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稽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被税务稽查了怎么走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被税务稽查了怎么走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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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的老板该注意了,现在税务稽查可不像以前啊,翻翻账就可以了,那么以前呢是以票自查,现在呢是以现金流自查,那尤其是今年哈,重点查这三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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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尤其是第一点哈,以对公账户,公司的近三年的公账的流水,那么有的人就说哈,我用现金总可以了吧。那么本胖鹅今天告诉大家,现金年代早已经过去了,那么现在银行取现金啊,所有的现金经过点钞机的时候,上面的代码和你公司或者个人信息早已经自动啊输入电脑系统进行留底了。
那么第二点,查个人卡,老板的,老板娘的,财务的,股东的,还有你们公司高管的,那么呢,甚至你给你丈母娘的彩礼都得查。所以啊,别存在于侥幸心理啦。
第三大点,查仓库,那么可能有很多公司哈,账面上呢,有大量的存货呢,但是呢,仓库呢却是空的,那么货去哪里了呢?是否真的有货那?如果没有货去哪里了?是不是被小偷偷走了?还是你隐藏的收入? 值得思考
第四大点,查毛利率,那毛利率是一个行业的那个核心的指标,那么假设你的同行的啊,平均毛利率在31%,那而你的公司毛利率呢,却只有1%,甚至为负数,可能吗?夸大其词,复数比例比较大,那么您这不就等于啊,做等着查吗?关注胖鹅,让您学会小知识
坐标天津
天津税务稽查查什么呢?怎么个查法
【第2篇】税务稽查找不到人咋办
前一段时间,一位之前认识的c老板被稽查了,这家企业规模是比较大的,罚款也罚得比较重。
接到罚款通知的时候,c老板整个人愁眉苦脸,于是来问这事有没有办法处理,或者能不能多少减轻些处罚。
给c老板仔细看了看,然后发现有一部分确实有问题,这部分罚款得认。其中还有一条其实是冤枉的,不该罚。但是呢还有相当几条,处于可罚可不罚的情况,罚也有依据,但不罚也有案例支持的状况。
c老板很震惊,表示还能有这种操作,这还能商量的?!!
我也表示很震惊,你连这个都不知道?
相信大家经营企业时,很多时候会遇到类似的情况,有时觉得冤枉,有时会觉得罚得重了些,被稽查了该怎么应对呢?
今天这篇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税务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没跟税局打过交道的朋友,是体会不到这5个字的含义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
自由裁量权,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在有限范围内,税务局是能够自由裁量的,决定处不处罚,处罚的比例。
那为什么会有这么个奇怪的东西呢?
其实很好理解,于理,情况不一样不能按照一个标准罚,轻微的不规范和知法犯法是不一样的。
于情,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的“人治”,罚不罚、轻罚重罚可由税务人员在实务中做出行政决定,积极配合和坚决抗税自然也不一样。
我曾经也不理解,后来陆续接触到一些案例,才明白“人治”的好处。
记得是前几年,某2023年成立的公司,通过自查发现成立当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未申报。该公司5月20号去办税服务大厅补报并告知税管员,被税管员通知要缴纳罚款一万。
好在该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仅此一条逾期,纳税信用等级一直都是a级,在carl的建议下该公司与税管员进行了一些沟通,经过后续的沟通,最后争取到了从轻判罚。
税务机关可以适度调整罚款倍数,这里可能会有灰色区域,但具体倍数是可以商量的也未必是非常坏的事情。
我们假设税局没有自由裁量权,金税n期一个系统判定你罚不罚和罚多少,届时如果被冤枉了那就只能走司法途径,但司法途径是要消耗时间、精力,是有成本的,到时候没准官司赢了但公司已经撑不住了。
现在税局有自由裁量权,那么企业只要找对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就有机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减免处罚。
总的来说,当税局有了自由裁量权这张牌,过度乱搞的重罚加罚,轻微和相对小的企业可以适度减免处罚,这将更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商环境,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干说可能有点难理解,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不断接触到过自由裁量权。
比如2023年8月郑爽案以来,陆续出现了多起涉及明星或主播的热点税务案件,这里carl做了一个汇总表,大家来更直观的感受下自由裁量权:
注意看罚款倍数,怎么有的是0.5倍、0.6倍,有的却是1倍、4倍?
这里补充说明一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是说,0.5倍-5倍之间的罚款倍数,税局是有自由裁量权的,配合部分就罚得少,拒不配合的部分就进行重罚。
具体到各省,还会有其地方的裁量基准,比如浙江省是这样的:
我们再看一遍薇娅(黄薇)的通报公告:
这就是0.6倍和4倍,不同罚款倍数的由来和依据。
从浙江省裁量基准的严重(违法程度)一栏看,依旧有0.6倍-5倍的跨度区间。
理解了吧,这就是税局的自由裁量权。
再来看一个例子:
某公司在某市宜阳大道36号开发××项目,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内共纳税(费)30277271.71元,在今年某市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少缴税款现象,拟对少缴税款处以0.8倍的罚款,
经过调解,鉴于该公司纳税申报情况一贯较好,且为市重点企业,纳税诚信企业,公益事业类亏损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对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
在调解员的沟通协调下,最终稽查局从拟0.8倍到作出0.5倍处罚决定,该公司也接受了该处罚决定。双方达成了和解。
税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企业只要找对人,需要配合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就有机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减少或免于处罚。
二、如何跟税务部门打交道
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不意味着税局拿捏着企业的“生杀大权”。
很多财务人员有一个倾向,就是一听说税务局要来,马上紧张兮兮的。其实也用不着害怕,在税务稽查这个问题上,态度上积极主动,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的资料文件也积极配合,提出的疑问能够对答如流。
平时该合规控制的,比如发票、库存等,日常就规范起来,税局来稽查的时候从容应对即可,身正不怕影子斜。
与税局打交道,这里给出三点建议:
1.尽早处理
部分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罚款问题,而罚款则会涉及滞纳金,滞纳金通常是万分之五按日加收,一般稽查案件从立案、检查到审理结束,都需要一段时间,如果罚款本金也较高,时间越长滞纳金的负担也会越重。
最早能到什么时间点呢?
