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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税务总局七宗
(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行政裁定书对一起形式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税务机关实质认定为借贷行为,从而征收相关税费的争议案件作出了解析。从来模糊不清而又争议频发的“实质课税”原则因为209号裁定书的解析,面貌变得清晰起来。考虑到高法在209号裁定书中的阐述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审理意见,这一阐述比其他关于“实质课税”原则的学理解释更加具有借鉴意义。
税务实践中,评价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是否合理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交易中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依“实质课税”原则作出与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税务处理认定?
二、如果第一个问题答案为是,税务机关在满足什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启动“实质课税”原则?
三、为证明或否认“实质课税”原则下实际税务处理结论的正当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应当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四、如果“实质课税”原则下实际税务处理结论的正当性能够得到证明,如何评价纳税人的主观过错和其应当承担的税法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二、对案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三、对民间借贷产生的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如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其中在第一个方面的论述中,涉及了前3个问题;在第三个方面的论述中,涉及了第4个问题。
一、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运用“实质课税”原则?
目前对“实质课税”原则的一大质疑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使用这一原则判定民事交易法律关系诸要素的税法性质。但按照最高法院裁定中的意见,既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那么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实际上还涉及对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诸项纳税义务要素的判定),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从独立于民法的角度重新评价一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定性有可能不同,但这不会导致冲突。最高法院对此阐释为:税法与民法系平等相邻之法域,前者体现量能课税与公平原则,后者强调契约自由;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税法与民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依民法有效之契约,依税法可能并不承认;而依民法无效之契约,依税法亦可能并不否认。因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在税务行政管理、税额确定和税款征缴程序等专门领域有既决力,而当事人仍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
二、税务机关启动“实质课税”原则的条件
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原则,通常是片面有利于税款征收一方的——只要纳税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达到的目的与税务机关期待的税收结果相背离,就认为纳税人偏离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依据“实质课税”原则重新认定该项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纳税人不是直接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而是通过转让房地产所有权人100%的股权,间接转让了不动产所有权,即使不动产并未变更登记其所有权人,税务机关也可以认定其属于转让不动产而判定转让方需要承担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在这种“国库主义”的征管理念的影响下,“实质课税”原则容易被滥用。
209号裁定书的可贵之处在于,最高法院在明确税务机关有权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同时,也阐释了该原则运用是有必要条件的。一是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需承担举证责任,而且税务结论存在确切让人信服的理由;二是符合事实与税收征管规范;三是如果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他机关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应存在明显抵触。税务机关谨慎运用“实质课税”原则的底线是“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不构成重大威胁”。
三、举证责任
毋庸置疑,如果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民事交易关系诸要素的性质,当然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加以证明。在裁定书中,最高法院也阐明了“实质课税”争议中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税务机关虽对实质课税原因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认定等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同时法院也强调纳税义务人在税收调查、核定和征收等行政程序中不能无所作为,而是负有主动或应要求的协助义务,以厘清是非曲直,并主张对其有利的扣除、充抵、减免的有利情节;否则将可能承担税务机关对其不利的认定或者推定。以本案为例,税务机关可以提交并证明“交易性质为借贷款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实质上是借款利息”的相关证据至少包括: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可以证明条款对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非常有利。
2.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鑫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卖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证据,可以证明鑫隆公司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收到资金5500万元,之后分期向再审申请人和另一案外人(共同买方)支付资金8828万元,比收到资金多3328万元;而且有多笔款项是在确认违约之前就支付的,这与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不符。
3.泉州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文书确认鑫隆公司与陈建伟、林碧钦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调解予以解除,但该仲裁由鑫隆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申请,次日即3月19日即以调解书结案;且未独立认定任何案件事实。
4.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在莆田市检察院等机关谈话笔录,笔录中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和另一案外人承认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3328万元的事实。
5.鑫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其他证人证言。从第三方证据角度印证了第4项证据。
鉴于以上几点,税务机关认定这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条款》属于以换让不动产合同的法律形式掩盖借贷合同的实质,鑫隆公司额外返还的3328万元名为违约金,实际是借款利息。以这一事实认定为基础,税务机关做出了责令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结论。在翔实证据支持的基础上,209号裁定书认为税务机关的上述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一方面认可了税务机关提交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兼听了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裁定书中指出: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虽主张上述款项系鑫隆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但鑫隆公司在税务机关调查中并不承认存在所谓“履约保证金”,且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逐月按特定比例给购房人支付所谓“履约保证金”也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而更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因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而签订,具有一定的让与担保属性,但该交易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认定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鑫隆公司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2140.5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符合事实和法律,即依据纳税人民事交易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除了“履约保证金”的申辩理由之外,按照209号裁定书记载,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并未提出其他证据,举证不充分导致其无法推翻税务机关“实质课税”的事实认定。但基于税收公平考虑,裁定书仍然指出:在实际执行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时,如陈建伟就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提出确有理由的证据和依据,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仍宜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对陈建伟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统筹认定;如确有计算错误之处,仍宜自行纠正。
除了定性角度,最高法院也对计税依据如何定量进行了审核,由于再审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在被诉税务处理行政程序与一、二审及申请再审程序中,均未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式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也未提出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名义利息扣除相关支出后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140.5万元,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取得超出本金之外的全额征税也被最高法院认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如何评价纳税人的主观过错和其应当承担的税法责任
如果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原则作出了纳税人应当补缴税款的结论,如何判定纳税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章“法律责任”诸条规定,纳税人过错程度不同,承担的税法责任也不同:
1.税务机关过错,纳税人无过错——补税但不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存在过失(计算错误等失误)——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存在主观税收违法故意——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
具体到本案,税务机关意见为行政相对人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此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为纳税人存在过失。这种处理是税务实践中针对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有主观偷税故意时的一种常态做法。但209号裁定书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结果提出了质疑。
裁定书指出: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依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的情形样态复杂,脱法避税与违法逃税的法律评价和后果并不相同。可见最高法院倾向于对“脱法避税”和“违法逃税”的法律评价做严格区分。具体到本案,裁定书认定:“对于经核定依法属于税收征收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不存在恶意逃税或者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调查也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形,而仅系纳税义务人对相关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和认定的,税务机关按实质课税的同时并不宜一律征缴滞纳金甚至处罚”。
最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可以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精神,在实际执行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之所以可归类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形,是因为对这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税收立法不具体,税收征管实践中也没有被普遍认可的类似民事法律关系被实质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先例。但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原则就是因为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果对这类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具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指导,税务机关直接适用即可。从209号裁定书的这一论述角度看,可以说税务机关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排除了认定纳税人存在过错的可能。这一规则在日后的税收实践中能否发扬光大,以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值得长期关注。
