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级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级别
文/米糖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开始报名,首日报名人数就突破16万,可想而知如今考公热度有多高。
10月24日开始报名,12月4日开始笔试环节考试,这意味着一年一度的国考正式拉开帷幕了。
受疫情影响,就业环境不景气,考公成香饽饽,成为年轻人的主流选择,值得高兴的是,2023年国考预计招录3.71万人,相比2023年增加了5858人,扩招比例达到了18.75%。
而扩招主力主要来自于国考招录大户税务局。
税务局进一步扩招,成为国考的顶流
2023年税务系统预计招录2.5万人,相比上一年同比增长了4985人,税务系统本身就是国考大户,这一次大幅度扩招,进一步成为今年国考的顶流了。
根据今年的税务系统职位数量和招录比例,今年报名人数一定会激增,成为考公人的主要选择。
其实,税务系统一直是国考的香饽饽,在大众印象中,税务人员钱多活少社会地位高,是传说中最容易跨越阶级的中产级别岗位,甚至被称为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具绝对的“奢侈品”。
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税务真的是活少钱多的优质岗位吗?答案是否定的。
过来人真诚劝告:名校生尽量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什么是“铁军”?
原指英勇善战,所向无敌的军队,现指体制内的税务系统,庞大的群体,铁一般的纪律,现指公务员税务部门人员自嘲的一种方式。
一位网友分享自己在税务工作的经历,完全可以用“劝退”“后悔”2个词总结全文。
他表示:
“税务局并不像大众想的那么挣钱,工资只有一丢丢,公务员降薪后,直接少了2000元的补贴。
而且阶级制度非常明显,活都是年轻人在干,且到处都是小团体,工作干着非常不开心,没想都想要辞职,但又不知道辞职后下一步该怎么走。”
该网友作为过来人,真诚劝告考公人尽量不要选税务,尤其是有能力的985名校生,最好远离税务这个铁军。
税务系统岗位有哪些缺点
工作内容繁杂
你以为税务部门的工作,就是在税务大厅复杂相关税务、审计、协调等日常工作,其实不然,税务部门工作非常繁杂。
税务工作包括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和方案策划、税收支出和申报,提交税务报表,分析税务成本等等,每个工作任务量都不大,但架不住源源不断的有新的工作。
人际关系复杂
税务系统是公务员中的大户,每个部门之间都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此除了日常工作外,人际交往也是工作中的最大难点。
如果一不小心得罪了人,下一步工作就很难做,这一点也让年轻税务人员感到心力交瘁。
晋升困难
税务系统部门多,但作为中直单位,直接归中央管辖,各部门的岗位领导非常少,能提供的晋升岗位也是少之又少。
所以想在税务部门晋升非常困难,80%的人员都是在岗一干就是一辈子,根本没有晋升的机会。
什么样的人适合报考税务系统公务员?