那就是判罚行为发生前,主动预缴税款。
当预缴稽查税款后,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预缴税款之日,滞纳金的计算时间缩短,可以为纳税人减少一部分滞纳金损失。即使最终查补税款超过预缴税款,也只对差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在案件立案检查以后,就可以开始主动通过稽查查补税款模块预缴查补税款。 越早处理,滞纳金的负担就会越轻。
除了减轻滞纳金负担之外,纳税人主动预缴查补税款,还有可能影响罚款的幅度。
税务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没有自由裁量权,对罚款却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以消除或者减轻逃税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预缴查补税款表达了被查方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税务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幅度时,一般都会尽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可能有纳税人会担心,预缴查补税款会不会让税务机关认为自己已完全认可全部的违法事实,会不会形成对违法事实的一种自认?
不会的。
预缴查补税款只是缴纳税款的行为,并不构成纳税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一种自认,预缴查补税款不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定性。
预缴查补税款还能减少滞纳金的消耗,还可能影响罚款的幅度。
因此,面对稽查时,可以考虑尽早预缴查补税款。
2.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处罚有意见,你要有依据和案例
你必须找出其他的税务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时给出过的相反的处理结果,或者曾经打过官司的法院给出过的相反判决也行,有了类似依据,这样才对税务机关有说服力。
你找税局办的这个事,必须得有其他不同的处理方案,比如别的税务机关曾经处理过的,你不能说板上钉钉或者从来没有的事,赤裸裸的犯事就别开口了,放谁都不会开这个先例。
而如果你找好了先例参考,那就不一样了。办事的人会认为,别的税局可以这么处理,那我们也可以,这样不用我们担责任心理压力就减轻了。你要商量裁量程度也更容易成功。
找相关案例时,可以到各税务局官网、s屋网以及裁判文书网等进行搜索查询。
3.掌握跟税务人员的沟通技巧
沟通是一门艺术,更何况是求人办事呢。
首先要找对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比较大,如果找错了人走野路子处理问题,别说减免说不定就要罪加一等了。找对人给出专业的建议以及指路,要得到一个较好的沟通效果就会事半功倍。
再就是态度要端正,税务人员其实也很辛苦,一个专管员有时管几十上百家企业,绝大多数税务局同志是很认真负责的。他们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税收管理的权力,纳税人当然有义务配合他们的工作。
平常的联系也很重要,有些规则或处理是时常变动的,所以保持良好的联系很有必要,不要一有事情才想起来找税务局,有空的时候可以到税务局走走,多一些联络,大家熟悉一些,办起事情来效率就很高了。
还有一点,积极配合调查,该给的资料给,该补的尽早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保持沟通,端正态度,再加上良好的关系,没问题自然相安无事,有小问题也往往更容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减免处罚程度。
【第3篇】北京税务稽查
那是在2023年的春天,跟潘总吃饭的时候,听他说起最近遇到的一个奇葩事件,他说最近他接手了他朋友赵总的一个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带一个新能源的车牌,他当时应该差不多给了朋友20万左右的费用,自己刚上车不到半年,税务局主管付老师给他来电话了,说税务对他们有一笔业务被稽查了:2023年底20万卖掉的特斯拉新能源车的这笔有问题,要求他们带着当时卖车的发票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章去一趟税务局,税务局老师跟他们说了一下,2023年底这个科技公司用100万买进的这辆特斯拉,在一年以后以20万卖的这笔业务要求补税,税务算了一下差不多要补13万左右的税,他问我该怎么办。
我说你知道业务是什么情况吗?他说她朋友赵总跟他说了啊,他自己拿钱买了一个特斯拉的电车,把车上到公司名下了,然后一年后他把这个车外迁到自己的老家甘肃,相当于自己控制的公司卖给了自己,这个过程中怎么会交税呢?赵总先是找了帮他办理过户的机构,机构给的回复是北京二手车过户是不需要交税的啊,直接过户就可以啊,赵总觉得肯定是哪里出了问题,也亲自去找税务局的付老师了,付老师给的回复是你的固定资产超额折旧,这笔交易是有问题的,需要补缴税收,当然在这期间赵总又去找二手车办理机构不开了一张金额为100万的发票,结果是税务认为交易是不合规的,最后不得已潘总补了13万的税,赵总还在纠结我自己买车给自己为什么要交税呢?
