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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工作的认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对税务工作的认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税务工作的认识

【第1篇】对税务工作的认识

考公的尽头是税务,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很多考公无望的学生最后都把目光定准了税务部门,倒不是这个部门有什么好处,完全就是胜在人多。

税务部门是体制内,除了警察之外,人员最多的一个部门。百万税务大军的称号,不是白来的。

过来人劝税务部门,名校毕业生不要报考,留给双非的考生。又是为什么呢?听听具体细节就知道了,虽然很扎心,但很真实。

税务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

不鼓励名校毕业生去报考税务,主要是希望这些考生,可以有更好的出路。朝着其他方向努努力,不要图好考,就过来报考税务。

税务更适合那些双非考生,正常找工作,薪资待遇不会很好,图个安稳,不想拼仕途的考生。就当做是找了一个比较安稳的工作,还是不错的。

如果考生未来想要拼仕途,想要当官,处级以上之类的,就考虑一下其他部门吧。税务是不可能了,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点:

税务部门人太多了:因为需求的人多,所以在公务员的体系里,算是比较好考的。但也正是因为人太多了,所以竞争也很激烈,想要晋升比较困难。

这一点还是很辩证的,因为人多,想要轻松上岸。但也正是因为人多,上岸之后很难出头,这大概就是付出和回报的正比吧,有些岗位难考,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点:

税务是中直单位,直接归中央管,领导岗位很少。实行垂直分管,有调动也都是内部的调动,因此想要升职,机会非常渺茫。

这一点其实也还好,毕竟税务的特殊性,这样也是可以理解的。工作的时候,工作内容不快乐,也是其中一个点。

第三点:

工作内容繁多杂乱,公务员都是有绩效的。税务部门人又多,很多工作又很繁琐,为了绩效好看一些,基层的职员就会比较辛苦了。

也是因为领导少,有些事情安排下来了,领导知道什么意思。但是下面的员工不一定知道,做得不明不白,心里不舒服。

第四点:

提拔难,这个也是要很多名校考生避坑的原因。因为人多,领导少,领导岗位也少,工作的积极性相对来说就不是很高。

尤其是成家立业之后,40岁左右的时候,工作中心发生偏移。很多工作都是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在做,分配不是很均匀。

晋升的时候,税务部门也并不友好。像辞呈税务局,超过了35岁,连股长有评不上的人,也大有人在。还有人在继承兢兢业业10年时间,最后还是一级行政执法员。

如果是名校毕业生,可以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所以说税务的报考,适合双非的考生,本身就无欲无求,就把他当做一份普通的工作看待,胜在安稳。

笔者寄语:

想要考公的同学们,在挑选岗位的时候,不要盲目地看招收的人多,就去一股脑的报考。每个部门的职责和晋升机制都是不一样的。

而且并不是所有招收人多的岗位,都好考。比如一个岗位说招10个人,考生一看10个人,自己怎么也能有个机会,结果大家都报考,一下报考的人数,达到了100个,那是不是很可怕?

一个岗位说招3个人,考生一看,就3个人,那一定很难。大家都畏首畏尾的不敢报考,最后报名的只有10个人。

这样对比下来,看看是哪个录取比例高一些?所以同学们在报考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的需求,和未来的发展。

那些想着只要能上岸,哪里都可以的考生,也要谨慎。考公之后基本就是一辈子,安家生活都很难改变,你是不是真的能够接受背井离乡。

城市里长大的考生,报考了乡村之后,是不是真的能够适应乡村的生活?即使早早就有心理准备,真的到了关键时刻的时候,还是会动摇的。

甚至会怀疑自己,为什么要报考,觉得生活都失去了乐趣。这不是危言耸听哦,很多突然改变生活环境,而且是向下改变的考生,都会有这种感觉。

所以税务不是坑,不合适的岗位才是坑,公务员岗位里,没有轻松好干的工作,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辛苦,希望同学们摆正心态,好好努力,争取不久之后的国考,能够顺利上岸。

今日话题:你对这件事怎么看?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2篇】税务大企业风险应对

当前,中国出海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税务环境及多重税务挑战。

在东道国(指跨国公司经营国外业务的所在国),中国企业一般是当地纳税大户,同时也是被税务机关稽查、反避税的重点对象之一

如何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降低涉税风险,考验着相关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的智慧。

熊猫出海特聘跨境税务专家梁红星,基于30多年专职税务经验,其中13年国际税务管理经验的积累与沉淀,精心推出了出海企业国际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的系列课程,内容务实,实操性强,拿来即用。

一、面向对象

(一)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涉税人士

(二)财务总监、税务总监、企业老板等企业管理者

(三)其他财税专业服务人士

(四)财税专业学生及职场新人

除了企业财税人员应掌握税务知识外,企业法务人员也应通盘了解涉税事项的核心内容及对应的主要风险点,企业的管理层更应具备掌舵的意识和能力。

唯其如此,遇到问题时,企业才能迅速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专注要点,不漏细节,妥善应对。

二、课程内容

(一)“走出去”企业税务合规管理

境外税务管理规定的目标是什么?

已涉税条款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有哪些?

外部中介管理办法有哪些?

境外税务争议的由来怎么看?

税务诉讼下的企业配合怎么做?