税务系统看似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其实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难点,只有真正上岗的人员才知道有多难。
所以,公务员报考一定不要跟风,选择适合自己,且前途光明的岗位,对于985名校生来说,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比如选调生,是公务员中的vip,是预备干部般的存在,拥有更光明的前途。
目前多个省已经公布了选调生的计划,比如2023年吉林省选调生,在固定的34所名校进行招生,符合要求的学生可以报考。
税务系统作为体制内的铁军,要求非常高,不是想考就能考上的。
2023年税务系统招录明确要求统计、数学、计算机、电子信息、英语、财政、金融几个专业,部分地区岗位还只招收应届毕业生。
这两个大类要求直接把部分人排除在外了,再结合上述税务系统岗位的特点,这类岗位适合心理强大、人际交往能力强、抗压能力强的人报考。
2023年考公已经启程,在这里希望每一个考公人都能圆梦,考上心仪的岗位,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在疫情的大环境下,不再为找工作担惊受怕。
今日话题:
你觉得税务是公务员中的爱马仕吗?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咨询】我公司属于山西省某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近日,按照山西省国资委支持省属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资、加快项目混改及加大“腾笼换鸟”力度,集团内进行业务整合,我公司将部分货物(有矿井采掘机器设备、电力设施及原材料)和不动产(办公楼、职工宿舍、材料库及地面建筑物)划拨给集团内其它公司,请问我公司向集团内其它公司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 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包括已使用过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文件来看,你公司将“货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和“不动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划转给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公司,如果只是“有偿转让划拨资产”,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转让划转资产”同时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第3篇】税务国家的危机
阿联酋财政部1月31日表示,新的9%税率将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这将帮助阿联酋达到“国际税收透明标准”。去年6月,在美国政府推动下,七国集团成员在伦敦开会并发表声明,支持设立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并将在改革国际税收规则、取消数字服务税等领域进行协调。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去年10月底正式宣布支持这项提议,并呼吁尽快制定相关细则,以便在2023年落实该税收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也宣布,包括阿联酋在内的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已同意进行国际税收制度改革。最近,欧盟已经启动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对全球最低税制度进行欧盟立法转化。
围绕税率问题的博弈是近些年来“逆全球化”纷争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与欧盟之间曾因数字服务税问题频繁发生激烈争吵。美国推动设立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提议提出后,也遭到不少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国家的反对,它们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
税率成为全球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乃是因为税收的确关系到国家根本,这个问题在新世纪以来因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被进一步凸显。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曾分析过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发生演变,提出欧洲国家普遍经历过在强制手段和资本的两方面积累,以此建构战争机器,实现领土的扩张和巩固,在此过程中,国家的预算、税收和债务都大规模增长。19世纪以来的美国同样如此。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建立在扩大税收的基础上。为支持美国在二战中的财政支出,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度高达50%以上,直到上世纪60年代保罗·肯尼迪当政期间仍维持在这一水平。2023年,在特朗普政府推动下,美国将原本35%的企业所得累进税率调整为21%的单一税率,很多美国企业已经习惯在较低的税率下运行,它们不愿提起、人们也已普遍忘记的是,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企业税率仍高达45%以上。
