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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前期链接: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在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最复杂的,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的分类(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依据不同法规成立。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商务部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成立。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类型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1.直租

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本节涉及到的内容,在没有特别注明或强调时,融资租赁均指直租业务。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5.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6.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

2.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3.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一)初始计量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1.租赁投资净额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积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因此,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2.租赁收款额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当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案例3-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的财税处理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全新塑钢机。

(2)租赁期开始日:2023年1月1日

(3)租赁期: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共72个月。

(4)固定租金支付:自2023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60 000元。如果甲公司能够在每年年末的最后一天及时付款,则给予减少租金10 000元的奖励。

(5)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做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

(6)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机器在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 000元,账面价值为600 000元。

(7)初始直接费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佣金10 000元。

(8)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 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

(9)取决于租赁资产绩效的可变租赁付款额:2023年和2023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塑钢窗户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

(10)承租人的终止租赁选择权: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在租赁期间,如果甲公司终止租赁,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11)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为0。

(12)全新塑钢机的使用寿命为7年。

假设: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②前述资料中涉及的价款均为不含税金额,塑钢机的税率为13%,其余服务费用税率6%,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出租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解析: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案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 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80 000元,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另外,在本案例中,租赁期6年,占租赁开始目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86%(6/7,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同时,乙公司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形和迹象,认为该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设备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因此,将这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确定租赁收款额。

(1)承租人的固定付款额为考虑扣除租赁激励后的金额。

(160000-10000)×6=900 000(元)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因此本例题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做考虑。

(3)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优惠购买价20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结论: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20000元。

(4)终止租赁的罚款。

虽然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但若终止租赁,甲公司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结论: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合理确定甲公司不会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为0元。

综上所述,租赁收款额为:900 000+20000=920 000(元)。

第三步,确认租赁投资总额。

租赁投资总额=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应收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本例中租赁投资总额=920 000+0=920 000(元)。

第四步,确认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投资净额在金额上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允价值700 000+出租人发生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 000=71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920 000-710 000=210 000(元)

第五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使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本例中列出公式150 000×(p/a,r,6)+20000×(p/f,r,6)=710 000(元),计算得到租赁的内含利率为7.82%。

上述计算按照公式计算,需要查表。实务中,通过excel表格计算比较快捷与高效。本案例内含利率计算过程如图3-1所示。

第六步,账务处理。

2023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的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 039 600.00(920 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初始费用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0 600.00(初始费用,含税金额)

融资租赁资产 60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00 000.00(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0 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9 600.00(920 000×13%)

税务处理说明:

(1)增值税:在租赁期开始日支付的初始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①支付的初始费用,不可以在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应在租赁期间按配比原则分期扣除;②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资产处置损益”,不能计入租赁期开始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根据配比原则在租赁期间分摊,然后计入租赁期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③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初始费用支出,在租赁期间按照配比原则分期扣除。

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详见本节的“三、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税务规定”内容。

3.租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1)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则出租人收到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2)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在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违约金,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新租赁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折现率。

【案例3-2】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出租期间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沿用【案例3-1】,以下说明出租人如何确认计量租赁期内各期间的会计确认利息收入和税务确认应税收入,以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解析:

1.会计处理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内各期的利息收入,如表3-2所示。

第二步,会计分录: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55,510.66元

贷:租赁收入 55,510.66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2)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48,123.10元

贷:租赁收入 48,123.10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基本一致,只需要根据表3-2更改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的数值即可,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1)在租赁期间,税务方面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时间确认租金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分期确认成本。因此,租赁期间应税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详见表3-3所示。

(2)租赁期间的税会差异

对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下面通过excel表格计算,详见表3-4所示。

(3)纳税调整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会计处理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收入,并且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租赁资产的处置收益。

而税务处理方面,对于应收收入与扣除成本,则是按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整个租赁期间直线分配。

下面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的过程。

第一步,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5所示。

说明: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纳税调整的填报,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专门,因此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只要最终纳税调整结果无误,中间有点差异,不伤大雅。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6所示。

