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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方面的书籍(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6:03 查看人数: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方面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税务方面的书籍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税务方面的书籍

【第1篇】关于税务方面的书籍

我和清清带着女儿莺莺回到了故乡。

回来没几天,谣言四起。

“老洪没了,大树倒了!洪洪这个小逼混不下去了!”一群平时不那么服气我的街头混子在一起聊天。我想象得到他们的嘴脸。

冷笑一声,选择无视。

“你怎么这样!别让我失望,别让兄弟们看不起你!”老二愤怒的对我吼叫着。

“嘿嘿!急什么!慢慢来吧!老爹的七还没做完呢!”我搪塞着。

心里有底又何必慌张呢?

清清抱着女儿在边上忧愁地望着我,没有言语。我却知道她的想法,回来前答应了母亲了结了这里的事情就回上海,再也不回来了。

我走过去抱过女儿,对清清说:“暂时不考虑回去!”

是的,我怎能离开?

我还有一家饭店、20亩地的一个果园、两个小鱼塘,一百多只羊!

更重要的是,父亲留给我很多的资源,我怎能放弃,也不会放弃!

我要真正的站起来!狠狠打那些人的脸。

从到家那一天开始,我每天在家祭祀父亲。

父亲的兄弟们一批一批地来!我看得出他们的悲伤。体会得到他们和父亲的感情。我也知道这些人都会帮我。

但是我等的不是这些人。

一个星期过后,我等的人终于来了。

父亲单位的两个领导来了。明副局长和热依木副局长一起来到我们家。

问寒问暖之后,两位领导把我叫进了里屋。

“你父亲走了!他是我们单位最优秀的干部。他的工作能力太强,以至于他的工作没有人敢接。”说完这句话,明局长的大眼睛里忽然闪烁出奇异的光彩。

我的心开始慌乱地跳动,口干舌燥,仿佛要从噪子眼里跳出来。

强作镇定,没有接口。

“我们局领导班子开会讨论,只有你合适接替你父亲的工作。也符合税务系统一惯的招工习惯。”老热慈眉善目地说着,脸上的那些坑坑凹凹也好像瞬间填平了。

明局长又接着说:“你也是大学生,只是专业不对口,有机会了再去学个对口专业就行!我们相信你一定能干好!”说着从包里拿出几张纸递给我。分别是聘书和发给团里的函。

“明姐:热局长:你们放心吧!我一定好好干!”

两位局长带着我去了团里的相关部门,在团财务科遇见了王总会计师,还有父亲的好兄弟刘科长。刘科长拍了拍我的肩膀说“小逼!这下走不了了吧!”

“还要小叔叔你多多支持我的工作!”我随声附和着。

在走出办公室的一刹那,我看见了玉儿忧怨的眼神……

玉儿已经是财务科主办会计,可我们已经很久不来往了。

招待完局领导,我回到家里。看着明姐留给我的十几本税务方面的书籍和一堆文件头脑发闷。走回院子,摸摸虎子,然后爬上房顶钻进鸽子棚,一个在里面呆着。

留下来,没有父亲在的确是一种冒险。可是就这样回上海,无根无基更是一种冒险。

明局长是老熟人了,她的副局长就是父亲推荐的。我看过她给父亲的信,各种感恩戴德。这个女人比我大了几岁,但是工作能力很强,只是朝中无人,根基太浅,想升上去很难。但是既然姐弟相称,那就不是外人。至于老热局长,这个在国、地税分家时从财政局调过来的外来户只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就好……

想到这里,心里坦然许多。把鸽群赶起来,盘旋着飞向高空。悠扬的鸽哨声还是那么好听,心里的阴霾消失得无影无踪。

晚上,清清的父母亲都来了。我告诉了他们我的决定。老两口只是叮嘱我要好好工作,别让他们失望。我也告诉他们,以后酒店就交给清清了。把营业执照换一下,让她带人好好干下去。我还有果园和那群羊要操心呢。

