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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7 13:25:03 查看人数: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确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

【第1篇】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

近期,多有自媒体解读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但因未开具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政策依据。笔者根据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也跟风谈一谈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

应该说企业对外开具发票的法律规范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这里所述“应当”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时,有义务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方(以下称对方)开具发票。与之相对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里的收款方是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对方开具发票,向对方开具发票而不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论对方是否索取发票。该规定并非教条,而是由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体制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应该是对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效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管措施。

当前,部分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无需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即所谓“无票收入”的范围有随意放任的现象。所谓“无票收入”应该是指企业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按税收政策规定无需开具发票的收入,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中无需开具发票的例外或特殊情形。而税收征管中允许对企业取得“无票收入”后又开具发票的调整申报是对计税依据的客观认定,并非是对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行为的认可。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提醒注意是: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对方开具发票或因对方不索取发票而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2篇】企业确认收入含税

案例一‬:a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销售100台电风扇,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单价为160元。a公司收入确认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a公司应确认收入:16000÷(1+13%)=14159. 29(元)

案例二:b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出租房屋,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取得当年租金收入20万元。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收入确认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b公司应确认收入:200000÷(1+9%)=183486. 24(元)

【第3篇】未确认收入算权责发生制吗

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vs. 收付实现制(cash basis)

原创 susan susan的商科小讲堂 2020-03-13

商业培训与咨询 | 作者: susan 整理: susan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史密斯夫妇在悉尼开了一家清洁公司,每晚会去客户的办公室打扫清洁。每个月月底打扫完之后会将发票(invoice)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客户。

澳洲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史密斯夫妇的清洁公司选择澳洲的财务年度记录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3年6月30日这一天,他们照常做完清洁之后将这个月的800澳币的发票email给客户。14天之后,也就是2023年7月14日,客户根据发票金额将付款全额打到了清洁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那么请问:这笔清洁的收入,公司应该记在6月30日,也就是2018-2019财政年度?还是7月14日,也就是下一个财政年度2019-2020?

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先从一个基本的会计假设 - 会计分期(accounting period) 开始说起。

什么是会计分期?为什么会有会计分期这个假设?

因为企业的运营是持续不断的,可是如果老板想要知道企业定期的经营状况,或者每一期较之前几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或者同一期跟其他同类竞争者相比是超越了还是落后了,那就需要把这一期一期按时间段切割开来。所以,会计分期是连续的,相等长度的时间段。

通常来说,会计上会以一个财务年度为一期。

企业在每个财务年度记录自己的经营成果(financial performance)及财务状况(financial position),以便可以进行自身在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以及行业间在同一时期的横向比较。

既然我们理解了会计分期的概念,那么同样的一笔费用,记录在不同的财务年度里,对于当期的财务影响是不一样的。

回到我们一开始的案例,如果史密斯夫妇的清洁公司将这800澳币的收入记录在6月30日,那么2018-19财年的总收入就会增加,在其他交易记录不变的情况下,净利润也会增加,那么相应的应付税金也会增加。同理,如果将这笔收入记录在7月14日,那么下一个财年会受到同样的影响。

那么关于记录的时点,会计上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呢?

有的。

这就是我们要说的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e)和收付实现制(cash base)。

简单来说,权责发生制是以实际发生为确认的标准;而收入实现制是以实际收支为确认的标准。

那澳洲会计准则(aasb)对于该使用哪种确认方式有什么规定吗?

也是有的。

准则第101号,aasb 10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里面提到:

对于需要准备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 financial statements)的企业(比如:上市公司),报表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准备。

相对的,对于需要准备特定目的财务报表(special-purpose financial statements)的企业(比如:私有的中小企业),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中任意一种来准备。但需要注意的是,报表的准备需要具备一致性。因此一旦选定,不能随意更改,除非作出相应的披露。

权责发生制在会计科目中的应用:

因为交易要按照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收支去记录,所以会计上出现了一些会计科目,是专门为权责发生制而创造的。比如:

1. 预付账款(prepayment)- 付了钱还没拿到商品或接受到服务;

2. 预收账款(unearned revenue)- 收了钱还没提供商品或服务;

3. 应计收入(accrued revenue)- 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但还没收到钱;

4. 应计费用(accrued expense)- 拿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但还没付钱。

这是账户都体现出了实际发生与实际收支之间的时间差。

总结一下:

今天讲了一组关于确认时间(time of recognition)的概念

由于企业有持续经营的特征,我们需要把企业运营的时间切割成连续的,相等长度的时间段,会计上称之为会计分期。通常一期为一个财务年度。

由于会计分期,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就非常重要。

确认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而定。

确认时间

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e)是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来确认;

