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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家税务江苏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盐城市纪委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薛振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薛振平简历
薛振平,男,汉族,1963年2月生,江苏盐城人, 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大学学历。
1981年12月至1984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县大纵湖、义丰税务所办事员;1984年4月至1989年5月,任江苏省盐城市郊区税务分局办事员;1989年5月至1996年3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税务局税政二科办事员、科员;1996年3月至1997年7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副科长;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局长;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04年3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6月起,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付树林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中促进减税降费落实落地
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组织税收收入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情况。
全国上半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
据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其中减税10387亿元。新增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改革减税4369亿元(其中调整增值税税率翘尾减税1184亿元,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3185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减税1164亿元,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减税3077亿元。
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和人民过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短期看,减税直接体现为政府减收,随着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上半年税收收入增速明显回落。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完成82754亿元,增长1.4%,比去年同期增幅回落13.9个百分点。
——企业税费成本降低,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减税降费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费成本,巩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成效,直接提升了企业盈利水平。税务部门监测的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重点税源企业的单位营业收入税负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比一季度降低0.4个百分点。6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3%,比上月加快1.3个百分点。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5%,增速比一季度回升5.5个百分点。
——个税改革增加居民收入,拉动了社会消费增长。上半年,个人所得税两步税改因素叠加累计新增减税3077亿元,人均累计减税1340.5元,累计1.15亿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红包”直接增加了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加力,激励企业增强创新能力。2023年5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到75%,新增减税878亿元,加上原有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共减税2794亿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达5.27万户,同比增长8.88%,减免企业所得税1900亿元。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技术改造中。重点税源企业上半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长20.6%,在比去年同期提高4.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上半年比一季度又提高了2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深享红利,活力与信心明显增强。上半年,新增减税中,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6712亿元,占减税总规模的65%。减税降费政策显著增强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上半年,全国新增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的有509万户,月均新增84.8万户,其中大多数属于民营经济纳税人。
——实体经济减负增效,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也是减税降费的重点。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影响,5月和6月的企业设备投资同比增长9.5%和9.2%,比前4个月累计增速分别提高4.3和4个百分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显示,上半年,高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9.9%和9.6%,分别比一季度提高3.5和2.7个百分点。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同比分别增长10.4%和13.5%,显著高于全部投资增速。
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今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
今年4-6月,已实现整体净减税3185亿元,全国共有94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
总的来看,所有行业均实现减税。其中,原适用16%税率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税率下调3个点,受益最大,净减税金额合计占比达88%;原适用10%税率的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实现净减税101亿元和20.5亿元;受益于三项配套措施,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均实现减税,合计减税204亿元。
今年以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着力于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上半年,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累计新增减税1164亿元。其中,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新增减税349亿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81亿元,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新增减税333亿元。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呈现出覆盖面广、受益度大、指向性强等特点。
以主题教育为契机切实为民服务解难题
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付树林介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税务总局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检视边整改,把“改”字贯穿始终,近期已推出一系列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硬举措,推动主题教育取得实效。
——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继2023年底以来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近期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有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如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等;其余20项是原本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的营业执照等。
——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拓宽投诉渠道,规范受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将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
——实现税费业务征管的统一规范。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进一步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制定出台了《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在实现税费和非税收入征管业务统一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大幅精简征管业务事项和表单资料,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管理,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监管机制。
——实现主要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为让纳税人、缴费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税收工作创新融合,升级编制了《电子税务局规范(2023年版)》,逐步全面实现业务流程电子化、资料报送无纸化、业务审核在线化、办税渠道多元化。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为进一步便利办税缴费,持续加强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凡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不再让纳税人提供。比如,为确保《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及时发布相关征管公告,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实现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传输。
——提升税费政策辅导精准度。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点对点”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有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咨询辅导不够精准的问题;通过对增值税税负变化异常企业持续实行“一对一”精准辅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政策。
再推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
付树林介绍,随着税务系统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税务总局针对前期检视出的问题,再出台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下更大决心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和难点。
