份的原申报记录。
注意!!!
(1) 扣缴客户端不支持税款所属期在2023年8月(含8月)之前的预扣预缴更正。
(2) 在办税服务厅更正后,扣缴端原有申报数据不会更新,请在【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综合所得算税】中设定为“在线算税”,以保障以后月份申报时的累计数据能按更正申报后的最新数据计算。
(3) 更正申报往期月份时,后期月份应该逐月进行更正,如未逐月更正,将导致以后月份申报时不能获取正确累计数据。
(4) 若更正申报后需要办理退(抵)税的,由扣缴单位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误收退(抵)税业务。
(5) 若更正月份已在办税服务厅更正过的,或扣缴端没有历史申报数据的,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更正。
(6) 如果员工已办理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则该年度所涉及月份更正申报只能到柜台办理更正。
(7) 扣缴客户端支持扣缴单位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量更正,也支持仅对有错误的员工进行个别更正。
(8) 在更正申报时,向更正申报所属期存在异议申诉属实的员工发送更正核实信息,需要员工确认后方可更正。
02
规避!
个税申报常见的5种出错情形
情形一: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用再申报个税。
正解: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合伙企业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情形三:在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本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对员工家属提供以免费旅游,不需申报个税。
正解:
对员工家属提供以免费旅游,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4〕11号规定: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记入“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业雇员之外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记入“劳务报酬所得”。
情形五: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解:
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如何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
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其中,专项附加扣除为:
2、 如何计算申报个税?
04
收藏!
个税最全税率表
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 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
四、 经营所得税率表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六、全年一次性奖金
申报方式:
单独申报: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
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单独申报适用税率表
综合申报适用税率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厦门税务、小陈税务08整理发布
【第4篇】11月申报期应申报缴纳税款
倒计时!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6月30日截止,今天为大家整理一些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
办理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有的人需要补税,有的人是退税呢?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计算,多退少补”。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补税?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如果存在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您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
申报完成后,哪些方式可以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综合所得的,您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直接办理补税吗?
可以,您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并保存后,系统会自动进入立即缴税页面,需要补税的纳税人点击“立即缴税”,并根据提示可选择线上支付方式进行缴税。
问:
个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如果我不补税会有什么后果吗?
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退税?
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可以申请退税。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问:
申报完成后,哪些方式可以办理退税?
如果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网络方式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在税款计算后您可选择申请退税,只要您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即可直接申请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