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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税务改革(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1 16:37:02 查看人数: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改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4税务改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4税务改革

【第1篇】24税务改革

从2023年的12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开始推进全电发票的试点工作,从最开始的广东省(不含深圳)、内蒙古自治区和上海市,逐渐扩围到其他省市,加速构建“以数治税”的新布局,强化智慧税务建设。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有大动作,第二批全电发票试点扩围至9省市!从7月18日起,湖北、河南、安徽、河北、湖南、陕西、福建、重庆、江西省的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核心内容解读】=-

全电发票”究竟是什么?和现行发票有何区别?

全电发票是以去介质、去版式、标签化、要素化、授信制、赋码制为基本特征,以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运行模式的新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电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无须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

对纳税人来说,全电发票集众多优点于一身,便利触手可及。

●相较于传统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网络可信身份等新技术手段,摆脱专用算法和特定硬件束缚,实现“认人不认盘”。

●发票使用满足个性化需求。基于“去版式”的特征,全电发票可选择以数据电文xml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票样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降低发票使用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同时,“赋码制”通过信息系统在发票开具时自动赋予每张发票唯一编码的赋码机制。

●依托动态“信用+风险”的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全电发票开票用票更便捷,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具体说来:使用全电发票无需领用ukey、无需做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发票,在通过可信身份体系认证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不受地域、平台、时间限制即时开票,提升开票便捷度;电子发票以要素化数据电文承载交易信息,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电子化入账,有利于会计核算的全程无纸化,大幅降低纳税人用票成本。同时,推行全电发票节约大量纸质发票印制成本,减少了票种核定、票量审批等人工干预环节,大幅提升了发票管理效率。

●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全电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数族科技制作了两页ppt,供大家掌握重点,如下:

由于目前全国纳税人持盘户(ukey、金税盘、税控盘)体量巨大,预计未来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系统”和“增值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将长期并存,作为国家电子发票服务系统共同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满足不同纳税人的开票需求。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本次试点工作自今日(12月1日)开始,在广州市、佛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后扩展到全省)、上海市、呼和浩特市(后逐步扩展到全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同时从两个大方向全面升级变革,完全颠覆以往电子发票的软件服务体系:

一、全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 全电发票平台是全新的,首次采用全国统一的云原生saas平台,可支撑全国亿万企业在线同时开具电票,完全脱离现有的税控专用设备(税盘、税务ukey将会被逐步替代,但预计过程会比较漫长)。对纳税人零设备限制,但有网络要求,未来是否会针对特定场景拓展离线开票的方式目前不明确,但联网开票大势所趋。

2. 全电发票平台仅需实名验证,零门槛更便捷。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介质),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审核),无需领用全电发票(无申领),新增纳税人可以“开业即开票”。

3. 全电发票平台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动态授信额度”,废除了税局传统的发票数量票种核定机制。

纳税人一个自然月有总的开票金额额度上限(不含税),注意这是纳税人开具所有增值税发票的额度,包含纸质增值税发票、电子增值税发票、全电发票在内共用。

开票金额额度上限是动态调整的,税局的依据是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纳税人在税局的评分将会对开票造成实际影响,进而影响到经营业务,这是金税四期对纳税人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额度不够,纳税人可以申请调整。

4. 全电发票平台给纳税人建立了税务数字账户,可以自动归集发票数据,纳税人可以查询、下载、打印。这是官方建立企业票夹,开具的、收取的全电发票都存在这个企业票夹里,不必担心电票丢失、找不到等问题。中大型企业要考虑如何把官方企业票夹和自己的业务、财务、报销等系统关联、对接,以提高工作效率。小微企业直接免费使用即可,方便可靠。税务数字账户目前看仅仅是全电发票信息,未来企业的税务报表、纳税申报、特殊事项等内容都有可能在这里体现。

5.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全电发票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这里的交付是将自己开具的电子发票源文件给到受票方,具体“给”的方式有三种:

开票方从自己的税务数字账户,直接选择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发送,电票从账户直接到账户

开票方从自己的税务数字账户,输入受票方的邮件地址,邮件传递

开票方从自己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要交付的电票生成二维码下载地址,将二维码给到受票方

小微企业用上述方法可以满足需求,中大型企业则要考虑批量、自动交付发票,可能需要服务商对接相关环节。

6.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全电发票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结合推广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财会〔2020〕6 号文可以看到,纳税人要加快推进财税软件与全电发票平台的对接,通过入账标识可以解决电票重复报销,同时解决电票开具红字发票问题(请看第7点)。

7.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全电发票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这是为了解决电票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的问题,电票不能作废,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是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往往实际操作中很多开票方不按照规定回收发票或者通知受票方,直接操作开红票,从而给受票方带来很大困扰。

现在通过用途确认入账标识解决这个问题:

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直接开;

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8. 全电发票平台暂不支持纸质发票,暂不支持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未来会支持,目前在老系统开具上述票种。

9. 全电发票平台全国统一,试点阶段分各地区入口,但是可以看到底层内核是一致的,这也符合金税四期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的大方向和思路。

二、全新发票管理方式

1. 增加了一个“新票种”——全电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 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发票会不断简并,笔者在此预测最终会分为三大类:

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用

全电发票(普通发票)

会吸收现行的通用机打发票等地方发票,所有的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都会并入这个大类

特种发票

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完全替代的,如机票、火车票、出租车发票、定额发票等。如果把时间长度再拉长到5年甚至10年,这部分特种发票也会被全电发票完全替代

3. 全电发票无联次之分,三联专票、五联普票、六联专票等将走入历史。

4.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废除沿用了20多年的发票代码机制,直接用全国统一的20位发票号码代替,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由统一平台实时(高并发)接受发票信息后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

5. 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现阶段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未来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6. “去版式”化。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这是税局首次正式开放api,可能允许服务商或大型企业的erp和财务软件直连税局开票、交付。

-=【尾声】=-

经过数族科技的解读,各位小伙伴是否对本次试点更加清晰明了?

按照去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到2025年要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电子化,可以预测未来在电子发票领域,国家进一步扶持政策和配套系统会不断出台,以确保2025年电子发票全国普及落地任务的完成!

对于新平台的更深探索,数族科技会持续跟进并与各位小伙伴同步,欢迎大家关注!

【第2篇】税务部门改革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就把经济建设放在第一位上,只有让人民富裕起来,生活好起来才能更好地共同进步,国富民进,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盈利,企业在经营中,赚钱是应该的,纳税也是应该的,目前主要有三大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我们的税收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从金税工程,到金税三期,到马上就要上线的金税四期,都是一步一步的改进,那么金税四期有哪些不同呢?

金税四期工程这次主要做的就是从原本的“以票管税”转换为“以数治税”,由大数据来做为云底库,以后不管企业开不开发票,开多少发票,税务局都能够按照企业的数据来生成报表,以后财务会计做的事情会减少,而税局的监管人员也会减少,所有的由系统来预警,有什么问题直接在线上处理,大家也看到很多地方都是电子发票的,也是无纸化的过程。

金税四期最大的改变是在于信息共享,在接入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息系统后,让各部门的信息可以互联互通,社保,质监,安监,司法等部分的接入,要实现智能化,透明化,便捷化的目标,当然现在的技术也能够达成了,而且在有一些地方已经早在试行了,估计在明年会全面的推广运行。

如果在工商税务,银行等方面已经如此透明了,公司自身应该如何来做好节税筹划呢?

税收洼地园区的返税退税优惠;

即入驻到税收优惠园区内,使用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在园区内,地方园区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返税退税,返还地方留存上增值税与所得税50%-80%,当月纳税,次月返还,及时稳定。

企业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不需要实体搬迁,不需要派遣人员,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即可享受到地方的税收优惠扶持,公司一年纳税100万,可以得到奖励扶持30万左右,返还的都是企业实实在在节省下来的。

【第3篇】税务机构改革后税务部门风险

老板们都应该知道,“私转私”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之一,通过私户发工资奖金的行为真的不要再有了,涉税风险不可控啊!