——在申报纳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清单办”、出口退税“无纸办”、两个税种“合并报”。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均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范围;为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在办税缴费方面,实行实名信息“前置采”、资料不齐“容缺办”、自助办税“更便捷”、探索证明材料“免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实名信息,无需再向纳税人采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在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后“先办理、后补缺”;拓展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在纳税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发票使用方面,实行异常锁卡“网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发票信息“一站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解决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问题;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提示纳税人当期应抵扣信息,避免超过抵扣期限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优化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方便纳税人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发票信息。
持续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税收监管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深入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并联合多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付树林表示。
——在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方面,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7282件,同比增长161.85%,其中,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6766件,占比92.91%;新增纳入“黑名单”的走逃(失联)案件222件。自2023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达到2.39万件。
——在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方面,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纳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从2023年启动至2023年6月,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31.4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阻止出境 5773人次;1.98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在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方面,上半年有183户“黑名单”当事人通过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公布,体现税收违法“黑名单”对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有力支持了“宽进严管”的信用监管格局。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更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政策操作指引
1、资产损失定义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一条)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三条)
3、资产损失分类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例如:某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在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反映20万元,这20万元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例如: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已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会计上也已作为损失处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甲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4、资产损失证据
(1)外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内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留存备查资料
1、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存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存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损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14、抵押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5、无形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6、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7、股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8、其他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资产损失申报及报表填写
1、申报时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一条)
2、申报方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3、案例解析申报表填写
a公司2023年7月发生水灾,部分库存商品被淹报废,账面成本20万,该存货本年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万元,保险赔偿5万元。上述损失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跌价准备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营业外支出 120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税务处理: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20-5=15万元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20-3-5=12万元
该项目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即会计账载资产损失金额12万元与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5万元的差额,应当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3)申报表填列:
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注: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要在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均需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资产损失问题解答
1、损失确认的执行口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答:“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被淹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因此,该企业罐头被淹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2、损失申报扣除的时间问题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公司部分固定资产2023年发生报废损失,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3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3年损益。对于这种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23年还是2023年?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23年发生的损失,在2023年申报扣除。
3、损失留存备查的资料问题
企业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损失追补扣除问题
(1)企业今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当年未扣除,以后年度还能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2)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涉及税款或亏损弥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品税阁
【第4篇】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范围
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和博智税通一起往下看吧!
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1)我们在日常财务报销中接触最多的,就是没有达到规模的餐饮企业的定额发票报销。
(2)其次,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车场收的停车费。
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对发票的简化管理要去,我们会发现,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窄,甚至有些地方都仅限于停车费这种特殊业务才可领用,其他的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达到规模的必须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这也是一个趋势,是税总不断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必然要求。
我们知道,目前定额发票主要是一些未达到月销售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用,比如停车,快递等。
其实目前税务局都在力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尽量上通用机打发票,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得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快递行业也在逐步使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
博智税通,让财税变轻松!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级别
文/米糖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开始报名,首日报名人数就突破16万,可想而知如今考公热度有多高。
10月24日开始报名,12月4日开始笔试环节考试,这意味着一年一度的国考正式拉开帷幕了。
受疫情影响,就业环境不景气,考公成香饽饽,成为年轻人的主流选择,值得高兴的是,2023年国考预计招录3.71万人,相比2023年增加了5858人,扩招比例达到了18.75%。
而扩招主力主要来自于国考招录大户税务局。
税务局进一步扩招,成为国考的顶流
2023年税务系统预计招录2.5万人,相比上一年同比增长了4985人,税务系统本身就是国考大户,这一次大幅度扩招,进一步成为今年国考的顶流了。
根据今年的税务系统职位数量和招录比例,今年报名人数一定会激增,成为考公人的主要选择。
其实,税务系统一直是国考的香饽饽,在大众印象中,税务人员钱多活少社会地位高,是传说中最容易跨越阶级的中产级别岗位,甚至被称为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具绝对的“奢侈品”。
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税务真的是活少钱多的优质岗位吗?答案是否定的。
过来人真诚劝告:名校生尽量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什么是“铁军”?