(一)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1.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中“融资租赁”,仅仅是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企业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形式上类似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执行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即征即退等政策,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出租人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经营租赁计算增值税。

3.融资租赁保理与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abs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与融资租赁保理类似,实务中可以参照执行。

4.委托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多样,上表仅描述了直租与回租两种,对于其他未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根据业务实质分析判断。例如,对于委托租赁业务,根据前述定义,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1)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委托人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并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同时就向承租人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融资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人的,委托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也按经营租赁服务(转租)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5.其他税收优惠

(1)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以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跨境租赁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就尚未执行完毕的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直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的同时,还向承租方收取咨询费或租赁服务费。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赁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剪确认收入。租赁服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分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2篇】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

毕业院校汇总

福建农林大学31

福建江夏学院30

福建师范大学28

集美大学28

福建工程学院26

闽南师范大学19

福州大学18

闽江学院1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13

厦门理工学院10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9

华侨大学8

莆田学院8

厦门大学8

仰恩大学8

福建警察学院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7

江西财经大学7

闽南科技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7

福州工商学院(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6

闽南理工学院5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4

江西师范大学4

南昌大学4

泉州师范学院4

三明学院4

浙江工商大学4

安徽财经大学3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3

合肥工业大学3

武夷学院3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3

东北大学2

福建商学院2

海南大学2

河北经贸大学2

湖南师范大学2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2

暨南大学2

嘉应学院2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2

龙岩学院2

南方医科大学2

宁德师范学院2

青岛理工大学2

厦门华厦学院2

山东大学2

山东工商学院2

武汉理工大学2

西南政法

大学2

阳光学院2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2

郑州大学2

【第3篇】湖北国家税务总局

援企稳岗促就业

湖北再出实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

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更大力度稳企业保就业

有哪些利好政策?

读图速览!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4篇】国家税务山西

税邮深化合作 共谋发展新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龙城太原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山西省税邮合作开启新阶段,在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税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税收社会共治范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出席并讲话,省税务局总经济师李晋芳、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何将祚代表双方单位签约,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郑双印主持签约仪式。

两年来,山西省税务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陆续推出“优环境促转型”28条措施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0条措施等,切实解决办税缴费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面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山西邮政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和优秀行业代表,充分发挥品牌良好信誉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积极参与“放管服效”改革,努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在委托代征、发票领用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扩展办税服务时间和空间,积极打造便民公共服务平台,陆续推出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服务和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把办税厅搬到老百姓家门口,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和群众办理代开、领用发票和缴纳税款等事宜。

截至7月底,税邮双方已在9个市、88个县(市、区)、363个网点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业务合作,累计接待零散纳税人19.4万人次;在太原、晋城、临汾合作建成“税邮合作中心”,形成发票邮寄“仓配一体化”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表示,全省税务部门将以主题教育为动力,守初心、担使命,认真总结前期税邮合作经验,发挥各自优势,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完善、推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发票寄递+文书送达+税法宣传”的全方位、立体化服务机制,提升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获得感和幸福感,力争在税邮合作项目上打造全国亮点,努力开创税企合作共治新局面。

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表示,全省各级邮政部门将切实转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主动作为、积极进取,充分发挥邮政“三流合一”的资源优势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与省市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开创税邮合作新局面。

【第5篇】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稽查文书网上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下列单位(个人)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01月25日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23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第7篇】江西国家税务总局

联兴财税哥获悉,江西省政府领导最新分工公布,具体如下:

经研究,现将省政府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易炼红: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负责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毛伟明: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金融、军民融合、人事编制、交通能源建设、医疗保障、粮食储备、政策研究、信访、政务信息与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政府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兼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工作。

联系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吴晓军: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科技、工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防、个私民营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科学院。

联系省总工会、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省烟草专卖局、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江西机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矿冶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地震局。