收付实现制(cash base)是按实际收支的时间来确认。

因为实际发生和实际收支之间可能会有的时间差,我们创建了一系列的会计科目来作为连接。

那么回到我们一开始的问题,考虑到史密斯夫妇经营的可能是一个中小规模的生意,并且不需准备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那么他们可以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中任意选择一种方法来进行交易的时间确认。

如果选择权责发生制,那么这800澳币的收入应该记录在2023年6月30日,也就是清洁服务实际发生的时间。

而如果选择收付实现制,那么这800澳币的收入应该记录在2023年7月14日,也就是实际收到付款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方式需要保持一致性。如果要变更,需要披露原因。

拓展知识

今天想讨论一下基于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行为: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管理者会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earnings / profits)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企业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那企业是怎样控制或调整收益的呢?其中一种方式就是调节主观应计的账目(discretionary accruals)。比如说:上市公司在年报发布之前,为了尽可能最大化收益,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通过调高收入(accrued revenue),或减少费用(比如改变折旧方法,通常库存调节等)来实现。

但也要注意,调节尺度过大,不合规了,那就不再是盈余管理,而是欺诈(fraud)了。

(隔壁班金融小哥轻哼一声:调来调去这么不透明,还是金融行业直接,我们看现金流~)

脑洞没有天花板

两个人确认恋爱关系,和领结婚证,哪个事项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呢?

你们觉得权利和责任发生的时间点在哪里?

--- end ---

【第4篇】开发票就是确认收入吗

我是一个拥有近十年互联网行业财务工作经验的财务工作从业者,在优酷、360等美国上市公司财务团队工作数年。因为公司在美国上市,那么财务报表就要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us gaap)的要求来提供,而作为国内的企业,又需要按照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prc gaap)来处理会计业务和提供财务报表。

事实上,大部分的中国企业也不是在按照中国财务会计来处理会计业务,尤其是在收入确认问题上,很多企业都不是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来确认的。

你想想你自己的公司在根据什么确认收入,是不是在根据开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当前中国很多公司确认收入的现实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跟中国的财税审计等环境息息相关。

审计方面,中国存在巨量的中小审计事务所,这些事务所为了获得客户,他们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往往报价一两千块钱,这样的价格审计事务所为了控制成本往往就是从客户那要来科目余额表一两天就完成审计报告,他们连客户的帐薄、凭证都不会去翻,更别提审计的各种穿行测试等流程了。这样的审计往往不会去管公司的收入是怎么确认的;

税务方面,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税务当局实施以票管税,也就是根据开票的金额来管控增值税,为了方便税务的要求大部分公司也就心照不宣地根据开票金额来确认收入。

企业方面,一方面财务人员为了减少税务风险应对税务的检查,在财务处理上会往税务要求靠近,另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也不会招聘太多财务人员,而人员的不足就会导致财务人员在做财务处理时就会尽量地去简化处理,直接根据开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无疑也是简化的一种提现,再者,企业的财务人员薪酬普遍不高素质参差不齐,也达不到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去确认收入的要求。

事实上,在确认收入时,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遵从以下原则: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具体行业或具体业务时,又有很多细节方面的差异。在提供商品时,要关注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风险报酬的转移,比如fob或者cif条件下的交货。在提供服务时,要关注服务提供的进度或者完工百分比。

美国准则根据sab no.101&10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c、d、e、f)时,才可以确认收入:

e(evidence) 即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销售约定存在;

d(deliver) 即货物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

f(fixed) 即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铺价格是固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

c(collectability)即可以合理确信能够收到货款。

从上面prc和us gaap的收入确认的规则看差异不大,真正大的在于公司是否严格按照这些准则在执行,以及其他机构如审计事务所是否严格地在按照审计流程和制度在执行事务。美国准则在一些细的方面有更多的指南,如紧急工作组的很多收入确认的指导。

国内的收入确认往往被税务套上了紧箍咒,在按照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确认收入的同时,还要结合《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综合来考虑。

【第5篇】2023年新准则收入确认原则

广告制作费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是否应该用时点法确认收入?