为什么会存在私发工资的行为呢?其实私户发工资被查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包括非法收入、违规发放现金和信用卡、私自转账以及违反劳动法等。这些情况都会导致私户发工资被查。

各位老板知道如何避免被稽查吗?听我细细道来,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纳税水平,这样就能够避免被税务局发现你是违规操作的纳税人了,其次要注意不要再向个人账户中进行收款,这样会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风险,如果发现自己遇到税务问题,应该及时咨询税务部门并尽快处理好。

如果你的私户发工资真的被查了,一定要记住以下几点操作!首先,确保自己的财务状况是正常的。一旦发现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账户并进行相应处理。其次,不要让他人知道你有一个私户的信用卡。为了防止他人通过信用卡窃取个人信息和资金,最好将其设置为自动付款功能或者锁定支付。最后,在网上也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很多网站都会对用户资料进行加密处理,因此当有人试图获取隐私信息时,应该及时关闭网页或删除敏感内容。

【第4篇】税务推进改革

本微讯 今年以来,张掖市税务局紧紧把握新发展格局,推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落实落地,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推出“四加四减”工作法,确保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举措力度加强、成效显著。

推动制度建设“加”,执行不力“减”

张掖市税务局以“2+5”税收征管改革体制为支撑,建立“1+1+7+6”工作落实机制,成立《意见》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综合协调、业务制度、稽查执法、督导督办等7个工作组,建立调查研究、督查督办等6项工作机制。实行“一项任务、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改革直联工作机制,突出工作制度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坚决杜绝制度上有漏洞、执行上不严格等情况的发生。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市局领导深入基层联系点,通过专项督导、点对点指导、走访调研等方式,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动《意见》及《实施方案》落实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形成落实“意见”上下“一盘棋”、左右“齐步走”的局面。

推动责任分工“加”,盲区漏洞“减”

研究制定《张掖市税务局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明确6大方面、100项具体工作任务,从全局角度逐项明确《意见》及《实施方案》改革措施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推进总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局一系列改革部署在全市税务系统具体化、实操化,堵塞贯彻落实工作漏洞和盲区,成为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全市税务系统切实抓好《任务分工》的实施工作,按照确定的路线图、时间表,拧紧责任螺丝,层层传导压力,形成抓改革落实的完整责任链条,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充分结合总局、省局方案、措施和全市实际,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通知》的制定下发,强化与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教育培训“加”,放松懈怠“减”

张掖市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培训工作,要求各单位加强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安排,与推行工作同谋划、同部署,确保思想不懈怠、工作不放松。按照省局《意见》落实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制定下发培训方案,采取视频培训、平台培训、师资培训、分类培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与练兵比武、“一把手”讲法治、税收政策解读、纳税人缴费人座谈会等活动有机结合,创新方式方法,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意见》落实推进一步,教育培训跟进一步,开展经验分享与交流,强化培训效果,为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提供智力支持。

推动督导考评“加”,问题短板“减”

张掖市税务局将《意见》及《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考评的重点事项,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持续督查、考评。市局《意见》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改革总体部署和年度督查重点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对《意见》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短板列出清单、对账整改、追效问责。持续跟进各项措施落地实施情况,定期总结落实进展和取得成效,将具体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形成专题调研成果。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对可积极探索主动实施的改革措施,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善于总结、多点开花、多处结果,争取形成一批具有张掖税务特色、独具创新亮点、富有推广价值的特色做法经验。

【第5篇】税务改革表决心

55亿!

近日,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成功侦破利用税收优惠骗税案,涉嫌金额高达55亿。主犯均为税筹专家,曾出版过涉税筹划书籍,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过深入研究。

早在这之前,一批影响力更大的演员、主播也曾因为偷税漏税被封杀。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黄薇(微娅)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更早一点,网红雪梨、林珊珊因偷税漏税分别被处以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巨额罚款;今年3月,邓伦也曾被曝出偷税漏税,复出遥遥无期。

新闻消息源直指税收大数据筛查。

金税三期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将“非税”业务纳入监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

金税四期成为了让高收入、高净值者闻之色变的关键词。一不小心,卷入热搜。

那么,金税四期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推出金税四期?cfo们又需要注意哪些点?

一、19个月上线“plus”版,金税四期直指以数治税

金税工程是一个系统,是指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

1994年3月底,“金税”工程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金税工程一期,从1994年到1998年,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该系统主要采用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组织手工录入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使用。

金税工程二期,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并实施以专用发票为主要扣税凭证的增值税征管制度。从1998年到2003年底,金税工程二期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金税工程三期,并库版上线于2023年3月1日,可以概括为一个平台(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平台),两级处理(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覆盖税收、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姻),四类系统(征收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等系统),统一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

金税工程四期的采购公告最早可以追溯到2023年11月,金税四期最大的特点就是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近年来,随着明星、企业不断被曝出偷税漏税,金税四期一次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成为悬在财务人员、ceo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金税四期,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推行的金税工程计划中的第四期,是第三期的plus版。三期可以理解大家常用的各类手机银行app,四期则是一个超级入口,将各类app收归于一个平台,这个平台与各个手机银行的数据相连。

不仅仅是账户交易流水信息的实时触达,只要定位到一个人,就能够在这个系统上看到与他相关的企业、联系方式、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账户交易流水等。

一句话总结,金税三期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而金税四期的重点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将非税业务纳入监管。

具体来看,金税四期增加了非税业务管控,使得业务得到更全面的监管。

1、社保纳入税局管理并通过金税四期工程进行征管

2、增加与人民银行信息联网,进行严格资金管控

3、增加企业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信用的管控

4、云化服务,全流程智能办税

金税四期上线之后,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国家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二、“云”上局:电子合同+以数治税+司库

金税四期其实是一场数字化之旅。

2023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智慧税务”作为新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着力点。金税四期重点围绕智慧税务建设,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推动构建全量税费数据多维度、实时化归集、连接和聚合。

一是通过税收数据智能归集和智效管理,实现税务执法过程可控、结果可评、违纪可查、责任可追,推动税务机关从“以票治税”到“以数治税”,实现精确执法和精准监管。

二是通过税务数据智能归集和智敏监控,实现纳税人缴费人税收风险自我监测、自我识别、自我应对、自我防范,推动税费服务从被动遵从到自动遵从,实现依法纳税和精细服务。

三是通过税务数据智能归集和智能展现,实现金融、海关、市场监管、公安、支付平台等其他涉税方数据共建、数据共享、数据协同、数据治理,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基于税收法定义务提供涉税方信息,实现数字政府和税收共治。

以发票为例,金税四期开出的发票不叫电子发票,而叫“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金税四期实质上是发票数字化改革。

以数字化电子发票为突破口,能够将各类业务标准化、数据化,让全量税费数据能够根据应用需要,多维度适时化地实现可归集、可比较、可连接、可聚合。

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实现数字化升级后的税费征管信息,像串珍珠一样自动灵活组合,并通过其反映现状、揭示问题、预测未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防范化解征管风险,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

网上有人打了一个比方,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数字发票。

“你写日记,最开始用日记本手写——这是手写发票;后来用电脑写,但是打印出来,装订成册——这是纸质发票,再后来在网上写,比如在各个平台,博客,简说等等——这是电子发票;最后假设全网统一审核了,审核中唯一个记录日记的官方平台,所有人都接入这一个大平台——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情况下,不需要税控设备,不需要领用发票,不需要核定税种,不区分联次,只有一联。登录平台就可以开票,所有数据都集成在这个平台中。”

如果要实现全方位的信息共享、以数治税,有一个潜在的要素需要被大家注意——上云,只有大家都在云上,产业链上的企业才能更好地紧密互联。

事情早有端倪。2023年,电子合同迎来一波快速发展的红利期,这一年甚至被认为是电子合同发展的关键之年,随着企业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大型企业将电子合同纳入自己的oa系统。

2023年1月,国资委发布1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不到2个月,国资委再度发布23号文《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数字化司库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强化资金管理,实现安全高效。

国资委的文件里面特别明确了中央企业要作为产业链的“链长”去发展链上的供应链企业。要想实现协同发展,中央企业和链上供应商企业都要“上云”,而这些供应商不一定是国企,更多的是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

因此,“司库建设”的引擎被强势启动,这不仅是对中央企业提出了极为明确的要求,更是对中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出指导与预警。

从电子合同,到以数治税,再到司库,环环相扣的数字上云指导发展方针,让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紧密结合,解决了万千cfo最关心的4个话题:平衡老板降本增效和业务发展扩张增本需求;最大程度减少人工,提高人效,省钱创造价值;根据数据反馈挤压闲置资金资源,开源节流,为公司创造收益;获得实时反馈的可视化报表,辅助决策大脑。

三、警惕以下16项!

