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饶立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饶立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部署,为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和协调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重大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协调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发展、“互联网+”行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提出并督促落实数字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制度、机制、标准规范等建设。
(三)统筹推动数字经济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加强与有关地方、行业数字经济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沟通联系,强化与各类示范区、试验区协同联动,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组织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
(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0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召集人:
曹淑敏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成员:
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相里斌 科技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姜万荣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谭作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饶立新 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秦宜智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梁 涛 银保监会副主席
王建军 证监会副主席
【第2篇】广西国家税务
为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促进纳税人对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于3月6日开展以“减税降费惠民生 扶持小微促发展”为主题的政策宣讲会,并在全区税务机关展开“带你认识支持创业发展税收红利”专题活动,第一时间将关于政策的要点、难点等相关内容发布。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小微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则从季销售额9万元提高到30万元。此外,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还引进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通过这项政策实际税负可分别降至5%和10%。
广西鹏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先生高兴地说:“按去年的政策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现在按照新政,仅需缴交企业所得税7万元,少缴了23万元!这可是‘及时雨’啊!”陈先生对未来充满了干劲,“借着国家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东风,我们企业转型升级的、底气就足了,这部分税收优惠可投入到研发经费中,搞技术创新,为国家的山更青水更绿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轮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广,涉及了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在百色,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不仅促进了革命老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在边境地区也促进了进出口行业的发展,形成了支持百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红火的边贸不仅让更多的企业期望能够得到更大的支持与实力去参与竞争,同时一波接一波暖心的税收政策,又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增长。
“普惠性减税降费于对我们这些边贸企业来说无疑是重磅利好。”那坡县亚昌永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志昌说:“现阶段我公司正在投资建厂,这个新政策下来得很及时,估计在2023年我公司能减免大概30万元左右的税收,那减免下来税收可以让我的产品价格上面更灵活,使我们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让我们能在边贸大潮中站得更稳,走得更远。”
普惠性税收程序更优化便捷
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让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在竞争持续强化、同质化日趋明显的市场环境中坚定了持续经营、做强企业的信心。广西森川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享受到国家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扶持力度而后“起死回生”,“由于经营成本太高,我们差点就结束经营了。今年国家增强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扶持力度,我们又看到了新的希望!”广西森川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运营总监蒙涛激动地说,“2023年经营状况和去年持平的话,改为按季申报我基本上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光是增值税一项就能省下两万三千多元,还减少了每月抽空办理申报业务的麻烦,对我们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真是雪中送炭啊!”
为确保各项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此次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人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并针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信息技术及文化产业等六类主要纳税人群体制作了《减税降费惠民生扶持小微促发展---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手册,以帮助小微企业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3月6日政策宣讲会上启动全区税务机关“带你认识支持创业发展的税收红利”专题宣传活动,更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广西税务部门坚持不折不扣地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从而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的市场活力,助力小微企业开辟发展“新通道”,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领军人才
原标题:厘清税款滞纳金性质有必要
2023年10月2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刘学友
主持人:公职律师王佐分析认为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公职律师刘学友怎么看?
核心观点:税款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是两个概念,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加收,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为更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建议适时细化有关规定。
最近,笔者注意到一个关于税款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法院判决。该判例显示,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厘清税款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区别。
判例反映滞纳金认识问题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鲁01民终492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区税务局与山东省某建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税务局要求将企业超出税款本金的滞纳金认定为破产债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破产管理人将建材公司的税款滞纳金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未将建材公司超出税款金额部分的滞纳金认定为破产债权。
税务局认为,破产管理人混淆了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概念。首先,两者的加收法律依据不同。税款滞纳金的征收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加收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其次,两者的加收条件不同。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条件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加收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决定后,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在本案涉及税收管理过程中,税务局未对建材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能将税款滞纳金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关于税款滞纳金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的答复,应将超过税款本金的滞纳金也认定为破产债权。
法院认为,加收税款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支持税务局的主张。
该案反映了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出现的税款滞纳金加收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加收税款滞纳金应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得超过纳税人滞纳税款的金额。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加收税款滞纳金应适用税收征管法,对超过滞纳税款金额部分的滞纳金也要加收。
应该如何认识税款滞纳金
笔者认为,税款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是两个概念。
性质有所不同。2023年6月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明确,加收滞纳金是征税行为,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而行政强制法明确,加处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
条件有所不同。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滞纳金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二是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前者违反的是法律规定,后者违反的是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即违反行政行为。
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是从逾期之日计算,没有催告的前置法定程序。
限额不同。税法对加收滞纳金只有起止时间规定没有限额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救济不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加收滞纳金上发生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滞纳金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违反税法规定期限的税款滞纳金加收,应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
细化规定促进税法遵从
由于税款滞纳金兼具一定的税收经济补偿性质和较强的税收行政惩罚性质,为更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笔者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结合实际问题细化有关滞纳金的规定。
比如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不再加计税收利息。
从目的上看,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具有较重的惩戒性质和较强的经济补偿作用,没有必要加计税收利息;从性质上看,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加计利息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加计税收利息应当作为加处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不宜同时加计利息和加处滞纳金;从影响上看,避免加计税收利息、加处滞纳金等多重措施并用,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税法遵从。
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纳税人偷逃骗税行为予以惩戒,通过按规定加收利息对国家税收被纳税人占用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处滞纳金促使纳税人按期执行征收税款决定。这样,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加收利息的行政征收措施,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内涵、定位和作用分工清晰,既有利于有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税法概念统一和规范,便于纳税人、税务人理解和执行。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公职律师、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和其他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间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公布)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三)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和执行“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外,其他执行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按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制定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31日
二、注意事项
1.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所以执行此5种报表的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后不要进行财务报表报送的采集,否则税务系统会根据您自行备案的内容产生务报表报送的未申报信息。
2.实务中发现存在很多个体工商户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它是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只有准确备案才可以免于报送报表哦!!!
