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视同销售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身为财务人员你有没有为这笔收入在会计处理中究竟要不要确认犯愁过?今天小编就把经常碰到的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
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合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以上8种行为可以规为两大类:
a――交易类视同销售:主要包括有,代购代销(1、2);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调拨(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单位或个体户)、分配(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无偿)(5、6、8);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外部)个人消费。(7)
以上行为(无偿赠送除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往来,产生了增值额,并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同时符合这两条件可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偿赠送的情况下,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不存在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账。
b――事项类视同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内部的使用,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7)因该类行为属于自产自用的性质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且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2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
一、视同销售已从原来的八类变成了七类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销售代销货物;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需要指出的是原始中销售中“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因为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二、如何判断这七种视同销售收入中的需确认收入的标准总的来说,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凡是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均需作为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第一、判断是否增值,
第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第三、当同时具备增值,且对外,那这种情形的视同销售才可确认销售收入,根据这个断依据,则符合这个条件的视同销售为以上五种类型
1、销售代售货物
2、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作为投资
4、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无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主要有两种类型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三、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应用举例,以对外投资为例
某企业将存货一批作为对外投资,该存货的原始购进成本100万,进项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20万,销项税额15.6万元,价税合计135.60万元,投资双确认的价值也为135.60万元。具体处理及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35.6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库存商品100万
2、投资双方应对存货的价值进行确认,存货在进行评估时应提供评估报告,双方需签字确认
3、被投资企业的处理:借库存商品120万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贷实收资本135.60万元.
4、企业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目前是允许的,但货币性投资应维持在一定的比例不能低于30%,无形资产的出资,对技术类公司来说,最高可达到60-70%.
四、视同销售中无需作销售收入的两种类型的财务处理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处理成往来:
a:调出方:借:其他应收款,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调入方: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其他应付款.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1,如存货外购,入库时,则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或库存存货,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时购进存货时,已确定存货用于宣传及赠送,可当时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在领用时,再不作销项税额处理。
4,通过上述处理,就能明白,这两种不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实质是特点是没有增值。
5、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本人建议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认证,再进行转出,从而为了减少税务预警的概率。、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的实务事,致力于打造成企业全体系管理的综合服务平台,始终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独立的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独到的观察及理解,观点并不尽然全对,仅供参考,谢谢大家的持续关注,期待能有合作共赢的机会。
【第3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研究视同销售要搞清三个问题:
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是什么,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及其异同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上并无视同销售一说。税法对视同销售无明确定义,而是在具体税种中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中有关于视同销售的明确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与否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列举式规定,原本有8种,2023年4月最后一次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就只有7种行为了,其中第1、2、3项关于代销和纳税人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移送要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基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考虑,这种所有权未转移即视同销售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增税中是不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判定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除非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否则所有权未发生改变的,就不视同销售;土增税方面,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
(二)、产品用于投资、捐赠或赠送、职工福利、向股东分配等行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中都是视同销售的。三个税种的表述有异,但实质相同。比如增值税规定赠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实就是将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的行为视同销售,本质是一样的,再比如增值税规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规定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等等。此处不一一详述。
这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产品购入与自产的不同,对增值税来说可能是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区别,如购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的转出,但对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而言,无论是购入还是自产,只要所有权转移,就都视同销售。
2、主体的不同。对增值税而言,自然人对外投资、赠送的若是货物,并不视同销售,但土增税视同销售。因自然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个人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虽未见明确规定,但个税相关规定明确:若收入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收入。此规定与视同销售有相同的效果。
(三)“卖一赠一”的行为
“买一赠一”的行为,对于卖方即“卖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另外确认收入。对增值税而言,若存在有“卖”的基础行为,还要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程序性规定,其“赠一”的行为才会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正常销售的收入确认明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值税也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是权责发生制,而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特殊,是合同签订时。但在视同销售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是应税行为完成时。所以若一份捐赠合同规定2023年10月1日履行该捐赠合同,只要该日未实际履行捐赠,则当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均不确认视同销售,只有在实际交付当日才确认,所以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收付实现制。
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因为没有取得对价或明确的对价,需要确定其计税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规定各不相同。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1、自己产品的销售均价;2、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均价;3、成本加成。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则,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有一个例外: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顺序是一样的,也有成本加成。但增值税规定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0%,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5%。
土增税无成本加成的规定,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确认收入。
作者及单位:
