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改增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代表处营改增后计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代表处营改增后计税收入
问题1: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如何分享增值税税收收入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规定: 1. 以2023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2. 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3.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4. 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5. 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6. 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问题2:营改增对劳务派遣服务补充政策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4.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问题3:营改增文件中如何定义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1.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2.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4:我企业提供园林绿化服务,请问在营改增中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服务?
答:园林绿化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问题5:村镇银行可以选用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吗?
答:村镇银行可以按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问题6:我单位在5月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可以计算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问题7:请问我想了解一下“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从哪里有官方资料?
答:根据最新2023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里的附件三,该文件里面列示了71个应税项目,请下载该文件内容来了解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问题8:请问销售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同一个税目吗?
答:根据最新2023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里的附件三:销售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税目中是分明细的。详见下表。在纳税申报时要注意分开选择。
问题9:请问我单位是美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即代表处机构,原来我们以经费支出来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里面有营业税税率,现在营改增了,我们应该怎么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原来公式现在作废: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问题10:我单位是一家婚姻介绍所,请问可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里的附件三: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
【第2篇】营改增后对收入影响
自从营改增以来,咱们的减税降费力度越来越大了,从去年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工商业电价到营业税改增值税、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去年单单一个营改增,就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当初咱们的一周年目标是减税6800亿,现在一周年已经到了,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自去年5月1号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到今天2023年5月5日,已经一周年了,房地产、建筑、金融和生活服务业已经全面实行了。
营改增一周年:而我们也涨薪啦,感谢营改增,让我们公司每个人都增加了几百块,正因为营改增,让我们的企业少缴税款,整体税负下降了50%多。
也感谢老板,多出了的这些资金,公司及时上调了员工薪酬,以稳定服务团队,今年的员工离职率比去年可是下降了整整10个百分点。
金投网小编经常去家附近的一个餐厅吃饭,跟其中一个服务员很熟悉,大姐说她的月工资也从2100元涨到了2700元,仔细算一算,一年时间就涨了快30%,真心要给营改增点个赞!
营改增减税效果实实在在,虽然说营改增是对企业的,跟个人工资没有任何关系,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收入,按理说是应当给员工提高工资待遇的,不过大部分企业都不会。
小编还是很感谢公司的,不知道你们加薪了没?除了加薪这事,营改增对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是有很多影响的,不要以为它只是对企业。
吃饭拿到的发票不一样了:餐饮发票“价”、“税”分离,出去旅游吃饭就不怕不良商家以“营改增”为由借机涨价,大家出去消费不要忘记要发票,纳税最光荣,主动索要发票,还是能给祖国发展做出一点贡献嘛!
中午我们几个同事出去吃饭,发票上清楚地写着税率6%,税额17.66元,这才是明明白白消费、高高兴兴上税,自从营改增以后,每当看到发票税额栏中的数字时,很自豪又为国家做贡献了。
还有一个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买房交的税低了:
还有,如果你开了一家理发店、小吃店等,每月营业额不到3万元,就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了。
连我们普通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好处,企业就更不用说了,某大型央企股份转让少缴税2.6亿、某银行节税2000多万元。
浙江湖州是全国电梯企业最集中的地区,作为湖州电梯龙头企业的巨人通力仅此一项就可减税5000多万元……
杭州一家有名的餐饮连锁,4家分店:自营改增以来,城西店每月减税约16000元,累计减税近20万元,江干店每月减税约13000元,累计减税近16万元;
上城店每月减税约16000元,累计减税近20万元,滨江店每月减税约13000元,累计减税近16万元,四家店月均总减税额近6万元。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加就业岗位……
这一年来,98%纳税人实现税负下降或持平,2023年将继续减税7000亿,可以说,营改增这些影响的最终受益者,就是老百姓,不过,还是要说,政策很好,各执行方可得到点位啊!
对了,投资股票基金也能免收增值税哦,对于个人投资股票、外汇、基金、理财产品等,将延续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3篇】地税局营改增收入影响
经常关注新闻的小伙伴肯定会发现,近段时间最热的词是啥?“营改增”啊!
5月1日起,金融、房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名词解释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国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
是不是还没弄明白?
小福给大家举个例子
小明用20元买了一袋大米,以30元卖了出去,增值税便是对那收益的10元收税;而营业税是对30元的销售额来收税。
对于这个营改增,很多人觉得这样的专业名词,只跟企业有关。
错了!其实跟咱们普通老百姓个人的关系也不小!
