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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的内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5 11:49:01 查看人数: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管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管理的内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管理的内容

【第1篇】税务管理的内容

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加速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在让消费者快速了解新产品的同时,也大大缩短了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为了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企业不得不加速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也越来越强调一线的机动性,以及对业务的赋能。

同时,由于市场在迅速变化,业务部门的需求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因此,业财一体化系统必须以产品的形式不断迭代,持续响应业务部门变动的需求。01

企金控——财务部门传统工作的流程优化业财税一体化建设是集团企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把标准化流程、重复性的工作集中起来,交给业财税一体化系统来做。既满足集团管控、财务大集中目的要求,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分子公司的专业压力。通过相应的制度调整安排,让分子公司的灵活性和集团政策落实和资源协同效果得到更好的发挥。

一般的财务业务有两类工作:企业内部业务、对外业务。财务业务处理分为内外两部分,内部业务集中在员工报销、总账报表、资产管理、合同管理这几部分;对外管理则是与供应商、客户相关的流程处理,这些功能一般erp系统都有,业财税一体化系统需要与erp系统对接这部分功能和数据;有些erp系统没有合同管理或者功能不完整,需要进行补充开发。对外业务管理则是与银行、税务机关对接的功能,需要用专门的银企直联或者报税软件来处理。02

企金控——打通交易与财务环节随着企业管理不断精细化,也由于数字技术、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深入,事关企业采购、商旅消费的交易环节与财务环节相对独立的系统设计就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了,打通交易与财务环节的要求更加迫切。

因此,业财税一体化系统必然与采购交易系统相集成。一般地,主材或者直接物料的采购大都由erp系统来完成,而包括商旅服务、办公用品、it系统、培训服务等非直接物料的采购并非传统erp所涵盖,也经常处于不在系统内处理的“失控”状态,但这部分的成本费用金额不低,重要性也越来越高,纳入系统管理也成为必然选择。

同样地,随着国家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推广,合规性要求大幅提高,企业税务管理变得更加复杂、敏感。传统的开票收票、验票、上系统的线下工作也希望通过ocr、财务机器人等数字技术与航信、百旺的税控信息进行比对、集成,提高工作效率和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因此,业财税一体化成为财务共享中心的必然延伸和主要内容。当然,业务范围并不仅限于采购业务和商旅消费,随着业务发展需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业务环节纳入到与财务的系统联接,使得越来越多的凭证消失,单据量减少,解放更多的低价值财务工作,让更多的财务人员投入到更多的财务管理设计、财务数据建模和分析工作上来,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更加精确的决策依据。03

企金控——企业的业务中心和数据中心

因为更多业务系统的导入,企金控业财税一体化财务共享中心,将成为更加强大的业务中台和数据中台,为更多的分子公司提供可以随时调用的业务支持能力。大量的业务交易产生大量的实时数据,为数据建模、分析提供实实在在的源头活水,为企业提供业务调整依据,并为业务扩张提供更有价值的决策指导。

企金控财务数据中台系统(后面简称财务中台),承担财务规则提供、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的功能。由于不再受财务规则刚性约束,也不用过多处理数据,因此业务系统可以获得最大化的灵活度,快速满足业务变化的需求。而由于财务中台对所有业务系统的数据都进行了校验、转换和整合,因此财务核算系统和经营分析系统将得到统一、准确的数据,加快财务核算和分析的速度。

整体架构示意图如下:

04

企金控——业财税一体化财务共享平台

管 · 业务

-- 业务流水随时记,全面覆盖业务类型

-- 多维度收支报表,随时微信、邮件分享

-- 自动采集进销项发票信息

-- 支持业务数据导出备份管 · 税务

-- 自动生成税务申报表,告别繁琐的手工计算

-- 税收法规即时更新,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 智能分析帮企业运筹帷幄,规避风险

-- 合理纳税,降本增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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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税务管理软件

财务一般用什么软件做账呢?相信大家首先会想到的就是浪潮、金蝶和用友了。这几款财务软件是很多学校用来教学的财务软件,因此国内的会计,基本上绕不开这几款财务软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都是用浪潮云会计、金蝶和用友财务软件做账的。

财务软件主要是对企业财务账目、企业资金账目、企业收支状况进行管理。它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并且使用起来非常简单。财务软件采用图形化管理界面和问题式操作导航,打破了传统财务软件文字加数字的繁琐模式。

浪潮云会计是专门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的云端财务软件,免安装、免维护、免升级,手机电脑多端同步,有网就能使用;专业便捷,智能高效,比传统软件效率翻倍,通过电脑、微信随时随地记账、报税、分析企业经营状况,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浪潮云会计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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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核算轻松搞定,税务管理防范纳税风险,专业分析让经营尽在掌控,财税知识帮助会计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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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云会计,做账又快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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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浪潮云会计

浪潮易云在线是浪潮集团旗下子公司,是专业的小微企业互联网+财税金融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以“连接、移动、智能、安全”为核心理念,全面打通小微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资等环节,为客户提供业务一体化及金融大数据解决方案。

【第3篇】税务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摘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对内部控制又不重视,造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内部审计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内部审计机构在中国中小企业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中小企业应该重视内部审计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的功能、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等措施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

1引言

根据《2023年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调查显示,税收负担过重是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希望政府出台税收减免的政策呼声最高。税收负担过重而政府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企业的人工成本、融资成本成为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时,企业是经济人,为了生存会想办法降低成本,而有时会铤而走险通过非法的途径来降低成本。降低税收负担就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渠道之一。企业在涉税过程中如果没有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规章制度,会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将给企业带来风险,这就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近年来,很多学者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如何最大限度通过管理如纳税筹划等来降低税务风险。罗威在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博士论文中提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但对内部审计对税务风险管理如何监督没有展开进一步研究[2]。目前国内研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文献较少,本文将运用内部审计的有关知识,从内部审计的角度讨论降低税务风险的措施,以此给中小企业管理和控制税务风险提供一些参考。

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

coso的风险管理定义是指企业可以有条不紊的管理风险的过程,而这种风险指的是附着在每一个战略组合之上,以实现持续盈利为目标的风险。风险是阻碍企业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企业要实现盈利目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iia《标准》第2120条规定:内部审计必需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并对其改善做出贡献。内部审计组织介入企业风险管理已经得到国际内部职业界的普遍认可。

2.1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可以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风险管理是企业战略管理的中心环节,没有风险就不需要控制,税务风险是存在的,企业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分析,才能评估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而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手段的一种。根据2004年iia颁布《内部审计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指出,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发挥核心作用。内部审计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对内部组织进行评价和监督,以保证企业管理的需要,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风险管理的加强能够使内部审计更加明确自身参与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风险导向决定了其能与风险控制完美结合,从而有效降低企业涉税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审计人员在为企业把脉,审计人员要确保企业识别全部税务风险,进而企业才能管理风险。