刘宏伟 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陈利玲 河南元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正元财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4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第5篇】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理个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将自己公司的a设备无偿提供给甲公司使用,那么理个税公司要不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设备的折旧能不能扣?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知识有所了解,并熟悉相关会计处理,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梳理一下,各种“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非常“8+3”)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规定的8种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 又增加了3种。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举例:
长城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长江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销产品。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不含增值税),长城公司加价20元,以每件120元对外出售,委托方长江公司已为长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例子中,委托方、受托代销方都要视同销售,增值税按照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1.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08〕828号)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原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强调“所有权的转移”,对于货物的移库结转,生产、制造、加工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因为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3.举例:
“理个税”教育咨询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价值16800元的cpa网课免费让员工学习使用,以提高员工技能,还将外购的热水器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问哪些要视同销售,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视同销售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在增值税的前8种视同销售中,第③、④、⑧种情况是不确认收入的,其他情况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只有象征意义了)不确认收入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收入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确认收入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不确认收入
特殊注意事项
1.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2.外购产品用于各种用途在会计、增值税、所得税中的处理:
(1)外购产品对外投资:会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2)外购产品进行利润分配:会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3)外购产品作为单位的劳保用品使用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并可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4)外购产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福利费,增值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福利费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5)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捐赠支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所得税视同销售捐赠支出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消费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资源税的视同销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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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视同销售的收入怎么算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特殊的行为视同销售,而会计核算在面对这些情形的时候会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从而产生纳税差异。本文将结合会计准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来对这些行为会对企业产生那些税会差异纳进行探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这里不再赘述。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接下来将按照不同情形进行说明:(情形1-9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增值税中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企业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核算则按照对于的会计准则进行,①转让存货取得非现金对价,按销售处理;②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做销售处理。③不满足情形②的,按账面价值计量,存在纳税差异。
2.用于对外投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情形②并取得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按销售处理。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账面价值计量,存在纳税差异。
3.用于偿债
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
增值税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缴纳增值税。
会计核算按照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一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区分为两项损益。因此在期末虽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并不会影响应交税费。
4.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增值税无明确规定,若按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买一赠一形式若按折扣销售,同会计核算确认折扣后的销售额。
按照新的收入会计准则,①随机赠送,以产品或者购入成本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存在纳税差异。②买一赠一形式,分摊交易价格,不存在纳税差异。
5.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自产、委托加工的视同销售,外购的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核算以产品成本或者购入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存在纳税差异。
6.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同上。
会计核算按照职工薪酬会计准则,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7.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会计核算以产品成本或者购入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存在纳税差异。
8.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规定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无特殊规定,不满足收入的定义,存在纳税差异。
9.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0.销售代销货物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受托方一般是代理人,不确认商品转让收入。
1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会计核算均不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情形6,9,10和11,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不存在差异。
【第7篇】视同销售的收入的情况
第一、增值税如下行为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将前两项作为一组。两项中均涉及到了“代销”和“货物”。“代”为“代理”属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销”为销售,“货物”是有形动产,也就是代理销售有形动产,既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在这里应视同全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举个例子,比如a为生产西服的一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销售渠道,但该企业找到一家商场b帮其代销西服。b在销售西服的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b在销售西服之后与a企业进行结算。a给b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b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a有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情况a和b都视同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由不同的税务局来管理,脱离了原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应视同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第4、5项做为一组。这两项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是企业内部,货物的去向也是用于企业内部,即“内对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6~8作为一组。该组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既可以是来自企业内部,又可以是从企业外部购进的,货物的去向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内外对外”。
上述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比如上述第2、6、7、8项。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比如上述第4、5项。
3、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比如上述第3项。
现在回到文章开头提的那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视同销售行为呢?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暂不讨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就是涉及到货物流转的所有环节。如果上述几项情况不视同销售,则增值税链条会发生中断。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则需要对其视同销售。
