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稽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收入稽查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收入稽查是什么意思
小王是做网络技术的,在一家网络公司负责网络维护,业余时间抽空给朋友的公司提供一些网络方面的技术服务,他朋友每个月也会给他几千块钱的报酬。虽然比较辛苦,但是算起来小王每个月都有3万多的收入,毕竟还是单身嘛,还完房贷和车贷,压力不算大,小日子还过得去。只是,最近他有了一点小烦恼。因为公司财务通知他,说税务局说他在别的单位也领了工资,让他补缴个人所得税。小王就很纳闷,税务局怎么就知道他在兼职呢?他可是除了爹妈谁都没说,再说现在拥有多重职业和身份的斜杠青年越来越多了,这种情况不止他一个,税务局也太神了。
1.问题出在哪里呢?
原来是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以后,跟以往大不相同了,如果你自己不主动去申报,信息一旦被税务局掌握,可以说100%会被税务局掌握,那就存在偷漏税的风险,范冰冰不就是个活生生的例子嘛,何况现在又正式立法,处罚会更严厉。那么究竟税务局是怎么知道你在多个单位拿了工资报酬的呢?
首先,在2023年,原国税局和原地税局两个税务局合并了,两家并一家,业务融合、人员融合,内部信息沟通交换的渠道畅通了,征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以前凭借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钻空子的时代也一去不复返了。
第二个原因是税务局借助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能够及时获取更加真实、完整的税源信息。咱们单位公司安装的报税软件,手机上下载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都和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联网,这样一来,内外部信息数据共享的渠道都被打通了,税务局很容易发现并找到你。
第三个原因是税务局人员队伍业务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人家每天也不是坐在办公室喝茶、看报纸,税务局的同志们也在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技能,不断比武练兵来应对日新月异的征管状况。
第四个原因是税务局有一套设置规范、执行严密的税收管理系统,像金税三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随时对纳税人的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比对。这里解释一下,金税三期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上的一个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功能强大,类似于公司使用的erp软件等。
2.税务局是怎么一步步的找到你的呢?
首先,大家都知道,税务稽查的重点就是打击各类虚开发票、虚假发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更是重中之重。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查处虚开发票的效率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升。现在明显感觉到现在在外面发票更难找了,是不是?而且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更大了!就像你以前喝酒还敢开车,现在喝酒还敢开车吗?由于发票不好找,很多公司原来用找来的发票冲账来做所谓的合理避税的方法,现在就很困难。没有发票账上不做工资,那么老板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就不能做成本了,做不了成本,公司就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举个例子,如果这个单位给员工发工资1万,原来是6000发现金,还有4000让员工找发票来冲账,因为现在发票难找了,这4000没有发票,入不了账。不报个税,这4000单位就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00块。老板肯定都不愿意。于是很多企业就选择了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确保工资可以进企业成本扣减企业所得税。
第二,自2006年起,我国要求所有的企业单位对于员工的工资需要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也就是说无论员工的工资有没有超过5000(新个税法实施前是3500)都必须要进行申报。同时税法也一直有规定,支付报酬的单位是有法定扣缴义务的,所谓法定扣缴义务就是说单位不可以通过跟员工私下约定说我把工资发给你,你自己去报个税来这样操作来免除自己的代扣代缴义务,法定就是法定!
第三,金税三期系统一直在不断升级,其中的新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系统是怎么做的呢?大家都住过酒店,在入住办理手续的时候,前台会要求你先出示身份证,在机器上刷一下,以后再要求你对着一个摄像头拍照,拍完照你可以办理正常的入住手续了。我们在机场通关的时候也是要刷身份证、刷脸,那么无论是酒店入住还是机场通关,刷身份证的作用就是通过后台和公安部门联网,来确认你身份的真假。而这一次金税三期升级,把税收征管系统当中纳税人的身份证号和公安部门进行联网进行验证。现在报税分为两步:第1步要求企业在给员工发工资之前先填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重点信息,这些信息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和公安部门进行联网验证。验证什么呢?验证我们国家确实有这个人,身份证号码也是这个人的,验证通过以后,第2步企业再填报这个员工的收入、扣除等项目,然后计算税款,完成一次个人所得税申报。
请看以上这一系列步骤,公司找来的发票有风险,就不愿意接受拿发票来冲账,帮员工规避个税,而没有发票公司又面临着多交25%的企业所得税,不仅如此,那老板最后如果有分红的话还要交20%的个税。财务这边也需要给你去把你所有的报酬都去报税。报税的时候,系统按照身份证号码检索,马上会发现你是a公司的员工在那里拿工资,你在b公司,c公司还做着兼职,d公司还给了你3500的劳务费。于是呢税务机关会在征管系统当中直接看到你在哪几个单位分别拿了多少钱。归根到底就是老板不想就已经支付给你的钱再多交40%的税。
公安部门通过身份证的升级换代,把所有号码重合、有问题的身份证全部进行了梳理和修改,接下来身份证会作为个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被广泛地运用于工作和生活中。而税务机关利用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通过和公安部门联网,在税务系统当中提取所有经申报过的多处有收入的个人信息,就这样一步步的很容易找到你,并要求你按照税法的规定去补税。
3.节税有方法,避税可筹划
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仅让我们的工作生活变得更方便,其实它同时也会让税务局更容易发现税法执行过程当中的漏洞,并尽快的采取措施来进行补救,因此不要再心存侥幸,多处拿钱而不申报。而且新个税法也有规定,税务机关会和银行金融机构联网,那如果未来你的银行账户的变动也被税务局看到了,同时还会将你纳税的情况记入个人征信,你还准备怎么做呢?当然节税有方法,避税可筹划,希望大家持续关注,带给你更多的税收知识,助你依法纳税,轻松纳税!