3.执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是无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哦,切记核实自己的财务备案信息。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时,财务报表种类是可以选择的哦,对于无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切记备案时取消财务报表哦!!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人事任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梁思泉等9人职务任免的通知
南市税发〔2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决定:
梁思泉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秋丽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吴扬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周慧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游世平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职务;
高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陈营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蒙平忠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务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李玉洁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老干部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长职务。
【第6篇】山西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记者任志霞)2023年12月31日,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智慧税务管理平台”6个分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数据准确接入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这标志着经过近100天的攻坚,国网电力“税企直连”系统正式开通。这也是我省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大型集团企业传统的税务申报方式内容复杂且成员单位众多,申报的质量、时效要求又非常高,因此每月申报期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且容易产生误填、漏填等风险。而且手工取数填表,存在数据填写不准确问题,而分支机构不能及时全部完成,上级公司无法汇总申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纠错、沟通和等待中,降低了总部管理的质效。对此,山西省税务局坚持问题导向,转方式、建机制、搭平台,2023年年初实现了山西移动103个分公司一键申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多次与国网电力研讨业务需求。经过三个月努力,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通过系统内部智慧财务建设的完善储备,最终与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协调对接,完成了“税企通”接口开发,真正实现“智慧税务管理平台”一键申报功能的准确利用。
据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统计,“智慧税务管理平台”一键申报之后,结账时间由原来的3-5天缩短为1小时,申报时间由原来的1-3天缩短为3分钟,工作量由原来的536人减少为1人/1岗/1键。
下一步,双方将以大数据为依托,加快智慧税务和以数治数的建设步伐,扩大上线单位范围,优化功能,力争在2023年一季度,实现电力系统130余家分公司所有税费全部“一键申报”。省税务局则由此展开总结推广,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支撑企业财务管理转型作出新贡献。山西日报
【第7篇】海南国家税务
近日,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以及符合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办法》的具体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办法》办理船舶退税。
(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
《办法》第二条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四)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五)此前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如在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了货物劳务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法》第五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按现行规定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须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
(七)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
《公告》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信息: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企业无需重复提供。二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八)运输企业在申报船舶退税时,需要提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上述发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九)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需要补缴。《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十)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期限
财税〔2020〕41号文件明确,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0〕52号文件明确,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李国栋
责任编辑:周钰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会领导”栏目更新信息显示,王陆进已出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公开资料显示,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生,江苏丹阳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厦门大学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
王陆进长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1995年他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从基层的普通干部起步,在政策法规司、稽查局、办公厅等多个部门历练。2004年3月,他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副司长级),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23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23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成立后,王陆进成为该局党委委员。
2023年初,疫情来袭,一些企业中断营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遇到困难。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为主题举办在线访谈活动,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的王陆进说:“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税务总局出台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等措施,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创新方法,积极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他提到,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创新服务措施,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支持,“一对一”进行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对重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实施相关帮扶措施。
2023年7月23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的王陆进主持召开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听取税务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税务系统下一阶段政务公开工作。
王陆进指出,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积极履行职能作用,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制度更加健全,政务公开平台更加完善,政务公开效率不断提高,为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要继续推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必须加强能力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当前要把税费优惠政策文件解读作为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重要举措,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用好税务“云课堂”、学习兴税平台资源等,加强对基层尤其是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人员的政策解读培训,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规范透明便利落地见效。要把贯彻落实新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同年8月,王陆进离开工作了25年的税务总局,出任审计署副审计长。他认为,国家审计首先是审财政,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今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财税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时任审计署副审计长的王陆进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过紧日子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监督重点,严肃查处违规新建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三公”经费不严格等方面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这方面问题的查处力度。”
同年12月18日,审计署党组成员、副审计长王陆进一行到会昌县调研,赣州市、会昌县相关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调研或出席相关活动。王陆进一行出席了2023年会昌县“审爱助学金”发放仪式,为490名贫困学子发放助学金120万元。
他认为,赣南苏区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审计署对口支援会昌县既是落实政治任务,也是践行初心使命,设立“审爱助学金”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同学们坚定信念,志存高远,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坚定红色信仰,树立远大理想,自觉当好红色基因的传承者、实践者。希望大家珍惜求学机会,刻苦学习,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也希望大家传递爱心,奉献社会,把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回报社会、服务人民、建设家乡。
据了解,会昌县审爱助学金是由国家审计署捐资3000万元,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分别捐助50万元共同设立,以所得利息作为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6年来已经累计资助2576 名学生,资助金额达 629.8万元, 为支持和帮助会昌县教育事业发展贡献了力量。