2.2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

如果企业税务风险没有控制得当,会导致企业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影响企业声誉甚至可能导致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成为中小企业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从现实意义上看,目前很多企业的管控都侧重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而对税务审计有明显的忽视现象。彭喜阳对全国部分城市的中小企业调查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和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是最基本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内部审计的监督,即使少数中小企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也大都没有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审计。风险总是存在的,不会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对于中小企业管理者而言,在外界环境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来防范税务风险成为一项首要任务。由于审计人员和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很多企业都是税务风险发生以后才采取措施,但为时已晚。如果企业能够尽早意识到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及时地让审计部门参与到税务风险管理审计中,必然会大大降低涉税风险,进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损失,不至于让企业在蒙受损失的同时担负更多的法律责任,这样也会提升企业的信用和声誉,给社会留下较好的口碑,中小企业将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为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2023年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大型企业开始逐步重视并且进行税务风险控制。但目前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并不乐观,而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明显低。彭喜阳(2014)经过调查发现,几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不存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不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日常管理,税务风险缺乏内部审计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对9287家中国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8128家占全部调查数的90.82%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是为了满足上级单位、法律法规的外部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成为企业可有可无的部门。很多企业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要求被动地对企业各项涉税活动进行自查,而仅仅为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而没有真正让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来担当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3.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功能不到位

笔者调研了福建一些中小企业,对于企业税务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目前部分企业虽然设有审计部门,但大多是对于企业采购、招标以及生产等方面进行审计,忽视了税务风险管理审计。目前企业把税务审计作为财务审计的一部分,而对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不重视。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的调查,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经常开展的审计项目中风险审计占2.01%、国有企业占2.06%;而开展财务审计民营企业占16.7%、国有企业为23.7%。通过数据分析我们认为企业的风险审计力度不够,内部审计还是集中在财务审计。

3.3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调查: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46.5%是兼职人员、专科学历从业人员占44.0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30.61%是兼职人员、专科学历从业人员占43.53%,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偏低,无法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需要复合的知识,因为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其他方面的审计有很大的区别,税务风险审计不仅仅涉及到风险的控制,更要求审计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财务制度有比较深入了解,因此,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够胜任此项工作。但是目前企业的审计人员大多只是熟悉财务知识,对于税务风险管理没有太多的概念,一旦盲目进行税务风险审计,稍有不慎就会触及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使企业的税务风险进一步增加。

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应对措施

企业资源是有限的,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资源更有限,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要让企业的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企业在实现目标的道路上,机遇与风险并存,只有那些练好内部控制体系与防范风险管理措施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

4.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2003年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应重视企业的内部审计建设,企业管理层应该明白内部审计的建立和健全能有效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另外由于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特殊性,企业在完善审计部门的同时应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立专门从事税务风险审计的小组和专业审计人员。要尽快落实税务风险审计部门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成立责任追究制度,中小企业可以在财务部门之下设定税收风险管理岗位,这样能够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对于工作人员而言,每个人的责任明确,一旦出现问题,便可追责到人。另外,应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参与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制定相应制度促使内部审计人员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风险管理工作中。

4.2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功能

如果企业有能力建立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内部审计的职能能够严格地监督和评价税务风险,但是由于企业的管理风险本身是随着企业内部环境和同领域的外部环境不断的发生变化的,所以企业的风险管理是很难摸索清楚的。另外,也由于中小企业内部审计资源有限,导致在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过程中要首先抓住重点,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税收风险管理审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从事后审计转向事前控制,把风险关口前移,实现全过程审计。这就需要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转变观念,做好各部门的自我约束,提升管理效益。

4.2.1提升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和税务风险审计意识

gilmour认为,管理层把内部审计看做改善控制的资源,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王兵认为内部审计发挥作用,领导的重视是主要因素。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有些是企业主或管理层的故意行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规章制度和企业合法经营的宣传力度,并加大执法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合法经营的气氛。相关部门(如各级审计机关和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加大内部审计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宣传力度,并切实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另外,只有企业主或企业管理层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和认识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才会有意识地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关注风险并积极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这样才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4.2.2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

企业的许多涉税行为是企业的整体层次行为,如果企业进行偷漏税,大部分是企业层面的舞弊行为,而企业主或管理层就不希望内部审计在此方面出具不利的审计报告。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容易受到企业管理层的影响或与管理层妥协,内部审计人员即使认为这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涉税风险,但一般会听从企业的安排,这使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根据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有责任提醒企业主或管理层相关的涉税风险,应与企业主或管理层沟通,明确告知涉税风险的后果。税务风险管理审计需要对税务知识、税务法律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账务处理了解透彻,这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也容易造成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审计时信心不足。财务人员有时也认为审计人员没有能力来审计涉税业务,财务人员在进行涉税账务处理时存在故意的涉税风险行为,某些涉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但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历来都是如此进行涉税处理,或者其他企业也是这样处理,而税务部门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与财会人员沟通,认真分析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的内部协同度

内部审计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不能成为风险的管理者而应是协调者。内部审计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不但要查出错误,还要保证咨询与服务结合到位;不但要注重结果也要注重审计工作的过程,内部审计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进行协同工作,才能协调各部门共同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防范风险的发生和对企业造成的利益损失。企业内部审计活动的计划要充分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战略。在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税务风险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其目的就是要保证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并重。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要和内部审计工作达成一致,确保两项工作协同发挥作用,这也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做好企业税务风险评估和风险暴露的基础工作之上,合理地安排好审计计划,在具体的审计活动中,强调内部审计和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协调一致性。同时,因为企业在风险评估中会涉及到企业横、纵向的广泛层次上的业务,这也需要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协作,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其团队合作的力量,共同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

4.2.4通过合规性的审计来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需要落实税务岗位责任制,以制度为准绳。coso-erm框架提出,内部控制的各风险要素以及整个企业层面都要考虑合规性。而税务风险管理审计最终的目的是发现企业涉税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风险,其本质应该是合规风险审计。内部审计应该从管理层的理念及管理风格、企业税务管理风险评估、税务控制活动和监督等几个方面对税收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并通过内部审计的第三道防线来防范税收风险。

4.3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税务风险管理

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影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审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特别是风险导向的审计,审计人员仅仅有审计知识是不够的,学习和创新是内部审计人员的源泉。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审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既具有财会、税收、审计、管理、沟通知识又要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或者通过岗位轮换以提高他们的专业胜任能力。一般的审计人员是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中小企业可以和高校签订专业人才联合培养协议,对于那些愿意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优秀学生,企业可以在其未毕业时进行考查和培养,待其毕业即可快速参与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工作中,不断地给企业的审计人员注入新生力量。

5结语

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最大价值并不在于“监督”,而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带来严峻的挑战。内部审计在中小企业还不受重视,企业内部审计还集中在财务审计。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在我国企业中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应多管齐下[eb/ol].

[2]罗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彭喜阳.我国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刍探一基于对长沙、上海、广州、深圳、北京、西安六市有关单位的调查[j].湖湘论坛,2014(2):57-62.

[4]李乾文,李昆.中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研究报告[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26-31.

[5]王兵,刘力云.中国内部审计需求调查与发展战略[j].会计研究,2015(2):73-79.

[6]吴敏慧.关于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2(12):79-81.

[7]理查德?l?莱特里夫,温特?a?华里丝,格兰恩?e?萨姆那,等.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上、下册)[m].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51-59.