现在,小福就带你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看我们的生活中实际会遇到的变化。
1买房负担可能会减轻
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也将适当降低,房价的下行空间也会更大。按照以前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将预售营业款按照5%的税率预缴税,而改革后,只需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另外,按照新税制,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由5%营业税改成11%增值税,不动产可纳入增值税抵扣,这都大大降低了房企的资金成本。
但至于是否降价,还要看市场和综合成本。不过企业减负,通过市场竞争也会惠及消费者。税制调整后,房地产的经营模式也会发生一些改变,给购房者提供的选择会发生些变化。
2二手房转让更划算
这次营改增,被提及最多的就是关于二手房转让的税费问题。
对于二手房交易,这次“营改增”的目的主要是税负平移,按照增值税5%的税率,可能还会有稍许下降。
以一套成交价格100万元的房子为例:
“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100万×5%=5万元
“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5%)×5%=4.76万元
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2400元
“营改增”前应缴纳的契税=100万×3%=3万元
“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契税=100万÷(1+5%)×3%=2.86万元
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1400元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均受益。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推行营改增后,个人买卖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还比以前略有降低。
所以,大家就放心吧!
3吃顿饭交多少税都清楚
本月起,我们拿到的发票会发生变化,首先是增值税发票的红色的监制章由“地税局监制”改成了“国税局监制”。
第二点就更为实际,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销售款和税款是分开的。所以,以后餐饮发票会有“金额”和“税额”两栏。两者合计则是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也就是说,消费者就可以在“税额”一栏里清楚地看到吃一顿饭交了多少税。
以后吃饭更带感了,吃饭交税,为祖国做贡献了,好骄傲。
当然,更值得高兴的消息是,餐饮业的税负有望下降,可能会返利给消费者。
4教育医疗免征增值税项目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公立教育、医疗、养老,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在“营改增”方案中,明确了数十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也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保障百姓基本的公共服务。
但是,不属于公共服务的就不免征了,比如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5酒店税负下降
近日,多家国际酒店集团以“营改增”为由涨价,这是毫无道理的。据财政部、税务局等官方部门测算,改革后酒店成本应略下降。
“营改增”后,酒店业实现了税负下降。
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且不说酒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
6理财收益有望提高
营改增要对金融业征税,那对于我们个人炒股,买些理财产品会有啥影响吗?
其实,对于金融业来说,原来的营业税也有征税,并不是“营改增”才开始的,而且这些征税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而对于个人买卖的金融产品在原来营业税的项下并没有征税,这一次改革后,依然不会征税。所以大家可以放心购买~
另外,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对被保险人来讲,获得的保险赔付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也免收个人所得税。
7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
从税法来讲,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都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是契税。
总体而言,营改增一方面、政府通过减税政策,让各行业发展更加规范,比如酒店业;另一方面,能够给予直接的税收的优惠,比如二手房交易。
所以,小福的感受是,此次营改增对我们的生活是大有裨益的,从吃饭到买房,都可能给我们的钱袋子带来好消息,真是棒棒哒~
【第4篇】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自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了。
1.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2.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清算,预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土地闲置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5.企业自建房产先租后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我单位2023年自建房产,建成的一部分房屋与某单位签订协议用于出租,租赁合同到期后,又进行改造装修后销售,如果进行土增清算,开发成本如何计算扣除?销售前的改造装修费能否加计扣除?
如果您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如果您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 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具体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金额请携带相关业务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第5篇】营改增建筑业确认收入
2023年5月31日,×××建筑公司承接的幼儿园项目竣工结算,结算的金额为500万元,投入的总成本为460万元,确认该项目当年年度的收入和毛利。
会计账务处理:
摘要:确认幼儿园项目2023年度合同收入和毛利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幼儿园 17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6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0
提示:项目一旦竣工结算,对于以前难度已经确认的项目合同收入和费用必须在结算的同时进行扣除,按照余额确定当年年度项目合同收入和费用。
确认2023年的合同收入=500万-320万=180万元
确认2023年的合同费用=460万-297万=163万元
确认2023年的合同毛利=180万-163万=17万元
大部分省市关于建筑业“老项目”的认定,都直接引用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即有施工许可证的,根据其上面开工时间是否在4月30日之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第6篇】营改增租金收入税率
机械租赁费可能工业企业的会计人们接触得比较多,但是具体的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你了解吗?如果不了解这部分内容,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营改增之后的机械租赁费税率是多少?
