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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第1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法角度来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

☞不征收收入:

一,不征收收入含义: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不征收收入范围:

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文件依据:财税〔2011〕70号文。

四,不征收收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账务处理:收到不征税收入进入专项应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核算,支出直接从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支出,这样次年做汇算直接填表,不用做调整。

不征收收入汇算填制次表

☞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含义:

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注意:免税收入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3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收到免税收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次年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入免税收入做调整处理。

免税收入汇算填写此表

您清楚了吗?

【第2篇】非营利机构免税收入

今天,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一位老师总结的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学习笔记,总结的太好了,特分享于此。

一、思维导图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图读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中国税务》2023年第8期:《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注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会计头条app,作者小颖言税

【第3篇】免税收入增值税吗

增值税很重要,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许变化,那么作为财务就要及时紧跟步伐掌握增值税最新的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差错,那么最近增值税也是有了新消息,内容都整理在下方了,赶紧来看看吧!

1、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紧急通知!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6%→免税,3%→免税!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

好了,以上的内容就分享到这了,大家都了解了吗?关注我,每天都会更新财务小知识哦!!

【第4篇】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预计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能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5篇】企业免税收入账务处理

导读: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欢迎您参考一下。同时,小编从两个步骤具体的分析了这一问题,首先是取得收入的情形,然后是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详情如下。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依据及相关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相关账务处理,则可以这样子: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第6篇】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已经实施一段时间,4月开始还计入营业外收入?六税两费减免部分需要计提吗?到底如何做账?

以前的做法是:

其实,大可不必计提,将减免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早就明确了,“减免的税费,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优惠政策后,可以这样处理:

六税两费的享受主体有:

三者享受六税两费政策的同时,须得注意企业涉税风险,不可为了税收优惠而虚开、虚列成本费用,放任重复费用、虚假费用进入公司账目。

财务需要做的就是把好发票这关,员工提交的每一张发票都需要经过《发票小工具》的查重和真伪查验,确认无误后,再生成台账。

这样尽可能地避免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为享受各项税务优惠开辟绿色通道。

六税两费的优惠内容:

申报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

【第7篇】不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不征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不征收入有: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性资金(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补贴、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总的概念,看见财政,政府给的钱,就不征税了,理解为,国家和政府给的钱还扣税,不是克扣打折了吗?肯定是不征税的。

2. 免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收入有:国债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这些属于税收优惠,跟零税率差不多来理解。

3. 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 不征税收入里面有研发怎么办?

不征税收入,增值税是不征了,所得税未必不征,要看情况了。

举个例子:某企业当年取得政府补贴100万元,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准备将这100万用于研发费用支出,请问该笔支出能否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两种情况:

1.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则该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8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①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额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各项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率:①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的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所得额

④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低为15%

3.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式:①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弥补以前年度损益

2.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3.合理捐赠筹划

4.定价转移

②降低所得税税率:1.高新技术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

③洼地财政扶持

④股权模式节税

【第9篇】营利组织的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之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会计与税法可能会有时间差、例如到期一次性付息)。

②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举例】某企业2023年5月初购买了一份3年期国债1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65%,三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2023年底按会计核算规定确定了相应的利息收入,因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是三年后,故在税法上,2023年不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应做纳税调减;

2023年因故提前转让该国债,取得转让收入10.5万元,持有天数确认为300天;则:国债利息收入=10×(3.65%÷365)×300=3000(元)(免税);国债转让收益=10.5-10-0.3=0.2(万元)(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公司直接出资投资于b公司,取得的税后股息分配)。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第3项所称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国债转让收入

b.小微企业季度收入低于9万元

c.非营利组织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d.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选项b,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区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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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什么

2023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我们结合上述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为您梳理了非营利组织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问题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哪些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属于免税收入?

答: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哦,认定非营利组织后,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才可以免税。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注意哦,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而不是符合其中一个或几个条件。

问题三: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市、区非营利组织认定不需要提供);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哦,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问题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资料?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注意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问题五: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注意哦,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每一个纳税年度,仍然需要保持符合免税资格的所有条件。

问题六:哪些情形会导致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资格被取消?

