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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当前,伴随着国家一系列税费政策的鼎力支持,餐饮企业全力以“复”,城市往日的“烟火气”逐渐回归。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一些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在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过程中,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留抵税额不实的风险。下面,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并给出完善增值税管理的建议,帮助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更准确地用好优惠,全力复工复产。

典型案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23年10月,是一家综合性酒店。甲公司现有从业人数260人,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2023年增值税销售额为86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2023年3月7日,甲公司提交2023年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规定享受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的优惠。自成立以来,甲公司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且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请退税期间的进项构成比例为89.28%。

2023年7月—2023年6月,甲公司增值税销售额合计8000万元,其中提供住宿服务4600万元,餐饮服务1500万元,租赁服务1000万元,会展服务500万元,销售卷烟、旅游纪念品等400万元。甲公司发生的住宿和餐饮业等特定行业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属于特定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政策。

202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提供住宿、餐饮、会议服务等确认销售额226.3万元;销售卷烟等货物确认销售额20万元;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确认销售额10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6月,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8万元。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上期留抵税额105.17万元,申报销项税额226.3×6%+20×13%=16.18(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8+105.17-16.18=126.99(万元)。

简易计税销售额1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10×5%=0.5(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为38×15%=5.7(万元),因当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能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故甲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7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自查分析

为准确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避免相关涉税风险,甲公司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在7月申报期结束前开展一次全面自查。通过自查,甲公司发现自身的销项税额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未足额申报未开票收入。经营中,部分消费者未就住宿、餐饮服务索取发票,甲公司仅申报了部分未开票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少申报住宿、餐饮未开票收入涉及销项税额18万元。

二是对外出租不动产计税方法适用错误。企业自查发现,对外出租的不动产是2023年5月1日后取得,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印发)规定,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甲公司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申报,少申报销项税额10×9%=0.9(万元),应补提0.9万元销项税额;多申报一笔简易计税应纳税额10×5%=0.5(万元),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中扣减,当期该栏次填报数据应为0。

三是在对外出租不动产等业务中,未按规定申报转售给承租商户的水、电销售额。根据现行政策,甲公司应将提供给承租商户使用的水、电,分别按9%、13%的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自查,共少计提销项税额1.57万元。

四是未按规定申报货物销售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将外购的烟酒等计入餐饮服务销售额。但按照规定,这类外购并未进行后续加工、直接对外销售的酒水等,应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该项业务少申报销项税额15.2万元。

五是未按规定申报广告位租赁销售额。甲公司酒店的建筑物外墙及电梯广告位对外租赁,现行政策规定,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该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23年5月1日后,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税。经自查,该项业务少计提销项税额2.7万元。

综上,甲公司应补提销项税额18+0.9+1.57+15.2+2.7=38.37(万元)。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应为16.18+38.37=54.5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5.17+38-54.55=88.62(万元)。

甲公司2023年6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8.62万元,2023年3月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根据21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规定,甲公司的增量留抵税额为88.62-33.13=55.49(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

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5.49×89.28%×100%=49.54(万元);同时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3.13×89.28%×100%=29.58(万元),即甲公司可在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49.54+29.58=79.12(万元)。

此时,甲公司应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1200;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甲公司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6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9.5万元(88.62-79.12),并于8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791200。

税务建议

留抵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申报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合规退还留抵税额。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快速退还企业留抵税额的同时,还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除需规避甲公司上述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方面,应准确核算住宿和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现行政策明确,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提醒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切勿因客户取得餐饮服务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将提供的餐饮服务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发票,产生混淆不同税目销售额、购销不匹配等涉税风险。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需要关注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从增值税抵扣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额直接用于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并非一般意义上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不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也不会形成留抵税额,故不能退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地址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一起了解一下吧↓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了。

负责受理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年度汇算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例:纳税人李先生2023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选择向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3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年度汇算期内,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是年度汇算结束后,为便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公告》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4 17:29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94f):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骗取出口退税: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你公司采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让清流县诗韵编织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为你公司虚开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7519201.41元、税额合计2978264.3元),并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款2935974.74元(其中:已退2664470.62元、未退271504.12元)

2.违规退税: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你公司取得江西上高县汉马实业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开具的24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2384042.33元、税额合计37805287.32元)。经查明,上述2446份发票有内容不实的货物,对应出口业务存在海关验放后,对海运提单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等问题。你公司利用上述2446份发票向税务机关违规申报出口退税35981060.83元(其中:已退33359872.47元、未退2621188.36元)。

