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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自评(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8 13:57:01 查看人数: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工作自评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工作自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工作自评

【第1篇】税务工作自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3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2023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

2023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

(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围绕2023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二)积极回应各方关切。要在用好局长信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等传统渠道的基础上,全面优化税务网站功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及各方面同税务部门沟通交流的便利性、有效性。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反映的问题,要实施台账管理,限时办结、对账销号,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密切关注和及时研判涉税涉费舆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宣传解读,发现误读等不实言论时要主动解疑释惑,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持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加强公文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符合《条例》规定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在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文件起草部门要把好公开属性选择的“第一关”,核稿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要认真做好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办公厅(室)在对公文进行发文审核时,要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拟不公开理由的,一律作退文处理,补充明确后再予以办理。

(二)推进重要决策执行公开。起草与税(费)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听取有代表性的税(费)行政相对人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或另有规定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依据。在重大税费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完善,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全面梳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执法项目,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税务总局逐步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对于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各承办部门在主办(分办、独办)的建议提案复文制发后,要按照公开程序主动公开。

三、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费优惠政策,要创新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在税务网站集中发布、多媒体推送。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宣传资料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及落实情况、政策成效宣传,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晒权督权,公开并及时更新调整权责清单。持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职责、程序、事项以及随机抽查结果等信息。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相关信息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税务网站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以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及时公开优化纳税缴费服务举措、精简税费资料、优化发票办理等内容,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送办理进度提示信息。

(三)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按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文本、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的公开工作。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公开平台建设

(一)规范税务网站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税务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程序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网站检查考核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税务网站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定税务网站建设管理规范,推进集约化建设,开展网站改版升级,进一步规范栏目设置、页面设计、功能建设、安全防护和管理监督,发挥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推进税务网站与政府网站互联互通,提升税务部门网上服务水平。

(二)推进新媒体建设。理顺税务部门新媒体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开设整合、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移动优先,充分运用图文、h5、音视频等展示形态,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推进税务“网”“微”“端”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完善融媒体编辑部建设,促进信息内容、平台终端和管理体系的互通共融。

(三)推进税务总局公报创新。办好税务总局公报电子版,推进电子版与纸质版同步发行,逐步实现公报移动端展示。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向政府公报编辑部门报送制度。

(四)加快办税服务厅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后职责调整变化,及时梳理编制并公开办税指南。进一步整合优化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理”。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纳税服务平台共享共用政策业务咨询知识库。

五、完善政务公开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网站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加强人员配备,提供工作保障。要加强政务公开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促进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对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掌握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公开意识,提升工作能力。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与《条例》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质量,按要求做好年报上报和公开工作。

(三)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税务总局组织编制《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明确基层税收管理领域政务公开事项、要素、依据、时限、渠道等内容;省和市两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指导县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制定《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努力提升基层税务机关政务公开水平。

【第2篇】税务工作自评怎么写

2023年山东智能制造工作要点

近日,山东省工信厅印发《2023年全省智能制造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2023年全省智能制造主要预期目标:培育30项左右智能制造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10家左右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10家左右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创建50家左右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全省智能制造发展基础和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智能制造水平和应用能级进一步提升,基本构建起企业梯次发展、产业链条完善、公共服务齐全、产用深度融合的智能制造生态体系。

工作要点明确了7方面14条要求,着力强化智能制造供给能力,拓展试点示范成效,有序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智能化转型,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塑造山东制造新优势。

一、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1.突破一批基础共性技术。密切跟进国家产业基础再造等专项计划,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和跟踪服务工作。聚焦感知、控制、决策、执行等智能制造核心环节,面向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工业基础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重点领域,沿链谋划梳理突破清单,推动实施一批创新项目,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水平。

2.增强智能制造装备供给能力。重点围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测与装配、智能物流与仓储等核心装备,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装备制造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用户单位联合研制智能化成套装备(生产线)。运用保险补偿等政策,推动创新产品进入重点产业链供应体系。