陈建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伟,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乡文甲村文甲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锋,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后山西路84号2幢803室,系陈建伟之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钦,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555号,系陈建伟之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玲,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彬,该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生营,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建伟诉被申请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莆田市地税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莆行初字第296号行政判决,一、驳回陈建伟要求撤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和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的莆地税稽处〔201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陈建伟要求撤销福建省地税局闽地税复决字〔2015〕4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陈建伟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行终896号行政判决,一、维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29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二、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29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三、驳回陈建伟要求撤销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的莆地税稽处〔201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陈建伟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4月30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莆地税稽处〔201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初,福建省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因项目开发建设需要,与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另案处理)达成协议,以鑫隆公司部分房产作为抵押向陈建伟和林碧钦合计借款6000万元,月息5%,利息按月支付,期限一年。2023年3月20日,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签订合同时,发现鑫隆公司只能提供85坎店面,店面面积合计10008.73平方米,两人只同意借给鑫隆公司5500万元,双方签订总价为55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仙游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登记。同日,鑫隆公司将多余的500万元汇还给林碧钦。2023年1月17日,林碧钦因资金周转需要从鑫隆公司抽回300万元。2023年3月19日即一年放贷期满,林碧钦、陈建伟和鑫隆公司通过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鑫隆公司各汇还给林碧钦、陈建伟2600万元,共计5200万元。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陈建伟累计取得利息收入2140.5万元(其中,2023年度为1350万元,2023年度为790.5万元)。陈建伟2023年度和2023年度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决定由陈建伟补缴纳:1.营业税1070250元;2.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4.教育费附加32107.5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21405元;6.加收滞纳金171781.7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630056.71元。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陈建伟系案外人林碧钦丈夫之弟。2023年3月20日,陈建伟和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同向鑫隆公司购买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2号楼2-3层85坎商铺,建筑面积10008.73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500万元。2.分期付款。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18.2%计人民币1000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31.8%计人民币175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50%计人民币2750万元。3.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在2023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实际逾期的天数计算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0.6。4.产权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如因出卖人原因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退房的,应在30日内退还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20%赔偿买受人损失。5.争议处理。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条款。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送至仙游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之后,鑫隆公司分别向仙游县住建局、仙游县工艺产业园管委会、仙游县委、县政府申请预售融资方案调整的报告。仙游县委办〔2013〕5号会议纪要和仙游县委办〔2013〕22号会议备忘录同意了鑫隆公司增加20%建筑面积作为融资用途,导致鑫隆公司与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2023年3月18日,鑫隆公司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3月19日,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泉仲字567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鑫隆公司应于2023年3月21日前返还被申请人林碧钦、陈建伟已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000万元。
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来往情况:1.在202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陈建伟和林碧钦转账支付给鑫隆公司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签订合同时鑫隆公司返还给陈建伟500万元。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陈建伟和林碧钦陆续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9328万元,其中陈建伟收回资金人民币4740.5万元(2023年5月20日275万元、7月5日275万元、9月5日250万元、10月10日25万元、11月5日250万元、12月5日275万元、2023年1月6日275万元、2月11日100万元、13日155.5万元、3月5日260万元、3月19日2600万元),林碧钦收回资金人民币4587.5万元(2023年3月20日275万元、4月20日275万元、6月20日137.5万元、8月5日250万元、8月8日500万元、10月8日250万元、2023年1月17日300万元、3月19日2600万元),但林碧钦于2023年10月10日又支付给鑫隆公司人民币500万元。陈建伟和林碧钦收支对抵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本金人民币5500万元,多出人民币3328万元。在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往来中,有银行网上电子回单、网银收款记帐凭证的用途和附言栏目中大部分注明“购房款”。
2023年6月份,中共莆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莆田市纪委)和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莆田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对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调查。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纪委和莆田市检察院的谈话笔录中均承认“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人民币3328万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陈建伟和林碧钦收回本金共计人民币5200万元。涉案借款给鑫隆公司的本金也是向其他人以不同的利率转借的”。调查期间,莆田市纪委和莆田市检察院还分别向证人傅森、蔡明辉、林文跃、郑庆林、王承锦、林新富、陈高美和连天红公司调查取证,证人林新富在《借款说明》中说明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借给鑫隆公司5500万元。2023年6月4日,鑫隆公司向莆田市纪委出具《说明》,表明与陈建伟、林碧钦之间是以房产抵押的融资借款关系。2023年6月25日,莆田市纪委和莆田市检察院向鑫隆公司负责人张双兰的哥哥张双培调查,张双培陈述上述关系是借款关系而不是购买商品房,证言内容和情节与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纪委和莆田市检察院的谈话笔录内容基本吻合。2023年10月15日,莆田市纪委向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发出莆纪函〔2014〕11号《关于认定相关涉税问题的函》,函告“我委在调查中发现林某于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以月息5%向仙游县某公司放贷人民币5500万元,共获利人民币3328万元,现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你局,请就上述行为应否纳税予以认定,并及时反馈”。2023年12月10日,莆田市纪委又向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发出莆纪函〔2014〕18号《关于对林碧钦等人涉嫌偷漏税进行调查处理的函》,函告“我委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仙游县乾元财务有限公司林碧钦等人于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以月息5%向仙游县兴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放贷人民币5500万元,共获利人民币3328万元,涉嫌偷漏税。经委领导同意,现将该问题移送你局进一步调查处理,请将处理结果于2023年1月15日反馈我委一室”。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莆田市纪委上述函件,于2023年3月26日立案调查。之后,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向陈建伟和林碧钦、鑫隆公司、鑫隆公司股东张双培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并向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2023年4月8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向陈建伟进行调查询问,陈建伟陈述“我有在鑫隆公司购买房产2宗,一宗5500万元是我和林碧钦合购,另一宗800多万元是我个人购买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鑫隆公司汇还给我和林碧钦各2600万元。另外之前已汇给我300万元。因为林碧钦丈夫是公务员担心买商铺没有申报违反规定,就把违约金说成利息。鑫隆公司每月按购房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我和林碧钦共收取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328万元。我本人大约收到2100多万元”。莆田市地税稽查局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实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的资金来往情况后,作为重大税务案件报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2023年4月22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向陈建伟发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2023年4月30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对陈建伟补缴:1.营业税1070250元;2.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4.教育费附加32107.5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21405元;6.并加收滞纳金171781.71元。共计人民币5630056.71元。
陈建伟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房产担保后,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为被申请人,向福建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地税局要求陈建伟变更以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闽地税复决字〔2015〕4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税务处理决定。
陈建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有关“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的规定,莆田市地税稽查局有权对陈建伟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涉税数额较大,案情重大复杂,属于重大税务案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经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由莆田市地税稽查局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是通过莆田市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为此,陈建伟主张莆田市地税稽查局无权或越权作出处理决定,且以其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后的复议机关、复议被申请人、复议程序均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真实性问题。该份《补充条款》约定对陈建伟十分有利,但陈建伟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供,而是在复议程序即将结束时才提供复印件。为此,莆田市地税稽查局有理由怀疑该份《补充条款》的真实性。庭后,莆田市地税稽查局申请鉴定,但因未取得原件无法鉴定,而仙游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材料中也无法查找该《补充条款》。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内容也没有涉及该《补充条款》而一并解除。从《补充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看出,《补充条款》约定鑫隆公司每月应付陈建伟已交纳购房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即每月支付给陈建伟、林碧钦人民币275万元,且违约起始时间从签订合同2个月后起算,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起始时间在签订合同后九个月交付商品房时起算,若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两份合同签约时间前后相差一天,《补充条款》加重对鑫隆公司的违约责任,在未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的条件下,鑫隆公司主动支付大幅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额度违约金的行为,违反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因此,对该份《补充条款》真实性不予认可。