不过,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进程中,大部分国家的企业税率都在下降,在进入21世纪后的10年间,下降幅度更为显著。数据显示,1980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简单平均值为38.84%,到了2023年已为23.03%,下降幅度为41%。在2000年前,只有42%的管辖区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降至30%以下;到2023年,已经有77%的管辖区将法定税率降至30%以下。新世纪以来,很多国家的债务规模都在大幅上升,欧洲不少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曾深陷债务危机、引起世界瞩目。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国家税收的减少密切相关,它又有两个重要变化紧密相连:一个是随全球化深入发展而发生的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冲击原有的征税规则和制度,给精准征税带来很大挑战。就企业税而论,传统上企业税的征税基础是“来源地”,即按照生产活动所在地征收企业税,但随着全球产业分工的日益细致、产业链的不断延展,商品生产的流程日益复杂,会涉及很多国家和工厂,还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想明确“来源地”已十分困难。要改变“来源地”规则重建合理有效的新规,又不是一时半会能够做到的。
另一个是,大型跨国公司利用很多国家的发展主义导向及促进经济发展的压力,逼迫国家以减税的方式对其让利。近几十年间,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所发展,个别国家还获得很大发展,这当然值得肯定,但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中,表面看来的确给一些不发达国家带来可观的经济增长,提升了其就业水平,却是以沉重的社会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家竞争的现实,在主权国家间唤起经济发展的危机感,大多数国家都只能为最大限度获得经济发展而相对忽略国民福利。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也不乏见。美国公司以往名义上税率较高,但实际上,不少具有准垄断地位的大型公司,避税或缴税很少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对其监管的机制也十分松懈。一家美国报章曾这样写道:“主权国家未能发明一种有效的架构来管理遍布全球的金融机构和多国公司,全球化的资本主义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肆意展示着自己的贪婪。”
大型科技和金融公司在母国逼迫政府降低税率,在国外享受税收优惠,给很多国家都造成税收流失,从而给它们维持福利制度、开展国家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形成经济生活全球化与福利保障国别化之间的高度紧张。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将因缺乏全球管理而带来的税收流失和国家利益受损问题,迁怒于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引发国际关系的紧张。因此,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曾经建议,应成立一个国际机构向富豪征税,一家美国智库2023年也指出允许大型跨国公司逃避重税加剧了不平等并且削弱了公共预算,为此需要开展多边合作和建立新机构比如全球竞争管理局,以有效监管这些企业。
全球化带来的税收、税率失调,以及它给国内治理和国际关系带来的困扰,是新世纪以来才逐渐突出的一种新现象。如何对其进行全球治理,是一个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全球最低企业税是面对这一问题的一个最新行动,但这一提议的出台,背后有着浓厚的美国自身利益考量,可以预料,这一提议在转化为更多国家共同行动的过程中,一定会充满博弈。对刚刚拉开大幕的全球税务纠偏,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程亚文 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第4篇】新疆国家税务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我区引发热烈反响。大家表示,会议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形势,明确提出2023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准确认识和把握经济形势,坚定信心,科学谋篇布局,不断推动新疆经济更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围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大宏观政策跨周期调节力度,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超表示,乌鲁木齐市税务系统将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把落实会议精神与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倾心倾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紧密结合起来,以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用好减负纾困、恢复发展的惠企政策为重点,持续优化精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与获得感,为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新疆油田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实施资源掌控战略,做强做优做大油气和新能源业务,强化油气资源低成本开发,把能源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霍进表示,全油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决策上来,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明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部署安排,找准油田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明年油气产量稳中有升,推进油田高质量发展和两千万吨现代化大油气田建设迈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刘建表示,作为一家以清洁能源发电为主体的企业,我们深感我国能源革命步伐不断加快。