二、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

3.开展标准制定和宣贯实施。做好《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等国家标准宣贯推广,编制《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实施指南》《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评估规范》等地方标准,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等牵头或参与制定智能制造行业标准,形成一批体现山东特色优势的标准。

三、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4.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对标德国智能制造,瞄准国际国内一流方阵,围绕流程制造、离散制造等重点领域,创建一批示范引领作用强、综合效益显著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培育10家左右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优选标杆企业支持申报“晨星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建立市级智能工厂培育体系,省市联动推动制造企业实现以“设备互联、数据互享、系统互通、业态互融”为特征的智能化提升。

5.推动机器换人试点工作。重点聚焦工业机器人用量大、劳动强度大、危险程度高、生产环境洁净度高四类场景,通过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数控成套装备等集成应用,分类分步推动实施机器换人试点工程,提高智能化水平。

四、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

6.打造一批新技术赋能应用场景。持续开展“企业上云”,推进工业设备上云,加快工业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培育一批行业平台。加快5g技术等新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运营、智能运维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推广《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积极争取国家试点,面向企业开展贯标服务,提高工业大数据治理能力。

五、加快构建智能制造生态圈

7.实施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计划。面向智能制造装备、软件、系统解决方案、网络基础设施、行业组织、金融服务和行业用户,分类别分批次建立《山东省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目录》,定期开展项目、人才、融资需求对接与示范项目推广,对接金融机构、社会基金助力智能制造发展。

8.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积极融入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在产业链对接、双招双引、论坛展会活动等方面加强与黄河流域、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合作。发挥省级特色产业集群、“雁阵形”集群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动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以产业链为纽带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建设,带动辐射更大区域智能制造特色化、规模化发展。

六、打造智能制造服务体系

9.加快智能制造优势企业培育力度。继续做好国家智能制造系统集成供应商推荐申报工作,编制《山东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打造10家省级优质供应商。支持装备制造企业以智能化升级为突破口,从提供设备向提供设计、承接工程、运维服务等智能制造一体化服务转变。培育细分领域“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和单项冠军企业。

10.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活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和行业龙头企业等设立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智能制造一站式服务。重点聚焦中小企业发展需求,以线上平台运营和线下深度服务的方式高质量开展咨询诊断、方案设计、监理评估等工作,推动智能制造装备、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研究制定简便易行的智能化解决方案。

七、强化各项工作保障措施

11.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省高端装备产业专班作用,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支持智能制造发展。建立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建立省市智能制造联动推进机制,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动本地区智能制造发展。

1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和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支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等政策,从设备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税收优惠、要素保障等方面支持智能制造发展。引导省高端装备基金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支持各市研究出台政策加大对智能制造扶持力度。

13.强化人才支撑能力。依托现有各类人才计划,加大对国内外智能制造产业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培育优秀企业家。支持产学研用合作联合建立智能制造公共实训基地,培养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14.积极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在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开展标准制定、产需对接、咨询服务、人才技术交流、行业统计分析等公共服务项目。用好各类试点项目成果,认真总结成效经验,开展智能制造典型案例宣传,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智能制造的良好氛围。

智能制造能力如何评估

有了目标,企业的智能制造能力该如何评估?

2023年10月,《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和《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两项国家标准发布。工信部组织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能力成熟度评估推进工作,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企业自评估工作。目前已进行自评估的12000多家企业涵盖了31个制造业大类。

近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了《智能制造发展指数报告(2020)》,该报告将企业制造能力成熟度水平分为四类:

75%的企业处于成熟度一级及以下,开始部署智能制造;在此阶段,企业对实施智能制造有了初步规划并开始实践,能够实现对设计、生产、物流、销售和服务等核心业务进行流程化管理。

