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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罚〔2021〕302号

温州易汇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787749348u,成立于2006年5月,公司地址:温州市新城丰源路丰源花苑6幢1001室,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芳,企业所得税由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征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23号),你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43056508.28元,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据骗取出口退税24248366.08元。因从宁波诚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单出口中使用了从温州市伊佰妮鞋业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减去重复计算部分18482900.05元,你公司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48821974.31元。

二、 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停止三年出口退(免)税资格。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2篇】大连国家税务

晨报讯(郑晓雪 郑国勇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肖崟崟) 为落实《大连市营商环境升级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推出了大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四十条”,从“非接触式”、“节时减单”、“问办协同”、政策直达、数字赋能、定制服务、税收执法和银税互动等8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的速度和温度,激发本区域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在“节时减单”方面,市税务局提出要实现社保费业务线下“一号通办”或“一窗通办”,线上“一键登录”、一网通办。为提升企业申报缴费便利度,市税务局、市营商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四部门通力合作,目前已实现企业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的缴费系统后,可以直接跳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含采暖费)、医疗保险的网上申报系统,省去重复进行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目前全市范围内社保业务线下办理“一号通办”或“一窗通办”也正在积极推进中。在“政策直达”方面,市税务局将利用“塔可思”智能问办平台推送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税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将推送包括“多缴税款”在内的更多提示提醒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通过“塔可思”智能问办平台实现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互动服务模式中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推送或待办提醒等服务举措,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在“数字赋能”方面,市税务局提出要打造“一体化税费服务平台”,将各类服务渠道整合并纳入征纳互动服务体系,税费服务向便利化、智能化、集约化、高效化转型。市税务局全力推进一体化服务新模式建设,以税费服务流转体系为依托,以数据全流程赋能为支撑,以要素化、集约化办税为目标,逐步实现“统一服务入口、统一标准流程、统一事项渠道、统一支撑部署”的集约化服务新格局,实现税费服务向便利化、智能化、集约化、高效化深度转型,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好保障。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饶立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部署,为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和协调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重大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协调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发展、“互联网+”行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提出并督促落实数字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制度、机制、标准规范等建设。

(三)统筹推动数字经济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加强与有关地方、行业数字经济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沟通联系,强化与各类示范区、试验区协同联动,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组织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

(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0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召集人:

曹淑敏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成员:

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相里斌 科技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姜万荣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谭作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饶立新 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秦宜智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梁 涛 银保监会副主席

王建军 证监会副主席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23年2月、2023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5篇】山东省国家税务

1

我单位延期申报9月属期的土地增值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缴适用),新增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止”显示10月怎么办?

在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模块,对申报表类型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缴适用”新增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止”默认显示上个月。税款所属期起允许手工修改,您可将其调整为202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自动变更为2023年9月30日,然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采集表维护2023年9月所属期的税源信息。

2

我单位在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模块,查看到的证照名称是“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单位)”,如需将证照名称改为“营业执照”,如何操作?

遇到以上情况,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信息变更”模块变更证照名称。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一照一码信息变更”功能,“查询变更项目”栏选为“证照名称”,如下图所示:

页面下方变更项目显示变更前“证照名称”信息,在“变更后内容”栏,选择“营业执照”,点右上方的“下一步”按钮提交。

提交后,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模块,关注受理进度。当“办理状态”显示“办理成功”,表示已办理完成。

3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还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在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时,输入在职职工人数将自动享受免征优惠。

4

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提供广告服务销售额6.6万元,提供其他服务销售额33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3年19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因此,您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享受应缴费额的50%减征。

5

我单位享受了医保缓缴优惠,现在已到期需要缴纳,应如何操作?

根据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享受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逐月完成缴纳,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社保费缴纳—单位社保费申报”,如有享受缓缴期满应缴纳的费款,系统弹出如下提示:

点击“确定”,进入社保费申报页面,点击“查询”,系统显示可申报信息列表,如下图所示:

请先勾选费款所属期起、止日期为2023年8月属期的待申报信息,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如未按顺序勾选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时,系统将弹出提示信息:

第二步:完成2023年8月费款所属期申报后,您可直接缴纳,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社保费缴纳—社保费缴纳”模块缴纳费款。

完成2023年8月费款所属期申报及缴款后,再按以上步骤分别进行2023年9月及2023年10月费款所属期的申报、缴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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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福建省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23年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人事任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梁思泉等9人职务任免的通知

南市税发〔2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决定:

梁思泉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秋丽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吴扬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周慧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游世平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职务;

高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陈营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蒙平忠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务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李玉洁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老干部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长职务。