第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分录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在库商品
收到货款(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转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
【第8篇】视同销售计税收入
每年的5月31日是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而企业每年的汇算清缴都会涉及到或多或少的纳税调整,其中就包括会计上因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未确认收入而税法需要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事项,即视同销售。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基本确立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认定规则,即以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判定标准。
然而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只关注了一旦触发视同销售的要求就要确认资产的隐含增值(即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却往往忽略了在视同销售的同时也要考虑新的资产或费用的计税基础以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所以这也导致了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会差异是永久性差异,进而可能出现多交税的情况。
本文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确认以及其对资产、费用的计税基础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综合考量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帮助纳税人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和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01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生产设备投资设立b公司,已知生产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投资而转出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a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值-累计折旧)400万元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即市场公允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净值)。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对外投资属于资产外部处置,所以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生产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8行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8行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4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600万元来反映该项资产的处置所得。
很多纳税人此时就认为视同销售的处理和影响就结束了,却忽略了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后所带来的新的资产计税基础确认问题。事实上,我们需要分解来看待视同销售的问题,a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进行投资本质上可以分解为将固定资产处置获得了1000万元,然后再以1000万元的对价投资了b公司。所以,a公司在税法上确认了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后,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就调整成了1000万元,但此时其会计账面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为初始确认的400万元。假定2023年a公司把b公司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对价对外转让,a公司会计账面需要确认60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是因此税法上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所以需要通过申报表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格来纳税调减600万元的所得。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对外投资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而在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年度实现所得的转回,形成的其实是税收的暂时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02不具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甲设备与b公司所持有的乙设备进行等值交换,已知甲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且该交换会计上不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具备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所以对于a公司而言,其会计账面仍然按照甲设备原先的账面价值400万元确认乙设备的入账价值,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样属于资产外部处置, 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甲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对此,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2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2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4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600万元来反映该项资产的处置所得。
同样地,很多纳税人作完视同销售的处理后就忽略了后续新的资产计税基础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在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3年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纳税调增600万元所得后,其所取得乙设备在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就调整为1000万元,而非会计上所确认的400万元。这意味着其在资产的后续处理上会计仍然按照400万元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可以按照1000万元计提折旧。a公司在后续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表格通过折旧金额的调整逐年进行纳税调减,最终实现这600万元所得的全部转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而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后续年度通过折旧来实现转回(转让时可以一次转回),形成的仍是税收的暂时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03费用性支出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其自产的一批存货对外捐赠用于新冠疫情防控,该批存货账面价值5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存货对外捐赠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应根据所捐赠存货的账面价值确认营业外支出。因此a公司应根据存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确认营业外支出,同时转销存货的账面价值,会计上不确认该批存货的隐含增值500万元。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存货的对外捐赠属于资产外部处置,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捐赠存货的隐含增值500万元。对此,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7行次“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7行次“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5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500万元来反映该批存货的处置所得。
同样地,如果我们采用分步交易的原理来看待这项业务,相当于是a公司将该批存货对外销售取得对价1000万元,然后再将这1000万元对外捐赠。所以这个时候就产生一个营业务支出,账面价值是500万元,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用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对外捐赠支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以a公司在捐赠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在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格增加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金额来实现纳税调减,最终实现这500万元所得的全部转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费用和支出的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但是在确认年度同时通过增加费用和支出的计税基础来实现转回,最终不会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然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税法上的限额扣除类费用则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如业务招待费。
04总结
summarize
综上分析,对外投资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会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实现转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会在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或处置时实现转回,而费用和支出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原则上在费用和支出形成当期同时转回。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的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收差异原则上属于暂时性差异,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只有在相关视同销售金额涉及限额扣除类支出时才会形成永久性差异,从而增加税收负担。在企业帐上存在即将到期的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由于视同销售造成的暂时性差异还会将相关差异造成的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一定的税收利益。
作者:傅吉俊 王殿会 郑会广
来源:税明大道
【第9篇】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丝留言,咨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本期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来重点区分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案例】a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三、营改增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篇】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