(二)“走出去”企业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实务

国内国际对外派人员境外所得税征管的规定

外派员工境外所得的现状:双重税负/双重申报

境外个税缴纳策划建议:境外名义工资实体化等

税总公告2023年3号文解读

外派员工个税管理注意事项

(三)不同税务职场的特点比较与发展参考建议

税务基础专业知识要求

税务职业的复合型专业要求

税务职业发展的相关要求

国家单位、四大、外企、民企职业经验分享和发展参考建议

年轻人职业发展规划参考建议

高级税务主管的发展前景

三、课程亮点

(一)实践指引

对海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常见税务问题进行精彩扼要的评述、对实务案例和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答,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建议。通过理论、法规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份相对全面的国际税务操作指南。

(二)国际视野

是国内少见的,以国际视野分析和解读国际税务环境和风险防范,对欧美及“一带一路”不同的国家/地区的复杂税务环境进行切中肯綮的对比阐释,为企业国际税务管理提供方向性指引。

(三)作者权威

由熊猫出海特邀跨境财税专家梁红星精心打造,是多年经验和实务体会的积累和沉淀之作。内容务实,解析深刻,就“境外企业税务合规管理、外派人员个税管理”等专题给出务实建议。

目前,梁红星出海企业国际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的系列课程已上线熊猫出海官网-熊猫课堂栏目,详细系列视频课程简介及如何观看,欢迎关注并私信我们

【第3篇】餐饮住宿业税务局风险应对

一些住宿业企业:账面处理看似“巧妙”,税务处理可能违规

2023年11月1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红波 张镇高 李楚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在梳理当地住宿业企业涉税管理情况时,发现一些住宿业企业账面处理看似“巧妙”,但相关税务处理可能已经违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点一:

网络订房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

◎典型案例◎

a酒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人员发现,酒店部分客人通过app或微信办理订房和结账,未向酒店索要发票。2023年第一季度,a酒店实际开具发票金额100万元,网上订房未开发票金额12万元,但在办理季度申报时,酒店仅申报销售收入100万元,对于网上订房的不开票收入,未申报销售额。

◎分析及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a酒店网上订房不开票收入未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风险。

通过网络订房、结账,已经成为住宿业的一种趋势。网上订房不开票收入,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企业应如实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风险点二:

以酒店装修费用直接抵减收入

◎典型案例◎

b酒店2023年实际销售额达294万元,但该年度仅申报营业收入224万元,另有70万元未开票收入未申报缴税。b酒店财务负责人表示,企业当年发生装修支出,经与装修公司协商,直接以住宿费抵冲装修款,因而未将该笔收入计入销售收入。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应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酒店以住宿收入抵冲装修款,没有把该部分收入及成本费用分别核算,存在申报的销售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风险。

住宿服务收入属于营业收入,装修费则属于营业支出,企业不得自行将装修费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抵消,而是应该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符合规定的成本支出,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风险点三:

挂账消费不及时确认收入

◎典型案例◎

c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企业为该酒店老客户,住宿费都是以签单形式挂账消费,按年结算。2023年,d企业共消费8万元,c酒店为d企业开具相应发票。但是,d企业直到2023年7月仍未结算,c酒店也未将该笔款项计入销售收入,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即使c酒店还未实际收取款项,但在向d企业开具发票时,就应确认营业收入。同时,应合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挂账消费和第三方待结算款,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点四:

免费提供住宿未按规定计税

◎典型案例◎

e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酒店内设有4个接待房,免费提供给来访贵宾住宿,全年共免费提供38间(次)接待房。对于该部分业务,e酒店一直未确认收入。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e酒店没有将用于业务拓展等目的免费提供的住宿作视同销售处理,存在少计收入的风险。

日常经营中,一些酒店会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提供免费住宿、对外赠送月饼或红酒等,一些酒店还会开展营销活动,赠送免费住宿、内部餐饮或住宿招待。对于这些行为,酒店应及时、合规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并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

风险点五:

娱乐服务与住宿服务合并开具专票

◎典型案例◎

f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住宿服务外,酒店内还设有ktv。2023年6月,该酒店为g公司提供ktv娱乐服务、住宿服务,且将该公司消费的ktv娱乐服务费用并入住宿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f酒店未分别核算提供住宿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收入,错误地将娱乐服务取得的收入按住宿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导致下游企业错误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这种错误的收入归集方式,会隐藏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征依据,可能导致少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风险。

酒店同时提供住宿服务、娱乐服务取得收入应分别核算并开具发票。因g公司购进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酒店向g公司提供娱乐服务的收入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风险点六:

混淆住宿收入与房屋租赁收入

◎典型案例◎

h酒店与j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部分闲置客房出租给j企业,但不提供配套服务(如清洁服务、安保服务等),全年收取租金20万元。h酒店将20万元租金收入按照住宿收入,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未按出租房屋收入以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h酒店未分清住宿收入与房屋租赁收入,以低税率申报高税率项目收入,存在少纳税的风险。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与住宿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酒店应分别核算并按适用税率进行申报。如果涉及出租房产,还需如实申报房产税和所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第4篇】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问题描述:

问: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填写有误,如何作废?