【第2篇】税务稽查收入信息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2]82号
案件名称 昆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在招募员工时签订合同并承诺最低工资,当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承诺的最低工资时,你单位从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中支付工资差额,作为员工的“工资补款”。2023年收取的代发工资29024138.36元,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当年已全部发放,2023年在营业成本科目中计提工资25341591.62元、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计提工资1764697.56元作为员工工资补款,你单位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显示,实际发放工资48595627.99元,第三方代发7197848.86元,未实际发放的工资336950.69元,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前多结转成本336950.69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294.76元。
你单位2023年代发工资中有部分员工工资6244206.21元未进行申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537.3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昆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umlg71
处罚结果 处少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27294.7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647.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处应扣未扣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56537.3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268.6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2]85号
案件名称 昆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你单位有增值税差额征收项目,2020-2023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进行认证抵扣,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2023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7324.63元,其中劳务外包直接对应成本进项税31907元,办公费及无法直接区分的进项税15417.63元,无法直接区分抵扣的进项税应进项税转出合计13240.76元;2023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金37729.75元,其中劳务外包直接对应成本进项税20148.79元,办公费及无法直接区分的进项税17580.96元,无法直接区分抵扣的进项税应进项税转出合计12481.6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合计少缴增值税25722.3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0.28元。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385.82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57.25元。
2.企业所得税 2020-2023年员工工资核算不准确,虚列工资计入成本,并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3年应删除部分不符合申报规范的员工工资收入110329.56元,无法提供任何支付证据的工资支出357746.17元,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8075.73元,调减补缴城建税及附加794.45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13433.12元,当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2307.59元,2023年6月至7月自行补缴共计868.2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8167.44元。
2023年应删除部分不符合申报规范的员工工资收入13652.5元,无法提供任何支付证据的工资支出872352.00元,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886004.50元,调减补缴城建税及附加748.90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35938.15元,当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767.0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4826.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昆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231l
处罚结果 处少缴的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861.24元;处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0.14元;处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083.72元、处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413.3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税务稽查少计收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892号
深圳市得心应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8164):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5栋8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汇创成鑫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2130,发票号码:19786762-19786764,金额:299979.48元,税额:50996.52元,价税合计350976.00元)、取得深圳市嘉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42140、4403143130、4403151130,发票号码:02735257、03136129、13958162,金额:35493.84元,税额:6033.96元,价税合计41527.80元)为虚开发票。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23年12月少缴增值税921.20,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4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7.6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8.42元;造成2023年1月少缴增值税3184.9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2.9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95.5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3.70元;造成2023年6月少缴增值税1927.8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9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57.83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8.56元;造成2023年9月少缴增值税50996.5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69.7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529.90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19.93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税务稽查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为电气安装行业,对你公司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你公司2023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59402099.00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940209.90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你公司2023年应纳税额1485052.48元,自行申报应纳税额40947.83元。经查询征管系统,未查到你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入库记录。