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我们直接将这部分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申报表中,又该如何填写呢?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发放福利或者对外捐赠等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来说,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第11篇】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
每次分享文章视同销售,总有朋友问我增值税为什么要视同营业。
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是啊,为什么一定要把增值税视同销售?
其实每一项政策都是有原因的,不是无缘无故给出这样的规定,为什么不是增值税销售,而是要被视为销售行为,那自然有它的道理。
哥今天给大家做一点分析,多交流和探讨。
01#
保持链条完整,防止双重征税。
上所述,增值税是对流通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流通过程中,下一个纳税环节要减去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税款(仅就增值税部分征税),增值税就是这样一个环节传递下去的,直到最终消费者,所有的增值税都由最后一个消费者缴纳。
这个链条环节的情况就像一个链条,所以我们常说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链条不断,增值税就不会重复征税,如果链条不完整,可能会重复增值税。
考虑卖是为了保持链条的完整性,直到最终消费者不让链条断裂,这样才能避免双重征税。
假设一个价值100(不含税)的产品被工厂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把它交给超市。
整个产品流通环节的链条没有断裂,批发商在赠送给超市时,视同销售(按市场价100元),超市以后再出售这种产品,全国整个环节就收到13元的增值税。
这也是产品本身应缴纳的增值税,出厂后没有增值,应缴纳增值税100倍13%。
但是,如果批发商不把礼品当作销售,增值税链条就会在这一环节断裂。
超市的后期,在销售时间之前没有把进项税额传下去,这样就交了13个增值税,全国一共收了26个,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这显然不是国家想要的,增值税本身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作为销售可以避免这个问题,这样增值税就可以传递到下一个环节。
02#
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少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除了可以防止因链条断裂而造成的重复征税外,还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增值税少征。
举个例子,工厂生产一个100的产品(不含税价)给员工,市场价是200,成本是100。
如果不被视为销售,国家将不会收到增值税26,事实上,市场价值的货物不包括税200,最后,国家整体上应该征收26的增值税,但如果不把工厂当成销售的话,那么国家就收不了那么多,只收13增值税了,工厂里的礼品商品的附加值税也就亏了。
出售解决了这一漏洞。
如果不能算是销售的话,那就很容易做到通过赠送的策划,侵蚀国家的税收。
03#
如何按销售额申报增值税。
同样的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同一个销售额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增值税链条断裂,链条需要抵扣来维持,所以如果在同一销售过程中可以开具给下游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开发票的话,自然要怎么申报。
当然,如果没有开具,也应该申报,填写未开票收入一栏申报即可。
a纳税人b,将公司生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给员工,没有发票,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对外销售的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该如何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b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
这是如何填写声明。
【第12篇】视同销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中均有对视同销售的规定,那么同样是视同销售,各税种规定是否相同呢?判定的关键点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小编就带各位一同走近“视同销售”,看看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吧。
一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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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业务宣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新旧申报表都明确给出了填列位置,而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差是否反映、在哪里反映新旧申报表均未明确说明。新版申报表公布以后,这个问题再次引发广泛讨论。本质上这并非填表问题,而是政策理解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假定不考虑扣除比例)是应按“会计核算成本”还是按“公允价值”计入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一直以来,有种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视同销售了,就应按视同销售的价格(公允价)计入业务宣传费”。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业务逻辑的。该观点是把业务分解为两步,第一步按公允价值销售,第二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货物用于宣传。这种理解忽略了一个问题,既然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如何再将它用于宣传呢?
假设销售真的实现,销售出去的货物会转换为货币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部分经济利益的价值等于货物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而这时货物已不属于企业,企业如果想达到将“自产货物”用于宣传的效果,就只有再将货物按公允价购入。重新购入后,货物计税成本增加,增加部分等于公允价减去会计核算成本。该业务的实质变为了将外购货物用于宣传,这时应该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在视同销售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顺理成章地再拟制一个“视同购入”。视同销售收入减去视同销售成本产生的差额,由于缺少“视同购入”环节,这部分“经济利益”没有实际流出企业,因此不可以增加到自产货物的计税成本中,所以这时应该按会计核算成本计入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将自产货物用于宣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真实销售,只实现了“所得”,并没有提高货物的计税成本,提高计税成本的是“购入”。把视同销售的自产货物,当作银行存款一样计入宣传费用,忽略了一个“购入”行为,相当于拿已经不属于自己的货物用于宣传,是不符合逻辑的。无论是自产外购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在视同销售时,只考虑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将二者填写在申报表相应位置即可,其差额不需要在申报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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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捐赠收入视同销售吗
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纷纷捐款捐物。我现在提醒的是,对外捐赠勿忘视同销售,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一、捐赠人
1、增值税
如果对外捐赠实物,需要视同销售,计提缴纳增值税。此时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以后出台了类似扶贫捐赠的增值税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一般纳税人来讲,是否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意义并不很大。
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我们个人来讲,捐赠实物免征增值税是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实物,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其毛利为视同销售所得。
另外,其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或者是全额扣除。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必须通过公益性捐赠组织或者是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捐赠才属于公益性捐赠。
现在还没有针对此次疫情全额扣除的政策,估计以后会出台,因为之前的非典时期以及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全额扣除的政策。
二、受赠人
1、公益性捐赠组织
他们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他们收到这些捐赠的款项或者物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疫区群众
疫区群众如果收到这些善款或者善物,属于偶然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但是因为它属于救济金或困难补助,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建议
捐赠实物要视同销售,即使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仍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仍会有税收负担。
建议出台类似于财税36号文件关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即: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
建议无偿捐赠实物和无偿提供服务采取同等待遇,可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而不是免征增值税,以实现财税政策真正助力疫情防控的目的。
【第15篇】所得税收入视同销售
一、自产货物用于自产自用、总分机构、赠送他人、福利、分配、投资方面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的异同?
二、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比如某公司购买月饼发给职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税1300元,价税合计11300元。(已验证勾选增值税发票)
1、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2、会计确认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但不确认销售。
会计科目: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3、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均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所以视同销售收入为11300元,视同销售成本为11300元,差额为零。
4、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想发放月饼不交个税,关键是,第一是要写清楚是联欢聚餐使用月饼,第二是不要附每个人领走月饼的清单。(一家之言 呵呵)
总结 不易,望大家点赞、关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