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根据“有形动产租赁”,其税率17%,营改增后,未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征收率为3%,
为什么机械租赁费要营改增?
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对经营性租赁企业,特别是进项税额比较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水平,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经营租赁机械设备需要哪些手续?
1、未来承租人把自已所需租赁的设备名称、规格和型号向租赁机构提出委托
2、租赁机构研究该项委托后,与未来承租人一起磋选租设备的租期、租金和支付方式等租赁条款,待谈妥后与未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3、出租人交货、收租并提供出租设备的维修服务
4、出租人到期收回租赁设备
以上就是有关营改增后机械租赁费税率和营改增后的好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有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7篇】调减营改增前的收入
调减收入成本后利润怎么办,收入、成本以及利润是既简单也可以变得极为复杂的关系,在财会报表中可以表现的空间很大。
调减收入成本后利润怎么办?
在应付所得税法核算下,汇算清缴时的调增调减,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下,应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
汇算清缴时的调增收入是指将会计处理中不计税的收入甚至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调整为计税的收入,调减费用是指将会计处理中的费用项目,不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计算出应税所得,按应税所得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所得税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即可。调增的收入与调减的费用不需做会计分录入账。
【相关内容】
上月多计收入,并已经结转成本,算出当月利润,须怎么样调整?
多记成本,应该作红字冲销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库存商品 (红字) 同时 借:本年利润 (红字) 贷: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如何虚增成本,调减利润?虚增成本,调减利润是偷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虚增成本的目的主要为了减少帐面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等会计学堂提供。
调减收入成本后利润怎么办,有些手段尽管经常被一些人使用,但不见得就是适合的,如偷税等小编不主张,本文仅供参考。
【第8篇】营改增企业利息收入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第9篇】营改增对地方税务收入的影响
1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1“营增并行”的弊端
1.1.1重复征税的现象严重
营业税的计算方法为:营业税=营业额×3.35%.在营业税的计算中,营业收入中包含没有扣除相应相成本费用的进项税,税额重复计取,纳税人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或者缴纳了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营业税。
1.1.2抵扣链条中断
发票管理不到位,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进项税可抵扣,对没有增值的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征收营业税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重了税收负担。
1.2必要性
1.2.1促进铁路行业的发展
铁路是交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也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近年来,铁路、高铁运营里程不断增加,截至2023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7万千米,其中高铁里程2.5万千米。
1.2.2顺应国际趋势
全世界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增值税。服务出口含税,不利于国际竞争,对每一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而不是按销售全额重复征税,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1.2.3国内局势发展要求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
1.2.4减轻税负
铁路运输行业大部分线路及房屋等固定资产是“营改增”前购置的,其购置费用中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对购进铁路货运服务的下游企业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有助于减轻税负。
1.2.5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
交通运输业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业,我国增值税以往的征税排除大部分第三产业,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而全面实行“营改增”,符合建立健全财税制度科学发展的要求,完善发展税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2“营改增”案例分析
2.1案例说明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价=销售收入(含税价)÷(1+适用税率)。销项税=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其中,进项税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如下是理想情况下铁路工程“营改增”前后预算。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建设〔2006〕113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采用铁路投资系统软件编制某铁路项目信息中电力牵引供电接触网工程接触网支柱组立工程3根进行“营改增”前预算,“营改增”前的预算为51219元。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建设〔2017〕30号文、31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采用铁路投资系统软件编制某铁路项目信息中电力牵引供电接触网工程部分接触网支柱组立工程3根进行“营改增”后预算,工程量与“营改增”前预算的工程量完全相同,“营改增”后的预算为49669元。
2.2数据分析
预算价值对比分析:直接费“营改增”前为45183元,“营改增”后为40388元,变化为-10.61%;直接工程费“营改增”前为43462元,“营改增”后为38870元,变化为-10.57%;施工措施费“营改增”前为1721元,“营改增”后为1518元,变化为-11.80%;间接费“营改增”前为4376元,“营改增”后为4766元,变化为8.91%;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营改增”前为49559元,“营改增”后为45154元,变化为-8.89%;税金“营改增”前为1660元,“营改增”后为4515元,变化为171.991%;单项概算价值“营改增”前为51219元,“营改增”后为49669元,变化为-3.03%.税率对比分析:施工措施费“营改增”前税率为27.5%,“营改增”后税率为24.3%,变化为-11.64%;间接费“营改增”前税率为69.5%,“营改增”后税率为76.3%,变化为9.78%;税金“营改增”前税率为3.35%,“营改增”后税率为10%,变化为198.51%.结合以上数据分析,单项概算价值变化幅度不大,仅减少了3.03%,税金变化幅度最大,增加了171.99%,原因是在税金基数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由3.35%增加到了10%;施工措施费率小幅降低,间接费率小幅提升,在间接费计算基数(“营改增”前为6296元、“营改增”后为6246元,计算基数均为(基期人工费+及其机械费)×间接费费率)相差不大(“营改增”减少了50元)的前提下,间接费增加。
2.3分析结果
虽然“营改增”预算减少,但在税率为10%、税金增加了171.99%的情况下,高额的税收仍影响利润,如果这些增值税在可以完全抵扣的情况下,税金减少,这样就能给企业带来很好的收益。