因不懂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税务稽查补税
【第4篇】税务稽查前补交税款
企业经税务稽查后需要补缴税款及接受各种处罚该如何操作,一起学习一下:
一、经过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能否可以延期或分期?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经税务局审批,可以适当延期(不超过三个月)或分期缴纳税款。
二、经过税务稽查查补的收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经税务稽查查补确认的收入,可以弥补当期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如果被查企业是小微企业,经过税务稽查后仍然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能否可以按照小微企业的标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经税务稽查后,该企业自2023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0万元,同时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经过税务稽查查补的收入超标了,还可以按小规模计算吗?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企业被查前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过税务稽查查补调整后收入要还原以前所申报的月份,而不是全部计入当期,如果补报及查补的销售额计入了查补当月,该企业又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都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标准。该企业应该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五、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查补税款要调减进项税额、调增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企业发生查补税款应调增进项税额、调减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相关科目
3、结转调整后的余额,需要补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4、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5篇】税务大稽查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23年重点稽查领域
早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2023年税务检查重点工作进行了明确。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消息,明确2023年检查重点、检查方向和检查方式。
重磅内容,企业一定要重视
1、2023年起,8大行业将被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
2、5种税务违法行为将被严查
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3、重点领域将提高税务抽查比例,大数据实时监控
对于重点领域和重点违法行为,会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大数据应用,聚合各方数据资源,搭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作战指挥平台以信息化指挥平台为依托,建立以“数据监测、数据研判、线索经营、合成打击”为核心的四部门联合办案新模式。
金税三期大数据稽查将引发行业危机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的模式已经由传统依靠经验分析判断向大数据分析转变,税务部门将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时取得纳税人全方位的涉税信息并开展风险分析筛查。在此背景下,某个企业的涉税风险一旦发生就将可能引发整个行业涉税风险的普遍爆发。而在“金税四期”即将到来的形势下,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将更加通畅,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8大重点领域的监管,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意味着这些行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将更加严峻。
稽查风暴来临,企业应该怎么做?
1、强化数据风险意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
企业进销不符、税负低于行业正常水平等数据异常都会被金税三期筛查到,因此,企业应建立进销存数据库,并进行反向自查,对发现的漏洞及时弥补、自查补税。
2、完善财税制度,保存完整证据链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票管理、费用报销、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全面审核进项发票、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审核业务资料留存的完备性,实现业务资料完备齐全、与进销发票相匹配,报销凭证与报销内容要素相符并能追溯到责任人,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数据流五流合一。
3、提升纳税意识,合法合规税筹
一切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是合法、合规,脱离税法规制的筹划方案最终将给企业、个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个人应提升纳税意识,并基于企业真实业务情况评估税筹方案的合法性,真正做到事前防范风险,安全合规节税。
【第6篇】税务稽查案卷保管期限
辽宁北方劲和医药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21)辽01行终477号
发布日期 2021-05-13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辽01行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北方劲和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12甲号(1门)。
法定代表人:陈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可心、张驰,均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宫月娥,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世明,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影,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姚嘉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昶,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影,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朝花药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和平街四段112号。
法定代表人: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宗,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北方劲和医药有限公司因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5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第二稽查局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6月28日对原告北方劲和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原告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原告公司在取得涉及退回药品发票已经全部认证抵扣,发生退货业务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合计5,467,530.56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82,727.14元;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64,025.92元,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9,350.61元。2023年7月25日,被告第二稽查局对原告北方劲和公司作出沈税稽二处[2019]5010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公司追缴2023年12月份增值税税款1,194,961.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647.34元、教育费附加35,848.86元、地方教育附加23,899.24元;追缴2023年7月份应增值税税款2,542,484.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7,973.91元、教育费附加76,274.53元、地方教育附加50,849.69元;追缴2023年8月份增值税税款1,730,084.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1,105.89元、教育费附加51,902.53元、地方教育附加34,601.68元。综上所述,追缴增值税税款合计5,467,530.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82,727.14元,教育费附加合计164,025.92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9,350.61元。以上应补增值税及附加合计6,123,634.23元。