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处罚标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处罚标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处罚标准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呢,分别按什么样的标准扣除呢,今天给大家汇总如下:
首先:我们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方便大家学习与理解,大家可打开企业所得税汇算中《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目了然有哪些项目,我们就按此表上面的项目顺序给大家一一介绍。
(一)视同销售成本:是实际采购或生产加工的成本。
(二)职工薪酬: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实际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可再加计100%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如果企业是在开办期间,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因为开办期间没有收入)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收入30%扣除;烟草企业的广告费一律不得扣除。
(五)捐赠支付: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注意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注意2: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六)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此处是指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
注意1: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注意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七)罚金、罚款和被 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九)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篇】税务简易处罚标准
达科为:多次丢失发票导致税务行政处罚应如何应对?
——丢失发票是否需登报声明作废并报案?
【发行人概述】
深圳市达科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科为”或“发行人”)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达科为是一家专注于生命科学研究服务及病理诊断领域的专业提供商。
【反馈回复】
关于诉讼及行政处罚。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3家子公司存在共计16次被税务处罚的情况。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16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该3家子公司被多次税务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若否,请补充披露其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回复: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16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16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16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略)
发行人控股企业收到处罚通知后主动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通过培训提升员工规范意识,并不断加强发票流转的管理,改进发票开具、寄送、保存的流程,对于纸质发票领取进行登记,并在邮寄后及时跟进客户签收情况,以减少和避免发生发票丢失。同时,公司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子公司管理制度》《税务工作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管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企业收到的税务处罚金额较小,适用税务主管部门简易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不涉及吊销相应执照、暂停营业资格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信用中国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企业不存在因税务处罚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企业因发票流转过程疏漏而遗失及客户保管不善丢失发票、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及纳税资料、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票数据等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及时缴纳罚款、积极整改,相关处罚行为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控股企业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企业受到的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 上海行健雅的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修订)》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 2023年6月15日实施且现行有效的《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发票五十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涉及发票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涉及发票超过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行健雅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对应处罚金额为200元,所受处罚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较低金额的处罚,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故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北京达科为的税务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修订)》第三十六条均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依据前述处罚作出时所适用的《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四项关于一般情节的规定,丢失或者擅自毁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25份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达科为存在的丢失发票的行为均小于25份,受到的最高处罚金额为460元,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故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北京行健雅的税务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前述处罚作出时所适用的《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关于较轻情节的规定,逾期 1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行健雅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税务局处以50元罚款,处罚金额较低,情节轻微,且公司已及时足额缴了罚款,故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企业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该 3 家子公司被多次税务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一)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该3家子公司被多次税务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
1、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子公司及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并制定了有效内部管控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制定了《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对子公司、分公司在财务管理、人员配置管控、业务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
综上,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并制定了有效内部管控措施。
2、发行人该3家子公司被多次税务处罚的合理性,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
(1)上海行健雅、北京行健雅税务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行健雅、北京行健雅因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及纳税资料、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票数据而收到简易行政处罚,主要背景及原因系:上述子公司开展业务期初,主办税务人员因工作疏忽未按期进行纳税零申报、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票数据。发行人子公司收到处罚通知后,及时弥补并足额缴纳罚款,同时亦加强员工专业培训以提升规范意识。
(2)北京达科为税务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北京达科为因丢失发票收到税务局简易行政处罚,主要背景及原因为:发行人客户数量较多,报告期内服务的客户数量近万家、销售订单高达数十万条,发票开具次数频繁且数量较大,日常经营过程中发行人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寄送发票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少量发票因转交过程疏漏而遗失、客户收到发票后保管不善而丢失的情形。发行人子公司收到相关处罚通知后,主动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并通过培训提升员工规范意识。
为防范税务不合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发行人制定和完善了《子公司管理制度》《税务工作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管理。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具有全面的管理权,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并制定了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发行人子公司税务处罚具有一定客观合理性,处罚产生后发行人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同时也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子公司管理制度》《税务工作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管理。