因此,你公司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485052.48元。你公司2023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75997450.75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7599745.08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你公司2023年应纳税额11899936.27元,自行申报应纳税额0元,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1899936.27元。
虚开发票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征管系统非正常jpg截图、邮寄回执、官网公告,证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2,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发票认证抵扣清单,证明你公司取得已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并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8067606.8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短评
涉案企业取得6份进项发票被定性为虚开,价税合计仅33万余元,涉及税额仅5.7万余元,并不是特别严重的案件。但因涉案企业消极应对税务稽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最终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收到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罚款合计2100余万元的通知,令人唏嘘。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虚开发票
其一,虚开不仅涉及增值税进项转出,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有进项抵扣的功能外,同样具备成本核算的基础功能。因此,进项发票被定性为虚开的,企业首先应当按发票所载税额补缴增值税,此外,如果企业没有发生真实采购业务,发票所载不含税金额属于虚增的成本、费用,企业应当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其二,消极应对税务稽查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企业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本案中,如果涉案企业按规定提交账簿资料,没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只需补缴增值税5.7万余元、附加税费6千余元,按查账征收方法,补缴企业所得税8万余元〔(299979.48+35493.84)*25%〕,合计14万余元。但因企业未按要求提供账簿资料,构成“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方法,以“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重新确定企业应纳税额。
经核定,企业产生了高达1300余万元的纳税义务。此外,企业还被定性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构成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务机关除有权要求企业补税外,还可以处以少缴税款0.5倍到5倍的罚款。本案中,税务机关按0.6倍标准,对企业罚款高达800余万元,补税罚款合计2100余万元。
其三,企业应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妥善应对税务稽查。很多企业认为其在日常经营中没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的通知置若罔闻,殊不知税务风险具有外部性,尤其是涉及到发票问题时,上下游企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传导到中间企业。因此,不管企业涉嫌何种税收违法,也无论涉案金额大小,我们都建议企业积极配合税务稽查,不能消极抵抗,更不能直接走逃失联。在稽查应对环节,只有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有效提出抗辩意见,才能推动案件妥善解决。
因此,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就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以前述案件为例,如企业确实有虚开故意,至少可以积极提供账簿资料、补缴税款,避免导致企业所得税核定和定性偷税的风险。如企业本身没有虚开故意,应当进一步确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如是则只需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无需作出任何调整。
【第4篇】税务如何稽查酒店收入
案列
某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来由于客户举报,被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检查,举报的原因不是餐费不开发票问题,而是这家酒店经营的外卖开具的发票适用税率到底是6%还是13%的问题!
先看看这家酒店到底经营什么外卖?
经过税务部门实地检查,发现酒店所谓的外卖其实就是从各地购进的一些特产摆放在大厅销售,类似于麻花、煎饼、扒鸡等,这些商品购进后并没有经过酒店再加工,属于货物销售,应该按照13%缴纳增值税。
税务部门随即要求该家酒店进行自查自纠,对以往销售的商品属于适用税率错误的,依法补缴增值税、滞纳金以及罚款处理。
提 醒
1. 会计人员一定注意区分清楚,餐饮服务和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完全不一样;
2. 餐饮服务里面的外卖是指经过酒店的再加工后对外销售,这个可以适用6%税率;
3. 对于酒店直接购进后销售的商品,不属于餐饮服务,不能按照6%缴纳增值税;
4. 再次提醒:不要擅自扩大酒店中外卖的范围。
参 考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疑 问
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到底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复:
对于客人吃饭的同时喝的酒水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主业适用税率,也就是按照6%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5篇】半年税务稽查收入
在近日公布的2023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上,前十名的收入总和近17亿元,前三十名的收入超过了35亿元,前五十名的收入近50亿元。
登上这份榜单的百位名人去年一年的总收入达到70亿9530万元,入选的门槛是2500万元,其中收入过亿元的名人共有14位,他们的收入总和(21亿4810万元)占榜单总收入的30.27%,而且不包含名人名下的投资性收入以及经营性收入。
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鹿晗收入1亿8160万元位居第二,周杰伦以1亿8150万元收入排名第三。
在天眼查中发现,范冰冰分别是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无锡唐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
另外在无锡爱美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李晨,范冰冰是监事,天眼查的股东信息显示,李晨与范冰冰各自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人民币,时间为2023年11月。该公司对外投资了四家企业,分别是纵横星购(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连美牛贸易有限公司、倾惟(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笔笔富科技有限公司。
看了演员们的收入,我们普通凡人是羡慕不来的,下辈子投好胎的准备吧!