陈建伟主张每月收取鑫隆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75万元是依据《补充条款》约定的5%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泉州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没有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只是申请人鑫隆公司的述称,且有关被申请人林碧钦、陈建伟已付购房款人民币1000万元与实际支付的5500万元不符。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却不按合同约定而选择仲裁;如果按陈建伟陈述是鑫隆公司违约,一般情况下是陈建伟作为仲裁申请人,但鑫隆公司却主动作为仲裁申请人亦有违常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并非规划设计变更,按陈建伟陈述是鑫隆公司将出售给陈建伟的商品房作为不可销售的融资房,而调整到1号楼导致无法按原合同履行。权衡商业利弊,鑫隆公司是不会将已签订合同出售给陈建伟的商品房调整为不可销售房,否则,按合同约定鑫隆公司要付巨大的违约成本。结合陈建伟与鑫隆公司资金来往情况,陈建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付清购房款,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今后分三期支付购房款,违反了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是一种名为购房实为借贷的行为,符合非典型性抵押担保的借贷关系特征。资金来往凭证注明的“购房款”系陈建伟单方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经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莆田市纪委和莆田市检察院向陈建伟、证人及鑫隆公司的调查材料能够相互印证,且当事人也违反了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也不能排除以房产为抵押担保的借贷关系。为此,陈建伟主张与鑫隆公司之间为商品房买卖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陈建伟、林碧钦支付给鑫隆公司人民币5500万元之后,就按月收取交易金额的5%,与利息的收取习惯相吻合。可以推定陈建伟实际上是将其资金借予鑫隆公司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陈建伟与鑫隆公司资金款项来往中多出的人民币2140.5万元为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行为中的“金融保险业”税目,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贷款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金融保险业征收范围,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金融保险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应税劳务,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提供劳务的自然人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陈建伟主张其为自然人不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所称的“金融保险业”而不应缴纳营业税的理由不能成立。陈建伟为缴纳营业税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陈建伟取得的利息收入2140.5万元,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陈建伟主张其无需缴纳滞纳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对陈建伟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福建省地税局经复议审查后予以维持适用法律正确。陈建伟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陈建伟要求撤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和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的莆地税稽处〔201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陈建伟要求撤销福建省地税局闽地税复决字〔2015〕4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陈建伟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陈建伟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2023年3月20日)至仲裁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止(2023年3月19日)除购房款本金之外额外收取的2140.5万元的法律性质。陈建伟主张该款项系鑫隆公司依据《补充条款》约定,向其支付的以“违约金”为名义的“履约保证金”,以督促鑫隆公司尽快办理房产证。但经审理查明,陈建伟直至申请行政复议时才主张与鑫隆公司另签订《补充条款》,但始终未能提交《补充条款》原件,且该《补充条款》未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在仙游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进行备案,〔2014〕泉仲字567号《调解书》亦未涉及对《补充条款》的解除。同时,在2023年4月8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对陈建伟所做《询问(调查)笔录》中,陈建伟明确表示“没有另外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此外,在202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产权登记时间及违约责任已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于1天之后又签订《补充条款》,对产权登记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重新约定,大幅增加鑫隆公司违约责任,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因此,一审判决对《补充条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结合莆田市纪委、莆田市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对陈建伟、林碧钦、张双培等调查笔录,鑫隆公司出具的《关于林碧钦部分往来款说明》《情况说明》,案外人林新富出具的《借款说明》,以及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一审判决认定陈建伟与鑫隆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系名为购房实为借贷行为,符合非典型性抵押担保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及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陈建伟、林碧钦支付给鑫隆公司5500万元资金为借款行为,陈建伟收取本金之外的2140.5万元系利息收入,并无不当。
由于涉案2140.5万元系利息收入,依法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中“金融保险业”的范围,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的税率为5%,故莆田市地税稽查局责令陈建伟补缴营业税1070250元正确。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莆田市地税稽查局责令陈建伟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正确。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莆田市地税稽查局责令陈建伟补缴教育费附加32107.5元正确。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缴纳教育附加,莆田市地税稽查局责令陈建伟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1405元正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莆田市地税稽查局责令陈建伟补缴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正确。由于陈建伟未按期缴纳税款,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莆田市地税稽查局责令加收陈建伟滞纳金171781.71元正确。
本案中,陈建伟将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共同被告之一提起诉讼。但经查明,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并非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及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主体。故陈建伟对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受理陈建伟对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的起诉并作出实体判决错误。同时,被诉税务处理决定首部有关“我局(即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于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对你(即陈建伟)……进行了检查”中日期表述系笔误,因未对陈建伟实体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依法予以指正。因此,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29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二、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29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三、驳回陈建伟要求撤销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的莆地税稽处〔2015〕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陈建伟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和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主要理由为:1.一、二审法院判决没有综合认定再审申请人和林碧钦共同购买案涉项目2号楼(每平方米5500元)及后续购买案涉项目1号楼(每平方米12000元)相关联的事实,也没有综合认定案涉《调解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等有关证据,其认定再审申请人与鑫隆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事实不清;2.莆田市地税稽查局无权作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3.即便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也不能认定再审申请人案涉出借行为属于金融保险行业而征收相应税款。
被申请人莆田市地税稽查局陈述意见认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和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陈建伟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1.陈建伟案涉行为符合非典型抵押担保的借贷关系,且即使存在后续购房行为,也不代表本案征税所依据的前行为也是购房行为;2.〔2014〕泉仲字567号《调解书》内容均为再审申请人自述内容,而非仲裁庭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不能作为确定案涉主要事实的根据;3.再审申请人至今未提交《补充条款》原件,且该《补充条款》也未进行备案,双方在《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高额“履约保证金”依法不应采信;4.被申请人是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的适格行政主体;5.再审申请人因案涉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利息收入,完全符合法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应税目的纳税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课税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福建省地税局同意被申请人莆田市地税稽查局的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二、对案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三、对民间借贷产生的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如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一、关于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管辖权范围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法定职责。因此,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履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职能;且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但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系其法定职责,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而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否定税务机关对名实不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不允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依法征收税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避免纳税义务人滥用私法自治以规避或减少依法纳税义务,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税法与民法系平等相邻之法域,前者体现量能课税与公平原则,后者强调契约自由;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税法与民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依民法有效之契约,依税法可能并不承认;而依民法无效之契约,依税法亦可能并不否认。因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在税务行政管理、税额确定和税款征缴程序等专门领域有既决力,而当事人仍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当然,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与税收征收法律规范,税务机关认为其他机关对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认定明显抵触的,宜先考虑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而不宜迳行作出相冲突的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泉州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文书确认鑫隆公司与陈建伟、林碧钦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调解予以解除,但该仲裁由鑫隆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申请,次日即3月19日即以调解书结案;且未独立认定任何案件事实。而税务机关已经就其系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认定举证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转账支付鑫隆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而鑫隆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又返还陈建伟500万元,即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陈建伟、林碧钦共向鑫隆公司支付资金5500万元;合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陈建伟分别于2023年5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740.5万元;林碧钦分别于2023年3月、4月、6月、8月、10月、2023年1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587.5万元,即陈建伟、林碧钦合计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9328万元,扣除林碧钦于2023年10月10日支付给鑫隆公司的资金500万元,收支相抵后,较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价金5500万元还多出3328万元。上述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往来系客观真实发生,各方均不否认;陈建伟、林碧钦虽主张上述款项系鑫隆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但鑫隆公司在税务机关调查中并不承认存在所谓“履约保证金”,且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逐月按特定比例给购房人支付所谓“履约保证金”也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而更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同时,税务机关还提供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检察院等机关谈话笔录,其均承认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3328万元的事实;鑫隆公司出具的《关于林碧钦部分往来款说明》《情况说明》,以及林新富、张双培等证人证言,也均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共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的事实。因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而签订,具有一定的让与担保属性,但该交易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认定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陈建伟收取的、鑫隆公司支付的除本金以外的2140.5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符合事实和法律,即依据纳税人民事交易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