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7月31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同年9月19日向被告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于同日受理,于次日向被告第二稽查局下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年11月14日,被告市税务局以该案情况复杂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同年12月12日,市税务局作出沈税复决字(2019)第01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3年7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沈税稽二处[2019]5010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一)原告北方劲和公司于1997年7月2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东路12甲号(1门),法定代表人洪伟(认缴出资额15万元人民币,占比2.4793%),股东邢虹(认缴出资额590万元人民币,占比97.5207%),经营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初级农副产品等。第三人朝花药业于2002年2月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朝阳市双塔区和平街四段112号,法定代表人陈臻(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比0.4762%),股东邢虹(认缴出资额2090万元人民币,占比99.5238%),经营范围为药品及食品的生产销售等。(二)原告向被告第二稽查局提交了八份《换货协议》,均写明:乙方(朝花药业)销售给甲方(北方劲和公司)的货物,因药品近效期发生退(换)货。该八份《换货协议》及相关的《购进药品退回通知单》内容分别为:1.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12月15日签订换货协议,于同年12月27日退回祛风舒筋丸1090435盒;2.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换货协议,于同年12月27日退回金匮肾气丸116925盒;3.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换货协议,于同年7月17日退回川穹茶调散241900盒;4.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换货协议,于同年7月17日退回加味逍遥丸(水)239200盒;5.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换货协议,于同年7月17日退回木瓜丸(浓缩丸)527120盒;6.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换货协议,于同年7月17日退回壮腰补肾丸1905155盒(被告第二稽查局认定涉案数量为1736610盒);7.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7月15日签订换货协议,于同年8月1日退回天麻头疼片232026盒;8.原告与第三人于2023年7月17日签订换货协议,于同日退回金匮肾气丸198175盒。(三)原告北方劲和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该公司涉案的上述药品(共计价税合计金额:37629475元)均未销售,并且分别于2023年12月,2023年7-8月退回第三人朝花药业。(四)第三人朝花药业库管陈丽颖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该公司于2023年至2023年分次收到原告公司中成药品,由于工作疏忽没有记在库存保管账上。也没有给原告公司换货。(五)被告第二稽查局调查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对原告公司工作人员高晶进行了询问,高晶表示其在原告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公司部门工作协调,退换货业务与厂家沟通协调工作。高晶还表示,原告公司与第三人真实发生了退(换)货业务。经口头协商第三人同意给原告换食品,该公司也因此变更营业执照增加了食品销售业务,但具体数量及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并认可已将案涉药品用货车送至第三人公司,没有相关运输凭证。另外,在购进案涉药品时已收到第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认证抵扣税款。药品退回第三人后没有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六)被告第二稽查局调查人员分别于2023年5月23日及2023年5月6日对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曹阳进行了询问,曹阳表示其在原告公司担任会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曹阳还表示案涉药品在2023年至2023年分别退回到第三人公司,真实发生了退(换)货业务。至今没有退换回药品,经与第三人协商意向在2023年6月底换回食品,现没有正式协议。另外,该公司在购进药品时已全部收到第三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认证抵扣税款,在退货时没有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七)原告北方劲和公司于2023年1月3日以第三人朝花药业为被告向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朝花药业继续履行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换货协议》,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584625元,并按规定向原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该院于同年3月17日作出(2020)辽13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及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规定,被告第二稽查局具有对原告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市税务局具有对原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关于被告第二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原告向被告第二稽查局提交的八份《换货协议》包括相关的《购进药品退回通知单》及第二稽查局对原告和第三人工作人员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将涉案药品退回第三人朝花药业时的意思表示应为换货或退货,双方约定的商洽方式为“面议”。因原告公司与第三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邢虹,属于关联企业,即使如原告所述“《换货协议》不具备最基本的形式要件,缺乏实际履行的明确依据”亦不违反常理及交易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本案中,涉案的货物为药品,即使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了真实的换货行为,换回的货物也为另外批号的药品或其他商品,与购买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内容亦不符。因此,原告与第三人在货物退回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故被告第二稽查局认定原告公司取得涉案药品发票已经全部认证抵扣,发生退货后第三人未依法依规给原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合计6,123,634.23元并依法追缴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表示被告第二稽查局存在调查期限超期、调取账簿程序违规及以偷录方式收集的证据等程序违法的问题。《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收执法文书正本以及可以对外公开的相关审批文书等证明定性处理处罚合法性、合理性的文件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相关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结论性文书原稿、审批稿以及不宜对外公开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等内部管理文书、对案件最终定性处理处罚不具有直接影响但反映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的文件材料。税务稽查案卷副卷作为密卷或者内部档案管理;作为密卷管理的以卷内文件材料最高密级确定。”被告第二稽查局在审理过程中已将案涉的《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向法庭出示,可以证明该局于2023年3月28日开始对原告北方劲和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经局长批准检查时限延长至2023年7月31日,调查期限问题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调取帐簿问题,被告第二稽查局表示在检查过程中因原告不配合,该局并未向原告调取帐簿,只是原告自行提供了帐簿复印件,因此未向原告开具调取通知书。被告第二稽查局向法庭提供了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据,该录像虽然无法证明检查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明示要以录像方式记录,但是通过录像内容可以看出,执法记录仪放置于明显位置,且过程中检查人员多次调整其方位,可以认定检查人员并无偷拍、偷录的故意。另外,在录像过程中,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公司将涉案药品退回第三人处目的为换货,且第三人已为原告换取了一千余万元的食品。被告第二稽查局在处理决定中并未认定该事实,说明该录像证据并非主要定案依据,是否明示告知均未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被告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关于被告市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同前述,被告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被告市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第二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亦无不当。