孙菊生:省政府副省长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市场管理、体育、社科研究、地方志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社会科学院、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省档案局、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红十字会。

吴忠琼: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外事侨务、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广播电视局、江西广播电视台。

联系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江西日报社、共青团江西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南昌海关。

秦义: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公安、司法、监狱管理、戒毒管理、保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负责社会稳定方面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兼管省政府信访局。

联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武警江西省总队、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胡强: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民政、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扶贫、农业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扶贫办公室、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科学院。

联系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气象局。

陈小平: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林业科学院。

张小平: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负责信访、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分管驻外办事处、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协调处理审计方面的工作。

联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华社江西分社、人民日报社江西分社、中央电视台江西记者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江西记者站。

来源:江西时政联兴财税

【第8篇】四川国家税务

2023年11月17日,四川省政府批准国家级贫困县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摘帽脱贫。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多措并举,以展望之心、宵旰之态不断以“税力量”添力蓄能,写好乡村振兴“税务答卷”。

党建引领聚合力,绘出“帮扶驻村”新画卷

普格县税务局始终坚持党建兴则乡村兴、党建强则乡村强的工作理念,协调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到普格县开展“两新联万村 党建助振兴”活动,积极探索“税务+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党建结对共建新模式,组织帮扶干部深入联系户家中宣讲党的惠民政策、掌握生产经营实情、协商制定帮扶措施,分批分类加强对农村的常态化帮扶,累计投入党建结对共建帮扶资金30余万元。

截至目前,普格县税务局派出驻村第一书记2人、驻村工作队5人,长期驻扎普基镇中梁子村、三坝村、森科洛村和花山镇联合村、东方村,全局参与结对帮扶人员48人,帮扶农户447户,解决实际困难76件次。

特色农业促增收,绘出“产业兴村”新蓝图

农业兴则乡村兴,农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近年来,普格县税务局组织干部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当地特色农业,帮助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构建多元化特色农业格局,因地制宜发展烤烟、玉米、水稻、桑叶等作物种植,投入资金8万元帮助森科洛村发展养殖业集体经济,捐赠流租脚村种植业项目资金10万元,解决农民产业发展难题。

同时,该局干部还协助各村加强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高效林牧业,帮助实施质量兴农战略,并因地制宜提供现代化农业发展模板,以农业提质为导向推行农产品、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乡风建设展新貌,绘出“文化立村”新前景

帮扶过程中,普格县税务局要求帮扶干部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展现农民精神新风貌。

在普格县税务局的支持下,该局驻村干部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乡村文明行动,持续开展文明村、星级文明户评选,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建设文化大院、农村书屋、活动中心等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开设5个农业夜校,组织4480次活动共24000人参与,进一步完善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农村农民幸福感。

物质保障添动力,绘出“美丽乡村”新篇章

面对农村现下存在的主要问题,普格县税务局立足实际,“坚持无私援助不变质”的思想,积极解决各联系帮扶村基础设施建设、地质灾害点排查、人居环境整治、党建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

十年来,该局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及时汇报工作,积极寻求支持,协助各帮扶村实施道路建设、房屋建设,解决人畜饮水安全问题,实现教育资助惠及732个学生,及时将税务“春风”吹进联系村每个角落。

截至目前,普格县税务局累计投入帮扶资金180余万元,有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落地见效。

“乡村兴则国家兴。”普格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普格税务将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凝聚合力、接续奋斗,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为实现乡村振兴贡献税务力量和智慧。(普格税务)

来源:中国网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查询系统

闹元宵,送好礼,北京税务送便利!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可以免下载使用啦!您可关注各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办税点我-移动办税”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页面,在这里,您可以尽情享受掌上办税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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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关注各区局微信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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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区局公众号,例如:点击进入“北京延庆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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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4.点击“我的”登录后即可进行相关业务查询或办理。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李辉图片

