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申报收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收入未开票什么时候申报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有收入未开票什么时候申报收入
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看到了一个比较少见的问题。问题虽然少见,但是很多公司都会遇到,而且一直以来很少有企业在意过其中风险。
问题其实归纳起来很简单:一家公司,平常经常有不开票行为,但是按规定进行了申报。税务局却找上门,说公司应开未开发票行为严重违规,要罚款5000元。这个处罚是否合理?
福建12366给的答复是:应开未开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可以处1万以下罚款。同时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情节严重的(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所以,税务局认为:处罚符合规范、标准,即处罚合理。
顺便给大家梳理一下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开票的相关规定,详细见下表:
应开未开发票的相关处罚规定,梳理如下:
回到我们开头说的案例上来,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看到的只是12366的答疑,并没有看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书。所以,最终会不会让罚款落地,现在也不好说。
这个事儿,在实务中比较少见。翻看各地的税务处罚公告,虽然有一些未开票被罚的案例,但应该大多数是因为被投诉了拒开发票才被罚的。
在实务里,未开票收入做了申报,税务局基本不会进行处罚的。所以,大家也不用过于担心什么,更不要做出怕被罚,而将不开票收入不进行申报的行为。如果那样操作,就不单单是发票问题了,是上升到了偷税的高度了,一旦被查,罚得更多。
如果实在担心未开票申报了会被查,在量比较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那些确实不要发票的客户,在真实的前提下,开一张普通发票做账。
这样的操作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发票问题被罚,也可以避免了填写未开票栏次,带来的其他麻烦。
当然,本文仅供大家参考和讨论,不作为实务操作依据。具体操作,大家还是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税务局口径作为依据的。
【第2篇】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填写
有的纳税人在做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发现一个疑问,申报页面跳出来的收入合计金额,会大于自己全年实际收到的收入。纳税人不免会疑惑,我明明没有拿这么多收入,现在这样申报,是不是我多缴税款了?
实际上,我们是混淆了一个概念,应税收入和个人实际收到的收入,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应税收入是个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全部收入,扣除个人部分缴纳的各种社保等五险一金,再扣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剩余的才是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
例如,一个纳税人,全年应发工资薪金20万元(假设无其他收入),个人部分缴纳五险一金5万元,任职受雇单位全年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假设无其他扣除,那个人实际到手收入为20-5-1=14万元。
实际到手的收入是一个税后收入,确实会少于个人的应税收入。
【第3篇】少申报收入稽查案例
很多企业在日常的销售行为中,会发生未开票收入:即客户付了钱,但并没有索要票据。需要大家警惕的是,未开票收入也是正常的经营收入,也需要申报纳税,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和企业惹来大麻烦。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在2015-2023年之间,张某是一家售卖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店的老板,在日常经营中,会从上游大批量的进货各种数码产品及配件,并取得大量的增值税专票。同时,由于面向的消费者多是自然人(个人),存在部分顾客不索要票据的情形,因此形成了大量的未开票收入。
张某对于这些未开票收入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进而使得公司产生了巨大的留抵税额。张某看到“商机”,在没有真实业务,或真实业务很小的情况下,为一些企业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票,进而赚取3.5%-6%不等的开票费用。
同时,通过多个个人账户回流开票资金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名下,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最终,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张某为其他公司虚开2017份增值税专票,价税合计高达4587万,并因此非法获利192万余元。
最终,张某被法院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同时192万余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创意配图:网贷 p2p 监管
这是一个因为未开票收入牵出的涉税大案,进而老板可谓教训惨痛:不仅违法所得被全部追缴,还要坐牢8年。同时,这对于广大老板和会计而言,也是一个警示:在日常经营中需要重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同时对于虚开要坚决避免,毕竟搞不好真的会坐牢。
另外,对于未开票收入所引发的风险也不止于虚开,还有可能会造成偷逃税。
湖北吉某机电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在公司纳税申报的过程中,让代账会计周某用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并以此虚假申报的方式逃避应缴税款。据税务局查明,杨某某公司少计收入486万余元,少交增值税将近70万。最终杨某某不仅补税近70万,还被法院认定犯逃税罪。
纵观各地税务局披露的涉税违法案例,因未开票收入被查被罚得比比皆是。那么未开票收入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企业应该如实对外开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千万别错误地以为,不开票收入不用申报,申报表上的未开票收入栏次并不是摆设。
而且,当前大数据加持之下,税务局通过系统比对同地区、同行业的纳税申报信息,很容易发现未开票收入不申报的涉税疑点,进而就是稽查。一旦被稽查,后果就大了。
另外企业在申报不开票收入的时候,还需要保留合同、收款记录等相关的证据,以应对后续的检查、开票等事宜。
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利用不开票收入偷税,或者利用未开票收入形成的“富余票”虚开敛财,都很容易被查被罚。届时,不仅要补税,还有罚款和滞纳金,更为要命的是,逃税和虚开还都涉及刑事责任。
【第4篇】个税申报收入额怎么填
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是指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两类,不同类别的所得有不同的征收方式和申报义务。