答: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选择原办理的信息有误的备案表进行作废操作。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页面。

相关文章导读:

【第5篇】税务风险应对成效

财合税专家咨询平台真实项目案例

随着灵活用工平台、财税代理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平台企业的兴起,税务机关制定、完善、调整相关政策,便利自然人代开发票,包括给与平台委托代征资质、便利自然人作临时税务登记等措施。但近期各地却陆续曝光通过自然人代开方式虚开发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列支成本等偷逃税款案例。纳税人应关注自然人代开发票相关税务风险,包括代开主体是否具备提供劳务合同中专业服务水平能力、代开发票地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偷逃税等情形。

警惕!“图方便”接受自然人代开被税局约谈!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研发与技术服务合同,b公司因诉讼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不能正常收付款项,遂委托研发团队的研发人员c收款并开具发票。从而引发了自然人代开,a公司被税务预警,提示其未代扣代缴c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近期,主管税务局下达了一份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就具体事项作出说明。a公司通过财合税专家咨询平台联系到财合税专家团队,希望专家团代为应对本次涉税约谈。

专家团成功化解危机应对思路来了!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均已实缴。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光电子光学纳米膜层、光学纳米材料、手持移动终端显示装置、触摸屏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汽车电子等产品的精密组件等。

专家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模式后,建议企业将发票退回,自然人代开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在税务部门开具红字发票红冲,然后告知b公司账户解冻的路径(比如置换担保物或提供保函),还原业务实质,重新收款开票。专家团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对公司的合同、发票、物流凭证、出入库证明及记账凭证等资料进行详细的梳理,并与公司销售、管理、财务、研发人员沟通,与税务部门约谈,化解了a公司的涉税风险。

具体细节曝光业务真实,做好这些就能自救!

一、针对税务局的疑点,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企业主动配合税务查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以下是针对税务局的疑点,专家团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作出相应解释。

(1)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注册地址是否为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址为什么办公人员较少?

a公司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招商入驻园区的企业,公司注册地址为园区的一处办公场所,公司与招商部门的某全资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及《关于a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场地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常驻办公室人员不多,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大部分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常驻各销售网点联络。第二,部分业务人员采取灵活用工方式,根据销量发放劳动报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公司的研发人员为技术骨干,近几年研发的产品,多采用委托研发及联合研发方式,由公司研发人员提供设计方案、技术支持及业务对接。

(2)员工情况说明

由于公司从要从事设备研发及销售业务。销售的货物多为指示交付,由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发货。公司购销网点较多,会涉及员工在几个区域公司之间频繁调动,有部分员工在区域公司当地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缴纳社保及个税情况可以予以证明。

(3)a公司与b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研发合同,为何会涉及到自然人代开情况说明

公司与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研发与技术服务合同,研发某自动化系统及成品检测系统的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该系统的详细介绍说明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

由于b公司有诉讼案件,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财产处于被保全状态,为保证技术开发工作的进度,b公司委托研发人员c以个人名义代收款项。公司也正在积极地与b公司在进行沟通,后续款项支付的问题以及发票尽快在本年度企业汇算清缴之前开具。

公司就该研发设备及系统也与某机电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生产线已完成交付。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及附件予以证明。

二、a公司自查的其他涉税事项

经过自查,公司发现2021-2023年有部分购销合同未完全按照规定进行印花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年报存在未纳税调增情况,公司更正此前税务申报错误,并足额补缴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三、证实业务真实性,化解涉税风险

财合税专家团队在应对这起税务约谈事务中,主要从证实企业为正常经营状态,证明案涉合同的货物流(比如物流辅助服务及装卸搬运凭证)、发票流、资金流真实性入手,化解涉税风险,切断企业经营风险隐患。

自然人代开发票别盲目

5个风险要牢记!

风险一:没有真实业务对应

有没有真实业务作为基础是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最重要的标准,因此,具备真实的业务基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基础。一旦没有真实业务,其他关于代开发票的风险也是无稽之谈。

风险二:找人代开

有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找人代开发票。尽管对方也是自然人,但却不是业务主体,而此种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并且,双方都属于虚开发票!

风险三: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由接受发票的企业代扣代缴。

一般来说,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会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企业在接受个人代开发票的同时,取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判断其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四:大量取得“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

2023年重点稽查项目中,包括对“税收洼地”的调查,若企业存在大量来自“税收洼地”和优惠园区的代开发票,则很有可能存在购买发票的嫌疑,在金税四期强大的监控能力下,必将无所遁形。

风险五:四流不一致

“四流”包括: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

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对受票方的风险提示有别于自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的销货单位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因此受票方一般乐于接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虽然代开发票能保证发票来源真实,却并不代表所发生经营业务一定真实,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样可能存在货物品名等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受票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仔细甄别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品名开票金额、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

要注意警惕及防范相关虚抵税务风险,切莫故意取得未发生实际交易的虚假代开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或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建议:企业收到税务约谈通知书或者税务自查通知后,一定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梳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做说明和更正。

此外,涉税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实践表明,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您的企业面临稽查风险、纳税评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及涉税刑事诉讼,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

特别声明:本文为财合税原创作品,转载须与管理员联系获取授权

【第6篇】税务风险应对

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开展经营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具体情况。

建筑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普遍存在帐面利润虚高的情况。导致多交税的情况,而且存在一些税收风险。

一、主要存在的税收风险

1、主要是以下建筑工人的高流动性,不愿意交社保,也不愿意具实申报个税。

2、建筑材料的采购特别是砂石等,无法取得发票,更谈不上取得专票。

3、建筑设备的租赁也有很大部分无法取得发票或专票。

4、存在其它的无票支出,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总体构想

1、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 建筑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且现在有税收优惠。

如果年应税销售额不到500万元的,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降低劳动力成本还是采用外包

劳动力成本占建筑业的很大比例,而且不能抵消增值税。 施工企业必须考虑是否降低企业自身的劳动力成本。 例如,建筑设备的运营是否允许出租方在设备租赁中配置作业人员,或者购买电缆时,电缆铺设是否可以包含在电缆购买合同中。 降低建筑企业自身的人工费可以由建筑企业扣除、 另外,对于技术含量低的工作,也可以购买维护服务外包或维护服务派遣。

针对建筑工人的高流动性,不愿意交社保及个税可以采取劳务外包方式,可以设立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具劳务发票,解决人工成本的相关问题或以外包劳务的方式解决。

3、选择供应商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必须选择一般纳税人,尽量不要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购买。

4、分清税率,享受优惠

由于建筑企业采购的货物或者劳务品种繁多,税率各不相同。因此,该分开核算的要分开核算,不要混在一起核算。

要注意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也就是货物是按照13%,而提供的安装劳务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

如果大家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为你详细解答!