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骗取出口退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664470.62元, 未退271504.12元不予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2664470.62元两倍的罚款计5328941.24元;同时,停止为该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2.违规退税:

(1)收回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和第7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4目规定,拟决定收回你公司违规取得的出口退税款33359872.47元,未退税款2621188.36元不予退税。

(2)视同内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你公司2023年7月以后违规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拟决定责令你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因在注册地查找不到你公司,公司相关人员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我局处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我局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14日

【第4篇】国家税务广东

“我为春风献一策”

征集问卷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2023年是税务部门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9年,随着5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落地见效,一批批办税缴费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进一步开展好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现诚邀您参与本次征集问卷。征集时间截止到11月3日,您的反馈将成为我们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重要参考,感谢您的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7日

请您扫描下方二维码,献上宝贵一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5篇】国家税务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晕死个鬼哦,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0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也就是升级了的防伪税控」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你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后都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数据库,然后在逐层分发到各省市税务局,这也是让所有纳税人闻风丧胆的电子底账,税务局为企业订制的一套发票库存账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

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0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税务网站能查询。这里以四川省为例,其他省份均登录自己的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具体步骤,登录https://12366.sc-l-tax.gov.cn/home/#

点击首页我要查询进入查询即可

03

除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的普通发票还有哪些?如下图分类。

这个分类是一种分法,当然从不同角度还会有其他对发票的分类,这里我们按照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标准来划分。

上图可以看出,通用机打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冠名发票、门票其实都可以通过省国税局网站的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具体二哥和大家一个个来看看。

注:以下查验结果并不是对于发票图片的结果,发票图片仅仅是为了展示发票样式而已。

1

通用定额发票

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可查询,查询结果如下:

定额发票假发票非常多,大面额的,连号的定额发票费用报销时候一定要重点抽查。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逐步缩小定额发票的发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小,随着增值税管理新系统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定额发票的生存空间基本会被取代。

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逐步会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取代,目前基本很少见到通用机打发票了,特别是平推式的,因为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会被要求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开具。

天津地区已经停用通用机打,在不久的将来,这种也属于消失的票样。

3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会逐步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取代,目前用量最多的就是快消行业。

推荐阅读:两种卷式发票还是有区别!

4

客运发票

客运发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5

通行费发票

我们可以看到,四川发行的通行费发票其实载体就是用的通用机打发票,无非就是样式不一样,很小一张,方便过路时候开具,从领用单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张通行费发票。

6

出租车发票

出租车发票其实在四川看发票抬头其载体也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样式更长,适合行业需要,从领用单位来看,可以看出这是一张出租车发票。

7

门票

门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

8

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其实也就是通用机打发票,只不过冠上了企业的名称,比如这张查验发票的结果就是家乐福超市的冠名发票。

04

机票行程单和火车票怎么查验?

查询电子客票号。拿到行程单后,直接登录“信天游”机票验真网站或直接登录该航空公司官网。按要求填写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电子客票号。点击“查询”字样。查询结果是已打印基本能证明手中拿的是真。

机票和火车票并不能通过国税局网站查询,都是单独的网站查询,火车票这里不单独说,其实在日常报销中,你还是得结合员工出差的相关手续综合判断,适当抽查。

05

网站查询只是重要参考,并不是万无一失,套路太多。

特别是普通发票,你可以看到,你只能查询到发票流向,包括领用单位,什么时候领用,什么时候验旧。所以很多情况下真票假开,套用发票开具的情况你并不知道。

常见套路

领用单位是a,发票专用章盖的确实b,这种发票存在套用。这种常见于定额发票,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打销售方名称,只需要盖章,所以很多情况下就会出现套用,互相借用的情况。发票是真的,但是是违规使用,这样的发票也不属于合规的报销凭证。

系统可以查询开票单位和购票单位是一致的,但是对方却说没有开过这种发票,那么很可能是套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进行开票。就像套牌车一样,出现了克隆情况。

比如在a市有家加油站,b市的一家单位长期用这家加油站开具的发票入账,上网查询,发票均为a加油站领用,但是通过协查,a加油站并未给b市区的单位开具过发票,后证实,是虚假发票,套用了a领用的发票号码信息。

so

通过发票查验系统你不能完全判断该发票是否为套开发票或者真票假开,这就需要你结合其他的报销资料来进行一个综合判断了。比如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是必要发生的业务,必要可以和对方单位核实。