今年8月,为进一步推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以及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第九次大督查。
根据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统一安排,第一督查组对山西开展实地督查。8月24日,督查工作衔接会在太原召开。督查组组长、审计署副审计长王陆进出席会议并讲话,王陆进介绍了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工作安排和纪律要求。他说,督查工作将坚持综合督查、专题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重点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措施落实到位,以及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实地了解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的具体困难。
至此,王陆进履新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陆进简历
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3.09—1987.09 常州机械学校机械制造专业学生;
1987.09—1990.07 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0.07—1995.07 中南财经大学教师(其间:1992.09—1995.07厦门大学财金系财政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5.07—1996.02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干部;
1996.02—1997.10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稽查局综合处主任科员;
1997.10—1999.03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综合处副处长;
1999.03—2000.0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副处长;
2000.06—2004.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
2004.03—2013.1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其间:2007.01—2009.01 挂职任安徽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9.09—2009.11国家行政学院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学习);
2013.12—2016.0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2016.01—2018.05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2018.05—2018.06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18.06—2018.07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07—2020.07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其间:2019.09—2019.1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20.07—2020.08 审计署党组成员;
2020.08—审计署党组成员、副审计长。
来源:白鹭洲知政综合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招聘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见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2、3)。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3.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工作技能。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聘应届毕业生岗位的,应为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全脱产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人员)。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6周岁(1995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后出生)。
应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具有副处长职务、四级调研员职级、事业单位六级职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超过45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北京生源指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情况;京外生源指非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须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政策要求和条件。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曾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曾被开除党籍、公职;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毕业时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尚在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
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专栏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材料
招聘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即日起,请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4),将报名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压缩后(扫描件采用jpg格式,单张不大于1m;压缩包采用zip格式,总大小不大于10m)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见招聘岗位信息表),邮件主题和附件名均为“用人单位+报考岗位+姓名提交材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
(2)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在校成绩单(2023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
(4)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5)高等院校教育各阶段学历及学位证书;
(6)任职文件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7)本人免冠2寸蓝底彩色电子照片。
2.报名要求
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解除本人日后可能受聘之职。
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须注明留学性质(公派、自费),并提供能够认定本人留学身份和经历的相关材料,须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政策要求和条件。
3.报名时间
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18时截止,以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三)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报考资格等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拟参加笔试人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到5:1,未达到该比例的,我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照该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进行考试。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进行发布,不符合条件人员不再另行通知。资格审核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后续面试、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还将对考生相关信息进一步审查核实,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我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四)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统一参加笔试,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成绩排名,按照5︰1的比例进入面试,未达到该比例的,按照通过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对于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比例低于3:1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进行发布。笔试、面试相关安排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专栏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按照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者,按笔试高者确定人选)。体检、考察人选将通过电话进行通知,未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体检在我单位指定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2.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3.拟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应聘的,将视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递补或取消相关岗位招聘计划。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本人须提交书面放弃声明。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将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经报审批准后,招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四、待遇
聘用人员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未认真填写或仔细检查,造成信息不全、有误的,由报考人员承担责任。通过报名初审后,报名信息将不得修改。
(三)报考人员要在报名表中注明常用的通讯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报名后,请及时关注网站查看考试安排等信息。
(四)报考人员在参加招聘过程中,如果确定退出或被其他单位录用、聘用的,应及时与我单位沟通,因不及时沟通对招聘工作造成影响的,将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本次招聘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且最高学历对应专业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具体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审核确定。
(六)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凡是存在弄虚作假、舞弊、隐瞒事实或有其他妨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取消其报考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社区,按要求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联系方式
(一)招聘咨询电话:见招聘岗位信息表。
(二)监督举报电话:010-61989151。
(三)联系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调配处,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邮政编码:10003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4.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报名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5月8日
附件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96543/c5164173/content.html
【第10篇】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范围
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和博智税通一起往下看吧!