3“营改增”对铁路行业工程造价的影响
铁路行业在“营改增”前采购的物资,其税金列入了成本中,所纳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新购置的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杭州高博教育认为对于一些“营改增”前已经实施的项目,材料和机械的税率也在变化,对税收确定的影响较大。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并且铁路行业是人员密集型行业,大量的人工成本是无法抵扣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0%,可抵扣的税额远小于“营改增”税额的增长。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合理控制成本,税负不降反增,利润大幅减少,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
杭州高博教育
4铁路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4.1规范物资采购流程
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的流程,尽可能选择采用一般纳税方法的单位作为供应商,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降低设备物资的税负,提高服务供应量,同时有利于成本管理,合理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
4.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使可抵扣的经济事项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资金支出。票面信息要准确,并进行妥善保管,尤其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不能折叠,否则会造成发票票面磨损,无法对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这样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3争取国家政策扶持
“营改增”实施的目的是使税负下降,铁路行业的实际税负会从以前的3%上升至10%,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下降。铁路行业主要依靠劳动力,但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能办理抵扣,因此应争取国家补贴,实现铁路行业“营改增”时期的平稳过渡,促进“营改增”在铁路行业的进一步实施。
4.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在“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进项抵扣项目不充分的问题。一些工期长的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就有增值税,但在之前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就税负增加问题与税务机关联系,调整税收方法,提高铁路行业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营改增”的实施,推动铁路行业在这一时期平稳过渡发展。
4.5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营改增”涉及科目较多,铁路行业的人员应该掌握相关政策,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避税,合理调整预算,控制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利润。
【第10篇】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收入
营改增之最
①最开心的群体:小规模纳税人;
②最伤心的行业:建筑业;
③最有受益前景的行业:房地产业;
④最大的亮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⑤最遗憾的政策:贷款利息不纳入抵扣;
⑥最失落的事:找不到进项票;
⑦最期待的事:国地税合并。
1.最开心的团体
最开心的群体: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究竟谁减税了?①原来交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变成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成了3%,绝对降低了;②存在较多内部服务的集团型企业,以前服务性收入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可抵扣了,真正做到了避免重复纳税;③有机会取得较多进项税票的企业;④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有机会获得更多进项税用于抵扣。
其中,②只涉及集团的一个局部,③④仅仅是种可能,①是实实在在减税了,由5%的价内税变成3%的价外税,降税幅度高达41.75%。
2.最伤心的行业
最伤心的行业:建筑业
建筑业一下子由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是营改增的所有行业里税率增幅最大的。考虑到新老项目的衔接,政策规定老项目可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简易征收税率未变,但由价内税改价外税,税负实际减轻了。这等于是国家让利给建筑行业,以期尽快推动营改增的进程。
等到老项目做完了,新项目就要接受新的纳税规则了。问题关键在于有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约占总成本的30%—40%,这部分成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总成本40%—50%的材料采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应,在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有的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费用占主要业务成本的20%以上,混凝土在很多地方是免税的。此外不同材料进项抵扣的差异也很大。
考虑到建筑施工租赁设施、部分采购可获得进项税票,综合附加税、企业所得税,预计建筑业综合税负将增加一个点。从长远看,建筑业会把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行业。
3.最受益的行业
最有受益前景的行业: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名义税率由5%增加到11%(折为价内税为9.91%),但房地产业利好多多,一是计算增值额时首先会减去受让土地的价款,这等于让纳税基础削去了一大截,另一是房地产业进项多多,甲供材料的进项是17%的税率,建筑商的进项税率为11%。如此一来,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占尽便宜,综合考虑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房地产业总体税负的降幅超过两个点。
未来建筑业会把税负损失转嫁给房地产业,处于上下游的这两行业一平均,综合税负应该能大体持平。
4.最大亮点
最大的亮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进项抵扣是税总继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进项抵扣后的又一次突破,这是政府在推动营改增过程中释放出的最大诚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一步完整,企业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5.最遗憾的政策
最遗憾的政策:贷款利息不纳入抵扣
营改增后,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涉及的进项税能抵扣吗?不能。原因可能是,①如能抵扣,国家税收会减少很大一块,还需考虑财政的承受力;②企业银行存款利息不用交增值税,体现了对等;③银行资金成本不易获得进项税票。综合下来,金融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了,但银行自身采购、基建、日常费用等方面的进项税能用于抵扣。
6.最失落的事
最失落的事:找不到进项票
静下心来系统地研读了十多篇营改增的文章。看完后觉得营改增并不复杂,把握住三个阶段的特点即可,特点就是:一切“照旧”。①改前交税照旧,但要筹划好采购,尽量把增值税专票开在改后;②过渡阶段,有简易征收政策,税率照旧,价内变价外;③改之后,原增值税的征管原则照旧。改前的优惠政策改后照旧。