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市税务局在复议过程中未将朝花药业公司列为第三人属程序违法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告市税务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第三人,亦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听取第三人的意见。综上,被告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关于原告表示涉案药品退回第三人公司的目的为保管及委托销毁并已实际销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原告及第三人在被告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的过程中,从未表示过退回药品的目的为保管及委托销毁,也未提供过双方关于保管及委托销毁的协议或其他证据。在复议过程中原告也仅是提供了一组照片,无法证明原告在退回货物时与第三人就有保管及委托销毁的意思表示,亦无法证明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案涉案药品全部进行了销毁,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辽宁北方劲和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辽宁北方劲和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辽宁北方劲和医药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工作过程中,上诉人一直是积极配合被上诉人,但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不配合调查”的辩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否认或消减上诉人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适用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第二稽查局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市税务局答辩称,其作出否案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结论。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辽宁朝花药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对法律理解和适用均存在明显错误。原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未将朝花药业列为第三人明显程序违法。案涉处理决定只会导致重复缴税的结果,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可知,第二稽查局具有作出案涉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市税务局具有对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药品退回第三人辽宁朝花药业有限公司是委托第三人进行销毁还是因药品有效期问题而进行退(换)货物。被上诉人提供的换货协议及购进药品退回通知单、增值税纳税申请表、第三人公司退货发票明细、第三人公司明细账、账簿、曹阳、高晶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光盘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药品退回第三人辽宁朝花药业有限公司处是因药品有效期问题而进行退(换)货物行为,并非系委托第三人进行销毁药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据此可知,上诉人在将案涉药品因故退回第三人公司后,应按照该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但实际并未执行,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发生退换货物后,进行申报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故被上诉人第二稽查局认定上诉人在购进涉案药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的情况下,发生退货后,上诉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费,属于违法行为并无不妥,据此作出案涉追缴及处罚决定的行为亦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案涉处理决定过程中,检查期限超期、调取卷宗未开具通知书等程序违法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供《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能够证明上诉人第二稽查局在对案涉行为检查过程中的做法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关于时限的相关规定。关于调取账簿未出具调取通知的问题,案涉调查过程中,账簿来源系上诉人自行向被上诉人提供了案涉账簿的复印件,被上诉人据此未向上诉人开具调取通知书并无不妥。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第二稽查局在案涉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市税务局提供的证据亦能够证明其作出的案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复议机关市税务局在复议过程中是否应追加第三人的问题。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是否追加第三人系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作出的综合判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故市税务局在复议过程未追加第三人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及市税务局作出的案涉复议决定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卷宗证据可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北方劲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宇声
审判员 张振岭
审判员 翟鸣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东升
书记员刘婷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7篇】税务稽查补缴税款
由于最近偷逃税被查被罚的案例比较多,有粉丝过来问:如果在税务检查之前(期间),主动补缴税款,是不是也会被定性为偷税?
今天,就跟大家简单聊聊这个问题。因为很多时候,税务在展开正式的稽查之前,会给企业或个人一个机会:让你先自查自纠,然后补税啥的。
一般而言,在自查自纠这个阶段,如果能够深入地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税款,税务局会根据情况,定性为偷税,也不会进行曝光。如果自查得不彻底,比如某直播网红,则会引来税务局的上门检查,如果检查出来问题,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至于到底会不会被定性为偷税,则要看有没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也专门发过文件的:
在税总函〔2013〕196号中明确: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想要不被定性为偷税,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税务检查(稽查)之前,主动地对少交税款进行了申报和补交。
2、不存在主观偷税意愿,或者说税务局没有证据能证明你有主观故意偷税的。
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后,则不应认定为偷税。但是如果说,税务局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你存在偷税故意的,那么即便你在检查前(期间)进行申报和补交税款,也会被认定为偷税。
但是,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在实务中,一般很难有证据来证据这个主观故意,除非你个人或企业自己作死。
所以,综合而又严谨地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大概白话意思就是:一般不定性为偷税,如果定性为偷税,则需要十分慎重,得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即便定性为偷税,因为有主动补缴税款的动作,也应从轻处罚。另外,偷税和非偷税,在处罚上差距还是蛮大的。
根据征管法规定,偷税不仅要补税、交滞纳金,还有不缴、少缴税款的0.5-5倍的罚款,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税务稽查收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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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尤其是第一点哈,以对公账户,公司的近三年的公账的流水,那么有的人就说哈,我用现金总可以了吧。那么本胖鹅今天告诉大家,现金年代早已经过去了,那么现在银行取现金啊,所有的现金经过点钞机的时候,上面的代码和你公司或者个人信息早已经自动啊输入电脑系统进行留底了。
那么第二点,查个人卡,老板的,老板娘的,财务的,股东的,还有你们公司高管的,那么呢,甚至你给你丈母娘的彩礼都得查。所以啊,别存在于侥幸心理啦。
第三大点,查仓库,那么可能有很多公司哈,账面上呢,有大量的存货呢,但是呢,仓库呢却是空的,那么货去哪里了呢?是否真的有货那?如果没有货去哪里了?是不是被小偷偷走了?还是你隐藏的收入? 值得思考
第四大点,查毛利率,那毛利率是一个行业的那个核心的指标,那么假设你的同行的啊,平均毛利率在31%,那而你的公司毛利率呢,却只有1%,甚至为负数,可能吗?夸大其词,复数比例比较大,那么您这不就等于啊,做等着查吗?关注胖鹅,让您学会小知识
坐标天津
天津税务稽查查什么呢?怎么个查法
【第9篇】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