综合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五项来源的收入,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并在年度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将一年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减除各项扣除后,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与已预缴的税额相抵,确定是否需要补缴或者退还差额的过程。
汇算清缴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申报,二是主动申报。自行申报是指纳税人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两个及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享受了依法规定可以享受但尚未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其他应当进行汇算清缴的情形。
主动申报是指纳税人在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可以选择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享受低于35%最高档次适用率优惠政策条件;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其他符合规定条件且可以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情形。
无论是自行申报还是主动申报,都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些表格和材料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或者到现场办理。
分类所得是指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11项来源的收入,按次或者按期预扣预缴或者实行查账征收,并在取得时进行最终结算。分类所得无需进行汇算清缴,但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个人分类别计征征收项目信息采集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些表格和材料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或者到现场办理。
以上就是个税申报的流程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5篇】增值税多申报收入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以及财税2023年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产权变更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所有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从上面的政策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到票款相关,而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口径不同,存在不一致并不代表数据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
常见差异如下:
1、租赁收入差异大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比如房屋对外租赁,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增值税应马上缴纳,开具发票,而所得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
2、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差异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转让收入应全额确认增值税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会计处理只将转让收入与净值的差额转入损益即可,因此所得税收入确认也同会计一样只考虑差额。
由此导致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属于正常范畴。
3、视同销售差异
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则也不完全相同,比如企业外购物品用作职工福利,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4、先开发票的情况
如果先开发票增值税应当正常申报确认收入,但销售行为未发生的或者服务未提供的,所得税通常不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会计人员疏忽导致一笔销售商品收入一直没有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即使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都正确,上述情况形成的差异也是不正常的,需要查找原因及时补申报
来源:航天金税财税服务平台
【第6篇】自行申报收入2万元
翅儿昨天带着大家一起看了2023年1号文的政策规定《2023年最新最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干货,清晰哭了》。
按照约定哈,咱们今天继续来讲新政策下,申报的落地情况,相信大家一看案例数据就能明白了。
一、个体户、有限公司申报案例
案例1:有小翅有限公司,属于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元。
同样的数据,如果你是个体户的话,免税收入再哪里填写?
11行。未达起征点这里啊,不再是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了,这是有区别的哦。
二、开具专票和普票的申报案例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有一般纳税人的客户,有时会需要开专票。
如果开专票了,就按下面的例子来处理,结合两个政策来填即可
案例2:有小翅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63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2万;
分析:不含税金额21万+20万,超过了30万免税的标准,不能免了,普票也得交税了。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客户群体是自然人行业填报必知
在上面的例子中是开了发票的情况,但是有很多零售或服务行业面对自然人客户时,很大一部分收入是不开具发票的,又怎么填写呢?
案例3:有小翅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为便利店,2023年第1季度产生销售额41万,未开具发票。
分析:超过了30万免税的标准就要交税了。
四、小规模纳税人10万&30万以下免税&超过免税额如何进行申报?
10万以下,免税的,在申报表10、11行填写即可的;超过免税标准的在2、3行填写即可。至于在货物填写还是在服务列次填写,主要看你的业务类型了。
还有一些差额征收的业务,如果我们企业属于差额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只要差额扣除以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2023年新政策30万,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前提也是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哦)
五、旅行社差额征税申报案例
那么,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额填写“免税销售额”和应征增值税部分的栏次。
案例5:有小翅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2023年第1季度提供旅游服务取得收入52.23万元,开具普票,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
建筑行业差额征税申报是不是也可以类比上面的申报案例来理解呢?
