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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网上申报大厅(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9 18:13:01 查看人数: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云南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云南税务网上申报大厅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云南税务网上申报大厅

【第1篇】云南税务网上申报大厅

11月1日,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智能办税服务厅启用,该举措让便民办理智慧服务再升级,有效填补窗口“8小时以外”及节假日的服务盲区,打通了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最后一公里”。

智能办税服务厅分为10个功能区,覆盖179项涉税业务,依托大数据和“智能+”思维,融合了人脸识别、智能咨询、智能导税、模拟办税等技术,最大程度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税费服务,全天候、全方位为便民办税提供智慧服务“新选项”。

智能办税服务厅不仅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满足纳税人更多元、更便捷的办税需求,还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激活服务潜能,构建起“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

智能办税服务厅投入使用后可实现70%的涉税业务自助办理,预期将分流实体办税服务厅约60%以上的人流量,进一步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新模式,为纳税人提供简约、快速的自助办税新常态。智能办税服务厅设有银行自助终端,通过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改善管理模式,实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并行办理”的集成服务新起点。

启动仪式当天,西山区税务局辖区内30家企业代表在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申报错误更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项涉税业务进行了智能办税深度体验。“这个新的办税大厅科技感十足,操作很简便,业务办理也很快。”在体验了涉税事项办理之后,昆明智慧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普芳说道。“高效、智能、科技感、人性化、多元化”是企业代表们对智能办税服务厅给予的肯定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人表示,智能办税服务厅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智能办税服务厅是推进税费服务从“供给侧”向“需求侧”转变的重要环节,突出发挥了现代科技和数据赋能的倍增效应,实现了征纳双方业务办理的“双减”,对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开启智慧办税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 下一步,昆明市税务系统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实时速率为标准、以功能实效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提升、拓展智能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功能,构建起覆盖更广、触达更深的智慧办税“新生态”,让纳税服务更智能、更优质、更高效。

来源:开屏新闻

编辑:杨锦佳

【第2篇】云南税务app

昆明市晋宁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缴费人: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即将于2023年2月25日结束,为确保您在2023年度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请您及您的家人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参(续)保缴费截止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办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逾期将不再办理。

二、缴费标准

1.正常人群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建档立卡脱贫人员缴费标准为140元/人/年;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缴费标准为200元/人/年;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其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缴费标准为140元/人/年;

2.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包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城乡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女方满49周岁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由财政全额补助缴费。

三、医疗待遇享受时间

在参(续)保缴费期间缴费的城乡居民均可在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方式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可通过线上、线下缴费的方式缴纳费款。

1.线上缴费方式为: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或下载“云南税务”app、“云南农信”app、农业银行掌银app,自助完成在线缴费;

2.线下缴费方式为:缴费人可前往昆明市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晋宁支行各营业网点,通过柜面、atm机缴纳费款,晋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缴费。

昆明市晋宁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主流声音 权威发布

终审:段正祥

编审:方维林

编辑:土春荣

【第3篇】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步

找到“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在微信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关注,点击业务办理。

第二步

注册账号

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下角“我的”图标,再点击“注册账号”,填写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密码),进行注册。

第三步

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注册并登录成功后,点击“社保缴费”。社保缴费模块内包括“自主缴费”(系统会自动带出注册人缴费信息),“代他人缴费”(需要填写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代缴人手机号码后系统自动带出缴费信息)。

第四步

选择相应险种缴费

选择缴费险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确认缴费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点击确认缴款。

第五步

微信支付或银联在线支付

目前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建行支付、微信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等方式,银联在线支付需银行卡开通银联在线支付功能。

选择你常用的支付方式完成缴费,跳出支付完成界面时,缴纳就完成了。

第六步

缴费查询

缴费完成后,可以在“社保缴费功能列表”查询,“缴费记录”查询模块用于查询本人注册自主缴费记录,“代缴记录查询”用于查询代他人缴费记录,还可使用“缴费电子回单开具”模块开具缴费凭证。

【第4篇】云南税务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

步骤1: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模块完成正常缴费确认申报。

步骤2:若存在特殊缴费情况,点击【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模块后,系统会弹出提示提醒信息弹窗。

步骤3:根据弹窗内容的提示提醒信息,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确认申报】模块完成特殊缴费信息的确认申报。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税务局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20日

【第5篇】云南网上税务

近期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了系统更新,优化了企业用户登录方式,可以采取多种登录方式进行登录,那么具体是怎么样的呢?快来与小编一起学习吧,看完记得点赞加关注哟。

一、 企业业务登录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pc端)支持企业业务使用用户名登录、ca登录、税控设备登录、报验户登录四种登录方式登录。

当我们选择用户名登录后,也和之前的登录方式有所不同,由原来的密码、验证码两种登录方式增加到了三种,增加了实名登录的方式,具体我们来看看是怎么操作的。企业用户登录时,我们选择用户名登录方式,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登录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

二、办税人员选择登录

当我们用企业用户完成企业身份验证后,系统弹出办税人员选择界面,点击办税人员信息选择,核对办税人员信息。

温馨提醒:为便于纳税人(缴费人)操作,税务登记信息预留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默认显示在“办税人员选择”列表。登记预留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可通过【自然人注册】功能设置个人(自然人)登录密码完成办税人员身份验证后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若纳税人不在该办税人列表中,请通过【企业用户注册】功能绑定企业并设置个人登录密码完成办税人员身份验证后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三、选择登录的某一个办税人员后,可以使用实名认证、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三种方式核验办税人员身份后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1、选择实名认证方式,用手机支付宝或者微信app的“扫一扫”功能扫码,在手机app上完成身份核验后点击“登录”。

