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税法确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
收入的确认,分为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确认,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 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税会差异分析
首先,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的收入准则,都强调商品销售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回”;而税法确认收入一般不考虑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商品销售后是否能够收回货款,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如有时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可以仍然确认收入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仍然会确认收入(视同销售)。
【第2篇】利息收入税法确认收入
导读: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等相关问题,很多学员在会计学堂的官网进行过咨询,小编在下文中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如下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工资扣税怎么计算的?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2023年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以上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你们看完后应该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取更多精彩的财务会计干货,就请持续关注的官网更新!
【第3篇】收入税法确认原则
实际工作中会计准则与税法就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着差异,出现差异该如何处理,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差异形成的原因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公平税负、方便征收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两者的差异
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确认收入最常见的差异就是合同存在可变对价。
三、可变对价
在日常生活消费时,经常会遇到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退款、奖励积分的形式促销商品。这些在收入准则中就定义为合同中的可变对价。通俗的说,就是以后交易的金额是随着完成交易的不同情况而变化的。
四、举例
1、甲公司出售a产品给客户,每件售价为100元,若客户全年度累计购买超过1000件时,则每件价格追溯调整降为90元;在2023年第一季度末,甲公司出售90件a产品给某一客户,估计该客户全年订购量不会超过1000件;该客户于2023年6月中旬收购另一家公司,因而扩大业务量,至6月底又增购了600件a产品,累计达690件,甲公司估计该客户全年订购量会超过1000件。
分析:甲公司第一季度末,按照每件100元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即第一季度末销售的90件产品应确认收入=90×100=9000(元); 第二季度末,则应按照每件90元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600×90=54000(元)。同时,需要调整第一季度末已经销售的90件产品的收入,按每件90元,应确认的收入金额=90×90=8100(元),已经确认9000元,则应在第二季度冲减900元,故第二季度末最终应确认收入=54000-900=53100(元)。
第一季度:借:应收账款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第二季度
借: 应收账款 600*100=6000
借: 合同负债 47100(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100
2、提供劳务收入
会计准则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收入的确认,如果可以可靠的评估就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而税法对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例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a单位建造了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条款中还约定: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在150天内竣工完成,要支付给a单位10万元罚款,罚款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施工企业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施工企业按照会计谨慎原则,确认估计的收入额为90万元(100-10),而税法规定收入应按照100万确认,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