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税金扣除规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农产品税金扣除规定
1.自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能否核定抵扣?
某公司从事白酒酿造,部分小麦等原料自大宗商品市场购进,销售方不一定是农产品生产者,该部分进项税额能否核定扣除?
答:根据下列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均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且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财税〔2013〕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从未有限制一定自农业生产者购进方可核定扣除的规定。
财税〔2012〕38号规定:“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不相干农产品是否核定扣除?
某公司主营食醋生产,兼营辣椒粉、五香粉等调料生产,该省食醋纳入核定扣除范围,但辣椒粉等未纳入,则兼营业务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该公司属于食醋核定扣除一般纳税人,但根据该规定,尽管其购进的辣椒等农产品未用于生产食醋,但其进项税额均根据核定扣除办法抵扣,且属于3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情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依法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扣除。
3.核定抵扣取得不合规发票是否转出?
某公司是植物油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方法。该单位收到税务机关通知,2023年8月份认证抵扣的10份增值税专业发票属于认证后失控发票,则上述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不能抵扣如何计算转出?
答:首先需要判断该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农产品。如果不属于农产品的,根据38号文第三条“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之规定,该公司可以抵扣该专票进项税额。如果抵扣的,且据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额作进项转出,如果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不加收滞纳金。如果未抵扣的,无需转出。
如果属于农产品,则该专用发票即使认证,也不得作为一般专票申报抵扣。如果抵扣的,属于重复抵扣行为,无论是否是失控发票,均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如果未抵扣的,核定扣除抵扣的依据本身并非专票,未取得任何发票均可核定扣除抵扣,何况取得不合规发票,因此不作处理。
4.核定扣除下转售农产品如何抵扣?
生产企业购入棉花用于生产棉纱,根据该省规定可以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果生产企业外购棉花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直接对外出售,该如何缴纳和申报增值税?
根据38号文下列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注: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扣除率是13%、11%还是10%。
5.核定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增值税方面,虽然抵扣进项税额无需取得发票,但企业所得税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文规定,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因此仍需取得农产品发票,只是在取得发票时不再需要考虑专票、普票、税率等问题,均可。
6.销售副产品的如何核定扣除
某公司从事植物油生产销售并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生产大豆油的同时产出副产品豆粕饲料并销售,豆粕饲料这块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据国税函〔2010〕75号规定,豆粕饲料属于增值税应税饲料,相应可以抵扣税额。据38号规定,无论是投入产出法抑或成本法,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或者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之规定,你公司可以根据每单位重量大豆产出主副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计算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来源:税收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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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农产品税金怎么算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物料采购中,一般会涉及农产品的采购。而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主要根据企业购进农产品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和适用的不同的税率,以及取得农产品不同的采购发票等,也就是说,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和取得农产品发票等,其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结果是不同。
应该说,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如何抵扣进项税。其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取得的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那么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抵扣。
二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是从简易计税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计算进项税时,不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扣除率,而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采购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取得或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实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也很多,比如生猪屠宰企业,收购的毛猪,均是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对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也很严格。
四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执行增值税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适用的扣除率。
五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即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作为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而如果企业没有分别核算的,则需要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是对烟叶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行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为,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另外,企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列入试点生产的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的规定抵扣。其核定方法主要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总之,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需要根据购进农产品企业取得发票的性质,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以及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内容等确定适合的扣除率,进而确定企业收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另外,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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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
【第3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税金
裁判观点
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祥瑞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均为被告人胡珍祥)利用浙江省湖洲市池某的销售渠道销售坯布,迟根毛以新祥瑞公司的名义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美伦公司)签订了9份棉布购销合同,约定销售棉布共计619847米、买方提货承担运费、货款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汇兑等。合同签订后,华美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新祥瑞公司支付了货款,新祥瑞公司分9次向华美伦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3份,金额7861801.66元,税款1336506.44元,价税合计9198308.1元。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事实
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主要从湖北省武穴市、黄梅县收购皮棉3429.1吨,但在开具收购凭证的时候,却冒用与公司无实际棉花收购关系的朱某3、朱某1、朱某2的身份信息,向上述三人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2523份,金额76499600元。新祥瑞公司已按13%的税率向瑞昌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胡珍祥辩称:
其公司通过中间人池某对外销售坯布,其公司都是与中间人联系的,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有销售合同,新疆那边将款打过来,其公司才开发票,发票也是给中间人,中间人给了谁其不清楚。国家有惠农政策,企业收购棉花,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农民没有发票,由企业来开具收购发票。企业根据收购凭证可以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以前异地收购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近几年税务部门要求在省内收购的才能抵扣,因本地开具的收购凭证才能算本地的税收任务,并且要求企业完成一定的数额,才能发给企业购销凭证。近年省内棉花不好收,其公司都是从湖北黄梅收购的棉花,为帮地方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只好借了本地一些人的身份证来开具收购凭证,但没有从这些人手中收过棉花,其公司每个月都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收购凭证,销项税率是17%,进项税率是13%。
针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胡珍祥辩称新祥瑞公司都是通过中间人池某对外销售坯布,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有销售合同,新疆那边将款打过来,新祥瑞公司才开发票,发票也是给中间人的,中间人给了谁其不清楚,新祥瑞公司通过中间人交付了货物,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的坯布交易是通过中间人池某联系的,双方签有购销合同,且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通过银行支付了货款,新祥瑞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新疆巴州公司负责人证明其是通过苏某、洪某联系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这两人的身份情况目前尚未查清,这两人是否向巴州华美伦公司实际交付了货物亦无法查清,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没有实际交付货物不能成立。被告人胡珍祥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及被告人胡珍祥辩称新祥瑞公司都是从湖北省黄梅县收购棉花,有真实交易,只因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只能开具江西本省人的收购凭证,所以公司才找了一些本地人的身份证来开收购凭证。经查,瑞昌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证实新祥瑞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间在湖北省武穴市和黄梅县收购了3429.1吨的皮棉,只是在开具收购凭证时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了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稽查报告没有说明原因,因此,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指控新祥瑞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证据不足,被告人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巴州华美伦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池某进行棉布交易,该交易有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及池某的证言所证实,公诉机关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即指控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珍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网扩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政策解读
不同途径取得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扣,能否加计进项税额,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加上税率的频繁调整变动,实务操作中许多人都对相关政策颇感困惑,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并对现行政策规定进行梳理,让您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一、取得的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注:现为10%)。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注:现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现为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现为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注:现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注:现为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注:现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及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规定
2023年4月30日以前,增值税税率有17%、13%,0%。购进农产品,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扣除。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0%。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并没有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2023年7月1日之后,加计后的扣除率为13%、12%、10%(注:有可能是11%),具体情况见上图。11%的扣除率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呢?根据总局的答复,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3年4月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分区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这时的扣除率就是10%+1%=11%。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23年4月1日起,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进销税率差从4%减少为3%,销项税率与扣除率的差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也会减少,这对企业属于利好。
和以前一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关于10%扣除率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2023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