[8]菲尔?格里夫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4-37.

作者:林仁灶 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第4篇】税务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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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下同)对发票进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费用发票管理

第三条 费用发票指因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而提取的发票。

第四条 费用发票管理要求

(一)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二)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

(三)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四)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五)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账的依据和附件,与记账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第五条 发票禁止条例

(一)对无法提供合法 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对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支。

(三)对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第六条 处罚条例

(一)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 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元的罚款。

(二)发票管理岗位人员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第三章 进货发票管理

第七条 进货发票是指购进商品用于销售而获取的发票(一律为增值税发票),包括进货退货获取的红字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公司进货必须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获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是普通发票;

(二)所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员工出差住宿费应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进货发票管理要求

(一)收到进货发票。 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账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

(二)代为收取的进 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辨别发票真伪、 签收手续。

1、收到进货发票,必须进行审核发票的真伪,检查开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记账联与抵扣联的一致性 。

2、对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辨别,对收到的假发票、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和与进货不符的发票应退回,退回发票也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四)进货发票的盖章。进货发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进货、付款名称一致。

(五)收到发票必须严格保管,在未确认入账前,保证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联的完整性。

(六)进货发票的作废。进货发票是商品所有权转让的证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据,进货发票必须及时处理,自开票日起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自动作废。

(七)发票的入账。财务入账后,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必须作为相应的记账凭证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八)增值税发票月末进项抵扣。

1、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抵扣联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

2、每月月末结账后,税务会计岗位人员必须核对账务科目“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本月发生额与抵扣联总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找出原因,防止发生抵扣联遗失现象。

(九)发票的存档。 抵扣联录入后应按税务规定装订成册,并编号存档。抵扣联较少时,与当月记账凭证之后。

第九条 增值税发票遗失处理

(一)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条 禁止条例

(一)不得根据开具错误、不规范、与进货不符的发票进行入账处理。

(二)不得收取三不符发票(进货、结算、付款供应商名称不一)。

(三)未收到发票不得进行结算账务处理。

(四)发票未进行结算账务处理前,不得将发票记账联与抵扣联拆分,防止出现遗失造成不一致现象。

(五)不得将发票随意摆放,抵扣联录入后不得随意散放。

第十一条 奖惩条例

(一)每年对台账或结算员的发票管理入账工作进行检查。 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从不发生违规操作的,该项绩效考核为优。

(二)发生进货发票(包括抵扣联)遗失,若为财务责任人绩效考核不得为优;若是其他责任人的,则给予50元的处罚款。

(三)增值税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发现三次以上予保管人员以除名处分。

(四)账务科目发生额与抵扣汇总表统计金额不一致的,查清原因,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为中。

(五)增值税发票移交不进行签收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移交人扣款5000元。

第四章 销售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发票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下称增票)和普通发票(下称小票)。向供应商进行退货时,应开具退货证明,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 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购买。增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二)普通发票领用。

1、普通发票的领用人:必须限于指定的少数人,且领用人限财务主管、主管会计和其他指定开票员(财务人员),收银、出纳和其他非财务人员一律不得领用。

2、普通发票领用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印发)上办理签收手续。

3、电子发票不需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三)领用人必须建立“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

第十四条 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增票只能由领用人开具,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出纳在获得准许时临时代为开具。

(二)将开具增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客户或供应商时,必须由收取人在记账联上签收。

(三)增票的开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具人姓名。

第十五条 增值税发票保管。

(一)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箱(柜、抽屉,下同)内。

(二)领用后的增票:由领用人负责保管,营业终了后必须锁入保险箱内:增票使用完毕,按序排列,填写封面。

(三)使用完毕的增票。

1、必须归还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进行审核增票的连续性、开具的规范性。

2、在原领用人的“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办理签收手续。

3、在登记薄上勾销登记,有序存放。

(四)电子增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增值税发票的红冲与作废处理

(一)因增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尚未入账的。

1、可直接将增票作度,每一联次均需加盖“作废”章或手写“作废”。

2、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致性,并按序粘贴,不得简单用别针别在一起。

(二)对因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已入账的。

1、必须填写相应的红字增票。

2、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附于红字增票后。

3、红字增票上备注原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号码,只需撕下记账联即可。

(三)不管是否财务已入账,凡红冲或作废增票,必须收到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缺一不可,否则红字发票的开具必须获得对方税务同意的“退税证明'。

第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换票管理

(一)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二)对顾客要求开具增票的保管期: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2个星期,2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三)小票的换票期限:小票的换票期限为1个月,超过1个月的不得更换。

(四)对换回的小票。

1、应进行红冲,并将原小票粘贴于红冲发票后。

2、红冲发票记账联与增票记账联捏对,随对账单上交财务。

3、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

(五)分公司收到待换增票。

1、分公司收到待换增票时,需进行登记。

2、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签发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

现如今,每天都有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同时也有企业在成立。由此,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和生存要具备强硬的能力,还要具有对经济环境变化时的快速应变能力。企业应能准确的察觉是否处在风险之中,并衡量风险的大小,怎么样的去应对,这些就是所有企业都要面对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解析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指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下,企业的税务行为与纳税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就会有可能过多或过少的纳税[1]。企业的税务风险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五个方面:首先,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其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是无形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体现;再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此风险在每个企业中都可能出现;另外,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有客观性,不会以个人或企业的意志为转移;最后,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变化性,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时间变化。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分类

(一)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1)企业的管理阶层往往会把关注点都放在关于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方面,对出现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认识不到位或者不及时处理,当企业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风险就会爆发开来,有可能会增加税务成本,使企业的利益遭受到损失。(2)企业内部关于税务风险的控制机制没有或者不健全,这就会造成执行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纰漏和领导人员对其把关不够严格,致使当风险出现时,不能及时的控制风险或者所控制的风险不够明确。有一些企业建立起了有关税务风险的管理机制,但是由于这种体制是由财务部单独构建的,而其他的部门未参与其中,属于自我监督模式,此种模式极其容易触发税务风险。(3)一些企业的税务信息根本就不透明,这也是会产生税务风险的诱因。在目前来看,许多企业不会独立的进行税务工作,而是通过多种途径,让自身企业的税务系统不会在有关的税务单位备案,税务单位就无法把握真实的企业运营状况,从而使企业达到少纳税的目的[2]。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税务风险。

(二)企业外部的税务风险。(1)就我国目前的税务体制来说,其相对还是比较落后的,还是金字塔式的结构,大部分的人员和机构在底层工作,由少部分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在塔尖进行管理。整个税收的体制,在运转过程中效率低下,管理层无法对执行层进行有效、直接的监管,同时也无法实现监管标准的规范化,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效率也会随之降低,关于税务信息和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就会出现。(2)我国税务政策长期处于变化之中,稳定性很差。税务政策的变化,使企业的运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同时也会使企业对政策反映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即使税务政策会随着实际情况变化而变化,还是会存在一些政策缺乏准确的规定,导致企业不确定政策所针对的目标,这就会给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了许多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企业就算执行了某些政策也不会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任何帮助。一些企业的业务相对多元化,在税务这方面涉及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时常出现的新问题,按照税务政策并不能有效且快速的解决。(3)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对税务风险来说也有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就目前的情况下来看,很多的税务人员工作中效率低下,还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当风险出现时留给企业的反应时间就不会太多,使企业不能及时的处理出现的税务风险,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税务人员要加强专业的税收能力,并树立税务风险意识。