金税四期的到来,监管会越来越严格,这里有一份自查自纠指南,各位cfo可以参照看看,有没有以下问题:

1.收入确认按开票时间确认问题

2.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异常现象

3.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偏低、偏高问题

4.公司开业很久但是一直零申报

5.无票支出问题

6.票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问题

7.两套账问题

8.企业存货过大问题

9.企业大量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0.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数据和提交的财务报表的数据异常或不匹配

11.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异常

12.无简易征收备案但有简易计税销售额的预警风险

13.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

14.新成立的公司突然短期内开票额突增

15.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

16.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以上所列的只是部分重要问题之一,各企业需要以此为切入点,全面复盘业务流程。一旦有纰漏,被查出只是时间问题。

金税四期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实现每个市场主体全业务流程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画像”,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都是“透明人”。

距离上一次明星曝光已经过去了4个月,相比去年隔1个月曝光1次,频率似乎下降了不少。但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也别拿自己一直努力的成果去挑战这场大调整行动的坚定性。

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一组数字可以看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决心与成效:2023年,税务总局制定6个阶段24项实施安排,将《意见》细化为100项改革措施、247个实施步骤、770多个工作节点,部署14个省级税务局开展综合和专项试点。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在人性化执法。一旦发现异常,将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作为立案稽查的前提,只有对警示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可见,过往被曝光大多数都是警示后拒不整改的。

最后,希望大家永远坦诚,自觉依法纳税。

【第6篇】税务机构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23年的夏天,全国税务系统四级税务部门相继挂牌成立。从此,两支队伍合二为一,80万税务铁军心归一处,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新税务机构的新局面。

重庆:事事用心事事“合”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事合”中不断探索创新,从合并前4个部门集中办公开始,无论是任务清单上的逐项落实,还是日常工作的协同推进,新税务机构完成了办税服务厅、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等各种事项的整合,为新机构的高效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众智,整合电子税务局

新的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想起当初电子税务局整合过程,税务干部李展记忆犹新。

原重庆国税和原重庆地税的电子税务局从架构到业务再到流程,都有差异,如何合二为一?就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标准和渠道,原地税的熊静茹和原国税的李展产生了分歧。

“我建议,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体系不需要法定代表人实名,由办税人员在线下出具委托书或授权书即可绑定,这样更便捷。”

“我认为,还是要由法定代表人实名注册之后,再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绑定,更有利于纳税人全程网上办理。”

在电子税务局后台系统整合阶段,这样的业务讨论是家常便饭。一个一个的“抠细节”成就了电子税务局新系统在整合中的创新。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最终采用以线上实名注册为主、线下委托注册为辅的注册体系,实现了原国税电子税务局防控风险和操作便捷上的优势与原地税电子税务局便利行政事业单位的优势相融合。

众力,攻克“小微”退税

在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这场硬仗中,重庆税务系统的“事合”进一步深化。

退税退库,是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内容,关乎减税红利能否切切实实落入纳税人、缴费人的口袋。

退税退库工作涉及增值税和地方税费“六税两费”,税种之间关联关系交织。退增值税,就要退附加税费;不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要退“六税两费”。

退税工作涉及多个业务处室,如果按照以往各税费种管理处室分头筛选数据、下发核查任务的话,将会产生大量的重复工作和重复数据,增加基层税务人员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市局减税办的统筹下,由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召集各个业务处室共同讨论。货劳处提出增值税数据查询的业务需求,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等提出附加税费等“六税两费”的数据需求,信息中心人员全程参与讨论,最终设计了一个专门的小微退税查询功能模块——小微普惠性减免退税查询模块。

众创,开辟优惠政策集成管理

“事合”不是简单地把改革和工作事项放在一起,而是通过各事项的统筹协调推进,创造创新出新的方式、新的途径。

政策法规处牵头1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定期组织各业务处室召开讨论会、税种集成管理推进会等。所有业务处室拧成一股绳,形成强大合力,切实改变各税种政策零星分散、碎片化的粗放管理模式,实现税收优惠政策高效、统一的集约化管理。

目前,重庆市税务局已初步完成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同时,该局发布了2023年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指引、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指引、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等9个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金融业、制造业等3个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正在梳理,第一批20户重点企业的单户个性化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也在制作中。

大连:纳税人办税“快起来”

机构改革一年来,在大连,纳税人咨询、办税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快捷:纳税咨询从人工走向智能;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从3天变成1小时,纳税人等待时间大幅缩减;缴费与缴税方式跨越式进步,纳税人告别现金和银行卡,“扫一扫”就能缴税费……

这些变化源自机构改革后大连税务部门合并效应的全面绽放,源自“事事相合”所衍生的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升级。

涉税咨询:从人工到智能

“事合”带给纳税人最直观的感受除了办公地点和人员的合二为一外,当属咨询服务的统一整合。

2023年7月,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张经理想咨询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企业老项目涉税相关事项,12366热线电话里没有了“国税业务请拨1,地税业务请拨2”的提示音,而是实现了一键解答。

合并税收业务知识库、培养“全能”接线员,只是大连税务涉税咨询整合的第一步。12366热线合并后,大连国地税微信公众号也成功合体。2023年元旦,智能12366咨询服务模块也在微信公众号上线。

房产交易:从3天到1小时

市级新税务机构正式挂牌前,“一厅通办”便在大连实现。电子税务局整合后,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便捷。但当时在大连还不能实现所有涉税业务的一站办结。涉及百万家庭的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仍然需要在房产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往返办理。

为了打通一站办结的“最后一公里”,将“事合”的效应最大化,大连市税务局于挂牌初即着手优化房产交易税收征管流程,并于2023年11月完成了与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和税收征缴终于实现了在缴税窗口的一窗受理。

据大连市税务局统计,截至目前,大连已有10217名进行房产交易纳税人受益于此。按照过去单笔业务平均3个工作日到现在最快1小时办结推算,税务部门为纳税人节约了大量的等待时间。

移动支付:“扫一扫”就能缴税费

国地税合并后,税务部门还承接了新的职责——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为了服务好自然人缴费群体,大连市税务局推出扫码缴费业务。今年4月起,大连市民可在任一办税服务厅或者派驻人社、医保部门的税务窗口,通过扫码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扫码缴费受到了缴费人的欢迎。最近刚刚当了爸爸的孙先生在中山区办税服务厅为儿子办理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孙先生说:“我来之前还对业务时长和流程担忧,没想到办税缴费如此便捷,我出示一下付款码,医保费就缴纳完毕了,全程只用十几分钟。”

6月,大连税务部门将扫码缴税方式用于金税三期系统。移动支付与金税三期“相合”,信息化的便利效应越来越强地在纳税服务中得到呈现。

安徽:检查“一把尺子” 税企省时省力

对税务机构改革,安徽耐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楚仲玉的最大感受是,“合”起来的税务检查更加全面透彻。

“以前是国税地税两个部门的‘局部检查’,现在是税务一个部门的‘全身扫描’。如今,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一个口径,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一个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我们心里更踏实。”楚仲玉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三定”之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规程,对日常检查、风险评估、税务稽查等方面作出制度化安排,努力构建一套运转高效的税收征管规范体系。

安徽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仇应广说:“税务稽查制度规范体系虽然在内部运行,但解决的是稽查过程公开透明、处理处罚标准统一的问题,本质上还是通过‘事合’便利纳税人。”

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震宇告诉记者:“以前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企业需要接受两头管、两头查,有时政策执行口径还不一致,税企之间常有争议。现在,这些问题迎刃而解,纳税人也不需要为此分散精力了。”

减少争议,在税务稽查方面效果更加明显。六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长戴宗林说:“以前,原国税、地税分别到企业检查、重复进户,容易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困扰。新机构成立后,实现了税务资源的优化整合,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前不久,六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检查一户企业时,遇到了一项适用税收政策的争议,不仅税企双方有争议,就是税务稽查人员也有不同理解。这样的情况,如果出现在机构改革之前,很可能会陷入“议而不决”的窘境。但“合”后的稽查人员仔细对照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由市稽查局召集检查人员、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集体会商会审,最终统一了意见,依法作出案件结论。当纳税人看到结论后,心服口服。

一个行政主体执法、执法尺度的统一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也便利了税务人。税务干部对税收风险的预警、识别更加精准。

安徽省税务局总经济师袁先柏表示,税务机构合并,不是简单的“1+1”,而是伴随着组织架构的优化、办事流程的再造,由此带来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不断降低,让税企双赢。

【第7篇】征管体制改革中的税务稽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原《规程》为规范性文件,《规定》升级为部门规章。通过提升稽查执法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新规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将“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作为《规定》修订的目的之一,明确将贯彻落实《意见》部署作为税务稽查执法的总体要求。

2、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稽查案件办理全过程。

3、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适应实际执法中提取电子证据的需要,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

6、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7、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8、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9、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10、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11、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12、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附:新旧对照表

最新《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现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23年1月1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二章 选案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第十八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第二十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获取。