【第7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在涉外经济交易中,非贸支付是绕不开的一项涉税处理业务。在多年的企业涉税工作中,笔者遇到形形色色的非贸支付案例,有感于很多纳税人对非贸支付业务的不熟悉,或少缴漏缴税款,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或碰到需要支付时不熟悉流程,逾期付款,影响业务;有感于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因碰到相关处理较少,对业务不了解,对法规缺少研究,对不同的业务一刀切的征税,造成纳税人缴了冤枉税;还有感于在跨境业务中,非贸支付在转让定价交易中作为重要工具而被税务机关所关注,为此梳理一下这项业务,旨在给到读者对于非贸对外支付的一个综述。

本文并非理论分析,但本文还是从法规理论为起点,试图带大家学习非贸支付,同时也纠正实务工作中的误区。本文谈五个问题:

在后续文章中,笔者拟对非贸项下交易的常见误区及争议从法规理解、业务实质结合多年经验分享个人的一些观点。

先说两个场景:

某企业和外国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外国企业提供了服务,开了8万美元的发票,拿着合同到银行去汇款,银行要求提供主管税务机关的支付备案表。啥?支付备案表,付个款也要到税务局办理?于是到处打听,问到了有过实际操作的朋友,朋友便和他说,要到税务局缴税,什么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6%,所得税一般10%,缴完以后,再到税务局去出个支付备案表,拿着支付备案表再到银行汇款。朋友出了个主意,让外商重新开两张发票,因为小于5万美元,就不需要税务局的支付备案表。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与母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向母公司定期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支付。企业缴纳税金,完成支付备案,定期向母公司汇款。一段时间后,主管税务机关找到企业,要求提供支付的协议,发票和计算依据以及其他佐证材料,最后认为支付不合理,实为转移利润,要求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两个场景是经常发生的情况。

场景一,企业不熟悉非贸支付流程,不知道为什么缴税,怎么缴,税务机关也可能因为要避免企业少交缴倾向于一刀切从高征税,为了避免缴税,企业也可能想到变通操作,企图绕过税务流程;

场景二,对外照常支付,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再补税,这涉及转让定价调查,远的有2023年世界500强企业在厦门避税被查补交税费超8亿的案例,近的也听说法国税务机关对麦当劳就特许权用费进行调查,涉及补税并缴纳罚款折合87.8亿人民币,虽然不在我国,但实质上也是跨境非贸支付交易很典型的税案。

以下开始我们的非贸支付学习历程。

字面理解,非贸付汇是相对于贸易付汇而言,我们来对比贸易付汇和非贸付汇流程就知道了。

我们可以看到贸易付汇是基于货物进出口交易,海关进行监管征税,看得见、摸得着,而非贸支付,没有货物交易背景,看不见、摸不着,交易在外汇管理机关、银行看来是一个黑匣子,很有可能存在骗汇、套汇等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而虚假交易或者因为交易合同无法反映实际情况影响税务判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因此,外汇管理机关就设置了前置条件。

从1998年至今,历经“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完税证明)-“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税务凭证)-“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税务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支付备案表),于2023年根据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予以明确: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非贸支付,可以用一个流程图介绍:

那么问题来了,在场景一中,我们说到,也有人出主意,既然5万美元以下无需备案就可以支付。那我拆成5万美元以下去支付不就得了,何必那么麻烦还要跑税务局。

笔者提醒,这是有风险的。

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故意分拆,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劝君千万莫图方便而引起大麻烦。

那么,有人会问,我合同金额小于5万美元,是否就不用走税务流程了?并不是这样的。下面两个税收法规对合同备案提出了要求。

小于5万美元银行没有要求支付备案表,但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仍需要进行税源管理,需要由境内机构和个人(无论是否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税源管理的目的也意味着无论金额大小,非贸项下的对外支付,都需要考量涉税影响。

先说一下结论: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境内企业发生非贸项下的交易,主要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大多数交易中,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会负有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本文仅就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大的税种涉税影响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结合40号公告及增值税相关法规,归纳如下:

需要计缴增值税:

1.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于应税收入计缴的增值税,除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支付企业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

2.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无需计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乍一看“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似乎是只要是国内企业支付的款项,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支付给个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再来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二)至(五),明确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确认原则。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笔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结合相关税收协定,参照国税发[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中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对40号公告所列举的非贸支付交易进行粗略的归类并进行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归纳如下表。

注:根据75号文规定:

1.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2.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非贸支付中,投融资相关、不动产相关、个人薪酬以及其他收益和经常性转移收入,频率和日常工作中碰到的情况较少,而服务、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较为频繁,根据上面的归纳,可以得出: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完全在境外提供劳务或服务无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入境提供劳务或服务,当未形成常设机构时,无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入境提供劳务或服务,当形成常设机构时,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等时,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理论归纳来看,在税务判定上,似乎较为明确。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义务可以下图所示,也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非贸支付均需计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非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第二十七条),均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计缴增值税后,一般可以抵扣支付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均可以抵扣,因此最终增值税的计缴不增加交易的税务成本。因此,实务中,所得税是非贸支付税务判定的重点。