(二)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律证分析】
达科为的案例中,发行人存在丢失发票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形,导致产生16项税务行政处罚,其中15项因丢失发票造成,故引起审核机构对于发行人内部管控措施的质疑。
中介机构的应对措施如下:
(1)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包括被处罚公司当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论证相关处罚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相关处罚行为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控股企业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通过外部核查,证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企业不存在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4)解释发行人子公司因发票开具次数频繁且数量较大,税务处罚具有一定客观合理性,处罚产生后发行人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加强发票管理,并通过培训提升员工规范意识。
(5)发行人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子公司管理及财务内控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及规范管理。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丢失发票的情形并不罕见,笔者结合同类案例,将涉及丢失发票的审核关注要点总结如下:
(1)导致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和背景。
(2)相关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相关行为是否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如何有效防范相关违法情形再次发生,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
(4)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
此外,笔者留意到,根据2023年7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已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24日起,企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无需登报声明作废,也不用再提交报案资料。相较之前需向公安机关报失,并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要求减少了繁琐的流程。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07.24修订)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04.24修订)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税务一般处罚标准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罚款幅度有一定误解,认为税务机关不能低于法定的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幅度只是“标准幅度”,是指纳税人不具有任何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所应适用的处罚幅度。
税务稽查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三稽罚告〔2021〕122号
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451t):
对你单位(地址:张家港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1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2023年5月19日,你单位和山东**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no.201604**号销售合同,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销给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减速机27台,价税合计5700000.00(4871794.87+828205.13)元,全额付款后交货。
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10月21日期间,山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你单位上述货款5700000.00元,并于2023年10月15日、2023年10月25日收到你单位通过**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发出的上述27台减速机,于2023年10月28日验收入库。
就上述业务,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2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号码为3467**-3467**),价税合计1384600.00(1183418.81+201181.19)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804938.27元(该笔库存商品结余金额为3622222.24-804938.27=2817283.97元),并于2023年1月11日申报销售收入1384600.00(含税),销项税额201181.19元1384600.00/1.17×17%。其余销售收入4315400.00(含税,3688376.07+627023.93)元,至今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少申报2023年10月销项税额828205.13元(5700000/1.17×17%);同时,由于你单位于2023年1月11日申报销项税额201181.19元,申报所属期为2023年12月,未按照检查确认的所属期2023年10月进行申报。经还原计算,至本案查结之日止,上述行为合计造成少缴2023年10月增值税819477.95元,少计增值税留抵税额192454.01元(-8727.18+201,181.19)(详见增值税还原计算表)。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3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63.46元(819477.95×7%)。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造成少缴2023年10月教育费附加24584.34元(819477.95×3%)、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819477.95×2%)。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六、八条之规定,少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4871794.87元,少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3622222.24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9572.63元(4871794.87-3622222.24),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税前列支,列支合计金额为98337.36元(57363.46+24584.34+16389.5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8337.36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1235.27元(1249572.63-98337.36),造成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43.71元[-387585.65(2023年申报亏损额)+1151235.27-177474.78(2023年申报亏损额)]×25%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进、销货合同复印件。
2、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相关帐页、记账凭证复印件。
3、**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代发sig订单发货联络书》。
4、山东**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进厂检验入库单》及说明。
鉴于你单位有主动纠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40%的罚款,计327791.18元(819477.95×40%);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0%的罚款,计22945.38元(57363.46×40%);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0%的罚款,计58617.48元(146543.71×40%)。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今税短评●
从该案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可知,本案中纳税人存在对570万元销售收入不入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这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所明确规定的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税务机关决定对纳税人处少缴税款40%的罚款,可能会有人不理解。
本案之所以在50%-5倍的法定幅度以下作出处罚,原因在于税务机关适用了《行政处罚法》对于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本案中,纳税人于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570万,未按期申报纳税,而在2023年12月,纳税人入账了价税合计138万元的销售收入并缴纳了相关税款,这一行为发生在税务机关稽查之前,因此,纳税人具有主动纠正部分违法行为的事实,其具备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所以税务机关认为,对其可以适用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罚款幅度有一定误解,认为税务机关不能低于法定的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幅度只是“标准幅度”,是指纳税人不具有任何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所应适用的处罚幅度。而如果纳税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则意味着税务机关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本案鉴于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税务机关对其减轻处罚是恰当的,这体现了税务机关一刀切执法到精准执法的变化,有利于鼓励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认可和遵从。