原指英勇善战,所向无敌的军队,现指体制内的税务系统,庞大的群体,铁一般的纪律,现指公务员税务部门人员自嘲的一种方式。
一位网友分享自己在税务工作的经历,完全可以用“劝退”“后悔”2个词总结全文。
他表示:
“税务局并不像大众想的那么挣钱,工资只有一丢丢,公务员降薪后,直接少了2000元的补贴。
而且阶级制度非常明显,活都是年轻人在干,且到处都是小团体,工作干着非常不开心,没想都想要辞职,但又不知道辞职后下一步该怎么走。”
该网友作为过来人,真诚劝告考公人尽量不要选税务,尤其是有能力的985名校生,最好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税务系统岗位有哪些缺点
工作内容繁杂
你以为税务部门的工作,就是在税务大厅复杂相关税务、审计、协调等日常工作,其实不然,税务部门工作非常繁杂。
税务工作包括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和方案策划、税收支出和申报,提交税务报表,分析税务成本等等,每个工作任务量都不大,但架不住源源不断的有新的工作。
人际关系复杂
税务系统是公务员中的大户,每个部门之间都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此除了日常工作外,人际交往也是工作中的最大难点。
如果一不小心得罪了人,下一步工作就很难做,这一点也让年轻税务人员感到心力交瘁。
晋升困难
税务系统部门多,但作为中直单位,直接归中央管辖,各部门的岗位领导非常少,能提供的晋升岗位也是少之又少。
所以想在税务部门晋升非常困难,80%的人员都是在岗一干就是一辈子,根本没有晋升的机会。
什么样的人适合报考税务系统公务员?
税务系统看似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其实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难点,只有真正上岗的人员才知道有多难。
所以,公务员报考一定不要跟风,选择适合自己,且前途光明的岗位,对于985名校生来说,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比如选调生,是公务员中的vip,是预备干部般的存在,拥有更光明的前途。
目前多个省已经公布了选调生的计划,比如2023年吉林省选调生,在固定的34所名校进行招生,符合要求的学生可以报考。
税务系统作为体制内的铁军,要求非常高,不是想考就能考上的。
2023年税务系统招录明确要求统计、数学、计算机、电子信息、英语、财政、金融几个专业,部分地区岗位还只招收应届毕业生。
这两个大类要求直接把部分人排除在外了,再结合上述税务系统岗位的特点,这类岗位适合心理强大、人际交往能力强、抗压能力强的人报考。
2023年考公已经启程,在这里希望每一个考公人都能圆梦,考上心仪的岗位,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在疫情的大环境下,不再为找工作担惊受怕。
今日话题:
你觉得税务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吗?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待遇如何
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已然成为有待国家解决的大事,对于大学生而言,最终还是要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才能算得上是好的发展前景!
2023年高考悄然逝去,对于22届考生来说,不管在高考中取得怎样的成绩,都将成为他们人生当中,非常宝贵的一段经历,同时,他们也即将迎来崭新的大学生活。
然而,在大学中有新生报到,也就意味着将有大学生结束自己的大学生活,面临毕业开始找工作等事宜,即将步入职场的他们,又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为了降低就业形势对自身的影响,也为了能找到一份稳定且体面的工作,将就业重心转向了体制内的很多岗位上,这其中关注度比较高的当属事业单位。
国税局直属单位组织招聘,年薪达到10万以上,编制岗位本科起报
如今,已经进入了2023年毕业季,正是大学生们争相找工作的时候,同时也是各个企业单位招聘的最佳时期,每年从临近毕业季开始,各大企业单位都会陆续准备招聘事宜。
其中也包含很多体制内的机关单位,比如国税局直属单位也参与到招聘当中,国税局是我国重要的行政单位,但是此次组织招聘的国税局下设的事业单位。
虽然下设单位和国税总局相比,给出的薪资待遇会相差很多,但是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薪资待遇相比,还是非常可观的收入,所以每年在国税局直属单位组织招聘时非常受欢迎。
此次招聘主要是针对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且大学所学的专业要和税务相关,工作城市是北京,以至于毕业生盲猜都知道薪资不会太低,最重要的是还有一些编制岗位的招聘。
与此同时,针对北京国税局直属单位招聘中,对报考的考生有几项附加条件,首先,大部分岗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党员;户籍所在地必须是北京。可想而知这个编制岗位并不好拿。
要知道大学入党的概率虽小,但只要是大学生想争取,还是能争取到的,但是北京户口这件事,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就不是个人努力能达到的要求。
笔者有话说:
实际上最近三年,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严重的人才流失,自然北上广也没能逃出人才流失的命运,并且相比之下,北京还是人才流失非常严重的城市之一,985毕业生扎堆逃离。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北京这座城市,给予年轻人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面对大10万一平的房价;面对每天加不完的班;面对每个月到头所剩无几的收入,这些都是压在年轻人身上的重担。
还有哪些不错的单位,上岸率高、薪资待遇也不错?