第二十六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二十七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查封清单、扣押收据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稽查局分别保存。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履行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

(二)税收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强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送达解除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税收强制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三十九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中止检查的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

(三)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时间;

(四)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时间;

(五)组织听证的时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根据司法文书决定是否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四)检查结论;(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九条 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二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五十三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送达被执行人。

第五十四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制作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五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理。第五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税务稽查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意见》从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稽查执法作为税务执法的重要方面,需要按照《意见》要求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规定》出台既是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意见》落实的重要制度性建设安排。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需要

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税务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近年来出台或修订的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税务执法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衔接和落实。同时,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权力法定、权责明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需要持续健全税务稽查执法制度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社会法治环境、税务机构改革、稽查执法实际等方面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形成的集约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需要通过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加以保障。同时,随着稽查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一些合法合规、成熟定型的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推动税收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规定》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与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本次修订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提升稽查执法制度依据的法律层级。原《规程》为规范性文件,《规定》升级为部门规章。通过提升稽查执法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平。

二是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围绕稽查执法工作中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执法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制度机制,全流程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是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应对稽查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涉税违法手段的新变化、新趋势,进一步完善稽查案件办理流程,细化制度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为稽查执法工作在新形势下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六章(总则、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附则)共六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将“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作为《规定》修订的目的之一,明确将贯彻落实《意见》部署作为税务稽查执法的总体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稽查案件办理全过程。

(三)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适应实际执法中提取电子证据的需要,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

(六)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七)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八)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九)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十)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十一)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十二)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第8篇】税务改革大幕

今天,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此次改革的重点包括了: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此外,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此次个税法迎来第七次修改,也被称为“一次根本性变革”、“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与以往相比,本次改革亮点有哪些?公民纳税将会带来哪些改变?

解 读

改革,让个税更公平、更人性

个税法的修改,关注度一直很高。此次之所以会被成为“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不仅是因为个人起征点的提高,更是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在将近40年的时间里,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属于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而这次把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征税,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体现了对公平的重视

在税收制度改革里,个税起征点的修订一直是热点,因为这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

个税是涉及面最广的税种之一,老百姓对这方面改革动向极其关心。之前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从从2023年9月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过了将近7年。在这期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居民收入普遍大幅提高,旧有的个税起征标准已经逐渐脱离实际需求,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差距、建立社会公平的功效。

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起征点能让广大工薪阶层从中受益。对大多数人来说,起征点的上调意味着降低税务负担,真正得到实惠。在提高起征点后少交的个税还有助于提升家庭和个人购买力,激发市场活力,从这个角度看,这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景为出发点的双赢举措。

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选择。虽然对于某些大城市以及一些行业来说起征点的涨幅并不大,但在全国范围看,考虑到去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974元,这样的提高幅度是符合切实情况的。而且比确定这一“个税门槛”更重要的是,这次个税起征点调整释放出一个信号,即个税会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总体方向是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收入者比重,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改革让个税更加人性化

当然,虽然在税务改革中个税起征点是热点,其它改革措施也同样以民生为重心。

教育、医疗支出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都直接关系到给民众合理减负。这类抵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个税“一刀切”的情况,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让个税更加个性化和人性化。尤其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支出往往占据了普通中国人收入中的“大头”,允许这些相关支出从个税中扣除,有利于展现税制改革的公平与普惠。

此外,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等措施,都意在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提高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指数,让大家共同迈向富裕。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个税改革大幕已经拉开。调整起征点是热点也是起点,在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公平”与“人性化”将成为改革进程中更为重要的考量。

【第9篇】税务改革感想

12月6日,感悟老西藏雪域情怀,激励新时代税务担当——陕藏税务合作思想交流暨“四合文化”宣讲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举行。来自陕西、西藏两地互派交流的6名税务干部,用朴实的语言讲述了交流工作中的真实故事,分享了自己的所思所想、所获所悟,传递了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让普通税务干部在“平凡之路”寻找到奋斗的动力和价值,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四合”和深化主题教育输送强大的精神力量。

这是一场感悟“老西藏精神”、构筑税务人“精神高地”的精神盛宴,更是一次凝聚“四合”力量、弘扬“四合”文化的思想交流。据了解,此次宣讲从不同维度展现了“老西藏精神”,既有名牌大学生毅然回到家乡阿里的执着坚守,也有生在内地、扎根西藏的不悔青春;既有改革中正转副老领导的激情与胸怀,也有多次援藏干部的精神和境界;既有阿里税务人拼搏奋进的精神风貌,也有悲欢离合的动人故事,真实再现了西藏税务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团结、特别能奉献”的精神风貌。

在交流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措勤县税务局巴桑次珠动情地说道:“2023年8月,我成为措勤县税务局一名税务干部。高寒缺氧固然艰辛,但是,这里有我从小见惯的牛羊,有蓝宝石一样的湛蓝天空,有洁白纯净的雪山,有碧波荡漾的大湖,有一望无际的戈壁。我深爱阿里的每一座山,每一片云,每一寸土地。”

为了体验不一样的青春,2023年8月,韩帅成为了国家税务总局札达县税务局的一员。他讲道:“高寒缺氧、冰天雪地、戈壁冻土,风暴沙尘,恶劣的气候条件改变不了我们扎根高原、收税戍边的信心。越是艰险越向前,越是艰难越坚强,这就是阿里人练就的‘扎根边疆、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阿里精神,也是我们奉献税务、为国守边的不改初衷和赤诚担当。”

6名税务干部用朴实的语言分享了自己的故事,观看宣讲的观众无不为之感染,纷纷表示将学习西藏税务人“与海拔比高度、与草原比宽阔、与风沙比坚韧、与雪山比纯洁”的精神,自觉校正思想偏差,树立正确价值导向,积极投身于税收事业。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税务干部 胡敏荣:几名同志的宣讲,生动描绘了常年坚守在雪域高原的税务同仁们缺氧不缺精神,扎根高原、矢志奉献的壮美画卷,展现了新时代奋斗者努力奔跑、追梦圆梦的良好风貌,将进一步激励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克难奋进、砥砺前行,用行动践行初心使命。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税务干部 李文瑞:2023年8月,我有幸前往阿里参与交流工作。20天的交流学习让我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洗礼、意志锤炼、人格升华。每每想起“登高望远”的这20天,阿里税务同仁们精益求精、高度负责的态度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今天再次聆听他们的事迹,让我又经受了一次精神的洗礼,让我内心中陡然增添了战胜一切困难的无穷力量。

“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需要更多的守卫者、建设者、奉献者。今天,陕藏税务举办宣讲交流活动,就是为了进一步加深了解、增进友谊,继续把陕藏情谊继承下来、发展下去,不断完善合作交流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新的互助桥梁和合作平台,努力开创‘双赢’的新局面。”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郭顺民说。

“‘老西藏精神’的故事擦亮了初心本色,弘扬了核心价值观。陕西省税务局将继续引导广大干部坚守初心使命,找准精神坐标,不断增强干部队伍凝聚力,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在系统上下形成‘比贡献不比待遇、比干劲不比条件、比进步不比基础’的价值认同,凝聚税务正能量和攻坚合力,为推动税收现代化进程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陕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席七万表示。

近年来,陕西税务和西藏税务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不断为‘老西藏精神’注入新的时代内涵”的指示精神,秉承“互助共享 合作共赢”的理念,在岗位实训、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在多个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参与交流的税务干部受到了“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红柳”精神的洗礼和熏陶,干事创业激情高涨,切实发挥了宣传思想工作引导人、塑造人、鼓舞人的使命任务。

【第10篇】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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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中明确:今年年全国各地地方税务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六职能部门常态查处虚开增值税票偷逃税违法违纪管理机制,着重查处虚开增值税票、偷税、偷逃税、骗补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三假”企业

1、假企业

假企业通常是指,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抽逃资产逃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模性申请注册“空壳公司”来虚开增值税票。

通常,空壳公司具有着下列基本特征:

1)开设在具有着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或是偏远地方税务局监管宽松的地区。

2)组织架构不完善,欠缺必要的相关工作人员。

3)并没有具体的办公场地,申请注册时的场所多为租借。

4)有财产,但并没有相应的财产记录。

5)并没有运营业务或是并没有真实的业务。

2、假出入口

假出入口通常是指,并没有具体出入口业务,利用假造进口报关单、购入企业增值税专票、向黑商购汇冒充出入口货款收汇等手段来骗取进出口退税。

通常假出入口业务具有着如下基本特征

1)公司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品、出入口口岸皆为出入口偷逃税频频出现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