当然是可以的。那最后,翅儿再来给大家讲劳务派遣服务的申报。
六、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申报案例
案例6:有小翅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2023年1季度向用工单位收取238万,发放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合计175万,开具差额征税普票。
这项服务有专门的政策,咱们先分析一下:
也就是说提供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扣掉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按照扣除以后的差额缴纳5%的增值税。
注意,这里还有一个政策,我们可以考虑享受⬇️
选择差额征税的派遣业务。
差额以后,没有超过30万,仍旧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有小翅有限公司一季度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2380000-1750000)➗(1+5%)=600000(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不满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政策。
应纳税额=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600000*5% =30000(元)
申报表填写如下:
这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了,翅儿建议大家细看收藏,下次报税就能用上了~
【第7篇】个税申报收入包括社保
实务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员工因特殊原因,单位只为其缴纳社保,工资为零时,这种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
而企业申报缴纳的社保费,分为单位应承担部分和个人应承担的部分。那么,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分析。
一、员工真实工资为零
企业只承担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个人需交给企业(或从后期工资里扣除)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这是真正的零工资。
【案例】假设该企业当月为某员工缴纳社保费1300元,其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00元,需要员工当月将300元现金交给企业,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零元。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费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的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其他应收款-某员工 300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00元
(3)收到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对应的现金
借:库存现金 300元
贷:其他应收款-某员工 300元(个人承担社保)
(4)个税申报
次月申报该员工个税时,其“本月收入”为零。
二、员工实际工资不为零
企业缴纳社保费时,不仅承担其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还承担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这不是零工资。
【案例】假设该企业当月为某员工缴纳社保费1300元,其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00元,这部分也由企业承担了,所以当月该员工的工资应实际为300元,而不是零元。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费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00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00元
(3)企业负担该员工社保,实则是企业将该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金额作为工资金额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3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00元(个人承担社保)
所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为300元。
(4)个税申报
企业在为该员工进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其“本月收入”为企业为其申报的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300元。
三、某些企业因为经营原因,数月不发工资,但正常申报缴纳社保费。这种情况下,每月申报纳税时,应如何进行个税申报?
【案例】假设企业某员工每月工资8000元,因特殊原因,企业平常不发放其工资,只是每月为其缴纳社保费3000元,其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900元。企业会在年末将工资扣除累计缴纳的社保费后,一次性发放给该员工。
(1)员工工资为8000元,应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8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8000元
(2)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费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21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2100元(企业承担社保)
(3)缴纳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900(个人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2100(企业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4)个税申报
本月申报个税时,虽然貌似没有为该员工发放工资,但实际应将本月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作为本月工资薪金的金额进行个税申报,而不是申报零元工资。即应按照每月工资900元为其申报纳税。
【第8篇】个税申报收入如何填写
个税申报两个关键点
个人所得税的退税真的需要好好学习一下子,如果不熟悉可能会吃亏。说一下我的真实经历吧
昨天上午汇算了一下,结果显示要补税12800多块,我当时那叫一个心如刀割啊,本来现在就没钱,瞬间把整个世界都默数了好几遍[泪奔],都有点想不补缴的冲动了,但又担心违法违规。为此,从上午到下午找了一些同事朋友问怎么办,也在网上查询关于不补缴有哪些后果,总之,那叫一个焦虑啊,一万多块啊…
直到忙完一天的搬砖,下班回家的车上,我又点开了个税软件,因为从网上看到一些分享说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汇算方式,将奖金单列出来计算应纳税额,于是准备试一下,一试顿时就一下子到了天堂哈,居然还可以退税1万有余。那种心情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啊。。。今天一查看,已经审核通过了,国库处理中,很期待这笔到账哈。
个税申报总结两点
1,如果有年度奖金,应该将奖金等收入单列计算扣税会更加节省纳税额度,而不是选择那个年度直接全额汇总的方式。我这就上下差了2.2万。
2.我还是有点吃亏的,吃亏在我的租房没有跟房东签合同,房东拒绝跟我签合同,说签了以后她就要扣税了。如果签了合同的话,我估计还可以多退几千块钱(1500乘12乘0.25约等于6000块)。诶,教训:以后再也不能从客户那里租房了,不然你不知道要吃多少焖亏哦!还有就是租房一定要先提前说好,一定要签署租房合同,不但有个权力保障,而且还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看了下前面三年都可以退税,我都放弃了,现在准备重新去申请试一下,万一都能拿到,记得一年7000多,一年9000多,还有一年2000多,如果能退成功那也是一笔收入啊。
说实话,打工人的税负真的太重了,没办法,这世界就是这样,专门撸老实人的钱袋子,真正有钱人有一万种方法不交税,只有像我这种苦逼的打工人,退了一点税还觉得自己赚大了沾沾自喜…诶,算了,不唠叨了,午休了,知足常乐吧…
【第9篇】纳税申报收入大于报表收入
经常有人在讲,会计报表的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三者必须一致。否则,就会触发税务预警。
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原则是增值税条例,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谁敢说,确认收入的原则各不相同,而收入却是相同的?!
