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金额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纳税金额是什么意思
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税收的主要分类
(1)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2)按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4)按税负是否易于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5)按计税标准: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税收的作用
(1)组织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税收来源的广泛性以及税收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2)配置资源:市场配置资源可能出现失灵,有必要通过税收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等,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
(3)调节需求总量:运用税收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功能,自动调节总需求;根据经济情况变化,制定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
(4)调节经济结构:税收对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
(5)调节收入分配:通过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差距,具体表现在公平收入分配以及鼓励平等竞争两方面。
(6)保护国家权益:主要表现在与各国进行税收谈判、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实施出口退税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等。
(7)监督经济活动: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保证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保证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
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2)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3)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风险提示:本材料为投资者教育材料,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投资者投资时,应认真阅读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投资需谨慎。
【第2篇】一般纳税人纳税金额
前几天,有个会计朋友电话咨询我,她新接手了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问下有关一般纳税人在税收上的注意事项,現归纳整理如下: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存在收入纳税申报不足的税收风险。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填报异常,且免费项目进项转出和实际业务不符。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和实际预缴税额不符,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不匹配。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广告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以及己计提未发生的各种费用,应调增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限超载的,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无形资产及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等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的,应提醒纳税人进行合并缴纳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应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及时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应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房开企业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从而不匹配导致税收风险。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从而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对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3篇】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预缴税金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享受附加税费减半政策
异地预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53号、2023年23号公告: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注意: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所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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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土地出租缴纳税金
对于地产企业来说纷繁复杂的涉税品目中,土地使用税也可谓是从一而终的伴随开发项目不离不弃,从前期拿地至后期交房何时开始缴纳?又于何时停止缴纳?怎样正确的计算税额,无疑也是我们财务人员较为关心的问题,本篇文章就将为大家解疑答惑!
案例
甲地产公司2023年3月,招拍挂取得某地级市80亩土地用于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于2023年3月签订,合同约定该项目土地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其中5000平米为配套面积)。
甲公司在取得土地后,立即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并于2023年12月底项目建成准备项目竣工验收,随即展开交房工作,2023年5月甲公司交房面积约9万平米,剩余6.5万平米于年底交付,其余部分甲公司自持准备对外出租。
案例分析
第一阶段:拿地阶段
依据(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公司2023年3月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故甲公司应于2023年5月开始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阶段:开发销售阶段
依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甲公司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何时截止,从文件来看为“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其实在实务中见解颇多,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房管部门备案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等等。对于不同的观点都是各说有理,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执行力度也不一致。但在具体财务工作中,税务与企业都基本认可的观点就是,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点。
甲公司2023年5月实际交房面积为9万平米,剩余6.5万年底交房,1万平米自持,在5月份交房后甲公司应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呢?
西地税发[2009]248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由于考虑到开发商品的配套面积需要同比例扣除,已交付房屋扣除占地面积如下:
已售房屋的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1-已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甲公司5月份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80*(1-9/17-0.5-1)=33.6亩
来源:中道财税,作者(李星凡)
【第5篇】异地缴纳当月税金
疑问
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社保关系在总公司,个人所得税在分公司申报缴纳,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有没有风险。个人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扣除社保没有问题,但是在代扣代缴的过程中,扣除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等有没有风险,是否有应对措施?