也正是基于不能全面采集发票的票面信息,所有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逐步都在压缩使用范围,更多的是被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所取代。

【第6篇】国家税务app

个人所得税app,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税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手机应用。个人所得税app除了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各项目申报、修改等操作外,还开发了一些非常实用的功能,今天为您推荐八种常用功能,快快收藏哦~

一、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明细查询到预扣预缴环节申报的纳税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的收入情况。

此项功能主要来自扣缴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字段。按照相关申报表填写要求,“收入”栏次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或者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即人们常说的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项目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操作流程: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常用业务”中“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进入;选择纳税记录年度,并选择所得类型即可。

另外,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进入,点击“申报信息查询”中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也可进行相关内容操作。

二、税收优惠备案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询个人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的情况。

操作流程:从首页点击“我要查询”进入,可以看到“备案信息查询”中的三项税收优惠备案查询项目,包括: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查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备案查询、税收优惠备案查询(已备案的其他税收优惠事项查询)。

三、发现信息冒用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询个人信息是否被其他单位冒用。

操作流程:1. 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右下角“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2. 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四、个人所得税信息通知

个人所得税app右上角有通知项目,当无未读消息时,右上角无数字显示;当未读消息大于等于1条且小于等于99条时,右上角显示对应的消息数字;当超过99条时,显示“99+”。消息展示只有标题的列表页,点击标题后进入详情页,消息区分为已读和未读两种。

五、开具纳税记录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开具纳税记录。

操作流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在“证明开具”项目中点击“纳税记录开具”。

纳税记录可以验证:

(1)通过手机app扫描右上角二维码进行验证;

(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输入右上角查询验证码进行验证。

六、票证查验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进行多种税种票证的真伪查验。

操作流程: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公众服务”模块,点击“票证查验”项目。2. 通过首页右上角“扫一扫”功能进行查验。

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包括信用积分、机构人员数、当年服务户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多项信息。

操作流程: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进入“我要查询”模块,点击“其他查询”项目中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八、税务咨询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以进行纳税咨询,也可以查询税务相关热点问题。

操作流程:1.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进入,点击“我要咨询”项目。

2.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公众服务”模块进入,点击“热点问题”项目,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查询税务相关热点问题。

来源:每日税讯、小陈税务、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93

【第7篇】税务会计师国家承认吗

文章来源:高顿教育

近年来,税务师的报名人数一路攀登,据悉,2023年税务师考试共报考640475人,比上年增长15.36%,而2023年税务师报名人数更是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可见税务师证书“火”了!

当然,人红是非多,证书也是一样!很多不了解税务师的朋友,对于税务师证提出了不少质疑,比如全国税务师含金量真的有那么高吗?发展前景真的有说的那么好吗?等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能让大家更快、更准确的了解税务师,学姐整理了相关讯息,感兴趣的朋友千万不要错过!

一、全国税务师含金量高吗?

很多质疑税务师含金量的人,多源于之前的注册税务师。其实,税务师就是由注册税务师更名而来的,是注册税务师的继承、发展以及创新,也是为了实行国家发展人才的重要举措。虽然少了“注册”二字,但是证书的含金量却没有下降,甚至随着大趋势的发展,还上升了不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务师人才缺口巨大、行业发展迅速。随着国家近几年减税降税力度比较大,使得涉税服务业务日益频繁,而中国太大了,每个企业都要和税务机关打交道,这使得社会以及企业对于税务师的需求都很大,可就目前来看,税务师人才明显是供不应求的,所以说大家不用担心它的含金量,可以说税务师是未来的香饽饽。

2、税务师是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税务师不仅是税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识,还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同时具有涉税业务的签字权。另外,税务师被列入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是涉税行业含金量高的证书,由此可见税务师的含金量是有多高。因此大家不用怀疑税务师的含金量,从市场上的认可度来说,税务师的认可度并不比注册会计师差很多。

二、税务师的就业前景如何?

