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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非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第1篇】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放管服”改革,按照财政部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相关要求,我省顺利完成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升级改造工作,并于12月6日正式上线运行。升级改造后,实现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模式。

启用电子缴款书,旨在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缴款书。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缴费成功后,电子缴款书自动加载财政票据监制章,生成完整的电子缴款书,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的全流程电子化和无纸化,打通了收缴电子化“最后一公里”,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加大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广使用力度,为更好推动数字财政建设,进一步便民利企提供有力支撑。

【第2篇】税务局如何做好非税收入

本微讯 自2023年7月份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全面启动。截止目前,甘肃省税务系统已征收非税收入项目共20项,金昌涉及其中13项,为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非税收入征缴体制,金昌市税务局积极采取五项措施,不断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既要“接得住”,也要“管得好”。

坚持党建引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非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经济手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不仅是巩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提升税费治理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现实举措。该局始终把政治学习放在首位,坚持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财税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税费皆重”理念,将非税收入工作与税收工作同步谋划、部署和推进,不断提升对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非税收入政策和征管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各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坚持服务先行,持续优化缴费服务。该局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业务流程,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持续提升缴费人满意度和缴费体验,坚持税费线上线下同步宣传,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切实为缴费人讲政策、送服务、解难题。持续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非税收入在线填报、数据校验、在线更正等功能,提高申报质效,巩固拓展“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努力实现企业涉费事项“网上办”、个人涉费事项“掌上办”,不折不扣落实降费政策,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坚持部门协同,不断规范征管方式。通过全面梳理非税收入划转后税务部门面临的风险挑战,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财政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理清各项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结合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实际,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对不同类型非税收入的收入属性、费制要素、征管规定、计算方法、征收环节、部门协同等内容进行培训讲解,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加强现金缴费、退(抵)费、票据管理、欠费核销等方面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非税收入“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活动,不断提升岗位人员操作技能、业务水平,推动提升征管水平,规范征管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梳理近年来日常征管、审计监督、基层调研中发现的非税收入各类征管疑难问题,紧盯缴费人反映的各类实际困难,抓住问题根源,优化操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在做好各类疑点数据核查与整改工作的同时,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制定行之有效的改进提升措施,督促税收管理人员准确进行税费种认定,及时做好数据更新和维护,确保纳税人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从源头上严把关口,加强数据间分析比对,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实现“精准监管”。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控廉政风险。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综合运用“人防”“技防”“制防”等多种手段,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提升防控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紧扣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易发环节,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和业务规范,优化内控手段和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从源头上防范非税收入征管廉政风险的发生。

2023年1-9月份,该局共组织入库非税收入15117万元,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六稳”“六保”贡献了积极的税务力量。

【第3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及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与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所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一种成本支出。

那么政府非税收入有哪些管理办法呢?

一、设立和征收管理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的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财政局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2.调整规定

调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办理。

3.部门职责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执收部门不得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

4.强制规定

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禁有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拖欠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加快收缴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二、票据管理

1.种类范围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分为:

(1)通用票据(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专用票据(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3)一般缴款书(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禁止事项

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不得将票据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互相代替。

3.申领要求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4.处理保存

(1)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销毁须经原核发财政部门查验。

三、资金管理

1.强制规定

(1)非税收入必须上缴相应的各级次国库;

(2)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2.分成原则

非税收入分成是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

(1)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2)省级与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3)部门和单位(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3.性质归纳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四、监督管理

1.体制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2.公开项目

非税收入必须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以及标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违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当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还会不断完善发展,它不仅能平衡市场经济与政府收入的分配关系,还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所以大到企业机关,小到公民法人,都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监督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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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第5篇】非税收入职能划转工作如何开展

从今年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4项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至此,由湖北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达到21项。非税收入和税收有什么不同?非税收入划转后,对缴费人会有什么影响呢?《税务一点通》节目,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处长罗茂文,为您答疑。

非税收入和税收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有一句谚语:“唯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这说明税收具有强制性,它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非税收入,指的是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税收(提供的是)是普惠的公共产品,非税收入主要是用于准公共产品的基本成本,它是受益原则,你受益了就要缴纳最基本的成本。比方说兴办大型水利工程要移民,移民的扶持资金从哪里来呢?除了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资金外,从享受水电的受益方收取一部分来补助移民事业。”

交通违章罚款、社会抚养费、考试考务费、不动产登记费……这些都是非税收入!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非税收入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往大处说,还有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教育费附加、污水处理费……这些非税收入,在改善社会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非税收入划转改革的推进,今年又有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项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征管职责的划转,会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呢?

“非税收入划给税务部门之后,执法和征收分离,更加有利于法治化和非税治理现代化。过去在省级审批的项目需要到省级平台上去缴费,在市级审批的就要到市级平台上缴费。现在呢是分级审批、全省通办,无论是哪一级审批的,在当地的税务机关就可以打印电子票据,缴费程序更简单,缴费更方便。”

【第6篇】非税收入票据盖什么章

枝江融媒(通讯员 雷婧)1月4日,枝江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缴费人开出全市首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票据。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首张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出,标志着国地税合并以来第四次批量性划转非税征收工作在枝江市平稳有序展开。

接下来,枝江市税务局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创新缴费方式,拓宽缴费渠道,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增强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7篇】税务局征收非税收入吗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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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份,已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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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3年12月份,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已划转至税务部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度、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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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9号

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税务总局要督促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023年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七、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7月7日

【第8篇】非税收入给税务局

本微讯 2023年1月4日上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开出甘肃省税务系统首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收完税证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54622元,甘肃省税务局顺利征收新划转的四项非税收入项目。截止1月4日上午,甘肃省税务系统累计征收此次新划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64,255.50元。