【第6篇】税务稽查关于收入
笔者近期浏览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执法文书,发现吕某因汇算清缴少申报综合所得收入被税务稽查,以下为执法文书内容(经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2〕256号
吕某:(纳税人识别号:略)
经我局(所)于2023年10月24 日至2023年12月05日对你(单位)2023年01月0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交办案源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2019-2023年度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申报,其中2023年度收入为457433.07元,2023年度收入为439465.4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共计32253.7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2,253.7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综合业务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7篇】开展税务稽查收入
在税务稽查中,收入是必查的重点项目,企业未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不准确,或收入确认不及时,都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的大部分收入都会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笔者以这两个税种为主,总结近年来税务稽查中常见的收入问题,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问题及差异
(一)收入确认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企业开具发票,就须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个一般没有风险,风险在于有些企业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开具发票就不确认收入,待开具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只要收到销售款,就应当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尤其是近两年降低增值税税率,有的企业在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发布后,故意推迟到政策实施后再开票并申报纳税,以适用低税率,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时,先计入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待后期开具发票后,再在“未开票收入”中填写负数冲减。
2.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不确认收入。这也是不对的,企业所得税上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增值税开具发票即确认销售额,而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额,所以企业应当根据各税种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实现,避免延迟纳税。
(二)视同销售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3种视同销售行为。笔者在稽查工作中经常发现,企业存在应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的问题,尤其在营改增后,企业无偿提供服务但未视同销售的问题十分普遍,如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但实务中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确定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扣缴手续费问题
1.增值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都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相应的手续费。该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存在争议。有的省要求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有的省则明确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风险。
2.企业所得税
虽然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争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不少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特殊收入”问题
(一)混合销售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不少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但故意拆分合同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应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但企业分别适用销售货物和交通运输的税率。
(二)兼营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有的企业兼营不同业务未分别核算,未从高适用税率,从而产生风险。
(三)差额征税问题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特殊政策,房地产、建筑、旅游、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行业可以适用差额征税,但都有严格规定。目前企业在差额征税方面常见的问题有:不允许差额征税的企业也扣除了差额,扣除的差额项目超过政策规定的范围,混同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政策,人为扩大差额扣除金额等。
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问题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退货问题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存在税会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税收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例如某企业2023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23年2月发生退货,则在会计上冲减2023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度再做相应调减。不少企业忽视了该规定,没有做纳税调整。
(二)政府补助问题
尽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三)不征税收入问题
不征税收入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不对的。
二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三是5年未使用未调增。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四)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由于税法没有详细解释,如何判定该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存在争议。目前常用的判定方法是,若债权人已经注销、破产、死亡,或者走逃(失联),那么应视为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若债权人已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那么也应视为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
因此,若企业的应付款项长期未支付,应考虑是否确实无法偿付,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认为该应付款项并非确实无法偿付,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本文作者:马泽方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第8篇】税务稽查税收入库
当企业面对税务稽查的过程中都有哪些方法呢?
(1)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2)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
②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
③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④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况,检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情况。
(3)税务约谈。
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发现的税务问题或疑点,向纳税人提出疑问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责成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
(4)账务检查。
账务检查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和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据以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
①按检查会计资料的顺序,账务检查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②按检查资料的范围,账务检查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③按查账应用的技术,账务检查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
(5)盘存检查。
盘存检查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到现场对被稽查对象的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盘点,并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比较,从中发现账实不符和财物短缺、损失、隐瞒销售和虚增成本等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盘存检查是账务检查的延续和补充。通过专项盘点,可以查出纳税人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纳税人有无账外经营的情况。
盘存检查有实物量盘存和价值量盘存两种方式。
①实物量盘存。
实物量盘存是对以实物数量计算的流动资产进行盘存检查的一种方式。
案例1实物量盘存应用。
某企业4月5日盘点库存某材料为800千克,4月1日至4月5日,该材料购进入库900千克,发出领用600千克,该企业3月31日账面库存数为400千克,则3月报告期账实差额的数量计算如下。
账实差额=(抽查时间库存数+上期末至抽查时间发出数-上期末至抽查时间购入数)-上期末账面库存数=(800+600-900)-400=100(千克)
②价值量盘存。
价值量盘存是对货币资金以实物量计算价值量管理的企业进行价值盘存的一种方式。
在盘存货币资金时,若发现未达账项,调整后的企业存款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的期末余额不符,或以白条抵充现金的结存数,应注意审查企业有无收入不入账或资金账外活动等问题。
以商品流通企业为例:盘点库存商品价值时,可直接用实际盘存的价值量与账存价值量核对,检查有无漏报商品销售收入;也可以将实存商品售价金额换算为进价成本,结合“商品进销差价”账户的贷方余额,检查其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是否正确。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盘商品进价金额=库存商品售价金额+(1+平均批零差率)账存商品进价金额=账存商品售价金额-商品进销差价余额案例2原材料盘存异常,多转发料成本。
某企业生产甲产品,所用主要材料为a材料。税务人员审阅某月a材料明细账时发现,当月末,账面结存数量50千克、金额为红字10000元。询问原因,会计人员找出一张借据,称是该材料供货不及时,因生产急需,向某关系企业借入a材料2000千克,金额为20000元,尚未及时入账所致。
但是,即使将此项业务入账,结存材料数量为2050干克、金额为10000元,单价为4.88元,与该材料10元左右的平均单价仍有较大出入。于是,税务人员决定盘点a材料。
盘点结果是:盘存数量2500千克。并核实自当月末至检查盘存时a材料并无新的收、发料业务。该企业除借入材料未入账外,也再无其他正常原因。可以确认该企业a材料账面结存异常是错转发料成本所致。
以复盘数量与借入材料调整后的账面结存数量相减,其差额为450千克(2500-2050),即多转的材料数量为450千克,多转的材料成本为15000元(2500×10-10000)。
(6)调查。
调查是指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采用观察、查询、外部调查等方法,对稽查对象与税收有关的经营情况、营销策略、财务管理、库存等进行检查、核实的方法的总称。
根据稽查对象和稽查目的的不同,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和外调法。
①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检查人员通过对被稽查单位的实地观察来取得涉税证据的方法。
通过此方法,可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环境证据。
运用观察法时,检查人员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从中发现其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收集证据,查明被稽查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客观。
某稽查组对某银行营业部进行稽查。在进行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注意到该营业部电子显示屏是由数百块小的电子显示模块组合而成的,于是产生疑问:电子显示屏是作为一个整体资产使用的,那么他们是如何对这些小的显示模块进行核算的呢?