考取税务师证书的人,不仅可以去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等工作,还可以去大中型企业财务岗位、税务岗位,从事会计业务的处理与审计,财务活动的预测、税收实务、分析与决策等工作,以及去税务机关(政府)从事纳税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总之,税务师的行业潜力是很大的!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想学习更多税务师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

【特别说明】

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文中所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网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二季度政策解读

27号,国家税务总局及税政司连发几个重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最新享受政策解读及更多优惠,一起看看吧!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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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待遇如何

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已然成为有待国家解决的大事,对于大学生而言,最终还是要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才能算得上是好的发展前景!

2023年高考悄然逝去,对于22届考生来说,不管在高考中取得怎样的成绩,都将成为他们人生当中,非常宝贵的一段经历,同时,他们也即将迎来崭新的大学生活。

然而,在大学中有新生报到,也就意味着将有大学生结束自己的大学生活,面临毕业开始找工作等事宜,即将步入职场的他们,又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为了降低就业形势对自身的影响,也为了能找到一份稳定且体面的工作,将就业重心转向了体制内的很多岗位上,这其中关注度比较高的当属事业单位。

国税局直属单位组织招聘,年薪达到10万以上,编制岗位本科起报

如今,已经进入了2023年毕业季,正是大学生们争相找工作的时候,同时也是各个企业单位招聘的最佳时期,每年从临近毕业季开始,各大企业单位都会陆续准备招聘事宜。

其中也包含很多体制内的机关单位,比如国税局直属单位也参与到招聘当中,国税局是我国重要的行政单位,但是此次组织招聘的国税局下设的事业单位。

虽然下设单位和国税总局相比,给出的薪资待遇会相差很多,但是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薪资待遇相比,还是非常可观的收入,所以每年在国税局直属单位组织招聘时非常受欢迎。

此次招聘主要是针对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且大学所学的专业要和税务相关,工作城市是北京,以至于毕业生盲猜都知道薪资不会太低,最重要的是还有一些编制岗位的招聘。

与此同时,针对北京国税局直属单位招聘中,对报考的考生有几项附加条件,首先,大部分岗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党员;户籍所在地必须是北京。可想而知这个编制岗位并不好拿。

要知道大学入党的概率虽小,但只要是大学生想争取,还是能争取到的,但是北京户口这件事,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就不是个人努力能达到的要求。

笔者有话说:

实际上最近三年,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严重的人才流失,自然北上广也没能逃出人才流失的命运,并且相比之下,北京还是人才流失非常严重的城市之一,985毕业生扎堆逃离。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北京这座城市,给予年轻人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面对大10万一平的房价;面对每天加不完的班;面对每个月到头所剩无几的收入,这些都是压在年轻人身上的重担。

还有哪些不错的单位,上岸率高、薪资待遇也不错?

对于大学生来说,毕业后能进到事业单位固然重要,但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报考难度,再加上严重有限的编制数量,大学生想孤注一掷也没有机会,毕竟编制岗位可遇不可求。

实际上,还有很多不错的单位可以供大学生选择,比如一些发展前景非常好的大型国企,比如中国烟草、国家电网、中石油等,这些都值得大学生们挑选的工作岗位。

首先中国烟草作为我国重要骨干型国有企业,中国烟草所产生的效益,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毕业后,争着抢着想进烟草公司工作。

最重要的是像中国烟草、国家电网这类重要的大型国企,在全国各地都会设立分公司,即便没办法进总部工作,在分公司所享受的薪资待遇一样非常优越。

除此之外,军队文职也是当代大学生非常好的工作选择,入职后虽然是在军队从事文职工作,但薪资待遇却和同等级军官的相同,最重要的是还会被赋予军衔。

以至于近几年军队文职,直接由冷门“铁饭碗”岗位,摇身一变成为了炙手可热的工作岗位,每年报考的大学生非常多,一朝上岸就业前景、发展空间都非常好。

文章的结尾:

不可否认,大学生毕业后能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选择,但奈何编制岗位严重有限,很多大学生最后只能沦为陪跑,严重影响到大学生毕业后的发展方向。

所以大学生要做的就是尽量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以便于在未来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面对紧张的就业形势,大学生要做的就是不断地提高自身能力,努力让自己变得越来越优秀。

今日话题:你认为在北京的事业单位,年薪超10万算高吗?