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因此,部分外地员工异地缴纳的社保费如满足有关条件,可以在计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第6篇】建筑营改增后税金怎么计算缴纳
导读:所谓的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我国自2023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那么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呢?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结合实务中纳税人获取房屋方式的一般渠道,本文所谓“改前房”仅指纳税人在2023年4月30日以前通过购买取得的房屋。
另外考虑到增值税跟土增税相结 合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下文刻意的设定了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交易金额为含税价,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中的简易征收。
例: a公司是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在青海省西宁市,a公司于2023年2月1日从b公司购买房产一处(坐落地位于西宁市),取得了相关发票;成交价1000万元、缴纳契税1000*5%=3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营改增前a公司销售此房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
假设a公司于2023年3月1日以1500万元将此处房产销售给c公司并开具了发票:
应缴营业税=(1500-1000)*5%=2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5*7%=1.75万元;
教育费附加=25*3%=0.75万元;
印花税=1500*0.0005=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为:
收入额=1500万元;
扣除额=1000(1+3*5%)+30+25+1.75+0.75+0.75=1208.25万元;
注意上式第一项:根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购房原始成本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 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每年指以12个月为1年,超1年不满12个月但超6个月可视为1年。契税(有完税凭证)也可扣除(但不得作为加 计扣除基数)。
增值率=(1500-1208.25)/1208.25=24.12%;
应纳土增税=291.75*30%-1208.25*0=87.53万元
例:营改增后a公司销售此房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假设a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以1500万元含税价将此处房产销售给c公司,选择了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
取得房屋时的契税如前文所述
销售房屋时:
应纳增值税=(1500-1000)/(1+5%)*5%=23.8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3.81*7%=1.67万元;
教育费附加=23.81*3%=0.71万元;
印花税=1500*0.0005=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
【第7篇】营业税金及附加缴纳时间
营业税金及附加情况能够很好的反映出经营者的主要业务必须要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资源税等等,分别介绍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几个交税内容,下面洛阳代办注册
公司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政府对销售部不动产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提供各种应税劳务的个人和公司征收的一种税种,营业时间会根据交易金额或是营业额的大小情况乘以相对应的税率来进行计算的。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为了正确引导国民消费方向以及调节消费结构,才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方面挑选出一部分消费品,再一次征收消费税的,消费税采取的是价内征收的方法,公司交纳的那些消费税全
部都会纳入到销售税金之中,抵消一定的产品销售收入。
三、资源税
政府对在我们国家内地生产盐或者是开采矿产品的个人以及企业而单独征收的一种税种。资源税是根据应税产品的规定单位税金额以及课税数量来计算的,公式就是单位税额乘以课税数量等
于应缴纳的税额。
四、教育费附加
中央政府为了提高国民们的基本文化素质、发展我们国家的教育事业而特别征收的一种费用。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公司所缴纳的一定比例流转税去计算的,而且是和流转税一起交上来。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之所以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为了稳定以及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的基本自己来源,加强全国各大城市的维护建设才想到的一个方法。
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首先,要注意商标的取名,商标取名是具有诀窍的,这样才能够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每一个人都知道,好的商标名称是可以帮助企业扩大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对于一个企业的长远发
展来讲也是具有极大的帮助的。我国的商标法当中对于一些在商标当中不可以进行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还有一些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也是无法注册成功的,了解到了这些之后,大家在申请
商标注册的时候就一档要注意这一些方面,从而可以极大的提高自己的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其次,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当中对于近似商标的查询一定要仔细,在注册的过程当中有很多的注册失败的情况是由于商标相同或者是相近似的商标,因此在大家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一
定仔细的查询自己申请的商标与现有的商标是否有相近似的现象出现,如果有的话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更正,避免出现相类似的现象。这样也可以极大的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最后,如果是组合商标的话就需要分开进行注册,组合商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当中也是存在很多的不容忽视的风险的。我国对于组合商标的审查时采取单一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的。因此为了要
提高申请成功率,大家最好是分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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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补交税金税金滞纳金
【导读】:进项税转出已补交税金和滞纳金怎么做账?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发生进项税补缴的税金或滞纳金的,会计都会将其做管理费用科目的处理,在解缴时应该做应交增值税科目处理,具体的分录如下。
进项税转出已补交税金和滞纳金怎么做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解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转出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答:如果是稽查出来进项税转出,又要在当期补缴增值税,那是要交滞纳金的,因为这是企业的税务处理错误,导致以前期间少交了增值税.
但如果是现在因为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企业主动转出,那肯定是不涉及滞纳金的.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三、关于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进项税转出已补交税金和滞纳金怎么做账?通常情况来说,如果企业被稽查出来进项税转出,又需要在当期补缴增值税的话,那就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具体的会计分录在上文都有介绍。
【第9篇】个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三大类:股改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当中股东持有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该股份在一定期限内孳生的送、转股。又称“大小非”,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减少。新股限售股,是指,为了维持股权和业务稳定,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原始股东上市后减持套利。《公司法》、《证券法》要求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所持股份有1年至3年的限售期。目前,新股限售股为主要的限售股。其他限售股,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增发形成的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等。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其他限售股不断增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由此,员工转让股权激励的限售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由上市公司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第10篇】税金缴纳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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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相应的税款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国家收取相应的税款是保障国家公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宏观调控经济、保障再分配以及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来源。
但我国的税种以及相对应的税率都是比较多和高的,所以整天下来企业的税负压力还是比较严重,想要缓解相应的税负压力成为企业一直在寻找的方案。
企业想要缓解相应的税负压力,一定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企业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可持续发展!