在现实中,所得税的计缴与否,存在诸多争议和误区。

我们回头看一下场景一,在实务操作中,在某些税务机关的认知中,凡是对外支付都需要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了尽快完成支付,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笔者也曾经就这个问题与税务机关沟通,得到的反馈一般会有两种情况:

(1)处理的类似支付案例较少,一旦碰到,询问其他有操办过的同事,没有听到过不计征的,就回复企业需要计缴。

(2)作为尽职免责,税务机关对不征税的事项往往有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我怎么能判定这个业务一定发生在境外?” 于是需要企业提供各项证明文件。笔者认为,在判定时,当税务机关存在疑问时,企业的确有义务举证。但税务机关如果对于所有的业务没有基本判断,而一刀切地要求提供各种不甚合理的证据要求,无疑增加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更有甚者,因为要求的证据资料过于“苛刻”,无奈放弃自己的权益,被迫接受计缴不应缴的税款。

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因为种种原因,如会涉及相对特殊的名词,如在合同条款中某些关于成果归属和使用的约定,或者在日常认定时,较为固有的思维影响了判定,导致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经常出现偏差,也造成了企业的困扰和额外的税负。

笔者在日常工作,也曾经碰到不少关于境内境外认定,特许权使用过宽适用的案例,限于篇幅,在此不再展开。在后续介绍中,将分别就境外劳务、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等笔者认为经常会引起争议的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

既然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是纳税义务人,为什么支付企业需要计缴,如果不计缴,会有什么风险?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明确了范围: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其次,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明确了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制度。

1.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在非贸付汇中,支付企业有主要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故而,源泉扣缴必定包括:

而一般提供服务但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在现实中发生也非常频繁,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了源泉扣缴机制。

在源泉扣缴的机制下,支付人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此处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给予明确,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结合支付人在项目合同签订30日内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即税源管理,实质上,支付人在源泉扣缴机制下以及非居民纳税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申报及纳税义务时,支付方或成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或成为指定扣缴义务人。从税源到最后的征纳税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形成“完美”的闭环管理。

第三,支付人只有在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时,才不会承担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支付企业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支付方企业如果不对非贸项下的支付交易计算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收,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企业不仅承担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造成补缴、罚款以及滞纳金的涉税风险,而且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列支,后果很严重。

这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问题,但不是这个话题的最后一个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由于缺乏充分沟通,可能业务人员拿来合同要求付款时,已经快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可能就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甚至经营。在5万美元以下,可以直接支付,而5万美元以上,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支付备案。

而这时候是否必须完成税款的扣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在于2023年7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96号建议的答复中予以明确:

“40号公告并没有规定建议中提到的“对外付汇必须先完成税款扣缴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属于纳税人事中信息报告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完整的,应当场办结。除非确已发现境外收款人欠税,并出具从支付款项中扣缴欠税的书面决定外,税务机关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备案或者缓期办理支付备案。”

事实上,40号公告本身就做了规定: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但是,请注意,如前所述,支付人还是应当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因为40号公告在第8点和第9 点中做了规定: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也就是说,支付备案后1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完成扣缴义务。

虽然法规和总局口径上允许先支付,但笔者还是建议,除非是特殊情况,支付备案前尽可能完成扣缴义务,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是与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协商一致的,一旦完成支付,一般情况下,非居民或个人不再会汇回。有人说,我预扣不行吗?但是,非贸支付中存在可能的税收判定争议,自行判定和最终税务机关的认定会不同。这个时候,差额无法再汇回。这部分的税额,支付企业只能自行承担,而由于支付企业只是扣缴义务人,并非纳税义务人,这部分税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还不能列支。

有人说,我已经履行扣缴义务,完成了支付,应该没有问题了吧?

40号公告又进行了规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因此,在支付企业付汇后,主管税务机关仍会进行后续调查,要求补充资料,主要对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如果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会存在转让定价风险。如果发现不真实、不合理或转让定价存在问题,对支付金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或者扣缴的税金,仍有权利进行调整。

建议及结语:

先以一图总结一下涉税判定和处理:

上图为笔者在工作中为企业总结出的非贸支付涉税处理的关键之处,有的在本文已有涉及,有的尚未谈到,在后续文章中将会谈及。

同时,在流程处理上,笔者在此提醒,当企业需要对外付汇时,

1.需要及时向业务部门取得相关协议合同,甚至在合同签署前,对税务影响和潜在的税收影响也给予业务部门充分的说明并能在合同中考虑相应的风险;

2.首先需要判断是贸易项下还是非贸项下的外汇支付,如果不清楚,可以询问开户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一定会给到可以或不可以支付,按什么类别支付的答复,银行付汇需要什么资料,不要等到被通知支付时,发现原来还有那么多事得做,最后导致合同违约,影响经营和企业信誉;

3.当涉及非贸支付时需要进行涉税分析,当无法自行判别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是必须及时进行税源登记,即将相关合同协议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4.扣缴税款的义务必须及时完成,当存在税收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5.及时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税收判定和计缴的正确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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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务会计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单位名称不是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以企业冠名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类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4、依据地域和居民的税收管辖权,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a、居民企业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注册地;

b、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b、非居民企业

a、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b、 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结合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必须对所得来源地加以明确规定)

a、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形式

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1)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例1:下列关于所得来源地确定方法的表述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bc )。

a.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转出方(原投资方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解;选项 a,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例2: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均在甲国的某银行,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中,应按规定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有(abcd )。

a. 转让位于我国的一处不动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b. 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入我国某公司股票后取得的分红所得

c. 在我国设立的分行为我国某公司提供理财咨询服务取得的服务费收入

d、在我国设立的分行为位于乙国的某电站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解:该银行属于非居民企业关注选项 bcd:选项 b,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 c、d,劳务发生地均在我国境内。

