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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征管岗责体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非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非税收入征管岗责体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非税收入征管岗责体系

【第1篇】非税收入征管岗责体系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本文梳理了4个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展开。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涉及纳税人较少,感兴趣的可以自行学习。(财综[2012]34号、财综[2009]90号、财税[2020]9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计征依据

应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实际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假设某地社会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a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万元,则a单位征收标准为6万元;b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万元,则b单位征收标准为8万元。

湖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湘财综[2016]46号)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例题讲解

例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职职工人数为31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不需要缴纳。

例2:湖南省某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00人,年平均工资为10万元,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4万元,安排1位残疾人就业,那么该单位该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0×1.5%-1)×80000×50%=20000元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保障金按年计征,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

因为保障金费种登记是按月的,所以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需除以12分摊到月,按季的需除以4分摊到季。因为残保金是本年申报上年数据,所以每年1月份需计算好全年的申报数据,以后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申报数据必须一致。

假设湖南省某单位上年在职职工100人,未安排残疾人,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400000元,则应缴残保金(100×1.5%-0)×(2400000÷100)×90%=32400元。

申报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00000,“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00,“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00,本期应缴残保金(100×1.5%-0)×2000×90%=2700元。

工会经费

一、计征依据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义务人(工会经费)=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正筹建工会组织的缴费义务人(公会筹备金)=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优惠政策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湘政办发[2018]43号)

开业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纳税人,如果未成立工会组织,可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2.参照税务部门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工作流程,对确认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同步免征工会经费。(湘工函[2019]1号)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工会经费。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湘财税[2020]7号)

小微企业上缴40%的部分,上级工会将全额返还给企业。

4.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例题讲解

例1:a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按季核定缴纳工会经费,四季度施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000000元,则次年1月申报缴纳1000000×15%×2%×40%=1200元

例2:b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12月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1月申报缴纳工会经费1000000×2%×40%=8000元

例3:c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12月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1月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1000000×2%=20000元

四、注意事项

1.公会经费上缴比例40%,自留比例60%;公会筹备金全额上缴。

2.建筑施工企业核定工资总额有3个前置条件: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

3.全部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劳务派遣及临时工、钟点工等;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水利建设基金

一、计征依据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生产经营收入×0.6‰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

二、优惠政策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

三、注意事项

1.水利建设基金计征依据同增值税的计征依据(不含税),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2.跨区域涉税报验登记后,在项目所在地按0.6‰全额预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计征依据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合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正列举不包含网吧)

二、优惠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本文简单梳理了4个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分享给大家,如有不正之处,请及时指出。

【第2篇】税务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为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加快资金核算速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民乐县财政局采取三项措施,强化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规范核算制度,统一对账基础。一方面要求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严格按照收缴系统设定的科目进行上缴核算,统一执收口径;另一方面要求代理银行严格执行收入旬报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传递收入数据报表,及时纠正差错。

多方式开展对账工作,确保数据一致。全县14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书面对账和电话对账的方式进行对账。对收缴面大、资金额度比较集中的执收单位每月核对一次;对收缴业务量少、涉及资金额度小的执收单位,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对所有收缴单位进行年终对账,并出具收入对账单,确保收缴系统、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账表、账账、账证数据一致。

加强待查收入核查力度。针对待查收入数据,通过查阅、复印相关凭证,现场、电话联系代理银行、单位等方式,适时进行追踪核实,在取得收入确定依据之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保证执收单位收入的准确归集,减少待查收入的沉积。

作者:吴晓明

【第3篇】税务局征收非税收入吗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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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份,已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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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3年12月份,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已划转至税务部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度、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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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9号

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税务总局要督促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023年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七、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7月7日

【第4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发票吗

云邵阳客户端7月4日讯(通讯员 马雯雯 唐鑫)6月30日,邵阳市第一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由新非税征管系统成功开具,通过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凭证,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实现缴款书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也标志着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和收缴电子化改革工作正式迈入电子缴款书新时代。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手段,收缴电子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市是全国第一个通过电子凭证库实现非税收入缴库的城市,全省第一个开通非税收入移动缴费平台的城市,全省第一份财政电子票据(测试版)诞生的城市,全省唯一一个实现非税收入零待查的城市,全省市州中第一个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退付的城市。2023年底,财政部印发《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明确湖南省为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省份之一。我市主动作为,继续发扬勇于改革的优良传统,积极争取,成为我省改革试点四个市州之一。