撰文 | 赵婧姝 张伟 编辑 | 傅凝

近日,公开报道显示,中央纪委第六和第十一两个纪检监察室主任易人。其中,六室主任由曾任最高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厅长的穆红玉担任,新任十一室主任则是深圳市原纪委书记王兴宁。

[穆红玉]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2023年和2023年,中央纪委曾对其内设架构进行两次重要调整。第二次调整后,原来的10个纪检监察室扩充为12个。

从2023年第一次调整结束后到现在,不到三年时间,这12个纪检监察室的11个主任都已换人,另外一人升任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四个纪检监察室两次换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纪检监察室的重要任务是查办案件,其查办对象基本是所联系领域、省区市的省部级官员。那么,现在看看这些纪检监察室主任是怎样变动的↓↓↓

纪检监察室

联系部门/地区

主任变动(2023年至今)

1

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

贾育林-迟耀云-高飞

2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魏健-丁顺生

3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迟耀云-龚堂华

4

金融口的单位等

李荣起-魏健-袁久强

5

国资委和央企等

杨青录-贾育林-王鸿津

6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耿欣秋-李欣然-穆红玉

7

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黄文胜-李欣然

8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及中央驻港、澳办

李辉-王荣军

9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余蚕烛-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0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宋福龙-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1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李荣起-王兴宁

12

江苏、山东、河南、湖北

陈雍

据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统计,从2023年到现在,除了十二室以外,其余11个室的主任均有调整,其中第一、四、五、六4个室的主任进行过两次调整。而十二室主任陈雍在任上获得晋升,2023年4月,他被提拔为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十二室主任。

转任跟转岗有差别么

2023年调整后,原三室主任迟云耀转任一室主任、原一室主任贾玉林转任五室主任、原二室主任魏健转任四室主任。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有些官员从这个监察室调到其他监察室当主任,并不等于转岗。也就是说,2023年那次调整,原来监察室序列调整,联系的单位也相应更换。几位负责人虽然挪地方,其实还是负责原先的那些领域。

比如,已经落马的魏健在2023年负责二室,联系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

2023年改革后,金融口的单位归四室联络,魏健即转为四室主任。不过在改革后不久的5月,他就被带走,成为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系统首个被调查的高级官员。

至少一半的“原主任”外派

12个纪检监察室的“老主任”各有去向,大体分成两个步骤:

一是一步到位直接外调,如第五室杨青录、第七室黄文胜、第八室李辉、第十室宋福龙,均外派到省纪委或中央部门派驻纪检组担任领导职务。

二是内部转岗调整,大部分在不同监察室之间调动。这类人有两个例外,一类是像第三室的迟耀云,先是内部换部门,而后外派任职;另一类是陈雍,在任上擢升为监察部副部长。

监察室序号

原主任

去向

1

贾育林

曾转任五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2

魏健

曾转任四室主任,后落马

3

迟耀云

曾转任一室主任,后任山西纪委副书记

4

李荣起

曾转任十一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5

杨青录

海关总署纪检副组长

6

耿欣秋

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7

黄文胜

贵州省纪委副书记

8

李辉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

9

余蚕烛

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10

宋福龙

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

11

李荣起

2023年从第四室调入,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12

陈雍

2023年4月起兼任监察部副部长

上面列表可以看出,还有几位老主任的新去处尚不得而知,其外派也是很有可能的。

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就“外派”这一去向表示说,派驻就是直接管理,毫无疑问要派中央纪委的干部。现在中央纪委是“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央纪委将办案权和人事权收归,派驻纪检组的重要领导岗位和省区市的纪委书记岗位由中央纪委指派,这样也有助于强化垂直领导,把中央纪委的精神带到新入职的岗位上去。

新主任一半以上是“外援”

原来的室主任调走了,谁来接任?