14%的企业处于成熟度二级,迈向数字化阶段;在此阶段,企业应用自动化技术和信息技术对核心装备和业务活动进行改造和提升,实现单一业务的数据共享。

6%的企业处于成熟度三级,网络化特征明显;在此阶段,企业开展网络化集成,对装备、系统、装备与系统之间开展集成,实现了跨业务间的数据共享。

5%的企业处于成熟度四级以上,标杆示范效应显现;在此阶段,企业能够对人员、资源、制造等进行数据挖掘,形成模型和知识,并基于模型对核心业务进行预测和优化,探索新的制造模式和商业模式。

全国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诊断企业分布

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全国12000多家企业通过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诊断,江苏与山东的自诊断企业数量分列一二名。就行业而言,离散型制造业的成熟度略高于流程型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成熟度位列前五。

行业top10

石化行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为了帮助不同行业、区域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提供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工信部在2023年1月发布了《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案例集》,我们从中选取了两家石化相关企业案例,以此简单了解标杆企业做出了哪些成绩。

0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案例简介:着力打造石化行业三维数字化工厂,开发了包含全流程实时仿真系统、运行过程性能评估系统、装置生产操作优化系统以及生产计划优化决策系统等虚拟制造系统,构建核心工序机理模型,结合原油快评系统、流程工业模型系统、炼油生产调度优化系统、先进控制系统、实时在线优化系统等能够实现炼油生产计划自动生成和调度实时优化,实现了炼油全流程一体化提升。

02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简介:通过打造化纤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平台,部署互联网+研发、生产、销售等10大应用,实现业务链、数据链、决策链一体化。平台固化聚酯和拉丝工艺工作流、业务流、数据流超过1000个,数采率、报表出具率、辅助决策率等接近100%。通过生产资源线上管控,14类工业机器人覆盖全业务环节,实现全生产链自动化。基于产品批号的数量、成本和利润的实时分析,实现需求、生产、服务的全价值链管控;基于云销售和化纤白条的融合销售,实现交易、融资、物流的全供应链服务,支撑打造化纤产业集群新模式。

迈入“十四五”,智能制造将如何发展?

在去年12月举办的“2020湾区发展大会”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秦海林对“十四五”期间我国智能制造发展特征进行阐述,共提出七大特征:

特征一:工业数据将成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核心要素。

数据的自主流动将减少复杂工业系统的不确定性。将形成精准数据流闭环。以数据的自由流动解决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而数据标准化程度将决定其自由流动的效率。

工业核心数据、关键技术专利等数字化资产对于企业的价值正在加速提升。不过,在使用工业数据过程中,企业普遍对数据安全与权属问题存在担忧,安全性将成为企业智能化升级决策的重要依据。降低数据安全隐患、提升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成为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中愈加重要的参考指标。

特征二:融合发展的下一代工业网络将成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当前5g建设如火如荼,未来5g应用场景的80%会在工业互联网,5g将主要应用于自动驾驶、机器人控制、无人机控制、工业自动化、远程控制、vrar业务、高清4k/8k视频、车联网、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智能家居、智慧电网等领域。

“5g+tsn+opc ua”有望领衔智能工厂的未来。5g是将传感器、执行器等工业设备以无线方式连接到tsn网络的最佳解决方案之一,5g的高可靠、低时延、无线连接的特点为使其能够为用户提供端到端的网络解决方案,以满足工业需求。

特征三:制造工艺智能化将成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工艺是核心技术,是制造企业的看家本领和商业秘密”。我国在产品生产环节和工艺流程上还存在很多短板和缺失环节,比如部分装备、零部件等。生产流程工艺的智能化,必须要在“十四五”期间实现突破。

随着工业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从参数优化、反馈补偿、智能迭代、工艺仿真、数值模型、方案比较、复合工艺、工艺装备等八个方面赋能工艺装备的智能化,开拓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的新方向。例如,电感器当中的铁氧体磁环线圈自动绕制工艺实现了自动化生产,使研发周期从8天缩短到3天,交货期从35天缩短到7天,人员70人缩短到7人。可见,制造工艺智能化,可使制造业企业智能化见效最快,是智能化改造升级的重要特征。