广告制作费根据税法要求是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是否应该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如果是这样,那是否造成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

参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标准化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等,结合新收入准则关于时点履约义务与时段履约义务的区分,然后对照具体的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判断会计核算对收入确认应采用时点还是时段。

如果广告制作费,需要客户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制作报酬或大部分报酬的,在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前,客户只支付少量定金(预付款)或客户中途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并不能补偿制作成本支出的,应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 (四)项第2点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1.收到定做方的定金(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制作过程发生的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制作完成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银行存款

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综上,会计核算在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时,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因此二者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如果跨年度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第6篇】如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兴起社会文化建设新高潮,证券监管部门提出了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文化发展繁荣的支持服务功能,推动了文化产业上市的新高潮,近年来上市的有凤凰传媒(sh601928)、出版传媒(sh601999)、中南传媒(sh601098)、粤传媒(sz002181)、皖新传媒(sh601801)、光线传媒(sz300251)等。文化产业涉及面比较广,包括出版发行、广告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收转、动漫电影及电视剧制作、影院及剧院、拍卖及艺术品,不同类型文化业务特点及盈利模式差异较大,收入确认也有所不同。

1、影视剧制作、艺人经纪及衍生收入。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sz300027)为代表的影视企业,其电影片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电视剧制作发行及其衍生收入、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收入等通常按照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1)电影片票房分账收入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电影片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及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电影版权收入: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且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

(2)电视剧销售收入

电视剧销售收入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前采取全部或部分卖断,或者承诺给予影片首(播)映权等方式,预售影片发行权、放(播)映权或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款项,待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给预付款人使用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3)艺人经纪业务收入

①艺人经纪业务收入。艺人经纪业务包括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及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两类。艺人代理服务收入:在公司旗下艺人从事公司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演艺等活动取得收入时,公司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中约定的佣金提取比例计算确认收入;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在服务已提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艺人代理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艺人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收款方式结算。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与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结算。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定价,根据艺人的知名度及潜力、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公司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综合定价;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与公关广告活动定价机制相似。艺人代理服务收入,与艺人代理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随艺人代理服务收入的确认而结转,支付的转会费,在经纪合约中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销计入成本;企业客户艺人服务收入,其成本随收入实现而结转。

②艺人转会费。艺人转会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发行人支付给转会艺人原签约公司的转会

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根据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约,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直线法摊

销,若在经纪合约期内与艺人提前解约,则未摊销完毕的转会费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

(4)电影电视的衍生收入

①植入式广告。植入式广告指通过在影视剧拍摄中将某些企业或产品融入影视剧内容中以达到宣传企业或产品的目的而提供的广告服务,是影视剧衍生产品的一种。植入式广告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在取得影视剧播放映许可证前,收到的款项,全部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在取得影视剧公映许可证时一次性按协议金额全部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所有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在完成影视剧拍摄制作,并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c、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收取尾款。成本随植入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而结转。

植入式广告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

考价等因素。

②贴片广告。贴片广告指在电影片头插播广告片而实现的广告发布,通常为10 条广告,

每条30 秒,是电影衍生产品的一种。贴片的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会

计期末,按实际放映场次占合同约定放映场次的比例确认收入,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

会约定全部款项分三期支付:

a、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

b、取得该片公映许可证后10 个工作日内再收取一定比例款项;

c、在收到第三方提供的贴片广告

监播报告核对无误后10 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成本随贴片广告销售收入的实现而结转。

贴片广告的定价机制,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定价:

a、影片导演和主演等主创人员社会认可度;

b、影片票房预期,全国发行规模,上映档期,影片在影院电视、网络、dvd、航空等所有视频渠道的发行预期;

c、植入的效果及深度;

d、客户储备情况及市场参考价等因素。

③公关活动广告。公关活动广告实质为劳务服务。公关活动广告收入在服务全部提供完毕时确认收入。收款以货币资金结算。通常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的10 个工作日内收取一定比例的款项,在对方确认本公司无违约责任后支付尾款。公关活动根据出场艺人的社会认可度、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及工作量、行业市场价格、公关活动对公司及艺人的宣传促进作用等综合因素定价。

④广告互换。广告互换是以提供广告服务作为对价以交换对方的广告服务。其会计处理按两项交易分别进行核算。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广告劳务,当提供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发行人接受客户提供的劳务,在接受服务全部完毕时确认相应成本费用。结算以应收应付款进行冲抵,差额以货币资金结算。广告互换的定价原则是根据其所提供广告服务的性质,分别按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公关活动广告等的定价机制定价,换入劳务根据市场价值定价。

2、剧院等演出收入。该类企业的经营模式为租赁剧院,通过组织演出方式开展业务,收入来源主要有售票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其中:剧院场租收入,以与场租使用方签订合同,并在已实际使用场地后确认收入的实现;演出收入,以演出后实际票房收入确认为演出收入。由于该类公司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为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对票价有一定的限制,政府补贴收入实质上是为弥补公司支出的一种补偿,对售票收入确认比较简单,对政府补贴收入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不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即可。