想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获益,一看所处行业,再就是看企业能否获得足够多的进项税票。对于以人力成本为主要成本形态的企业而言,获取进项税票并不容易。营改增解决了后端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却未解决前端企业无进项税可抵的问题。营改增企业大部分从事服务业,成本构成以人工成本为主,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的机会不多。人工成本不计算增值税进项,等于对前端企业收入全额征税。
7.最期待的事
最期待的事:国地税合并
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税局顿时冷清了许多,因为主要税源被国税拿走了。但企业还是要报两套税表,给地税局的那套申报的内容不多。长此下去,地税局无事可干是情势使然。当年搞分税制,今天推营改增,你方唱罢我登场,印证了那句老话,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期望未来税收政策能保持连贯性,更期待国地税整合,为企业工作量减负。
【第11篇】营改增不征税收入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0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4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
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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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营改增下土地增值税收入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且在实务中不是很广泛使用的一个税种,很多企业都不涉及,涉及到的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对于广大学子来讲,这个税种曾经困扰了很多人,包括鄙人自己,这里简单分享一下个人学习的一点小小的经验。
(1)对于“税法”的学习,核心还是要把我“税法”的特点,即各个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计算原理、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几乎每个税种都是这个逻辑。所以需要从宏观上把握住这个基本规律。
(2)每个税种最关键的当然是“税额”本身的计算,税法难学在于政策法条实在太多,也记不住,所以到最后感觉就是模模糊糊的,所以把握住每个税种“计算核心”最为重要和关键。
(3)今天更新一下《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的核心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把握每个税种的基本计算原理,慢慢的很多东西就自然而然的掌握了,人学习知识和技能,它是有一个记忆、理解、积累、升华的过程。土地增值税计算框架如下图所示。
另外:对于理论学习来讲,尤其是财会专业,个人经常说一个观点:先学会纸上谈兵,然后去实践,再反思理论学习并总结。坚持3-5年,你会对财会行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逻辑有完全不同的认识,财会学习也没得格外的什么技巧,就是加强理论学习和积累。坚持就是胜利。功夫在平时。它急不来,也急不得。也是典型的“慢工出细活”的行业。
【第13篇】营改增影响营业收入
本文作者:
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人大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陈博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研究发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了部分增值税;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进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我国实行增值税以来,企业交易过程中普遍用含税价进行结算,在事实上税款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企业明显感受到税款对利润的挤压,税负感明显。在无法真正实现价税分离的情况下,我国增值税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一、引言
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即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没有承担税负。现实中为什么企业认为其承担了税负,企业是否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又是如何承担的税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学者选择具有自然实验性质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来研究增值税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的税负好像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降,甚至部分行业还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这一点越来越多地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倪红福等(2016)利用投入产出表模拟了营改增的价格效应,测算结果显示,所有行业的税负总体上有所下降,但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税负上升。范子英等(2017)考虑到营改增在地区间和行业间逐步推行的特点,选用三重差分模型,发现试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出现显著下降。
实践中,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不完全税负转嫁的现象。童锦治等(2015)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企业定价能力对企业税负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定价能力越大的企业,名义税负增幅也越大,但是企业绩效指标并没有降低。乔睿蕾等(2017)用企业定价能力来衡量税负转嫁程度,检验了营改增和税负转嫁程度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现金持有状况的影响。
从现有的文献看,学术界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增值税进行研究:一是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增值税对总需求和总供给(申广军等,2016)、居民福利(平新乔等,2009)、价格水平(倪红福等,2016)、收入分配(杨玉萍等,2017)、就业水平(陈烨等,2010)、资源配置(岳树民等,2016)的影响,部分学者还测算了间接税负担(聂海峰等,2010)和增值税有效税率(蒋为,2016);二是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如增值税对企业绩效(聂辉华等,2009)、企业流转税税负(童锦治等,2015)、企业投资(许伟等,2016)、企业现金流(乔睿蕾等,2017)、商业信用融资(岳树民等,2017)的影响。但是,从企业财务角度研究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文献较少,仅有的文献也并未量化增值税变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难以定量评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具有易转嫁的特性,从企业财务角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究竟呈现什么关系,增值税是否成为企业负担从而挤出了企业利润,这正是本文准备回答的问题。为此,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来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营改增使服务业企业由过去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地,营改增前后的营业税实际税率可能低于或高于增值税实际税率,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显然,营改增前后,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实际税率一定有或大或小的变动(以下统称“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因此,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比如提高售价和压低成本。另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有显著的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虽然增值税具有税负可转嫁的特征,但是企业只是将增值税部分转嫁,未能完全转嫁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了挤出效应,比如售价不能提高到预期价格,或者成本不能压低到预期进价。根据以往文献关于税负转嫁问题的一般性共识(童锦治等,2015;乔睿蕾等,2017),在税务实践中,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没能实现完全转嫁,而是部分转嫁。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1:考虑到营改增前后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存在显著影响,增值税挤出了企业利润。