特征四:边缘智能将成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重要路径。

随着云计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更多企业选择上云来处理数据和实现智能化应用,上云上平台成为主流观点。传统互联网公司主推基于云架构的转型方案;平台型公司鼓励企业以上平台作为工业智能的主要手段;大数据企业提倡使用离线数据分析的方案反馈在线应用。

但随着对处理数据效率和数据安全需要,边缘计算、边缘智能也将成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重要路径。更看好边缘智能在工业场景中的应用。比如:智能工厂、物联网传感器、边缘存储和分析、仪表盘和警报。采用边缘计算实现智能制造的优势:最小化延迟 、减少带宽、降低成本、减少威胁 、避免重复、提高可靠性、保持合规性。

特征五:“自下而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将构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操作系统。平台作为工业互联网体系的核心,在市场上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全国各类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数量已达数百家,其中大部分采用“自上而下”模式为企业赋能,即先建平台,再寻找合适的产业嵌入平台。

过去“自上而下”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缺乏对制造业的需求理解,未来像海尔、三一这些企业“自下而上”建设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将构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操作系统。通过“自下而上”模式成长起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过长时间在制造业的探索,对工业机理和底层设备具有足够深入的认知,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基础扎实,更能深入应用到制造业。

特征六:机理模型驱动的工业软件将成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重要引擎。

目前我国工业软件仍然有90%依靠进口,甚至比很多硬件更难突破“卡脖子”的挑战。未来基于机理模型驱动的工业软件将成为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重要引擎。

基理模型驱动的工业软件将支撑数字孪生双向映射。以机理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工业软件将成为换道超车的引擎,加之机理模型与数据驱动的融合。ai赋能工业仍然离不开机理模型对工艺的核心控制,因此ai更多需要与机理模型配合共同解决工业痛点。

以工业软件为支撑的数字孪生将实现数字与物理世界双向映射。实现从数化到互动到先知再到共智。所谓数化,是基于传感器的数字化,是物理世界向数字世界的单项映射;互动,是基于机理模型的仿真技术,实现了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基本互动;先知,是大数据技术使得孪生体拥有了对未知故障的先知能力;共智,是不同孪生体之间的多种学科耦合仿真实现多设备共同智能化。

特征七:“工业电商+工业服务”将引领新时期智能制造发展的新模式。

工业电商平台作为工业互联网平台衍生的新业态,能够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功能,以供应链协同为核心,辅以信息资讯、仓储物流、供应链金融等工业服务,实现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用户等产业链各环节主体之间数据连通。2023年,我国工业电商平台交易额已达9.9万亿元,预测到“十四五”末,我国工业电商平台交易额将翻一番,达到20.1万亿元,年均增长率在12%以上。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突破和应用,工业电商已从1.0时代发展到2.0时代,未来将开启3.0时代。工业电商1.0时代,以即时性的产品交易为核心,存在的问题:商业模式单一,后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平台同质化竞争激烈;工业电商2.0时代,工业互联网平台与工业电商融合融通,协调产业链上下游环节,提升供应链效率;到了工业电商3.0时代,即“工业电商+服务”,融合售后服务、金融、人才培训、认证等多维度功能的综合服务商,有效提升交易品附加值。

来源:工信部、山东省工信厅、同花顺等,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综合整理。

【第3篇】税务人员工作自评

中国香港就自动交换资料的承诺

1. 何谓自动交换资料?

自动交换资料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财务帐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资料只涉及属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2. 为什么香港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以自动的形式交换财务资料是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国际社会提倡自动交换资料,以作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国际税务合作模式,并将其订为新的国际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关的财务帐户资料,并每年与帐户持有人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资料。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并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这承诺的大前提是香港可在二零一七年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

截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全球已有一百个税务管辖区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23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为履行承诺,香港会于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

3.crs的执行对香港公司有什么影响?香港公司应怎么做?