2)企业出入口业务短时间内迅猛发展。

3)实地核查,企业销售人员、财会人员对出入口运营流程说不清楚。

4)出口退税资料整齐完备,过于“完美无瑕”。

3、假申报

假申报通常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作假等方式方法,违法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尤其是运用疫情期间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偷逃税

二、八大行业将着重监控

从各个迹象分析,2023年税务稽查聚集在下列行业:

1、电商行业

2、建筑行业

3、外贸行业

4、劳务派遣行业

5、医疗美容行业

6、直播、文娱行业

7、高新技术企业

8、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

三、企业这9种行为,要小心了

1、虚开增值税票

2、对开、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虽然属于闭环抵扣,未少缴税,也未给我国造成损失。但是,它是基于并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同样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3、三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相统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虚开增值税票”。

4、收入成本不实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收入成本倒挂;隐匿收入、虚列成本;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出现异常等等。

5、库存账实不符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开票信息、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只要企业发票出现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6、申报出现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自找麻烦了,小税种也会引发大风险。

7、所得税税负出现异常

所得税税负出现异常长期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着重,如果企业平均所得税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8、长年亏损

企业常亏屹立不倒,明眼人一看就有问题,针对这类企业,想让地方税务局不查都难。

9、公转私、私转私频繁转账

【第11篇】17年税务征管改革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同频、同向同行,突破了一些事关税收长远发展的关隘,啃下了一些之前未能很好解决的“硬骨头”,走出了一条不停歇的进取之路。

回望来时路,这场涉及四级单位、几万机构、百万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改革,特殊、复杂而又艰巨,无现成模式可用、无成熟经验可鉴。全国税务系统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一路披荆斩棘,刀刃向内,走出一条“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改革路,逐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彰显。

改革号角响起 优化治理利攻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于2023年10月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三五”时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由此发轫。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2023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税收和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等职责。随后,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大幕全面拉开。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肩负改革的千钧重担。“我们把征管体制改革放到与组织收入等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列为‘一号落实任务、一号考核内容、一号督办事项’,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说。

为打好打赢这场战役,税务总局反复研究,迅速制定出一套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的科学“打法”,坚持“压力上浮”,在顶层部署环节就做实做细,制定“统一指挥、分区作战、分步推进、分省督导”的改革路径,确保全流程把控,全方位协调。

——党建引领、凝心聚力是这套“打法”的驱动之擎。税务总局坚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推进改革的“主引擎”,把抓好党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经党中央批准,税务总局党组改设为党委,随后,各级税务部门党组改设为党委,强化了税务系统党的全面领导,并始终注重将思想政治工作抓深抓实抓细,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给广大税务干部吃下“定心丸”,解开思想“疙瘩”,确保机构合、人心顺、队伍稳、改革进。机构合并后,全国税务系统2万余名领导干部由“正”转“副”,用个人的“舍”换取改革的“得”、以个人的“退”换取改革的“进”。这是广大税务干部积极支持改革、拥护改革、投身改革的缩影。

——步调统一、规范有序是这套“打法”的成功之钥。对于重点改革事项、重要方案,税务总局制作操作模板、确定基本原则和程序。各地在“改革方案+配套办法+操作文件”三个层面的规范体系指导下,将改革准备、实施、考评、验收等环节细化操作,确保有章有法、步调一致。

——下沉联络、一线督战是这套“打法”的破题之策。改革期间,税务总局向各省局、各省局向各市局、各市局向各县局分别派出了36个、467个、2974个联络(督导)组。通过派驻值守、下沉任务、压实责任,四级税务部门间建立起上传下达、内外联系的渠道,形成“千斤重担一起扛”的格局。

——各方鼎力、协同推进是这套“打法”的重要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悉心指导、真诚帮助;各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税务机构改革专项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对改革作出指示批示,形成协同推进税务机构改革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合并就是最大的优化,“合二为一”的新税务机构迸发出蓬勃的活力和创造力,实现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改革目标。

改革爬坡过坎 关键领域频突破

“改革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十三五”时期,税务总局党委按照***关于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往实处做、往细处落和往深处拓,突出改革重点,多个关键领域取得了新突破。

——“瘦身”“健身”并行,新税务展现新形象。

改革期间,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指导协调组集中办公地墙上挂起了十张作战图:一张总作战图、九张分作战图,直观清晰地展示了税务机构改革的作战任务和推进路径——12大类215项主要任务近700个具体事项的改革任务总分台账,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一图尽展”、一目了然。随着作战图上近700项改革任务的相继落地,改革蹄疾步稳地向纵深推进。

改革完成后,省市县乡税务机构数量大幅“瘦身”,其中厅级税务局数量较合并前减少45个,省级、市级、县级税务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分别减少709个、5349个和2.49万个,撤销县局稽查局3900多个。

与之相对应,围绕税收重点工作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行全员“健身”,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坚持人才强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了一大批业务精湛的操作实用人才,形成了处处都是练兵场,时时都有练兵人的拼搏氛围。新税务注入了新能量,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和稽查质效显著提升,税收改革发展迎来了新局面,新税务踏上了新征程,展现出新形象。

——注重数据应用,征管方式实现新转变。

“十三五”时期的这项关系共和国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改革,在精简机构数量的基础上,规范了税务机构设置,优化了职能职责,特别是对纳税服务、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税收经济分析、跨区域稽查等方面的机构职能进行了强化。

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大数据风险管理两个新机构的设立,充分体现出税务部门注重数据应用,深度挖掘税收大数据“金山银库”的决心和魄力。各地新组建的税收经济分析处着眼当地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本地经济税源特点,开展一系列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有益借鉴,作用日渐凸显。“税收数据是其他部门的数据难以替代的。税务部门的税收经济分析报告是省委、省政府实施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处处长肖志飞说。

为提升稽查质效,此次改革在撤销各地县级税务稽查局基础上,设立729个跨区县稽查局,省际风险提醒、情报推送、风险调查等工作有序开展,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正在加速构建完善,税收征管和稽查方式实现新的转变。

与此同时,逐步完善的电子税务局打破办税时空界限,逐步构建的“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办税格局也成为了全国税务系统稳健应对疫情“阻击战”的底气。目前,我国企业90%以上的涉税业务可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申报率超过99%。

——协同赢共治,税收治理开辟新战场。

“十三五”期间,通过不断扩大“朋友圈”,越来越多的单位和部门与税务部门合奏出税收共治的和谐乐章。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事项一体化流转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无论是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还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公安、银行、教育、民政、社保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实现个人涉税信息的共享,都让纳税人在提升获得感的同时增强了税法遵从度。

改革落地生效 多重红利持续释放

民之所望,改革所向。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多重红利密集释放,纳税人和税务人的获得感得到双向提升。

——服务升级,办税更便利,纳税人获得感显著增强。

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税务机构由“分”到“合”,办税服务先行实现了“1+1>2”的效果。“一个窗口就能把所有业务办结,非常便利!”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办税人员董庆霞说。

改革落地、服务更优。合并后的税务部门不断通过简化环节、简便程序、精简资料,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没想到,几分钟就能办完二手房缴税业务。”在上饶市不动产交易中心,鸿基房产的财务人员祝甜甜通过领取线上预约单、打印核税单,就快速完成了不动产交易业务的办理。

改革深入、服务升级。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税务部门先后分3批推出54项具体措施,梳理发布税费事项网上办理清单,让“非接触式”成为办税新常态。

——征管变革,执法更规范,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

从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五年行动方案”,到发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5方面26条具体措施;从机构改革伊始,逐级梳理、精简税收规范性文件,到发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十三五”时期,税务总局持续推动税费业务办理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积极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全面推行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运用大数据开展精准分析,依靠风险导向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

——数据显威,补链更强链,全面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信息化和大数据领域的深耕,让税收大数据在征管实践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的背景下,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就是保企业生产“生命线”,这对稳住经济基本盘至关紧要。

疫情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的明确要求。短短数月,各级税务机关闻令而动,进一步盘活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拓展数据应用,竭力为复工复产复销按下“快进键”。

浙江省税务局拓展税收经济分析维度,设计的“小微企业销售恢复率”“住宿销售恢复率”“住宿餐饮销售恢复率”等指标被纳入浙江省“精密智控指数”。湖北省税务局以战时速度搭建起“湖北税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信息平台”,利用税收大数据,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的供需分析帮助企业寻找上下游供应商、采购商。税收大数据服务全局的力量在实践探索中不断生长。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全力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速推动市场主体自助创新“强链”,利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好于海外的黄金“窗口期”,抢占国际市场份额,从而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十三五”时期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为“十四五”规划奠定了良好基础。锐意进取的税务铁军将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汇聚起磅礴合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矢志不渝、笃定前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第12篇】税务改革税务所

2023年7月20日,全国所有县级和乡镇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标志着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分步合并和相应挂牌工作全部完成。2023年7月20日,全国县乡级新税务机构将迎来一周年纪念日。作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税务机关,一年来,县乡级税务部门凝聚“四合”之力,增进办税便利,落实落细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展示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民便民利民的新成效。

四川锦江:

践行“四合”目标 全力落实减税降费

2023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锦江两支税务铁军合为一体,融为一家,携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了新时代锦江税收事业发展新征程。转眼间,新机构即将迎来自己的1周岁生日,一年间,新生的锦江税务有了哪些新变化、新气象、新作为?