从企业财务角度看,刘怡等(2017)认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价外核算、不计入利润表”的特点。因此,营业税和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计入利润表的收入。营改增之前,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营业收入包括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在计入利润表之前,需要从总价款中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因此,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显著为负,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这意味着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将减少。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通过提高售价将增值税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2: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
(二)模型设定(略)
(三)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略)
三、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文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首先,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检验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其次,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分析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微观渠道。表4是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具体估计结果,其中,第(1)、(2)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3)、(4)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5)、(6)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表4第(1)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43,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在此基础上,引入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控制变量,从第(2)列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32,且在1%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销售毛利率减少2.3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利润。与前文的假设1一致,营改增显著降低了销售毛利率,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表4第(3)列和第(4)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依然为负,但影响都不显著,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没有显著影响。虽然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影响不显著,但考虑到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影响显著为负,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的效果不一。
表4 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下同。
作为稳健性检验,第(5)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11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roa减少1.1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对roa的影响显著为负,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第(6)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对roe的影响不显著,这说明增值税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也不相同。
范子英等(2017)论证了制造业不适宜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的控制组,因此,本文从样本中剔除制造业,如表5所示。其中,第(7)、(8)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9)、(10)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11)、(12)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表5的回归结果与表4一致。
表5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剔除制造业)
综合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可以验证假设1成立,增值税虽然作为易转嫁的流转税,但是营改增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
四、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表6是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3)、(15)列是全国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第(14)、(16)列剔除了制造业样本。
第(13)、(14)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增值税,但是包括营业税。第(13)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21.77,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没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企业不能将增值税完全转嫁给下游厂商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作为稳健性检验,第(14)列的系数不仅与第(13)列的符号一致,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6 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
第(15)、(16)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既不包括增值税,也不包括营业税。考虑到营业税也具有易转嫁的特性,比较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能更好地说明企业在流转税体系下定价能力的变动。从表6可以看到,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同样为负,与第(13)、(14)列的对应的显著水平一致,进一步保证了结果的稳健性。