2023年3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发布通告,决定自2023年起正式实施crs,2023年将向140多个国家通报2023年其税务居民和企业在香港的所有账户信息情况。这也就意味着,香港税务局对香港公司纳税申报由原来的抽查升级为百分之百的核查,如果原来税务申报是零申报以及没有出示审计报告的公司将会彻底暴露,会受到香港政府冻结在港资产、冻结银行账户、追缴三倍罚税款、甚至坐牢的严重处罚。根据香港税法,税务局有权在7年内的任何时间查阅公司账目,存在账务申报瑕疵(长期进行零申报)的香港公司应赶在2023年6月份前,需对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年度的账务重新做账,并出示审计报告。没做审计报告不理会的后果,税局会自评税费按收入的16.5%再乘以3倍的处罚,不含瞒税的罚金,营业额高的公司需要更加注重税务审计之问题。

受自动交换资料影响的人士

4. 谁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份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帐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资料及其财务帐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5. 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份。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6.什么是自我证明?

这是帐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有新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请同时参阅以下第7项。

如果帐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份,帐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该网址为: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7. 为什么申报财务机构要求我在自我证明提供我的税务居民身份?

根据《修订条例》,申报财务机构须为自动交换资料的目的,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所以,帐户持有人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其税务居民身份。

8.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开立新帐户时,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我的先前帐户,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根据《修订条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就所有新帐户而言,帐户持有人须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份)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及核实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有疑问,财务机构会向帐户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证明。此外,财务机构可选择把新帐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应用于先前帐户。换言之,帐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先前帐户向相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9.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份,该怎么办?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要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10.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网址为: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11. 《税务条例》会否指明谁人是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财务机构如何知道及识辨其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每个税务管辖区就其税务居民均有特定的定义。税务法律可能因税务管辖区而异,而个别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的身份也可能每年有变。个别帐户持有人须核实和更新其税务居民的身份,如有需要,应寻求法律意见。

就新帐户而言,财务机构须向其帐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份)索取自我证明。就先前帐户而言,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及确定其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有疑问,应向帐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

12.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财务机构会否就我的资料向其他税务管辖区申报?

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不须和不应就你的财务资料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13. 我居于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香港的财务机构开立了一个联名帐户。假如将来香港跟a国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协议,香港的财务机构是否须就我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假如你根据a国的法律是当地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会就你的财务帐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税务局会透过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把联名账户的资料(整体而不作分摊)传送至a国的税务机构。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须就你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

14.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帐户。如b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香港财务机构会否将我的财务帐户资料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假如你根据b国法律不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你并不会纯粹因为在b国持有物业及须于当地缴交资本增值税而自动成为b国的税务居民。如有疑问,我们建议非香港税务居民应寻求法律意见。

15. 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个财务帐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不会。帐户持有人应是帐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帐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帐户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国的税务居民,因此有关帐户的资料不会与该国交换。只有作为有关财务帐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该受益人为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才会与该国交换。

16. 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我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帐户,什么资料会被交换?

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至于财务帐户资料,交换的资料包括帐户编号、帐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17. 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

个人: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实体: (如实体属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如实体不属公司)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实体,或在香港境外组成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实体。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仔细阅读刊登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有关香港税务居民的文件: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hong-kong-residency.pdf

18. 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tin)是什么?是否相等于印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的「税务编号」?

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以下识辨编号等同于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

a. 个人:香港税务居民的香港身份证号码。

个人的税务编号等同于香港身份证号码的所有字母和数字,括号内的字母或数字也须包含在内(但不包括括号符号)。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所载的「税务编号」只供登入「税务易」帐户和使用税务局提供的电子服务之用。该「税务编号」并非用作识辨香港税务居民,因此不应提供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

b. 实体:香港税务居民的商业登记号码。

实体的税务编号等同于商业登记证书号码最前面的8个数字。

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仔细阅读刊登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有关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的文件: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hong-kong-tin.pdf

自动交换资料对财务机构的要求

19. 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财务机构?