【第10篇】金鑫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很多客户会有一些出口退税的疑惑来咨询小优,小优选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假自营,真代理”问题为大家详细解分析一下。

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但是货物却有真实的出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外在的表现为:

1、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以上四种“假自营,真代理”出口模式之所以被禁止,关键就在于虽然有真实的货物出口,但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没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获得了本不应当获得的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蒙受了损失。这与完全没有货物出口或不真实的货物出口有区别

企业出现假自营真代理情况,其采购、出口等业务均被骗税分子操纵,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骗税?向企业还是骗税分子追缴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金鑫在国家税务总局“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讲话中强调: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但以自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是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口企业在明知其代理行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退税,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另外,虽然采购、出口等一系列业务均由骗税分子直接操纵,出口企业将收到的退税款交给骗税分子,企业只收取代理费,但是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也将税款退至该企业账户。因此,出口企业作为退税及骗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出口企业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因此,出口企业发生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对于有一些不能退税的企业,如小规模企业,采用简易征税的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由于这类企业出口不能退税,通过“假自营真代理”操作的话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骗税。

公司确实支付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委托物流公司提供订舱、报关、商检换单等服务,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费、保险费,可以认定具备申报退税的资格;有真实货物和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根本,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满足:

1、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报关离境;

3、财务上已作出口销售;

4、已收汇并经核销。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今天出口退税的干货分享到此结束了,从企业的角度看来,从业务的源头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筹划,才是长久稳定之路。

文章来源:https://www.ikjzd.com/hegui/article/151247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问题一

今年仍然可以继续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复:可以继续适用,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必须重新报送加计抵减声明。

问题二

购销合同印花税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呢,是购买+销售总和的80%吗?

答复:各地税局要求不一样,有的地区是直接按当月的销售收入乘以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的,有的地区是按当月购进的商品金额与销售的商品金额之和的一定比例再乘以印花税税率计算的。

问题三

请问印花税最近的优惠政策是怎么的呢,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没呢?

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半征收。

问题四

货运输电子发票没有备注货物信息可以吗?

答复: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所以运输发票备注栏应当备注货物信息。

问题五

企业没有利润,能否向股东进行分红?

答复:不可以。

问题六

总包方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扣缴义务人是总包方?分包方?

答复:分包方公司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问题七

我是一般纳税人餐饮业酒店,这个报税期我能否按照增值税免税来填报申报表?

答复:可以的,2023年1月份不管你开具的餐费收入发票是免税税率还是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执行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按照免税来申报。填在附表一19行免税销售额上。

问题八

我是电影院,2023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复:可以的,大家参考一下税局答复。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那2023年关于电影放映取得的收入,2023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针对上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待后续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问题九

委托研发合同未经科技部门备案,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不可以享受。委外研发,一般情况下,应由提供服务方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

问题十

费用发票报销的时候领导在发票上直接签字审批可以吗?

答复:没有问题。如果签在发票上不妥的话,你可以设计报销单,在报销单上签也是可以的;按照你们公司审批制度流程的规定。

问题十一

公司内部餐厅购买的空调可以抵扣税款吗?

答复:若是专门用于福利的,不得抵扣;不是专门用于福利的,可以抵扣。

变专用为混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问题十二单位发放的精神文明奖属于什么费用?还用合并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复:需要合并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十三老师,专票对方弄丢了,我们用复印件认证做账可以吗?这样有风险吧答复:可以的。具体用什么的复印件来入账(抵扣或者税前扣除),你可以区分到底丢失的是哪一联次。

问题十四

从村委会租赁土地是否应当取得发票入账?

答复:是的,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发票。

问题十五

老师,集体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么?

答复:需要。

问题十六

公益项目大赛中社会组织获得奖金,组织方需要取得发票以及代扣税金吗?

答复:参加公益项目大赛,并未向组织方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优胜者获奖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无须向组织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问题十七

个人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个人收取的借款利息应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2篇】广东国家税务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指引之

—票种核定篇—

第一题

一、票种核定需要哪些前置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前,应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因此,法人、财务、办税员、购票员(俗称“四员”)需实名认证后绑定企业身份。

操作指引

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操作端中,普通个人用户绑定纳税人主体下的企业管理员(包括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以及办税员可通过两种方法:一为纳税人授权申请,二为企业授权管理。具体的操作可以参考以下的流程:

1、通过纳税人授权申请操作说明:账户设置-->用户管理-->纳税人授权申请-->【申请授权】

申请纳税人授权时,输入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者信用代码,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确认后选择要申请的权限身份。根据身份不同,获取的权限也不同,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属于管理权限,办税员属于办税权限。