近期有消息称,在税收洼地园区入驻的企业可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缴纳,其实这种消息是虚假的,在税收洼地园区的确是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相应的税负压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税收洼地园区享受的返税政策,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如在山东税收洼地园区,有限公司享受返税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缴纳之后,当地财政按照地方一级留存的30%-80%返还(增值税地方一级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一级留存40%),都是在企业缴纳税款后次月准时返还!
同时个人所得税还能享受核定征收,核定的个税仅0.75%。园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享受,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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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纳税金额公式
今天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公式。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3.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的计算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 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5.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 4 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800 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1-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第12篇】企业怎么查纳税金额
大家都比较关心一些问题,今天给大家简单聊聊:诸如税务局到底是怎样查企业的?具体在稽查企业的过程中会查哪些东西?企业应该如何规避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目前,大数据已经比较深入地运用到了税务稽查之中。通过信息共享和税收大数据,税务局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企业的很多涉税疑点。
国税总局: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确定稽查对象,一般有这么几种途径:
1、内部推送:风控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智慧稽查等系统,发现企业有涉税异常,就会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核查和处理。
2、检举举报:检举举报企业有涉税问题的途径有很多,我们也听说过不少企业内部员工,或外部竞争对手举报企业涉嫌偷逃税并最终被查实的消息。
3、任务安排:每年税务机关都有年度的稽查重点和具体工作安排,尤其是一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行为会专项检查。
4、自选抽查:税务局会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企业抽查,其中税收风险等级高的、过去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申报经常异常的,纳税信用等级差的等被抽查的概率更大。
确定稽查对象之后,税务局具体怎么查企业呢?
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拥有查账权、询问权、调查权等权利,而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是否较好地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后续会影响处罚力度。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如果遇到税务检查,在享受企业应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好好配合税务机关。
如果企业确实有违法行为,面对稽查人员,一味地用“我不知道”“资料丢了”等借口逃避,只会让后果更严重。
我们建议大家在面对税务稽查的时候,最好先自查原因,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说明,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
具体到税务稽查业务流程而言,整个稽查过程大概如下图所示:
作为企业,在运营中应规避涉税风险,我们在这里同时给大家总结了一些“高风险”涉税违法行为,企业别踩雷:
1、公司存在未开票收入,但不如实申报、交税。
长期未开票收入不申报,且金额较大的话,税务局将同地区、同行业经营情况一对比分析,就知道你存在问题了。
2、任性调增、调减成本费用。
人为的手段调整利润,很难将整个链条都处理得完美。一旦被查,损失会更大。
3、大量白条入账,或将个人消费等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入账。
基本每年都会有不少企业因为这个原因被查被罚的。尤其有的企业还做得特别假,想让税务局不查你都难。
4、工资个税动手脚。
当下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别人信息虚列工资、拆分工资、编造虚假工资信息等,这些手段都行不通了。
5、其他诸如账实不一致,申报异常(不申报、漏申报等)、频繁公转私、不按规定交社保等问题,我们之前讲过多次,大家也需要避免。
【第13篇】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金
关于股权转让如何避税的问题想必广大的创业者们和股东们都不陌生。
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但其中关于股权的问题却很少有人会关注,只有等到交一大笔税时才后悔,为什么当初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一般要交四个税种: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的负税压力最小,税率是0.05%;
上市公司缴纳的是增值税;
企业转让股权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缴纳的税款分为个人和公司两种情况。
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减去当初出资价和相关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5‰。
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5%。
股权转让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a、b、c三人分别出资60万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
现在a想退出,以100万的价格把股权转让给股东b。
那么现在股东a转让股权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看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公式可以计算出,a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60)×20%=8万,也就是说需要缴纳8万元的税款。
有办法节税吗?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转让股权赚了40万,但最后实际到手只有32万。
那么,有什么办法不缴这笔税款吗?