一位专业从事税务风险智能识别的专家讲,如果三个口径的收入不一致,这家企业可能有问题,可能没有问题;如果三个口径的收入完全一致,那只能说明这家企业一定有问题,查它不商量!还是找个案例吧。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a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总额为1200万元的施工合同,工程已于2023年8月1日开工,约定于2023年12月完工。乙公司已经就工程质量提供了银行保函,并约定甲公司按完工进度支付98%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2%。截至2023年10月30日,该项目实际发生成本800万元(预计工程总成本1000万元),已经收款500万元。2023年10月30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可能无法收回。
首先,我们来讨论会计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鉴于该工程预计总成本10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800万元,那么依投入法确定的工程进度为80%。截止2023年10月30日,乙公司应当按照1200万元的合同总额和80%的工程进度,确认收入960万元。
但是考虑到甲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可能无法履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乙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800万元。
其次,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a项目已经开工,乙公司应当按照收款或者合同约定收款金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增值税收入=合同总额×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支付比例=940.80万元。
再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这里,税法和会计的相同之处,都是按照进度确认收入;不同的是,会计可以考虑能否履约的不可靠因素,而税法不考虑不可靠因素。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960万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会计收入,还是增值税收入,或者企业所得税收入,三者之间不可能一致。它们确认收入的依据,既不是开具发票的金额,也不是实际收款金额,而是依据各自的原则。
截止2023年10月30日,甲公司a项目会计确认收入800万元,增值税确认收入940.8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960万元。
各位小伙伴,你们在实操中是怎样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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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申报收入含税吗
很多会计容易碰到一个比较实务的问题:一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给客户提供一些服务并收款之后,客户(尤其一些自然人)并没有索要发票。由此产生了未开票收入,会计应该如何处理呢?
常见的主要有3种情形,我们今天将这3种情形和最新的处理方式一并给大家说清楚。
情形一:发生了真正的未开票收入
从规定上来讲,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然发生无疑,作为会计应该在申报表中的“未开票收入”那里填报。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举一个经常发生的例子,给大家做参考。
某餐饮企业甲,是一般纳税人,1月生意不错,很多顾客过来吃饭,但是付款后并没有索要发票。最后一算账,1月取得收入60万(不含税),其中竟然有40万未开票。
那么该餐饮企业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如何处理这些未开票收入呢?
从规定上来讲,该餐饮企业在收到了顾客的付款当天,就需要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了。即便顾客没有要票,但是不会影响该餐饮企业的纳税义务,更不会影响该笔收入的性质。因此,客户取得的未开票收入40万,都属于正常的营业收入,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具体到申报表上,填写如下:
情形二:视同销售情形产生了未开票收入
不过,在实务中,企业会发生一些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行为,这个时候,未开票的话,也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举个可能发生的比较多的案例,某企业乙,是一般纳税人,在春节之前,将公司自产的一些零食,作为春节福利发给了公司的员工。成本50万,未开票,对外销售的话价值100万(不含税)。那么,该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增值税?
根据规定,企业乙将自产的货物用作集体福利,构成视同销售,没票也需按100万申报缴纳增值税。
具体申报表填写如下:
情形三: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当时未开票,由此发生未开票收入
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一些原因客户当时没有要票(但后续需要票),导致产生了未开票收入。
比如,某企业,在今年2月预收了客户2023年的租金,但2月未开票。根据规定,2月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发生,即便没开票,也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申报也比较简单,如果当月按未开票收入申报了收入,则在补开发票的月份,将补开的数字填在申报表上,同时在未开票的那栏,填负数冲减即可。
【第11篇】地税申报收入漏报
学会计,认准会计网。
个体户也要申报、建账!此消息一出,很多会计人、个体户老板都慌了,纷纷留言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也要建账报税:比如没有收入,比如收入仍符合当地的免征标准,这种情况真的需要申报吗?