【第8篇】甘肃省国家税务

甘肃省税务局以创先争优为目标,围绕深化征管改革、党史学习教育和铸造税务铁军,积极采取创新举措,注重提升工作效能,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

优化服务显“甘味”

甘肃省税务局聚焦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和精诚共治,升级“不来即享”“项目管家”服务,加强“绿色税制”和“税收经济效应”分析,打造“甘味”特色服务品牌。

健全“不来即享”机制。该局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化“政策推送、在线办理、不来即享”机制,推动“不来即享”向社保费、非税收入领域拓展。

优化“项目管家”服务。该局搭建“项目管家”数据管理平台,创新全流程、场景式和个性化服务。同时,为省、市、县三类重点项目“量体裁衣”,送上政策大礼包,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在此基础上,建立“领导包抓对接、管家跟踪服务、部门联动跟进、服务提速提效”机制,让各类重点项目加速落地。

提升“绿色税制”质效。该局不断加强“绿色税制”建设,实施闭环管理,深化绿色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同时,建立政府主导、税务部门主责,财政、住建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与的绿色税收共治体系,全力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开展“税收经济效应”分析。该局聚焦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以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等大数据为支撑,推进大企业“天气预报式”分析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大企业税收经济的“风向标”“晴雨表”作用。同时,这也为地方党委、政府经济战略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通过创新税收管理和服务,“不来即享”机制被列为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亮点之一,“项目管家”助力4553个重点项目落地。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税收12条”,受到甘肃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天气预报式”分析试点工作,得到上级领导3次批示肯定。利用发票数据研判gdp,被上级确定为可复制推广经验。

深学党史办实事

甘肃省税务局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建立“一级响应”“双培双抓”“三联三促”“四个协同”机制,打造“党史十学”、“1+5”实践、“党史联学联做”和“100+4”便民办税服务体系。甘肃省各级税务部门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

“一级响应”。该局派出4个巡回指导组,在全省税务系统成立111个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坚持清单明责、定期会议、全程指导和动态跟进,以“一级响应”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全省税务系统逐级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个人自学、专家辅学、研讨互学、培训促学、活动强学、青年深学、赛考检学、宣传引学和全员践学“党史十学”行动,构建互为补充、一体推进的党史学习教育体系。

“双培双抓”。该局坚持党员干部与业务骨干“双培互带”,学习教育与税收工作“双抓互动”,深化“庆祝建党百年 凝聚税务力量”主题实践,以及劳模培育、先锋引领、练兵比武和文明创建工作,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税收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

“三联三促”。省、市、县税务局开展党史联学活动,举办学党史讲党史故事汇活动、家书分享会,上下联动促延伸。省局建立“月清单+周例会+巡回指导”机制,创新“初心课堂”“党员讲习所”等学习载体,广泛开展主题党日、道德讲堂、快问快答和清明祭英烈等活动,内部联动促覆盖。省局与地方党委工作部门、企业、扶贫村的党组织结对共建,通过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和活动共办,内外联动促拓展。

“四个协同”。该局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推动“不来即享”与“直达快享”协同提速,“项目管家”与“办税窗口”协同服务,“开门立制”与“柔性执法”协同开展,“诉求清单”与“履职清单”协同落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在学党史办实事中,全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下基层614人次,召开座谈会234场,走访纳税人3449户次、基层干部5228人次,研究解决基层难题220个、纳税人疑难问题628个,这些工作均得到上级领导的批示肯定。

严管善待活基层

建好人才队伍是创先争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甘肃省税务局按照严管善待活基层要求,科学带队管理,公平选人用人,铸造有情怀、有能力、有担当和有正气的税务铁军。

统筹协调,共建共管。该局从严管队伍入手,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激发基层干部效能。省局纪检组与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执纪审查等工作机制,形成包括党建协作共建机制、完善工作会商机制、人才联合培养机制、联合督审稽查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和服务发展联动机制在内的大监督格局。

数字人事,助推成长。该局按照“年龄较大的干部侧重于晋升职级,年龄较轻的干部侧重于晋升职务”的思路,畅通职务职级“双通道”。立足智慧税务建设,对接数字人事系统,描绘干部成长轨迹,强化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全方位考核管理。同时,把组织发展与干部个人成长紧密结合起来,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提供“精准画像”,为各级党委识人选人用人提供重要参考。不断推进组织与个人绩效融合,建立编制部门负责人特别加分制度和个人承接组织绩效指标后按贡献加分制度,规范指标编制和考核规则,有效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个人愿景与组织目标协调一致。