3、拍卖收入。拍卖公司主要是通过拍卖艺术品或其他资产,从中获取委托手续费和竞买成功手续费收入,在拍卖成功时还是实物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拍卖行业的特点一般是委托人将拍品交付拍卖公司并从拍卖公司取得拍品保证金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竞拍人支付保证金取得竞拍资格,在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后参与拍品拍卖会竞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师应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成交确认书,退还未成交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向买受人收取完毕佣金且将买受人拍卖会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佣金后的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后,拍卖人的义务立即告终止,委托人在接到拍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转移拍卖标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当签署交接书,因此对拍卖业务的手续费应在拍品交割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出版、发行业务收入。一般是出版企业接受委托和稿件后印制出版物,然后将出版物交付发行企业并对外实现销售,当然也存在发行企业自行出版情况,对出版企业和发行企业的收入分别如何确认,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且图书在出版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约定有退货条件,因此对出版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按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在将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获取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存在附有退回条款的,并明确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约定有退货条件但没明确具体的退货期和退货率的,应在出版物交付购买方并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的收入;对于发行企业,零售业务可在取得收款凭证并将出版物交付购货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批发业务采用代销模式的应在取得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买断模式的与零售业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一致,如果上述业务附有退回条件的,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7篇】差额征税收入确认

导语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我国目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有哪些行业、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以及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以上第15-17项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7〕90号)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

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未作要求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为适用差额征税的相关税法规定,那么差额征税的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各位小伙伴们,通过上面的学习,是不是对差额征税相关规定及账务处理有了更深的了解呢?

来源:中税答疑

【第8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交易价格内容如下图所示:

(一)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

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例如,企业售出商品但允许客户退货时,由于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取决于客户是否退货,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是可变的。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当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据此估计合同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金额通常是恰当的。

【教材例13-5】甲公司生产和销售洗衣机。2×18年3月,甲公司向零售商乙公司销售1 000台洗衣机,每台价格为2 000元,合同价款合计200万元。同时,甲公司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如果同类洗衣机售价下降,则按照合同价格与最低售价之间的差额向乙公司支付差价。甲公司根据以往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预计未来6个月内,不降价的概率为50%;每台降价200元的概率为40%;每台降价500元的概率为10%。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甲公司认为期望值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假定不考虑下述有关“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要求,甲公司估计交易价格为每台1 870元(2 000×50%+1 800×40%+1 500×10%)。

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最可能产生的单一结果。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例如,企业能够达到或不能达到某业绩奖金目标)时,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通常是恰当的。

【教材例13-6】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00万元,当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20天内竣工时,须支付10万元罚款,该罚款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的估计如下: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90%,工程延期的概率为10%。假定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本例中,由于该合同涉及两种可能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100万元,即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对此进行评估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95%)”;在评估收入转回金额的比重时,应同时考虑合同中包含的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企业应当将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可变对价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教材例13-7】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合同约定,当乙公司在2×18年的采购量不超过2 000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80元;当乙公司在2×18年的采购量超过2 000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70元。乙公司在第一季度的采购量为150件,甲公司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不会超过2 000件。2×18年4月,乙公司因完成产能升级而增加了原材料的采购量,第二季度共向甲公司采购a产品1 000件,甲公司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超过2 000件,因此,全年采购量适用的产品单价均将调整为70元。

本例中,2×18年第一季度,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不会超过2 000件,甲公司按照80元的单价确认收入,满足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后(即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确定之后),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将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第一季度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2 000元(80×150)。2×18年第二季度,甲公司对交易价格进行重新估计,由于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超过2 000件,按照70元的单价确认收入,才满足极可能不会导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发生重大转回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第二季度确认收入68 500元[70×(1 000+150)-12 000]。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虽然存在时间间隔,但两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

(1)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例如,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再如,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2)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例如,按照实际销售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3)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例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教材例13-8】2×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为30个月,工程造价为8亿元(不含税价)。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并于完工时进行竣工结算,每次工程结算额(除质保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外)由客户于工程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尾款于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用以保证项目在竣工后2年内正常运行,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例中,乙公司保留了3%的质保金直到项目竣工2年后支付,虽然服务完成时间与乙公司付款时间间隔较长,但是,该质保金旨在为乙公司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以防甲公司未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并非向乙公司提供融资。因此,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中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无须就延期支付质保金的影响调整交易价格。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应当在单个合同层面考虑融资成分是否重大,而不应在合同组合层面考虑这些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汇总影响对企业整体而言是否重大。企业只有在确认了合同资产(或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时,才应当分别确认重大融资成分相应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

【教材例13-9】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甲公司于2×1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本例中,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6%。考虑到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假定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18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94 400

贷:合同负债 4 494 400

(2)2×1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40 000 (4 000 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40 000

(3)2×19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54 400(494 400-240 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4 400

借:合同负债 4 494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494 400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确认并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三)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例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提示】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 000万元现金,以及一批材料。该批材料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甲公司无需为该批材料额外支付价款,且必须将该批材料用于该设备的建造。设备于3个月内建造完成并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该时点获得了设备的控制权。

问题:甲公司应当如何确定该设备的收入金额?