积极践行“四合”目标,让干部们责任感更加强烈

“合并后,我们的人才更多了,要学的知识也更广了,跟朋友也再不用解释国税地税的区别是啥子了。我觉得国税地税本来就是一家人,现在更要同爱这个家,这是我们得待30年的地方哪!”来自区局办公室的小刘说道。

走进一家门,成为一家人,一年来,锦江税务人在改革中相互融合、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四合院”逐步建成。为强化干部责任感和提升干部能力素质,锦江税务打造党建文化展示厅,积极组织“建功新时代、追梦新征程”主题活动和“减税降费”“税务人的初心和使命”大讨论等主题党日活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凝聚发展共识。

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让纳税人满意度更上层楼

一年来,锦江区税务局主动问计问需、推进疏堵保畅、增进办税便利、优化服务手段,区局召开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座谈会,班子成员主动走访企业100余户次,深入了解企情、税情,倾情为企业排忧解难。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持续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容缺办理、预约办税、延时办税、“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一键咨询”等一系列服务举措,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推广网上电子税务局办税,天府e税app、12366纳税服务app移动办税,以及“蓉票儿”等,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全力落实减税降费,让老百姓获得感实实在在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出台后,锦江税务多渠道多平台向企业推送答疑新政,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切切实实将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转化为真金白银,让纳税人缴费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喂,老公,永辉的海鲜又降价了,今晚我们吃海鲜大餐哈。”家住永辉超市旁边的吴女士惊喜地发现,最近超市的生鲜都或多或少“降价了”。

“感谢国家的政策和税务部门多次的上门宣传辅导,我们是实实在在获得了‘真金白银’,才有更多的资源可以让利消费者。”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张女士透露出了降价的原因,“现在我们已经有了75家大店、61家社区店,今年我们准备继续拓展销售渠道,新增业态社区店,争取到6月社区店开业100家。”

山东德城:

温馨改革事 暖心和合风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德城区税务局度过了机构改革后的第一年,一个“合”字成了这个大家庭的关键词。事合力合,人心融合,于二三改革事间,展现一段温馨和合的税务风采。

情感融合:点滴之间现关怀

新年期间,新入职公务员李德华在朋友圈中晒出了自己在即墨老家的团圆照。照片中一封特别的“家书”,是他和家人在新春收到的最大惊喜。信纸上满满当当记录着他入职以来的工作成绩、单位的情况介绍,以及对新入职公务员父母的衷心感谢和节日祝福。李德华的母亲为此专门写了一封回信:“德华一个人在外地工作,前些日子总说工作忙顾不上给家里打电话,让我特别挂心。现在看到单位对他的认可和关怀,看到孩子已经成长为一个能独当一面的税务干部,我们很欣慰、很放心。”

像李德华一样,今年共有4位新入职人员收到单位精心准备的“家书”。德城区税务局积极弘扬中华传统“家文化”,致力于将单位打造成和谐、温馨的大家庭。

人心交合:共筑和谐大家庭

“祝贺您加入中国***30周年。值此之际,对您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希望您牢记入党誓词,践行党的宗旨,永葆公仆本色,廉洁勤政为民。”不久前,德城区税务局办公室的陈军与王功勋手机上同时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这是党组织为祝贺他们入党30周年“政治生日”,精心制作的电子贺卡。

“我们俩当初同一年分别进入国税、地税工作,机构改革后,又相聚在同一个单位同一科室,今天才发现连入党时间都是一样的。看到这张贺卡,一起回忆这些年工作的种种,我们感觉彼此的心灵是相通的。”

自机构改革以来,德城区税务局已为87名党员过了“政治生日”。这一举措在国税地税合并后发挥了巨大作用,让干部之间感到温暖亲近,拉近了心与心的距离。

业务整合:架起沟通新桥梁

“自从国税地税合并之后,我们办税越来越方便了。今天第一次体验了减税降费绿色通道,办得又快又好,听说还新推出了微信预约服务,下次我也试试直接微信排号。”

优护万家(北京)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张欣在前台办理完业务后,到等候区的办税信箱旁写下了自己的办税体验。这个信箱是办税人的老朋友,也是德城区税务局收集纳税人办税体验、促进业务整合交流的重要帮手。办税服务厅在每周晨会上汇总分析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升级服务,让纳税人的每一个建议都能看到实实在在的改变。

广西象山:

凝聚“四合”之力 焕发改革新风

2023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挂牌成立。一年来,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坚持以党建引领促“人合”、服务先行促“事合”、治队从严促“力合”、文化感召促“心合”,充分展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民便民利民的新成效。

党建引领促“人合” 提升减税降费动能

“税务机构改革后,明显感觉企业办税更加方便快捷,办税效率明显提升,有效解决了重复管理、多次报送资料、多头跑等问题,企业办税成本大大降低,同时办税也更智能、更方便了!”全国人大代表、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致公党桂林市委会副主席陈东辉表示。

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全力打造“红色领航、税映象山”党建品牌,以党建交流促进税企融合,成立了桂林市第一个行政机关的人大代表之家,组建减税降费“党员先锋队”“青年突击队”“巾帼建功队”,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志愿服务等系列活动,把减税降费政策进行“点对点”滴灌,让税务服务“心贴心”。

服务先行促“事合” 推动办税高效便捷

为确保改革为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牢固树立“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服务理念,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自然人税收扣缴客户端等软件,实现“以网上办税厅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网络办税新模式。在广西率先启用“双目活体”税警联动实人认证系统,承接了“双认证”系统试点,实现了办税由“实名”向“实人”认证的跨越。坚持“一个服务标准”,推进各项综合业务“一窗通办”,实现了纳税人只需“排一次队、交一套资料”就能办理相关业务,将优质服务理念贯穿于管理服务全过程。

治队从严促“力合” 激发铁军奋进力量

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坚持从严治队,合出了新税务精气神。理顺“责任线”,做好岗位优化调整,确保分工合理、人岗相宜、运行顺畅。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关系,优化了部门协作和工作人员积极性。站好“监督岗”,进一步明确党委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职责,深化纪检监察部门“三转”,聚焦监督执纪。加大纪律作风监督问责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始终紧盯“四风”新动向,把从严管理挺起来。树好“先进榜”,发挥好领导的示范引领、中层的领头协作、党员的模范带头、青年的先锋创优、妇女的半边天、老干部的传帮带和先进典型的感召激励作用。

文化感召促“心合” 彰显税务赤子初心

坚持“务实重行、和谐发展”文化理念,对干部实行“重大事件、生病住院、思想波动”三必访,通过慰问谈心关心关爱干部,营造了深厚的“税务•家”氛围。通过开展“周五党日+”、党员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凝聚人心。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发掘树立典型,营造创先争优氛围,不断汇集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青海同仁:

让改革在北纬35°行稳致远

2023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同仁县税务局挂牌成立。一年来,同仁县税务局人合时顺势,融入大局,坚持“改革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实现了机构改革平稳落地、干部队伍深度融合、税费事业快速发展、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党建聚魂,彰显改革精气神

从去年7月16日两局召开第一次联合党委会议,9月20日委员会正式成立,10月25日机构改革第二场攻坚战圆满收官、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顺利划转,到“三个一”党建活动、“四个必谈”全覆盖……在党建引领下,改革的步伐正坚定有序地推进。

但见改革层层进,要闻无悔默默人。“正转副”干部不忘初心,不辱使命;“桑榆犹未晚,晚霞正当红”是对老同志投身机构改革的真实写照;“网上家教”“速瘦科长”“最是忙碌起风情”等先进典型人物涌现;征收管理股股长杜垚在座谈会谈到:“我们***员是要到机构改革和纳税人中做雪松,而不是坐在机关里当盆景。”他们仿佛一盏盏明灯,引导着全局干部职工在深化机构改革和推进税收事业发展的航程中扬帆破浪、奋勇前行。