通过查明细账发现,该银行营业部于2023年12月10日至17日,分若干次在“低值易耗品”账户中核算这些小的电子显示模块,共计金额276800元,年终时,将其一次性列入成本。
查询法是指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等方式来证实客观事实或书面资料,取得涉税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
②查询法。
查询法又分为面询和函询两种方法。
③外调法。
外调法是指检查人员对发生怀疑的外来凭证或外地往来款项,通过发生地外调以取得证据的一种调查方法。外调法可分为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
(7)分析检查。
分析检查是指对被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采用数理统计和逻辑思维方式进行客观分析判断的一种检查方法。
分析检查结果仅能揭露事物内部的矛盾,而不宜作为查账定案结论的依据,因此还应结合其他查账方法来证实问题的本质。
常用的分析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控制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
①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将纳税人会计资料中的有关项目和数据,在相关的时期之间、指标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地区或行业之间进行动态或静态比较分析,从中发现问题,以捕捉检查线索的一种检查方法。
通过比较,观察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增减变化是否合理,从不合理中发现疑点,为纳税检查提供线索。比较分析法包括绝对数比较和相对数比较两种方法。
②推理分析法。
推理分析法是指运用逻辑推理,根据事物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对将会计资料提供的数据,结合财务活动规律,综合对照进行推理判断的一种分析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推理分析法一般应用于企业资料变动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平衡关系的分析。例如,货币资金的加速周转,必须同时引起存货周转率的提高和生产或销售数量的相应增加,最后表现为企业经营利润的实现。
③控制分析法。
控制分析法是指根据不同经济数据之间存在的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用科学测定的数据,来验证账面记录或申报纳税资料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例如,根据纳税人的流动资产的质量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纳税人的库存材料分析纳税人的产量等。
常用的控制分析法有以存核销、以耗定产、以产定耗等。
④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是指将影响某一事项的各个因素分离出来,在此基础上分析各个因素变动对该事项的影响程度,以便进一步查明原因的一种分析方法。例如,主营业务利润的各个影响因素可分解为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主营业务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和品种结构等。
通过测定各个因素的变动对主营业务利润的影响程度,便可判明各因素影响程度的方向和大小,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具体原因。
【第9篇】2023年税务稽查收入
工资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为这个是每一位会计新手或部分hr人必做的工作之一,而现在这张表出现了大问题!随着各项政策的更新和换代,工资表也越做越提心吊胆,不因为别的,因为你做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今年税务稽查与往年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个税方面;而个税的重点就是工资薪金。
工资表示例
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
现在监管不同以往,更加严格,更加精准,以前使用多年的“避税”老路子,已经被堵死了,如果坚持要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税务风险。
老板、股东、财务等企业经营管理者,应高度重视税务安排的合法性,不然,就不止补回以前逃的税款,还需要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以及大额罚款,还会给企业带来名誉和纳税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损失。
01“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甲企业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以达到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少缴纳养老保险的目的。甲企业为了满足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的条件而弄虚作假,这样不仅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而且很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案情简介: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通过了解得知,三年来甲企业并未增加生产设备,仅是对关键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生产技术上改进,使得生产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为此,税务人员对甲企业进行了五项实地核查,即生产计划及安排记录、员工考勤表、加班补贴表、工资支出及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等资料。
通过核查发现两个异常情况:
一是各部门员工考勤实际人数总和大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职工人数;
二是职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远高于当地同类企业水平。再结合此前发现甲企业“劳务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甲企业可能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原来,甲公司发现税务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检查是否有虚增技术人员的现象,很少检查企业职工总人数,便决定反其道而行,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数,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且还可以达到企业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的方式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说到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对于今年的税务稽查,工资薪金是重点,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02税务主要稽查四个方面,企业赶紧自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一是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
二是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35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
三是检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
四是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
最终经过核查取证,稽查人员确认,这家企业在2023年~2023年期间,通过非法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虚列10多名企业人员,虚增工资费用60多万元,以此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
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承认了违法事实。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03工资表9个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2、人员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3、工资是否合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是否申报了个税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年终奖不再适用优惠算法,即不能再单独计税,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04公司发工资如何合理筹划?切忌再次违法
利用离职补偿金避税、现金发工资、贴发票报销、两个银行卡、第三方转账等方式方法明显违法,就别给自己和公司找麻烦了。
提醒
1、个税将是2023年的必查项,只要查个税必查工资表,企业一定要做好自查!