2023年度全市税务稽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8 17:19: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肇府函〔2019〕362号)要求和上级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结合《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6部门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肇市监信监〔2021〕49号)安排,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职责,市税务局制定了2023年度全市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稽查、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税务稽查执法理念,创新税务稽查执法方式,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升稽税务查执法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纳税遵从。
二、实施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市税务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跨区域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重点稽查对象。拟抽取不少于6户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开展风险分析,确定不少于3户重点稽查对象,由市局稽查局或跨区域稽查局开展立案检查。
(二)非重点税源企业和非企业纳税人抽查对象。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金税三期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以定向抽查的方式,结合省局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选取不少于15户医疗行业、房地产行业、五金行业纳税人作为非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开展辅导自查或立案检查。
(三)异常稽查对象。对纳税申报异常、税收风险高、纳税信用级别低、税收违法检举多、税收征管违法记录多、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以及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企业,纳入异常稽查对象名录库。市税务局稽查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取异常稽查对象,推送市税务局稽查局或跨区域稽查局立案检查。同时拟选取不少于3户异常稽查对象,由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与公安、海关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本年度随机抽查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检查所属时期。各稽查局依法对随机抽查稽查对象2023年至2023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及其它税法遵从情况进行稽查,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23年度。
(二)人员选派。市税务局稽查局将根据各稽查局目前的工作量,稽查人员配置情况,动态维护好双随机工作平台执法人员名录库,结合稽查人员业务及信息化操作水平,合理进行检查人员分组,采取定向、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进行随机选派。
(三)检查形式。结合工作要求和稽查重点,对随机抽取的稽查对象采取直接立案检查或先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检查时间。辅导自查工作应于接受随机抽查任务后一个月内完成,重点检查时间为自查工作结束确定立案检查名单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前,特殊情况可延长检查时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稽查局应将随机抽查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推进,实施项目制管理,组建项目组和专业检查团队,由各稽查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等阶段工作的过程控制和实施推进,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效果。
(二)加强风险分析。各稽查局要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处理,对中低风险的组织辅导自查,高风险的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部门联合。对于已确定要下发开展的随机抽查事项,各稽查局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与当地公安、海关以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发起部门联合抽查。对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的随机抽查事项,税务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在参与联合抽查过程中,针对经风险分析研判确实具有税收风险的对象开展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第10篇】2023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
在税务稽查当中有没有一些重点查的问题,应该去列举几个?我就给大家列举几个,简单的说两句。那么现在稽查当中比较敏感的问题呢?
第一个就是货币资金,那这个货币资金当中呢?其实很大的一块,现在目前检查资金户啊,那么就是从公司走,公司往东走,有资金流向,资金流向问题,而它本身来说,这些流向当中是否全部完税了啊?所以这个内容当中是我们现在查的重点。
第二个问题就提到了关于其他应收款,因为其他应收款本来呢实际上是一些很简单的问题,好比说我们的一些差旅费的报销问题,嗯,好比说我们有垫付资金的问题。但这些年来,其他应收款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呢,是属于很多老板呢,不去分红,而是把钱借出去,所以税务部门认为相当于是分红的一种流失,就是你把税给我流失了。所以在这种情况当中,其他应收款,特别是对股东是有时间限制和都限制的,所以其他应收款也是一个比较大的一个内容。
第三个内容就是我们特别提及的关于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因为应付账款当中本来是流动负债,那么按正常来说,流动负债应该每一年都应该归还,但是发现很多企业的应付账款当中一直以来没有去归还,所以我们一般就会认为应付账款长期不归还,又不转成相应的收入的话,就可能会形成虚开或需取发票的。
所以这一块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除此之外呢,我们还会注意到实收资本,那么实收资本当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会涉及到股权转让的问题,股权转让看似应该在企业当中不多发生,但是一旦去转让,他的税收就很高,所以现在很多人在股权转让当中就会出现一些阴阳以及金额不公允的问题,所以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除此之外呢,就被分配利润对利润的经营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经营情况当中的亏损也好,还是经营情况当中里边亏损,你要不要分红?同时现在有未分配利润正数,但你不分红的原因是什么?甚至因为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问题,那这些问题当中都可能会直接涉及到对于未分配利润的考虑。现在也会对于滥用优惠政策以及很多资料没有如实的进行备案,证据链不足的这些企业会重点稽查。
【第11篇】税务稽查管理试题库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务是比较繁杂的,特别是建筑企业异地预交增值税时,需要财务人员认真处理。建筑企业计税方式、预交增值税要求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等等,都是需要建筑业财务人员弄清楚的。稍微出现错误,就还会给企业造成涉税风险。
因此,今天在这里带来了建筑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点及规避方法,后附有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要点。
第一: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
1、建筑企业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2、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的要求
预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建筑行业预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案例
3、建筑企业增值税确认纳税时间节点问题
4、建筑企业涉及的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问题
第二:建筑行业财务必备的3大纳税筹划要点
上述就是建筑业涉税的重要内容了,希望建筑业财务人员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注意上面所列示的要点。
【第12篇】税务稽查报告范本
公司一年经营下来:
账务是不是合法合规的?
账务和税务是否一致?
账务数据是否合理,有没有什么隐患?
如果被税务局抽查到,到底经不经得起查?
要知道,被抽查而账却不经查的
是要面临很重处罚的!
要经得起查,就要在被抽查之前,
对公司账务情况有全面了解,
及时排查隐患,查缺补漏,
让账务数据归为合理、合法、合规。
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就是十分有效的方法。
关于税审报告的知识,
小当家要敲黑板了,
再次敲黑板!一起来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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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审?