“连心桥”助推“四合”加速

从人合事合,到心合力合,面对改革难题和任务挑战,岗位变化和业务学习,两支队伍在实际工作中磨合、互学、适应、历练、融合,实现了“1+1>2”的改革效果。

同仁县税务局以“融合、规范、落实”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改革期间的聚合带动和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促使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高度统一,工作上同频共振。

减税降费,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

史上最大规模减税降费,是机构改革后同仁县税务局迎来的首场“大考”。同仁税务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成立减税降费宣传辅导骨干团队,结合实际案例通过“点对点”“面对面”“键对键”等形式开展“滴灌式”“浸润式”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实现100%全覆盖;积极引导行业协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小微企业政策辅导;设立减税降费藏汉“双语”咨询岗、小微企业藏汉“双语”咨询服务岗,确保减税降费有速度、有力度、有温度、有成效。

全国人大代表夏吾卓玛表示:“从年初参加减税降费座谈会到如今政策效应初步显现,我切实感受到减税降费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

甘肃华池:

机构改革一周年,“四合”“四利”谋新篇

2023年7月20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挂牌成立一周年。一年间,华池税务人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四合”“四利”从蓝图一步步变成了清晰可见的新变化、新成效。

一年间,青年干部有了新干劲

转眼一瞬,华池县税务局已正式运行了一周年。

这一年,青年干部赵沛从纪检监察岗调整到征收管理岗,并成为了新机构第一届团支部书记,带领支部青年团员干部学政治学业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干部已经成为各个战线的骨干力量;“90后”干部杜凯在“三定”后,从县局机关转岗到了基层分局,在新的岗位上,他迅速调整角色转变,团结干事共同进步,逐渐成长为县局业务全能“选手”。“新机构在业务融合方面才刚刚起步,作为党员干部,组织需要的时候,正是体现担当的时候。”说起转岗,年轻的***员始终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新时代、新机构、新形象、新服务,华池税务人正用一个个“小目标”的汇聚,一步一步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新梦想。

一年间,纳税人有了新体验

“以前办税需要两头跑,国地税合并之后,免去了资料重复报送,办税时间和工作量能减一半。见证了国地税分家,又经历了国地税合并,税务局的服务让我们越来越省心。”从业30年,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会计赵仲亮对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深有感触。

中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华池分公司作为县上精准扶贫引进的重点项目,是新入驻华池县的企业。华池县税务局主动与企业对接,上门辅导办税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一个上午时间,就在税务局办好了所有手续。工作人员还耐心地辅导了申报操作和优惠政策,为公司注册了电子税务局,以后办事就不用来回跑了,办税越来越方便了。”袁华激动地说。

他们只是全县千余户民营企业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已经有246户像中盛这样的民营企业在华池县“落户”,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发展力量。

一年间,税收政策有了新变化

谈及个税改革,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华池县供电公司总经理刘汀的幸福感油然而生:“个税起征点提高及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公司135名职工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减免,有的人都不用再缴个税了,大家荷包鼓了,工作更有干劲儿了!”

今年4月1日,庆阳延庆路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张维维顺利开出9%新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之前的10%税率,少缴税款2752元。“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增值税税率一降再降,为企业带来了真金白银,盘活了资金流。”延庆路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彦彪谈及公司的发展时信心十足。

新疆黄田:

机构改革一周年 “进疆第一所”有了新变化

哈密是新疆的东大门、进疆的第一站,黄田税务所是进疆后所见的第一个税务所,2023年税务机构合并后,黄田税务所更名为城东税务所,意味着这个被老黄田人冠名的“进疆第一所”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午餐座谈”促四合、提能力

“‘进疆第一所’已经不只是一个名号,在大家心里更是一种精神,作为纳税人进疆办税的第一站,我们决不能辜负的这个名号。”城东税务所负责人成博在新机构成立后的第一次科(所)务会上表态说。

合并之初,为了让原国税、地税税务干部尽快熟悉彼此,城东税务所办起了“午餐座谈会”,利用午餐时间聊家常、谈业务,既交流了感情,还提升了业务水平。“大家一起吃饭聊天特别幸福,就拿我这个‘新兵’来说吧,每天和玉兰姐一起,边吃边问边学习,三不误!”干部王璐感慨道。

不仅是持续至今的“饭桌文化”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提升了业务水平,该所为了能更好服务纳税人,每周通过理论夜校等方式,加速业务知识融合,让税务所的干部成为样样精通的业务多面手。

优质服务更便捷、暖人心

“税务局合并后真是太方便了,尤其是有了网厅,领票也不用去市里了!”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的邢红敏会计每次来所里,都会感叹一番。

城东税务所长期只有7人在岗,管理着五乡、四镇、三个兵团农场、两个工业园区及一个开发区,共计3375户纳税人。因为辖区范围大、税源分散,为了服务好纳税人,该所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整合了qq、微信等新媒体,及时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涉税提醒、税务公告等内容,并由税管员担任群管理,主动问需问计、答疑解惑,找准服务重点,强化征纳双方沟通交流。

税务干部们对辖区内采矿、风光电行业等大企业进行精准分类、精准服务,“一户一档”建档立卡,定期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联合问需、联合分析、联合响应,有针对性地对企业改善服务供给。

“所谓‘百闻不如一见’,只有实地看过才能真正了解管户情况,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服务管理,做到滴灌式的精准服务。”干部王璐说。

政策落实减负担、添动能

刚刚参加完减税降费座谈会的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柯育才得到了一个好消息,按照今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企业又可以节省部分税款,用于扩大再生产。

“座谈会结束后,我们第一时间做了测算,仅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一项政策,就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140多万元。”柯育才表示,现在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企业的获得感和自信心得到了大大的增强。

走出税务所,回望那刻着“进疆第一所”的奇石,已在风雨中屹立了二十余年,它见证了税务机构改革的历史性时刻,见证了一代代税务人倾注的热血和青春税月,见证了一批批纳税人满意的笑容和对新税务的美好期望。

【第13篇】税务稽查体制改革

近日,一则“咨询费发票被税务稽查”的消息在网上曝光,引起人们困惑——为什么较为常见的咨询费发票也能作为重点对象被税务稽查?原来,这个“咨询费发票”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其他费用而虚开的发票,构成了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经查,上述违法主体——苏州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2016-2023年取得由太仓某咨询有限公司、太仓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为“咨询费”,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或“管理费用”借方。但实际上,经税务部门稽查发现,这些发票的真实业务是承接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没有发票入账,就从上述太仓某咨询有限公司、太仓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了咨询费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据此,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且上述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最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应追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38050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100925.46元”的严厉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只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之一。据新税网获悉,今年以来,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六部门持续加强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各项工作,今年以来已先后联合召开4次打击虚开骗税视频推进会和1次警税联合打击专项行动视频推动会,联合发布狠打骗退违法行为的22条措施,并不断利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筛查,对涉嫌虚开骗税的不法企业立案稽查。

据新税网深入了解,截至9月20日,税务部门已累计曝光714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实名曝光10起自然人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被查处案件、4起涉税中介违规发布虚假信息被处理案件,以及多起虚开发票案件。各类案件的作案手法不同,隐蔽性都较强,且均利用了国家优惠政策的漏洞变相攫取税收利益,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损失。

具体来看,上述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和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假企业”——虚开发票。

“假企业”又被称为“空壳公司”,或“空头公司”“纸上公司”,是一种名义注册了公司法人,获得公司名称,但实际上未有经营业务和实际办公地址和交易流水的公司。空壳公司通常具备以下特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过注册工作,已经做好了公章、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但是公司却从来没有委任董事和管理层人员,而且从来没有开展实际业务,从来没有从事过经营活动。也正是因为空壳公司具有这些特点,隐蔽性特别的强,所以利用空壳公司进行非法交易也变得容易起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侦破了一起“空壳公司”骗局。据悉,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了金华捷昌腾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拨打代表人刘某的电话时无法接通,于是前往该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核查,也未发现该公司在此地实际经营,而且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从来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与此同时,该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婺城区税务局领购过25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该公司在此期间却从来没有发生交易流水,也从未有过进项发票。因此,税务部门敏锐地意识到该公司就是典型的注册地址虚假、无实际货物交易的空壳虚假企业。最终,税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该公司遭受了补缴高额税款及滞纳金的严厉处罚。