二、关于对案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问题
对于省级以下税务局稽查局的法定职权,本院在(2015)行提字第13号行政判决中已有明确阐述和认定,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等规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省级以下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具有对税收违法行为、应缴未缴行为进行检查、调查、核定应纳税额职权。因此,本案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陈建伟主张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无权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无权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所认定和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分述如下:
(一)关于公民个人将资金借与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并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应税劳务问题
当时有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当时有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公民个人将资金借与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并产生较大数额利息收入的,即属于上述规定的应税劳务。
(二)关于个人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借贷并收取利息的营业税起征点或者免税额度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营业税免税政策提高至月营业额30000元。因此,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的起征点应当适用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即对月利息收入达到30000元(2023年1月1日小规模增殖税起征免税额提高到100000元)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金融服务’应税行为,应适用6%的税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此,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且达到起征点的,也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三)关于案涉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因此,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分别以陈建伟2023年度和2023年度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税基乘以税率5%确定应纳营业税额,符合法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本案中,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分别以陈建伟2023年度和2023年度应纳营业税额作为税基乘以税率5%,确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符合法律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案中,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分别以陈建伟2023年度和2023年度应纳营业税额作为税基乘以 3%税率,确定应征收教育费附加税额,符合法律规定。《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本案中,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分别以陈建伟2023年度和2023年度应纳营业税额作为税基乘以税率2%,确定应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税额,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已经征收营业税基础上是否还应当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3年修正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法定是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营业税、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同税种,在原理、税基、计算方法、调节重点等方面均不相同,对已经征收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收入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既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莆田市地税稽查局经依法认定陈建伟2023年度和2023年度取得的案涉利息收入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决定陈建伟补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额,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对民间借贷产生的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如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问题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坚持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既考虑税收征收的行政管理效率,避免税款收入与征收成本比例失衡,也考虑征收对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给社会以合理的预期和安全感。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资本属性,对民间借贷行为征缴税款,宜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并保持谦抑。税务机关宜结合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贷的性质和用途、借贷金额与利息金额的大小、出借资金的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条件,并衡量税收的行政效率与经济效率,以发挥税收制度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与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对于亲友之间偶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月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征收税款。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依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的情形样态复杂,脱法避税与违法逃税的法律评价和后果并不相同,且各地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征收相关税款的实践不一。税务机关有权基于实质课税原则核定、征缴税款,但加收滞纳金分仍应严格依法进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条件为: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且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因此,对于经核定依法属于税收征收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不存在恶意逃税或者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调查也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形,而仅系纳税义务人对相关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和认定的,税务机关按实质课税的同时并不宜一律征缴滞纳金甚至处罚。本案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认定案涉系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并因此决定征缴相应税款并无不当,且决定加收相应滞纳金亦有一定法律依据。但是,考虑到有关民间借贷征税立法不具体,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仍宜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精神,在实际执行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在今后加大对税法相关规定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此外,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范,税务机关虽对实质课税原因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认定等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纳税义务人在税收调查、核定和征收等行政程序中,仍负有主动或应要求的协助义务,以厘清是非曲直,并主张对其有利的扣除、充抵、减免的有利情节;否则将可能承担税务机关对其不利的认定或者推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既非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计算,也非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经营所得计算,而系适用20%固定适用比例税率以“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入”为基准计算。相较于对惯常存款人无成本资金从金融机构取得无风险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而言,对具有资金融通性质、需要缴纳营业税(增殖税)等税赋且可能存在资金成本和市场风险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虽原理与法律规定相同,但实际征缴时仍应考量名义利息所得是否为实际利息所得、是否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是否存在同一笔利息扣除实际支出后内部二次分配问题,并避免重复计征,以体现税收公平。本案陈建伟在被诉税务处理行政程序与一、二审及申请再审程序中,均未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式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也未提出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名义利息扣除相关支出后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程序中不宜主动审查并确定陈建伟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实际执行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时,如陈建伟就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提出确有理由的证据和依据,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仍宜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对陈建伟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统筹认定;如确有计算错误之处,仍宜自行纠正,以体现税收公平。
综上,陈建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建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王晓滨
审 判 员 白雅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殷 勤
书 记 员 于 露
作者史玉峰,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2篇】税务总局七宗罪之五
根据最新消息。福州瑞芯微电子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引进了多家投资机构。其中两个重要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大基金”) 入股占公司7%股份、上海武岳峰入股占公司5.29%股份。入股瑞芯微还包括深圳、北京、上海等多个地方政府背景基金:如深圳市政府背景的“达晨创联”占比4.37%,“达晨晨鹰二号”占比0.7%;北京市政府背景的“亦合高科技产投基金”占比0.61%;上海市政府背景的“科技创投”占比0.24%。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引入了多家投资机构,但瑞芯微董事长兼ceo励民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最大股东,股份占比高达48.77%。瑞芯微曾在2023年申请过登陆创业板,不过被证监会否决了。此次引入多家投资机构是否预示瑞芯微上市之路再一次开启呢?
作为从学习机时代发展至今的本土芯片公司代表,福州瑞芯微可以说代表着中国ic设计公司的真实水平。不过,凡走过必留下痕迹,还是有必要回顾一下瑞芯微的七宗罪:
一宗罪,不光彩的创业第一桶金
瑞芯微早起最成功的产品rk2606/2608系列复读机芯片,而rk2606/2608系列芯片如果深究的话,就会扯出一大段黑历史——一位参与过国家重点项目的资深ic设计工程师表示,他的硕士导师是一位浙大教授,在读硕士时还曾经给瑞芯微做过项目,瑞芯微老板励民其实是坑了浙大的技术派一把......
原步步高教育电子厂副厂长、东莞智能达公司董事长贺向阳在新浪博客上发表了他的《中国芯片第一人——励民发家史》长篇纪实小说,该书全面披露了福州瑞芯微公司ceo励民不光彩的发家历史。
随后《中国芯片第一人------励民发家史》长篇纪实小说被新浪微博删除,目前网络上也仅存只言片语。
之后又发生了一件令人惊骇的事情,福州人大代表、中国芯片著名品牌瑞芯微董事长、法人代表黄旭在福州高科技软件园对贺向阳和其姐夫大打出手,导致贺向阳姐夫手部受伤......