2、自己单位员工离职了,尽快删除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员工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后续麻烦。
3、自己离职了,记住离职前先去税务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你会存在关联风险。
4、千万不要用个人卡收款发工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私设小金库相当危险。
5、长期大量零申报的企业可能被预警。注意了,企业长期工资3500或5000元左右也是稽查的重点。
6、社保是否足额缴纳,与个税申报人数是否一致都会被稽查。如果社保人数和申报个税人数不一致,将有大麻烦。
7、多关注财税最新政策,跟上政策步伐,否则容易出错。
本文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中国税务报、财税解读、税来税往、郝老师说会计、大白学会计
【第10篇】少申报收入稽查案例
很多企业在日常的销售行为中,会发生未开票收入:即客户付了钱,但并没有索要票据。需要大家警惕的是,未开票收入也是正常的经营收入,也需要申报纳税,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和企业惹来大麻烦。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在2015-2023年之间,张某是一家售卖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店的老板,在日常经营中,会从上游大批量的进货各种数码产品及配件,并取得大量的增值税专票。同时,由于面向的消费者多是自然人(个人),存在部分顾客不索要票据的情形,因此形成了大量的未开票收入。
张某对于这些未开票收入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进而使得公司产生了巨大的留抵税额。张某看到“商机”,在没有真实业务,或真实业务很小的情况下,为一些企业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票,进而赚取3.5%-6%不等的开票费用。
同时,通过多个个人账户回流开票资金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名下,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最终,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张某为其他公司虚开2017份增值税专票,价税合计高达4587万,并因此非法获利192万余元。
最终,张某被法院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同时192万余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创意配图:网贷 p2p 监管
这是一个因为未开票收入牵出的涉税大案,进而老板可谓教训惨痛:不仅违法所得被全部追缴,还要坐牢8年。同时,这对于广大老板和会计而言,也是一个警示:在日常经营中需要重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同时对于虚开要坚决避免,毕竟搞不好真的会坐牢。
另外,对于未开票收入所引发的风险也不止于虚开,还有可能会造成偷逃税。
湖北吉某机电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在公司纳税申报的过程中,让代账会计周某用未开票收入负数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并以此虚假申报的方式逃避应缴税款。据税务局查明,杨某某公司少计收入486万余元,少交增值税将近70万。最终杨某某不仅补税近70万,还被法院认定犯逃税罪。
纵观各地税务局披露的涉税违法案例,因未开票收入被查被罚得比比皆是。那么未开票收入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企业应该如实对外开票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千万别错误地以为,不开票收入不用申报,申报表上的未开票收入栏次并不是摆设。
而且,当前大数据加持之下,税务局通过系统比对同地区、同行业的纳税申报信息,很容易发现未开票收入不申报的涉税疑点,进而就是稽查。一旦被稽查,后果就大了。
另外企业在申报不开票收入的时候,还需要保留合同、收款记录等相关的证据,以应对后续的检查、开票等事宜。
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利用不开票收入偷税,或者利用未开票收入形成的“富余票”虚开敛财,都很容易被查被罚。届时,不仅要补税,还有罚款和滞纳金,更为要命的是,逃税和虚开还都涉及刑事责任。
【第11篇】稽查查补收入任务
案例:
我公司2023年被稽查局检查,发现2023年20万元所得税收入未确认,稽查局要求按照20万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同时缴纳滞纳金并罚款一倍。我公司认为截至2023年又未弥补亏损,因此即使当年确认了该部分收入也不会造成当年度交税,不应当补税、处罚。请问谁的观点是对的?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其实早在2023年就有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文件专门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允许查补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有剩余的,应要求补税并处罚。
不难看出,税法文件的逻辑很清晰:
第一,所得税永远是按照年度缴纳,不能将某一笔收入或费用单独拿出来说事,即使调整也是放在当年度的大背景下来讲;
第二,所得税查补收入也是收入,应当同其他收入一样可以弥补前期累计亏损,不能将这个收入单独拿出来不允许弥补亏损;
第三,税收检查的最重要标准是看企业有没有因此造成当期少缴税,如果造成少缴税后果,就应当补税同时接受处罚,如果虽然收入未能计入,但并未造成后果,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即可,不涉及补税,没必要也不应当实施处罚。
【第12篇】自查列入稽查收入
正所谓,年年岁岁汇算清缴,岁岁年年政策不同。2023年在经历了一系列政策变革后,今年“严”值爆表的汇算清缴,小主们需要格外注意!