减负增效,焕发活力。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该局大力推行清单式管理,采取“30+10”措施,建立“1+5”工作机制,开展“一票否决”工作,对会议、检查进行统筹和专项清理。此外,该局还出台一揽子干部激励方案。

练兵比武,送教基层。该局将全省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纳入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加速推进业务融合,充分释放干部活力;组织全系统专兼职教师和业务骨干“送教下基层”,采取“集中现场讲授、精准操作辅导、税企互动答疑、线上课程推送”的方式,实现一次送教、长期求教、教学相长。

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举措,甘肃省税务局一体化综合监督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受到上级领导肯定。自依托地方平台开展练兵比武以来,全省税务系统累计有5人获得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594人荣获“甘肃省技术标兵”“优秀选手”称号。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异地经营

中新经纬1月26日电 26日上午,国新办就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提到,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

黄运介绍,税务总局在前期广泛问计问需的基础上,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启动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也是税务系统连续第九年开展这方面的活动。首批先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后续将根据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完善。

黄运相信纳税人缴费人一定可以从以下五方面有更新的感受:一是需求响应会更快。比如,我们将优化升级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基本实现由“各省通答”转变为全国“一线通答”,由人工咨询为主转变为以智能咨询为主,由“办问分离”转变为“办问协同”。

二是网办体验会更佳。我们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同时将进一步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也将由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三是分类服务会更好。我们将分别针对大企业、中小微企业、自然人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分类办税缴费服务。比如,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试点推进数据直连,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

四是执法监管会更优。我们将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社会协同会更顺。我们将通过推进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比如,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规范健康发展,让纳税人缴费人更有感。(中新经纬app)

【第10篇】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未查询到某某某的实名采集信息!

纳税人需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模块核实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如未进行实名认证,需在此模块进行实名采集。实名采集后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进行授权。

纳税人核实是否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此办税人员,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授权登录。

企业新户注册提示与工商信息不符

是由于法人手机号与工商上传信息不符导致,需至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核实法人手机号再进行注册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是由税务登记一个人里面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信息导致,需修改身份证信息后解除授权信息重新授权登录。

密码连续输错5次,账号将被锁定

30分钟后自动解锁,若密码错误请通过“忘记密码”修改。

企业新户刚注册电子税务局登录不了提示未在税务登记信息或是么采集信息中查询到该登录人,无法注册

纳税人法人的手机号码为空,所以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需纳税人修改变更法人联系方式后登录电子税务局。

当期登录人未被企业授权或授权期限已终止

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下核实授权人员及授权期限。

查询税种认定信息时显示:未查询到数据,请重新选择查询条件或核实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注册提示“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不存在,请检查输入是否正确!”

①新办营业执照的,可能工商信息未推送至税务系统,获取不到工商数据。

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检查录入的注册信息需与金三登记信息一致。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客户端

内蒙古新版电子税务局实名登录方式上线了!

原创: ssdd 内蒙古etax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纳税人网上办税体验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和规范实名办税的工作要求,内蒙古税务局在新版电子税务局系统推行办税人员实名登录方式,原自然人登录方式整合到实名登录方式中。小编现在向您介绍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渠道及实名登录流程。

一、注册及登录路径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nmds.gov.cn或http://www.nm-n-tax.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

2、登录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进入新版电子税务局。

二、注册及登录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新版电子税务局支持实名登录、账号登录和ca登录方式。

实名登录适用于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

账号登录适用于已注册过原国税联合网厅的纳税人,可使用原联合网厅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ca登录适用于原地税使用ca盘的纳税人,下载ca控件后可使用ca盘进行登录。

注意:以实名登录方式登录的纳税人,可办理自然人业务及已绑定企业的各类涉税事项。为方便纳税人,过渡时期纳税人可采用非实名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不需实名办税的业务,建议纳税人积极进行实名注册,采用实名登录方式办理业务

(一) 实名登录

已注册过原地税自然人网厅的个人,可直接实名登录,账号密码不变,无需注册。

1、用户注册

(1)初次登录的纳税人,点击【用户注册】,按照提示信息填写实名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如图1—图4。

2、用户登录

(1)注册成功后纳税人可使用用户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登录

(2)纳税人还可采用支付宝登录。采用支付宝登录的纳税人,点击页面下方支付宝登录,打开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或输入支付宝账号密码进行登录。

3、用户身份选择与切换

办税身份选择页面分为企业办税和个人办税两个模块:

(1)【企业办税】模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在企业办税模块中可自动带出企业信息。选择一家企业点击【企业进入】,可办理该企业相关业务。