为保障电子缴款书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实施,邵阳市财政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积极研讨的基础上,强化举措,组建了以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敏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节点,加强协调软件公司、银行、执收单位,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为下一步全市推开奠定了基础。

“我们原来的收费都是通过网上收缴,需要票据还要进行二次补打,不能真正地便民利民。采用电子财政票据后,缴完费就可以获得票据信息推送,随时可以上网查看、打印,真方便!”开具第一张电子缴款书的市委老干部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说道。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攻坚克难,逐步扩大上线试点范围,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的宣传培训,实现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切实构建我市非税收入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收缴管理体系。

【第5篇】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调研

2月21日,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曾霞一行来我局调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敏,财政事务中心、财政数据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在调研座谈会上,市财政局汇报了我市非税收入质量及项目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进程、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管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等情况。

调研组现场答疑解惑,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表示将持续关注推进,尽快指导解决。

曾霞对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并就进一步抓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他要求要通过加强收入分析、深入挖潜增收、推广电子票据等措施强化收入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编辑:沅江市财政数据信息中心

【第6篇】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第7篇】社保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本报讯(记者 王瑞欣)12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公告》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划转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税务局组建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专班,积极同水利、财政、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接筹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划转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划转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第8篇】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征管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孙文杰

2023年,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利用现有征管体系,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凝心聚力,克难攻坚,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强化税费统管,着力夯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基础。建立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服务”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把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提升到与税收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税费并重,全盘部署,统一筹划,促进管理增效。

强化精诚共治,着力提升综合治理能力。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推进信息共享、数据交换等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资料传递机制,及时摸清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强化政策宣传,着力营造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的社会氛围。印制了宣传彩页、口袋书等宣传制品,制作了动漫视频和相关宣传资料的电子版,并通过各单位工作群、参保人员亲友群、朋友圈等进行广泛转发,确保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9篇】税务组织学习非税收入

什么是“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

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是在税务部门、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缴费人之间搭建的一座信息传输桥梁,能够将“主管部门审核→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获取凭证→主管部门办结”的非税收入缴费流程压缩至“主管部门一站式办理”,有效解决了缴费人便捷缴费的需求。

如何使用“平台”完成非税收入缴费?

完成非税收入缴费仅需三步。以小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例:

第一步,采集缴费数据。小王向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审批申请,核定缴费金额。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客户端”,由工作人员帮助小王完成缴费数据采集,采集后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小王可根据需要,请工作人员帮忙打印非税收入缴款告知书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第二步,扫码缴款。小王扫描粤税通二维码获取缴款链接,打开链接可以选择“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或“使用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

选择“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则小王需要按界面操作指引的提示,跳转到“粤税通”首页后登录企业账户,登录后使用单位对公账户进行扣款;同样,小王也可直接用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后使用对公账户进行扣款。这种方式要求经办人必须为缴费义务人绑定的办税员。

选择“使用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则跳转至“非税收入简易缴款”界面,在这里,小王可输入缴款告知书的编号查询欠费信息,并使用微信个人账户扣款。

如果经办人不需要使用对公账户扣款,选择“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更简单哦!

第三步,打印缴费凭证。

缴款完成后可在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打印缴费凭证。当然,缴费人也可以自行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粤税通下载打印缴费凭证,还可以前往办税大厅申请打印缴费凭证。

自2023年6月1日起,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可以通过平台缴费。关于“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的其他问题,您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就近前往办税服务厅咨询哦!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0篇】2023社保非税收入划转简讯

来源:大连日报

日前,随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顺利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0.6万元缴费入库,大连市实现首笔划转非税收入异地征收工作。这标志着大连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缴效率再上新台阶,大力拓展了“非接触式”缴费服务空间。

据了解,本次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由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在甘井子区建设货运站产生,企业应于项目所在地甘井子区缴纳该笔费款。但由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沈阳,人员均在沈阳办公,所以计划采取跨区缴费的方式缴纳该笔费用。