今日小好将围绕202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收入”进行讲解,详细阐明汇缴收入的涉税补救方法,帮助会计们分块应对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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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自查涵盖的范围
一、日常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
由于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同,一个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于另外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是其他业务收入。如: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企业也可能有些剩余房屋出租收入,此房屋出租收入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对于租赁行业来说就属于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确定一个企业的收入是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关键是要看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日常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日常收入。如:工业企业销售的边角料收入等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非日常业务收入的确认
主要包括:手续费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违约金收入、取得的补贴收入、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收入、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收入、代销收入、分期收款销售等。
- 02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补救
在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当做好以下一些方面的补救措施:
一.日常收入方面
收入是否全部确认?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企业应当做到:
1>全面梳理企业的全年收入情况,检查企业有无未确认收入的部分,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
2>通过往来账检查有无未开票收入。
3>通过企业资金流水检查有无未开票收入?
4>通过其他途径检查有无未开票收入。
二.企业其他收入方面
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手续费收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取得手续费收入未确认的情况。
【核查建议】检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情况。
2是否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情况。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是否存在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的情况。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是否存在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的情况。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况。
【核查建议】
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6是否存在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况。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7是否存在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情况
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汇缴过程中,要注意这么多的涉税问题:票量突增;存货周转、成本费用、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同比变动不一致;往来挂账与收入、成本同比变动等等。
这么多问题,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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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代销收入未确认的情况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代销商品发出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数量、金额向供货方结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委托方。
税法规定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定收入实现。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国税函〔2008〕875号)
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对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专门进行规定,所以在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会计制度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9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
如果企业存在分期收款销售情形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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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税务稽查与税收收入
距离今年办理去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不到两个月了,近期税务总局密集公布几起个税汇算相关违规案例,无不表示税务机会对个税汇算的重视程度。
早在2023年,中共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五项提到: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收入一高,就会想方设法减税,在不避税的情况下个税最高可达45%。
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个税汇算只申报工资薪金,其他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通常不并入清算。现在银税信息实时共享,任何偷逃税都无处遁形,不是不查,只是时机未到。
还有甚者,虚假填报附加扣除项目,去申请退税,比如,网上流传的刘某某,未实际购买商业健康险,但在填写个税汇算申报表时,虚列商业健康险,以达到退税目的。
财务人员对政策的不理解,也会形成过失,漏申报个税,给员工带来风险。比如发放的过节补贴、通讯补贴、生日补贴也属于工资收入一部分,财务人员未注意列入工资明细申报个税。
个税汇算漏报、虚报,后果有多严重?
今年个税汇算公告新增处罚项:
其次会影响个人信用,就是情节严重的,会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其表现出来的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就是:贷款、坐飞机、坐高铁等等会受到限制。
【第14篇】以稽查收入为抓手
典型的案件,继影视明星之后,对网红等高收入人群的偷税漏税查处来了,这些高收入群体应按照查账征收来征收个税。另外,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笔者的想法:未来这些行业人士属于高收入人群,不得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税局肯定会进一步规范其纳税形式与环节的。
另外,这个案例表明的“虚构业务”是禁不起稽查了。做税务筹划,一是具有的合理商业目的,二是必须有真实业务支撑,三是必须要有一套风险管控系统。这是基本的门槛,脱离了这个,大家都懂。
我不清楚金税四期上线的具体时间节点,但是从目前园区税局的反馈来看,全新的开票管控系统较之以前更加智慧化,月内开票额度超过限定,自身公司税负准线大大低于行业预警线,所属的行业属性等……被税局风控打入“异常”的可能性极高,一家企业如果隔三差五处于进入风控,解除风控的状态,业务很难开展下去了,到时候,可不是专管员一个人的事情了。
再来说网红主播的收入,主要看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取得了收入,下图都是目前常见的合理合规合法的纳税形式,税局稽查也默认的。
但是某些主播业务不真实、合同流有问题,资金流也不一致,就算采取一些税收筹划手段去规避高税负问题,是禁不起稽查的,不能只是注册形式,而没有真实业务的支撑,说不过去的。
另外,风控尤为重要,不能只是口头上,书面上说说而已,是落地到实处的。我曾经总结的税务筹划十大风控:政策、法务、园区、业务、资金、发票、税务、财务、企业,、反馈风控,必须一一落实,看下图:
说了这么多,我更倾向于认为,税局透露的意思是,高收入群体,包含的网红主播,征税的趋势是这些行业属于高收入人群,不得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是进一步需要规范纳税。
【第15篇】税务稽查以前年度核定收入
先看一个稽查的处罚告知书要点: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
……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29元,已纳5××××.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35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 偷税。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345××××.61元。
外行爱看热闹——虚开发票40万竟然罚款345万!(因为该公司同时被查出40万普票虚开)
也只能看热闹——看,不认真提供资料,后果就是罚款345万!