温馨提示

(1)绑定用户身份为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在纳税人授权申请时身份信息必须是已经在金三系统中备案的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权限类型选择“管理权限”,点击提交,身份验证通过后系统自动赋权;

(2)绑定用户身份为办税员:“办税员”选择权限类型“办税权限”,根据该用户的身份勾选相应的权限内容,如“申报缴税”、“涉税事项办理”等,提交后,需要具有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或普通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审批通过后赋予相应办税权限。

2、通过企业授权管理操作说明:用户管理-->企业授权管理-->用户授权管理

具有“管理权限”的用户授权管理模块,选择状态为“提交”的业务数据,点击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税范围进行修改,审核通过,绑定企业授予相应权限;审核不通过,用户提交的申请会被作废。其次,若企业管理员主动赋予个人用户办税权限或者普通管理权限,则输入用户信息(用户名/手机号/证件号码),确认用户后,选择要授予的身份和相应的权限,点击授权按钮,提示授权成功则主动授权操作完成。

温馨提示

具有“管理权限”身份为“法人”、“财务负责人”、“普通管理员”。

第二题

二、发票用量不够,想申请超量领用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的发票数量和限额超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业务真实性材料,如交易合同、协议等,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操作指引

纳税人携带《票种核定申请表》、有关业务交易合同、协议等佐证证明材料前往主管税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三题

三、票种核定结束就可以买票了吗?

答:如果您使用的是税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那么在变更票种后还需要对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或税务ukey)进行变更发行。

●end ●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金湾区局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

重要预告:四川省将于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28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也就是说之前锁死了的这个期间都不能清卡,不能清卡会影响报税开票,有税控盘的客户朋友最好在5号之前确定下是否清卡哦!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发布时间:2021-07-02 17:20: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55666×××x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88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青岛×××纺织有限公司2023年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为3702152130、发票号码为03672161至03672178,金额合计1,781,196.36元,税额合计302,803.64元,价税合计2,084,000.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18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302,803.64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6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2.你单位取得镇江市×××纺织有限公司2023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发票代码为3200161130、发票号码为00347388至00347441,金额合计5,395,384.62元,税额合计917,215.38元,价税合计6,312,600.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54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917,215.38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8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5,395,384.62元,你单位已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297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造成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3)你单位取得青岛×××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相关记账凭证、账页;(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5)相关资金账户交易流水;(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明材料。

二、 处理决定

1.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追征你单位2023年3月、4月(税款所属时期)的增值税1,220,019.02元,鉴于你单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故本案不再追征。

2.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5,401.33元,教育费附加36,600.57元,地方教育附加24,400.38元。鉴于你单位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申报,没有造成少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故本案不作追征该相关税费。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你单位2023年3月取得的5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调增你单位2023年度所得额5,395,384.62元,2023年原申报所得额8,383.14元,2023年1月29日稽查调增782,800.00元(穗国税西稽处〔2018〕23号),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186,567.76元,适用税率25%,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1,546,641.94元,减已申报缴纳197,795.79元,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348,846.15元。

4.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滞后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94,674.93元;对追征的企业所得税1,348,846.1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追征你单位滞后缴纳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94,674.93元、企业所得税1,348,846.15元,追征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缴纳之日止。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8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8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日

【第15篇】国家税务报税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网上抄报税的操作方法,本文没有套路、全是干货!财会人员赶快收藏、转发!

网上抄报税操作步骤

第一步: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报汇总(开票软件有自动上报汇总功能)

第二步:网上申报(小规模季报时也需要此操作)

第三步:清卡(反写)(开票软件有自动反写功能)

网上抄报税操作流程

1.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

查看所有票种的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 如已更新,则软件已经自动抄报和反写成功,无需再进行手工操作。

注意:(v2.0.04 150705及以后版本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启动软件可实现自动抄报和反写的功能)

2.如查看上述日期都未更新,则需要您进行手工操作抄报和反写,具体流程为:

(1)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发票同步,然后勾选界面显示的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2)提示成功后,到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报表申报;

(3)申报扣款成功,再回到“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票种,点击“反写”,提示成功即可。

注意:反写成功后建议重新点开网上抄报,查看所有票种的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如已更新,则报税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15个范本)

当前,伴随着国家一系列税费政策的鼎力支持,餐饮企业全力以“复”,城市往日的“烟火气”逐渐回归。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一些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在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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