对于大学生来说,毕业后能进到事业单位固然重要,但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报考难度,再加上严重有限的编制数量,大学生想孤注一掷也没有机会,毕竟编制岗位可遇不可求。
实际上,还有很多不错的单位可以供大学生选择,比如一些发展前景非常好的大型国企,比如中国烟草、国家电网、中石油等,这些都值得大学生们挑选的工作岗位。
首先中国烟草作为我国重要骨干型国有企业,中国烟草所产生的效益,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毕业后,争着抢着想进烟草公司工作。
最重要的是像中国烟草、国家电网这类重要的大型国企,在全国各地都会设立分公司,即便没办法进总部工作,在分公司所享受的薪资待遇一样非常优越。
除此之外,军队文职也是当代大学生非常好的工作选择,入职后虽然是在军队从事文职工作,但薪资待遇却和同等级军官的相同,最重要的是还会被赋予军衔。
以至于近几年军队文职,直接由冷门“铁饭碗”岗位,摇身一变成为了炙手可热的工作岗位,每年报考的大学生非常多,一朝上岸就业前景、发展空间都非常好。
文章的结尾:
不可否认,大学生毕业后能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选择,但奈何编制岗位严重有限,很多大学生最后只能沦为陪跑,严重影响到大学生毕业后的发展方向。
所以大学生要做的就是尽量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以便于在未来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面对紧张的就业形势,大学生要做的就是不断地提高自身能力,努力让自己变得越来越优秀。
今日话题:你认为在北京的事业单位,年薪超10万算高吗?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
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项征管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实施,大家抓紧学习。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规定: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政策解读:2023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提供开票便利。同时,按照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公告》规定:(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解读: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公告》规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解读:(一)关于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下称53号公告)第五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举例说明:a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23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23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23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七、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公告》规定:(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八、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8篇】浙江国家税务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来源 杭州市税务局网站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6—8月份,全国约355.3万辆车享受了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累计减征车购税230.4亿元。
具体来看,6月份109.7万辆,减税71亿元;7月份116万辆,减税75.8亿元;8月份129.6万辆,减税83.6亿元。3个月以来,享受政策的车辆数、减征税额均呈现逐月增长态势,显示出减征政策逐步发力,受益面稳步扩大。特别是8月份减税额和享受优惠的车辆环比增幅均超10%,分别为10.3%、11.7%。
根据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
在包括减征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助力下,我国汽车市场持续回暖,车购税申报数据显示,自6月份减征政策实施以来,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销量月均增幅高达17%,反映减征政策有效激发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动力,助力稳住汽车市场基本盘;1.6—2.0升排量的乘用车销量月均增幅提升为10%左右,反映减征政策有效刺激了乘用车换购消费,促进了汽车消费升级。(总台央视记者 田琪永)
来源:央视新闻
【第10篇】江苏国家电子税务
年底到了,公司业务多,发票不够用怎么办?这种情况也真是急死人呀!不用担心,在电子税务局上可以增加发票票种、用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那问题来了,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发票票种和发票用票量呢?下面就来看看: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步骤流程。
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步骤
1、进入首页,选择登录方式进行登录,如下图操作。
2、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 →〖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进入该模块。
3、根据系统提示,请先点击 “业务前置监控”,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
点击“添加”按钮可增加发票种类,如误点可通过“删除”按钮删除此行记录。表单填写完整,请点击左上角“保存”,提交成功后,流程将显示“受理中”。
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调整开票限额的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进入该模块。如图所示:
2、根据系统提示,请先点击 “业务前置监控”,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
发票申领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纳税人增加票种、变更发票限额、变更发票数量审批通过之后,纳税人端开票系统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分别如何变更操作?