三、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 居民企业;

(2)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还有减征)

15%

(1)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 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1)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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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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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

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

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

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2.边贸企业和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开展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以

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对【可以使用人民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

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

3.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机构外

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

4.境内银行应严格控制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银行自身

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等通过接

口方式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错误率。对

5.银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还款从境外调

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已备案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之

和。错【本金与合理收入总和】

6.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

金可以结汇。错 7.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制度。对

8.国际收支申报中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若发生变化,银行

可在基础信息中直接修改。错【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

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

息】

9.外汇局作出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决定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

10.货币代码采用 3 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对

11.受理出口托收业务后,我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审核托收单据。委

托人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应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相符,

如有不符,应联系委托人进行修改或更换。对

12.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各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委托人

的业务资格、办理业务合规性等事项,并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客户

交单委托书中的相关要素。对

13.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到期日不得晚于开证行承兑付款日

后 10 个工作日,且融资期限不超过 1 年。错 【7 个工作日】

14.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息。对【累计期限达

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自展期之日起, 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

次贷款利率计息; 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 按展期日的原档次

贷款利率计息。】 15.福费廷业务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并且受客户信

用等级限制。错【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

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16.凡依法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外

币结算。错【凡是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

使用人民币结算】

17.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

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

者共同持股 3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30%但处于最大股东

地位的公司。错【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

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

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

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18.对于外汇市场交易者而言,企业进行外汇套保的目的不是博

取风险收益,而是为了锁定风险,控制成本。对

19.美元指数( usdollarindex,usdx)显示的是美元的综合值,综

合反映美元总体表现强弱的指标,是国际外汇市场最重要的指数,

被市场参与者密切注视。对

20.买入看跌期权无法规避市场下跌风险。错 ?

21.会计结算部门在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时,使用“中长期贷款——出口买方信货”科目进行核算。对

22.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可以作为主办

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对

23.外汇大额活期对公存款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采用变动利率的,当日账户余额符合大额外汇存款标准的,

按约定利率计息;低于大额外汇存款标准的,按我行挂牌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对

25.各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全球特别控制名单数据库,并通

过正式公文及时更新敏感国家和地区。错 【总行】

26.外汇保证金资金不能现钞存入、不得质押。对

27.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不

纳入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范围。错 【纳入】

28.企业 a 需办理一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总金额为 20 万美

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备案金额为 20 万美元,企业 a

与收款人协商按照合同进度分期付款,本次申请付汇金额 10 万

美元,银行给予办理。对

29.若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无需办

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错

30.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额度,最长放款期限为 2 年。对

97.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

后,应当至少保存()。

a.15 年

b.5 年

c.10 年

d.3 年

答案:b

98.涉敏业务尽职调查/增强型尽职调查由()及以上的业务受理行或受理部门负责。

a.网点

b.支行

c.一级分行

d.二级分行

答案:d

99.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资金不可以用于:

a.购买原材料

b.购买保本理财

c.向关联企业借贷

d.买房后出租

答案:d

100.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对于原国内外汇贷款专

户划出的部分,可划入()。

a.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b.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c.外汇资本金账户

d.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答案:d

101.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应通过货物贸易外

汇监测系统的“()“模块办理。

a.报关信息核验 b.企业信息查询

c.电子数据核查

d.登记表签注管理

答案:a

102.办理 5 万美元以上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所需

资料不包括:()。

a..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b.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

c.税务备案表

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答案:b

10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不含)以上

的下列哪一类外汇资金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

a.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b.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c.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d.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入、

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答案:d

104.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

以以()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计价结算。a.人民币、外币

b.外币、人民币

c.人民币或外币、人民币或外币

d.人民币、人民币

e.人民币或外币、人民币

答案:c

105.外汇局对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个月的相

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a.6

b.18

c.12

d.24

答案:c

106.转口贸易是指货物直接从生产国到消费国,但交易由(

与生产国和消费国分别进行。

a:中间国

b:生产国

c:消费国

d:付汇国

答案:a

107.以下哪一项材料是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 20 个

工作日内不需提供给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的()

a.投资额度批准文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开户许可证

d.组织机构代码证

答案:c

108.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

等资料的时间()。

a.永久保存

b.不少于 5 年

c.不少于 10 年

d.不少于 20 年

答案:d

109.以下主体可以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有:()

a.财务公司

b.资产管理公司

c.金融租赁公司

d.证券公司

答案:a

110.非银行债务人申请关闭外债专户时,开户确认(

)。

a: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b:该笔外债已经注销 c:该外债专户开户在一年以上

d:该笔外债曾发生结汇

答案:a

111.下列关于 fdi 业务相关描述错误的是()。

a.办理外商投资主体档案新建时,“是否外商投资企业栏系统默

认为否';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新设外汇登记后,系统将会自动调整

为“是”

b.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转中”业务,中方股东不可通

过人民币账户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直接对外支付,需开立专户

办理

c.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

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无需在资本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d.2020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

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报送年报数据

答案:c

112.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

的客户,银行应(

),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处理制度,限制此

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a.审慎地继续完成已与其开展的交易,保持关注,遇有重大情况