我们将坚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能源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强区域新能源发展的顶层设计,创新发展思路,加强与新疆各地(州、市)的能源合作,与自治区、兵团、相关产业企业共同推动新疆“十四五”期间电力产业发展。认真谋划参与自治区和兵团新能源项目竞争优选工作,计划年内新投产20万千瓦光伏项目,为新疆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闫军表示,广汇能源将积极融入国家清洁能源建设事业,持续推动煤炭绿色开发利用,继续提升清洁能源发展水平,依托自身企业特点,结合新疆区位优势,发展二氧化碳捕集封存(ccus)项目和氢能源全产业链,转型成为传统化石能源与新型能源相结合的能源综合开发企业。同时,将贯彻落实好“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原则,夯实安全环保基础、确保稳定生产供应、深化科技创新水平,确保以能源高质量开发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化产学研结合。新疆埃乐欣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艾波说,近年来,围绕药用大蒜研发,公司注重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和疆内外多所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深入合作,共建研发基地。目前公司正在研发的5类新药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立项,同时还获得10余项发明专利。未来,埃乐欣药业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以更加开放的思路加强合作交流,加速产学研融合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石鑫 米日古力·纳斯尔 于江艳 陈蔷薇 马帛宇 谢慧变
【第5篇】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突出以人为本、党管人才,依托“带好队伍”制度机制体系,坚持多梯次储备、多元化培养、多维度发展,着力激发各类人才潜能,提升管理效能、积蓄发展动能、厚植创业势能,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甘肃税务组建退税减税党员先锋队,让党员干部在退税减税一线锻炼成长。
“育竞练选”一体推 培育税费皆重陇税通才
甘肃省税务局聚焦税费工作主题主业,秉持“税费皆重”工作理念,以锻造政治过硬、素质精良、梯次合理、作用突出的陇税通才为抓手,持续在业务培训、比武竞赛、实战锻炼、梯队建设上下功夫,培育税费皆重的陇税通才。
学习培训税费统筹推。甘肃省税务局应用学习兴税,推送税收政策和社保非税业务知识,纳入“每日一课”“每周一赛”必学必练内容;发送税费政策“每日一课”学习提醒,推送42期“每周一赛”定期测试,9.2万人次参与,评选11期203名“学习之星”;不断增加社保非税内容在各类培训中的比重,列入新入职干部、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培训内容体系。基层单位不断创新岗位学习方式,采取“业务讲堂+晨会课堂+青蓝学堂”加强青年干部税费业务学习,搭建“税务学堂”“轮师讲学”方式解决干部“业务偏科”“新政不熟”等问题。
业务比武税费同场竞。省局将社保非税和税费风险纳入比武竞赛项目,采取“网络竞赛+笔试竞赛+现场竞技”等方式开展练兵比武,引导干部跨岗位学业务、多岗位当能手。全系统累计开展省级网络竞赛18场次,参赛人数1.2万人次;开展市级专项网络竞赛27场次,参赛人数6200人次。基层单位采取“导师带教+尖兵引航”为内容的跨岗位团队式传帮带,确保专业攻坚和综合培养同步推进;组建练兵比武团队,同类团队之间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促进税费比武同场比拼。
工作实战税费一体练。打响“甘税公律”团队品牌。甘肃省税务局建成由142名公职律师组成的全省最大规模的公职律师团队,全税务系统82名公职律师担任各级税务部门法律顾问,组织成立16个“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定期选派公职律师实训,助力公职律师提升司法实务能力,有6名公职律师聘任为特邀检察官助理,11名公职律师聘任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省局领导牵头组建省级专业团队,开展税费联动分析,累计研发税收“五量”“贷税比”“投税比”等30多个“甘味”分析产品,6个产品入围总局第一批分析产品目录,多篇分析报告被省委省政府内刊批转刊载。省局选取5个重点行业领域组建实战化培训项目组,建立5个实战化锻炼基地,统筹税费风险一体应对的实战与实践。
人才梯队税费同步建。甘肃省税务局加大社保、非税、风险管理等领域专业人才库推荐选拔力度,128人入选总局专业人才库,建成省级专业人才库20个,入库人才1219人。持续开展省局领军人才和青年才俊选拔培养,目前已选拔省局领军人才154人,青年才俊310人,按3年一个周期进行重点培养。有的放矢补齐人才短板,加大对统计分析、信息技术、国民经济、金融财会、数学、外语等亟需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近两年公务员招录计划达到了创纪录的1200人,面向上述专业招录职位占比超过70%。坚持税费皆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今年以来,仅省局机关就有8名处级干部、14名科级干部充实交流至社保、非税、风险管理等部门。
“三个一”擎旗护航 营造全面从严陇税清风
在全省税务系统纪检条线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引导纪检干部争做“一面红旗、一支话筒、一个探头”,做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纪法严明、作风优良的表率,全面撬动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面红旗”作表率,讲政治转作风。省局党委对纪检干部提出“德高一筹、眼高一筹、技高一筹”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专责监督能力,增强“六位一体”合力,充分发挥“一面红旗”的模范作用。全系统各级纪检组长带头深入征管一线走流程,累计抽查业务506笔,发现问题28条;开展“百名组长·百件实事·百句感言”活动,征集110篇纪检组长办理的实事和案例,以及100篇工作体会,推动纪检干部开展工作交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标“一面红旗”,省局纪检组主动划出“党员严于群众、领导严于干部、纪检岗位严于其他岗位”的“三个严”纪律底线,坚决防止“灯下黑”,从严查处和通报了6名纪检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极大地警示了纪检队伍。