财务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

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属于「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机构,须履行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责任。

20. 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帐户?

财务帐户包括:托管帐户、存款帐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21.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申报财务机构有何尽职审查责任?

申报财务机构须设立、维持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哪些帐户持有人(包括帐户的控权人)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至于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也获授权应用该些程序。

法例只规定财务机构须对须申报帐户执行尽职审查程序(而不是其他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帐户),故财务机构只会在未能辨识和搜集须申报帐户的资料并向税务局申报时,才受惩处。

22. 申报财务机构如何核实帐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如果财务机构根据开立帐户时搜集的资料,包括根据目前的尽职审查或认识客户程序搜集的文件,对自我证明内的资料进行合理测试并满意其结果,他们便可依赖其客户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有关安排并不预期财务机构须为确定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而对有关税务法律作出独立的法律分析。

23. 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帐户内的什么资料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税务条例》旨在施加法律责任予财务机构,要求他们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

财务机构须遵守《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的要求。举例来说,他们应告知帐户持有人,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有关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及安全稳妥。账户持有人也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其个人资料。若个别人士拒绝允许财务机构将其个人资料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财务机构可考虑应否维持该帐户。

24. 是否有财务机构或帐户可获豁免申报?如有,他们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是否可完全获得豁免?

某些会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的财务机构及帐户,可获豁免申报。该等机构及帐户分别被定义为「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帐户」,并刊截于《税务条例》的新增附表17c。免申报财务机构没有任何尽职审查及申报的责任,而财务机构无须就豁除帐户向税务局申报资料。

资料传送及保障

25. 财务机构如何将资料传送予税务局?

财务机构会将须申报财务帐户在某一年(例如二零一七年)的资料在下一公历年(即二零一八年)的五月提交予税务局。税务局已建立一个安全和专用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供财务机构使用。

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包括:

① 帐户登记(即开立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② 提交通知;

③ 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④ 检查提交报表的状态;

⑤ 修改已提交的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税务局将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以及此后的每年一月)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向全部有维持须申报帐户的财务机构发出电子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自动交换资料报表。

26. 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何时可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

自动交换资料网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可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如财务机构有维持须申报帐户,只可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开立其自动交换资料帐户。税务局已于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发出帐户登记指南 (只有英文版)。

27. 一个实体是否可代表超过一间申报财务机构于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开立帐户,以及为申报财务机构履行尽职审查和申报的责任?

可以。有关实体(即代办人)获授权,可代表一间或多于一间财务机构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进行登记;以及代有关财务机构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所要求的尽职审查和提交报表责任。代办人的身份只可以是聘用服务提供者或代表申报财务机构维持财务帐户的人。

28. 代办人可否操作多于一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代办人将获分配一个独有的lorn号码,该号码使代办人能透过单一登入程序,操作所有由它作为代表的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当每间财务机构的登记完成后,代办人便可透过单一的lorn号码登入所有其代办的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而不需要就每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另行登入。

29. 税务局如何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

与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只会为与香港有订定安排(例如《税务条例》第49(1a)条中指明的安排,涵盖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及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作为交换资料的基础。在保障纳税人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方面,已提供了国际标准所订明的保障。这些保障将适用于为自动交换资料目的而交换的资料。

此外,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订明,所有交换的资料均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则及资料私隐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则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暂停有关资料交换安排,甚或可终止与相关伙伴的自动交换资料协定。

技术性说明

30. 「投资实体」包括任何其总收入主要可归因于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并由另一财务机构实体管理的实体(即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一个实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由另一实体所「管理」?