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b.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 c.对客户进行提示和警告,按商业原则继续完成己与其开展的交

d.暂停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和警告,待客户提

交相应保证材

料后方可恢复交易

答案:b

113.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

商确定,但必须大于()。

a.0.5

b.0

c.1

d.1.5

答案:b

114.()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代理方的身份代理客户在境内外

证券市场上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并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业务经

营活动。

a.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b.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c.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d.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答案:c

115.银行间外汇市场( )还须每月向外汇局报告客盘结售汇变化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内对客户远期签约期限分布和报告期未对客

户远期未到期敞口期限分布、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及重大事件分析

和判断、境外资产运用情况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a.即期做市商

b.远期掉期做市商

c.综合做市商

d.以上均不是

答案:c

116.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 )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 3%的幅度内浮动。

a.马来西亚林吉特

b.日元

c.美元

d.俄罗斯卢布

答案:b

117.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应最近两个

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上。

a.5

b.9

c.6.

d.8

答案:b 11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1、每笔外债最多开立 3 个外债专用账户

2、a 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外币结算账户 3、

b 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需入待核查账户

a.1,2 和 3

b.3

c.1 和 3

d.1 和 2

答案:d

119.境外医生到境内对中国籍病人进行会诊,病人向医生支付的

出诊费应申报在(

)项下。

a.223021 一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b.223029 一其他私人旅行

c.229030 一医疗服务

d.321000 一员工报酬

答案:c

12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

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

局应在(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4

b.5

c.7

d.6 答案:c

121.对截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末仍存续的所有外债,签约信息已

从旧接口规范数据共享到新接口规范数据中,银行应补充签约信

息()数据项。

a.注销

b.新增

c.余额

d.变动

答案:b

122.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企业的工作人员,

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不满( )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子撤职处分。

a.10

b.15

c.5

d.20

答案:c

123.下列有关进口信用证拒付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收单点(接单点)应妥善保管拒付项下全套单据

b.客户意见为退单时,收单点(接单点)需在交易申请中注明退单

快递费用与快递编号(如有)

c.已办理提单背书和提货担保的单据,可办理拒付 d.拒付交易应在收到单据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答案:c

124.根据 ucp600,转让信用证时,不得在原证基础上减少和缩短

的项为( )

a.信用证金额

b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

c.效期

d.装期

答案:b

125.()是指依托于我行全球清算网络,在没有第三方清算组织

参与的条件下,客户可在多渠道使用的工行境内、外机构之间的

跨境汇款产品。

a.工银速汇

b.星速汇

c.西联汇款

d.速汇金

答案:a

126.以下关于保险单据表述错误的是()

a.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即使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

不迟于发运日生效【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

效】

b.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 c.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d.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答案:a

127.以下不属于进口类融资业务的是():

a.提货担保

b.进口预付款融资

c.打包贷款

d.进口保理

答案:c

【第10篇】中国税务报: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2023年02月0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井安 刘梅 李晓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总体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本文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对视同应税交易的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条款。草案第四条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有“(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视同应税交易属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建议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的规定采用列举法明确,不采用类似兜底条款。

建议将无偿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等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草案中除了单位和个人赠与金融商品这项服务需要视同应税交易规定外,对其他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交易行为都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会形成税收不公平。

在实务中,有餐饮业招待客户无偿提供餐饮服务;有运输业企业为相关客户或个人无偿提供运输服务;还有娱乐业为客户无偿提供娱乐等。如果对应税服务无偿或赠与不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就是对赠与应税货物视同应税交易行为的一种不公平。另外,对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不视同应税交易征税,也使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划分转出,使相关纳税人变相地减少了销项税额。

另外,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议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排除在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之外。

对纳税人类别可转登记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等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实务中,很多业务萎缩或转型的企业受益很大,建议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转后经营数据及转为一般纳税人等数据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常态化。同时,在市场中,企业的供应商会倒逼企业变成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

对兼营行为补充规定的建议

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兼营行为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七条规定,零税率属于增值税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所以实务中会出现,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适用零税率和征收率的情形,如某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在境内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适用税率”,适用零税率,因为3%不属于增值税税率。笔者建议,草案第十九条中“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修改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对预缴税款的征管建议

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增值税预缴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实务中存在纳税人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所以实务中可能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市政工程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由于材料占比较高,进项税额多,会出现多预缴增值税税款,项目结束时多预缴的增值税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办理退税。笔者建议,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预缴增值税退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个内容。

对梳理文件的建议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2023年11月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笔者建议在增值税立法的过程中整理相关文件,增加税法严肃性和减少争议。例如,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现行政策中还有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和资产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都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作者单位:北京城建六建集团、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第11篇】企业对税务政策

相关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2篇】金税三期对税务的影响

金税四期简单的说就是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三期是通过强大的互联网信息把工商、公安、税务、社保、质检、国家统计局以及银行所以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打通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而金税四期需要解决的不仅是税务方面的,还有“非税”业务,需要实现多维化、全方位的全流程监控。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务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国家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面对这一政策改变因此企业要做好各项防范,规避税务风险应注意一下几点:

一、虚开发票

税务局已经打造了最新的税务分类编码和纳税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所以企业一旦有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容易就能被税务局查出来。

二、库存与账实不符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及时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加都会被监管。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有异常,马上税务局就能知道。出现比较多税务局会实地盘查,一旦查出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三、公私账不分

现在许多企业存在公私账不分的问题,使用私人银行账号隐藏公司的真实收入,一旦这样的情况被查实,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纳滞纳金和行政罚款,甚至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少交个税和社保的企业

施行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企业人员、收入等相关信息互联,虚报工资已经没有余地了。

【第13篇】税务必须对法人采集吗

近期,会计大大,法人大大们,是否已经完成了苏州税务的实名认证呢?