这种想法是危险的。
我们看一个案例,某公司的股东张某,以2千万的价格转让股权,但一直没有去税务局缴纳税金。
经过税务局三次催缴通知以后,王某被公诉并以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仅要补缴偷税漏税的款项,还要缴纳巨额罚金和滞纳金。
合法降低税负有哪些办法?
作为中国公民,依法缴纳税款是一项法定义务。我们倡导大家依法纳税,做一个有诚信的纳税人。但是,如果你觉得20%的税率太高,有些负担不起。还是有办法降低税负的!
在步入正题以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持股主体和股权主体。
持股主体就是指持有股权的是谁。
持股主体通常包括四种:个人、个体工商户、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股权主体是指被投资的企业。
降低税负的方法一
以非上市的企业为例,通常在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缴纳20%的个税,由于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几乎没有规避税款的空间。
但是如果在个人和股权主体之间构建一个中间平台来持股,那么所产生的税款会有很大差异。让有限合伙公司作为中间平台持股,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方法。
降低税负的方法二
有很多城市设有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区。为了招商引资,实施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而我们在全国合作的产业园区当中就拥有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你实现降低一部分税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需求的可以在下方评论区与我们联系了解!
如果持股平台设立在这些区域,税率可以大幅度降低。去偏远地区、西部不发达地区发展,也会使企业的税负大大的降低。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计提税金
问题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交税吗?
答复: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a公司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规定中的“其他收入”做了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开票800万,是否当月就按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
答复:不需要。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则为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500万需要转一般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案例:a公司是2023年第2季度新成立的货物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由于业务发展迅猛,2023年2季度一次性对外开具了800万的发票,那么a公司应该在2023年7月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申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很显然,第2季度一次性开的800万还是依旧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或1%)做账、报税。
问题三:我单位发放工资,我单位一定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吗?
答复:不一定。
解析:取决于谁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具有决定权的一方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案例1:甲公司有168名职工,甲公司根据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和业绩按月计算支付工资薪金,并依法申报个税。
甲公司对工资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甲公司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案例2:甲公司是建筑总包方,按照国家要求代发分包方乙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具体发放对象和工资金额均是由乙公司来决定并计算,然后提交给建筑总包方甲公司代发工资。
分包方乙公司对工资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乙公司就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参考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四: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后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复: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提示:
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如没有后续政策延续,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所以2023年12月份,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并且进项税额多的企业,尽量少认证进项额/(符合条件的)多开票缴纳销项税额。
案例: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3年12月销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10万元(110-100),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中,只能有10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5万元到期后不能继续抵减。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其他收益 10
问题五:企业注册资金属于认缴制,在税务上是否还有影响?
答复:有影响。在纳税上存在3个影响。
影响一:
认缴制的注册资金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影响二: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影响三: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公司若是属于认缴制,相当于初始投资额为0元,则股东转让的成本也是0元,当公司股东转让的时候,溢价越大,20%的股权转让个税就越大。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2月7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2: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个人认缴增资了a公司,认缴10万元,占了10%的股份,但还没有实缴,实际投资的金额为0,现在该个人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别人,是不是允许的呢?还未实缴并以0元的价格转让是不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股权转让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第15篇】普票和专票缴纳多少税金
增值税普票和专票的税点,税点是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销售商品有关的,增值税普票和专票的使用规定也有区别,针对不同的主体开不同的发票,有不明白的网友请看下文!
增值税普票和专票的税点
税率是法律规定的,与行业性质与企业性质有关.
1、开普通发票 :税率3%包括:(小规模)商业企业、工业企业 、建筑、运输、部分服务企业;5% 包括:大部分服务企业 如:邮电、通信、金融、餐饮、广告等
2、开增值税发票的:税率17%、13% 包括:工业、商业大企业(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相应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票都要交相应的税额.无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都要交相应的税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交增值税的一般是17个点,而普通发票一般都是交营业税是5个点,一个属于国税征收范围,一个属于地税征收范围。向供货商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不是为了能抵扣,只是需要做入账的依据。没有发票费用就无法在税前列支,相对来说还是划算的。
增值税通常是17%的税,也就是17个点,而普通普通发票的税点是4或者5个点。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票面税额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增值税普票和专票的开具规定:
开具规定,购买程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