答: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注意哦,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要规范自身行为,尤其要关注征信状况。

来源:广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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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投资企业免税收入

房地产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较为频繁,甚至不少企业采取无偿往来的方式。

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项规定极大减轻了集团企业成员间资金周转无偿往来的税收负担,然而也导致不少企业忽视了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带来潜在税务风险。

一、在增值税方面,免税并不代表免于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视同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虽然目前集团企业成员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未将此行为排除在视同销售范围之外

因此,合规的纳税申报应该是一方面确认贷款服务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7)等申报资料。

虽然上述申报步骤未导致最终增值税纳税金额的变化,但是绝非多此一举,而是将影响其他税务事项的认定,例如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和加计抵减适用行业销售额比重的计算,甚至可能因为未合规申报,被认定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而影响办理进项税留抵退税。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注意做好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引起的纳税评估预警应对。

实务中,对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比较大差异的,容易触发纳税评估预警,不少企业对此无所适从,甚至盲目同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其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引起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调增,企业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局做好两者差异的合理性说明,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的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包括市场推广、销售、交际应酬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而资金无偿借贷既不属于上述列举资产用途,也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属,因此难以适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其次,虽然针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局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最后,即使税务局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处理的,参考(国税函[2003]1284号)的执行口径,应向税务局争取资金使用方同步作利息成本的税前扣除,以消除关联企业间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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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农业生产者免税收入

一、案例:长沙税务部门要求长沙医学院就学生学费、住宿费补税3.5亿

2023年4月1日晚,长沙医学院官网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贫困助学金5%都计征税,还有学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后,据媒体报道,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载明,要求该校补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各项税款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

上述文章称,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沙医学院全体师生强烈申请税务局依法履职,依法征税,法无授权不可为。4月2日,该文已被长沙医学院被删除。

当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了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李宏剑局长回应,长沙医学院发布的消息属于断章取义。稽查局稽查该校后,发现该校收的学费、住宿费不属于民政收入,便上报给市局、省局、总局。申报之后,发现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以才下达处理决定。

在企业所得税条款中,公办学校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只是公办学校所受的学费住宿费需要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外监控,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每年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同样是要交税的。那民办学校没有上缴财政,都是自收自支,不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便不能享受优惠。他称,总之,不管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要交税。

稽查局也曾回复校方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你单位取得的学费住宿费收入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依法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一律免税?

二、法律分析: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入并非一律免税

学校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为非营利性组织,民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

当前,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分税种来看:

(一)增值税

1、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所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均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所谓学历教育服务收入,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2、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及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取得的收入(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企业所得税

1、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一般的公司一样,应依法纳税。

2、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补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最常见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伙食费、教育费、保育费等,以及向其他机构或学生收取的商铺租金、非学历培训费、延时服务费、服装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办、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耕地占用税

公办、民办学校办公、教学用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1、《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契税

非营利性学校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1、《契税法》第六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三条: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六)印花税

赠与学校的财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数据,免征印花税;与高校学校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1、《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整理自一品税悦、祥顺财税俱乐部、

虎嗅app、九派新闻

【第13篇】免税收入怎么做账

一、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

拆迁补偿款

3、低保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4、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

5、保险赔款

6、地震受灾

7、自然灾害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9、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10、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11、安家费,退职费。离休退休生活补助

12、符合条件的津贴补贴

13、奖学金

14、省级部局军级奖金

15、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

16、发票中奖

17、见义勇为奖金

18、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免税收入

很多老板都有这个误区,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内不是免税的吗?那我为什么还要交税呢?小编来和您一次说明白一下。

企业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ps: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如何开具?

方法一:专票需要先在网上申请,然后到税务局现场领取或选择邮寄到家;

方法二:税控盘自行开票,不过自行开具票面金额最多一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注意啦!!!!!免征增值税只免征30万元以内的普票部分,专票不免增值税!

举个栗子

(栗子1)我公司2023年10-12月专票开具10万,普票开了25万,合计35万

应交增值税=(10万+25万)*税率

累积超过30万的,那就要进行全额增收,也就是说不仅超出部分,还包括本季度30万这部分都需要交增值税。

(栗子2)我公司2023年10-12月专票开具10万,普票开了15万,合计25万。

应交增值税=10万*税率

累积未超过30万的,专票部分全额增收,普票部分不交增值税。

另外除了增值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呦~~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对应税率

有了收入,没有取得足额的成本、费用发票,利润部分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征收;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征收;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全额按25%征收。

举栗子:

栗子1:年利润80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80万*5%

栗子2:年利润280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万*5%+180万*10%

栗子3:年利润380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380万*25%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重要细节

【第15篇】销项税做免税收入

销售免税药品要计算销项税吗

答:免税产品不计算增值税,但是要把购进产品的进项税金予以转出。

小编认为,对于医院需要缴纳增值的情形,如下:

1、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医院销售药品是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对于这一问题您是怎么看待的呢,首先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小编的见解,然后小编分析了医院哪些地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您感兴趣的话,可以参考如下的内容分析,可不要错过了哦。

医院销售药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再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所以,医院销售的药品是交税得,我们购买得药品都是含税价。其他销售保健品,及医疗器械应该都涉及增值税得缴纳。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因此,医院销售药品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以上详细介绍了销售免税药品要计算销项税吗,也介绍了医院销售药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作为一名销售免税药品的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明白,企业销售免税药品的时候是不需要计算增值税的,只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了。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15个范本)

从企业所得税法角度来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不征收收入:一,不征收收入含义: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二,不征收收入范围: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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