自助代开发票需要实名,自助购买发票需要实名,网购发票签收需要实名,9月份后登陆电子税务局需要实名……越来越多的办税业务现在都趋于实名制了,下面来看看实名时候有哪些常见问题吧!

1、苏州税务公众号,自助机扫码点击的时候,不跳出扫脸的提示,而是跳出:“最新税收动态,个性化通知通告,尽在苏州税务号!建议您关注苏州税务公众号,感谢配合”

答:出现这个情况,需要取消关注苏州税务公众号,然后重新关注即可。

2、财务负责人本人换了一个新的名字,之前已经在苏州税务公众号上实名认证了,显示的还是以前老的姓名,怎么变更成新的名字?

答:找一个未实名过的微信号进行实名,原来微信就解绑了。然后再在自己微信上实名,会覆盖之前的信息。

3、新办企业套餐提交提示要做实名绑定,但是在手机上法人和财务已经做了实名采集?

答:有可能是税务系统里面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错误或者身份证件种类不是居民身份证,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窗口修改信息。

4、苏州税务公众号,自助机扫码点击的时候,跳出:“请开启获取地理位置权限。用户可以在小程序设置界面[右上角]-[关于]-[右上角]-[设置]中控制对该小程序的授权状态。”

答:确认已经打开位置权限,还是不行的,开关下飞行模式,关闭wifi,可能是附近基站定位失败或者wifi不能定位的问题。

5、苏州税务公众号,自助机扫码点击没有反应?

答:删除下微信苏州税务实名认证小程序后再尝试。

6、更换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后,已经在苏州税务实名成功,但是我的信息——我的企业里面不跳出单位信息?

答:变更成功实名认证后,一般需要隔天或24小时后才能同步到企业信息。

7、个人所得税app的企业办税权限里面没有跳出该企业,但是个人确实是这家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导致不能设置自然人扣缴端的登录密码?

答:判断可能是财务负责人进行过变更,变更后要出现企业办税权限会有3-4个工作日的时差。

如果是之前就变更好的,建议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中,查看财务负责人的信息,如有错误,则会导致无法出现企业办税权限的情况。

有可能身份证证件类型错误,则会出现无企业办税权限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到税务窗口维护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选择居民身份证后即可。

8、自助机开票时需要扫描二维码,但是进入“苏州税务”公众号中点击“自助机扫码”提示“自然人信息缺失,请重新实名认证”。

答:未在苏州税务公众号中进行实名认证,点击我的信息——实名认证,先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成功后即可成功关联到企业信息,重新进入“自助机扫码”即可获取二维码。

9、微信实名认证的时候,提示:“此身份证号码已被其他微信账号实名认证,若继续操作,将替代原实名认证信息,替代操作最多进行5次,请确认!”

答:之前该纳税人的实名认证是在别人的手机上做的,现在自助开发票必须要手机定位和当场做人脸识别,所以必须要本人手机进行实名。

上面的这几个问题,你都知道怎么解决了吗?你说你还没有办理实名采集?那可得抓紧办理咯,不管是电子税务局还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者是大厅办税,未来都是需要实名进行办税。

【第14篇】私对公转账的税务风险

企业公转私存在风险大家都知道,尤其是大金额的公转私。现在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完税后的利润走出又难免会涉及到公转私,所以企业的公转私行为一定要合理合规进行!否则公转私节省的税还不够后期交罚款的。 什么是对公?什么是对私? 公对公转帐包含同行转帐和跨行转账,相同银行间转帐通常为即时到账,跨银行间转帐会有一点延迟,转账需要收款方提供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并开具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票。

企业常见的公转私办法: 一、以小金额的“备用金”取出; 以小金额的“备用金”的名义i取出来,这样就不需要交税,但在年底的时候是需要把这笔资金还还回去的,因此,即使取出但还是要进行偿还,操作比较麻烦! 二、通过发票走出 企业通过各类的发票(包括日常生活里面的开销、日常开支、办公费用,以及人工开支,但这类支出经常都会存在支票难以取得的情况,但若是买卖发票的话,又会存在极高涉税风险,并且后期税务一查一个准。 那么,如果是额度较大的公帐户专私人帐户,如何才能省税?可以在优惠地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法合规,税率低!完税后即可公转私。

【第15篇】取消税务定额对不对

最近住建部发布的文件明确开始逐步取消预算定额。

其实,国际惯例都是市场报价,不按预算定额来生搬硬套的。早在1991高速公路大发展时期,我国交通部门就引进国际流行的菲迪克条款,招标文件对预算定额只字不提,全部由投标人按市场价格自由报价。住建部现在才开始这样做,确实相对慢了一点。

后续影响一,投标报价以后会百花齐放,差别更大,有实际工程经验的人员报价将更稳妥更准确,习惯照搬定额没有现场经验的报价人员会越来越难混。

后续影响二,对施工单位的成本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对成本的管理到位的单位才有把握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后续影响三,对造价人员提出了充分了解工程施工过程、材料人工机械实际成本等现场情况的要求,不知者不算。

对税务工作的认识(15个范本)

考公的尽头是税务,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很多考公无望的学生最后都把目光定准了税务部门,倒不是这个部门有什么好处,完全就是胜在人多。税务部门是体制内,除了警察之外,人员最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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