其实无非两个渠道:

一是中央纪委机关内部接任。如魏健落马后,四室主任的职务由原三室副主任袁久强担任;再如长期在中央纪委机关工作的李欣然,2023年3月后调入新成立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担任副主任,然后又接替耿欣秋主持六室工作,在去年年底,原七室主任黄文胜空降贵州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后,李欣然从六室调任七室主任。

二是外单位调入。比如李欣然此次腾出来的六室主任一职,即由此前长期在最高检任职的穆红玉接任。还有最近被披露履新纪检监察室主任的王兴宁,此前长期在广东省任职。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发现,目前12位纪检监察室主任中,至少有7位和穆红玉、王兴宁一样,来自中央部委或者地方单位,并且拥有纪检工作相关的经验,他们现在负责的领域,与自己曾任职的地方和机构并没有交集。

监察室序号

现任主任

原任职务

1

高飞

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

丁顺生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3

龚堂华

福建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4

袁久强

三室副主任

5

王鸿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

6

穆红玉

最高检察控告检察厅厅长

7

李欣然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六室主任

8

王荣军

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9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余蚕烛

10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宋福龙

11

王兴宁

深圳市纪委书记

12

陈雍

中央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在这些“外援”中,可以看到区域颇有点天南地北的意思。2023年12月从东北调进正局级的陈雍,到中央纪委绩效管理监察室任职,转任十二室后又提拔为副部;从华东福建调来副局级的龚堂华,循例提任为正局级;又从华南平调来正局级的王兴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位北京调入的官员,八室主任王荣军曾是北京市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在2023年中央纪委改革后与龚堂华一同被任命为主任。一室主任高飞在进入中央纪委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光看这些“外援”原任职务,还有点摸不清情况,比如原来是组织部长的高飞,怎么就进了监察室呢?其实,在他赴平谷任职前,从2005年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北京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并在三年内从正处级晋升为副局级。再比如五室主任王鸿津,曾任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特派员、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不过他在被披露担任主任一职之前,曾在2023年作为中央第一巡视组副组长,进驻中航工业、中航集团。

大挪移与大棋局

恐怕局友看了这么多文字,有些晕乎了。这么挪移自然有老王的道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中央纪委现在打破原来论资排辈的用人方式,在系统内部的话,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多岗位、多部门,通过轮岗方式来提高工作能力,系统外则多从综合性部门或者公安、司法部门来调配官员,往往对一些具有司法背景并在综合岗位上工作过的干部予以重用。

不仅如此。

庄德水还表示,整个中央纪委不仅是监察室主任变化频繁,副书记、监察部副部长的层面也进行了大轮换。十八大以后,老王重点选拔、调配一部分合适的人员,进入中央纪委领导层,通过人员调配和人力资源的组合来实现中央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这才是最关键的。

资料 |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人民网、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

【第11篇】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

税贸通导读:

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爱(hen)操(luo)心(suo)的小编赶紧奉上查询发票的最新操作~~

首先是网址:http://etax.jsgs.gov.cn/

注意喽:本省纳税人、外省纳税人,无需登录,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功能查询发票!

第一步

打开电子税务局页面,无需登录,点击“公共服务”

第二步

选择“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功能”提供两类发票查询:

一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开具的通用机打普通发票(以下称为: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

二是通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以下称为:增值税发票查验)

网络开具普通发票查验说明

功能介绍:

1、可查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开具的通用机打平推发票

2、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

(1)可以查验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3、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验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24小时后再进行查验操作。

查验结果说明:

1、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发票详细信息(如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

2、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

3、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

发票查验时需要输入的相关内容。

增值税发票查验说明

功能介绍:

1.为保证查验速度,查验平台目前暂支持1年内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

3.可查询发票类型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操作说明及常见问题:

点击页面上方“常见问题”、“操作说明”,并请仔细阅读: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联合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来源:苏州税务服务号

如有侵权,请原作者与小编联系。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李岩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落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遮山税务分局以“领导包户”“团队式一对一服务”等一系列硬核措施,精准辅导,精准对接,保障政策红包发放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切实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转变作风 ,服务上门“主动办”