二宗罪,跑分作弊、宣传浮夸
瑞芯微在转型做平板芯片之后,实际上在平板初期,rk2918问题多多,功耗大,发热暖手宝,频率虚标,价格高,对客户态度恶劣等等,也因此被全志a10打得措手不及,a10价格低,性能稳定,针对客户需求定制性开发,以致瑞芯微不得不紧急推出rk2906,通过阉割规格降低价格,以期能对抗a10,但在全志随后推出a13后rk2906仍然惨淡收场,2023年底至2023年初,国产平板电脑新品一度被全志a10/13刷屏,根本没有rk29xx的机会。
随后rk3066的频率虚标事件和安兔兔跑分作弊事件一度沸沸扬扬,安兔兔曾经针对瑞芯微等国产厂商的跑分作弊行为,专门推出了防作弊的安兔兔x版本——最早东窗事发的是蓝魔,随后发现所有采用瑞芯微处理器的平板都有作弊的情况,显然不是平板厂所为,而是芯片厂的行为,若不是全志后来策略失误,瑞芯微在接下来几年里恐怕会依旧被全志压制。
因为rk29系列和rk30系列的一连串被吊打以及一连串造假风波,瑞芯微的信誉已经严重下滑,用户市场上更是一片声讨,为了挽回形象,瑞芯微在2023年末至2023年初大量造势,说即将推出基于cortex a12的rk3288,现在网上仍然能搜索到当年大量的造势文章提的是cortex a12。
然而就是这么一款a12核心的处理器在美国ces展上摇身一变,所有宣传资料一瞬间变身cortex a17。时至今日,瑞芯微仍然假装看不见当年海量的宣传rk3288是cortex a12的文案,一口咬定rk3288是cortex a17,虽然a17和a12在性能上非常接近,但这种指鹿为马的做法还是比较值得商榷的。
当时展会的一张照片耐人寻味。布展时瑞芯微的宣传称rk3288是全球首款a17处理器,但随后国内开始有质疑声音出现,质疑点为:为何前期宣传的a12突然摇身一变成了a17?随后事件在国内迅速发酵并开始像国外蔓延。而到了几天后展会正式开始时,出现了上图的图片,布展时的a17的7被一张贴纸覆盖,贴纸上面写的是一个阿拉伯数字2。
而且mtk很明确表示,mt6595是第一款集成cortex a17的芯片,而mtk的说辞和瑞芯微的宣传不可能两者同时为真。那么,mtk和瑞芯微到底谁说谎了呢?
rk3288不论是在宣传中,还是跑分中,都延续了不太光彩的手段:除了引起轩然大波的a12变a17的瞒天过海之外,gpu规格中mali-t760mp4和mali-t760mp16的偷梁换柱,以及针对安兔兔及安兔兔x的更隐秘的跑分作弊手段。
如果按瑞芯微的宣传参数,rk3288的规格足以秒翻同期苹果ipad上用的a7处理器数倍,但实际用过该处理器的平板产品的用户都对其和苹果ipad相比完全无法望其项背的体验有深刻印象。当时曾经一度出现了和当年intel pentium4处理器“高频低能”类似的热门词汇,叫做“国产ppt处理器”。
三宗罪,研发能力低下
另外,联想、惠普、华硕、intel等大厂用实际行动评价了瑞芯微的技术水平。
联想搭载瑞芯微处理器的a10变型平板,只是后来因为未知(当然对广大用户来说也许是已知)的原因不再继续使用了。
惠普在推出了采用rk3066的selate7之后,立马在selate7 3g版中更换为了非瑞芯微处理器。华硕在使用瑞芯微处理器的平板样机都曝光的情况下最终没有上市。
瑞芯微曾经与intel合作sofia芯片,然而作为合作伙伴,intel对瑞芯微的评价却比较耐人寻味。将瑞芯微的产品归为x3系列,并且非常明确地在正式文件中说明x3系列是最低端最廉价的系列。
四宗罪,业绩逐年下降
根据瑞芯微的ipo申报文件显示,瑞芯微的业绩从2023年的14亿大幅下降到2023年的10亿,利润更是从2023年的1.6亿大幅下降到2023年的2500万。
就算抛开营收和利润双双大幅下降,10亿的公司,利润才区区2500万。这还是在2023年获得2218.16万元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才有的利润额,其中隐含的信息耐人寻味。
五宗罪,转型进展缓慢
随着物联网的发展,近两年瑞芯微开始将战略方向瞄准“iot与ai”领域,在iot领域已经覆盖消费电子、家居、汽车、零售等方方面面,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例如,目前市面上电梯口、机场等户外大屏广告机,有80%用的都是瑞芯微的芯片。在ai领域,目前瑞芯微ai芯片级的解决方案已经实现产品的商用化落地。
如与“服务机器人第一股”科沃斯合作推出了扫地机器人;与百度合作推出基于rk3308及rk3326这两款产品打造一个以语音交互为中心、软硬一体化的全链条解决方案;与商汤科技达成战略合作,加速在人脸识别领域的场景化、商用化落地;
最近又与联合阿里巴巴推出智能人居解决方案,还与oppo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在快速充电技术领域展开共赢合作。
不过整体而言,上述提到的这些物联网领域本身都没有起量,仅具有象征意义,对于瑞芯微目前的业绩推动帮助并不大。
六宗罪,所得税竟为负数
瑞芯微ipo被否,有一个很特别的地方在于:它的所得税竟然是负数。高新技术企业是有很多税收优惠的,然而,瑞芯微的“优惠”有点多,所得税直接变成了负数。
根据瑞芯微的报告期2014-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分别为-953.03万元、-59.82万元、-195.59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政策,企业研发过程中的研发费用,可以按以下的方式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研发,研发费用是可以核算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抵扣所得税的。而瑞芯微就是个专门开发芯片的公司,所以研发费用很高,加计抵扣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很大,自然递延所得税资产就很多。2014—2023年,瑞芯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667.82万、2727.65万、2952.92万,占总资产的比重3%左右。也就是说,瑞芯微把研发费用核算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用来抵扣所得税。只不过,这个抵扣有点猛,直接抵成了负数。如果账面上的所得税费用是负数,那实际交了多少所得税?这个负值的所得税费用,瑞芯微并未解释和详细披露,难怪会引起监管层怀疑。
七宗罪,财务数据异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3年7月19日召开的第59次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库龄6个月以上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期后销售情况;(2)sofia 3gr产品库龄6个月以上的存货截止目前的订单及销售情况;(3)2023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784.30万元的原因。
从上面的审核结果来看,瑞芯微上市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与intel合作sofia sgr的失败,导致2023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784.30万元。
瑞芯微在采购环节,也会向英特尔采购成品芯片(两家合作开发的sofia 3gr芯片),而且采购量还不小,2023年、2023年,英特尔都位列供应商第三位。然而,在2023年的大客户名单中,英特尔向瑞芯微采购了技术服务。
这个技术服务的金额也不少,总共有6598万,毛利率超过99%,而当年瑞芯微的净利润也才5516万,这当中有多少是这个技术服务贡献的,瑞芯微披露的主营业务准不准确?还需要进一步解释。
做产品的最后成了卖服务的。最后,存货跌价准备也出现了异常。瑞芯微近三年的存货跌价准备都在5000万以上,这么高的存货跌价准备,瑞芯微的经销模式到底是咋玩的?价格到底如何确定?