其实在父亲去世前我就买下了那个果园,果园在老连队的山边上。有一排房子和一座羊圈。果树全是未挂果的土苹果,不嫁接没什么用。两个小鱼池也只能闹着玩,成不了气候。我买下这个果园是为了那群羊。

当时在接到父亲去世的消息后,我让人把羊送到了好兄弟振华那里。为了避免时间长发生矛盾,必须把羊拿回来自己养。

于是后面几天,振华找来了两对甘肃老夫妇给我喂羊放羊。买了一些鱼苗放进鱼池里,几位老人家也一并养了起来。

果园里有十亩白地,我决定种玉米。

从振华那里花五千元买了一辆小四轮拖拉机,从振华的奶牛场拉了80车牛粪加上自己家羊圈的羊粪全上在了那十亩地里。老丈人是个老机务,会开各种农具,没几天就把我那些地打理得整整齐齐、播种完毕。

小四轮不干农活就去工地上拉沙石料,每天的收入也有几百元。

我每天早上早早起床去市场收税,每个月去一次建筑公司、运输队、酒厂查账收税。还要去店里帮忙,反倒是果园不需要太操心。一个人转换着各种角色。

以前去依玛木是找赛买大哥玩,而现在每个周五都要去帮他们依玛木税务所工作,那里周五的巴扎很大,工作量也很大。

我依然能见热娅,只是很少去她店里。只是让赛买大哥悄悄地给她送肉送菜,也不时给她送去一些钱。我知道热娅很想我,可我真的不能再给她惹麻烦。

那一年里,我的事业看上去顺风顺水,我好像天天生活在快乐之中。没有多久,我就把小四轮卖了买了两辆小方园翻斗车。全部放在工地上拉沙石料。那个时候我还没转正,家里的饭店可以继续开着,一切副业都可以继续进行。

母亲在那年夏天也回来了。我知道她老人家的心事。那就是退休。可我知道,这件事并不好办,因为父亲去世前炒货场已经是资不抵债,当时的炒货厂欠了团里几十万。要让母亲顺利退休,只有还清这些债务。而这些债务肯定是我去还!

这件事我没有对母亲和清清说,只是悄悄放在了心底。谁让我是儿子呢!

【第2篇】税务方面的书籍

为进一步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助力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近日陆续更新和发布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相关税费政策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便于不同类型纳税人缴费人查阅查询,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为了方便大家查阅,我们将指引制作成六本电子书,并放在了电子书架上,快收藏吧。

扫描或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电子书架

【第3篇】税务局在政策宣传方面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通化市二道江区税务局在第30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多措并举,开展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多方面、多维度地宣传辅导,为企业送去了复工复产的春风。

线上宣传新体验。区局利用纳税人网络学堂开展了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讲解,业务骨干化身“网络主播”,用生动形象的课件、丰富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给纳税人上一场真正“带干货”的直播课。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实时交流互动,感受“送上门”的优惠,“零时差”的服务。

线下解读重实效。针对辖区的重点税源企业,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区局组织财务人员召开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会。通过政策解读、业务实例讲解,让纳税人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税收优惠。会上设现场答疑环节,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精准有效地解答。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个性辅导“一对一”。区局组织干部深入到吉林省吉电能源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开展了“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倾听企业的经营情况,涉税需求,帮企业排忧解难。企业的财务人员感慨道:“近年来,税务部门直达快享的优惠和高效的税收服务,让我们真切地享受到了税收红利,提高了获得感。”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时守一 赵梓名

摄影:时守一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

【第4篇】税务方面的证书

税务师资格证书的领取对于大每一位税务师考生来说应该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但同学们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也是对于税务师证书领取方面提出了很多的问题,比如税务师领证时需要带什么材料?要怎么领取证书?对于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小税学长下面都会为大家解答一下,感兴趣的话不妨一起来看一看呀!税务师领证时需要带什么材料?