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1)我们在日常财务报销中接触最多的,就是没有达到规模的餐饮企业的定额发票报销。
(2)其次,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车场收的停车费。
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对发票的简化管理要去,我们会发现,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窄,甚至有些地方都仅限于停车费这种特殊业务才可领用,其他的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达到规模的必须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这也是一个趋势,是税总不断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必然要求。
我们知道,目前定额发票主要是一些未达到月销售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用,比如停车,快递等。
其实目前税务局都在力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尽量上通用机打发票,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得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快递行业也在逐步使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
博智税通,让财税变轻松!
【第11篇】山西国家税务总局
5月2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代表大会在区税务局会议室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妇委会委员。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市妇联联络部部长张翠萍莅临指导,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长森主持会议,42名妇女代表参会。
会上,示范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晓芳宣读了市妇联关于同意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听取了第一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计票人、监票人名单。大会以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7名示范区税务局第二届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
太原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冀风华代表市妇联向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示范区税务局妇女工作成果表示肯定,并就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履行职责,担当使命,把牢新时代妇女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当好机关妇女干部的坚强后盾;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充分激发妇女同志的潜能和优势,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示范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文萍代表区党委对新一届妇委会委员表示祝贺,并对全局妇女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希望新一届妇委会能够继承传统,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立足岗位立新功,率先打造出更多更响的工作品牌,推出更多更强的标兵模范;二是围绕服务大局意识,共促和谐展风采,切实为妇女干部解难事、破难题,引导妇女干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三是围绕加强自身建设,守正创新促发展,积极探索开展妇女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将妇委会创建成深得妇女同志信赖的基层组织。
来源:太原妇联
【第12篇】观看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来源:法律公园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3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3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6668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264号
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0hw9f):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23年5月期间取得深圳市优卡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856825-20856864,17249557-17249613,金额合计:9,674,081元,税额合计:1,644,593.82元,价税合计:11,318,674.82元,货物名称为一次性耗材等;2023年5月期间接受深圳市海祥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4778401-14778454,金额合计:5,345,106.44元,税额合计:908,668.11元,价税合计:6,253,774.55元,货物名称为锁定螺钉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飓风子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122800-01122809,发票代码:4500154130,02638748-02638756,金额合计:1,898,323.26元,税额合计:322,714.94元,价税合计:2,221,038.20元,货物名称为手术止血纱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信辰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86256-02586276,金额合计:2,099,283.49元,税额合计:356,878.13元,价税合计:2,456,161.62元,货物名称为人体生物辅料等;2023年7月、8月期间接受武汉师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1116761-01116804,金额合计:4,394,808.69元,税额合计:747,117.46元,价税合计:5,141,926.15元,货物名称为手指钢板等;2023年3月期间接受广西南宁安新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31718-00431742,金额合计:2,497,842.66元,税额合计:424,633.24元,价税合计:2,922,475.90元,货物名称为人工晶体等;2023年6月期间接受广西清幸园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86306-02586330,金额合计:2,498,448.84元,税额合计:424,736.36元,价税合计:2,923,185.20元,货物名称为连接棒等;2023年5月、6月期间接受广西幸临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2323442-02323466、02586281-02586305,金额合计:4,994,645.24元,税额合计:849,089.55元,价税合计:5,843,734.79元,货物名称为固定块等;2023年3月期间接受广西南宁嘉云禄贸易有限公司开具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31786-00431792,金额合计:699,120.18元,税额合计:118,850.42元,价税合计:817,970.60元,货物名称为人工晶体等。
经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共5,797,282.03元(其中:2023年3月543,483.66元、5月2,977,599.58元、6月1,529,081.33元、7月713,165.13元、8月33,952.33元)。其中,2023年3月(税款所属时期)申报抵扣的543,483.66元已于2023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转出,但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其余税额未作进项转出处理。你单位利用上述发票虚假列支营业成本34,101,659.80元已计入成本并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19〕150105、150363、15084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1〕55号),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及我局实地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2.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5,253,798.37元已作抵扣未转出,发票金额34,101,659.80元在2023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上述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实际支付货款;4.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我局于2023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2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5,797,282.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98,641.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5,809.7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2,904.88元、企业所得税8,367,801.0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83,900.50元,合计处以罚款7,285,446.4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285,446.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第15篇】国家电子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学党史办实事扎实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将税费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锁定税费种类、纳税人登记信息、行业类型等限定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推送。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即可查看符合自身条件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身边的小伙伴吧。
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这张图转给身边小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