应确认收入1 500万元。

(四)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例题】某消费品制造商甲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向一家全球大型连锁零售店客户销售商品,合同期限为1年。该零售商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至少价值1 500万元的产品。合同同时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开始时向该零售商支付150万元的不可退回款项。该款项旨在就零售商需更改货架以使其适合放置甲公司产品而作出补偿。第一个月该企业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00万元。

问题:甲公司第一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应确认收入=200-200×10%=180(万元)。

【第9篇】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而财务朋友们在一年之初大多遇到过处理跨年收入的情况,这其中确认收入时间很重要。今天,以六种情形为您说一说,收入确认时间的这些事儿。

情形1:取得利息收入

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情形2:取得租金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情形3:取得会员费收入

政策解析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情形4: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情形5:取得劳务收入

政策解析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的下列劳务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情形6:取得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解析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10篇】劳务捐赠不确认收入

一、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三、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11篇】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n1.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帐款范围,不记入当期营业额;

n2.转让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

n3.转让正在前期开发尚未转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n4.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无论是否取得或办理权属变更,只要合同证明实质转让、抵押及置换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双方应确认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n5.被征地时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建筑物、青苗等补偿费收入。

二、销售不动产

n1.预收款方式销售的,预收金额为营业额。预收定金属于预收款范围;

n2委托包销,合同期满后开发企业将未售出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取得的收入(国税函[1996]684号);

n3.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n4.对拆迁补偿住房,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当的部分按同类房屋实际成本核定营业额;超过面积以取得的实际收入为营业额;

n5.销售房屋时分为房屋销售与装修两部分,分别签定两份合同,收取两份价款。因装修合同是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开发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一并列入房屋售价;

n6.销售地下车库、地下室、军产房、集体产权房等无产权建筑物的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建筑物。

【第12篇】确认收入与确认税金

我们很多政策要求,会根据发展进行微调的.除此之外,我们的会计准则也是如此,已经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了.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还是会有人没有办法区分旧会计准则.那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说明如下.

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

两流程均未考虑增值税因素,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建筑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分录

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到完工做以下分录:

1、工程确认合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每月根据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进行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年末,按照工程部核实的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

注意:调减用负数表示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工程完工后当按照决算文件,对以往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扣除,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5、计算各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建筑企业怎么收入确认?"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对于新会计准则下,我们的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依据就是上文已经提到的内容,既然已经介绍到这里了,我们还分享了建筑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分录.

【第13篇】所得税收入地确认

一、判断标准:法人资产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移送他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限于境内)

(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区分内部处置与移送他人;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没有发生改变。

2、视同销售确定的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与广宣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属于销售营业收入;

3、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与会计收入、增值税关系:对于会计不属于营业收入的,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按被 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处置资产的税法与会计处理(以自产货物为例).

例1:【判断下列情况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1) 食品厂将自产货物赠送受灾地区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2) 汽车制造厂将自产汽车奖励先进职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3) 建材生产厂将自产建材用于本企业厂房施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4) 软件公司将产品移送 外省分公司加工另一产品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注:“√”代表确认收入,“×”代表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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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分期付款何时确认收入

销货收入:1.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3:需安装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如安装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4: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5:分期收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期6:售后回购按销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第15篇】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对收入权责发生制 or收付实现制)小陈税务08

一、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俗的说】没有规定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就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如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费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没有期限),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二、特殊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醒】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税法上规定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会计上市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的,因此税会存在差异。

注意: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样的情况下,税务差异基本消失。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醒】(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3)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醒】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入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提醒】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1)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的。

(2)如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上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税法上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需要判断会计上对完工进度的确认是否与税法一致,一致的话,收入确认上不存在税会差异,不一致的话,收入确认上存在税会差异;

(3)如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会计上按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税法上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上存在税会差异。

5.取得各种政府财政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提醒】(1)有取得了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是与企业以后期间的收益相关的,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法上按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

(2)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法上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造成的税会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三、总结

第一,税法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收款方式取得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收付实现制原则。

第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的租金收入中,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口径是一致的。

第三,税法只是对部分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收入实现制原则,很多情况下税会差异已经基本消除。

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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