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原执收单位沟通协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和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目标,统一全省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缴纳通知书,扎实做好税务人员征管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在做好“金三”操作系统基础参数配置、预生产环境测试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国库处联调联试预生产环境,提前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项目顺利申报缴费。

下一步,甘肃省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划转文件要求,主动落实总局和省局党委工作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9篇】广泛宣传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为打好、打赢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主攻战”,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在党建工作引领下有序推进,近日,义县税务局以“走出去、请进来、沉下去”为思路,积极采取多种举措,有效保障了全县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落地。

义县税务局结合职责划转项目内容,压实改革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并细化到单位、个人,构建了“班子成员牵头组织、负责人协同推进、业务股长全程抓落实”的工作模式。在整个非税收入划转工作中,要求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设置党员先锋岗,率先垂范、以点带面,形成党员干部的服务聚合效应。其间,为发现并解决非税收入划转相关问题,义县税务局工作人员抽出大量时间沉入到基层进行深入的调研,并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保持各项工作的无缝对接,确保非税收入顺利划转。建立联络机制后,按非税收入种类分工的不同,税务工作人员分别与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确定“一对一”联络方式,就政策宣传、数据交流互通有无。今年以来,已先后对义县地区土地出让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公路路产赔(补)偿费进行了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来源:锦州税务

【第10篇】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领导小组

近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采取四项措施,稳步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据悉,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宁洱县税务局采取以下四项有效措施: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学习各项有关非税收入职责划转文件;按照“边学习、边落实、边推进、边完善”的工作方法,充分激发跨部门合作的实际成效;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指南》《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指南》,并与自然资源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以缴费人的需求为导向,研判征管职责划转后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做好问题收集,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缴费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通讯员 何莲 编辑:阮琳佳)

【第11篇】做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王俊伟 通讯员 胡冰

7月20日上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河南省全省县、乡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

这标志和意味着,河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现了省、市、县、乡全覆盖。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安排,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将按照先挂牌再“三定”、先把省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局及县局改革、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划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顺序推进。

先是在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挂牌。之后在7月5日,全省市级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此次全省县、乡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意味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河南省又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在革命老区罗山县,国家税务总局第十六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王道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智勐、信阳市副市长侯钦东出席了国家税务总局罗山县税务局挂牌仪式。智勐代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真诚帮助,对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对全省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无私奉献勇于担当表示衷心的感谢。

智勐称,全省县级新税务机构挂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还有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一系列改革责任,还有组织收入、税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一系列工作重任等着我们去担去扛。全省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上下一心、同心筑梦、开拓进取、奋发作为,在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中建功立业,在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中展现新作为,在全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据了解,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乡全覆盖后,将继续深入推进办税服务厅整合,在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等一系列便民办税成果的基础上,持续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不断提升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编辑 吕瑞天 华丽娟)

【第12篇】税务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为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加快资金核算速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民乐县财政局采取三项措施,强化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规范核算制度,统一对账基础。一方面要求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严格按照收缴系统设定的科目进行上缴核算,统一执收口径;另一方面要求代理银行严格执行收入旬报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传递收入数据报表,及时纠正差错。

多方式开展对账工作,确保数据一致。全县14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书面对账和电话对账的方式进行对账。对收缴面大、资金额度比较集中的执收单位每月核对一次;对收缴业务量少、涉及资金额度小的执收单位,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对所有收缴单位进行年终对账,并出具收入对账单,确保收缴系统、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账表、账账、账证数据一致。

加强待查收入核查力度。针对待查收入数据,通过查阅、复印相关凭证,现场、电话联系代理银行、单位等方式,适时进行追踪核实,在取得收入确定依据之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保证执收单位收入的准确归集,减少待查收入的沉积。

作者:吴晓明

【第13篇】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难点

甘肃经济日报临夏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通讯员马迎瑞)自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临夏州税务局全面加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并成立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调工作小组,确保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临夏州税务局制定《临夏州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及任务分工表,确定工作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限。同时,临夏州税务局主动与财政、社保、医保等多个部门协调衔接,对全临夏州社保费源和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联合人社局召开临夏州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16项划转工作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第14篇】非税收入缴款流程

11月24日,安仁县召开全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业务培训会,就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改革有关业务进行现场演示。进一步扎实高效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运行工作。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是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真正做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缴款人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支付方式完成非税收入缴费,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缴款书,并支持在线查验、下载和打印,既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也让群众感受到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带来的便捷和高效。

10月19日,安仁县启动电子缴款书试运行工作,率先在县公安局和城管局进行试点。财政部门通过持续深入推进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改革,加强与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的沟通协调,优化缴款流程,提高缴款效率,培训当天,成功开出第一笔电子缴款书。

据悉,安仁县将在12月 31 日前全面覆盖电子缴款书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现企业群众办事缴费“一网、一门、一次”,实现全过程无纸化、电子化、便民化。

来源:魅力安仁

【第15篇】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样本

近日,我市首张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在红山区财政局开出,这标志着赤峰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全面进入电子化时代。

随着全市第一张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诞生”,我市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进程已然开启,财政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将逐步告别纸质化。

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是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有利于财政部门及时发现票据开具违规或不规范等问题;降低执收单位纸质票据遗失损毁风险;更让缴费人切实感受到“放管服”的便利、实惠。

红山区财政局将继续在全区范围内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强化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着力构建起适应新时代下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管理机制,提升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和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监管效能。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15个范本)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放管服”改革,按照财政部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相关要求,我省顺利完成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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