上述分析表明,在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以及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即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没能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从而导致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进而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挤出了企业利润。
因此,假设2成立,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是仍然可以显著地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试点企业的销售毛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收入。第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第三,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第四,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这是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一个微观渠道。
从价外税的原理看,企业之所以强烈地感受到税负的存在,首先在于增值税从在我国正式实施之日起就异化为价内税。从实践中看,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并不是在价格之外附加税款来结算,而是一律按照含税价进行结算,事实上将税款变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内税情形下,企业不能将税负完全转嫁,必然自己承担相应的税负。其次,在市场交易价格受到严格约束的情形下,再加之买方市场对价格的压迫,税款挤出利润的现象明显,在购销业务中甚至出现购销双方谈判分摊增值税税款的情形,企业对税负的存在有了更强的感受。再次,在市场景气度较低的情况下,进项税抵扣困难,使得企业资金流动性受阻,加之各种因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购销双重税负压力存在,加剧了企业经营的困难,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税负感。因此,尽管从财务处理上增值税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但事实上存在的税款对企业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挤压使企业强烈地感受到了税负的存在。针对增值税挤出企业利润的现象,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企业应当设法提高定价能力,降低增值税对利润的挤出效应。在无法通过纠偏机制使企业交易结算回归价外税机制,做到真正的价税分离,从而使购销双方对增值税有正确理解认识和操作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价内税的运行规律,除了控制成本和费用以外,设法提高产品质量、创新生产技术、拓展销售渠道、塑造良好形象,以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定价能力,保证在购销双方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利润最大化。
其二,政府应当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一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事实上成为价内税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营业收入的影响机制及其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
考虑到企业没能将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仍然承担了部分增值税的情形,政策制定者可以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简并税率档次,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科学界定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办法和机制,使企业的正常购进能够实现正常抵扣。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企业贷款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应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完善贷款利息的抵扣政策和办法,避免机制不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负担。
【第14篇】佣金收入营改增几个点
营改增已经实行,今天小编要跟大家分享下二手房税费的计算,因为小编也没有想到会有经纪人朋友因为税费的计算失误,导致客户给的20多万佣金全部打了水漂。
事件缘由:最近某公司成交翰岭院某一套物业,面积111平米,满5年唯一,过户价格超过福田区指导价470万。然而,在签署买卖合同计算税费时,业务员没有算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近25万)。
客户缴纳税费时,发现比原来业务员算的税费多出近25万的税费...客户不依,闹着打官司,,,
最后处理结果是由业务员、店长、区经补25万的税费,客户要给的20多万佣金全部抵扣...大家白忙活了一阵,还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
而据了解,这并不是个例,已经有多家公司出现类似的问题...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在计算税费时,一定要熟练且细心。
因为增值税并不是开玩笑,国土局不断调整计税价格,那么增长的部分很多,所有物业超过福田区计税指导价470万,都要按非普通住宅计算,所以会产生增值税!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小编特别与q房网数据研究中心一起就二手房税费计算问题做了部分解答:
计算税费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要分清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因为这是影响计算标准的基本因素。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2、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所在区域规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计税指导价)。
如上图深圳各区域的计税指导价显示,其中福田区计税指导价470万。而刚提到的例子中过户价已经超过470万,所以已经不满足普通住房的标准,属于非普通住房。
不同城市的计税指导价都不一样,大家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的城市来判断是属于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税费怎么计算的?
一、普通住房的计算
案例一:假如客户在福田区买了一套60㎡的,价格300万的住宅,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由于福田区计税标准价为470万,所以该住宅属于普通住房,可满足普通住房的优惠,我们以普通住房的标准计算,如下图显示。
二、非普通住房的计算
案例二:假如在龙岗区有一套60㎡的住宅,业主买入时200万,之后增值100万,最后以300万价格卖出,且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但由于龙岗区计税标准价为280万,所以该住宅不满足普通住房的要求。我们以非普通住房的标准计算,如下图显示。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税费有什么差异?
同样大小和价格房子,因为所属区域不同,被分别划为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所缴税费也有所差异。从下图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非普通住宅的税费一般都会比普通住宅的税费高上许多,过户价越高,相差也会越大。
所以小编在这里要再次提醒大家在计算税费时,一定要熟练且细心。首先要判断是普通还是非普通住房,再根据相关的计算公式计算,避免类似因税费问题佣金打水漂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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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营改增预收款已开票未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