“一支话筒”勤宣讲,常提醒树新风。今年以来,省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3个通知,细化18个方面47项具体任务清单,提出全年开展12项警示教育活动。省局党委纪检组带头开展廉洁文化上讲台活动,确定纪检组和机关纪委分头联系31个省局机关支部,在稽查局、第二税务分局等4个党支部开展廉政宣讲和警示教育活动4次,在机关举办警示教育大会3次。全省税务系统持续深化“一支话筒”宣讲功能,创推“廉情宣讲队”“十二廉法”等活动载体,累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700场次,覆盖税务干部33000人次。
“一个探头”强履责,严监督抓执纪。省局着眼于“三不腐”全周期管理,突出发挥“探头”日常监督作用,对“闯黄灯”现象通过友情提示、《纪检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及时纠偏。强化专项整治监督职能,省局党委纪检组采取“赛马”机制,推动各市州(区)税务局党委纪检组针对本系统突出问题,确定覆盖违规经商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等21个整治项目,主动发现和整改税收权力运行、“风腐一体”方面的问题。今年以来,省局党委纪检组连发12起各类典型案例和监督工作情况通报,通报违纪违规党员干部44名,其中涉及“关键少数”14名,打出了一套严抓严管“组合拳”,释放了惩治从严的强烈信号。
“五三一”实战探索 淬炼攻坚克难陇税尖兵
注重在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解决工作难点焦点问题中锻造队伍、历练干部、探索路径,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如在规范房产管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房产管理指导意见》,通过深入分析甘肃省情税情及房产管理与处置现实情况,探索形成“五关共治、三化保障、一体监督”的“531”房产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规范房产、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已顺利完成全系统373处房产处置利用,存量房产历史问题清理处置率已达92.79%。
靶向发力解难题。财务、内审、纪检等部门联手,在全面摸排房产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上下联动,持续改进,探索建立“五关共治、三化保障、一体监督”的房产管理制度机制,严把立项申报、案头审核、实地查验、小组复审、会议审定“五关”,推进审核人员专业化、申报资料标准化、审核机制制度化“三化”,强化房产管理与纪律监督“一体”集成、全程监督。省局“一把手”和分管领导通过推进会和片区座谈等方式,研判实情、辨法析理,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理顺房产管理的组织保障,为制度起步打通关节。针对试行中各级标准把握不一等情况,统一清理分类模板、建档造册,形成房产处置利用分类目标台账;统一申报审核模板,有效提升房产处置利用申报资料的质量和规范性;统一备案资料模板,强化后续管理,及时更新、实时关注房产动态变化。针对试行中各地进展不尽平衡等情况,配套推出《房产处置利用工作规范》,严格“先审后办、严审优办、统审迅办”的工作原则和“步骤+期限”的工作方法。跟进下发告知书,重申房产处置规定和程序。成立省级专家团队,线上线下分级审核,全面评估风险、全程督促落实,促推房产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纳入“1+7”“1+6”制度体系的试点扩面,为制度落地铺平道路。
担当作为重实战。通过推行“531”房产管理机制,全系统规范房产管理的共识更加坚定,“无审批不处置”的理念进一步得到树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执行、依法依规处置利用房产的自觉进一步形成。规范房产管理的机制更加顺畅,规程进一步明了,通过分类目标、工作程序和后续管理的不断明晰,对房产管理全生命周期进行了标准化规范,推动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更加科学,统筹闲置房产利用更有实效,基层普遍反映易上手、好操作,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规范房产管理的协同更加有力,条线职责进一步明晰,房产管理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对房产处置利用事项分兵把守、快速办理,同频共振形成合力,促推房产管理和处置工作持续提速提效。
举一反三强本领。深入总结“531”机制制度成功经验,并深化拓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资产管理责任,财务、纪检、内审等部门紧密配合、强化监督,融合“1+7”“1+6”两套制度落实,健全完善房产管理内控机制,有效防范房产处置等工作引发的廉政纪律风险。以房产管理改革为契机,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激励和保障广大税务干部在深化税收改革发展的各项实践中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第6篇】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
税贸通导读:
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爱(hen)操(luo)心(suo)的小编赶紧奉上查询发票的最新操作~~
首先是网址:http://etax.jsgs.gov.cn/
注意喽:本省纳税人、外省纳税人,无需登录,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功能查询发票!