三、分析企业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原因。(1)企业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来看,我国现有企业的管理层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但是未能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意识,然而缺乏相关的税务风险意识就很容易会作出不正确的决定或决策,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企业涉及到的税务人员对税务风险没有树立一个正确的认知。对税务的风险管理是税务人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然而在工作中,他们对专业的税务技能掌握不足,对税务风险的意识淡薄,有些税务人员还会在管理层的授意下,帮助企业偷税漏税。(3)对一些企业来说,许多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权利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这样一定会使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受到影响,还会影响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造成部门间对税务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同。

(二)企业外部存在的原因。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是企业在外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相关政策的规定不确定也是原因之一。当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产生变化时,这种变化会因企业的规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应,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会形成放大效应。对企业来说,这种变化是很难察觉到的,也是很难去迅速应对的。当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变化时,就会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在应对税务风险时会对应对的效率、效果产生影响。虽然我国对税务的认知在逐渐加强,但是在逐渐加强的过程中带有试验的性质,关于税务政策的准确性和企业对税务政策的适应性,都会在加强的过程中整改,这样的话就会对企业的税务方面造成一定影响,还可能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加剧。

四、对企业税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控制的重点

(一)企业内部的管理重点。(1)分层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风险出现的位置不尽相同,因此要准确的寻找到风险点,然后再按照所出现的位置进行分层管理。比如:企业的管理层主要任务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而各个部门要按照流程来进行税务风险的集中管控;执行人员要严格的按照管理措施来进行风险的处理。(2)增强整个企业税务人员的识别风险水平。关于对税务风险识别的这项工作主要是来用于预警,在风险出现前就开始控制。要想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要构建一个预警系统,这个系统能够对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一旦识别的税务风险水平靠近临界值时,这个系统就会发出警报,对税务人员进行提醒。

(二)企业外部的管理重点。(1)企业要构建起一个对税务风险进行评定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还要确保能够长期的运行。这种机制主要功效为:当企业的外部环境或者内部组织产生变化时,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审计。(2)对我国税务有关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进行提升。主要体现在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实用化和专业化的培训,使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一旦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税务风险时,工作人员要为企业避免或者处理风险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结束语:如今的经济形势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企业可能遇到或者已经发生的的税务风险也空前的严峻,这些税务风险来自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以,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管控工作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预防和管控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显得十分有意义。本文主要对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增加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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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当前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分支,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税务风险管理的内容很多,本文要与大家分享的主要内容是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几个要点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建议,希望大家可以借鉴。

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几个要点

要点一,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企业税务风险不仅有内部和外部的原因,也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因此要解决一系列企业风险问题,要求企业必须把握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主要由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策略、信息沟通、问题监察等八个部分组成,税务风险管理应以此为理论基础,详细的了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及时准确的编制企业适用的税法规范制度并不断更新。

建立及完善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更新系统,保障企业税务管理系统与国家法律规范的标准保持一致,以此来构建科学的、全面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实现企业科学、有效且全面的税务风险管理。

要点二,制定风险控制流程,设置风险控制点

我国税务局颁布的《大企业税务风险指引》的文中明确指出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并且为一些具体的税务风险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措施,不仅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使得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与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联系企业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且严格落实制度具体方案,最大限度的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杜绝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要点三,遵循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特殊原则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要求企业必须遵循及时准确申报、按时缴纳、绝不拖欠的特殊原则,坚决履行企业纳税任务,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对企业正常运作的影响。除此之外,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企业还用遵循成本效益、全面性、可操作性、目标导向性以及有效性等原则,帮助企业成功化解各种税务问题,并且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供指引,从而促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要点四,提高税务风管理人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识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普遍风险意识薄弱,这也是制约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发展的一大问题,作为税务风险管理的主心骨,不仅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专业水平,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发展,避免出现因为“谋私利”、“中饱私囊”等的现象,不断增强对风险的预知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风险带给企业的损失。

提高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求相关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对自身严格要求不断进步,另外外企业为其提供一定的条件,提供各种各样的学习渠道和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构建出一支高素质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队伍,进而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点五,规划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税务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可大可小,企业对风险的应对也有多种策略,可分为可接受、逃避、转移、小心管理等。因此,在处理税务风险上可按照税务风险的危害程度来选择应对策略,如对于比较容易发生且风险影响大的风险尽可能的避免;对于比较容易发生但危害程度小的可选择转移;对于发生几率小危害程度也小的风险可选择小心管理的策略,尽量控制风险使其合理化;对于发生几率和危害程度都小的风险,就可以选择可接受,适当适量的风险反而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

搭建和加强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特提出以下建议

• 建议一,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制度规范,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议二,提升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组织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于行业跨度大和涉税事务复杂的企业还应设立相对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对于经营行业比较单一、涉税事务较复杂的大企业成立税务风险管理组,隶属于财务部;对于经营行业比较单一、涉税事务较简单的大企业设置税务总监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 建议三,积极发挥税务机关在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税务机关与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

【第7篇】税务绩效管理工作总结

“走出去”企业境外税务管理初探(续篇)

原创 梁红星 税海之星2022-07-16

笔者曾在在2023年5月写过一篇《“走出去”企业如何加强和规范税务管理》的文章,在该文章随即在《财务管理研究》杂志2023年第7期刊发,在该文章中,笔者总结了实际境外税务管理中涉及到的12项具体的制度、规定和实操办法。该文章刊发后,收到相关者的关注、热议和相关建议,笔者备受鼓励,现再写该文章的续篇,又补充了如下的5项相关的具体规定与办法,以便相关者参考与指正。

一、境外税务管理的原则

笔者意识到,虽然“走出去”企业已经就加强和完善境外税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这也是目前国家及国际形势所迫和所需,但是如何制定和完善一套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办法和流程。首先还需要统一如何做的看法?即需要确定境外税务管理的原则,只有确定好了原则,才好推进和细化相关的具体的制度、规定、办法和流程。所谓的纲举目张。笔者参考以往在跨国企业税务管理的实际经验,总结出如下四项目基本原则,以供“走出去”企业参考。