而且已经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后来销售的怎么样了?有没有进行会计处理?
这些问题,也都需要进一步披露。瑞芯微这些财务数据异常,确实有很多需要解释的地方。
【第3篇】税务总局七宗罪之四
金融要闻
银保监会通报马上消金“七宗罪”
6月15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七项违规行为:“营销宣传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联合贷款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七大问题。
人民银行:强化金融支持,精准滴灌
巩固提升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执行效果
据统计,2023年至2023年4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对10.2万亿元贷款本息实施延期,累计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5.8万亿元。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为16.3%,比上年末高0.9个百分点;今年前4个月新增信用贷款4016亿元。
在提升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方面,人民银行加快推动《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小微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促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快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稳住总量、优化结构、稳定预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精准做好不同行业、区域、规模市场主体的支持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商业银行倾力支持企业纾解困难
中国工商银行针对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渴盼信用贷款的特征,运用行内外数据,不断丰富线上信用类普惠贷款“经营快贷”的产品体系,并将其作为加强首贷户、信用贷款服务的核心产品。通过加大税务、结算、用工等标准化场景推动力度,先后推出“抗疫贷”“开工贷”“用工贷”“税e贷”“政采贷”等多款普惠贷款产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好阶段性资金困难。
中国银行推出了“中银商信贷”专属金融服务产品,重点面向民生消费、商贸物流等行业,为商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提供包括纯信用贷款在内的“线上+线下”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加强对诚实守信企业的金融支持。
493股公布上半年业绩预告 232股预增
截至6月16日,已经有493家公司公布了上半年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类型显示,预增公司232家、预盈68家;业绩预亏、预降公司分别有77家、34家。业绩预喜公司中,以预计净利润增幅中值统计,共有115家公司净利润增幅超100%;净利润增幅在50%~100%之间的有52家。具体到个股看,双环传动、蓝黛科技等18只个股净利润同比增幅超过10倍。双环传动预计净利润增幅最高。分行业看,上半年业绩增幅预计翻倍股主要集中在化工、电子、汽车等行业。
两市融资余额:截至6月11日,上交所融资余额报8374.08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减少27.45亿元;深交所融资余额报7497.72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减少11.63亿元;两市合计15871.80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减少39.08亿元。
房产要闻
上海银保监局:截至2023年末,上海银行业对上海细分行业的贷款余额中,工业贷款余额占比超过房地产业达19.79%,位列第一,同比增长12.04%。上海主要中资银行对高技术制造业贷款余额达2044.39亿元,同比增长49.97%;对高技术服务业贷款余额达1140.89亿元,同比增长61.64%;对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2856.9亿元,同增38.69%。
上海市市长龚正: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原则同意《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要坚持“房住不炒”,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着力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要将加速推进旧区改造作为重中之重,着力探索出一条存量有机更新的城市发展之路。
房地产开发陷入赚钱焦虑期
截至6月14日,除上海和武汉外,其余20个城市已完成了首批集中土拍,累计揽金约8912亿元。房企买地热情犹存,但土地开发所能带来的利润空间却已经不再丰厚。
克而瑞研报显示,在热度较高的杭州、深圳、厦门等城市,出让地块的地房比多在70%以上,盈利空间较小,尤其是再考虑竞配建等因素之后,部分项目盈利都存在问题。
据亿翰智库数据显示,2018-2023年间,其跟踪的50家典型房企平均净利润率分别为14.55%、13.98%、11.6%,逐年走低,且下降幅度呈扩大的趋势。
具体来看,2023年,50家典型房企中,净利润率10%及以上的房企共计28家,较2023年减少了10家,这也意味着有近五成房企净利润率在2023年降至了10%以内。同时,还有4家房企的净利润率在5%以下,较2023年增加了3家。
相应地,50家典型房企的平均毛利润率水平也整体走低。截至2023年末,这一指标为24.7%,较2023年同期降低5.1个百分点,共47家企业毛利润率出现下滑。
其中,31家房企毛利率集中在20%-30%之间,而2023年时,房企毛利润率多集中在25%-35%之间,共有33家企业。
中信证券研究部则断,2023年报表盈利能力可能会持续向下。
“从披露季报的重点企业数据看,2023年一季度的毛利率和净利率的平均数及中位数都较2023年有所下降。”中信证券研究部表示,“结合绝大多数a股和内房企业指引,我们判断2023年是企业报表盈利能力继续下降的一年。”
端午小长假新房成交量较去年下降逾五成
6月15日,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监测的重点20城数据显示,2023年端午假期期间,重点20城市新房成交7868套,与5月同期相比下跌68.94%,与去年端午同期相比下降57.1%。
二手房市场表现与新房市场基本类似,整体市场成交热度平平,不及去年端午假期。根据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重点5城端午假期共成交873套,与去年端午假期相比下降13.65%。
端午假期中国楼市热度减弱有三方面主要原因,一是受到政策持续收紧影响,重点城市交易活跃度下滑;二是端午小长假假期较短,开发商楼盘优惠力度较小;三是去年端午假期,楼市处于疫后反弹阶段,市场活跃度高,成交量达到一个小高峰。
全球房价猛涨,1元超级白菜价你买不买?