如果一个实体直接或通过另一服务提供者,代表另一实体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以下的活动或运作,则该另一实体会被视为由该实体所「管理」」:

①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款证及衍生工具、外汇、兑换、息率及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或商品期货。

② 个人及集体投资组合管理;或以其他方式,代其他实体或个人投资、处理或管理财务资产或金钱。

③ 一个实体如果没有权力自行管理另一实体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则该实体不会被视为可管理该另一实体。

31. 如果一间成立目的为投资财务资产以产生入息的私人投资公司,在私人银行开立一个委托帐户,该公司会否因投资财务资产及由银行管理,而被视为投资实体(即财务机构)?

决定一个实体是否属于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须视乎事实及其情况。该实体除了须由财务机构「管理」外,亦须符合另一准则,才会被视为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有关准则是:该实体可归因于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的总收入,相等于或超过该实体在以下期间(两者中以较短者为准)的总收入的50%—

a. 断定该实体是否属于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的年份之前的、截至12月31日为止的3年期间;

b.实体存在的期间。

然而,「投资实体」不包括纯粹因为符合主动非财务实体的定义的(d)、(e)、(f)及(g)段的任何描述,而属主动非财务实体的实体。

有关的描述现归纳如下:

属并非财务集团成员的控权公司;

新成立的实体;

正进行清盘或出现破产的实体;

属并非财务集团成员的财资中心。

另外,被动非财务实体包括受专业管理,并且不是参与税务管辖区财务机构的投资实体。换言之,如果一间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不是参与税务管辖区的居民,或位于非参与税务管辖区,该投资实体会被视为被动非财务实体,而非财务机构。

32. 假设问题30所述的私人投资公司于自我证明上声明其属于被动非财务实体。由于该公司投资财务资产及由银行管理,这或会促使人怀疑该公司是否正确地归类为被动非财务实体而非投资实体。财务机构应进行什么尽职审查程序去执行合理测试?

假设财务机构持有的资料包含某实体的活动详情,例如财务报告和/或组织章程细则,财务机构则须利用该些资料来确认该实体在自我证明上所声明的实体类别是否合理。如果有特定原因去假设该实体应归类为被动非财务实体或投资实体,例如委托管理,则有理由预计该财务机构确保已在开户时获取相关资料,尤其是近期的财务报告,以确认自我证明的有效性。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在开户后获取额外资料(例如财务报告),如有新资料就某实体帐户持有人应属于被动非财务实体或投资实体,促使人怀疑该实体帐户持有人的自我证明的有效性,则会构成理由知悉该自我证明是不正确或不可靠。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机构须获取一份有效的新自我证明,以确认该实体帐户持有人的状况。

33. 如果一间私人投资公司根据相关定义属于财务机构,该公司在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有什么责任?

《税务条例》第8a部订明申报财务机构须履行某些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申报财务机构指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一间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并非居于香港。因此,如果该私人投资公司居于香港,或该公司是某并非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该公司则有责任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订明的要求。

34. 根据相关定义,属信托的被动非财务实体的控权人包括执行者。什么是执行者?

执行者是授予权力及职责去执行信托的人士。执行者的委任通常见于非慈善信托。执行者的职责是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以确保那些行为符合信托文件里叙明的目的。

有效实施

35. 对财务机构会施加什么罚则?

《税务条例》所载的罚则,旨在发挥足够的阻吓作用,以确保自动交换资料安排在香港得以有效实施,但同时不会对财务机构及个人施加不相称的过重罚则。

有关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及有意图作欺骗的情况。罚则水平【就首两类的一般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就最后一类的罚则为第三级罚款或第五级罚款(即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或三年】参照了《税务条例》其他相类的罚则。

36. 个别账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

《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机构能够合规,因此就违反尽职审查的规定及出于欺骗的意图而提交不正确报表的罚则,是针对财务机构。

至于个别帐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此举是要确保我们在有效实施方面能符合国际标准。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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