一是:依法合规,务实担当。“走出去”企业要遵守东道国、居住国的相关税务法规,以及国际间的相关协定与公约,这是“走出去”企业得以生存的必须守住的底线。也是跨国企业税务主管对于专业判断和职业操守的最基本的要求。于此同时,由于“走出去”企业往往要开拓境外新市场,发展新业务,其所面临的实际税收环境是一个变化、复杂、发展和富有挑战的环境。特别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其税务法规与具体执行还存在很多差异,东道国当地基层税务执法人员有很多税法的解释和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其税法和税收征管也有待与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很多新型业务还缺乏与时俱进的配套具体实施税务法规和具体税收征管,如大型基础设施的epc工程、跨境的铁路、输油汽管道,跨境电商等。东道国税法与征管有待细化和完善,这对中国“走出去”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中国跨国企业的税务主管需要审时度势,在一些理解或实操的“灰色地带”,勇于承担,积极配合企业发展业务,找出可以“变通”的税务处理,或是将风险降至“可控范围”,而不是一味谨慎行事,不做任何的突破和尝试。二是:节税减费,赋能增值。“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最大贡献和作用就是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以及有效的管理,节约税款,降低税负。为企业附加税务专业特有职能作用,即降低税务成本,直接提升企业的收益及利润,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三是;事前参与,全程跟进。“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是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工作,特别是需要税务专业人员提早介入,全程跟进,这样才能保障税务的专业意见可以被充分考虑,不至于企业在遇到税务问题或税务损失时,才找税务专业人员进行补救,以此造成被动应付和止损困难。如在项目投入、竞标的前期调研阶段,合同评审阶段就应该由税务的专业人员介入,随后的具体执行、运营过程也应该全程参与于跟进,始终保证税务的专业意见得以充分考虑和贯穿落实。四是:业务参与,重点有效。“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并不仅仅是财税部门的职责或单兵推进的结果,其相关税务规定,流程和办法的有效执行和落实,需要企业的全员参与和积极配合。特别是需要相关业务部门方充分理解和配合。于此同时,在具体税务规定、制度和流程的制定设计上,也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平衡,特别是要非财税部门的人员容易理解,便于执行,因此相关管控节点要尽量简洁,明确和易操作,切忌繁琐,复杂和难以推广。

二、境外税务检查/稽查的应对方法

目前,“走出去”企业面临东道国越来越严峻税务检查或稽查,特别是以非正常的或专项的、以查补税目的的突击重大税务稽查。但是当地的中资企业在应对此类税务检查或稽查时,往往比较被动,应对不利。导致被大额的补税、甚至是被罚款和课征滞纳金。有的当地中资企业尽管还支付相关的公关费用,往往税务检查、稽查案件不能关闭,留下了很多潜在的税务风险。

中资企业在东道国税务检查或稽查应对不利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一是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相关举证资料不规范、不完整;其中包括原始凭据缺或不合规,外账核算不健全,数据有误。二是日常申报纳税管理不细致;如未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完税凭据未及时收集和归档。三是应对税务检查的经验不足,应对方式不专业。如往往以当地的市场人员为主导,缺乏当地财税专业人员直接对接税务检查,想以公关方式尽快结案,息事宁人。三是缺乏相应的专业支持,如总部缺乏现场专家的及时指导和跟进支持,没有适当、得力的当地专业中介的指导。

笔者就此提出以下相关具体应对措施,以便“走出去”中资企业改进或完善应对东道国税务检查或稽查。一是;要对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详细预审。“走出去”企业的集团总部财税主管部门的税务主管(税务专家)要与东道国当地业务(市场)负责人、财税(账务)负责人一起组成联合小组,对东道国当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要事先预审和复核,特别是要对相关涉税事项及数据进行分析与风险预估。如对相关财税差异的调整复核,对相关大额涉税事项摘要的解释、对会计(账务)数据等不符合东道国项目实际业务情况或难以应对税务检查的事项,要及时沟通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要避免年度审计报告未被提前认真仔细的复核,该报告还存在纰漏甚至错误的情况下,就草率地提供给东道国当地税务机关,随后税务机关以此为据,来进行税务检查和补税,进而造成解释被动,调整困难的局面。二是:对年度税务汇算清缴进行归档整理。一般来说,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平时申报,预缴相关税款,到年底或次年初,当地税务机关要进行相关税款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年度税务汇算清缴的报告就至关重要,该清税报告是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当地阶段性(年度)已经完税(结清税务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避免当地税务机构重复检查,既往不咎的客观证据。以此,中资企业要做好相关当地税务机关年度清税的归档整理工作,这就更显必须和重要。该工作包括对税务机关的相关纳税调整项目要做相关详细记录,并力争税务检查人员的书面确认(如在纳税调整表上签字)。同时还有对相关纳税调整项目与日常纳税申报,财报数据进行对比、比较分析,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为日后非日常税务检查做好充分准备。三是:要制定《应对税务检查/稽查的具体规定》;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包括:1)东道国当地公司应高度重视当地税务机关的非正常的税务检查或稽查,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司负责人及总部财税负责部门汇报当地税务检查/稽查的通知,(包括税务检查的时间,范围和被要求提供的资料等)。2)就需要向东道国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资料(尤其是敏感的资料),要事先归集和规整,必须将相关提交资料及时提交总部财税专家预审把关,3)同时要明确东道国当地财税负责人为对外的固定财税专业接口人。4)集团总部应尽可能及时派往专业人员(财税,法务专家)亲临现场,给与支持和指导,并协调相关资源,支持尽快和有效的解决税案。5)必要时,还要聘请当地权威专业中介机构给与专业支持和现场辅助。6)在东道国当地税务检查或稽查结束后,当地公司一定要力争及时获取当地税务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稽查书面报告。7) 在当地公司要留存规整归档所有与税务检查/稽查相关的资料并同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备案留存。四是:当地公司要就税务检查/稽查制定随后的整改方案,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中国集团总部,集团总部财税主管部门随后应跟进、监督落实。该具体的整改措施的步骤是:1)对东道国当地税务检查/稽查情况的分析和总结。2)当地公司要提出后续潜在税务问题补救或完善的整改方案,(包括具体整改事项、落实责任人,完成节点等)。3)集团总部财税管理部门要限期检查和检验相关具体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4)集团总部财税主管部门,还要将相关整改的情况(特别是过失、失控和教训和代价)案例复盘向相关人员,相关项目和国家进行内部交流、学习、培训和推广,力戒相同或类似的问题重犯或扩大。