全球房地产咨询公司莱坊国际(knight frank)日前发布的最新一期全球房价指数报告显示,截至今年3月的12个月,全球房价平均上涨7.3%,为2006年第四季度以来的最大涨幅。
其中,土耳其房价涨幅位居榜首,上涨32个百分点;紧接着为新西兰,房价上涨22.1个百分点;此外,美国房价涨幅位居第五,上涨13.2个百分点,创下自2005年12月以来的最大涨幅。
据亚洲最大房地产科技集团居外iqi(juwai iqi)发布《2023年一季度全球房价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近九成公布数据的国家和地区的房价上涨。从目前已经公布住房统计数据的57个国家和地区来看,有50个国家名义房价上涨,仅有7个国家房价下降。
在亚洲地区中,新加坡房价上涨最快,涨幅为6.1%;其次是韩国,涨幅达5.8%;日本紧随其后,涨幅为5.7%。而作为全球最贵的房地产市场,香港的房价上涨了2.1个百分点。
尽管多国房价暴涨,然而有些地区近日却推出1元房价,“白菜价”购房吸引全球不少买家眼球。
据央视财经报道,因受城市化影响,克罗地亚的一些小村镇人口持续减少,当地部分地区推出售价仅1库纳(约合人民币1元)的房屋,以招徕新居民。这些房屋多为空置多年的旧房或一直未完工的“烂尾房,有些房子甚至没有门窗。
当地政府要求,购房者年龄需低于40岁,并有稳定的收入,此外,买家要承诺未来在小镇居住至少15年。当地政府官员表示:“我们收到很多来自全球各地的咨询信息,但我们主要关注那些在我们周边的潜在买主,这一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了解,符合条件的买家还可以获得小镇政府可以为翻修每幢房屋提供2.5万库纳(约合2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截至目前,镇政府推出的首批19套房产中,已售出17套。
除了克罗地亚以外,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一欧元卖房的情况也并不罕见。
【第4篇】税务总局七宗罪
作者/星空下的牛腩
编辑/菠菜的星空
排版/星空下的小鱼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的瓜对于瓜友们早已见怪不怪了。出轨、小三之类的桃色普通小瓜,早已让大家审美疲劳,然而就在周四,一位德勤离职员工(代号yw)公开的举报ppt,还是让人惊掉了下巴。
举报ppt共有55页,中英双语,内容详实,格式工整——从中不难看出,yw对于德勤执行审计项目中出现的丑闻是何等绝望。
从这55页的举报ppt中,大致可以总结出德勤的“七宗罪”:
1.审计中的抽取会计原始凭证工作敷衍了事,并且项目负责人对其习以为常;
2.客户内控异常情况上报后,违规给客户放行;
3.项目经理越权篡改员工的际效评估,表明德勤在人事上有很大漏洞;
4.为迎合客户,胡乱编造审计底稿中的凭证日期及金额;
5.在发现客户异常管理费用事项后,仍将其识别为不重要且低风险科目;
6.项目合伙人接受客户贵重礼物,并以次年上涨审计费为条件,帮客户掩饰问题——实属丑闻级别;
7.德勤的合规部门,对早已于两年多前上报的举报文件,至今没有做出任何书面反馈。
图片来源:yw的举报ppt
讽刺的是,德勤声誉与综合风险管理部有个“响亮”的名字——正义之声。对于以上这些直接违反审计准则,而非简单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正义之声”哑然已久。
德勤的回应
当你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意味着角落里藏着一大群蟑螂。举报ppt反映出来的问题,德勤绝不是孤例。如果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往问题的祖坟上刨,那么行业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矛盾,才是真正难以解开的结。
审计最早起源于欧洲大航海时代。当时摆在船东(股东)面前的一个难题是,自己时间、专业水平有限,如何保证船长(管理层)不中饱私囊?于是,船东们便想到了自己以委托人的身份,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船上的货物进行核查,这样比较容易借第三方搭建的桥梁,建立船东和船长之间的信任。
也就是说,审计最根本的要素是信任。但商场无父子,在利益的诱惑面前,信任不是免费的。所以,在大航海时代,哪个船东需要审计服务,哪个船东就负责出钱,也就是谁需要服务谁买单。这种做法虽然能保证足够的信任,但过高的费用让这一做法很难推广。
变化发生在荷兰。17世纪的荷兰,被称为“海上马车夫”,高风险、高回报的航海贸易,让所有人都想从中分一杯羹。为了分散风险并降低投资门槛,荷兰人创造性的搞出了股票交易所——这让股东这个曾经属于少数人的头衔,一下子飞入寻常百姓家。
世界第一家股票交易所:荷兰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
按下葫芦起了瓢,股东人数的扩大,带来了新的问题。有些股东需要第三方的审计服务,有些则不需要。而且除了股东之外,公司的利益相关方还包括政府、税务、潜在投资人等等。人越多,达成共识的成本就越高。所以,在后来几百年的时间里就慢慢发展成了,公司管理层为了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索性就自己掏钱,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自己。
制度设计上的矛盾,就出在这里。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它的金主爸爸就是审计对象。如果把公司比作学生,把会计师事务所比作老师的话,那么双方的利益关系,就像为了让学生继续交学费保证老师有工资发,在期末考试的时候,老师让学生自己出题考自己。
会计师事务所绝对的铁面无私,的确能取得股东和潜在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但这种做法有自绝财路的危险。作为金主爸爸,公司完全可以对德勤说,要是不把事情做的“漂亮”一点,我就去找普华永道,再也不跟你合作了。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恰饭,所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跟金主爸爸搞好关系,轻轻松松把钱赚了,岂不美哉?
如果整个行业都这么想,那么信任就是一种可出售的商品。
实际上,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圈其他领域中的第三方机构,都存在着相似矛盾,就连世界三大评级机构——标普、穆迪和惠誉也难以免俗。
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大空头》中,面对买方基金经理“为什么要给垃圾次贷给出高评级”的质问,标普的项目负责人无奈地说出实情:如果我们不给出高评级,那么客户就会头也不回地拿着材料到去穆迪那里去。
只要音乐不停止,利益各方自然各自安好。
想到这些,令人绝望。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空头》中曾经的顶级交易员后来选择金盆洗手?为什么德勤前员工yw要赌上职业生涯曝光举报ppt?
但是,也不必过于悲观。金融大鳄索罗斯说:“世界经济史是一部基于假象和谎言的连续剧。要获得财富,做法就是认清其假象,投入其中,然后在假象被公众认识之前退出游戏。”资本市场上,没有完美的股票。就连国内第一牛股贵州茅台(600519),也因为捐款近8亿元修路,爆发出了大小股东之间的矛盾。
因为没有完美的股票,所以选股过程本质上是矮子里面拔将军。我们除了要关注公司基本面数据的绝对增长之外,更重要的是去比较公司的相对优势——如果比同行增长更多,那么它就有成为龙头的潜力;如果所在行业比其他行业增长更多,那么整个行业独立行情。比较的思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当前股灾式上涨的行情。从历史的估值上看,大盘蓝筹“漂亮50”的估值已处在高位。然而,处在高位并不意味着后面一定会跌落,还有可能是高位震荡,甚至再创新高。
以茅台为例,过去估值的中枢约35倍市盈率,目前近70倍的市盈率显然偏高。然而,历史股价并没有包含现在基金发行规模连创新高的增量信息,因此刻板地以历史来衡量现在,就是刻舟求剑。
虽然低估的银行股最近启动了,但银行并不是小盘股;相反,自2023年8月以来,代表大盘蓝筹的沪深300指数上涨近15%,而代表中小盘的中证1000指数则下跌17%——扭转跷跷板的力量,目前还没有看到,以后可能也不会看到。所以,我们要做好这样一种心理准备:未来的几年,大几十倍的白酒、上百倍的新能源车,就是常态了。就像20年前的房价那样,现在觉得贵,未来可能会更贵。
新能源车不相信眼泪,酱香科技不相信喝醉。
有大胆的观点认为,白酒的估值需要从中华上下五千年中深入探索,我们把这种神逻辑放在最后,祝朋友们周末愉快:
注: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七宗罪
一宗罪:通过离岸家族信托,向海外转移大量资产
自2023年开业以来,4位创始人为了合理规避国内外汇管制,同时保证资产传承,隔离债务和法律风险,先后成立了香港过渡中间企业,凡普金融开曼总公司(创始人占80%股份)和开曼家族信托,通过信托控制总公司,总公司控制香港公司,再由香港公司间接控制国内企业等一系列股权搭建,将原本的所有凡普系旗下所有的中国公司全部包装转换受凡普金融开曼控制或者间接控制的外资公司。
自2023年凡普金科港股上市申请提交失败以来,更是处心积虑进行股权架构改建,将资金端企业(包括爱钱进)剥离出来,独自留在中国,而旗下的其他企业通过重组区分为投资管理线路清晰的企业集团,并依法全部挂钩海外。
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控制的好处在于:
1 离岸家族信托,可以规避外汇管制,有更为宽松的法律和税收环境,钱可以落袋为安
2 将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隔离债务风险,避免父债子偿或者夫债妻还
3 逃避国内的监管,做到国际避税
截止2023年1月停标以来,爱钱进累计撮合交易总额为2315亿元,按照凡普集团每一单出借除了利息外,假定还要加收平均30%的手续费计算下来,6年以来,管理费收入695亿,扣除各类成本,假定现金贷平台平均净利润率为35%(现实中可能更高),推测可能有243亿人民币资金流向海外,而其中的80%,推测大约194亿资金流入了四位创始人的在开曼的家族信托基金中,具体数据需要经侦查验。
这种股权和信托的混合搭建,达到了一举多得的目的,可以精准地隔离财产,防止诉讼,规避外汇管制,同时将国内赚取的违法收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转移境外,对于中国的p2p平台,乃至其他的从事个人消费金融行业的助贷,小贷公司而言,都是首创,也为中国在放松金融业外资准入政策的同时如何防范企业利用外资身份,隐匿逃避追责,向海外转移资产提出了课题,拉响了警报!