如何查看发票增量增加票种未通过的原因?
好了,上述就是介绍的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详细步骤了,日常工作有需要的,可以参考上述的步骤进行申领发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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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突出以人为本、党管人才,依托“带好队伍”制度机制体系,坚持多梯次储备、多元化培养、多维度发展,着力激发各类人才潜能,提升管理效能、积蓄发展动能、厚植创业势能,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甘肃税务组建退税减税党员先锋队,让党员干部在退税减税一线锻炼成长。
“育竞练选”一体推 培育税费皆重陇税通才
甘肃省税务局聚焦税费工作主题主业,秉持“税费皆重”工作理念,以锻造政治过硬、素质精良、梯次合理、作用突出的陇税通才为抓手,持续在业务培训、比武竞赛、实战锻炼、梯队建设上下功夫,培育税费皆重的陇税通才。
学习培训税费统筹推。甘肃省税务局应用学习兴税,推送税收政策和社保非税业务知识,纳入“每日一课”“每周一赛”必学必练内容;发送税费政策“每日一课”学习提醒,推送42期“每周一赛”定期测试,9.2万人次参与,评选11期203名“学习之星”;不断增加社保非税内容在各类培训中的比重,列入新入职干部、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培训内容体系。基层单位不断创新岗位学习方式,采取“业务讲堂+晨会课堂+青蓝学堂”加强青年干部税费业务学习,搭建“税务学堂”“轮师讲学”方式解决干部“业务偏科”“新政不熟”等问题。
业务比武税费同场竞。省局将社保非税和税费风险纳入比武竞赛项目,采取“网络竞赛+笔试竞赛+现场竞技”等方式开展练兵比武,引导干部跨岗位学业务、多岗位当能手。全系统累计开展省级网络竞赛18场次,参赛人数1.2万人次;开展市级专项网络竞赛27场次,参赛人数6200人次。基层单位采取“导师带教+尖兵引航”为内容的跨岗位团队式传帮带,确保专业攻坚和综合培养同步推进;组建练兵比武团队,同类团队之间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促进税费比武同场比拼。
工作实战税费一体练。打响“甘税公律”团队品牌。甘肃省税务局建成由142名公职律师组成的全省最大规模的公职律师团队,全税务系统82名公职律师担任各级税务部门法律顾问,组织成立16个“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定期选派公职律师实训,助力公职律师提升司法实务能力,有6名公职律师聘任为特邀检察官助理,11名公职律师聘任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省局领导牵头组建省级专业团队,开展税费联动分析,累计研发税收“五量”“贷税比”“投税比”等30多个“甘味”分析产品,6个产品入围总局第一批分析产品目录,多篇分析报告被省委省政府内刊批转刊载。省局选取5个重点行业领域组建实战化培训项目组,建立5个实战化锻炼基地,统筹税费风险一体应对的实战与实践。
人才梯队税费同步建。甘肃省税务局加大社保、非税、风险管理等领域专业人才库推荐选拔力度,128人入选总局专业人才库,建成省级专业人才库20个,入库人才1219人。持续开展省局领军人才和青年才俊选拔培养,目前已选拔省局领军人才154人,青年才俊310人,按3年一个周期进行重点培养。有的放矢补齐人才短板,加大对统计分析、信息技术、国民经济、金融财会、数学、外语等亟需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近两年公务员招录计划达到了创纪录的1200人,面向上述专业招录职位占比超过70%。坚持税费皆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今年以来,仅省局机关就有8名处级干部、14名科级干部充实交流至社保、非税、风险管理等部门。
“三个一”擎旗护航 营造全面从严陇税清风
在全省税务系统纪检条线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引导纪检干部争做“一面红旗、一支话筒、一个探头”,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纪法严明、作风优良的表率,全面撬动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面红旗”作表率,讲政治转作风。省局党委对纪检干部提出“德高一筹、眼高一筹、技高一筹”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专责监督能力,增强“六位一体”合力,充分发挥“一面红旗”的模范作用。全系统各级纪检组长带头深入征管一线走流程,累计抽查业务506笔,发现问题28条;开展“百名组长·百件实事·百句感言”活动,征集110篇纪检组长办理的实事和案例,以及100篇工作体会,推动纪检干部开展工作交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标“一面红旗”,省局纪检组主动划出“党员严于群众、领导严于干部、纪检岗位严于其他岗位”的“三个严”纪律底线,坚决防止“灯下黑”,从严查处和通报了6名纪检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极大地警示了纪检队伍。
“一支话筒”勤宣讲,常提醒树新风。今年以来,省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3个通知,细化18个方面47项具体任务清单,提出全年开展12项警示教育活动。省局党委纪检组带头开展廉洁文化上讲台活动,确定纪检组和机关纪委分头联系31个省局机关支部,在稽查局、第二税务分局等4个党支部开展廉政宣讲和警示教育活动4次,在机关举办警示教育大会3次。全省税务系统持续深化“一支话筒”宣讲功能,创推“廉情宣讲队”“十二廉法”等活动载体,累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700场次,覆盖税务干部33000人次。
“一个探头”强履责,严监督抓执纪。省局着眼于“三不腐”全周期管理,突出发挥“探头”日常监督作用,对“闯黄灯”现象通过友情提示、《纪检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及时纠偏。强化专项整治监督职能,省局党委纪检组采取“赛马”机制,推动各市州(区)税务局党委纪检组针对本系统突出问题,确定覆盖违规经商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等21个整治项目,主动发现和整改税收权力运行、“风腐一体”方面的问题。今年以来,省局党委纪检组连发12起各类典型案例和监督工作情况通报,通报违纪违规党员干部44名,其中涉及“关键少数”14名,打出了一套严抓严管“组合拳”,释放了惩治从严的强烈信号。