三、境外税务争议的解决策略

对于东道国税务机关对相关税务事项处理的结果,若当地中资企业感到相关税法依据明显不足或是处罚结果特别不公时,一如,对东道国当地税务检查/稽查案件的大额补税、滞纳金和罚款,感到不服?二如,对于中国与东道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税收待遇不能得到享受,感到不公?三如,对于被东道国当地税局判断为常设机构或转让定价的大额纳税调整,感到不合理?由此,中资企业就会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或结果产生税务争议。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税务争议,这将直接导致中资企业境外现行业务经营或项目运营的亏损,甚至影响中资企业在境外商业运作的继续正常延续。由于境外绝大部分国家,其司法相对独立,对于上述税务争议案件,是由当地法院诉讼判决税务处理结果的对错及宽严,一般没有像中国税务机关的前置行政复议程序,也就是说,中资企业若想告当地税务机关,让当地税务机关自己纠错,进行“翻案”很难,需要中资企业做很多的专业说服、举证及相关的公关工作。若要到法院打官司,其耗时长,花费大,案例法庞杂,必需要签约当地权威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聘请当地有成功办案经验的税务律师的出庭,走税务争议诉讼程序。而中资企业往往或是希望公关解决,很难彻底结案,或是畏惧困难,不愿大额花费、最终吐下苦果。鉴于上述处境,笔者在此建议,中资企业对于境外税务争议解决的策略应该是:一是不惧困难,全力举证,以公关为辅,力争税务机关“纠错翻案”。二是:坚持立场,舍得花费,积极诉讼,力争法院胜诉。三是:求助中国税总,双边磋商解决。为此,笔者就此三个策略再做相关解释与提示;在上述策略一下:若想让东道国当地税务机关认错,纠错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没有税收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下,更是难上加难!而且很多情况下,涉案的具体经办税务官员很难直接沟通和申辩,还需要迂回交流和沟通,甚至要越级,跨部门来处理,因此会将原税务事项(案件)处理搞的更加复杂,影响面更大。于此,中资企业不应惧怕困难和繁琐,一定要全力以赴,特别是要相关税务事项(案件)处理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据(如原始凭证,财务数据),税法依据上下功夫,充分收集,整理,保全和做相应专业认定和解释,要让东道国当地税务相关机构和办案官员,充分认识到他们的税务处理明显依据不足或是裁定不公,必须要纠错“翻案”,不然即便是随后走诉讼程序,其也要面临必定的“败诉”的结果。于此,要以公关为辅助手段,主要是通过相关人际关系渠道,疏通和缓和与具体处理税务事项(案件)官员关系,让其愿意聆听中资企业的解释和申辩意见,了解以往处理相关税务案件的判案立场倾向及主要影响判案的因素,但是要防止行贿税务官员,避免造成腐败案件的负面影响。在策略二下:中资企业就要做好充分准备和预算,化长时间应对,付高费用应诉,需委托东道国当地权威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同时要选择律所以往成功办案的税务律师更是很关键,另外,中资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财税、法务、商务人员)还要积极与所聘税务律师积极配合,提供企业商务合同、财务数据,相关审计和税务检查资料和报告,中资企业需要有决心和耐心走漫长的诉讼程序并舍得花费昂贵的诉讼费用。在策略三下,求助国家税总也是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即借助中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双边磋商机制,来促进解决相关的税务争议事项。目前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文,对以下六种情况,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双边磋商程序;(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在此,笔者提别提示:为了提高国家税总帮助中资企业进行双边磋商程序工作效率,中资企业需要提前主动提供东道国的相关税务事项(税务案件)处理的税法依据,准备好完整的举证资料,包括东道国当地律师事务所和财税事务所的专业分析报告,中资企业相关财税报告及数据资料等,还需将东道国的外文相关资料(特别是小语种),翻译成中文。另外,根据相关程序规定,若中资企业提请双边磋商机制,需要先从省、直辖市层面的税务机关申请,然后才能上升到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提起双边磋商机制的事项的时效为2年内。希望中资企业不要错过时效,且要逐级申请。国家税务总局近些年来,大力支持“走出去”企业,已经与很多相关东道国税务机关启动了双边税收协定下的措施机制,他们与相关东道国的税务机关直接协商,面谈,也已经积累了很多成功的案例。另外,笔者还要补充的一种新的模式-策略四,即多方定期会谈协商解决模式。进行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支持“走出去”企业,已经向30多个国家外派的税务官。在一些与中国友好合作的国家,这些年随即就产生了上述新的模式;该新模式是由税务总局外派税务官、中国驻东道国外经商处(参赞)、中国企业商会成员、当地知名财税中介联合对接与东道国财税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协商会谈,讨论解决在东道国中资企业集中的、具有代表性的税务问题以及亟待解决的税务争议案件。如在巴基斯坦和柬埔寨,这种由两国官方人员参与,由相关中资协会的企业成员直接申诉税收问题,且有当地权威财税中介给与参考专业意见,这种新型的特殊方式相比在当地法院诉讼解决,更加省时省力,提高的解决税收争议的效率,中资企业应高度注重,推进与借助这种新模式来解决税收争议。

四、常设机构风险防范-《合同权签禁止规定》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东道国的法人主体(如代表处,项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必然与其在中国的集团总部产生关联交易,因此要特别防范中国集团总部在东道国构成常设机构的税务风险,其中对于在东道国当地负责人在合同权签范围进行限制约定,这就显得特别敏感和重要。笔者在此特别提示“走出去”在东道国的当地法人主要需要在如下四个方面制定相关的具体《合同权签禁止规定》。

一)禁止东道国的代表处负责人与客户就商业合同签约:

中国“走出去”集团总部,一般对东道国的代表处要负无限连带责任。代表处就其在东道国的具体经营范围,一般是在当地开拓市场,与当地客户作签约前的联络、收集商情的准备工作,其不会有实质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因此,在中国与东道国的双边税收协定或东道国国内税法中一般都有对“代表处”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如双边税收协定中对“辅助性、联络性”的代表处约定免税,或是东道国国内法对非实质性经营的代表处进行简易征税的优惠待遇。为了保证此类“代表处”的免税或简易征税的优惠待遇,就要严格规定:在东道国代表处的负责人禁止在东道国当地签约商业合同,防止双边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或是简易征税的待遇丧失。换言之,若是在代表处的当地市场谈判或市场营销推介获得成功,可以在当地与客户签约,此时,也应该由其在中国总部的权签人代表中国总部来签约,而不是有东道国代表处的负责人代表中国总部或中国总部授权代表处负责人来签约。

二)禁止东道国的关联企业(如项目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签约离岸货物交易合同

中国“走出去”企业往往与东道国业主(客户)签订国际总承包工程合同,或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与国际贸易下的货物销售(离岸交易)直接相关的还有属于东道国的在岸服务(如货物的清关、报关、仓储、送达等服务活动),为了避免中国总部(母公司)因为离岸货物销售直接关联相关到东道国的在岸服务,或是与在岸服务相隔离,即避免中国总部在东道国构成劳务性常设机构,就需要严格规定:在东道国的关联公司负责人禁止就中国总部出口货物(设备、材料)合同与东道国业主(客户)签约,或是中国总部不能授权在东道国关联公司的负责人代表中国总部签订任何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三)禁止东道国关联企业(如项目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独家代理中国总部,签署东道国的在岸服务合同。

如上所述,因为在东道国的关联企业与其中国总部利益直接相关,若是独家代理其中国总部在东道国的在岸服务,则会直接构成中国总部在东道国的非独立代理型的常设机构。进而会被东道国税务机关就代理在岸部分收益进行核定征税。为了避免此类非独立型代理的常设机构风险,应严格规定:在东道国关联企业的负责人禁止签约与中国总部的独家在岸服务合同。换言之,若中国总部与货物销售(离岸交易)与东道国在岸服务直接相关,不能分割,且必须要委托其在东道国的关联企业提供在岸服务,此时,要考虑合法和适当的独立交易模式,及采用由中国总部将货物(如设备,材料、器械等)直接销售给在东道国的关联企业,然后由东道国的关联企业提供在岸服务(如报关、清关、仓储、送达、调试、装配等活动),并随货物最终交付或再销售给东道国的当地客户(业主)。简言之,不能采用东道国关联企业独立代理的在岸服务模式,要改变为转销售的货物买断模式。