二宗罪:获取营业牌照时强调中国法人身份,规避外资增值电信业50%准入要求
凡普系信托合约安排可见凡普系的国内企业基本都是受信托合约安排下的外商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企业,而中国对于外资增值电信服务业有准入要求,外资占比不得超过50%,明显股东知道此事但依然向所有人隐瞒了此事,并且竭尽所能把自己包装成中国企业。
三宗罪:税法上逃避中国居民企业认定,未就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在税法和国际反避税条约中,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可以直接用来判断居民企业身份,从而反国际避税。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的法律条款
2023年《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该条约参与国家68个,中国为其中之一,简称《国际反避税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居民企业的定义均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纵观爱钱进乃至凡普系,80%收入来源于境内,所有创始人皆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经常居住参与经营,市场营销大部分活动全在中国境内
一旦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那么就算包着外资的皮,也依然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缴纳25%的居民企业所得税。
四宗罪:高利贷,砍头息计入出借本金,不公允服务费分配转移大量高利贷手续费去往海外
1 合同本身的高利贷(2023年以前部分合同)问题:借款人在任买或者钱站网站上申请借款35000 ,为期3年,对应的凡普系关联企业任买科技(会牛科技),凡普金科(凡普互金)等公司进行风控审核,随后爱钱进在互金平台上发出标的,此时的标的本金增加为37800,其中加上了砍头息(服务费)2800,借款人实际到账35000,随后借款人还款的每期利率除了需要按照37800*10.3% 计算的合同利息1225.02支付外,还需要加上每期616.68,共36期的服务费,这样综合计算下来,借款人的实际利率为59%,过了法定红线。
2 服务费在各关联公司间分配的问题:从上述可见,作为吸引资金的爱钱进,所占的服务费比率确是最少的,90%的出借管理费流向了凡普上海,凡普金科等企业,同比人人贷和宜人贷等头部平台,吸引的出借人资金最多,而收取的服务费最少。大量的服务费通过这种不公允的安排,通过各类关联企业流出海外,流入了创始人信托基金的腰包
3 2023年之后,爱钱进修正了高利贷合同问题,在出借人合同中删除砍头息部分的描述,用《服务协议》一笔带过使之更为隐蔽,而服务协议在出借人端完全看不到,本质上属于故意制造阴阳合同欺瞒出借人
如下列合同描述:
第三条 还款事项
3.1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以及《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日期及金额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 支付相关费用。若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乙方应依照本协议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2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自每期还款日起,有权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从乙方还款 账户(指乙方签署的《委托划扣授权书》中约定的用于还款的乙方银行账户)划转相应金额用于 向甲方还款、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3.3 如因乙方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支付费用或者乙方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乙方 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有效完成还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丙方和丁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从黑猫投诉中随便找一条,就可以看到砍头息已经从2023年的8%提高到了至少25%,同时上述的服务协议在借款人名为《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协议》
且2023年之后的合同包括之前的大部分合同,爱钱进作为居间方竟然管理费分文不收。简直是开办了一家慈善企业。从我的650个底标统计结果来看,爱钱进服务费比率仅0.37%
五宗罪:“老友计划”
老友计划名词解释:当借款人无力偿还第一笔借款 并且逾期超过30天的情况下,借款人授权服务方(通常为会牛,凡普金科)为借款人在大眼象商城购买(老友计划升级保全服务),产生一个新的消费订单以及一系列配套的二次扣除服务费协议。期限24个月~48个月不等,利率14%。
这时候借款人往往发现,自己账户里的钱一下子多了,可转瞬间又被划走了,划去哪里了?老友计划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监管银行将消费金额代为划款到凡普上海(也就是现在的上海榕树)账户中。”
爱钱进的老友计划实质上就是展期合同,且没有得到原合同出借人和承接展期合同的出借人的同意,造成了大量的逃废债!
六宗罪:数据造假
1 代偿金额造假
人人贷成立9年,爱钱进成立6年,同比人人贷的撮合交易1093亿,爱钱进累计撮合交易量为2315亿,为人人贷的1.3倍,但是横向比较代偿金额,人人贷代偿仅为15亿,爱钱进代偿123亿,整整高出了7倍,涉嫌数据造假
2 银行监管造假
银行监管可以这么随意的吗?一会儿快钱买保险,一会儿小富商城,老友计划下借款人还直接划转凡普上海,这么随意的监管模式下,征信后的资金流向如何接受大家的监督?为何不能在华夏银行监管账户下,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归集于一个账户下,清清楚楚地扣除你的每一笔服务费,非要绕地球一圈?
3 财务数据造假
资产负债表:表中异常膨胀到总资产1/4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审计报告居然完全没有半点说明,要知道其他应收和应付是最容易造假的地方
b 利润表:在平台业务萎缩的基础上,竟然还增加了1个亿的导流费,直接做空2023年利润,使之较2023年下降了四分之三。
七宗罪:央行征信强制要求下,砍头息25%没有上传征信,牺牲出借人本金
从上传征信的借款人合同中得知,借款人申请借款18000,凡普系服务费砍头息6480,实际出借合同本金24480,上传征信的数据为实际到账的18000,直接给出借人造成了6480*(1+14%*借款月份)的本金损失
而这25%砍头息部分,本应由凡普系吐出来,可贪婪成性的股东吃下去容易吐出来难,目前股东高管不仅不正面问题,反而上线了“三无产品商城”和“应急折让”继续收割。
这个“折让通道”是连受让人都不写明的债权商城,转手打折都在3折左右,一旦好奇点击,立即生产确权协议,无法撤回!完全复制了电信诈骗惯用的手段!
转自微博:@抬起头向着太阳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