为做好跨区缴费对接工作,大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解决跨区登记、异地实名认证、重签税库银三方协议等问题。其中,“重新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是一个重要环节。大连市税务局与大连市人防办、市人民银行等多次沟通,建立起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即缴费通知单转换为电子数据留存税务部门备查,税务部门缴款记录实时告知人防办,人防办、税务、人民银行三方及时对账,最终形成“申报-缴费-入库”全流程闭环。

划转非税收入实现异地申报缴费,极大地降低了异地缴费人的缴费成本,切实增进了缴费人对非税收入划转改革的认同感,也为税费服务全国通办提供了可行性操作的具体实践经验。

【第11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第12篇】税务部门如何做好社保和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指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明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通知明确,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新经纬app)

【第13篇】非税收入人员会划转税务

内容提要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23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3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3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4篇】征收非税收入的意义

如果说现在是地方财政最近几年内最困难的时候,估计很多财政人士应该不会反驳。没错现在很多地方的财政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不过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

从中央层面看,之前特别国债和上缴了历年收益大户滚存的利润,已经成为2023年和2023年两年中央预算平衡的特殊牌。展望即将召开的2023年全国两会,老张个人认为中央财政平衡已经没什么牌可打了。因此提高财政赤字率是唯一的选择。当然我们能够感受到各大专家跳出来讲说我国的债务风险可控,负债率比国际上低,言外之意就是具备提高赤字率的条件,那2023年就应该大大方方的提高赤字率解决平衡问题。即使提高,老张认为可能还是无法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矛盾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再创设新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政府,解决财政难题,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当然财政赤字货币化就是这个结果。这个结果其实在2023年保交楼专项贷款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央行的psl贷款开始在去年下半年放量,目的就是给予政策银行发放报交流专项贷款为主的贷款,因为保交楼属于政府事权,但财政无力解决,只好继续发挥融资平台公司的作用去融资,但融资平台公司也没有资产负债和好的现金流,因此继续借款当成隐性债务又在无奈中成为最好的选择。因此报交楼专项贷款属于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这件事也就确定的,但无需问责,因为这是国家的决策。因此没有人民银行类似于psl 这样的货币政策工具怎么解决政府的问题呢?所以这就是现实。

此外,就地方政府而言,土地出让金大幅度下滑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地方财政相当于失去了一本预算,也就是基金预算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因为没有收入。所以才会出现各地城投公司竞相拍地的假象,出现了基金收入的假象,剔除这些现实,绝大多数地区土地出让金为0,而且有的从2023年开始就为0了。这就导致疫情恢复期百废待兴,税收没有起色还在维持,土地出让金几乎没有,唯一维持预算平衡就只能依托非税收入,因此网上大家看到景区经营权和食堂物业经营权的转让比比皆是,不是他们愿意做,而是只有这样才会有非税收入才能用,所以公务员停发工资都正常,甚至有的地方开始追查公职人员兼职收入,抢贪官等等非正常现象,这就导致不仅法定债务违约风险加重,与地方政府关系不清不楚的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出现问题,这些债务就是金融债权,金融风险加剧,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请善待现在还没有债务违约苦苦支撑的融资平台公司,他们真的太不容易了!地方财政这种胡乱造非税的现象老张不相信中央不知道,非税收入的质量是什么样中央也该清楚。既然提高赤字率,那不妨也提高地方的,加大一般债券的发行力度吧,反正大家都是依靠债来活着,还怕什么呢?

【第15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及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与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所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一种成本支出。

那么政府非税收入有哪些管理办法呢?

一、设立和征收管理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的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财政局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2.调整规定

调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办理。

3.部门职责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执收部门不得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

4.强制规定

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禁有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拖欠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加快收缴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二、票据管理

1.种类范围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分为:

(1)通用票据(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专用票据(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3)一般缴款书(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禁止事项

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不得将票据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互相代替。

3.申领要求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4.处理保存

(1)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销毁须经原核发财政部门查验。

三、资金管理

1.强制规定

(1)非税收入必须上缴相应的各级次国库;

(2)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2.分成原则

非税收入分成是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

(1)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2)省级与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3)部门和单位(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3.性质归纳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四、监督管理

1.体制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2.公开项目

非税收入必须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以及标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违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当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还会不断完善发展,它不仅能平衡市场经济与政府收入的分配关系,还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所以大到企业机关,小到公民法人,都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监督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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