四)禁止国际派遣高管代表中国总部签约商务合同

一般“走出去”企业集团总部往往会从中国总部派遣高管,赴东道国境外公司任职并在境外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和相关的决策。就此,中国总部会与该国际派遣高管签订派遣协议(secondment agreent),保留其在中国集团总部的福利待遇和相应的职位级别,于此同时,该外派高管还要与东道国当地公司要签订用工合同,约定相关职责,薪金待遇,以及当地的个税和社保的代扣代缴。这种安排也是保证和便于该国际派遣高管的在东道国当地办理工作签、长期居留证。在此,笔者特别提醒的是:该国际派遣高管虽形式上属于中国总部外派,但其实质的职责范围仅仅限于在东道国的任职身份和职责范围,即其全部的薪金、福利待遇的费用支出都必须由在东道国的任职公司负担,更重要的是其所有任职的绩效考核、责任的承担都仅在其任职的东道国公司,而不是在其外派或委派的中国集团总部。由此,为了避免国际委派的中国总部在东道国构成常设机构,必须严格规定:国际派遣的高管禁止代表中国总部在商务合同上签约或在中国总部重大事项决议上签字(如在离岸出口货物合同签字、在在中国总部重大决议的董事会纪要上签字等)

五、非贸付汇税务审核管理办法

目前中国仍实行外汇管制,根据国家税总、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如(2013)40号公告,从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如服务贸易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工作报酬、股权转让所得等)15种情形,还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为了更好的服务纳税人,简化相关税务管理程序,相关税务规定:若企业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汇,备案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一次税务备案。另外,除了传统的线下备案渠道,税务机关还增加了线上办理渠道,企业还可以选择异地银行付汇。(凭税务备案的编号和验证码,在银行办理付汇审核)。税务机关仍将采用分类分级风险管理,采取事后审查。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付汇时,需要事先评估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情形:(如依据国家税总和国家外管局 (2013)40号公告、(2021)19号文的规定),一如:代扣代缴10% 的预提所得税:若构成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且没有常设机构,由中国境内支付企业代扣代缴,若有双边税收协定,可申请适用协定优惠税率。二如:代扣代缴6%或13%的增值税:若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或跨境服务接受方或支付方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内支付企业还需代扣代缴境外服务提供方的中国增值税,但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因中国企业涉及到非贸项下的税务备案及事项评估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的税款,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相关具体的《非贸付汇税务审核管理办法》,该《非贸付汇税收审核管理办法》先要要对若干不需税务备案的情形给与提示和举例。例如在国家税总、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40号公告下的七种情形:(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其次,该办法要对相关合同、协议审核点给与重点提示:如对相关合同或协议金额是否含税?(特别是中国境内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若是不含税合同,需要还原计税税基;预提税是否可以享受双边税收协定?若可以享受双边税收协定,需要向境外收汇方及时催要对方国家税局机关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对于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时,特别要关注专有技术和技术服务区别?如是否有合同的保密条款和排他使用限制?对于框架合同,因没有预设金额,还需要合理预估金额备案;对于支付境外股息分配,需要境外股东的股息分配决议文件,股东境外所在国居民身份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等;对于支付境外利息,要参考商业银行市场利率,注意中间费用,要考量利息水平是否合理。若是相关合同或协议是以外文的签署的,还需提供中文译本。若是中国企业向境外付汇,不是向独立的第三方付汇,而是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还需要审核是否存在如下四种情形下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即要审核相关需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合同与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以避免税务机关打击跨国避税,进行转让定价的大额调整。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如代垫费用),需要做受益性的考量。二是:就关联方提供的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支付服务费。三是: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因融资活动所产生的附加利益向境外支付相关利息性质的费用。若存在上述四种税务风险,就要慎重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调整,甚至要考虑终止支付。

六、外派人员个税管理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的等相关规定,中国外派员工的单位有如下三项法定的税务义务;一是代扣代缴个税义务,中国外派个人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二是告知义务,中国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三是代办个税清缴。纳税人(中方外派员工)向扣缴义务人(外派单位)提出代办其个人办理个税年终汇算清缴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按期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而且相关规定对中国外派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信用记录。因此,中国外派单位为了更好履行上述三项个税的法定义务,需要为所外派的员工制定相应的《中国外派员工个税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具体规定至少应该包括如下相关内容:1)约定外派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分工,确定外派人员在中国发放工薪、社保及相关公司福利的个税代扣代缴及申报具体流程。2)要求东道国人事及财务部门向外派单位汇总相关外派人员在当地各项要求的纳税信息。3)要求东道国的财务部门及时、完整地收集和汇总,并上报相关外派员工在东道国完税相关证明,若在东道国享受了特殊的减免个税待遇,还需及时提供相关减免个税的法定文件或资料,(在中国与东道国签定有双边税收协定且有饶让条款的条件下,相关免税文件或资料将便于在中国申请饶让抵免)。4)若外派员工要求外派单位代理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的,还要及时收集相关法律委托书并归档,同时要求外派个人提供真实、充分的个税清缴补充信息(如个人附扣除的各项内容和数据,除外派单位所发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等)。在此,笔者在此提别提醒:在做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与在外派人员在境外相关人事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如外派员工境外个税及相关税后所得汇回中国的相关费用由外派单位承担且统一管理等,若未结清境外个税税款,外派单位将无法办理相关外派人员的境外个税抵扣,被要求先缴中国的个税。外派员工向企业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其他收入或扣除数据若与税务机关系统记录不符,将可能导致外派单位反复修改申报表:若外派单位事先没有将相关外派政策对外派人员宣传解释到位,汇算清缴后,若进行补税,若外派单位不能完全承担外派人员的个税税负,增加了外派人员的个税税负,则容易引起劳资纠纷。因此,外派单位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详细的外派政策和规定,并事先做好与外派员工充分沟通和宣介工作,外派单位还要跟踪外派人员个税汇算清缴,及时安排结算(补税或退税)。

笔者理解:即便是有笔者所提及的前篇文章中提出的12项,加之本篇(续篇)补充的5项境外税务管理的具体制度、规定、办法和流程,也还是不可能穷尽“走出去”企业所需的所有境外税务管理的事项和需求。“走出去”企业还是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及东道国和相关国家税法规定,不断补充、细化和完善符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税务管理措施,以便“走出去”依法合规,笃行致远。

参考资料

梁红星 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东道国相关税收法规 《税务译丛》2023年第6期

梁红星 “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际商务财会》2023年第12期(上)

梁红星 中方外派人员个税问题初探 《注册税务师》2023年第6期

作者梁红星单位:

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利安达国际“一带一路”财税支持中心 副主任

【第8篇】关于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税务合规管理体系(tax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tcms)是指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的要求,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法规,合法合规地经营和管理。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意义

(1)避免税务风险

税务合规管理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有效地降低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的风险。在日常经营中,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方面的问题,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2)提高经营效率

税务合规管理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减少企业在纳税申报和缴税方面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树立企业形象

税务合规管理体系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展现企业的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

(1)税务政策法规制度

企业应该对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文档,制定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的更新和完善。

(2)财务核算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准确规范的账务核算制度,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3)税务审计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保证财务和税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税务风险防范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和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种税务风险事件。