通俗来说,国家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税局的人力物力毕竟有限,企业这么多,所以就认可一个第三方机构来审计企业的汇算清缴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帮助税局进行过滤筛选目标企业。此时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为企业出具鉴证的行为应运而生,也就是所谓的“税审”。
税审的五大好处
1、可弥补亏损,减少税款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在连续五个年度内弥补亏损,企业要弥补亏损,通常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税审报告。
2、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在做税审时会调整企业不恰当的会计处理,一般都能准确落实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3、转嫁税收风险
如出具报告的企业被税务局稽查,如果是注册税务师原因而被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则补税由企业承担,但罚款和滞纳金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或由企业交纳后向税务师事务所索赔。
4、可减少税务检查风险
税务检查分两种情况:
①税务专业稽查
②管理科室案头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做完税审报告会上传至税务局内网报备,税务局会在内网接收下载报告。
5、利用签字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税务师的能力为企业结税
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在进行税审作业时,通常会审阅企业的全盘帐务,与企业沟通,对于有的费用,做多了反而会多交税,有时改动几个会计分录,企业就会少交很多税,对不当会计处理,提请企业调整帐务,并对企业的节税避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可见,税审对于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尤其是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更应该做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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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当年亏损较大,以后年度需要弥补亏损的,则当年度需要出具税审报告
2、企业帐务处理可能有问题,企业不放心,也会选择事务所出税审报告3、企业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当年增值税税负较低,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出税审报告4、企业三年连续亏损,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三年的税审报告,因受纳税评估约谈等等原因,税务局通知企业出税审报告5、企业当年有利润,但利润太低,与收入和资产不配比,或企业有较多的逃税行为,为了税务安全,怕被税务检查,会主动选择做税审6、企业当年有利润,如果需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则弥补亏损的当年及至以前年度有亏损需弥补的年度中间的每一年均需出税审报告
小当家财税提醒您
汇算清缴在5月31日前截止
需要做税审报告的企业真的要尽快啦!
不知道如何做报告?
最简单的办法当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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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规避风险、长远发展!
【第13篇】税务稽查的分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制度的完善,国家对企业税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们企业纳税人也理应更重视税务稽查,及时自查自纠,注意防范税务风险,切勿触碰税务红线。企业只有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税务的合法性,才能不怕税务稽查。
那么,税务稽查是什么?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都查些什么?税务稽查的重点有哪些?今天商服侠来给大家简要梳理下。
一、税务稽查,是什么?
01、基本定义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02、基本任务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03、稽查范围
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04、稽查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5月至12月,但具体时间并不固定。但如果税务部门通过系统判别某企业有问题,也可能随时上门稽查,如这3种情况:
①发票管理系统发现某单位的发票用量明显增多;
②税负较上月相比较变动率超过正负30%;
③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时。
05、稽查期限
①税务部门稽查时,通常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税务部门有权延长时限。所以,稽查期限通常有3年、5年、无限期三种情况。
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造成没交或者少交税的,税务部门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③如果是税务部门的责任造成的,那只能要求公司补交3年以内所欠的税款,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
税务部门并不是想查谁就查谁。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企业被税务稽查的原因大致以下有4类。
01、被随机抽查
每一个企业都在税务系统的“数据库”里,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时,会从税务数据系统里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取个别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稽查,形式类似摇号、抽奖等,即随机被抽查。因此,无论哪个企业,税务是否有问题,都被抽中进行稽查的可能。
02、被实名举报
从众多企业被稽查的案例中可以知道,有非常多的案件均来源于“被举报”。一旦某企业实名被举报有税务问题,税务部门一般会格外重视,按照偷逃税案来处理,如果稽查后情况属实,企业不但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主要责任人甚至很有可能会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3、被判为异常
税务系统对企业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会根据企业开票是否正常、税负率跟同行业比较是否偏低、企业个税系统是否异常、报表是否存在不正常数据等方面,来判断该企业是否疑似存在税务异常问题。一旦这些企业被放到税务稽查“异常企业数据库”里,那么这些企业被稽查的概率就非常高了。
04、受关联影响
这种情况是:跟你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被查到存在偷税漏税等税务问题,那么你公司也可能会受到关联影响,被税务稽查。
05、行业筛查
税务部门会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个别行业警醒定向检查。这类情况发生的几率较小,一般是因某些重大事件引起的。如近两三年针对直播带货主播及娱乐明星的定向个税稽查等。
三、税务稽查,查什么?
01、查发票及合同
①发票方面:看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内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
②合同方面: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
02、查收入及成本
①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账的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
②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03、查上下游账簿
查询上下游相关企业的账簿,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查看购买方和销售方的账簿内容是否一致;
0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及现金的流向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资金流,或存在资金流异常回流,以及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等情况。因此,企业在面对发票问题时,一定保证货物、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提供一条完整真实的证据链,否则还是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存在税务异常问题。
四、税务稽查,重点有?