“五三一”实战探索 淬炼攻坚克难陇税尖兵
注重在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解决工作难点焦点问题中锻造队伍、历练干部、探索路径,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如在规范房产管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房产管理指导意见》,通过深入分析甘肃省情税情及房产管理与处置现实情况,探索形成“五关共治、三化保障、一体监督”的“531”房产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规范房产、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已顺利完成全系统373处房产处置利用,存量房产历史问题清理处置率已达92.79%。
靶向发力解难题。财务、内审、纪检等部门联手,在全面摸排房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上下联动,持续改进,探索建立“五关共治、三化保障、一体监督”的房产管理制度机制,严把立项申报、案头审核、实地查验、小组复审、会议审定“五关”,推进审核人员专业化、申报资料标准化、审核机制制度化“三化”,强化房产管理与纪律监督“一体”集成、全程监督。省局“一把手”和分管领导通过推进会和片区座谈等方式,研判实情、辨法析理,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理顺房产管理的组织保障,为制度起步打通关节。针对试行中各级标准把握不一等情况,统一清理分类模板、建档造册,形成房产处置利用分类目标台账;统一申报审核模板,有效提升房产处置利用申报资料的质量和规范性;统一备案资料模板,强化后续管理,及时更新、实时关注房产动态变化。针对试行中各地进展不尽平衡等情况,配套推出《房产处置利用工作规范》,严格“先审后办、严审优办、统审迅办”的工作原则和“步骤+期限”的工作方法。跟进下发告知书,重申房产处置规定和程序。成立省级专家团队,线上线下分级审核,全面评估风险、全程督促落实,促推房产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纳入“1+7”“1+6”制度体系的试点扩面,为制度落地铺平道路。
担当作为重实战。通过推行“531”房产管理机制,全系统规范房产管理的共识更加坚定,“无审批不处置”的理念进一步得到树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依法依规处置利用房产的自觉进一步形成。规范房产管理的机制更加顺畅,规程进一步明了,通过分类目标、工作程序和后续管理的不断明晰,对房产管理全生命周期进行了标准化规范,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更加科学,统筹闲置房产利用更有实效,基层普遍反映易上手、好操作,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规范房产管理的协同更加有力,条线职责进一步明晰,房产管理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对房产处置利用事项分兵把守、快速办理,同频共振形成合力,促推房产管理和处置工作持续提速提效。
举一反三强本领。深入总结“531”机制制度成功经验,并深化拓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资产管理责任,财务、纪检、内审等部门紧密配合、强化监督,融合“1+7”“1+6”两套制度落实,健全完善房产管理内控机制,有效防范房产处置等工作引发的廉政纪律风险。以房产管理改革为契机,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激励和保障广大税务干部在深化税收改革发展的各项实践中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第12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12366热线2023年6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2-07-20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三、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2、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3、印花税应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5、印花税的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6、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7、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8、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9、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10、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
1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2、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
13、税务机关如何对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4、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向出口企业开具电子化出口退(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5、纳税人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收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6、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文件规定,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17、保险企业在计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时,其中的“保费收入”是否包括确认的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是否需要扣除分出保费?