内行要看门道!
不论是当事企业还是围观学习的人,都要有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具体态度方法等可以参看拙著《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蓝敏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面对这一类《处罚告知书》文书,一定要理清其逻辑,找到其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的关系,才能知道是否有问题,问题何在,如何正确应对。
税务核定的金额能否按偷税处罚,这实际上已经是一个“老生长争”的问题了。整理一个这个处罚告知书的逻辑:
事实1: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检查、提供资料
事实2:税局无法准确核算被查企业的纳税额
依据:相关的核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论1:实施核定,要求补税
最终结论:基于结论1,定性为偷税,所以罚款
理清了就会发现:
最终结论的核心问题就是:依《税收征管法》第63条,没有认定偷税的事实基础和证据基础——违法事实不清。
按《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有三个前置行为条款,必须满足三者之一,再导致少缴税,才构成偷税。先讲这三个行为前提: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就本例来说,如果要得到偷税的结论,应该是第1点:“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上事实,才能定偷税。
从《处罚告知书》的表述看,只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提供资料”,这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行为靠不上边。
伪造、变造,是指做假,需要分别有真、假的证据与对比才能认定。
隐匿,纳税人不接受调查、不提供资料的行为不能证明是隐匿行为。用例子来说,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会计核算,就不是隐匿。反之,如果进行了会计核算但却把资料隐藏起来,就是隐匿。隐匿与否,必须要用证据进行证明。
销毁,同上理,销毁也需要证据证明,把原来存在的东西,销毁灭失了。
所以,仅仅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构成偷税,不满足《征税法》第63条的偷税定义。
进一步讲,如果会计把公司的账本烧了,或把公司电子账套删除了,其行为恰恰被监控录下来交给税务,或者有人作证,充分的证据让税务有理由认定存在“擅自销毁账簿”的行为,那是不是就可以定性偷税了呢?
依然不能。
既然账已销毁,如何查账?如果“无法查账”从而导致无法核算清楚纳税人应该交多少税,正如本《处罚告知书》所言:“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那么也就无法确认纳税人是否少缴税。自然也就无法定性偷税。
对比一个反例,如果税务稽查通过其它证据,比如具体的合同、资金、客户证言等,证明有哪些业务被隐瞒、有多少金额利润没有申报,这才是真正的少缴税认定,定性为偷税就有一定基础了。
难道依《征管法》35条核定的金额,也不能认定纳税人少缴税?
不能。因为35条只是授权条款,税务人员依条款行使核定权后才导致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义务后,则纳税人应该限期申报纳税,在申报期限到来之前,都不构成少缴税——可见,期限前申报缴纳的话,甚至连滞纳金也没有!
当然,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后要求限期申报,如果纳税人逾期还不申报,这就构成偷税了。不论之前是不是存在擅自销毁账簿的情况,税务机关都可以直接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一点来认定偷税。
那么,退一步讲,如果不定性为偷税,税务稽查能不能按《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呢?
64条款二款的规定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它没有63条那样的复杂前置条款。
依然不行。
问题依然出在“少缴税”这一点上,通过核定产生的纳税义务在核定时产生,在核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纳税,都不构成未申报、少缴税。
基于《征管法》63条或64条处罚的前提一定不是“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一定是“我局算清了你公司少交了多少企业所得税”。
那么,拒不提供资料的行为难道就放过不成?
当然不是。
公司如果不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基于“双随机一公开”正式立案下通知的税务执法检查(不一般的所谓“调查”、“走访”“情况说明”等),这样的检查如果不配合、拒绝、扯谎、拒不提供资料的话,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最高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还可以没收其发票、停售发票,有妨碍执法行为甚至可以移送公安。
就本《处罚告知书》的表述来看,本案例应该是适用《征管法》第35条第(三)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具体是第(三)项的后一种情况: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所以,核定征税没有问题。近3亿的收入才交5万的所得税,还不拿账给我看,任谁当税务稽查也会核定。并且,如果是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还可以罚5万元以下。
但按《征管法》63条或64条进行罚款,事实与证据上就有可争议之处了。
来源:蓝敏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