阡陌可以很确定的跟大家说:要!
没有收入?要报!免税?要报!不过要注意的是,免税收入尽管是免税,但并不等于可以零申报哦~而是要如实申报,是多少就填多少!不申报的后果阡陌此前说过,就是吊销经营资格、被列入“非正常户”、罚款、滞纳金,到时候作为老板的你,想坐高铁坐飞机,门儿都没有!
不申报的后果就是这么严重!还没申报的赶紧去税局办理!
这时候有人会问,个体户申报应该怎么申报?
关于这点,涉及的内容太多,且面临的状况千变万化,无法用一篇一千多字的文章说清,说透,建议大家可以去试试会计网的各种申报税课程,比如这门《学税务从零基础到精通》(链接见底部)。
不过对于没有收入的个体户们,阡陌接下来说的内容可能能帮到你,那就是个体户怎么零申报?
个体户怎么零申报?
一般来说,个体户的申报主要会涉及两种税,一是增值税、二是个人所得税。当然,有些个体户还会涉及附加税等税种,第一次在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税局会进行核定的。而这些税要怎么申报呢?
这就要看你是定额征收,还是查账征收了。
若税局确定你是定额征收的方式来交税,而你又没有收入,建议跑一趟税局填表办理。因为这种征收方式,是直接从你的银行账户中定期扣除定额税款的,若当期没有收入,你又没去办理,就会多交税金。
若你是查账征收(特指原国、地税都是查账征收的),除了跑税局按照填表要求如实填报,还可以到网上进行申报。
查账征收怎么网上零申报?
以山西省为例: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
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填入登录信息后,点击“待申报”或者“申报缴税”,再点击对应税种,即可进入填写界面:
对弹出来的表格如实填写(不过没有收入,这些销售项目等内容会默认写零,所以零申报就是,啥都不用填),然后点“下一步”。
接下来也是重复的步骤,点开需要填的表格,然后点“下一步”或“保存”,直到所有表都填写完成。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体户需要填写的是这个《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点击上述图标后,再左边功能菜单中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生产经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a表”,如实填写后点击“保存”即可。
最后别忘了回到首页点击“本月已申报”查看已申报的情况。填错了要及时更正哦~
当然,现在不少地区的税局也推出了简便的一键零申报的方法。
手机一键零申报
如北京就在手机app上实现了一键零申报。
实名注册后点击“我要申报”后,就可以点击“一键零申报”了!在确认申报前,一定要注意核实里面的内容信息哦~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税务机关推出的app的一键零申报功能,大多只能支持增值税及少量其他税种,你需要申报的一些税种可能并不包括其中,因此,在使用这些app进行零申报的时候,务必要清楚了解app可以申报的税种,避免漏报带来严重的后果。
以上就是阡陌为大家准备的关于个体户零申报的简易流程了~因为各地个体户零申报的操作流程有较大的差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个体户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为准哦~(就是说,最好还是跑一趟税局了解清楚,再实行哈~)喜欢就给阡陌点个赞,也可以分享给好友哦~
部分资料图片来源:北京朝阳税务、太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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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出口次月未申报收入
问:我们公司接到一个外国客户的订单,需要购买一批国内生产的食品,由于我们公司并未向海关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我们想借用友商的名义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口这批食品,请问这么操作合规吗?