税务师证书领证是需要通过官方的现场审核的,而参加现场审核时考生们就需要携带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如果是申请了税务师免考的考生还需要携带免考材料原件哦,这些信息都需要与考生报名时提交的信息一致。这里肯定会有同学问到不需要携带证书所需要证件照片吗?协会方面在今年的税务师考试报名公告中表示考生在考试报名时所提交的证件照片将会用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上,因此同学们在报名提交照片时也要考虑到照片的美观哦。关于报名所需要的照片协会方面是这样要求的: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宽295像素,高413像素

税务师领证的流程是怎样的?有很多的同学一直都在询问税务师合格证要怎么领取,这里小税学长就一并为同学们讲解一下好了!第一步:税务师证书领取首先需要考生在网上进行申请。第二步:地方税协会对考生提交的申请进行网上审核。第三步:通过网上审核的考生可以领取自己的电子版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四步:考生在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最后一口税务师考试科目通过地进行现场审核(税务师现场审核所需要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免试材料原件)。第五步:通过现场审核的考生可以取得纸质版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至于同学们所关心的税务师证书领取时间协会方面还没有公布呢,小税学长预计将会在2023年的3月份开启2023年的证书领取,同学们可以期待一下。不过最终还是要以协会官方发布的消息为准。

【第5篇】公司进行税务纳税规划,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高额税负是各公司年底比较棘手的问题,很多老板也急于寻找合理合规的税务规划方法。

税收规划,自然是从税入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税收中的三大巨头,对此,很多老板以及财务人员绞尽脑汁都想从这三个方面入手,稍微减轻一下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税务规划:

一、增值税

1、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如果你是高科技企业,增加值比较高,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

2、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就要求大家对政策足够

二、企业所得税

1、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少交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

2、利用地域性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1、根据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当税率较难改变的时候,我们可以改变应纳税所得额。

2、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或者提高其他免税项目可以在工资总额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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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务方面的知识

企业跟税务部门打交道是经常的事儿,每月定点的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对各税种的不同要求,这些对于初入职场的会计宝宝来说,难免有些混乱。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日常工作中常用的税务基础知识,以便新手会计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快速掌握操作精要,用最短的时间了解和掌握办税工作中最基本、最实用的知识,并将其准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一、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以后向国家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以及各个税种的不同特点确定的,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纳税计算期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期计算。即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计算期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即应缴纳应缴的税款。

二是按次计算。即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征税或者对临时经营者的征税,如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多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以后按次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计算期内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纳税款、代扣代收税款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和办理缴税手续,所以,税法规定了税款的入库期限,即税款缴库期。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计算届满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规定纳税期限,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经营管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具有重要意义。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征税起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规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适当照顾应税收入、所得、财产等较少的纳税人,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可以适当缩小征税面,降低税收成本。

四、纳税自查的基本内容

纳税自查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查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自查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自查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开展纳税自查,一般由税务机关发给自查提纲,纳税人根据自查提纲的要求,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自查。

五、发票的基本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发票可以是收款凭证,也可以是付款凭证。要注意的是,发票对应的是业务关系,和有没有收到款项、没有支付款项没有直接关系。

而目前发票的种类共有这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简称为“专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每一个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在收取款项时所开具的发票(不包括销售二手、旧机动车)。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日常生活比较常见。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缴税务的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所开具的普通发票,简称为“普票”。

六、企业所得税

对于财政收入来说,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收来源。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大约可理解为利润,虽然严格来说不一样)征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需要在利润的基础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

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公司赚取利润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并不意味着剩余利润就可以完全分给股东。因为股东从企业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 税。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后剩余的部分才归股东合法所有。不少创业者在不清楚税务风险的情况下,擅自分红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大概是目前涉及人数最众多,也最为误解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误解一:个人所得税,就是对工资薪金征税。

误解二:个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准确地说法是,个税的免征额是3500元。

起征点不等于免征额。起征点的意思是,假定你收入是3501,在起征点以上,那么这3501全额都要纳税的。免征额的意思是,假定你收入是3501,那么3500就免于纳税,只就那1块钱纳税。

随着税收环境的优化,税务机关的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企业的任何不良记录都将给企业带来信用减分,以上7个知识点只是最基础的税务知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时刻关注财税新政,积累税务知识,提高税务实操能力。如果还有疑问,那就关注公众号会计学堂「微信号acc5com」,与后台答疑老师在线互动吧!