(2)【个人办税】模块,可带出自然人信息,点击【个人进入】,可办理自然人业务。

(3)选择【企业办税】进入后,点击右上角可实现企业用户和自然人用户互相切换。

4、用户授权及授权审核方式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登录时自动绑定企业信息,无需申请授权。

其他办税人员需通过授权方可取得企业【办税员】权限

(1)企业办税人员申请授权路径:

①点击办税身份选择页面【企业绑定】,进入【我的企业】信息页面,点击【申请授权】,输入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

②以【个人身份】登录,点击【我的信息】—【个人信息】—【我的企业】—【申请授权】,输入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如图6

③以【企业身份】进入,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我的企业】—【申请授权】,输入信息后确认即可。

(2)企业授权确认:

办税人员提交授权申请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管理】—【待确认】—【审核】,审核时可修改办税人员权限内容,点击同意授权即绑定成功,拒绝授权即绑定不成功,如图7

(3)企业主动增加办税人员: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管理授权】—【新增授权】,输入信息点击确定即可,如图8

②办税人员确认授权,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个人办税】—【个人中心】—【我的企业】—【待确认】,点击【确认授权】,即成为企业的办税员,【拒绝授权】即绑定不成功。如图9

5、办税授权的权限内容:

(1)申报缴款:可办理申报、缴款、优惠信息备案等相关业务

(2)发票管理:可办理与发票相关的业务。如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其他业务:非申报缴款、发票管理相关业务。

(二)账号登录

适用于已注册过原国税联合网厅的纳税人,可采用原登录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如图10。

(三)ca登录

纳税人可安装控件后点击【开始认证】进行ca登录。如图11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门户网站域名变更的通告

2023年第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税务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9号)要求,自2023年4月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由http://www.gstax.gov.cn变更为http://gansu.chinatax.gov.cn,原域名可对外提供服务至2023年7月30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黄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 中国网 伦晓璇

中国网直播11月5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相关内容实录:

封面新闻记者:

刚才介绍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非常受市场主体的欢迎,我想请问,税务部门如何做到既不折不扣使政策落地,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这项政策呢?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 黄运: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让政策精准落地是税务执法的要义所在。为此,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力。

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的提示提醒,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以及通过面对面的辅导服务等方式,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为骗取税费优惠进行“假申报”的纳税人,我们一贯的态度是严厉依法打击。比方说,去年我们就对骗取抗疫税费优惠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前不久,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又对常态化打击这类“假申报”以及“假出口”“假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项部署。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共治,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精准性,更好地推进该惠及的纳税人全惠及,该查处的不法者严查处。

同时,我们也进一步严格加强对内的督导,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把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作为今年底明年初的一个重点督审事项,压紧压实各级税务机关的责任,确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谢谢。

【第14篇】国家税务山西

税邮深化合作 共谋发展新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龙城太原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山西省税邮合作开启新阶段,在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税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税收社会共治范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出席并讲话,省税务局总经济师李晋芳、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何将祚代表双方单位签约,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郑双印主持签约仪式。

两年来,山西省税务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陆续推出“优环境促转型”28条措施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0条措施等,切实解决办税缴费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面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山西邮政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和优秀行业代表,充分发挥品牌良好信誉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积极参与“放管服效”改革,努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在委托代征、发票领用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扩展办税服务时间和空间,积极打造便民公共服务平台,陆续推出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服务和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把办税厅搬到老百姓家门口,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和群众办理代开、领用发票和缴纳税款等事宜。

截至7月底,税邮双方已在9个市、88个县(市、区)、363个网点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业务合作,累计接待零散纳税人19.4万人次;在太原、晋城、临汾合作建成“税邮合作中心”,形成发票邮寄“仓配一体化”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表示,全省税务部门将以主题教育为动力,守初心、担使命,认真总结前期税邮合作经验,发挥各自优势,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完善、推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发票寄递+文书送达+税法宣传”的全方位、立体化服务机制,提升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获得感和幸福感,力争在税邮合作项目上打造全国亮点,努力开创税企合作共治新局面。

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表示,全省各级邮政部门将切实转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主动作为、积极进取,充分发挥邮政“三流合一”的资源优势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与省市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开创税邮合作新局面。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网

发布时间:2021-09-09 14:52: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8141号

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6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160号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9月3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金额合计7,536,914.92元,税额合计1,214,597.81元,价税合计8,751,512.73元,货物名称为*服装*长袖t恤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二)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

(三)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水电气耗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四)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的员工情况,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

(五)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不具备将进项发票显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为销项发票显示的成品的能力;

(六)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七)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214,597.81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15个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二罚〔2021〕302号温州易汇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787749348u,成立于2006年5月,公司地址: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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