2、选择密码认证方式,输入个人(自然人)登录密码,点击“登录”。

3、选择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方式,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

咱们下期继续给大家呈上如何通过【企业用户注册】功能绑定企业个人信息、解绑个人信息、密码重置等流程操作,请继续关注。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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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5月07号

【第6篇】云南税务总局

关于五一期间全省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办公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五一”劳动节期间能够办理税费事项,4月30日至5月4日,云南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办公。在此期间,如您有税费事项的办理需求,可在工作时间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咨询服务电话咨询税费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请您在入场前自觉佩戴口罩,配合税务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和“两码”查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本文来源:云南税务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4月27号

【第7篇】云南国家税务

云南省通过各项税费政策与措施协同发力,一系列“组合拳”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三增长一提高”,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2023年全省新登记企业同比增长18.7%;2023年全省新办税户中民营企业同比增加10.1%;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云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情况在全国36个被调查单位中排名位于中上游,纳税人满意度好。

聚焦“终端”,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针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改善民生。云南省以纳税人所虑所需所盼为导向,开展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清单制落实,保障政策红利直达纳税人缴费人,受惠面广泛覆盖现代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服务业等各行业各类规模市场主体,其中95%以上是民营企业。

聚焦“前端”,优化服务措施便民办税。云南省持续推进征管服务便利化改革,传导助力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以来在试点推行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新办智能一网通”,优化注销变更程序,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全力畅通市场主体“能进能出”渠道,创新省内跨区迁移流程,全省均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续推广税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拓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智能办税服务厅等多元化办税缴费渠道,实现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持续丰富税(费)种“全程网上报”、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应用广度和深度,让纳税人缴费人“少跑马路”“指尖办税”。

打通“脉络”,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倍增。2023年新年伊始,在调研走访深入了解市场主体成长各阶段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的“十四五”时期工作目标,特别是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升规纳统”等培育成长的关键环节,针对性提出了“云南税务十一条”33个方面可适用政策措施,解决市场主体税费顾虑、引导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第8篇】云南国家税务总局

毕业院校汇总

云南财经大学92

云南大学46

云南师范大学35

云南民族大学34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3

西南林业大学21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19

昆明学院12

昆明理工大学11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10

楚雄师范学院9

曲靖师范学院9

西南民族大学8

云南警官学院8

南京财经大学6

玉溪师范学院6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6

云南农业大学6

大连民族大学4

南京审计大学4

南京邮电大学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

保山学院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3

红河学院3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3

内蒙古财经大学3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3

天津财经大学3

天津商业大学3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3

昭通学院3

重庆工商大学3

安徽大学2

大理大学(原大理学院)2

大连财经学院2

大连大学2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2

东北大学2

海南大学2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2

华北科技学院2

昆明医科大学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

普洱学院2

山东财经大学2

山东师范大学2

山西大学2

上海财经大学2

上海大学2

上海海事大学2

上海杉达学院2

上海政法学院2

西北大学2

西南大学2

西南政法大学2

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2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

中国海洋大学2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

中南大学2

中央民族大学2

周口师范学院2

【第9篇】云南税务开票系统

云南省税务局

农业产品增值税政策及发票开具指引

日期:2019-5-6

一、农业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二、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三、农产品发票领用相关规定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1. 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2.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农产品收购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严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供应使用中对纳税人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求。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三)首次申领农产品发票相关政策

自2023年8月1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是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四)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税发〔2018〕157号)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

(一)纳税人在云南省范围内向个人购买农业产品不能向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按规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自2023年6月1日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在云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使用。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云南省境内向同一收购对象发生的多笔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可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需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四)纳税人在云南省境内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1.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农业产品。

2.纳税人应确保收购业务真实。

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既有应税又有免税的,应税部分对应的农业产品在收购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述相关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须附收购清单。清单中应列明收购对象姓名、收购地点、收购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要素。

5.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做到按日、按收购地点进行汇总,即同一日、同一收购地点收购的农业产品可以汇总开具,否则不得汇总。

主管税务机关应控制好发票开具限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十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税发〔2018〕15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国税发〔2018〕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15〕247号)

五、农业产品相关税收违法违规处理

(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上述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六)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七)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执行以下政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六、农产品发票开具流程

注:务必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并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步骤

1.设置商品信息

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除了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外,还需要针对红框的选项进行选择。需选择“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为“免税”,免税类型“出口免税和其它免税优惠政策”

2.发票开具

收购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开具,开具流程如下:

通过第一步商品信息的设置将收购发票税率栏应该显示为“免税”,其它填写规则请按收购发票要求填写,比如销方税号应该为农户的身份证号码。

项目填写完成后,点击左上角“打印”。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

农产品销售发票与其它商品销售开具方式相同,纳税人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进行相关项目的选择及填列即可。

在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时,按照以下方式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1.商品设置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销售发票的商品设置和其它商品的设置同样。纳税人进行商品设置后,在税率栏选择适用的税率。

2.发票开具

点击发票填开按钮,选择对应的票种。

(1)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

开具后的发票模版如下图:

(2)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

开具后的发票模版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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