“您好,我是遮山税务分局工作人员,2023年‘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跟您细说一下。”今年随着大批量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镇平县税务局遮山税务分局下辖的遮山、柳泉铺、彭营等乡镇企业不断接到这样的暖心服务电话。

像这样的暖心电话,遮山税务分局落实“六稳六保”政策期间拨出了近千个。针对今年推出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遮山税务分局第一时间聚焦市场主体需求,主动打电话或上门问需问计,梳理适用不同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一对一”“一企一策”等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疏“堵点”、解“难点”,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落实政策,让利企业“用心办”

“才用了2天时间,就为我们办理好了10余万元退税。” 明生建材公司法人说道,“忙于生产,没顾得上办税,一切都是他们帮着办理的,这笔钱等于是他们给送来了。”据悉,1至7月,共计退税15户,共计888527.83元。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惠及企业共享受优惠6444207.48元,上千家中小企业得以纾困解难。

提高效率,线上办税“一网办”

“我们公司新成立,本来担心办理税务登记有些麻烦,没想到从登记到领取发票,在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全程办理,既降低了疫情风险又提高了办事效率。”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留言板夸赞道。

秉持着“我们多走一步,纳税人少跑一趟”的工作理念,遮山税务分局持续深入推进涉税业务全程网上办,扩大业务范围,以新办企业为例,纳税人只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即审批登记,登记后纳税人自行进行实名认证,后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发票申领,只需几个工作日即可全部完成涉税事宜。

下一步,遮山税务分局将坚定不移扛起税收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不断真抓实干,转变作风,提升服务质效,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文 付燕 李岩)

见习编辑:徐妍

校对:钟春莹

审核:王小军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历任局长

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王巧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王巧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巧全简历

王巧全,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江苏苏州人,研究生学历,1991年6月加入中国***,1991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省公安厅法制办(处)科员、副科长、科长,经济犯罪侦查处副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副总队长;

2023年11月,任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直属公安局)政委;

2023年6月,任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直属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总队长;

2023年5月,任盐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23年12月,任徐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23年9月至今,任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接受审查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杨荏竣简历

杨荏竣,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江苏盐城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任盐城钢铁厂计财科办事员;

1982年9月至1994年7月,历任盐城机械冶金工业局计财科办事员,财审科办事员、科员、副科长;

1994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盐城经济开发区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财政局、地税分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

2002年10月至2023年5月,历任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第四税务分局局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因机构改革升格为副处级)副局长(主持工作);

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1月至2023年10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兼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

2023年9月至今,历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

来源:清廉江苏

【第14篇】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蓝某某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经查,蓝某某未依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4万元。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蓝某某主动申报补缴了部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蓝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7万元。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并补缴税款。对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外,还将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进行标注,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第15篇】四川国家税务网上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纳税申报渠道调整的通告

按照四川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建设的工作安排,现将纳税申报渠道调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以下使用纳税申报客户端方式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二)以下使用“天府e税”、“12366手机app”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天府e税”手机app:零申报(专项)、附加税申报(专项)、印花税申报、残保金申报。

“12366纳税服务平台app”: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一般纳税人零申报。

(三)以下使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一般纳税人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

(四)以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属于上述调整范围的纳税申报事项将在2023年8月1日起停止服务,将全面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home/)新的申报模块,请纳税人、缴费人自2023年8月1日起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其他的纳税申报渠道及涉税业务办理渠道保持不变。

二、注意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将会以网页、微信、微博、电话、短信、qq群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缴费人。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的相关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将在7月27日至7月31日通过视频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对新的申报模块进行操作培训,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参与,提前熟悉新申报模块的系统操作。

(三)为避免办税大厅拥堵,请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四)本次纳税申报渠道调整事项,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五)办理纳税申报业务时遇到的操作类问题,请通过在线咨询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的“办税咨询”模块)或拨打400-7112366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5日

来源:四川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15个范本)

前期链接:第二节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在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最复杂的,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财税处理。一、融资租赁的分类(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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