答:以上操作构成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因此,贵司如借用友商的名义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口食品的,系违法行为,应受到海关的处罚。
典型案例:2023年02月08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3、xxxxx022016025215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d海关申报,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3:夏枯草等一批货物;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8:冻调味扇贝制品等一批货物。2023年02月11日经查验: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3商品项2数量发现异常,申报831千克 ,实际数量为530.40千克;商品项3数量发现异常,申报1988千克,实际为1075.5千克;商品项4数量发现异常,申报2199千克,实际为1286.56千克。
存在未申报货物,品名为上海酒饼,编 码为2106909090,数量为965千克;未申报货物,品名为甘草片,编码1211903600,数量为693千 克;该单总毛净重,总件数发现异常,实际总毛重为5334千克,总净重为4805.46千克,总件数为360件。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8商品项1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250千克,实际为280千克 ;商品项3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838.5千克,实际为1692千克。存在未申报货物,品名为九龙 吊片(鱿鱼干),编码为1605540000,数量为163千克;未申报货物,品名为大地鱼粉,编码为 0305599090,数量为501千克。该单总毛净重,总件数发现异常,实际总毛重为4116千克,总净重为3386千克,总件数为469件。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出口食品应当接受海关的严格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向d海关申报出口食品,经海关调查认定存在申报数量与实际不符,以及部分未申报九龙 吊片(鱿鱼干)、大地鱼粉,且有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上海酒饼、甘草片、九龙吊片(鱿鱼干)、大地鱼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综合上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2、没收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上海酒饼、甘草片、九龙吊片(鱿鱼干)、大地鱼粉);3、责令办理海关手续(处罚后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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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营改增前未申报收入
张三将自有资金借给a公司,约定年利率5%,期限一年,收取利息***万元,一直未申报,a公司支付利息时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数年后,被他人举报,税务机关调查确认其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的事实,给出的处理意见是:不属于偷税,且由于超过税款追征期,不再追征……
从直觉到情理,张三这种行为都应当是偷税,估计这基本上应当是社会层面的共识,可是,到了税务机关这里,却成了不是偷税,这是什么原因呢?要知道,是否是偷税,事关重大,不仅涉及无限追征的问题,满足条件,当事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的依据何在?《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照63条,本案件中,张三对外借款收取利息,依法不需要建账,所以,63条第一款中与账有关的依据无法适用。这样,就剩下“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一条了,但是,仔细一看,这一条似乎也不合适——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前,没有通知申报呀?那么,各类公开的税法以及税务机关公布的各项征税的文件,是否应视为通知张三申报呢?这样理解,似乎很牵强。
那么虚假的纳税申报呢?张三根本就没有申报过,何来虚假的申报?——那么,没有申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和少申报一样,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呢?同样,这也非常牵强。
逻辑上,63条针对偷税的规定,就是正例举的这么几项,如果一条也不符合,那就不应当定性偷税。可是,张三的这种隐匿收入从不申报导致少缴税款都不是偷税,那什么是偷税?
出现这种情况,显然是征管法针对偷税的规定存在问题。针对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是定性的描述,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定性的描述外加正例举,这样,税务机关包括纳税人可以根据定性的描述去判断,如果对定性的文字叙述理解不透彻,当事人还可以结合正例举去进一步理解,这样的法条,一般情况下,双方容易达到一致,不会产生分歧。很遗憾,现行征管法对偷税采取的是正例举的方式进行定义,而且正例举非常具体,甚至连联想的空间都没有,这引发了如上的问题。
这样的法是恶法!不仅给不法纳税人以可乘之机,也无端制造了不公平,同时增加了税务机关执法风险。按照此法条的规定,自然人个人取得收入不申报,几乎没有风险——取得收入不申报,只要耐心等待几年,天空会飘来五个字,那都不是事儿!类似于本案例的情况,从全国公开的法律文书来看,已经有多起,且涉案金额较大,值得警惕!
偷税,本质上就是明知产生纳税义务,故意不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因此,未来征管法如果修订,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
纳税人知道(税务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或应当知道(税务机关面向社会公布的征税的公告视为纳税人应当知道)其产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是偷税。接下来,可加上对行为进行定性的描述,如:纳税人取得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后者为例举,方便理解)……当然,这只是初步建议,未仔细推敲。
但是,征管法何时修订,能否修订,这都是未知数,所以,并不能解决眼前的问题,眼前的问题该怎么办?没有答案。
针对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表现,未来征管法对违法的界线及处罚的规定应当如下:
1、没有纳税义务,但有申报义务,未申报——应当按未履行申报义务进行处罚;
2、有纳税义务,有申报义务,但因为过失(如计算错误,政策理解有误等)未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不应当定性为偷税,但由于未申报,同样属于违法,按规定应当进行处罚;
3、有纳税义务,有申报义务,故意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此行为属于典型的偷税,应当无限追征且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有纳税义务,有申报义务,已经申报,但因为缺钱而未缴纳——形成欠税,税务机关根据情况采取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
5、有纳税义务,有申报义务,已经申报,故意不缴纳——属于逃避缴纳欠税,按现行规定处理、处罚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导致少缴税款以及故意导致少缴税款的,现行征管法中,对二类违法行为的区分是错乱的,是不能自洽的,原因就是法的制定者根本不了解实务中少缴税款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也没有进行划分。对这个问题,以后有时间再聊。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