【第7篇】税务问题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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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

老师,我们物业公司出租门头房,目前租赁期限已到,由于租户损坏房屋设施,我们按照协议约定没收了租房的保证金1万元,请问是否需要给租户开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在政策里: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版) 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注意:2023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请问二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销售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请问收取的运费收入增值税率是多少?属于混合销售吗?答案在政策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请问三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支付自然人包工头工程款,请问自然人代开工程款发票需要在哪里的税务局代开?答案在政策里: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四

老师,我们公司从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取得的是免税发票,为何?能否税前扣除?答案在政策里: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请问五

老师,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老百姓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还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个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票吗?土地增值税呢?答案在政策里: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正)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6、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3 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7、《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8、《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9、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其他相关资料。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8篇】税务方面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越发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此需要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在促进创新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着力缩小城乡间、地区间的不平衡发展,降低收入的不公平分配程度。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需要现代化税收制度的保障。现阶段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为此,建立并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与实施,完善直接税体系,促进税负公平成为我国税制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内容。同时,应立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此外,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相关的税收流失问题也值得关注。

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成为我国税制建设过程中备受瞩目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人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两大基本职能。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对各种形式的应税所得分别按照规定税率征税,无法进行综合扣除,不能使相同的所得总额承担相同的税负,有悖于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调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弱化,不能与我国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相配套。

2023年8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2023年12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台。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从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课税;二是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月调高至5000元/月;三是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四是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调整,拉大了3%、10%和20%三档较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缩小了25%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此次改革,发挥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了税收的治理能力。今后,可以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深人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第一,引入家庭课税制,形成个人课税、家庭课税以及夫妻分开申报并存的模式。改革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结合对税负能力产生的影响,由此会产生相同收入水平家庭之间的税负差异,无法满足税收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到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能会破坏婚姻中性、影响结婚意愿,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在保留现有的个人课税制的前提下,可以引入家庭课税制,让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逐步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将更多收人项目纳人综合所得。本次改革将部分劳动性质的所得纳人了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未来可以将同属于经常性所得的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平等纳税。关于是否应将资本所得广入综合所得,目前学界尚有争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适用最高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经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资本性质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加之我国目前对资本所得有较多的税收优惠,综合来看,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要高于资本所得。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激励创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降低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因此要不断完善征管条件,成熟时将资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实现完全的无差别税收政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下,资本跨国流动日益增加,根据逆弹性法则,为了防止资本外逃,需要将利息、股息等作为专项所得,采取个别征税办法,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

第三,进一步细化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比如对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可以综合考虑赡养对象不同的养老方式、年龄层次、健康状况、人数多少。对子女教育支出,可以借鉴大部分国家重点考虑必要的教育支出和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支出等相关做法。同时,动态调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

第四,积极探索构建以高收人者为重点、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相适应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在综合计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体系和扣缴体系需要升级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稽核体系需要加强。未来,应充分运用

“互联网+税务”的先进信息化手段,建立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

互联互通机制,打造时时畅通的信息交换平台,为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便捷性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2、房地产税改革

现阶段房地产税改革更多地倾向于综合税改。在房地产税改革立法的过程中,要循“拓宽税基、简并税种、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原则。在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基础上,通过整合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平衡房地产税负分布。主流观点认为,房地产税具有以下三种职能:一是财政职能。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房地产税开征可以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保障地方政府获取与其公共服务提能力相匹配的财政收入。二是社会功能。引进超额累进税率,并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按不同的税率标准征收,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三是经济功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能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投机炒作、防止房价非理性上涨。

一直以来,针对房地产税税制要素如何设计,房地产税如何征收,学术界、实务界有很多争论,目前逐渐达成了如下共识:

第一,在分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过程中,要实现纳税主体由企业到个人转变、地域范围由城市向农村转变、征税对象由商品房向非商品房及由增量房向存量房转变。同时在引进相应的税收减免和扣除政策后,不能只选择对个人超出限定标准的不动产征税。要对个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征税,实现选择征税向普遍征税转变。此外,计税依据应由现在的房产原值或房屋出租收入改为房产评估价值,以增加税收弹性。

第二,房地产税的征收要体现受益原则,做到收支相连。为了增加纳税人对房地产税的可接受性,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税痛感,地方政府应将征收的房地产税用于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别是提供一些社区治安、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垃圾处理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容易增强获得感的项目。如此设计,不仅可以使税收手段与地方治理目标达成一致,强化地方的治理责任;而且可以公开信息,提高公众的社会参与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同时,由房地产税改革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第一,改革后的房地产税能否抑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一部分人认为房地产税会加大房屋所有者的持有成本,迫使其抛售房子,减少对房产的投资(投机)需求,从而使市场房价回归理性。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屋所有者可将房地产税转嫁到租房者身上促使房租上涨,使得潜在购房者更倾向于买房,更多的人买房将使房价进一步上涨。在争论中,我们更应该看到房价非理性上涨的深层原因。我国房地产行业税负过重,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费多达近十种,且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未来房地产税改革如果不从简并税种着手,我国的房价始终会高居不下。

第二,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如何平衡。众所周知,中国房地产领域最大的特色是“房权”的无限性和“地权”的有限性。我国的制度规定土地只有 70 年的使用权,而建在土地上的房子却拥有无限期的产权。其中土地出让金在房价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征收房地产税后,对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照收?如果既收土地出让金,又收房地产税,那么必然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税负。

第三,房地产税的开征要求明晰、规范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产权制度的健全可为相关税制的设计、运行、管理提供准确依据。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存在不同城镇产权登记规范性差异较大、非市场化的房地产产权形式多种多样等问题,如果普遍开征房地产税,存在是否会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税负不公或政府税款大量流失等问题。

第四,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条件、房价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房地产税要素设计也会比较复杂。例如免征标准各城镇是否应统一,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如果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的幅度如何确定,等等,都是值得反复调研、斟酌的问题。房地产税改革不仅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还对地方税制体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从2003年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总体目标,其间经历了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征收个人家庭住房房产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在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下,始终进展缓慢。房地产税改革涉及的税种较多,对征管能力、信息共享的要求高,改革在未来仍面临重大的挑战,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对税制改革的争论中,我们可以不断积累经验,完善税制,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国的税制也将会越来越合理。

3、健全地方税体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完善地方税体系。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要求下,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是以1994年分税制为基础建立的,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2023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原有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这种改变加剧了地方对中央财政收人的依赖,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独立性的建设。基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不断加大的现状、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尽合理的矛盾、国家提出要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任务较为艰巨。如果要过度强调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甚至设立新税种,会增加税制改革的难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进度会十分缓慢。全面“营改增”后,随着营业税这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退出历史舞台,我国进入了“大共享税”时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现阶段不必过分拘泥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要立足于现有税收体系改革,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类具有显著收入意义的共享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在远期,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围绕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目标与要求,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培育和确立符合现代财政分权理念、适应中国国情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以此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业界始终争论不休。

在单一主体税种论中,基于受益原则和稳定原则,众多学者认为应该把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改革过程中应该合并与房地产相关的税费,将其整合成房地产税,通过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以使地方摆脱对中央的过度依赖。但有小部分学者认为也可以将零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改为零售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原因在于零售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不存在税负难以衡量的问题,而且商品、劳务在最终消费环节的流动性较弱,税基稳定。

在复合主体税种论中,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建立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双主体税制,并完善消费税制度以弥补地方财力。同时,逐渐将个人所得税纳人地方税体系并作为主体税种进行培育,一部分学者想要建立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可能开征的碳税等在内的环境税体系,使其成为地方税收收人的主要来源。还有学者认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不一定必须是专项税种,可以在共享税内部

转换分享模式和调整分享比例,实行包括增值税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资源税等在内的地方税体系。

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计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并且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真走。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也必将继续积累经验以使我国的税制往更完善、更健全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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