第一步
打开电子税务局页面,无需登录,点击“公共服务”
第二步
选择“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功能”提供两类发票查询:
一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开具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以下称为: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
二是通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以下称为:增值税发票查验)
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说明
功能介绍:
1、可查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开具的通用机打平推发票
2、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1)可以查验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3、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验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24小时后再进行查验操作。
查验结果说明: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发票查验时需要输入的相关内容。
增值税发票查验说明
功能介绍:
1.为保证查验速度,查验平台目前暂支持1年内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
3.可查询发票类型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操作说明及常见问题:
点击页面上方“常见问题”、“操作说明”,并请仔细阅读: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联合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来源:苏州税务服务号
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小编联系。
【第7篇】江苏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杨荏竣简历
杨荏竣,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江苏盐城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任盐城钢铁厂计财科办事员;
1982年9月至1994年7月,历任盐城机械冶金工业局计财科办事员,财审科办事员、科员、副科长;
1994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盐城经济开发区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财政局、地税分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
2002年10月至2023年5月,历任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第四税务分局局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因机构改革升格为副处级)副局长(主持工作);
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1月至2023年10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兼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
2023年9月至今,历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
【第8篇】国家税务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2〕282 号
深圳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217l)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与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存在资金回流,业务交易不真实。你公司接受并抵扣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等 13家公司开具的 727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造成 2020 年合计少缴增值税 3364862.83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35540.40元、教育费附加100945.88 元、地方教育附加 67297.26 元:合计少缴 2021 年增值税 2907346.49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03514.25 元、教育费附加 87220.39 元、地方教育附加 58146.93 元。
你公司将一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 2023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 37387368.67 元;在 2021 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 32303850.76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按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经计算,你公司 2020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9482585.84元;2021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7988742.30 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的 2020 年和 2021 年增值税 3364862.83 元和2907346.4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35540.40 元和 203514.25 元,处少缴税款 1倍的罚款 6711263.97 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税前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的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 9482585.84 元,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7988742.30 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合计 17471328.14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 500000.00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78 号)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本案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罚款 24182592.11 元,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再进行处罚。
以上拟罚款合计 24,182,592.12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 月19日
【第9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一
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
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
相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招聘
2023年国考报名接近尾声,很多同学一直处在观望之中,如今也该下定决定出手了。国考总共招录3.71万人,但其中约2.5万人是国税局招的,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国税局是绕不开的单位。
国税局也就是国家税务局,在各省都有对应的税务分局,岗位遍布全国大大小小的城市,如果想考一个离家近的岗位,大概率只有国税局符合要求。来看看国税局的招人要求和待遇,满意的同学可以报名!
1.国税局大量招人
今年国税局招收大概2.5万人,其中税务总局仅仅招了8人,其余全部都是省级以下直属机构。从职位表上来看,全国各地均有岗位,省内分布也比较均匀,很容易找到一个离家不远的单位报考。
国税局的岗位也是多种多样,税收征管、纳税服务、行政管理、征收管理都有涉及,但这些其实不重要,因为每个考生上岸后都要重新培训,然后再根据单位业务重新委派工作,考生只需要关心报名、考试的问题就可以了。
2.国税局报名要求
国税局的报名门槛相对来说不高,绝大部分岗位只要求本科学历,不看学校,也不管是几本。专业方面,国税局很少要求具体的专业,基本上以专业大类为主,比如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财会审计类、中国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类等等。这些专业涵盖的范围特别广,大部分人其实都包含在内。
除了学历、专业以外,国税局的其他要求也是比较低的,除了很多单位要求应届毕业生以外,就没有其他特殊限制了。国考招录应届生是大趋势,国税局因为招人多,因此看起来全是招应届生。其实国税局也有相当一部分岗位面向往届生开放,从绝对数量来看,往届生能报考的岗位,大多也是国税局的。总体来说,国税局的门槛是比较低的。
3.国税局待遇比较好
最后说说大家关心的待遇问题,国税局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待遇相对来说比较平均,各地差距不大,和地方公务员可能存在较大差距。简单来说,国税局的待遇处于中等水平,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一年15万左右,在全国范围来看算是比较好的。
当然,考公务员不仅仅是为了到手工资,更重要的是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这些项目全部算下来就很不错了。要知道,这些种种好处并不是年轻时才能享受,而是一直拿到退休,退休之后每个月的退休金基本也在5000以上,算长线收益,确实是非常吸引人的。
国税局的报名只剩最后几天了,想考编制的同学可以多多关注一下,2万多个岗位,总有一款适合你!大家觉得国税局岗位怎么样呢?可以留言说说自己的看法!