01、虚开发票
不管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重,税务部门会判断企业开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一旦某企业被稽查到虚开发票,后果非常严重,该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及罚款,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开票时,要注意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一致。
02、骗取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即”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骗取留抵退税是当前税务部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不法分子大多是以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来骗取留抵退税的。这些情况都会被重点稽查,一经查处,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03、虚列成本
这类主要表现为,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例如:
①公司没有车,却有大量的加油票据;
②差旅费、咨询费、会议费等有异常;
③员工工资突然多申报或者少申报;
④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
⑤计提了费用但长期没有票据等。
04、隐瞒收入
一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隐藏部分真实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未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行为。
税务部门不仅会通过企业所申报的数据报表来检测是否异常,也会通过与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的收入、利润、成本等情况来进行比对稽查。隐瞒收入属于偷税的范围,需要补税、罚款,如果涉及金额大的还给予刑事处理。
05、公转私
法律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等行为。而公转私很容易被怀疑为套现,容易涉嫌挪用公款、偷税漏税、洗钱等行为,这些都是违法的。
06、长期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企业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可能会被列入“风险监控”对象,税务机关就会对该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7、税负率异常
税负异常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某企业税负率对比同行业长期偏低,或者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会引起税务系统异常警告,税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08、税收优惠企业或纳税大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因为很多公司注册,只是用来享受某地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壳公司”,这些“空壳公司”也会被严查。
纳税大户,一旦出现偷税漏税行为,将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税收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纳税大户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09、社保异常
以下这6种情形会导致企业的社保异常,引起税务稽查。
①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②挂靠“代缴”社保;
③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
④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未缴纳;
⑤员工不签合同就不缴纳社保;
⑥员工人事档案没转到单位就不缴社保。
10、长期故意用现金或私户发工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用现金或私人账户发工资,并在事后进行调整,在财务核算上体现出来,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款,这时问题不大。
但正常情况下,工资都应通过公司公户来发放。若企业长期故意用现金或私人账户发工资,容易涉嫌偷税漏税,会被税务稽查,一旦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会面临补税和罚款。
小结
以上税务稽查的相关内容及重点,你都了解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每个企业应确保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理合法节税,按时记账报税,保存好相关账簿及纳税凭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与自查,及时发现税务隐患及后续可能引发的不利情况,并给予纠正,这样才不容易、也不怕税务稽查!
【第14篇】杭州税务稽查局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
这句话放在下面这个杭州税务稽查局公布的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确实让人大开眼界!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对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针对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描述杭州某工程公司的6项“罪行”,给大家划个重点:
有了这个前车之鉴,大家一定要记得,虚开虚抵是会计从业者不可触碰的红线!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下,虚开发票无异于引火烧身。
虚开有以下几种类型:
更何况税控系统的升级,金税四期也即将到来,“全电发票”时代的来临,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普通发票也要填写客户税号,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
任何企业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情况都无所遁形!
当然,除了企业虚开发票,还有很多员工不信邪,使用假发票报销,以为是电子发票打印报销,ps后给财务,财务也看不出来异常!
当然不会!财务只要使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扫一下员工拿来报销的发票二维码,系统就可以自动进行查重、验真伪。异常的发票就会弹出警示,根本没办法蒙混过关。
当然发票只是我们税务的一小部分,金三系统启用以来,已经有很多企业,被系统通过税务申报的数据排查出了问题,经营企业千万不能玩“赌一把”游戏,生产安全、资金安全、税务安全,企业方可健康发展,老板才可以睡到自然醒!否则可能“鸡飞蛋打一场空 ”、“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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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税务稽查查个人帐户
随着税收大数据的不断完善,各种税务模型的建立,以及留抵退税严厉稽查的执行,私户收款的风险越来越大。税务局也曝光了不少关于私户收款偷税被查的案例,今天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给大家聊一下这个事情,建议大家对照规避风险。
银行卡 信用卡
1、厦门某公司,因私户收款被查,补税+罚款+滞纳金:1000多万!
厦门的l公司,是厦门知名的老牌音响设备制造企业。厦门税务稽查局收到一封匿名的举报信称:该公司通过账外销售、私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共隐瞒销售收入3000多万元,存在逃避纳税违法行为。
举报信中附带了该公司用于账外收款的私人账户卡号,以及这些卡号户主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信息。
稽查人员展开调查,通过分析企业财务申报数据发现:该企业的收入(每年只有600万-800万)、利润(时不时亏损),跟企业的行业地位、市场占用率等实际情况不符。
于是税务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在公司出纳的电脑里发现《订货及出货统计表》,以及大量的销售合同、发货单、快递单等材料。
然后通过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明细、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明细与《订货及出货统计表》进行比对,证明了厦门l公司的违法行为:隐瞒收入3899.49万。
最终,l公司被要求:补缴税款712.26万元,加收滞纳金,并罚款322.38万元。
2、佛山某公司用24个私户避税被税务稽查,罚款146多万!
佛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2016-2023年间,通过齐某某等24个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1400多万,且未登记入账,未纳税申报。2023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租赁款50多万,只申报42857.14元,少申报445849.03元。
公司上述行为,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并最终被罚款(0.6倍罚款):1463341.07元。
3、已经公开曝光90多家企业骗取留抵退税被查案例,多数涉及隐匿收入!
而其中最多的又是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乃至现金等手段收款!现在国家在严查留抵退税,顺手也就把私户收款避税被查了!严查时期,提醒大家,千万注意避雷。
有人问了,税务局到底是怎么发现我可能有违法行为的呢?顺便给大家讲一下,税务局是怎样选择稽查对象的:
基本上来讲,税收大数据时代,你只要数据有疑点,就被推送到稽查人员那里,然后再进一步进行分析研判,轻微的可能让你说明异常理由,严重的可能就来个突击上门检查了。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2023年及以后,企业私户避税真的行不通了。税务局、银行等多部门已经实现联动,个人账户大额交易也会被严格监管,税负率、企业收入、利润率等相关指标也已经建立了数据分析模型……
私户避税,还想不被发现,现在基本已经不太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