三、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流程

(1)制定规划

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划,明确建设的目标和方向,确定建设的重点和步骤。

(2)组织实施

企业应该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和工作小组,负责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

(3)培训教育

企业应该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税收法律法规意识和税务合规管理水平,确保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4)内部审核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5)持续改进

企业应该不断进行总结和反思,发现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实施和运行。

四、总结

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是企业合法经营和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保障,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税务合规管理体系需要企业全面规划、组织实施、培训教育、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确保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9篇】基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金正义 肖成名)2023年,新县税务局认真落实《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意见》,从做精税收服务,整合管理资源、做细风险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新格局。

建立专班强机制。今年以来,新县税务局组建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由各科室青年税干的辅导专班,对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主动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化解涉税风险,助力健康长远发展。

细化措施送政策。对照总局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推行网格化定制服务,靶向实施“一户一策”。按大企业纳税人标签体系进行细化,持续完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幸福账单”精准推送工作机制,精准定位、精准发送,开展面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分类宣传,推送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知晓度,帮助了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细享受退税减税降费的红利账,持续增强了大企业纳税人对税费支持政策的获得感。

税企共建优服务。今年以来,管理大企业的第二税务分局党支部和多家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支部共建。为进一步提升大企业服务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个性化服务,该局紧扣“强作风、优服务、抓落实、促发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主题,立足服务大企业职能,从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出发,推出精细化服务,主动上门为大企业相关人员解读党和国家的最新退税减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适用的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通过党支部结对共建,党组织之间更加亲密无间,让税企关系更近了,帮助企业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企业的发展也更有底气和信心了。

“下一步,新县税务局将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不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优化横向部门协作、加强上下层级联动、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贯通内外协同机制等措施,结合今年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构建大企业税费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新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

(映象网信阳新闻热线:0376-6880376,投稿邮箱:yxxy2013@126.com。)

【第10篇】发票的管理及税务风险

对于许多医疗器械企业来说,在整个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的过程中,保证销量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是至关重要的。一旦销量数据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对企业的运营产生重要影响。同时,随着“两票制”的推动,对企业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

医迈德发票管理系统专为以发票认定销量的管理提供便利的系统,同时还可以满足企业普遍存在的发票规范化管理需求,为企业提供发票验真、销量审计等数字化服务,使企业发票管理、运营效率大幅提升,保障企业合理规避风险的同时提升内部管理效率。

海量发票快速录入,提升管理效率

医迈德发票管理系统同时支持手机端快速录入、ocr/扫码识别录入、发票批量录入以及接口对接即时传输等发票录入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发票批量处理、发票明细实时提取,避免手动输入,大大提升发票录入的准确率和效率,赋能企业提高发票管理数字化水平。

自动实现发票查验,规避发票风险

医迈德发票管理系统直连国税系统,为企业提供自动化实时发票验真服务,对发票真伪进行验证,更加权威、可靠、准确,全方位助力企业实时监控违规发票,规避发票风险,保障企业合规。

ims智能审计,保障数据精准

医迈德发票管理系统还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应用,针对购/销/产品型号/数量不一致、跨月/跨季度发票上报、授权关系等情况进行自动查验,并生成查验结果,保障销量数据的准确性。如果出现审计异常情况,医迈德运营团队将实时跟进申诉处理,并进行数据的修正、同步。

大家还有什么想了解的呢?欢迎随时咨询医迈德(http://www.innovamed.com.cn/)哦~我们专注医疗行业10余年,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追溯管理数字化专家,与强生等世界500强企业长期合作,为美国强生医疗公司开发的“翔云系统”入选2023年江苏省“腾云驾数”优选产品,为大家提供申请、编码、赋码、检测、数据管理、标签设备、产线改造、渠道追溯等一站式udi服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11篇】税务信息化管理师考试

税务信息化建设加速,税务it需求有望爆发!

首创证券研报指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意义深远。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要素,是缩小贫富差距最主要、最有效的再分配手段。2023年国考全国税务系统计划招录人数大幅增加,也预示未来几年税务建设有望加速,相关信息化需求有望集中涌现。

上半年税务总局引it类设备采购大幅增加。

据《政府采购信息》统计,2023年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it类设备批量集中采购数量共10610台,总规模为3592.073万元,采购数量同比增96.3%,采购规模同比上涨超1.5倍。其中,计算机设备成交数量为5187台,成交总规模为2567.2015万元,同比上涨近四倍;办公设备成交数量为5423台,成交总规模为1024.8715万元,同比上涨约22.1%。

上半年税务总局计算机批采5187台,均为国产信创品牌。

首创证券指出,从金税三期上线、优化到金税四期启动,智慧税务建设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在税务信息化大方向下,税务信创有望加速推进。在计算产业信创背景下,未来税务信息建设地将优选信创产品,伴随基础软硬件的更换,应用层架构变化、适配等各类信创需求也将持续涌现。

产链相关公司:

金财互联(互联网财税龙头,智慧电子税务局作为公司的拳头产品,覆盖18个主税种)

税友股份(国内税务信息化龙头,面向g端为税务机关提供税费治理数字化开发服务致力于打造成熟的数字政务产品)

博思软件(非税信息化龙头,聚焦于政电子票据及非税收入、政府智慧财政财务、公共采购、智慧城市+数字乡村领域)

中国软件(拥有完整的从操作系统、中间件、安全产品到应用系统的业务链条,参与金税四期税务系统升级)

资料来源:内容均来自券商公开研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第12篇】税务部门发票管理风险

只要不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申报收入?

这是错误的!!

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申报,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举个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未开具发票,则在申报时应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申报。

只要取得进项发票都可以抵扣?

这是错误的!!

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内容大家可以看看这份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这是错误的!!

纳税人适用免税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还是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票面金额税额正确就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这是错误的!!

开具发票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不仅要注意票面金额税额,还需要保证其他信息填写正确。特别要注意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

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这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应该区分各种情形。

提醒:不开具发票也不申报收入,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评定,税务风险巨大,而且要注意,适用免税增值税虽然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还是应该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小编联系。

【第13篇】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局如何加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加强非税收入规范征缴,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管精细化、科学化水平。2023年1月-9月累计组织非税收入80457.65万元。

一是强管理,着力非税征缴。开展关于各项非税收入的普法宣讲,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强化收入收缴数据分析,保证数据准确性;推动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牵头带动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新划转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2173.16万元,人防办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1994.74万元,排污权出让收入101.29万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42.49万元,总计5311.68万元。

二是重落实,着力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公布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惠民政策知晓率,按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的企业退付申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1-9月份,该市共计减免各项非税收入10718.04万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使企业“轻装上阵”。

三是盯票据,着力源头管控。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严把票据发放、使用、核销等关口,开展票据清理清查工作,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不规范行为;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高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

四是抓监督,着力各项检查。将非税收入征管、减税降费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并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持续不断规范非税收入。

王莹

【第14篇】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

202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临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8点课堂,掌握灵活用工新知识,今天是2023年6月22日星期二,您好,我是善赚小助手。今天咱们聊的话题的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高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今天就先聊到这,8点课堂,咱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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