考虑到保险行业经营特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其原保费收入总额直接相关,与企业分出保费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在计算全部保费收入时不需要减去分出保费的金额。
18、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9、个人从国外代购商品在微信上卖交个人所得税吗?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个人从外国代购商品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办理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按照税法规定,您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示,您还没有及时办理并缴纳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办理汇算并缴纳税款。在您办理汇算并足额缴纳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2、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足额缴纳2023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您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补缴税款。在您足额补缴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3、单位取得一张发票,经查询,显示销售方是非正常注销状态,什么是非正常注销?这张发票可以使用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因此,纳税人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
24、为什么收到的发票票面税率栏是*号?
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5、误收多缴退抵税应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2.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三、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13篇】广东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元旦节假日安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等横向联网系统年终工作时间安排,现将年终税费扣款业务受理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税款扣缴业务受理时间安排
二、社保费扣缴业务正常办理
请根据以上时间安排做好年终税款和社保费的申报扣款业务。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1.定义不同:
查账征收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
核定征收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
2.计算公式不同:
查账征收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利润*25%-本年度以前月(季度)已纳所得税。
核定征收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纳税人的核算水平不同: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以正确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
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合理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以及成本费用总额或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均不能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
4.征收税率不同:
查账征收是由明确的计算方式的,在一定程度上算是定额征收。
核定征收的税率则时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来核算税率的。虽然不同行业的核定征收税率大不相同,但一般来说采用核定征收的税款要比查账征收的税款低。
5.计税基础不同:
查账征收是按企业的利润作为基础来计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则是按企业取得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6.应税所得不同
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核定征收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查账征收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核定征收则适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明白的是:虽然核定征收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少,但是企业想要利用这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还需要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
【第15篇】国家资本金的税务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国家支持企业发展,对应企业接受政府的资金划入,又涉及那些税务问题呢?
国税发〔2014〕29号文件,将企业接受政府资金投入划分了三种情况:
一,企业接受政府投资形成股权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取得政府以股权投资投入企业的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企业用该部分资金购买的设备生产线等,后期形成的折旧摊销等也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如果投入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如设备等),后期的折旧摊销额,则应该以企业确认的接受价值为基础计算。)
二,企业接受政府资金指定用途的资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如果企业接受的资产不属于政府资本金的投入,是属于无偿划入企业,且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话,企业任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而主要包含了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11〕70号公告也明确了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折旧摊销额也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在汇算清缴是应该纳税调增,而企业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确认收入的,也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财税〔2011〕70号公告最后一条,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需要转入收入处理的问题,如果企业接受的是非货币性资产设备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会一直存在,时间肯定超过的五年,所以此处得‘财政性资金’应该不包括非货币性资产。
三,企业接受政府补助其他情形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两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当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投资入股的资本金时,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则企业在取得政府该项补助的时候,则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上则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上的按政府补助收入准则可以按总额法或者净额法确认收入也是需要区分清楚的。
结语:在实务中对于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纳税,情况复杂多变,任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