【第12篇】国家税务报税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网上抄报税的操作方法,本文没有套路、全是干货!财会人员赶快收藏、转发!
网上抄报税操作步骤
第一步: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报汇总(开票软件有自动上报汇总功能)
第二步:网上申报(小规模季报时也需要此操作)
第三步:清卡(反写)(开票软件有自动反写功能)
网上抄报税操作流程
1.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
查看所有票种的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 如已更新,则软件已经自动抄报和反写成功,无需再进行手工操作。
注意:(v2.0.04 150705及以后版本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启动软件可实现自动抄报和反写的功能)
2.如查看上述日期都未更新,则需要您进行手工操作抄报和反写,具体流程为:
(1)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发票同步,然后勾选界面显示的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2)提示成功后,到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报表申报;
(3)申报扣款成功,再回到“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票种,点击“反写”,提示成功即可。
注意:反写成功后建议重新点开网上抄报,查看所有票种的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如已更新,则报税成功。
【第13篇】撤销国家税务总局
小爱财务,大爱人生,财务人生,我们一起学财务!
文│小爱
今天跟大家一起学习和分享的内容为税务管理的“企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采购合同约定要领”
一、合同签订时,要价税分离,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具体情况可根据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情况进行取舍: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由于有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负会更轻,因此在合同中要有相应的表述,以使其合同中对业务的表述与采取的简易计税方法相吻合。
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三、企业采购结算方式筹划
采购商品时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赊购,另一种是现金采购。不论采取哪种结算方式,作为采购方要尽量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2.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销售方先垫付税款;
3.采取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使出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
四、合同中对税目和税率的判断要准确,避免虚开现象
某公司系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其还为电力设施提供检修,对这些电力设施检修到底是建筑业的修缮税目9%还是修理修配的13%呢?那么双方在合同中就要对此作清晰的届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电力铁塔属于设备而非构筑物,对于设备的修理就应当适用修理修配的税目。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范性文件判定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2〕4号)第三条规定,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为雇员。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致,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系劳动关系,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基于劳务关系对浙江中成沈阳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本条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因此,购进上述临时工劳务不属于劳务关系,而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就不一样,不需要取得发票。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二季度政策解读
27号,国家税务总局及税政司连发几个重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最新享受政策解读及更多优惠,一起看看吧!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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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撤销
虚开劳务费发票发工资,法院竟认为不构成偷税,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到底怎么回事?谁对谁错?
01
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
法院不予支持
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背景下,有这么一家企业,虚开发票为职工发工资,税务局判定为虚开发票,而法院则要求税务局撤回处理决定书。
事件经过:
终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法治要求不同。
增值税侧重于合法性,当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涉及虚开,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而企业所得税更侧重于合理性,实行严谨的成本核算,更强调相关、配比、真实等原则。
基于此,法院认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是真实且相关的,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认为可以扣除该“虚开发票”。
提醒!!
我们一定要理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抵扣/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避免虚开,才是最安全的!
02
增值税凭证要合法!
这5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扣除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抵扣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不得抵扣
五、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03
企业所得税凭证要合理!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04
一图学习防范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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