那么,为什么众多公司铤而走险去注册“空壳公司”,进而虚开发票呢?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便是因为虚开发票可以收取高额的开票费。比如,有的地方为鼓励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类服务业行业发展,是允许上述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至15%抵减应纳税额的。为了享受这一“加计抵减”项目,一些不法公司便肆意注册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加计抵减”项目,并通过在空壳公司间层层过票虚开的方式大幅增加开票金额,然后再以收取票面金额6.5%至12%不等开票费的方式,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一张票面金额100万元的进项发票,以“加计抵减”税率15%来计算,经过5次过票虚开后,票面金额就能翻番。通过这一番操作,最终帮助受票企业偷逃税款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而不法分子也获得了高额的开票费,但最终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巨大损失。

二是“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此前,国家为了鼓励部分行业和产品出口,允许享受出口退税,即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来看,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整体来看,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利企利民的好政策。

但是,这项政策也遭到不法分子的滥用。一些犯罪团伙注册多家企业,购置废旧二手设备营造虚假生产的假象,然后采取虚开进项产品发票、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报关单、购买虚假外汇等手段,骗取巨额的出口退税。

其中,最常见的手段是串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通过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从而获得出口退税。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理寻找外商客户、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出口报关等业务。在外贸企业同意后,不法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或者通过伪造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不法分子还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的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的“出口报关”业务,最终成功骗取出口退税。

这种不法行为无疑是严重且恶劣的,一旦被税务稽查,便会遭到严肃惩罚。根据国家法律,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相应的量刑十分严格:自然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为避免遭到刑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最大化规避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免遭到刑事处罚。

三是“假清缴”——自然人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自然人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一种常见的偷漏税现象。近日,全国多地对此开展了抽查和调查。比如山东省济南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纳税人鲁某在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和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三险一金和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虚增已缴税额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天津市税务部门、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分别发现天津市某建筑设计公司员工、济南市某建筑公司高管均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和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自然人纳税人依法承担的纳税义务,由于该事项较容易忽略,自然人纳税人应在每年固定月份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只有这样才能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

上述方面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而且力度正在持续加强。据新税网获悉,税务部门正持续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税费优惠等违法行为,并严查狠打,已经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4.35万户,同比增长55.63%;查处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1578户,同比增长34%,挽回税款损失42.84亿元。下一步,税务部门还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持续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团伙式、跨区域大案要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使上述涉税违法行为变得更加难以遁形。

【第14篇】王军征管体制改革税务机构改革

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推进工作视频会议,分析当前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形势,对近期推进改革和下半年税收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作部署讲话。

王军指出,6月15日以来全国省级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并平稳运行,标志着税务机构改革第一场战役全面告捷。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即将进入“改好省局树样板”与“市县推进全覆盖”并行阶段;进入省局“三定”与市县局挂牌并行、税务机构合并与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并行时期。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省局、市局联合党委班子成员必须对当前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将已有的成绩清零,从头做起,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实现新的跨越。

王军要求,近期省局要做好指导市局挂牌、部署县局班子配备、落实省局“三定”、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市局和县局要做好顺利挂牌、班子配备、争取地方支持和“四个确保”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对“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的获得感。

王军强调,市县局是下一阶段改革的主战场,各级税务领导干部要按照机构改革统一要求,把思想工作置于首位做好再做好,以改革的真情实感激励广大干部心无旁骛投身改革;要把改革运行机制作为关键理顺再理顺,确保各项组织推进工作落到实处;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抓严再抓严,确保以铁的纪律为改革顺利推进构筑铁一般的保障。总局派驻各地联络(督导)组要深入细致了解各地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质检把关作用,同时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省局联络(督导)组顺利履行职责。

王军要求,要按照“两不误、两促进”要求,统筹做好税务机构改革和下半年税收工作。要把改革成效体现到税收收入平稳增长和确保国家税收安全上来,体现到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上来,体现到全面释放改革红利和深入推进税制改革上来,体现到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和规范税收秩序上来,体现到全面从严治党和队伍建设显著加强上来,用新时代新机构新风貌新作为,为党旗增辉,为事业添彩,一往无前地将税务机构改革向纵深推进,一鼓作气地扛好市局县局改革的大旗,一路勇进地夺取改革的全面胜利!

山东省菏泽市国税地税联合党委、甘肃省天水市国税地税联合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通过视频连线作了发言,一致表示坚定不移承担好改革重任,确保改革向纵深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总局各司局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广州、重庆特派办及各市、县税务部门班子成员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第15篇】税务征管改革后思想政治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胡立升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吹响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号角。湖北税务部门把思想破冰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逻辑起点,激发改革动力,确保《意见》在湖北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以改革实际成效扎实推进新发展阶段湖北税收现代化。

在领会改革意义上解放思想,精于识变,始于共识

识形势之变,坚持将《意见》作为“十四五”税收发展的航向标。《意见》印发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围绕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行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着力强化税务组织保障6个方面,提出28项改革任务、56条具体改革措施,成为推动《意见》在湖北落实落地的“施工图”。湖北省税务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统筹安排推进,迅速在全省上下形成思想统一、目标一致、步调一致的良好氛围。

识现状之变, 坚持将问题导向作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着力点。湖北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意见》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上来,坚持从税情、省情实际出发,跳出税收看税收、站在高处看改革,把税收征管改革置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来思考、来研究、来谋划,以更大的格局、更宽的视野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识任务之变,坚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出发点。湖北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坚持从实际出发,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办实事、解难事。精简涉税涉费资料、简化办税缴费流程,持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信任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在把握改革旨要上解放思想,善于应变,基于创新

突出数据赋能,推进技术创新。依托税务信息系统和湖北省大数据能力平台,推进涉税涉费数据内外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建立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常态化机制,明确数据格式、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和共享频率,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做好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构建湖北经济运行质量税收指标体系,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更好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

突出精确执法,推进方式创新。以承担全国精确执法专项试点为契机,推动税务执法理念方式手段变革,不断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为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北经验。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纪律,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构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不断提高税务执法质量。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在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中部6省税收征管与税务执法深度协作的同时,深化武汉城市圈以及“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合作,促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突出精细服务,推进手段创新。打造“无申请退税费”服务品牌,并以此为切口推行退税费全流程电子化。依托电子税务局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网上办”、个人办税缴费“掌上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联办”和自然人股权变更“一事联办”,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缴费、登记“一网通办”。加大减负增效力度,推进税费征管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提供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加快红利直达速度,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资料,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提高税费服务温度,依托湖北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打造集多元办税、远程咨询、在线辅导于一体的智慧办税服务厅。持续规范和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的涉税服务需求。

突出精准监管,推进机制创新。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税收风险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对逃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实施全链条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实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成品油零售行业税收综合治理。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推进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

突出精诚共治,推进路径创新。持续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税务与银保监部门的协作,深化“税银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税务与财政、公安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措施;完善税务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合力做好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推进警税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运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为破产清算、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税费征收提供司法保障。持续加强国际税收服务与监管。落实稳外资、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协同推进“一带一路”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直通服务;推动跨境涉税争议协商,维护“走出去”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非居民纳税人涉税事项套餐式、一站式服务,提高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便捷性。

在作风效能上解放思想,勇于求变,成于实干

扛起改革责任。全省各级税务局党委切实履行抓好《意见》落实工作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各级税务局党委书记所担负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结合职责分工,落实好分管范围内的改革任务。各级领导干部既谋全局、抓大事,又推动工作精细化、行动精准化,当好干事创业“领头羊”、改革创新“开山斧”、为民解难“孺子牛”。

健全运行机制。把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层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意见》落实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会议管理、请示报告、文件会签、调查研究、督查督办、日常联络等制度,确保上下工作步调一致、任务落实有序,特别是在任务落实上明确节点,在具体分工上责任到人,保证各项任务有部门承接、措施有人员实施。

坚持系统集成。将系统集成理念融入改革实践,正确处理统与分、条与块的关系,将贯彻落实《意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巩固各项税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激发队伍活力。更加注重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税务干部的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训练,进一步激发税务干部活力动力,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全力打造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铁军,确保税收征管改革蹄疾步稳、行稳致远。

营造改革氛围。采取领导示范学、全员深入学、统筹结合学等方式,组织学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学习贯彻成果转化为落实《意见》谋划发展的思路、推动落实的举措、解决问题的成效。依托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宣传阵地,加强贯彻落实《意见》的宣传,深入解读《意见》促进税务执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办税缴费服务便民利民惠民的举措,积极宣传改革经验做法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严格考核督查。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考核督查,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严考严督,真考真督。聚焦《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各项措施,制定路线图和任务书,挂图作战,对标推进,以钉钉子精神一锤接着一锤敲,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在湖北落地见效。通过考核督查,发挥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把蕴藏在基层和税务队伍中的创新活力激发出来,凝聚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智慧和力量。

来源:中国税务报

24税务改革(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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